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情况答记者问word版本 (4页)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发厅[2004]2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3月31日教发厅[2004]2号)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式样(许可证式样见附件一、二),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
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审批后颁发办学许可证。
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审批后颁发办学许可证,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办学许可证为民办学校办学的合法证件。
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副本。
民办学校须将办学许可证正本放置在主要办学场所。
四、办学许可证自2004年9月1日起启用。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对所审批的民办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并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做好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的备案工作。
五、此次启用的办学许可证正式启用前,原已领取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其进行全面检查,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终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终稿1. 前言作为教育体制改革的一部分,民办教育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终稿正式出台,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发展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深入探讨这一法律的意义、影响和未来发展方向。
2. 法律内容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终稿的出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明确了政府的支持政策;其次是加强民办学校的监管和规范,保障教育质量和师生权益;另外还包括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协同发展,促进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等内容。
3. 法律意义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这意味着我国对民办教育的发展和规范给予了更加明确的法律支持,为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这也体现了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对于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4. 影响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终稿的出台,对于我国教育体制和社会发展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这将进一步促进了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拉近了不同地区、不同裙体的教育差距;另这也将为教育产业的发展和创新注入更多的活力和动力。
5. 未来展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终稿出台后,未来我国民办教育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政府应该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政策支持和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为民办教育发展创造更有利的环境。
6. 个人观点作为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终稿的出台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认为,这将有助于推动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和教育质量的提升,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稳定,值得我们对未来充满期待。
7. 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终稿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迈向了更加健康、可持续的发展轨道。
这将对我国教育体制和社会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也为我国教育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
希望在政府、社会和教育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民办教育事业能够迎来更加美好的未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4.03.05•【文号】国务院令第399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已经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四年三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对于捐资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举办者第四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
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第五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
第六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 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作者:来源:《大社会》2019年第02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编办、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规定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并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予以公布。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全面部署了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稳妥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特研究制定《民辦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现予印发。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革方向,是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
请各地务必高度重视,紧密结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做好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与分类登记工作,明确任务,细化要求,落实责任,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切实落地和教育系统的和谐稳定。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2016年12月30日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动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公益性导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民办教育五问
民办教育五问
徐辉
【期刊名称】《民办教育新观察》
【年(卷),期】2015(000)008
【总页数】4页(P8-11)
【作者】徐辉
【作者单位】全国政协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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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一
学习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近日,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公布,共九章六十八条。
该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民办学校的设立方面,根据《条例》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但是,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同时,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并应当经其主管部门批准。
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
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和独立的专任教师队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独立进行会计核算,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义务。
教师与受教育者方面,《条例》规定,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
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方面,《条例》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该账户实施监督。
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还指出,国家鼓励以捐资、设立基金会等方式依法举办民办学校。
以捐资等方式举办民办学校,无举办者的,其办学过程中的举办者权责由发起人履行。
而职业教育方面,国家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
此外,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且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习
关于学习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XX年X月XX日一、有关背景1、我国的民办教育已经有了相当的发展。
•2002年底,民办学校有6.12万所,在校生达1115.97万人。
其中,高教机构1202所,普通中学5362所,职业中学1085所,小学5122所,幼儿园4.84万所。
不论在学校数还是在校生上都已远远超过了50年代的私立学校。
•2003年全国民办学校共7万余所,在校生1416万人。
其中幼儿园5.55万所,480.23万人;小学5676所,274.93万人;初中3651所,256.57万人;职业初中54所,2.28万人;普通高中2679所,141.37万人;中等职业学校1377所,79.31万人;高等学校175所,81万人;其它高教机构1104所,100.40万人。
培训机构10631个,393.81万人次。
2、我市的民办教育事业成为新的增长点。
近年来我市在全面巩固教育“两基”和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基础上,坚持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力促民间热心教育人士继续捐资办学,引导民间资金投资办学。
一方面加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宣传力度,一方面切实帮助民办学校解决发展中的实际困难,民办教育已经成为我市教育发展新的增长点。
据统计,2003年全市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数有350所,固定资产已经达到15亿元以上,在校生总数6.75万人,比上年增加了1.19万人。
其中,民办高校2.06万人,中等职业学校0.9万人,中学1.58万人,小学0.31万人,幼儿园0.9万人,其他教育机构1万人。
3、面临新世纪泉州教育的全面振兴。
作为海峡西岸中部枢纽城市和福建省三大中心城市之一,泉州正在建设学习型城市,而构筑全民终身教育体系的任务已经历史地落在我们身上。
泉州教育如何也能够成为辐射全省教育的一个中心城市,无疑必须全面振兴各级各类教育事业。
全面准确掌握一法一条例,对于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新世纪初泉州教育事业,加快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是至关重要的。
第十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解读与实施
第十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解读与实施本章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民办教育有较大发展。
但是,民办教育的发展也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
这些困难和问题已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民办教育的进一步发展,所以必须通过法律来规范和保护民办教育的发展。
于是2002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本章就《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制定、主要内容及实施加以阐释。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制定一、立法过程早在1997年10月,国务院就颁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但随着形势的变化,民办教育发展中不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条例在某些重要方面的规定已不适应民办教育发展的需要。
于是我国开始组织专家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并于2002年12月28日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本法的出台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和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将要进入一个依法快速健康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对于促使早日形成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具有重大意义。
二、立法依据(一)法律依据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进一步提出,地方要鼓励和指导国营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
1987年国家教委出台的《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进一步指出,社会力量办学应结合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主要开展各种类型的短期职业技术教育,岗位培训,中小学师资培训,基础教育,社会文化和生活教育,举办自学考试的辅导学校(班)和继续教育的进修班。
1992年国家教委在《全国教育事业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要点》中则认为,为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需要,要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的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
这种办学体制大致设想为:学前教育以社会各界办学为主;中小学教育以地方政府办学为主;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除部分骨干学校由政府办学外,在当地政府统筹支配下,城市主要由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办学和各方面联合办学,农村由多方面集资办学;高等教育以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政府办学为主。
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理解与适用的话题讨论
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理解与适用的话题讨论———基于文本分析的视角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正案,意味着新《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新《民促法》)获得了合法性。
新法对旧法进行了若干修改,最重要的修改体现为两点,一是从法律上正式规定了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二是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禁设营利性学校。
新《民促法》将从2017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但当中的许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厘清,以免适用中出现不当行为。
一民办学校党的建设问题新《民促法》第9条对民办学校党的建设问题予以了关注,该条规定:“民办学校中的XXX基层组织,按照XXX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这是新法增加的一条规定。
无论是《教育法》( 2015年12月修正),还是旧的《民促法》,对于民办学校党的建设问题都没有进行规定。
那么,如下问题就值得我们思考:第一,新法为什么要规定民办学校中党的建设问题?新法之所以规定民办学校中党的建设问题,主要出于两点考虑:一是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二是确保民办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第二,民办学校中党的作用问题。
民办学校党组织发挥的是政治核心作用,具体职责表现为: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督促民办学校依法治教和规范管理、支持民办学校改革发展、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领导民办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领导民办学校群团组织工作、做好民办学校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党的建设和民办学校运作的协调问题。
新《民促法》增加了民办学校党的建设的相关规定,对民办学校的正常运作会不会产生阻碍作用?我们认为,党的建设和民办学校运作是相辅相成的,加强党的建设有利于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
对于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而言,按照新法的规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因此,党组织主要发挥的是政治核心作用,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党组织不会对学校发展起阻碍作用。
民办教育促进法解读
民办教育促进法解读一、立法目的和背景本法旨在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多样化需求,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同时,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提高民办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内部管理水平,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宪法和教育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二、适用范围和定义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包括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以及其他文化教育类民办学校。
本法所称民办学校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
三、民办学校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民办学校具有法人资格,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和教师的合法权益。
同时,民办学校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提供教育服务、保障受教育者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等。
四、政府对民办教育的支持措施政府应当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在政策、资金、土地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具体包括:政府可以给予民办学校一定的补贴和奖励;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可以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府可以向民办学校提供一定比例的生均公用经费;民办学校可以参与国家重大公益性科研项目等。
五、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包括举办者、办学章程、教学场所、资金等。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经过审批机关审批,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民办学校变更和终止应当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民办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体制,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理事会应当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校长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并由理事会聘任。
七、民办学校的教学质量和评估机制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实施教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论《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意义及面临的问题
( 一 )如何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制化环 境问题。对于 《民办教育促 进法》所需要的法制环境来说 ,目前最 为迫 切的是 :第一 ,建立完善
的法律规范体系。要保证 《 民办教育促进法》 得到切实的贯彻 ,首先
必须有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 ,如实施细节 等。另 外, 《民办教 育促 进法》基本上是关于实体性的 内容 ,为了得 到公 正的实施 ,必须有保 证其实施 的程序性法规。再次 ,由于我国地 域广阔 ,且各地环境 、条 件千差万别 ,因此 ,各地应针对本地 的实际情 况,在遵循基 本原则 的 前提下 ,制定一些地方性的相关 法规 。第二 ,冲突法律规 范的解决机 制 。《 民办教育促进法》把 民办 学校界定为 “ 公益事 业,是 社会主 义 教育事业 的组成部分” ( 第 三条 ) ,“ 民办学校与公 办学校具有 同等 的 法律地位 ” ( 第五条) 。《 民非 企业登记条例 》第 二条把 “ 民办学校 ” 界定为 “ 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 团体和其他社会 力量 以及公民个人利用
非 国有 资 产举 办 的 ,从 事 非 营利 性 社 会 服 务 活 动 的 社 会 组 织 ” 。 而 我
科在校生总数 的 1 9 . 8 5 %。 《 8日 由九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共分十章六十八条 ,以
实施科教兴 国战略 、促进民办教育 事业健康发展 、维护 民办学校和受 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为宗 旨,对民办学校的设立程序 、组织活动 、资产 财务 、管理监督 、扶持奖励 、变更终止等都作出了规定 。
国 《 税法》 则规定 “ 凡民办非企业单位都要 向国家交纳税款 ” ,民办 学校 当然属于非 企业单 位 ,按这一 规定 ,民办学校 属于应 纳税 的范
围,而 《 民办教育促进法》又把民办学校列入社会公益事业 范畴,两 者之间存在非常明显 的冲突现象 ,而且 也与法律规定的与公办学校 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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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试题学校:姓名:一、单项选择测试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是由()制定的教育单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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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义务教育法》B、《职业教育法》C、《民办教育促进法》D、《高等教育法》3、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是民办学校的决策机构。
A、理事会、董事会B、校长办公会C、党委会D、教师代表大会4、对于在民办学校的创建、管理和教育教学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管理者和教师,国家给予()A、积极鼓励B、大力支持C、政策倾斜D、奖励和表彰5、赵某想在武汉市洪山区出资办一个厨师技工学校,需要到()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A、街道、乡以上B、区、县级以上C、市级D、省级6、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A、三十日B、六十日C、九十日D、半年7、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这是准许申请人从事特定办学活动的法律凭证。
A、办学资格证B、办学许可证C、办学资质证D、批准文件8、民办学校的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
A、三人以上B、四人以上C、五人以上D、六人以上9、民办学校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教育教学经验;A、三年以上B、五年以上C、十年以上D、十五年以上10、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促进并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2018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前后条文对比
2018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前后条文对比2018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前后条文对比引言:民办教育促进法是指导和规范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法律文件。
2018年,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了修改,对民办教育的管理和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和规定。
本文将对2018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前后的条文进行对比,以便更好地了解新法对民办教育的影响和意义。
一、民办教育的定义和范围修改前:民办教育是指依法创办、依法办学、依法自主经营的教育机构所提供的教育活动。
修改后:民办教育是指依法创办、依法办学、依法自主经营的教育机构,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
修改后的条文将民办教育范围明确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
这意味着民办教育的发展将更全面,涵盖更多教育阶段。
二、民办教育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修改前:民办教育机构的准入和退出,应当依法进行审批和备案。
修改后:民办教育机构的准入和退出,应当依法进行备案,不再进行审批。
修改后的条文取消了对民办教育机构准入的审批程序,改为依法进行备案。
这一修改简化了民办教育机构的准入手续,加快了教育资源的配置和民办教育的发展速度。
三、民办教育的办学条件和质量监督修改前:民办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具备办学条件,保证教育质量。
修改后:民办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具备办学条件,保证教育质量,并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修改后的条文增加了对民办教育机构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这一修改强化了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管力度,有助于提高民办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四、民办教育的收费标准和资金管理修改前:民办教育的收费标准由民办教育机构自主确定,但不得高于公办教育的收费标准。
修改后:民办教育的收费标准由民办教育机构自主确定,但应当公示,并不得高于公办教育的收费标准。
修改后的条文增加了对民办教育收费标准公示的要求。
这一修改增强了对民办教育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和公开程度,保护了学生和家长的权益。
民办教育促进法新旧对比
民办教育促进法新旧对比【原创版】目录1.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订背景和过程2.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主要内容3.新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对比4.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教育行业的影响正文一、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订背景和过程民办教育促进法自 2016 年 11 月 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修订,于 2017 年 9 月 1 日正式实施。
修订工作是为了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明确民办学校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提高民办学校的教育质量,促进教育事业的多元化和多样化。
二、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主要内容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新法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可以自主选择设立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打破了以往民办学校只能选择非营利性的限制。
2.义务教育阶段禁止营利民办。
新法规定,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
3.明确民办学校的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
新法规定,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应当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
4.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
新法对民办学校的招生、收费、教学、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要求民办学校必须坚持公益性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三、新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对比旧民办教育促进法主要强调民办学校的非营利性,对于民办学校的营利性行为进行了限制。
而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允许民办学校自主选择设立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明确了民办学校的法律地位,保障了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了规范。
四、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教育行业的影响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教育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一方面,新法打破了民办学校只能选择非营利性的限制,为民办教育行业提供了更多的发展空间和可能性;另一方面,新法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民办学校必须坚持公益性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有利于维护教育的公益性和公平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23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1500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23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1500字202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要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
本文将对修正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梳理和阐述,总共约1500字。
一、修正目的和原因修正草案的目的是进一步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监管,确保教育质量和公平,从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与此同时,修正草案还旨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事业,提供多元化的教育选择。
二、加强准入和退出机制修正草案强调了对民办教育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的规范。
准入方面,应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准入条件和审查程序的制定,确保其具备合法资质和教育质量保障能力。
退出方面,应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对未能达到教育质量要求的民办教育机构进行监管和整改,并在必要时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三、加强质量监管修正草案强调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质量监管。
具体包括建立健全的质量评估和监测机制,对民办教育机构进行定期评估和监测,以确保其教育质量符合标准。
对于教育质量不合格的民办教育机构,应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整改、停办等措施,以保障学生权益和社会公平。
四、提升考试招生制度公正性修正草案强调提升考试招生制度的公正性。
具体包括对民办教育机构的招生行为进行监管,禁止违规招生和以择校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同时,规范招生流程,保障学生的择校权益,并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监管,确保考试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修正草案强调加强民办教育机构师资队伍的建设。
具体包括加强对师资的要求和培训,提高师资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
同时,加强对师资队伍的监管,防止未经合格培训和资质认证的人员从事教育工作,确保教育质量和教育安全。
六、完善公平竞争机制修正草案强调完善公平竞争机制,促进民办教育机构之间的公正竞争。
具体包括优化政府对民办教育的支持政策和管理服务,为民办教育机构提供公平的发展环境和机会。
同时,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信息公开和舆论监督,增加社会监督力度,建立健全的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
《民办教育促进法》试题与答案
《民办教育促进法》试题学校:姓名:一、单项选择测试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是由()制定的教育单行法律。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C、国务院D、教育部2、张老师夫妇退休前是某重点中学的高级讲师,双双退休后希望能继续为社会奉献点余热,与几个老教师商议后,决定一起出资申请成立一个传播传统国学的公益性教育机构,应该适用下列()部法律的调整。
A、《义务教育法》B、《职业教育法》C、《民办教育促进法》D、《高等教育法》3、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是民办学校的决策机构。
A、理事会、董事会B、校长办公会C、党委会D、教师代表大会4、对于在民办学校的创建、管理和教育教学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管理者和教师,国家给予()A、积极鼓励B、大力支持C、政策倾斜D、奖励和表彰5、赵某想在武汉市洪山区出资办一个厨师技工学校,需要到()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A、街道、乡以上B、区、县级以上C、市级D、省级6、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A、三十日B、六十日C、九十日D、半年7、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这是准许申请人从事特定办学活动的法律凭证。
A、办学资格证B、办学许可证C、办学资质证D、批准文件8、民办学校的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
A、三人以上B、四人以上C、五人以上D、六人以上9、民办学校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教育教学经验;A、三年以上B、五年以上C、十年以上D、十五年以上10、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促进并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及亮点大全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及亮点大全近日,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颁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对现行条例作了系统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2020年,全国共有民办学校18.67万所,占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总数的比例超过了1/3;在校生5564.45万人,占比接近1/5。
民办教育已经成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修订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部分,新增了加强民办学校党的领导一条,强调了民办学校的办学方向,明确了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原则,强调鼓励、引导民办学校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设立,由现行条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和“民办学校的设立”2章合并而来。
系统规定了民办学校举办者权利义务,以及审批设立等各环节的要求。
明确了民办学校举办的鼓励与限制规范,特别是增加对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的限制,针对举办者变更、集团化办学、在线教育、学校名称等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做出了规定。
第三章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落实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对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的组成与运行规则做了补充或者完善;针对课程教材使用、考试招生规范等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明确了法律规则。
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
新增章节,重点落实法律关于师生权益保障的规定。
新增了保障教职工待遇的具体规定(第三十六条),进一步强调对民办学校教师、学生的平等对待,规范和支持民办学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第五章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
着重依法落实、完善了民办学校收费和管理机制,健全了民办学校资金和资产的管理使用规则,新增了对关联交易的规范,坚决防止以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新增章节。
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进一步体系化,规定对民办学校的年度检查、年度报告、信用管理、评估评价、教育督导等制度,着力构建符合民办教育特点的监管体系,以规范管理促进健康发展。
第七章支持与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问答作者:辽信来源:《共产党员·上》2015年第08期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哪些主要内容?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于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由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共十章68条。
第一章总则,共8条,包括本法的适用范围、民办教育事业的性质和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的方针等内容。
第二章设立,共10条,包括设立民办学校的条件等内容。
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共8条,包括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和校长的职权。
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共7条,包括民办学校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权利等内容。
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共5条,包括民办学校资产与财务制度等内容。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共5条,包括有关部门的管理与监督等内容。
第七章扶持与奖励,共9条,包括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扶持与奖励等内容。
第八章变更与终止,共8条,包括民办学校变更与终止的规定等内容。
第九章法律责任,共4条,包括对各种违法乱纪行为的处理等内容。
第十章附则,共4条,包括施行时间等内容。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问:民办教育事业的性质和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的方针是什么?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问:设立民办学校的资格和条件是什么?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十条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中联教育税收自查
中联教育税收自查原标题:教育机构自查要点解析日前,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发布了营利性教育机构规范对象自查提纲,主要内容如下:增值税(一)是否存在隐匿增值税应税收入的问题隐匿应税收入的主要表现:仅就其开票金额缴纳税款,未开票收入不申报纳税;以假“退课”、假“退学”等方式随意调节经营收入。
(二)是否存在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不及时的问题特别提醒:该行业在会计核算时一般将收取的学费先挂在“预收账款”科目,再按已完成的课时进度逐步结转收入。
但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非学历教育属于现代服务业——生活服务范围,提供服务后收取学费时便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自查是否存在收入确认不及时的问题。
应税收入确认不及时的主要表现:将报名时收取的培训费、课时费等一直挂在预收账款科目,直至培训结束才结转营业收入、申报增值税;(三)是否存在增值税收入申报混用税率的问题自查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同时,销售相关受训学员的书本、教具、资料等货物或者兼营销售其他货物,是否根据不同的情形合理区分兼营应税行为或混合应税行为。
(四)是否存在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不完整的问题自查是否存在招生费用直接冲减收入、差额缴税的涉税问题。
应税收入确认不完整的主要表现:通过代理销售培训卡、招生代表招生等,在扣除相关代理费、劳务费、甚至教师相关课时费后,以差额缴税;通过没有中介资质的机构或者个人作为招生代表进行招生,然后支付相应的佣金、手续费,或者为了增加学员数量,给予招生回扣,将此部分支出直接冲减收入;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网络培训课程,因无法向平台获取支付手续费的合法凭证,直接按照扣除了平台手续费之后的余額确认收入。
(五)是否存在增值税未视同销售收入的问题自查外购礼品用于市场推广等赠送客户是否存在未视同销售的问题。
(六)是否存在特殊增值税应税收入不确认的问题自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收到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七)其他增值税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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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情况
答记者问
201X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为深化
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是民办教育改革
发展新的里程碑。
就本次修法的相关问题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1X年《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以来,我国民办教育快速发展,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办教育的发展,有效增加了教育服务供给,不断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培养了
大批合格人才,为创新教育体制机制、推动教育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
出了积极贡献。
201X年,全国有民办学校16.3万所,占全国总数的31.8%;在
校学生数4570.4万人,占全国总数的17.6%。
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
教育、高等教育的民办学校数分别占民办学校总数的90%、6.6%、3.0%、0.4%。
201X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
要(201X-2020年)》,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提出新要求,明确了积极探索非营
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新任务。
为了落实教育规划纲要要求,从法
律层面破解民办教育发展面临的法人属性、产权归属、扶持政策、平等地位等
方面的突出矛盾和关键问题,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
康发展,201X年教育部启动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工作,广泛征求了各
方面意见,为本次修改作了基础性准备。
本次修改是贯彻落实中央教育改革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全面促进教
育事业发展、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构建公办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办学格局,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和经济社会发
展需要,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二、本次修改的亮点是什么?
答:一是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
强调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
层组织按照党章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确保民办学校始
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是确立分类管理的法律依据。
明确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
管理,允许举办实施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以及非学历教育的营
利性民办学校。
三是进一步保障举办者权益。
规定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
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现
有民办学校在终止时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
四是进一步完善师生权益保障机制。
提出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
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民办学校
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助
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措施保障民办学校学生的权益。
五是进一步完善国家扶持政策。
强调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
地位,规定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优惠、用地、收费等方面
的差别化扶持政策,明确了国家鼓励方向。
六是进一步健全民办学校治理机制。
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
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
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
七是保障实现平稳过渡。
修改决定没有设置统一的过渡期,对现有民办学
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办学校做出相应规定,授权各地按照法律规
定制定具体办法,保证现有学校办学稳定。
三、为什么要实行分类管理?
答:本次修改的核心是实施分类管理。
实施分类管理,一是有利于破解民
办教育发展瓶颈,使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产权归属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在法律层面得以澄清和解决;二是有利于按照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分类落实财政、税收、土地等方面的扶持政策;三是有利于拓展民办教育发展空间。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获得政府更多扶持,提高办学质量,培育一批高水平的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利用市场机制,创新教育产品,增加教育供给。
四、本次修改如何体现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精神?
答:一是切实保障扶持政策落实。
现有民办学校均属于非营利性学校,但
合理回报的规定与非营利性组织法律制度不衔接,影响相关扶持政策落地。
实
行分类管理,进一步明确了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学校的内涵,有利于与其他法律
制度相衔接,有利于完善财政、税收、土地、收费等方面扶持政策,有利于进
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积极性。
二是拓展民办教育发展空间。
修改决定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可以举办营利
性民办学校。
允许举办实施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以及非学历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