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问题的法理思考
浅谈公立学校参与民办教育的合法性空间
浅谈公立学校参与民办教育的合法性空间[摘要]公立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现实中的教育不公平现象,但是,在义务教育阶段与其他教育阶段具有完全不同的意义,应当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条做合理解释,阻断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渠道,鼓励和规范非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参与民办教育,促进教育公平。
[关键词]公立;民办;合法性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至今已有十年,对我国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面临着不少质疑。
[1]其中,公立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问题尤其受到关注,建议立法予以禁止的呼声十分强烈。
[2]笔者认为,公立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与其他教育阶段具有完全不同的意义,这一点在理论界尚未引起重视。
立法上应当对不同教育阶段的公立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分别作出回应,不应当“一刀切”地主张“允许”或者“禁止”。
一、公立学校参与民办教育存在的问题(一)早期公立学校参与民办教育影响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在我国,民间办学具有悠久的历史,新中国成立以后,民办教育一直是公立教育的重要补充形式。
在上个世纪90年代,在教育经费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国家利用市场手段扩大教育资源,提倡“人民教育人民办”,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
1992年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改革办学体制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
”因此各地开始大力发展民办教育,一些公立的中小学为了筹集经费,也开始实施“改制”,以“公办民助”、“名校办民校”等形式办学。
经过十多年的尝试,人们发现公办教育民营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办教育、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在缓解‘上学难’的同时,导致出现‘上学贵’的问题,以及教育品质的下降。
”[3]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共教育经费的状况得到改善,我国的公共教育政策开始发生深刻的变化,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逐渐成为基本的政策取向。
对民办教育的立法和改革问题的几点认识
对民办教育的立法和改革问题的几点认识民办教育是指由非政府机构或私人投资经营的教育机构。
在中国,民办教育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已经成为教育事业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制度限制,民办教育在立法和改革方面仍然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阐述对民办教育的立法和改革问题的认识。
一、立法问题1.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对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范民办教育的发展和管理。
因此,民办教育机构缺乏法律保障,难以得到有效的监管和管理。
2.存在法律法规不完备和不一致的问题当前,我国涉及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较多,但相互之间存在不完备和不一致的问题。
例如,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民办学校办学标准》与地方政府颁布的《中小学民办学校管理办法》存在差异,导致各地对民办学校的管理标准不一致。
3.民办教育管理体制不健全我国民办教育管理体制不健全,缺乏专业化、规范化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同时,民办教育机构和公立教育机构管理体制存在不同,难以实现公平竞争和资源共享,影响民办教育的发展。
二、改革问题1.提高政策支持力度为了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需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政府应该出台鼓励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推动民办教育与公立教育机构协同发展,为民办教育提供更多的资源和支持。
2.完善管理体制和机制为了保障民办教育质量,需要建立完善的民办教育管理体制和机制。
政府应该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和质量监测体系,完善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和认证制度,提高民办教育的质量和信誉。
3.促进教育资源均衡分配为了促进公平竞争和资源共享,需要加强对民办教育和公立教育机构资源的均衡分配。
政府应该建立公平的教育资源分配机制,推动公立教育机构和民办教育机构之间的合作和资源共享。
4.提高教师素质和待遇为了提高民办教育的质量和竞争力,需要注重教师的培养和待遇。
政府应该加大对民办教育教师的培训和支持力度,提高教师的待遇和职业发展空间,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从事民办教育工作。
对民办教育的立法和改革问题的几点认识
对民办教育的立法和改革问题的几点认识1. 引言近年来,中国的民办教育在快速发展,逐渐成为教育体系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立法和不完善的制度,民办教育在运作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并提升其质量,对民办教育的立法和改革势在必行。
本文旨在探讨对民办教育立法和改革问题的几点认识,分析其中存在的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以期为推进民办教育的发展提供参考。
2. 认识问题2.1 民办教育立法的必要性在我国教育体系中,民办教育作为补充公办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丰富教育资源、培养多样化人才的优势。
然而,由于确立民办教育作为合法教育形式的时间较晚,相应的法律法规建设还存在一定的滞后,对民办教育的监管与约束不够完善。
因此,建立有效的民办教育立法体系,对于确保民办教育的公平、规范和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2 需要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准入和监管当前,民办教育市场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但同时也存在课程不规范、师资不足、收费不透明等问题。
为了维护教育的公平与质量,应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准入和监管。
通过明确准入标准、完善监管机制,提高教育机构的资质要求和管理水平,有效遏制不合规行为,保护学生和家长的权益。
2.3 加强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的协同发展在我国,公办教育一直扮演着主导地位,而民办教育则起到了补充与完善的作用。
然而,当前两者之间存在着相互独立、割裂发展的问题,导致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之间的差距日益扩大。
为了促进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的协同发展,需要建立起良好的合作机制,共享教育资源,携手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
3. 解决办法3.1 完善民办教育立法体系应加快推动民办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明确民办教育的地位、权益和责任。
同时,加强对民办教育的法制宣传和普及,提高民众对民办教育合法性的认知,增加社会对民办教育的支持度。
3.2 建立健全的准入与监管机制制定明确的准入标准,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教学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估,确保民办教育机构具备提供高质量教育的能力。
学习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一
学习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近日,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公布,共九章六十八条。
该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民办学校的设立方面,根据《条例》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但是,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同时,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并应当经其主管部门批准。
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
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和独立的专任教师队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独立进行会计核算,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义务。
教师与受教育者方面,《条例》规定,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
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方面,《条例》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该账户实施监督。
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还指出,国家鼓励以捐资、设立基金会等方式依法举办民办学校。
以捐资等方式举办民办学校,无举办者的,其办学过程中的举办者权责由发起人履行。
而职业教育方面,国家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
此外,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且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八部门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行为
八部门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行为作者:来源:《云南教育·视界(时政)》2021年第09期近日,教育部会同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教发〔2021〕9号)。
“该《通知》对规范工作理顺‘公参民’学校体制机制,着力建立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各安其位、相互促进的教育格局,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和针对性。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负责人这样解读《通知》。
以下为《通知》全文及相关权威解读。
近年来,公办学校(含其附属学校、校办企业、学校基金会、学校工会等附属机构,下同)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含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以下统称“公参民”学校),积极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地方优质教育资源的供需矛盾,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但“公参民”办学模式诱发了许多矛盾和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为贯彻义务教育由国家统一实施的要求,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精神,对“公参民”学校进行专项规范,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界定范围“公参民”学校主要包括以下三类: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含具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其他单位、政府国有投资平台、政府发起设立的基金会、国有企业等,下同)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含公办学校以品牌、管理等无形资产参与办学)的义务教育学校。
二、理顺体制机制公办学校单独举办、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办为公办学校,按照属地原则,划归市、县级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但对于优质教育资源缺乏的地区,由地方政府引进区域外公办学校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坚持公有属性,完善管理模式。
民办教育营利问题的几点思考
民办教育营利问题的几点思考
随着经济的发展,民办教育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随着政府政策的改变,这一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反映。
政府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注重民办教育的营利是否合理。
因此,我们要思考如何完善民办教育的营利模式。
首先,民办教育需要建立有效的的营利模式,解决民办教育营利的合法性问题。
具体来说,民办教育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营利模式。
必须设立适当的审批机制,要求民办教育机构以合法的方式进行营利,并在营利中取得合理的经济效益。
其次,民办教育应当提高质量,加强教学管理。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改进教学管理,保证教师的职业素质,给学生提供优质的教学服务,促进学生的学习进度,保证教育质量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再次,民办教育机构要以优质的教育服务,为学生提供合理的学费收取政策,保证教育收费的公平性,同时也要考虑社会资源分配的问题。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为贫困学生提供资助,以便他们能够负担得起教育费用。
最后,应当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民办教育机构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公平、合理的营利模式,同时也要对教育投入情况、教育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以确保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随着政府政策的不断改变,民办教育迅速发展,也摆脱了传统的教育模式,但随之而来的是营利模式的问题。
因此,政府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应该重视民办教育营利的合理性,完善民办教育
的营利模式,着力提高教育质量,确保公平合理的学费收取政策,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只有这样,民办教育才能够实现健康有序的发展。
浅谈公立学校参与民办教育的合法性空间
浅谈公立学校参与民办教育的合法性空间【摘要】公立学校参与民办教育是当前教育领域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本文从背景和意义入手,探讨了公立学校参与民办教育的合法性空间。
在介绍了公立学校参与民办教育的合法依据和法律规定,以及公立学校如何合法参与民办教育。
同时分析了民办教育对公立学校的影响,以及公立学校参与民办教育所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结论部分展望了公立学校参与民办教育的发展趋势,提出了对公立学校参与民办教育合法性空间的展望。
通过本文的分析,希望能够深入探讨公立学校参与民办教育的合法性问题,为相关政策制定提供借鉴和建议。
【关键词】公立学校, 民办教育, 合法性空间, 参与, 法律规定, 意义, 发展趋势, 挑战, 机遇, 影响, 展望1. 引言1.1 概述公立学校参与民办教育的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教育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的教育形势也在逐渐变化。
在这种背景下,公立学校参与民办教育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公立学校作为我国教育体制中的主力军,拥有丰富的教育资源和经验,参与民办教育不仅可以丰富教育资源,提升教育质量,还可以促进教育公平,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我国民办教育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而公立学校参与民办教育,则是一种新的探索和尝试。
公立学校参与民办教育,不仅为学生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机会,也为教育体制的改革和发展带来了新的动力和思路。
在这样的背景下,公立学校参与民办教育成为了一个需要认真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如何确保公立学校参与民办教育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如何更好地发挥公立学校的优势和作用,如何平衡公立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发展,都是需要认真思考和研究的课题。
1.2 介绍公立学校参与民办教育的意义公立学校参与民办教育具有重要的意义。
这种参与可以促进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让更多的学生享受到优质的教育资源。
随着教育竞争日益激烈,公立学校参与民办教育可以提高教育质量,激发教师和学生的竞争力。
学习《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2021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正式发布,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整体来看,《实施条例》重点解决《民办教育促进法》提出的分类管理,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与管理予以规范。
一、明晰公民分离要求在学校设立上,条例禁止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禁止其他公办学校参与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未禁止义务教育外的其他公办学校参与举办非营利民办学校。
同时,为职业教育公办学校参与举办营利性的职业教育民办学校提出政策口子。
二、限制举办者行为条例明确举办者或实控人应保障学校依法独立开展办学活动,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取得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收益,这一规定保障了同一集团或实控人下不同学校之间的独立自主,堵住了举办者或实控人对学校经营财产的侵占和非法使用,避免同一实控人下不同学校之间的风险传导,也隔断了举办者及实控人的风险链条传导至学校,从而影响学校稳定。
对民办学校集团和实控人而言有实质性重大影响。
三、规范民办学校设立、经营招生方面,条例明确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同等招生权利,也给与了招生标准和方式的自主权。
条例严格执行分类管理,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有更为明确而严格的限制规定,将对把义务教育民办学校作为主要资产,或进行协议控制和大量关联交易的公司产生较大的影响。
四、限制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扩张条例加强了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兼并收购及协议控制的限制,断绝了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收购扩张的道路,同时也为义务教育民办学校VIE架构合法性带来挑战。
同时,根据政策内容,适当的高等教育并购仍然具备可行性,监管政策相对开放。
五、鼓励职业教育在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背景下,中高考升学率得以管控,条例对职业教育预留了较大政策空间,预计未来职业教育将有较大增长空间。
六、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在支持民办学校发展背景下,条例在经费补助、奖补、税收优惠和土地划拨等方面均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发展给予类同于公办学校的支持力度,以鼓励、引导民办学校更多选择非营利性,但在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具体管理方式上,条例中除了对办学结余、收费、账户管理、关联交易等内容外,其他管理内容是否类同于公办学校未有明确。
厦门“公参民”学校专项治理为何引起广泛争议?
厦门“公参民”学校专项治理为何引起广泛争议?自去年以来,全国范围陆续掀起了规范民办义务教育浪潮。
怎么规范才不会引起社会舆论和民众争议,是地方政府部门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一次“大考”。
专家认为,政策执行要因地制宜,不能一刀切、齐步走、大跃进,更不能过左过激。
在规范工作中,坚决杜绝简单粗暴的做法,至少不能侵害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一纸红文宣告停止招生近日,一篇名为《巧取豪夺,厦门协和双语学校是为何突然宣布转让场地?》的文章引爆厦门市教育圈,文章指出这是厦门当地一所非常好的民办双语学校,突然停止招生让在校家长们无法接受。
该校学生大多具有港澳台身份,家长纷纷向台办、侨联投诉,甚至在抖音上还出现了让人于心不忍的幼小孩童可怜巴巴地祈求还给他们喜欢的协和学校的视频。
文章透露,“自2022年7月开始,厦门外国语学校附属小学万景校区将进驻该校并于今年秋季开始招收小学一年级学生。
而厦门协和学校只在现有校址上过渡办学一年,期间若无法找到可替代的新校址,学校将正式停止办学。
”与此同时,厦门市火炬学校也收到了由厦门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下发给湖里区人民政府的“关于加快推进厦门市火炬学校利用公办教育资源办学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湖里区教育局与厦门市火炬学校应为2022年秋季招生前终止场所租赁合同,停止厦门市火炬学校在现有办学场所招生。
收到通知,火炬学校茫然失措,因为其与厦门市湖里区教育局签订的《承办协议》(附注:该协议于2005年经双方同意已事实上变更为承租协议)期限是25年,掰指算下来,双方合同终止时间应该是2026年7月31日。
突然被迫停招停办,意味着3000多个师生家庭将受到影响。
事情的经过是,早在2001年6月,受时任政府领导的邀请鼓励,当地民营企业家出资承办了厦门市火炬小学,为政府分担了因财政无力办学的困难,并与湖里区教育局签订承办协议,租赁火炬小学校舍25年。
彼时,它是厦门地方政府重大改革项目之一。
名校办民校引发的争论及其思考
名校办民校引发的争论及其思考广州教研网名校办民校是近年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尤其出现了贵阳中天小学所在小区的住户因不满学校高收费状告政府部门剥夺他们就近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后,争论更为激烈,已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
我市名校办民校的情况如何,名校办民校引发了什么争论,双方的观点如何去年10、11月,市政协科教文体艺专委会组成了专题调查组,对我市名校办民校的情况进行了专题考察,今年初写出了题为《关于规范名校办民校的意见和建议》的调查报告,本文根据该报告内容、走访了一些相关部门而写成。
一、名校办民校的基本情况按市教育局1999年10月统计,全市民办中小学有63所(包括高收费的13所、小区配套20所、流动人口子弟学校29所,其他1所)。
据了解,目前我市有公办中小学办的民校34所,即公校办的民校已占全市民办中小学的过半。
名校办民校,大多是公办学校转制的产物,市教育局巡视员姚继业说,这些学校转制后主要包括6种办学模式:一、公办学校直接翻版为民校,即一夜之间将公校“私有化”,这种模式社会上争议最大;二、与薄弱学校改造相结合,办成名校分校,提高教育品位,全市各区都有;三、重点学校承办企业办中小学;四、承办小区配套学校;五、自筹经费办学校;六、承办私人校舍。
市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副主任卢宇武则总结为8种:原地转制学校;承办薄弱学校;小区配套学校由名校承办;小区配套学校由其他社会力量承办;公校自筹资金办学;公办学校承办集体所有的学校;名校与企业联合办学;民主党派承办公立学校。
这些“名校办民校”在称谓、性质上五花八门,如属“公办民助”的有南海执信中学,属“民办公助”的有华南师大附中番禺学校,属“国有民办”的有南武实验中学、珠江中学(市六中校内)、市二中校内的四个高收费初中班,属“国有民营”的有育才实验学校,属“公有民办”的有中山大学附中,属“ 国有民办公助”的有荔湾实验学校。
等等,不一而足,但都不约而同地标榜上“公字”号招牌。
“公办初中办不过民办初中”的冷思考
近几年,福建省部分地方民办初中招生报名火爆,社会教育机构“针对民校招生考试”的辅导班应运而生,“择民校热”也引发了“公办初中办不过民办初中”热议。
因此,有必要对其成因作出客观全面的分析,正确引导办好基础教育阶段(“壮腰”工程)的初中教育。
一、“择民校热”主要成因(一)民办初中中考成绩上升态势学生、家长和社会对一所初中学校教学质量认定的重要指标是中考成绩(特别是录取重点高中的比率),以福州市区为例,列表如下:福州部分民办初中校的“老八所”录取率统计注:“老八所”指福州一中、福州二中、福州三中、福州四为重视,从这一元素上来说,“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中均极为重视“考试”,但是“应试教育”则是“考什么教什么”,素质教育则是“各种都教”,二者事实上都各有利弊。
“考什么教什么”容易造成学生知识掌握片面,而“各种都教”则使学生的压力增大,使教师的教学压力也提升,所以在对学生进行教育之时,必须考虑这些因素,将二者相联,从而更好地对学生进行教学,例如在强调让学生记住“必考知识点”时,进行拓展练习,使学生的知识面扩大。
四、教育工作者实现“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统一的措施(一)依据教学实际选择教育模式“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并不是对立的,当前部分教师将其完全对立起来,是不恰当的。
笔者认为,需要依据教学实际选择教育模式,高中阶段最为重要的仍然是“高考”,如果是发达地区的学校,拥有较多的教育资源,则可以较多地偏向“素质教育”,使学生获得更好的发展;不过还应当考虑到,“高考”毕竟是高中学生需要面对的,为了让学生切实掌握考点知识,还需要在“素质教育”的基础上融入“应试教育”,从而促进学生的发展。
而对于贫困地区的学校,师资力量等均有不足,且多数学生已经习惯了传统的“应试教育”模式,在这种情况之下,教师应当考虑到教育实际以及学生本身的情况,选择更为合理的教育模式,例如偏向“应试教育”,通过“应试教育”向学生灌输更多的知识,从而使其能在“高考”中取得较好的成绩。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协调发展的思考共4页word资料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协调发展的思考一、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现状目前我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13.08万所,比上年增加1.26万所;招生1400.88万人,比上年增加100.43万人;各类教育在校生达3713.90万人,比上年增加320.94万人。
其中民办普通高中数量达到2394所,民办普通初中数量达到4282所,民办普通小学数量达到5186所。
就成都市来说,近几年来民办学校的数量明显增加,质量不断提高,现有各类外国语、实验学校、国际学校等高端民办学校22个(涵盖了小学、初中、高中),这些学校的学杂费平均每年在4万左右,其他为解决外出务工子女就读的低端民办学校(仅涵盖小学、初中)就更多,仅郫县就有11所,这些学校的学杂费平均每年在5000元左右,民办学校的学杂费还有不断上升的趋势。
二、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发展的原因分析国家免除了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但不少家长每年还要花费几万送孩子上民办学校,有些家长缩紧其它开支也要送孩子上民办学校,原因主要是:就业的压力使人们对优质教育的需求更加强烈,接受教育是获取就业岗位的最重要途径,个人受教育的程度与他将来的就业定位有着密切的关系,为了孩子的将来,许多家长把希望寄托在素质教育上,催生了民办特色教育,这也是教育体制改革适应市场需要的必然结果。
一是民办学校的出现,提供了满足不同个性化需求的教育资源,一些收入较高的企业管理者或文化程度较高、收入也较高家庭,是高端民办学校的主要消费者。
在流动人口和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地方,民办学校就读的灵活性和方便性满足了外出务工子女的入学需求。
二是民办学校管理方式灵活,可以自主招生,自选教材,自聘教师、自主分配,自主用人,这种体制的优越性使得民办学校能够吸引年富力强的优秀教师,而这些教师正是民办学校吸引学生的主要因素;三是民办学校的家长是教育的消费者,他们对学校的教育条件、教育方式不断地提出优化的建议意见,学校和家长都能及时沟通,并及时改正,更有利于学校的发展逐渐趋于成熟,特色定位更加明显。
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的融合探索
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的融合探索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都是我国教育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在教育领域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的融合成为了一个热点话题。
如何实现两种教育模式的有机结合,提高整体教育质量,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我国,公办教育一直是教育体制的主体,承担着普及教育的责任。
而民办教育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教育资源不足的局面,为学生和家长提供了更多的选择空间。
然而,仍然存在着民办教育质量参差不齐、师资力量不足等问题,需要更加严格的监管和规范。
在融合探索方面,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思考:首先,政府应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监管和规范,确保其教育质量不逊于公办教育。
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和评估体系,引导民办教育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提高教育服务质量。
其次,可以通过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的合作办学,在资源共享、教学成果交流等方面展开合作。
公办学校可以借鉴民办学校的办学经验和灵活机制,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学水平。
此外,还可以通过政策支持和激励机制,鼓励各方积极参与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的融合。
例如,对开展融合探索的学校和教育机构给予经费支持或其他优惠政策,激发其办学的积极性。
另外,需要加强对师资队伍的培训和引导,提高他们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能力。
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可以共同开展教师培训和交流活动,促进双方间的师资力量互补和提升。
此外,还可以通过学科建设和课程设置的调整,促进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的融合。
可以结合学科前沿的研究成果,设计出更具有吸引力和竞争力的课程内容,以满足教育的多样化需求。
总的来说,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的融合是一个具有挑战性和复杂性的过程,需要政府、学校、教师和家长等各方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两种教育模式的良性互动和共同发展,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愿我们共同探索、共同努力,使我国教育融合发展走上一条更加科学、更加可持续的道路。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问题的法理思考(5篇)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问题的法理思考(5篇)第一篇: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问题的法理思考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问题的法理思考●陈旭光朱建奇常义才《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于2003年9月1日、2004年4月1日相继施行,民办教育事业迎来了从未有过的良好发展机遇,呈现出一派勃勃生机,民办教育事业的春天来临了。
但是,目前社会对国家财政性投入的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争议颇多,公办学校能否举办民办学校?其准入资格是什么?限制条件是什么?享有何种权利和义务?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本文拟从法理角度解析这一问题。
一、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法律依据从《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名称可以看出,国家制定这部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要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其立法宗旨是:确立民办教育在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体现“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规范政府的管理行为,保护举办者、民办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地发展。
因此,政府积极鼓励、大力支持任何符合举办者资格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民办学校。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多样化的、特色化的教育资源的需求日益高涨,公办学校统一格式的培养目标和公平分配的公共教育资源很难满足受教育者对教育多样化的需求,尊重受教育者选择权的民办教育可以补充公办教育这方面的不足,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名校”办“民校”则应运而生。
作为政府或政府的部门举办的公办学校,能否举办民办学校、是否具备举办民办学校的主体资格的问题就摆在了人们的面前。
公办学校是独立的法人主体,从主体资格上讲不属于国家机关,从经费来源上讲,公办学校除从财政部门获得事业经费外,还有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可以用于举办民办学校的资金,例如公办学校的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以及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教育时评:名校办民校现象严重冲击教育公平(教师中心稿)
教育时评:名校办民校现象严重冲击教育公平(教师中心稿)工人日报天讯在线“名校办民校”的现象在全国普遍存在,它的背后实质上就是高收费。
如果任其蔓延,义务教育将失去普及初等教育的初衷,损害公众利益--又到一年招生时节,当各个学校正使出浑身解数为生源一搏的时候,教育部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遏制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校际之间教育差距扩大的势头,逐步实现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教育界人士认为,这是国家第一次将教育公平用如此郑重的方式提出来,意义十分重大。
然而,记者连日来在重庆的采访中发现,教育公平知易行难。
穷国办大教育,注定教育投资不足。
学校要发展壮大,又需要巨大投入。
在这对目前尚难调和的矛盾之中,“校中校”应运而生,并且显示出了极强的“生命力”。
多拿钱也要让孩子读“实验班”一项抽样调查显示,由于升学和就业的社会压力,七成学生家长宁愿交高额的费用,将孩子送往“实验班”,只有三成不到的学生家长认为孩子读“实验班”意义不大,还有九成家长承认供孩子读“实验班”有压力。
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期,作为“校中校”初级形式的“实验班”就在一些重点中学出现了,当初的“实验班”是把一些学习成绩较好或者单科成绩突出的学生单独组班,目的是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促进课程改革。
由于“实验班”学生成绩突出,很快,一些中小学开始效仿,纷纷设立实验班来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实验班”为教学发展起到了促进性作用。
然而,近年来“实验班”却逐渐变味,成为一些学校收取高额费用的托辞。
部分家长称,不是他们愿意将孩子送“实验班”,而是普通班人数太多,老师根本无法面面俱到,同时硬件设施也不尽如人意,这必然会影响教学效果。
据了解,尽管相关部门对“择校费”作了硬性规定,每学期不得超过750元,但各小学收“实验班”新生的费用差别甚远。
孩子读“实验班”的“自愿捐助费”普遍在1万元左右,有些学校已经涨到4万元以上。
重庆市教育学院原副院长刘丽利教授指出,“实验班”演变成“贵族班”是多种错综复杂的原因造成的,但最根本的原因是国家和各地财政投入不足、教育发展不平衡。
义务教育阶段“公参民”学校的转公潮:民办教育意义与教育理念的思考
义务教育阶段“公参民”学校的转公潮:民办教育意义与教育理念的思考作者:王博来源:《留学》2022年第11期最近,北京市7所民办学校转公办的消息,打破了海淀区家长朋友圈的平静。
2022年5月30日,北京市海淀区教委宣布,拟按政策将人大附中分校、北外附校、建华实验学校、理工附中分校、清华附属实验学校、民大附中实验学校、北大附中实验学校等7所民办学校转为公办学校,预计增加全区公办教育学位1万个左右。
民办学校转为公办,2022年内北京这7所学校在全国范围内并不是首例。
早在2022年初,伴随着第一波春寒的到来,湖南、江苏、四川、河南、北京等多地出台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占比控制在5%以内政策限令,同时,多地强调确保2022年完成“公参民”学校治理等各项民办中小学治理任务,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教育也在众目共视中迎来了政策的落地和转校工作的启动实施。
义务教育阶段“民转公”的目的和初衷是什么?“民转公”转的是哪些学校?为学校招生教学等带来了哪些实质性的变化?家长们最关心的是什么?这些也成为本轮全国范围内“民转公”教育改革工作中社会各界最为关注的问题。
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教育转公办,是国家为了让义务教育回归普及型、免费性、公平性和强制性的本真。
过去数十年间,在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管理与支持下,民办教育从无到有再到快速发展,与政府办学、社会力量参与和公办教育共同形成了现如今的教育格局,已成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而民办教育本身也随着社会经济、教育环境体系和格局、政策措施的变化经历了从鼓励到规范限制的发展阶段。
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发布《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首次明确了国家关于发展民办教育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十六字方针。
伴随政策东风,各类民办学校及非学历教育机构应运而生,民办教育开始迅速发展。
1997年,首部专门规范民办教育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出台,自此民办教育发展有法可依。
法律法规对公私立学校管理的规制研究
法律法规对公私立学校管理的规制研究在当今社会,教育是每个国家和地区都十分重视的领域之一。
为了保障教育质量和学生权益,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对公私立学校进行规制和管理。
本文将就法律法规对公私立学校管理的规制进行研究。
首先,我们需要搞清楚什么是公私立学校。
公立学校是由政府出资兴办并直接管理的学校,而私立学校是由非政府机构或个人出资兴办并且独立管理的学校。
由于归属不同,公私立学校在管理上存在一些差异。
对于公立学校而言,法律法规对其管理主要涉及招生政策、课程设置、教职工管理等方面。
例如,在招生政策中,法律法规通常规定了公立学校应该公平公正地录取学生,不得有任何歧视。
而在课程设置方面,法律法规规定了公立学校应该按照国家教育目标和要求来制定课程计划,确保学生接受全面而均衡的教育。
此外,法律法规还规定了公立学校应该对教职工进行合理的管理,包括招聘、聘用、评聘等方面。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障公立学校的公平性、公正性和高质量。
而对于私立学校而言,法律法规对其管理主要涉及准入条件、办学行为、质量监管等方面。
首先,在准入条件方面,私立学校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和条件,才能获得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和登记。
这些条件主要包括教育资源、师资力量、办学设施、财务状况等方面。
此外,在办学行为方面,私立学校需要依法办学,不得开展违法活动,不得涉及虚假招生、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
同时,法律法规还规定了私立学校应该接受质量监管,包括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测等方面。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障私立学校的合法性、规范性和质量。
然而,尽管法律法规对公私立学校的管理进行了规制,但实际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需要与学校的实际情况相适应,不能过于僵化和刻板,以免对学校的发展产生不必要的限制。
其次,在执行过程中,教育主管部门需要加强监管力度,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此外,还需要建立健全学校监督评估机制,加强对学校的日常监督和质量评估,以提升学校的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有关问题的思考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有关问题的思考
李润民
【期刊名称】《湖北教育:时政新闻》
【年(卷),期】2006(000)001
【摘要】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至今八、九年时间,全国不少大中城市出现了一股
公办中小学改革办学体制的热潮,特别是一些名校的参与引发了许多问题和争论,社会反响逐渐强烈,新闻媒体多有报导。
规范改制学校的办学行为,治理“校中校”的问题已成为一些地方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亟待解决的一道难题。
【总页数】2页(P30-31)
【作者】李润民
【作者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督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522.7
【相关文献】
1.关于民办学校教师参与学校管理的思考 [J], 张琮
2.我国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政策评析 [J], 朱同琴
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办普通高中举办民办学校收费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J], ;;
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通知 [J],
5.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出资管理的思考——基于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出资的调查研究[J], 郑克;麻良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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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言碎语】说说公办民办学校相互托管
【闲言碎语】说说公办民办学校相互托管展开全文前几天,看到某民办教育集团托管某公办小学的新闻,联想起其他一些公办民办委托管理的案例,与几位比较关注民办教育发展的同志就公民办学校委托管理的话题交换了意见,感觉有不少不同的认识,谈点个人看法,与大家探讨。
1现实需要及政策依据部分民办学校建校之初,短时间难以组建一支精干高效的管理团队,缺乏教育教学与管理等各方面的办学经验,办学质量难以保障。
委托办学水平较高的公办学校进行管理,引入先进的办学理念和成熟的管理模式,能迅速提升办学水平,形成社会影响力。
个别薄弱公办学校,委托优质民办学校管理团队进行管理,引入民办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激活办学活力,也不失为改造薄弱学校的一个有效措施。
作为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配套文件,国务院81号文(《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提出:积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
之后,各省级政府出台的实施意见大都对这一提法做了复制性重申。
2托管的几个关键问题积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说起来简单,但真正落实起来,不管是公办学校委托民办学校管理,还是民办学校委托公办学校管理,都有很多现实的操作问题需要研究。
特别是以下几个方面。
1.委托与被委托的权力问题就是谁有权决定委托某一学校管理其他学校,和谁有权决定某一学校接受其他学校的管理。
这个问题,主要集中在公办学校接受民办学校管理和受委托管理民办学校上,民办学校这方面的问题简单一些。
谁有权委托民办学校管理公办学校,谁有权同意公办学校接受委托来管理民办学校,应该是公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管理者,也就是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
从道理上讲,现行体制下,公办学校自身应该无权委托其他学校来管理自己,也无权不经批准擅自接受其他学校的委托委派管理团队去管理民办学校。
至于民办学校接受政府(或教育部门)委托来管理公办学校,或者委托公办学校来管理自己,个人认为,由学校决策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做出决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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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校共用同一个校园和教育教学资源,以在公办学校内办“校中校”的方式举办民办学
校的办学方式。
3
、公办学校参与的民办学校应当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民办学校作为独立法人,其财产应当与公办学校的财产相分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但并不排斥
公办学校利用其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的闲置部分或者增量、余量部分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公
办学校的主要职责是完成自己的培养任务和办学目标,如果舍弃这个职责而求他,就是本
末倒置,违背了出资人(政府)的意愿。公办学校只有在完成主要职责的前提下,才能拓展
两条之外的经费应该是可以用于举办民办学校的出资。其来源主要有:①无形资产。知名学
校的品牌、先进的课程体系、成功的教育教学经验与成果、系统的制度规范等等,具有无形资
产的特征,这些因素经过相应的评估,可以体现为具体的货币价值。②有形资产中的闲置
部分或者余量、增量部分。③不属于财政性收入的收入。如:公办学校的经营收入、附属
公办学校如何取得举办民办学校的资金是公办学校首先要解决的大问题。《民办教育促
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的出资不得使用国家投入到公办学校的财
政性经费(这个国家财政性经费专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
政性资金),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除这
三、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的基本条件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有其特殊性,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民办学校。正因为有公
办学校的参与,为了不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规范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
校的行为,《条例》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规定了“五独立”的办学基本条件:
1
学校,能否举办民办学校、是否具备举办民办学校的主体资格的问题就摆在了人们的面前。
公办学校是独立的法人主体,从主体资格上讲不属于国家机关,从经费来源上讲,公办学
校除从财政部门获得事业经费外,还有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可以用于举办民办学校的资金,
例如公办学校的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以及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宪法》
而不能将从民办学校学生身上收取的费用,直接作为自身的事业收入或者经营收入。
4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独立招生。
新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以自身名义独立开展招生活动。招收学历教育学生的,则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民办学校的名义制定相应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活动。
5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实行独立的财务核算,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公办学校及其
他举办者的出资行为完成,民办学校正式成立后,出资财产就应当与举办者的其他财产相
分离,而属于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特别不能混淆举办者以自己名义贷款投入民办学校的
财产和以民办学校名义获得的贷款。公办学校只能按照法定的途径从民办学校中获得回报,
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作特别规定。
2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
施。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而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场所则是
法人组织的基本条件。因此,举办新的民办学校必须有相应的办学投入,形成独立的校园和
外,《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设定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限制条件和法律
禁区:
1
、公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但并不排斥民办学校使用政
府的资助经费。
《条例》第六条规定,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财政性经
费投入到公办学校,是政府通过公办学校这个载体履行为大众提供公平的教育服务的义务,
其他领域的工作。从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公办学校决不能以牺牲自身学生的利
益来举办民办学校。在不影响公办学校自身的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不损害自身学生利益、
确保完成自身的培养任务和办学目标的前提下,为了实现优质教育资源的扩张,不断满足
受
教育者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公办学校可以用长期形成的无形资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问题的法理思考
●陈旭光 朱建奇 常义才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于
2003
年
9
月
1
日、
2004
年
4
月
1
日
相继施行,民办教育事业迎来了从未有过的良好发展机遇,呈现出一派勃勃生机,民办教
育事业的春天来临了。但是,目前社会对国家财政性投入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争
办资金的来源是否发生改变来进行判断。如果学校的举办者仍然是政府只是改变了收费的机
制和标准,这种学校仍然是公办学校。但这样的改革仅解决了增加学校经费来源的问题,在
法律属性和特征的层面,则存在相应的问题,也造成公共教育资源分配的不公平。因此,在
公办学校的改革过程中,应当按照《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明确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的界限。
第十九条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
举办各种教育事业”。《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
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
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
查时,主要考虑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是否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教育发展的规划和需要,
是否有利于优质教育资源的扩张,对公办学校本身可能产生的影响、能否实现相应的培养目
标等因素。
二、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限制条件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同于其他的社会组织,除必须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
教育事业的发展。其立法宗旨是:确立民办教育在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体
现
"
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
"
的方针,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规范政府
的管理行为,保护举办者、民办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地发展。因
此,政府积极鼓励、大力支持任何符合举办者资格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民办学校。
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四方面的条件:一是依法成立;二是有必要的财产
或经费;三是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满足上述四方
面的条件,就构成了独立的法人资格。
通常所说的法人代表就是法律上所说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就是依照法律或者法
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对公办
办学校的主要目的,是减轻民办学校中学生的负担,民办学校中的学生也有享受政府补贴
优惠的权利。另外,民办学校还可以接受政府的委托,代政府履行义务教育的义务,政府应
当按协议拨付给民办学校义务教育的经费。这里接受资助的对象是民办学校,实施资助的主
体是政府,政府的资助进入了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而非公办学校的出资。
校转为民办学校。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有多种形式。所谓将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是指政府通过
出卖、置换等方式,将公办学校的财产转移给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实际变更了学校的举
办者。在改革的实践中,与此相类似的还包括“国有民办”、“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
多种形式。以这些方式进行改革的公办学校是否已属于民办学校,则要根据学校举办者和举
产
和有形资产的闲置部分或者增量、余量部分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将自己的品牌、管理、教育
教学经验等无形资产,以及富余的师资力量、管理力量、财政性经费以外的资金、闲置的校
舍场地、教育教学设施等向民办学校转移,充分发挥这些资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实现
优质教育资源的扩张。
3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但并不排斥不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
这个经费只能用在公办学校的运转和发展上,学校不能擅自改变经费的用途,挪用到举办
民办学校上。否则就侵害了公办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五条还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
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
组成部分,客观上减轻了政府举办教育的负担,民办学校有权得到政府的资助。政府资助民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不能以公办学校的名义颁发学业证书,而应当以民办
学校的名义制作并向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途径
公办学校具备举办民办学校的合法的主体资格,可以单独举办或者与其他符合举办民
办学校主体资格要求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学校。
《条例》第六条第三款明确指出:“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这是
针对教育体制改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而特设的法律禁区。这个禁区有两个构成要件,一是实
施义务教育,二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换而言之,不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则不在
此禁之列,比如幼儿园、高中以上阶段的学校等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和新建的、闲置的不
议颇多,公办学校能否举办民办学校
?
其准入资格是什么
?
限制条件是什么
?
享有何种权利和
义务
?
承担什么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