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地质勘查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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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地质勘查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建〔201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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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山东省地质勘查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地质勘查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查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山东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质勘查专项资金来源: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省级分成部分;

(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省级分成部分;

(三)省财政其它预算资金。

第三条地质勘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二)对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地质科学研究项目;

(三)适当补助我省国有地勘单位探矿权在省外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

(一)确定地质勘查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及资金来源;

(二)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制发地质勘查项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三)审核并下达地质勘查项目资金计划;

(四)审核并办理专项资金拨付,并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对地质勘查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审批地质勘查项目竣工决算。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地质勘查项目的管理。具体职责:

(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地质勘查项目的评审、论证;

(二)编制并下达地质勘查项目计划;

(三)组织实施地质勘查项目;

(四)监督检查地质勘查项目执行情况;

(五)负责地质勘查项目的成果验收。

第六条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管理地质勘查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下达

第七条根据山东省国民经济发展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勘查规划,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制发年度地质勘查项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确定年度地质勘查项目支持方向和重点,明确年度申报具体要求。

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地质勘查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和项目申报要求,组织编报项目申报材料。

拟承担地质勘查项目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乙级以上地质勘查资质。

第九条省直地勘单位或省属企业申报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的项目,由其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市及市以下企业或事业单位申报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负责初审,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汇总,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联合行文,报送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申报文

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起止年份、年度实物工作量及经费预算、预期成果、项目承担单位及参加单位等。

第十条申请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单位申报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的正式文件;

(二)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立项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申报依据、目标任务、施工方案、预期成果、主要实物工作量、经费概算等;

(三)地质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四)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论证。评审论证费用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补助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审核确认评审论证结果。省财政厅根据当年可用资金情况综合平衡后,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地质勘查项目资金计划,下达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及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申报程序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批复。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省直有关部门、市国土资源局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和项目计划,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编写勘查项目设计。

第十五条省直地质勘查项目设计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批复。各市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设计由各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批复。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批复的地质勘查项目设计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施工,建立完善的内部质量监控制度,确保项目的工作质量。

地质勘查项目实施中,工作区范围、主要实物工作量等有重大调整的,应重新编写设计(或补充设计),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报勘查项目季报、半年报和年报。

第十八条项目野外工作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其主管部门申请野外验收。市地质勘查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野外验收。野外验收合格的,方可转入成果报告编写。

第十九条省直地质勘查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成果验收,各市地质勘查项目由各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成果验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二十条地质勘查项目成果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成果资料。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地质勘查项目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二条地质勘查项目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项目工作经费和组织实施费。

(一)项目工作经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用于实施项目的各类费用,主要包括人员费、专用燃料和材料费、水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用地补偿费、劳务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租赁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其中:

人员费是指直接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人员工资性费用由财政事业费拨款安排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水电费是指用于项目的水费、电费等费用。

交通费是指用于项目的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路桥通行费、保险费等费用。

差旅费是指项目工作人员因项目工作出差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费用。

会议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实施有关的专题研究、学术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印刷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印刷报告、资料、图件的费用。

用地补偿费是指因项目实施过程中占用土地需支付的临时性设施拆建费、临时性土地占用费、青苗补偿费等。

劳务费是指支付给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

咨询费是指项目聘请专家或咨询机构进行业务技术咨询、评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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