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
兰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9年兰州市初中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兰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9年兰州市初中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9.04.08•【字号】兰教发〔2019〕48号•【施行日期】2019.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生考试正文关于印发《2019年兰州市初中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区教育局、兰州新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兰州高新区社农局,市属各中小学、各事业单位学校、各民办学校:现将《2019年兰州市初中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州市教育局2019年4月8日2019年兰州市初中招生工作实施意见为顺利推进2019年全市初中招生工作,营造公平优质的教育生态,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9〕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招生条件凡兰州市2019届小学毕业生和户口在本市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及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均可免试升入初中。
二、基本原则免试入学,相对就近,对口划拨,兼顾户口。
三、组织实施城市四区的初中招生工作由市区联合招办统一组织实施;红古、榆中、皋兰、永登等四县区和兰州新区、兰州高新区的初中招生工作分别由本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四、招生办法(一)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市教育局的统筹指导下,根据本辖区内学校分布、交通状况、办学规模、各小学毕业生人数、家庭住址及户口等因素,按照“免试入学,相对就近,对口划拨、兼顾户口”的原则,制定本县区初中招生工作的具体对口划拨方案,合理划定每一所初中的招生范围。
1.城市四区的具体对口划拨方案由各区教育局负责制定,经市教育局审批,于6月11日统一向社会公布。
2.城市四区的对口划拨分配依据为2018年10月15日上报市教育局备案的小学毕业生名单。
3.城市四区符合下列几种情况的小学毕业生,其升学由市区联合招办统一调配:⑴2018年10月15日以后转入城市四区的小学毕业生;⑵民办小学参加地方升学的小学毕业生;⑶在外地(外县区)就读需回户籍所在地升学的小学毕业生;⑷流动人口随迁子女。
扬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0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扬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0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0.06.10•【字号】•【施行日期】2020.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正文扬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0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部门信息公开目录〉部门文件-教育局各县(市、区)教育(教体)局,开发区城乡管理局,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事业局,市生态科技新城社会事业局,市直各学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苏教基〔2020〕4号)精神,规范办学与招生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0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生对象、信息登记(一)招生对象1.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对象。
今年小学一年级应招收年满6周岁(2014年8月31日前出生)的儿童入学。
今年初一年级应招收15周岁以下(2005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应届小学毕业生。
2.市教育局直属初中学校招生对象。
市教育局直属初中学校(以下简称“市直初中”)招收对象为:市直公办初中施教区范围内户籍小学毕业生(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随迁子女除外),持有市直初中招生区域内居住证的随迁子女要求在市直初中就读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市直民办初中招收市教育局批准的招生范围内自愿选择登记该校招生入学的应届小学毕业生。
(二)招生时间全市各地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于7月下旬开始招生,8月上中旬基本完成招生工作,县(市)、江都区具体招生步骤和时序安排可依据本通知要求确定。
市区(含邗江区、广陵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区和生态科技新城,不含江都区,下同)由市教育局统一规定入学条件、招生入学时间,在各区划定公办学校施教区基础上由市教育局统一公布。
2019年中小学招生工作的意见93号 (1)
〔2019〕93号广平县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2019年招生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各镇中心校、中学,县直学校,民办学校:根据邯郸市教育局《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的意见》(邯教〔2019〕144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县2019年幼儿园、普通中小学和职教中心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教育大会部署,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改革创新,促进教育公平,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全面提升基础教育内涵发展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二、招生任务学前三年入园率要达到“双90”标准。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执行“划片招生、就近入学”政策,严禁招收择校生,小学做到六周岁儿童(2013年8月31日之前出生)全部按时入小学,六年级学生全部就近免试升入初中。
高中和职教中心要完成今年的招生任务。
三、招生原则和办法(一)幼儿园招生工作坚持“公益性、普惠性”原则,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公办为主,积极创造条件,做好招生工作,大幅提升学前三年教育入园率,确保学前三年教育的入园率达到“双90”标准。
(二)小学招生工作1.招生原则坚持“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
确保年满六周岁(2013年8月31日前出生)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依法按期接受义务教育。
2.招生范围(1)县办小学:广平第一实验小学(招4个标准班)招收户籍在焦庄村和卢董村的农业户口适龄儿童以及户籍在广平镇派出所且居住地在广安路以南、宇康路以北、东城街以东的非农业户口适龄儿童。
同时招生户籍在人民路以南,广安路以北,东城街以东,长春大道以西的非农业户籍适龄儿童。
广平小学(招4个标准班)招收户籍在西关南村、西关村、西北堤、纪家寨村的农业户口适龄儿童以及户籍在广平镇派出所且居住地在广安路以北、建新街以西的非农业户口适龄儿童。
广平明德小学(招4个标准班)招收户籍在北关村、后固寨村的农业户口适龄儿童以及户籍在广平镇派出所且居住地在人民路以北、东城街以东的非农业户口适龄儿童。
青岛市2019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时间安排
青岛实验初中、青岛三十七中招生现场确认报名
5月18日(六)
青岛实验初中、青岛三十七中电脑派位发榜
5月19日(日)
民办初中学校第一阶段招生报批
5月21日(二)-5月30日(四)
1.民办初中学校第二阶段招生报名
2.市内三区互报跨区调拨材料
5月31日(五)
民办初中学校第二阶段招生报批
1
3
面向全市招生
青岛市晨星实验学校
2
/
面向全市招生(青岛市户籍,不寄宿,不陪读)
附件2
2019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时间安排
日期(星期)
工作安排
4月2日(二)
市管初中学校招生简章、招生宣传材料报批
4月11日(四)
各小学发放《青岛市市内三区初中招生报名单》
4月13日(六)-4月14日(日)
公办初中学校特长生报名
4月27日(六)-4月28日(日)
公办初中学校特长生专业测试
4月29日(一长生备案、公示
2.外地回青小学毕业生到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5月9日(四)-5月10日(五)
青岛实验初中、青岛三十七中招生网上报名
5月9日(四)-5月18日(六)
民办初中学校第一阶段招生报名
附件1
2019年市管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
学 校
招生班数
招生范围
小学
初中
青岛实验初中
/
12
面向市内三区招生
青岛三十七中
/
10
面向市内三区招生
青岛三十九中
/
12
8个普通班招生范围与市南区中片其他初中学校相同,4个艺术班面向市内三区招生
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春市2020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春市2020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0.05.07•【字号】•【施行日期】2020.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春市2020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局(文教局):现将《长春市2020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教育局2020年5月7日长春市2020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省普通中小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吉教基〔2020〕5号)要求,为做好城区(不含双阳、九台,下同)、开发区2020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落实《义务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合法入学权益,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1.坚持依法依规。
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十严禁”和我市招生工作“十不准”,落实国家、省招生政策和纪律要求,确保招生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2.坚持公正公平。
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相关政策、信息,接受各方监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公正、结果公平。
3.坚持市级统筹。
市教育局依据国家、省相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我市招生实施方案,负责指导各城区、开发区招生工作。
4.坚持属地主体。
各城区、开发区是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辖区内义务教育中小学校(包括中、省、市直属学校及民办学校,下同)招生入学工作。
5.坚持部门联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公安、房管等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关于全力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长教联〔2017〕10号)和《关于印发〈长春市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指导意见〉的通知》(长教联〔2019〕34号)要求,确保协调配合、规范有序,共同做好适龄儿童少年招生入学工作。
西安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9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9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9.04.25•【字号】市教发〔2019〕50号•【施行日期】2019.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基础教育正文西安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9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国际港务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高新区教育局,各开发区教育部门,各直属中小学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促进义务教育普惠公平,构建“规范科学、平稳有序、公正公开”的招生入学机制,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9〕1号)和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陕教基一办〔2019〕9号)要求,现就我市2019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原则(一)坚持区县为主。
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行“市级统筹,以县(区)为主”的管理机制。
各区县(含西咸新区,下同)、各开发区教育部门要充分认识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重要性,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要建立“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协调配合、科学高效、公正透明的管理工作机制,认真做好辖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坚持免试入学。
各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负责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学区划分、组织实施、信息公开、学籍管理和督查落实等。
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都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的考试或变相考试确定生源。
(三)坚持控辍保学。
各区县(开发区)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落实“七长”责任制,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工作台帐,确保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晋教基〔2019〕19号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正文:----------------------------------------------------------------------------------------------------------------------------------------------------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晋教基〔2019〕19号各市教育局:《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教育厅2019年11月21日附件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进一步提升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及其他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中小学生”)。
第三条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市、县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
全省中小学生学籍实行信息化管理,统一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指导、督查各地和中小学校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要求建立规范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设省级中小学生数据库和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具体操作细则;统筹管理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工作;作为学籍管理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和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9年长春市教育局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9年长春市教育局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9.07.08•【字号】长教办字〔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9年长春市教育局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长教办字〔2019〕8号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文教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按照《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教办厅函〔2019〕39号)、《2019 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及分工方案》(长政公组〔2019〕1号)文件要求,现将《2019 年长春市教育局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教育局2019年7月8日2019 年长春市教育局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和部署,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和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切实提升我市教育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提高规范化、系统化、制度化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按照教育部《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教办厅函[2019]39号)、市政府印发的《2019 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及分工方案》(长政公组〔2019〕1号)文件要求,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一)突出做好重要政策措施的解读工作。
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切实做到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
以长春市教育局名义制定的政策文件,起草处室应将解读材料随同文件一并报送。
政策文件印发后,解读材料由起草处室同步上传至网站公开,并和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发布的对应政策文件相互建立关联,便于群众获取。
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集体采访等多种方式及时主动发布重大教育政策举措,注重运用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方式扩大发布范围、提升传播效果。
黄山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9年中心城区初中入学工作的通知-黄教基〔2019〕19号
黄山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9年中心城区初中入学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做好2019年中心城区初中入学工作的通知屯溪区教育局,市直各公、民办初中:为做好2019年中心城区初中入学工作,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皖教基〔2019〕13号)精神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公办初中学校学区划分根据《关于印发2017年中心城区初中学区调整方案的通知》(黄教基〔2017〕18号),今年各公办初中学区与2018年保持一致,具体划分如下:屯溪三中:新安北路-北海路(视情况可扩至铁路沿线)-前园北路-黄山东路-仙人洞南路-长干路-滨江中路围成区域。
屯溪四中:横江、率水以西,江南片新安南路(新安大道)以西;江北片老城区,滨江西路—新安北路—北海路—华山路围成区域。
屯溪五中:滨江路以北、北海路—前园北路—黄山东路—仙人洞南路一线以东。
屯溪六中:江南片新安南路(新安大道)以东,江北片滨江中路—长干路—仙人洞南路围成区域。
新城实验学校初中部:长源村、长林村、陈坑村、蕉充村、霞高村、瓯山村,以及黄山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皖赣铁路以北小区。
梅林实验学校初中部:华资社区、新潭村、上资村、东关村、汗山桥村、梅林村、竹林村、仙林村、仙和村和引充社区,以及新潭镇皖赣铁路以南小区。
引充社区属皖赣铁路以北的居民子女可根据自愿原则选择新城实验学校或梅林实验学校就读。
二、公办初中学校招生计划根据中心城区公办小学毕业生人数,市直公办初中学校七年级招生计划如下:屯溪三中招4-6个班。
屯溪四中招12-13个班。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8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8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8.05.07•【字号】榕教初〔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生考试正文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8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榕教初〔2018〕11号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省、市属各义务教育学校:为全面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现教育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5号)及《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18〕20号)精神,现就我市2018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招生工作组织领导1.统筹制定招生入学办法。
各县(市)区要根据上级有关招生工作要求,统筹义务教育公办和民办中小学、户籍学龄人口和随迁子女招生入学工作,出台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意见或办法,确保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落实到位。
要创造条件建立统一的招生入学管理平台,提高招生工作规范化水平。
2021年起,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定向生指标将向农村初中和无选择生源的城区初中倾斜。
五城区(指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下同)实行小学招生预报名,其他县(市)区应积极试点开展预报名工作。
严格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方式管理,引导其合理确定招生范围,并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
省属、市属中小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纳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2018年秋季学期起,义务教育起始年级消除56人及以上大班额,且原有大班额比例进一步下降。
2.坚持阳光招生。
要进一步完善招生公开制度,创新宣传形式,通过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或以新闻发布会、访谈、发放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等方式,就核心政策、群众关心的疑难点做好宣传释疑工作,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崇明区关于2019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崇明区教育局关于2019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各中小学、幼儿园、区教育学院、区教育考试中心: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9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9〕10号)精神,为规范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现就2019年本区小学、初中阶段招生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原则1.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入学权益、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2. 教育局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成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十三五”期间区域教育布局调整和常住人口的变化,按照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政策和具体办法。
实施对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解决在招生入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各乡镇事业办会同做好确定各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等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3. 强化服务意识,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管理。
继续应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实施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规范管理,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严禁擅自跨区域招生。
4.教育部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教育管理部门、中小学校和家庭、社会之间的沟通交流。
通过本部门和学校网站公告、“校园开放日”、在社区张贴《招生告示》等形式,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告知招生工作政策、入学信息登记时间、地点,以及入学验证时间、地点及携带所需审核的各种证件。
按时向幼儿园升入小学的适龄儿童发放《入学信息登记表》,向小学升入初中的学生发放“入学告知书”。
5.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
小班化教育学校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学校,小学班额可以安排30人左右,初中班额可安排35人左右。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7年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7年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7.05.10•【字号】苏教〔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7年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教〔2017〕5号各市、区教育局(文化教育委员会),各有关直属中小学,有关代管学校:《2017年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经报请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教育局2017年5月10日2017年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要求,结合《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现提出2017年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要求,根据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促进优质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7〕1号)、《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文件,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树立“教育就是服务”的理念,推进“学有优教”品牌建设,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坚持标本兼治,落实均衡举措,稳步推进改革,体现义务教育的普惠性、公益性,大幅提升义务教育公平度、适切度和满意度。
完善和优化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入学服务措施,依法保障我市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按时入学,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义务教育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义务教育法》“以县为主,属地管理”的规定,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办法,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实施并报我局备案。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9年义务教育学校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9年义务教育学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9.04.23•【字号】哈教规〔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9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哈教规〔2019〕3号各区、县(市)教育局:为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行为,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黑教发〔2019〕2号)精神,现就我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和总体要求(一)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以区、县(市)为主,实行属地管理。
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开展招生工作。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纳入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二)各区、县(市)要认真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完善义务教育入学联控联保工作机制、行政督促复学机制和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实行控辍保学约谈、通报、检查结果公示、限期整改和责任追究等机制,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各区、县(市)教育局要加强对所管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别是小学毕业年级的日常管理,对不严格履行休学手续,无正当病假、事假证明长期请假的情况,坚决予以纠正,对不到校正常上课擅自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个人组织的刷题班、辅导班的行为坚决禁止。
对管理不力的学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要依规严肃问责。
(三)适龄儿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暂缓入学的,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向其户籍地所在学区公办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报所在区、县(市)教育局批准,方可暂缓入学。
暂缓入学期满,没有特殊原因的应及时入学,确需继续暂缓入学的,要继续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继续暂缓入学。
武汉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9.01.31•【字号】•【施行日期】2019.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教育局,局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工作有关要求,按照“依法组织入学、坚持以区为主、保持政策稳定、优化工作程序、均衡配置资源、分散热点问题”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规范做好2019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工作严格实行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制度,切实体现政府行为,强化政府责任。
各区教育局要在本区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本区人口分布及学校布局状况,在确保公平、相对就近入学的前提下,合理制定2019年义务教育新生入学实施方案,并认真做好《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宣传、发放工作。
(一)登记造册,做到无遗漏依法依规确定《通知书》发放对象,确保义务教育政府通知入学率100%。
2月份以前,各区教育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规定(周岁的计算以每年的8月31日为统计时限),启动对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做到无遗漏。
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的规定,户籍和住房一致的,安排对口入学;户籍和住房不一致的,不作为对口入学依据,符合入学条件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特殊情况由区教育局和学校组织有关部门甄别认定后处理,杜绝漏登、瞒登、错登、假登行为。
2019年山西忻州市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通知
2019年山西忻州市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导读:本文2019年山西忻州市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通知,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2019年山西忻州市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各县(市、区)教育科技局、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教育管理中心市直各普通中小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9)1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晋教基[201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严格规范义务教育招生管理各县(市、区)、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除送入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或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实施义务教育的相关社会组织外,不得以其他方式组织学习替代接受义务教育。
全面排查并严厉査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开展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在6月30日前完成排査处置工作并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严格履行义务教有控辍保学法定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和有关要求,以县为单位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工作台账,认真落实联保联控工作机制,落实政府、学校、监护人责任确保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坚持“以县为主、属地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免试、就近、划片、分配”的办法进行。
1、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对本辖区范围内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进行认真核查统计,根据辖区内小学、初中学校现有校舍、师资、设施、设备等基本办学条件,认真核定2019年所辖各小学、初中学校的规模轨制,合理制定招生计划。
关于做好2019年秋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doc
赤教基〔2019〕2号关于做好2019年秋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全市各小学、初中学校:为规范中小学招生行为,解决好招生入学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公平,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9〕1号)《咸宁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咸市教基〔2019〕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19年秋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国家和湖北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实行“相对就近、划片招生、免试入学”为原则。
严格执行招生计划,规范各校招生行为,确保全市适龄儿童、少年全部按时入学、升学。
二、工作措施(一)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由市教育局统筹调控,乡镇中小学校招生计划由中心学校确定,报市教育局备案。
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格控制班额,根据《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标准》《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鄂教基办[201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起始年级消除超大班额,有条件的学校力争消除大班额。
(二)合理划分服务范围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范围,由市教育局结合城区学校布局现实情况和学校校舍规模情况统一划定。
各中心学校要坚持“相对就近、划片招生”的原则,在保证生源相对稳定和均衡分布的前提下,合理划分招生范围,确保所有适龄少年儿童按时按要求入学。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按照招生范围招生,不得擅自改变招生范围。
(三)准确把握入学条件1、小学新生入学(1)凡2013年8月31日前出生(含31日),即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都应当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农村学校在学位有富余(小学45人/班以下)的前提下,经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可以接收部分有入学要求的2013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儿童入学,但在两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入本市学位紧张学校,并告知家长如该学生转外地就读可能存在政策障碍。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大教[2014]38号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正文:----------------------------------------------------------------------------------------------------------------------------------------------------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大教[2014]38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为促进依法办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大城市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4〕1号)、《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辽宁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小学招生和初中生毕业升学考试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要保证年满6周岁的儿童按时就近接受义务教育。
学校原则上不接受未到法定入学年龄的儿童入学,特殊情况须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有学习能力和自理能力的残疾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暂缓入学手续,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三、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统筹下,根据区域教育布局调整和常住人口的变化,对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做出整体规划,做好辖区内生源摸底预测工作,按照公平、公开和有利于就近入学的原则,合理制订学区划分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湖北咸宁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1年市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导语】从咸宁市教育局了解到,湖北咸宁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1年市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学⼯作的通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咸安区教育局、市城区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全⾯提⾼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精神及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学⼯作统⼀部署要求,为确保市城区适龄⼉童少年都能顺利⼊学,实现基本化解⼤班额的⼯作⽬标,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2021年秋季市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学⼯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基本原则 按照中央“管办分离”的要求,2021年秋季市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学⼯作实⾏以市城区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咸安区具体负责,市教育局统筹协调的办法,坚持“相对就近、免试⼊学,统筹兼顾、阳光公平”的原则,确保市城区所有适龄⼉童少年都能⼊学,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本消除⼤班额。
对于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家长择校⾼热度区域,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校划⽚、学校托管、集团化办学等改⾰措施,扩⼤优质教育资源覆盖⾯,努⼒办⼈民满意教育。
⼆、招⽣办法 (⼀)公办⼩学招⽣ 1.招⽣对象。
在市城区⾏政区划内实际居住、年满六周岁(即2015年8⽉31⽇以前出⽣)的适龄⼉童。
咸宁实验外国语学校、⽟泉校区、咸宁市实验⼩学、咸安区实验学校、咸宁⾼新实验外国语学校、咸宁市第⼆⼩学、咸宁市第⼗⼩学和咸安区外国语实验⼩学等学校⼊学⼉童必须年满六周岁;其他学校可根据学位情况,学⽣⼊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个⽉(即2015年9⽉30⽇以前出⽣)。
具体办理程序:学校在不突破招⽣规模、确保不出现⼤班额的前提下,8⽉30⽇后可登记审核年龄放宽⼀个⽉的学⽣,报咸安区教育局基教股审核备案后,按年龄由⼤到⼩办理⼊学⼿续,直⾄学位招满。
2.招⽣⽚区。
市、区教育局根据市、区⼩学布局及常住⼈⼝分布情况、学校招⽣规模,合理划分各学校招⽣⽚区(见附件1)。
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济南市2019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济南市2019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9.05.16•【字号】济教基字〔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生考试正文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济南市2019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区县教体(社会事务)局、直属有关学校:现将《济南市2019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教育局2019年5月16日济南市2019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为做好济南市2019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9〕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字〔2019〕6号)以及《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济南市2019年初中学生毕业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意见的通知》(济教办字〔2019〕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原莱芜地区高中阶段招生工作意见另文公布)。
一、招生原则及依据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录取新生。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采用分数和等级的评价形式予以呈现。
二、招生计划(一)普通高中招生计划1.计划类型。
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包括自主招生计划(含推荐生、直升生、指标生、特长生等)和统一招生计划。
完善高中指标生分配办法,确保全市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指标生的分配比例不低于招生总计划60%。
为方便学生走读,非寄宿制市属普通高中学校经学校申请,在确保初中学校指标生分配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可根据高中学校地理位置对初中学校的指标生分配数额进行定向调整。
各校具体指标生分配数额详见《济南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志愿填报指导手册》。
2.计划管理。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9〕18号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9〕18号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最新精神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要求,结合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际,省教育厅对《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2019年11月5日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义务教育学校管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三条全省统一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按照“一校一码、一生一号、人籍一致、籍随人走”的要求,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全面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管理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为主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学籍管理办法,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和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负责学籍数据的市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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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教育局,局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工作有关要求,按照“依法组织入学、坚持以区为主、保持政策稳定、优化工作程序、均衡配置资源、分散热点问题”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规范做好2019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工作严格实行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制度,切实体现政府行为,强化政府责任。
各区教育局要在本区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本区人口分布及学校布局状况,在确保公平、相对就近入学的前提下,合理制定2019年义务教育新生入学实施方案,并认真做好《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宣传、发放工作。
(一)登记造册,做到无遗漏依法依规确定《通知书》发放对象,确保义务教育政府通知入学率100%。
2月份以前,各区教育局要按照《义务教育法》“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规定(周岁的计算以每年的8月31日为统计时限),启动对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做到无遗漏。
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
按照《义务教育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的规定,户籍和住房一致的,安排对口入学;户籍和住房不一致的,不作为对口入学依据,符合入学条件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特殊情况由区教育局和学校组织有关部门甄别认定后处理,杜绝漏登、瞒登、错登、假登行为。
按照《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征收之时可一次性选择6年内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照原招生办法入学,或者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的规定,由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拆迁证明、房产证、租房协议等),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区教育局安排入学。
非本市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4月30日前,持我市居住证、就业证明(或经营许可证),按居住证所在区的要求登记,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纳入《通知书》发放范围。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持有我市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随迁子女可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4月30日前,持我市居住证、就业证明(或经营许可证),按居住证所在区的要求登记,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纳入《通知书》发放范围。
深入实施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等工程,凡已办理户籍由市外迁入我市的人员,其子女均可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其落户所在区教育局安排入学。
其子女户籍已迁入我市的,按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政策安排入学。
因疾病、伤残需缓学或因丧能需免于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附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报户籍所在地街(乡、镇)政府或区教育局批准后,发给缓学或免学证书。
符合入学条件且在4月30日前未按要求进行登记的,统一于8月下旬到各区教育局补办手续,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二)合理划定范围,坚持相对就近入学各区教育局根据本区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学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社区单元等因素,合理安排学校招生计划;在保持基本稳定的前提下,为每一所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划定服务范围并于5月31日前向社会公示。
继续坚持以单校划片为主要方式,落实相对就近入学要求;根据实际情况,确有需要的地方,可试点探索多校划片的方式。
实行多校划片的,应通过随机派位方式分配热点学校招生名额,工作方案经市教育局和所在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派位未能进入热点学校的学生,按相对就近原则安排至片内学校入学。
按照国家“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坚持划片对口就近入学的基本原则,在第一个孩子非择校入学的前提下,由家长提出申请,原则上将两个孩子安排在同一所学校就读。
涉及当年交付使用的新改扩建中小学或现有学校入学服务范围需要调整的,各区应提前启动并按照调整程序操作。
确保符合条件的6-14周岁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就学权利,尽可能在普通学校安排三类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提高特殊教育学校招生能力,组织开展送教上门工作。
武汉外国语学校(武汉实验外国语学校)、常青学区入学办法详见经市教育局批准的学校招生简章。
(三)统一印制,依规发放《通知书》《通知书》由各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统一管理、统一发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通知书》须经区政府盖章后方能生效。
各区须在7月3日前完成《通知书》发放工作。
(四)依法办事,按时办理入学手续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报到,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2019年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新生报到时间均为7月5-6日。
择校生不得享受优质高中到校指标,即不得享受“分配生”资格。
择校生的认定,以《通知书》为准,学生实际就读学校与《通知书》指定学校不一致的即为择校生。
凡择校入学的学生,在入学前必须与所择学校签订《择校入学自愿放弃“分配生”资格承诺书》。
到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不是择校生。
择校生认定工作由各区教育局负责组织。
二、切实做好民办学校招生工作(一)进一步明确民办学校招生的基本政策坚持义务教育“政府通知入学在先、民办学校招生在后”的基本原则,组织好民办学校招生工作。
(二)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民办学校招生办法1.凡有意选择民办学校上学的学生,必须先持《通知书》到政府指定的学校报到,办理有关手续。
2.武汉二中广雅中学、武汉六中上智中学、武汉七一华源中学、武汉一初慧泉中学、武汉市十一崇仁初级中学、武汉第三寄宿中学、武汉武珞路实验初级中学等7所学校,原则上在本区范围内招收新生。
所有民办学校均不得设置其它报名资格条件限制。
每位学生只能选报1所,重复报名无效。
全市民办小学、初中报名时间统一为7月7-10日,民办初中实行网上报名,民办小学直接到学校报名。
3.民办初中报名数大于招生计划数的,采取电脑派位和自主招生相结合的招生方式,其计划比例按4:6安排;报名数小于招生计划数的,采取登记注册方式招生。
民办小学实行自主招生。
4.自主招生可采取查看个性特长和素质报告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等办法进行,不得采用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5.电脑派位时间全市统一为7月15日。
民办学校原则上于7月25日前完成新生录取工作。
(三)加强民办学校新生入学管理1.各民办学校要根据市、区教育局关于民办学校招生政策,制订本校招收新生工作方案和自主招生办法。
其方案和办法须报所在区教育局审定后方可实施。
2.各区要对本区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校舍条件、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学生宿舍标准和后勤服务设施条件、师资配置等办学条件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结合全区生源情况,核准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示,报市教育局发展规划处备案。
3.各区教育局要切实加强对所辖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管理,认真把好各个环节,严格按计划、按程序招生。
对违反招生政策和纪律、扰乱全市义务教育入学招生秩序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整改不力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进一步加强小学毕业考试工作管理各区教育局要组织指导学校,依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小学毕业生评价工作。
今年全市小学毕业考试时间统一为6月15日(星期六)。
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两科,每科考试时间均不得超过90分钟。
不得增加考试科目。
严格小学毕业考试的三级职责,即:由市教科院统一标准,区教研室具体指导,学校命题并组织考试。
不得组织全区统一考试。
规模较小或暂时缺乏命题能力的学校,可以学区或片区为单位组织命题与考试。
农村小学在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各中心小学命题、组织考试。
办理了跨区入学手续的学生仍在原就读学校参加毕业考试。
各区教育局要进一步加强小学毕业考试的领导和管理,各校要成立考务小组,负责领导、组织考试、阅卷、登分等工作。
各区教研室应综合写出质量分析报告,于7月3日前报市教科院。
四、进一步加强学籍管理(一)凡因搬迁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跨区入学的小学毕业生,应由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登记表,学校审查同意后,分别到所在区教育局和跨入区教育局办理跨区入学手续。
办理跨区入学手续时间,全市统一为4月22-26日。
各区教育局应将跨区学生有关档案集中,于6月25日(星期二)办理交换手续(地点另行通知)。
对已办理跨入手续的小学毕业生,由各区教育局按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初中学校并发放《通知书》。
(二)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毕业生,一般直接安排到其初中部就读。
(三)凡被武汉实验外国语学校、武汉市体育学校、武汉市艺术学校、民办学校等录取的新生,应持已到政府指定学校报到并办理了有关手续后的《通知书》,到被录取的学校报到注册。
面向全市招生的学校应于7月30日前向所在区教育局报送新生录取名单,各有关区教育局持学校录取名单于8月25日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办理同意调档手续。
武汉实验外国语学校直接向市教育局报送录取名单并办理同意调档手续。
上述学校凭新生调档通知单到相关区教育局办理跨区新生调档手续。
(四)中小学校要按照“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原则,在学生实际到校报到后,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学生学籍转接和管理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有关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备受人民群众关注。
各区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维护教育公平、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具体行动。
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严肃纪律,抓实抓好。
4月底前,各区教育局要将本区义务教育新生入学实施方案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备案。
(二)广泛宣传,强化引导坚持公开、公正、便民原则,搭建多形式、多渠道、立体化义务教育入学招生政策宣传平台,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和政策宣传力度。
市、区教育局通过政务网开辟义务教育入学招生工作宣传专栏;在入学招生工作关键时段,集中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政策解读。
各区、各学校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家长会、校园开放日等多种形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入学招生方案、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报名条件、录取结果、咨询方式及要求学生家长提供的证件资料种类。
认真落实省关于治理义务教育择校问题的有关精神,各区要大力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深化学区制管理、委托管理、新建义务教育学校快速优质成长联盟及小班化教学共同体建设,努力化解义务教育择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