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刑法》复习题集(第180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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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法考《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6题,单选)

A、甲、乙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山下有人,共同推下山上一块石头砸死丙。只有认定甲、乙成立共同过失犯罪,才能对甲、乙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B、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C、交警甲故意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D、公安人员甲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甲、乙成立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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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6章>第2节>必须有共同行为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

A项,甲、乙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山下有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二人共同推下山上一块石头过失砸死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此处由于甲、乙二人都有实行行为,对结果都有因果力,不必借助“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共同犯罪处理原则就可以认定二人的刑事责任。即使中国刑法不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对甲、乙也可以分别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故A项错误。

B项,对于故意杀人罪这样的即成犯,成立共同犯罪需要在犯罪既遂前有犯意联络。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显然是在乙杀人之后参与,所以不能成立故意2.一天晚上某村召开村干部会议,因还未通电,就用煤油灯照明开会。会议中间灯没油了,村干部张某便找来新买来的煤油往灯里加油,当煤油刚倒出接近明火时,突然爆炸,将身边的另一乡干部王某炸死。经化验鉴定,当天新买的煤油里,被油脂公司掺杂进了汽油。关于张某的罪过形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故意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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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3章>第5节>犯罪主观要件的其他问题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意外事件与犯罪行为的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张某对当天

新买的煤油里在油脂公司被掺杂进汽油的事实无法预见,也不应预见,对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同样不能预见、不应预见,因此是意外事件。

3.根据刑法理论,___是指客观上阻止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主观上没有防卫意识的情形;如果没有现实的不法侵害而误以为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而进行"防卫"行为的,叫作___;《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___,不负刑事责任。" "___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

A、偶然防卫-防卫不适时-正当防卫-正当防卫-防卫行为-正当防卫

B、防卫挑拨-防卫不适时-防卫行为-正当防卫-防卫行为-防卫过当

C、偶然防卫-假想防卫-正当防卫-防卫行为-正当防卫-防卫行为

D、偶然防卫-假想防卫-正当防卫-正当防卫-防卫行为-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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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4章>第2节>正当防卫的概念

【答案】:D

【解析】:

偶然防卫是指客观上阻止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主观上没有防卫意识的情形。如果没有现实的不法侵害而误以为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而进行"防卫"行为的,叫作假想防卫。《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

4.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二10题,单选)

A、无责任能力者与有责任能力者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有责任能力者均为间接正犯

B、持不同犯罪故意的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C、在片面的对向犯中,双方都成立共同犯罪

D、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不能据此否认片面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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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6章>第2节>必须有共同故意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

A项,一般认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支配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利用者成立间接正犯。但是,如果被利用者在事实上具有一定的辨认控制能力,利用者并没有支配被利用者的,二者能够成立共同犯罪。有责任能力者“均为”闻接正犯的表述错误。故A项错误。

B项,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要求共犯人具有共同故意,但不要求共犯人故意的内容完全相同。如果共犯人持不同的故意共同实施了某种行为,则只就他们所实施的性质相同的部分(或重

5.关于没收财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抢劫数额巨大,对其可以判处罚金一万元并处没收财产

B、乙犯诈骗罪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时,法院对乙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当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对乙的成年家属不必考虑

C、丙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即便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应当判处没收财产

D、丁为治病向李某借款五万元,一年后丁因犯罪被判处没收财产。无论李某是否提出请求,一旦法院发现该债务存在,就应当判决以没收的财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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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10章>第2节>没收财产

【答案】:C

【解析】:

①没收财产只能适用于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可以判处没收财产的犯罪。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的,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没收财产;规定“可以并处”的,则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没收财产。《刑法》第263条规定,对于抢劫数额巨大的,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即必须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者是择一关系,而非同时适用。A项说法错误。

②《刑法》第59条规定,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

6.关于自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二9题,单选)

A、甲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与警察对峙,经警察劝说放弃了犯罪。甲是在“犯罪过程中”而不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不符合自首条件

B、乙交通肇事后留在现场救助伤员,并报告交管部门发生了事故。交警到达现场询问时,乙否认了自己的行为。乙不成立自首

C、丙故意杀人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客观罪行,司法机关根据其交代认定其主观罪过为故意,丙辩称其为过失。丙不成立自首

D、丁犯罪后,仅因形迹可疑而被盘问、教育,便交代了自己所犯罪行,但拒不交代真实身份。丁不属于如实供述,不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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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11章>第2节>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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