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地质勘查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1〕4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勘单位主管部门,有关地勘单位,厅属有关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切实提高项目质量、资金使用效益和绩效管理水平,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9月28日山东省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提高项目质量、资金使用效益和绩效管理水平,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出资的各类地质勘查项目(以下简称地勘项目),包括区域地质调查、矿产勘查、海洋地质调查、水工环地质调查、物化遥勘查、地质科学研究等项目。
第三条地勘项目管理应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和行业技术规范,坚持基础性公益性原则,强化地质成果应用转化,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地质支撑。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四条省自然资源厅依据国家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部省合作战略协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勘查专项规划和省自然资源厅年度重点工作等,印发年度地勘项目立项指南,明确工作要求、目标任务、立项重点、立项方式、立项建议书编制等事项。
第五条省级地勘项目立项实行项目库管理。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勘单位主管部门、有关地勘单位等按照年度地勘项目立项指南要求,提交立项建议书,报送省自然资源厅矿产勘查技术指导中心。
省自然资源厅矿产勘查技术指导中心组织专家对立项建议进行筛选,综合考虑年度立项要求,建立项目库。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1〕7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1〕7号)
无
【期刊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1()33
【摘要】SDPR-2021-0150008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1月22日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地理信息安全,依据《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3页(P47-49)
【作者】无
【作者单位】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P205;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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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发〔2010〕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10〕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的有关规定,部组织制定《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执行。
国土资源部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质量,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地质勘查单位的地质勘查资质及其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的监督检查。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单位的地质勘查资质、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除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以外的其他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助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否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二)资质能力是否与所取得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条件相符合;(三)是否按规定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延续、补证、注销和重新申请手续;(四)有无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五)有无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行为;(六)有无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行为;(七)有无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八)有无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第五条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地质勘查单位总数的25%。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4.02•【文号】财建[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完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勘查项目权益管理,规范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投资勘查涉及各方的权益关系,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2号)精神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附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勘查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勘查项目的权益管理,规范地勘基金投资勘查涉及各方的权益关系,根据《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勘基金全额投资、合作投资勘查项目的权益管理适用本办法。
全额投资勘查项目是指地勘基金全额投资尚未登记探矿权的勘查项目;合作投资勘查项目是指地勘基金投资原探矿权人(合作方)持有探矿权(以下简称原探矿权)的勘查项目。
第三条地勘基金勘查项目的权益管理应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和经济规律,兼顾中央、地方、矿业权人及勘查单位的权益。
第四条地勘基金勘查项目权益管理包括探矿权登记、探矿权作价出资、投资合同签署、基金退出及成果处置、收益分配等相关管理。
第二章探矿权登记第五条地勘基金投资勘查项目应依法取得探矿权:(一)全额投资勘查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地勘基金管理机构为探矿权申请人。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专项资金地质勘查项目提前终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专项资金地质勘查项目提前终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7.21•【字号】•【施行日期】2015.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专项资金地质勘查项目提前终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各地勘主管部门(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省财政专项资金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减少资金浪费,促进地质找矿突破,根据《山东省地质勘查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建[2010]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山东省财政专项资金地质勘查项目提前终止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2015年7月21日山东省财政专项资金地质勘查项目提前终止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省财政专项资金地质勘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工作,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减少资金浪费,促进地质找矿工作,根据《山东省地质勘查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建[2010]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地质勘查项目提前终止,是指项目承担单位未完成批准的项目设计的主要工作量,需提前结束勘查工作的情况。
凡申请提前终止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设计开展工作,确保施工质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项目提前终止申请:1.受外部环境、政策变化等因素的影响,项目无法正常开展的;2.开展一定地质工作(基础地质工作已完成并进行了少量工程验证)后发现,以往地质认识发生重大变化,根据目前所掌握的地质资料,项目确无进一步工作价值,或工作价值较小,无法完成目标任务,或主要勘查工作量无法实施的;3.因不可抗拒力原因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4.30•【字号】鲁国土资发[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9]59号)厅机关各处室:按照厅党组的部署要求,制订了《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网站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附件: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网站能够及时更新并安全可靠地运行,充分发挥网站在加强国土资源工作宣传、交流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站建设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社会和公众为中心的理念,着力体现国土资源管理特色,立足当前,服从需求,突出亮点,全面提升,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
第三条网站建设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统一标准、信息共享、服务管理、面向社会的原则。
第四条省厅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网站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厅信息办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厅信息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厅各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网站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厅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并会同厅办公室督导各单位、各处室的办事公开、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网站管理内容第六条网站管理工作内容:(一)制定并实施网站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二)制定并实施网站建设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三)网站信息的采集、编辑、审查、发布;(四)网站的维护、管理和更新;(五)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管理;(六)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山东省地质勘查预算标准(鲁财建[2009]77号文)
⼭东省地质勘查预算标准(鲁财建[2009]77号⽂)⼭东省财政厅、⼭东省国⼟资源厅关于印发《⼭东省地质勘查预算标准》(地质调查部分)鲁财建【2009】77号说明⼀、为加强⼭东省地质勘查专项资⾦管理,提⾼资⾦使⽤效益,保证地质勘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结合我省地质勘查实际情况,省财政厅与省国⼟资源厅共同组织编制了《⼭东省地质勘查预算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适⽤于⼭东省各级财政出资安排的地质勘查项⽬的预算编制、审查及管理,不适⽤于商业性地质勘查业务。
承担国家财政出资安排的地质勘查项⽬,按国家有关标准执⾏。
三、本标准是根据地质勘查⼯作特点和项⽬预算管理的要求,运⽤地质勘查实际价格资料研究制定。
⼯程⼿段预算标准中不含利润、税⾦等。
四、以下费⽤未计⼊本标准之中1.青苗赔偿、障碍拆除、⼯地临时⽣产、⽣活设施;2.修通⾄施⼯现场的道路,接通电源、⽔源,平整场地;3.测量标志材料费(包括⽯桩、⽊桩、铁桩等),钻探⽤套管,成井管材;以上费⽤,各项⽬承担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单独列⼊项⽬预算中。
五、本标准由⼯作⼿段预算标准、综合研究与科研项⽬预算标准⼆部分组成。
六、⼯作⼿段预算标准包括:地形测绘、地质测量、遥感地质、物化探、钻探、⼭地⼯程(坑探、浅井、槽探)、岩矿试验、其他地质⼯作等。
七、综合研究与科研项⽬预算标准包括:⼈员费、专⽤仪器设备费、劳动保护费、外协费等。
⼋、本标准是以全省基础⽔平为主要依据制定。
九、本标准中未包括的⼯作⼿段内容,可参考使⽤相关⾏业的预算标准。
没有可参考使⽤的⾏业标准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资料⾃⾏测算确定,使⽤时应说明并附测算依据。
⼗、本标准将根据社会经济、地质勘查⼯作的发展和新技术、新⽅法、新⼯艺的应⽤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及时修订。
⼗⼀、本标准由省财政厅与省国⼟资源厅负责解释。
⼗⼆、《⼭东省地质勘查费⽤定额标准(试⾏)》(鲁国⼟资发(2003)212号)同时废⽌。
1⽬录第⼀章地形测绘 (1)第⼀节地形测量 (1)第⼆节制图 (2)第⼆章地质测量 (6)第⼀节区域地质调查 (6)第⼆节专项地质测量 (6)第三节区域⽔⽂地质、⽣态环境地质调查 (7)第四节专项⽔⽂地质、⽣态环境地质测量 (8)第五节区域⼯程地质、环境地质、区域地质灾害调查 (9)第六节专项⼯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测量 (10)第三章遥感地质 (11)第⼀节航空遥感彩⾊摄影 (11)第⼆节遥感地质解译 (11)第三节遥感解译野外验证 (12)第四章物化探 (13)第⼀节地形等级划分 (13)第⼆节物探 (14)第三节化探 (21)第四节物化探测⽹与剖⾯布设 (24)第五节航空物探 (25)第五章钻探 (27)第⼀节矿产地质钻探 (27)第⼆节⽔⽂地质钻探 (29)第三节地热钻探 (31)第四节⼯程地质钻探 (31)第五节原位测试 (32)第六章⼭地⼯程 (36)第⼀节坑探 (36)第⼆节浅井 (37)第三节槽探 (38)第七章岩矿试验 (39)第⼀节岩矿分析 (39)第⼆节化探分析 (42)第三节⼟壤分析 (44)第四节⽔质分析 (45)第五节⾮⾦属矿物性测试 (47)第六节煤质分析 (49)第七节岩矿鉴定与试验 (51)第⼋节选冶试验 (54)第⼋章其他地质⼯作 (55)第九章地质调查综合研究与科学研究 (56)附表1 地质勘查项⽬预算表(地质勘查类) (56)附表2 地质勘查项⽬预算表(科研综合类) (57)附表3 地质勘查项⽬设计预算⼯作⼿段⽬录 (58)附表4 地质勘查项⽬设计预算费⽤项⽬⽬录 (63)1第⼀章地形测绘第⼀节地形测量⼀、控制测量(⼀)⼯作内容踏勘,选点,埋⽯,造标,量距,观测,计算,资料整理等全部⼯作。
山东省地质勘查预算标准(鲁财建[2009]77号文)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地质勘查预算标准》(地质调查部分)鲁财建【2009】77号说明一、为加强山东省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地质勘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结合我省地质勘查实际情况,省财政厅与省国土资源厅共同组织编制了《山东省地质勘查预算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各级财政出资安排的地质勘查项目的预算编制、审查及管理,不适用于商业性地质勘查业务。
承担国家财政出资安排的地质勘查项目,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三、本标准是根据地质勘查工作特点和项目预算管理的要求,运用地质勘查实际价格资料研究制定。
工程手段预算标准中不含利润、税金等。
四、以下费用未计入本标准之中1.青苗赔偿、障碍拆除、工地临时生产、生活设施;2.修通至施工现场的道路,接通电源、水源,平整场地;3.测量标志材料费(包括石桩、木桩、铁桩等),钻探用套管,成井管材;以上费用,各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单独列入项目预算中。
五、本标准由工作手段预算标准、综合研究与科研项目预算标准二部分组成。
六、工作手段预算标准包括:地形测绘、地质测量、遥感地质、物化探、钻探、山地工程(坑探、浅井、槽探)、岩矿试验、其他地质工作等。
七、综合研究与科研项目预算标准包括:人员费、专用仪器设备费、劳动保护费、外协费等。
八、本标准是以全省基础水平为主要依据制定。
九、本标准中未包括的工作手段内容,可参考使用相关行业的预算标准。
没有可参考使用的行业标准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资料自行测算确定,使用时应说明并附测算依据。
十、本标准将根据社会经济、地质勘查工作的发展和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应用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及时修订。
十一、本标准由省财政厅与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十二、《山东省地质勘查费用定额标准(试行)》(鲁国土资发(2003)212号)同时废止。
1目录第一章地形测绘 (1)第一节地形测量 (1)第二节制图 (2)第二章地质测量 (8)第一节区域地质调查 (8)第二节专项地质测量 (8)第三节区域水文地质、生态环境地质调查 (9)第四节专项水文地质、生态环境地质测量 (10)第五节区域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区域地质灾害调查 (11)第六节专项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测量 (12)第三章遥感地质 (13)第一节航空遥感彩色摄影 (13)第二节遥感地质解译 (13)第三节遥感解译野外验证 (14)第四章物化探 (15)第一节地形等级划分 (15)第二节物探 (16)第三节化探 (24)第四节物化探测网与剖面布设 (27)第五节航空物探 (28)第五章钻探 (30)第一节矿产地质钻探 (30)第二节水文地质钻探 (32)第三节地热钻探 (34)第四节工程地质钻探 (34)第五节原位测试 (35)第六章山地工程 (40)第一节坑探 (40)第二节浅井 (41)第三节槽探 (42)第七章岩矿试验 (42)第一节岩矿分析 (42)第二节化探分析 (45)第三节土壤分析 (48)第四节水质分析 (49)第五节非金属矿物性测试 (51)第六节煤质分析 (52)第七节岩矿鉴定与试验 (54)第八节选冶试验 (58)第八章其他地质工作 (59)第九章地质调查综合研究与科学研究 (60)附表1 地质勘查项目预算表(地质勘查类) (60)附表2 地质勘查项目预算表(科研综合类) (61)附表3 地质勘查项目设计预算工作手段目录 (62)附表4 地质勘查项目设计预算费用项目目录 (67)1第一章地形测绘第一节地形测量一、控制测量(一)工作内容踏勘,选点,埋石,造标,量距,观测,计算,资料整理等全部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97年)-鲁政发[1997]2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97年)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7〕25号)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同意《山东省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四月八日山东省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国发〔1996〕29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6〕29号文件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鲁政发〔1996〕115号)以及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预算外资金,是指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所属各部门,省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省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直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以及省以上财政、物价部门联合行文批准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省级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其所有权归省政府。
由省财政厅建立统一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省直部门和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省财政专户,支出由省财政厅按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第四条本办法也适用于代省政府征收预算外资金的中央驻鲁单位。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省财政厅是管理省级预算外资金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制定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安排省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管理省财政专户和会计核算,并对省直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进行监督。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7.13•【文号】财建[2006]342号•【施行日期】2006.08.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17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7日)废止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42号)中央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为了增强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提高矿产资源管理宏观调控水平,加大国家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投入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建立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的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
为了加强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2006年7月13日附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提高矿产资源管理宏观调控水平,加大国家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投入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的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
为加强地勘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8.06•【文号】财建[2009]463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4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央财政设立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附件: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等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用于因自然因素引发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的防治。
特大型地质灾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造成人员死亡30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三)威胁人员超过1000人;(四)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
第三条以下地质灾害防治不纳入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一)应由铁路、公路、航道、水利、市政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治理的地质灾害;(二)应由厂矿企业负责治理的地质灾害;(三)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
第四条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补助两种分配方式,其中70 %部分按照因素法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由各省落实到具体项目;30%部分按照项目补助方式下达给各省。
第五条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二章按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的管理第六条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特大型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工程施工以及为实施治理工程所需的搬迁等支出。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土勘探和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土勘探和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1.09.26•【字号】鲁财资环〔2021〕32号•【施行日期】2021.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土勘探和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局)、能源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局)、能源局:为进一步规范国土勘探和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国土勘探和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能源局2021年9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编制第三章预算执行第四章资金管理监督第五章附则山东省省级国土勘探和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国土勘探和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国土勘探和治理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开展国土勘探和治理相关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公益性地质勘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地质环境调查监测和地质灾害防治,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确权登记、利用和使用,基础测绘,土地综合整治和国土资源能力建设等支出。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对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174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174号)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为了规范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2010年5月18日附件: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重点成矿区带地质矿产调查评价、青藏高原地区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及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科学、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专款专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共同管理,委托国土资源部所属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财政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
具体职责如下:(一)确定专项资金总预算、年度预算和项目预算编制原则;(二)审定并批复年度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三)审核办理资金拨付,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及计划管理。
具体职责如下:(一)审定专项实施方案;(二)审定年度项目计划,提出年度项目预算安排建议;(三)会同财政部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组织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调查与科研项目四项经费管理的通知-中地调函[2011]317号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调查与科研项目四项经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调查与科研项目四项经费管理的通知(中地调函〔2011〕317号)各项目承担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勤俭办事业”的方针,以及开展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重大决策,严格管理地质调查和科研专项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加强地质调查和科研专项项目会议费、交通费、招待费、出国(境)费支出等“四项经费”管理提出如下要求:一、中央财政安排的各类地质调查和科研专项资金,要明确项目目标,紧密围绕工作任务,按照真实、合法、经济的原则,从严从紧安排“四项经费”支出预算。
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控制项目经费开支的会议次数和规模,压缩会议支出。
应在技术方案中明确业务会议研究内容和预期目的,技术方案中没有说明会议的必要性,不得编列会议经费预算。
各类业务会议要严格执行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尽量使用单位内部的宾馆、招待所、会议室和车辆,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召开会议,也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等地方召开会议。
三、各单位要对项目实施中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结合本单位现有车辆条件,实行统一管理和严格审查,防止重复浪费。
租用各类交通工具主要用于野外地质调查工作,应根据野外调查工作量测算租用数量和时间。
租赁野外地质工作用车应制订租赁用车计划与经费预算,选择具有营运资质的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没有野外地质调查任务的软课题研究类项目,一般不得安排交通工具租用预算。
四、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支出。
项目招待费预算应控制在扣除委托业务费后的项目经费总预算的1%以内,据实列支,不得计提或分摊。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12.21•【字号】鲁国土资发[2012]161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12〕161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有关地质勘查单位: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重要矿产资源,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工作顺利进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了《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2012年12月21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重要矿产资源,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和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城镇新增建设用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批。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除锡、锑之外的其他32个矿种及本省优势矿产和紧缺矿产(见附件1)。
第四条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
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经地质勘查工作并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
第二章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第五条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区域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XXX矿业权设置情况(见附件2)。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鼓励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提供勘查区块建议、促进战略性矿产勘查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鼓励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提供勘查区块建议、促进战略性矿产勘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7.02•【文号】自然资办发〔2024〕32号•【施行日期】2024.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鼓励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提供勘查区块建议促进战略性矿产勘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给山东省地矿局第六地质大队重要回信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支撑战略性矿产增储上产,提高国内资源保障能力,现就鼓励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提供勘查区块建议、促进战略性矿产勘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鼓励提供战略性矿产勘查区块建议鼓励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利用以往地质资料或结合正在开展的地质工作,按《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明确的矿种管理权限向自然资源部或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勘查区块建议。
区块建议以资料包形式体现,包括以往地质工作成果及认识、相关地质报告、勘查报告或科研报告等,同时明确建议的勘查区块范围。
区块范围内开展过勘查工作的,需附实际材料图、分析测试报告等,并注明责任单位、责任人及经费来源。
二、加强区块建议核查收到勘查区块建议的出让机关要对建议区域是否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禁止性、限制性规定组织核查,同时组织技术力量对提交的资料包进行研究,充分利用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潜力评价成果,分析区块建议的科学性,结合区域禁止性、限制性核查结果及矿业权设置规定合理确定区块范围,科学设置拟出让的探矿权区块。
三、做好勘查区块出让鼓励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通过竞争方式获得探矿权。
出让机关综合运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探索将探矿权出让方式由挂牌为主转向招标等多种方式,评标中要突出勘查部署(包含以往地质工作基础、以往地质工作认识和判断、勘查目标任务、勘查技术路线、勘查工作方法手段、年度勘查计划或安排、经费预算和保障措施等)、绿色勘查等技术因素,相应增加权重;符合有关规定允许协议出让的情形,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5.19•【字号】鲁国土资发[2009]67号•【施行日期】2009.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9]67号)各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业权实地核查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矿函[2008]49号)、《关于开展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59号)部署要求,现就开展全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重要意义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物质保障。
开展全省矿业权实地核查,是我省矿产资源领域的一次重要省情调查。
其目的是对全省范围内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包括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查开采现状进行实地核查,核准探矿权采矿权实际范围,摸清探矿权采矿权分布现状及规律,及时纠正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更新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数据库,提高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水平。
做好矿业权实地核查,是加强矿政管理、推进政务公开、促进社会化服务的基础性工作;是编制矿产资源规划、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的重要环节。
国土资源部和省厅将其列入2009年度国土资源重点工作,年底实施考核。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矿业权实地核查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组织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经费到位,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核查任务。
二、矿业权核查工作内容要求矿业权核查工作分核查准备、野外实测、问题处理、成果验收4个阶段进行。
勘测单位要严格按照《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指南与技术要求》、《山东省矿业权核查工作方案》和测量规范等技术标准要求,对探矿权采矿权进行野外测量、数据整理和成果汇总。
具体内容:(一)核查对象为2009年6月30日前设置的有效矿业权。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修改《山东省财政专项资金地质勘查项目提前终止管理暂行办法》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修改《山东省财政专项资金地质勘查项目提前终止管理暂行办法》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8.03•【字号】鲁自然资字〔2021〕117号•【施行日期】2021.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修改《山东省财政专项资金地质勘查项目提前终止管理暂行办法》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省政府关于部门规范性文件修改工作有关要求,决定对以下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一、对《山东省财政专项资金地质勘查项目提前终止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1.将“国土资源”均修改为“自然资源”;2.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省财政专项资金地质勘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工作,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减少资金浪费,促进地质勘查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勘探和治理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资环〔2019〕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对《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审工作的通知》进行修改:1.将“国土资源”均修改为“自然资源”【其中“1999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以下简称方案)实施以来,对严把资源利用源头关发挥了重要作用”不做修改】;2.将附件1《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及审查大纲》中“四、主要建设方案的确定2.可采储量的确定”内容修改为:“根据地质勘探报告或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提交并经自然资源部门评审备案的地质资源量,按《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15)或《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GB50399-2006)中的有关规定,计算或说明各种煤柱留设方法,计算矿井的工业资源储量、设计资源储量、可采储量。
(附储量计算表)对共生和伴生矿产或天然气,对其综合开发与利用应进行技术分析,并评价经济合理性。
2017年度国土测绘及地质勘探保护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定项目的技术要求及质量控制文件,项目开展前聘请水文地质方面专家召开研讨会,对各标段技术人员进行统一培训,提高专业水平。
项目进行过程中,多次组织中间质量检查及调度会,及时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为保证项目质量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选取项目具有较高价值。
经过行业专家对四类项目中的42个项目集中评审论证,认为项目设计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普遍较好,具有较强的持续影响力,项目整体价值较高。
3.项目实施受益单位满意度较高。
浅层地温能、水源地调查、地质勘查项目在向有关单位、处室的满意度测评调查中,三类项目满意度均在80%以上。
四、存在问题(一)项目经费预算与资金核算不衔接。
多数项目在项目设计、编制项目预算时是按照工作手段分类,并按相应标准定额,测算确定项目经费预算。
但项目承担单位在实际核算项目资金时,普遍按照经济支出分类科目归并、核算项目资金,造成项目预算与资金核算相脱节。
(二)项目外包占比高。
107个项目中有62个项目外包超过50%,其中14个项目外包业务量占比超过80%,2个项目存在任务包整体转包情况,部分项目转包对象为内部关联方企业。
(三)项目资金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
有的项目承担单位在列支水费、电费等公用支出时,未附详细的分摊计算依据;有些项目列支临时工工资金额较大,所附支出依据不够明细、不够充分;有的项目采购支出管理随意性较大。
(四)项目延期情况较普遍。
截至2017年末,26个应于2017年末完工的地勘项目中,因受野外工作天气等客观因素影响,造成部分地勘项目进度延期,有部分项目未按期完工。
五、意见建议(一)进一步细化项目预算编制。
在按定额标准测算经费预算的同时,按业务内容将经费预算细化分解到人员工资、材料费、折旧费、外包业务费等经济分类支出,进一步明确资金使用用途,提高项目资金的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水平。
(二)进一步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建议加强项目事前评审,合理地确定项目资金量;建议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项目资金预算执行和使用管理,督促有关单位加快项目执行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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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地质勘查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10〕21号--------------------------------------------------------------------------------各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省直有关部门:现将《山东省地质勘查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山东省地质勘查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查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山东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质勘查专项资金来源:(一)矿产资源补偿费省级分成部分;(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省级分成部分;(三)省财政其它预算资金。
第三条地质勘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二)对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地质科学研究项目;(三)适当补助我省国有地勘单位探矿权在省外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
具体职责:(一)确定地质勘查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及资金来源;(二)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制发地质勘查项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三)审核并下达地质勘查项目资金计划;(四)审核并办理专项资金拨付,并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对地质勘查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审批地质勘查项目竣工决算。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地质勘查项目的管理。
具体职责:(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地质勘查项目的评审、论证;(二)编制并下达地质勘查项目计划;(三)组织实施地质勘查项目;(四)监督检查地质勘查项目执行情况;(五)负责地质勘查项目的成果验收。
第六条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管理地质勘查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下达第七条根据山东省国民经济发展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勘查规划,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制发年度地质勘查项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确定年度地质勘查项目支持方向和重点,明确年度申报具体要求。
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地质勘查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和项目申报要求,组织编报项目申报材料。
拟承担地质勘查项目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乙级以上地质勘查资质。
第九条省直地勘单位或省属企业申报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的项目,由其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市及市以下企业或事业单位申报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负责初审,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汇总,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联合行文,报送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申报文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起止年份、年度实物工作量及经费预算、预期成果、项目承担单位及参加单位等。
第十条申请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单位申报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的正式文件;(二)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立项申请书。
主要内容包括:申报依据、目标任务、施工方案、预期成果、主要实物工作量、经费概算等;(三)地质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四)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评审论证费用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补助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审核确认评审论证结果。
省财政厅根据当年可用资金情况综合平衡后,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地质勘查项目资金计划,下达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及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
确需调整的,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申报程序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批复。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十四条省直有关部门、市国土资源局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和项目计划,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编写勘查项目设计。
第十五条省直地质勘查项目设计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批复。
各市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设计由各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批复。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批复的地质勘查项目设计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施工,建立完善的内部质量监控制度,确保项目的工作质量。
地质勘查项目实施中,工作区范围、主要实物工作量等有重大调整的,应重新编写设计(或补充设计),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报勘查项目季报、半年报和年报。
第十八条项目野外工作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其主管部门申请野外验收。
市地质勘查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野外验收。
野外验收合格的,方可转入成果报告编写。
第十九条省直地质勘查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成果验收,各市地质勘查项目由各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成果验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二十条地质勘查项目成果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成果资料。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一条地质勘查项目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二条地质勘查项目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项目工作经费和组织实施费。
(一)项目工作经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用于实施项目的各类费用,主要包括人员费、专用燃料和材料费、水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用地补偿费、劳务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租赁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其中:人员费是指直接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项目组成人员工资性费用由财政事业费拨款安排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水电费是指用于项目的水费、电费等费用。
交通费是指用于项目的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路桥通行费、保险费等费用。
差旅费是指项目工作人员因项目工作出差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费用。
会议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实施有关的专题研究、学术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印刷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印刷报告、资料、图件的费用。
用地补偿费是指因项目实施过程中占用土地需支付的临时性设施拆建费、临时性土地占用费、青苗补偿费等。
劳务费是指支付给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
咨询费是指项目聘请专家或咨询机构进行业务技术咨询、评审发生的费用。
委托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外单位进行测试、施工、加工、软件开发的费用等。
租赁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租用专用通讯网、仪器设备等发生的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是指除上述费用之外的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其他费用。
以上各项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二)组织实施费用是指对项目开展项目审查、论证、招标,进行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矿业权评估以及其他日常管理所发生的各类费用。
第二十三条年终未完工项目的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项目竣工决算后的结余资金,按原资金来源渠道收回。
第二十四条地质勘查项目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而终止,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批准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对项目承担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清算。
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清算后的剩余资金或因项目调整而结余的资金,按原资金来源渠道收回。
第二十五条地质勘查项目成果验收结束后30日内,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报送竣工决算,由主管部门组织对竣工决算进行审查后,向财政部门报送竣工决算和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省财政厅对省直地质勘查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审查后,向主管部门批复决算。
市以下地质勘查项目由市财政局批复决算。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地质勘查项目实行质量评价和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制度。
按照分级、专项管理的原则,省直地质勘查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项目立项、设计、施工、成果编制进行全程质量监控。
第二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及评审专家等有关人员在项目论证、评估、评审、招标、管理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泄露机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处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弄虚作假,伪造材料的;(二)虚列项目及虚列支出的;(三)擅自转包项目、改变项目设计、调整项目经费预算的;(四)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五)随意转拨项目资金的;(六)不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施工的;(七)不按规定时间编制设计、提交成果报告,或设计审查、成果验收未通过的;(八)未按规定及时汇交地质成果资料的;(九)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各市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市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