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 法律职业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文康2002年3月28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并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
第二章诊断机构第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申请从事的职业病诊断项目;(四)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五)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9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自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第四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第五章 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第六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职业教育,是指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
机关、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三条 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
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第四条 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五条 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秩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执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的规范,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和形象。
第三条律师应当恪守法律职业道德,忠实于当事人,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四条律师执业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律师应当办理委托的案件,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第六条律师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严格规范执业行为。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登记,并依法履行社会责任。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执业律师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执业律师遵守法律法规。
第二章律师的从业条件第九条律师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并注册。
第十条律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素质,熟悉法律知识和法律实务。
第十一条律师不得有违法犯罪记录,不得受惩戒处理,在纳入全国律师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持续学习,提高专业水平,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较强的综合实力,拥有一定规模和业绩。
第十四条律师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章律师的执业行为第十五条律师应当以真实、合法方式执业,不得从事与执业无关的经济活动。
第十六条律师应当办理法律事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律师不得代理违法犯罪案件,不得从事非法律援助活动。
第十八条律师应当义不容辞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法律法规规定的职业规则,不得损害当事人利益。
第二十条律师应当遵循职业操守,忠实于当事人,维护法律尊严。
第四章律师执业监督第二十一条律师行业协会负责对律师执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律师执业监督部门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范本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范本(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护律师及职员的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向社会提供法律咨询、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的机构。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应当遵循专业、公正、廉洁、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依法依规进行,以提供优质服务为目标,保障律师和职员的权益,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声誉和利益。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以合作和协作为基础,实行民主、法治和科学管理,提高事务所的整体效益和协同能力。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应当与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有关机构的规章制度相协调。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涉及到律师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工作流程等方面,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修改、增补应经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会议审议通过。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是律师事务所的基本管理制度,其规定具有约束力,律师和职员应当遵守。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第九条律师事务所设立管理委员会,须设置执行委员会,其他具体设置可以根据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和需要进行设立。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由该律师事务所的全体合伙人组成,进行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决议。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的执行委员会由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执行管理委员会的决策和决议。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特别委员会,如专业委员会、业务委员会等,协助执行委员会开展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设立行政机构,负责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可以设置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等。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的行政机构应当遵循规范、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工作的高效运行。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职员和行政人员之间的良好协作机制,理顺内部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的职权和责任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战略、经营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9月13日司法部令第14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试纪律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司法部负责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的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考试违纪行为的具体处理。
监考人员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有关违纪行为进行现场处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二章报名人员、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纪行为处理第五条不具备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通过隐瞒个人信息、虚假承诺等方式取得报名资格的,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报名无效的决定;对通过提供伪造、变造的学历学位证书及证明书、法律工作经历、身份及户籍信息等骗取报名或者通过贿赂、胁迫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报名资格的,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一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
具有上述情形,已经参加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由司法部作出撤销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并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经口头警告仍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考点总监考决定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一)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经提醒后仍未放至指定位置的;(二)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三)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仍未按规定在试卷、答卷、电子试题答卷页面上标明位置填涂或者录入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在答卷上作标记或者在非署名处署名的;(四)擅自关闭考试机、大幅度调整考试机显示屏摆放位置和角度、搬动主机箱、更换键盘和鼠标等设备的;(五)考试期间在考场内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喧哗或者交卷后在考场内、考场附近逗留、喧哗等影响考试秩序的;(六)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考试期间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七)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场配发材料、考试机等考试相关设备的;(八)将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将试题或者本人答题信息记录并带出考场的;(九)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违纪行为的。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公布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公布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公平、公正。
第四条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考试组织第六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承担本辖区内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第八条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密管理。
第三章报名条件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为了保障用人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权益,维护国家劳动安全生产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权益,充分发挥职业健康监护监督在预防职业病方面的作用,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等组织或个人的职业健康监护监督活动及相关行政管理等。
第三条职业健康监护监督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和职业健康危害程度所采取的措施及实施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不同的职业健康危害程度,对从业人员实施职业健康监护,并且按照国家的要求编制职业健康监护方案。
第四条职业健康监护方案是用人单位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
职业健康监护方案的编制应考虑用人单位生产过程中潜在的职业健康危害因素和风险,制定出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职业健康监护方案,防范和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将该报告提供给职业健康监护服务机构。
第六条职业健康监护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规定,提供完善、专业、严格的职业健康监护服务,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权益。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规定,加强对职业健康监护机构的监督检查,推动公司等用人单位切实履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具体的职业健康监护服务标准,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劳动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在职业健康监护服务领域内制定,经领导审定后实施。
第二章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记录从业人员的体检、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情况、职业病初发症状、职业病诊断及治疗情况等职业健康监护信息。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目录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目录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目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第一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原理本章介绍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原理,包括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地位、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等方面。
这些原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本章介绍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包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法治社会建设水平、完善法治体系等方面。
这些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途径。
第三章法治工作的重要保障本章介绍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的重要保障,包括加强党的领导、建设法治政府、加强司法保障、推进依法治军等方面。
这些保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要条件。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本章介绍了法的本体问题,包括法的定义、法的属性、法的本质等方面。
这些问题是法理学研究的基本问题,是理解法的本质和特点的关键。
第二章法的运行本章介绍了法的运行问题,包括法的效力、法的适用、法的解释等方面。
这些问题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问题,是理解法的实际运作和适用的关键。
第三章法的演进本章介绍了法的演进问题,包括法的历史演变、法的现代演进、法的未来发展等方面。
这些问题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问题,是理解法的演进和发展的关键。
第四章法与社会本章介绍了法与社会问题,包括法与社会关系、法的社会功能、法的社会影响等方面。
这些问题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问题,是理解法与社会互动关系的关键。
宪法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本章介绍了宪法的基本理论,包括宪法的定义、宪法的性质、宪法的地位等方面。
这些内容是理解宪法的基本理论和概念的关键。
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本章介绍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包括国家机构的组成、国家权力的分立、国家的决策程序等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义务和权利第四章法官的条件第五章任免第六章任职回避第七章法官的等级第八章考核第九章培训第十章奖励第十一章惩戒第十二章工资保险福利第十三章辞职辞退第十四章退休第十五章申诉控告第十六章法官考评委员会第十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法官的素质,加强对法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第三条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法官的职责:(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第三章义务和权利第七条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七)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第四章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第五章律师协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法理学》知识点梳理.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认识西方法学派别的发展历史。
名词解说 :各法学派别。
第二章法学的研究方法整体上来说,本章几乎没有什么考点 ,大概认识即可。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整体上来说 ,本章几乎没有什么考点 ,大概认识即可。
第四章法理学概括本章的核心问题是 :法理学是什么 ?其答案的四个重点都要睁开掌握。
其余知识点认识即可。
第五章法的观点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 名词解说 :法 ;法的作用 (通告 ;引导 ;评论 ; 展望 ;教育 ;强迫作用。
(2 简答题 :法的基本特色 ;法的实质 ;法的作用 ;法的限制性。
第六章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劳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 :(1 名词解说 :法的渊源 ;法的形式 ;今世中国主要法的形式 (特别是行政法例 ;地方性法例 ;自治规章 ;行政规章等概念;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法的清理;法的汇编;法的编纂 ;法的分类 (六种分类各自波及的观点 ;法的效劳 ;法的溯及力。
(2 简答题 :今世中国主要法的渊源 ;法的形式和法的渊源的界分 ;今世中国主要法的形式 ;法的汇编和法的编纂的差异 ;法的一般分类 ;法的效劳范围 ;法的效劳的矛盾与协调第七章法的因素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 名词解说 :法的因素 ;法律观点 ;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的分类 (详细各样分类的观点都要掌握 ;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的分类 (政策性原则和公义性性原则 (2 简答题 :法的因素的特色及分类 ;法律观点的功能 ;法律规则的逻辑构造、特色 ;法律规则的分类 ;法律原则的功能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差异 ;法律原则的合用。
第八章法律系统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 名词解说:法律系统;法律部门;今世中国的法律系统(主假如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的观点(2 简答题:法律部门的区分标准和原则第九章权益和义务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 :(1 名词解说 :权益和义务的观点 ;权益和义务的分类 (详细的分类都要掌握 ;(2 简答题 :为何权益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围 ? 权益和义务的实质、特色和作用;权益和义务的分类;权益和义务的关系;为何说现代法律是以权益为本位的 ?第十章法律行为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 :(1 名词解说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构造 ; 法律行为确实认;法律行为的分类(各样详细分类都要掌握(2 简答题:法律行为的基本特色 ;法律行为的构造 ;法律行为的基安分类 ;第十一章法律关系本章的知识点主要走:(1 名词解说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分类(各样详细分类都要掌握;权益能力 ;行为能力 ;法律事实 ;法律事件 ;事实组成 (2 简答题 : 法律关系的特色 ;法律关系的分类 ;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法律事实的分类第十二章法律责任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 名词解说: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种类(此中详细的各样分类都要掌握;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纳;归责;免责(2 简单题:法律责任的实质;法律责任的组成;法律责任的种类;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纳的原则;法律责任的担当方式 ;法律责任的减少与免去第十三章法律程序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 :(1 名词解说 :法律程序 ;自然正义 (自然公正原则;正当程序;(2 简答题:法律程序的特色;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调整方式;法律程序对法律合用的作用 ;正当程序的特色 ;正当程序的意义第十四章法的历史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 :(1 名词解说 :法的历史种类 ;法系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2 简答题:法的发源的一般规律;法与原始习惯的差异;奴隶制法律制度的特色 ;中西方封建制法的主要差异 ;资本主义法的原则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比较 ;第十五章法律演进与法律发展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 名词解说 :法律的演进 ;法律发展 ;法律继承 ;法律移植 ;法制改革 (2 简答题 :法律演进与发展的特色 :法律演进与发展的基本规律 ;法律继承的特色 ;法律继承的原由和内容;法律移植的原由 ;法律移植的实践 ;法制改革的意义 ;今世中国法制改革的必需性;今世中国法制改革的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6号《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1月17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唐一军2020年12月1日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2020年12月1日司法部令第14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受理、审查核查、审核认定、证书颁发、服务和管理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应当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法律职业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会主义法律职业队伍。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应当遵循程序规范、高效便民、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部负责法律职业资格审核认定、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制作颁发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地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的核查、证书的组织发放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地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查和证书发放等工作。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法律职业资格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服务水平。
第二章申请受理和审查、核查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受理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以公告方式确定统一受理日期。
第七条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在受理期限内通过司法部网站登录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如实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信息,并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指定的工作场所现场提交下列材料:(一)居民身份证;(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历、学位证明书原件;(三)司法部公告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享受放宽政策并达到放宽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并现场提交户口簿原件。
申请人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证件原件由受理机关核验并复印或者扫描后退回,复印件或者扫描件留存归档。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发布:2018-04-28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0号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8-04-28实施日期2018-04-28发布机关司法部法律修订(2018年4月28日司法部令第140号公布)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公平、公正。
第四条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考试组织第六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第八条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密管理。
第三章报名条件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8.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三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三章形式和范围第四章程序和实施第五章保障和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法律援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促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法律职业
试论述法律职业制度的种类。
参考答案:所谓法律职业制度是指国家关于法律职业培养、考试、培训、任职、待遇、惩戒、机构等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总称,综合各国的实践,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认识法律职业制度:(1)法律教育制度。从培养过程和方式上看,法律教育具有学术性和实践性等特点,相应的,西方国家法学教育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大学的法学教育,偏重理论;二是职业法律教育,侧重实践。这种做法值得我们的法学教育借鉴。诚然,法律离不开理论也离不开实践,但是,随着高等法学教育的深入,在理论和实践上做一定程度的区分是有必要的。(2)法律职业考试与培训制度。一般的,初任法官一般都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有的还要实习或者培训。有些国家还规定不同审级法官还需要晋升考试,另外在报考条件上有很严格的限制。(3)法律职业任职制度。很多国家都对初任律师和司法官都规定了起码的条件和资格。例如英国规定,担任高等法院法官需要担任过10年以上助理法官;多数国家对法官有专职性要求,即法官不得在行政机关、议会中担任职务,不得经营商业等。(4)法律职业待遇制度。一些国家的法官实行终身制和高薪制。所谓终身制是指法官一经任命即为终身职务。一些国家除了给予较高的工资外,还在住宅、汽车、警卫等方面提供优厚待遇,另外还有丰厚的退休金制度等。这些制度对法官的独立性和司法的公正性提供保证。(5)法律职业机构。法院行使国家的审判权,各国法律都对法院的审判权力、机构设置、管理体制等都作了明确规定。而对于检察官而言,并不是每个国家都存在检察官和检察机构。很多国家的律师都有自己的律师协会和律师公会等。
第二十四章/同步练习/单项选择题
1.以下不属于狭义的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的是(C)。
A.人民法院的审判员
B.检察院主管立案的检察官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某法学院法学教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十四章法律职业第一节法律职业概述一、法律职业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法律职业是指以律师、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严格的法律伦理的法律人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
法律职业的外延有所不同:律师工作狭义法官工作检察官工作狭义广义法学教育工作即泛指一切受过法律专法学研究工作业训练的人所从事的与司法辅助工作等法律事务相关的职业。
法律人: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人。
具有广泛性,除以上人员外,尚有从事立法、行政执法、法学教育或研究以及企业经营等方面工作的人。
(二)特征1、国外学者对职业特征的概括:(1)职业人员的技能以系统的理论知识为基础,而不仅仅根据特殊技术的训练;(2)职业人员对他们的工作有相当大的自主性;(3)职业人员形成联合体,它调整职业内部事务,对外则代表职业人员的利益;(4)加入一个职业,受到现成员的认真审查,要成为一个职业成员往往要参加职业考试,获得许可证,得到头衔,这个过程受到有关职业组织的调整;(5)职业拥有道德法典,要求其所有成员遵守它,违反者将可能被开除出该职业。
①2、结合一般职业的特征与法律职业的要求,国内学者对法律职业特征的概括:(1)法律职业的技能特征法律职业技能来源于法学教育,没有发达的法学教育就没有法律职业的形成。
(2)法律职业的伦理特征法律职业必须具备本职业特有的伦理。
法律职业伦理有别于大众伦理和其他职业伦理,因为它受法律活动规律的制约,受法律职业技能的影响。
(3)法律职业的自治特征法律人从事法律活动,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性或自治性;对法律自治的追求也就出现了职业主义的倾向,因而也就造就了专业化的司法官吏,进而也就出现了法律职业的专门逻辑。
①参见美国学者E·格林伍德在其《职业的特征》一书中阐述的内容,转引子自朱景文:《现代西方法社会学》,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03页。
关于法律职业的自治特征,可参见①[英]罗杰•科特威尔著,潘大松等译:《法律社会学导论》,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24页。
②王亚新:《民事诉讼的程序、实体和程序保障》,见谷口安平著,王亚新等译:《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页。
③[美]爱德华•S•考文著,强世功译:《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35页。
这四个特征,是一国法律职业是否成熟的标志。
(4)法律职业的准入特征加入法律职业必将受到认真考查,获得许可证,得到头衔,如律师资格的取得。
法律职业与医生职业一样是一个具有限制性、垄断性特征的职业,未经专门训练,未掌握特殊的技能与伦理的人不得进入这个职业的殿堂。
二、法律职业的形成中国和西方的情况有所不同。
(一)、中国法律职业的形成历史中国历史上一直没有形成职业法律家:1、行政兼司法这一传统一直延续到清末法制改革——例如“法官”一词虽在战国时就已出现,但始终没有成为正式制度的内容。
廷尉、大理、推官、判官是行政官员。
2、始终未存在过法律家阶层,也根本不存在专门的法律培训。
——例如书吏、刑名幕友(师爷)、讼师地位低下。
(二)、西方法律职业的形成历史:西方法律职业的形成,是建立在普遍的劳动分工基础上的——社会权力分化,需要互相制衡。
表现: 1、法官普遍地作为一种专业官员2、一些国家在13世纪就出现了独立的司法机构,例如法国1250年后,巴黎的高等法院成为常设的司法机构3、13世纪末所有较大型的国家都有一所法科大学4、形成职业法律家——有同样的学位、职业训练、学术语言、相同的法律文献——具有完全相同知识素养的知识群。
(三)、中国和西方为何会出现这样的差别?在法与人的关系上,二者都同样重视人的因素,只是强调的重点不同:人中国传统西方法治经验泛指一切统治者及其官吏职业化的法律家强调道德训练和素养(抽象精神)强调技术素养(具体的行为)强化专权善治强化分权法治人治法治(四)一国法律职业成熟的表现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即法律职业素养的统一。
法律职业素养(人为理性)(才)职业技能+职业伦理(德)职职职职职职业业业业业业语知思技信道言识维术仰德第二节法律职业的技能法律职业的专门性主要是指法律职业人员具有高度的法律专业的技能与伦理素养。
一、法律职业的语言技能(一)法律职业语言的构成法律职业的语言是一种特殊的语言,其中的术语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来自制定法规定的法律术语,例如:监护、动产、有期徒刑;一是来自法学理论的法学术语,例如:法律移植、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实证主义等。
问:大众话语与法律职业语言有何不同?(二)法律职业语言的功能1、交流功能:法律语言能够准确、简约地传递信息。
2、转化功能:所有的社会问题基本可以运用法言法语转化为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判断。
①二、法律职业的思维法律人的职业思维是重要的职业技能之一,它不同于大众思维。
包括以下特点:(一)运用法律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二)通过程序进行思考:法律职业思维是理性思维而非任性思维,因此通过程序设计来保证理性。
①苏力:《法律活动专门化的法律社会学思考》,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6期。
(三)遵循向过去看的习惯,表现得较为稳妥,甚至保守:职业者以既定的规则和先例为标准(四)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地对待情感因素:职业者理性的表现是注重或强调推理的逻辑性,例如英美国家的归纳推理,大陆法系国家的演绎推理,其目的在于使法律结论具有理性,具有说服力。
(五)法律思维追求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学中的求“真”:对法律之真与科学之真(或事实之真)作一解释。
或向学生提出问题:法律之真与事实之真有何区别?(六)判断结论总是非此即彼,不同于政治思维的“权衡”特点刑诉中对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民诉中对于权利与义务,过错与责任都要有明确的判断,不同于政治思维中的权衡,例如外交语言的模棱两可。
三、法律职业的知识法律职业的知识是一种专业知识,它主要由两部分构成:规则知识——制定法中——易变——局限性——低层次原理知识——法律学问中——恒久——普适性——素质体现四、法律职业的技术法律职业的技术是一种专门化的技术,它包括法律解释技术、法律推理技术、法律程序技术、证据运用技术、法庭辩论技术、法律文书制作技术等等。
第三节法律职业的伦理一、法律职业伦理概述问:同学心目中对法律职业的印象、希望和要求是什么?从而引出法律职业伦理的论题。
伦理:是人类社会生活关系之规范、原理、规则的总称,建立于各个人的良心、社会舆论以及习惯的基础之上。
法律职业伦理:是指法律人在其职业实践中必须遵守的一种道德律。
“职业”的语辞意义就是强调法律工作是按照这样的标准而理想地组织起来的——对委托人和法制(因而对公众服务)应尽的义务优先于个人利益,并且强调法律工作是受一种严格的职业道德准则支配的。
如果没有法律职业伦理,那么法律人纯粹技术性的功能也会受到威胁,甚至变得十分可怕。
法律职业伦理的功能:通过职业伦理来抑制其职业技能中显示出来的非道德性成份,使之控制在最低程度;另外通过职业伦理还能够保障其职业技术理性中的道义性得以彰显。
问:法律职业伦理与大众伦理有区别吗?由于法律人的职业逻辑不同于大众逻辑,所以法律职业伦理也不同于大众伦理,更不同于其他职业伦理,它是由法律活动的特性决定的。
二、律师职业道德律师面对不同对象,其职业道德的要求不同:1、律师对当事人2、律师对法官3、律师对同行4、律师的其他职业伦理问:可选择任意一项让学生思考为何对律师有如此要求?三、司法官职业道德第一,忠实于法律。
第二,尊重律师。
第三,中立地对待当事人。
第四,在社会性活动中的职业道德。
问:可选择任意一项让学生思考为何对法官应如此要求?四、法律职业信仰概念:是法律职业共同的精神追求,其核心是一种对法治的精神追求。
表现形态:法律信念、法律理念、法律观念、法律意识。
内容:规则至上、权利本位、程序正当、权力控制、善法之治等等。
问:为什么法律职业者要有法律职业信仰?第四节法律职业制度法律职业制度:是指国家关于法律职业培养、考试、培训、任职、待遇、惩戒、机构等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总称。
一、法律教育制度法律教育:是指在一个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场所和制度中培养法律职业者的一种专门性高层次的教育活动。
问:法律教育的特殊性是什么?(与其他教育有何不同)在教育目的、教育制度、培养过程和培养方式上有所不同。
可分为两大类(两大传统和流派):1、大学的法学教育,偏重理论,如法国2、职业法律教育,侧重实践,如英国纵观法律史,我们可以发现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两者关系的某些规律:第一、没有法律教育就没有法律职业。
第二、法律教育训练了法律职业特殊的职业素养。
第三、法律职业一定程度上引导法律教育的方向。
第四、法律职业能够促进法律教育。
二、法律职业考试与培训制度大多数国家对法官的初任、晋升及后续教育都设置了相应的职业考试与培训制度,例如德国、日本、美国等国家。
三、法律职业任职制度概念:指国家基于法律职业的特性,对法律职业的任职条件与资格所作的限制性规定。
主要在年龄、国籍、公民权、品德、身体状况、法律专业学历和法律实践经历方面进行规定。
另外,多数国家对法官有专职性要求,即法官不得担任其他职务。
可问学生:为何要这样规定?四、法律职业待遇制度此制度主要反映在法官待遇方面,为了达到稳定法官职业的目的,一些国家实行终身制(如英、法、德、荷、意、比、加等国)和高薪制(如日、英、美等国)。
法官的任职制度有终身制和任期制两种。
五、法律职业机构(即法律机构)东西方情况不同:古代东方奴隶制社会,国家一般没有专门的司法机关古代希腊、罗马,司法职能最初也由行政机关行使,但法院组织出现较早,中世纪欧洲国家一般都设有专门的司法机关,资产阶级革命后,立法权和司法权从传统的行政权中分离出来。
法律职业机构一般分为三个部分:法院(不同国家在具体设置上有所区别)检察职业机构律师职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