业务代办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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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

业务代办协议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就甲方委托乙方代办电信业务的有关事宜,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代办业务范围

1.天翼移动电话业务发展及受理(不含拆机);

2.易通卡批销及受理(不含拆机)

3.宽带业务发展及受理(不含拆机)

4.融合套餐发展及受理(不含拆机)

5.小灵通业务发展及受理(不含拆机);

6.固话业务发展及受理(不含拆机);

7.BSN系统电信通信费现金收费;

8.充值付费卡、电话卡销售;

9.其他通用业务受理(不含拆机)

二、代办地点:乙方代办业务的营业网点地址为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权利和义务:

3.1.1 甲方负责对乙方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

(1)负责对乙方主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2)对专营店进行经常性的业务、服务质量检查。

(3)有权对乙方办理入网用户的真实性进行稽核。

(4)有权对乙方收取营业款是否及时入帐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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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权根据本协议规定及甲方相关内部业务、服务管理办法,对乙方作出扣减代办费等代办保证金的处理,直至暂停、取消代办资格。

3.1.2 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营业受理条件:

(1)负责为乙方提供统一规范的专营店门头、主背板等装修。

(2)免费安装CRM系统及BSN收费系统及其他甲方授权使用的办公系统。

(3)负责制定乙方业务受理人员的上岗标准并进行考核,甲方在乙方取得业务上岗资格后即为其开放相应的业务受理权限,未经甲方考核认证通过前不予开放。

(4)甲方负责免费安装一条2M ADSL用于接入业务系统,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乙方天翼、有线宽带、小灵通等重点产品(如有新增产品另行书面通知)月均累计放号量达到20户的免除宽带月使用费,否则按协议5.21条款进行收费;乙方负责购买MODEM、集线器,并向甲方购买VPN密钥(500元/个,属一次性交纳,不退还);若专营店连续三个月业务收入突破30万元,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改造升级为光纤接入,若甲方审核同意后,则由甲方免费安装、提供收发设备、并免月使用费,乙方负责购买集线器。

(5)负责各种营业系统(非终端)的维护。

3.1.3 甲方负责通过系统向乙方提供相应的业务受理号码用于业务发展。

3.1.4 甲方进行业务资费调整时应提前24个小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客响工单工单形式通知乙方。

3.1.5 甲方应在收到经双方审核确认金额的代办费发票后10个工作日支付代办费。

3.1.6 甲方按专营店业务量免费向乙方提供办理业务所需的业务登记卡、协议书、及宣传单、海报、吊旗等宣传物料。

3.1.7 甲方给予乙方广告支持:在报纸、电视、宣传单页、室外广告、短信宣传业务时,应增加专营店的名称及地址。

3.1.8 如乙方业务预存款余额不足时,甲方有权通过系统暂停乙方的业务受理、话费收缴权限。

3.1.9 甲方有权按甲方相关终端销售规定流程对乙方代办场所上柜销售的终端类型、品牌、型号、销售价格等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3.1.10 双方协议到期或提前终止后,甲方有权不支付乙方发展用户的后续话费提成及其他代办费。

3.1.11 双方协议到期或提前终止后,甲方有权不支付乙方发展用户的后续话费提成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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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代办费。

3.2乙方权利和义务:

3.2.1 乙方营业执照中必须有“代办电信业务”经营项目。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资费标准,积极参与甲方开展的各项经营活动,规范服务行为,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严格保密用户的有关资料和甲方的有关商业秘密,并接受甲方的业务管理、指导、监督和考核,维护甲方信誉。

3.2.2 本条款适用于乙方合作厅/专营店

(1)未经甲方允许,乙方在营业网点划定区域内不得从事与通信业务无关的活动,也不得从事其他通信运营公司的一切活动。

(2)乙方在其他任何地点设立代办网点,必须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甲方授权乙方委托其他网点代办业务。乙方不得随意更改、增减代办业务的项目、种类、规模、范围和营业时间。

3.2.3 本协议签订前三个工作日内,乙方须一次性向甲方交缴代办保证金万元人民币至甲方指定帐号。本协议终止时,乙方应立即向甲方退还相关甲方提供的办公家具及营业设备,并拆除标有甲方企业标识的门头。协议终止三个月时甲方扣除本协议规定应扣除的费用后,再将剩余代办保证金的80%金额退还给乙方;协议终止十二个月时,甲方扣除本协议规定应扣除的费用后,再将剩余的代办保证金退还给乙方。

3.2.4 本协议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指定帐号缴元首次业务预存款,乙方每在电信业务系统发生一笔业务收入,甲方将自动扣减相应金额的业务预存款,预存款余额不足时,甲方业务系统将自动暂停乙方的业务受理、话费收缴权限,直至乙方向甲方补缴预存款。

3.2.5乙方代理销售甲方电信产品的,应根据所领取的电信产品的价值交纳产品押金,产品押金的数额原则上不得低于所领取电信产品应收帐款的90%。产品押金应在领取电信产品前交纳,当批电信产品销售完毕且货款回收后,乙方不再代理电信产品销售的,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产品押金。以批零差价形式购买和销售电信产品的,不收取产品押金。

3.2.6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其他任何地点开展代办网点,不得随意更改、增减代办业务的项目、种类、规模、范围和营业时间;代办场所内原则上不得从事其它与通信无关的活动,不得办理其他通信运营公司任何业务。

3.2.7 乙方专营店的变更(包括地址、名称、代办单位、负责人的变更,代办业务种类范围的变更、营业时间的变更),应由甲方与乙方共同决定,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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