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15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5.07
•【字号】沪建管〔2015〕321号
•【施行日期】2015.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招标投标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沪建管〔2015〕321号各有关单位:
为依法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建设管理委制定了《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现予发布,自2015年7
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二○一五年五月七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职责)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投标办)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工作。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国资、审计、监察、金融、交通、水务、海洋、绿化市容、民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进场交易范围)市和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管。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建设工程,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在市或者区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以下简称“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全过程招标投标活动。
其它建设工程,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能够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是否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决定不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应当依法自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能够提供发布公告公示和专家抽取服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正度评价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活动公正度评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3.04.24
•【字号】沪建建[2003]286号
•【施行日期】2003.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正度评价的通知
(沪建建[2003]286号)
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完善招投标监管机制,形成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将招标投标活动的各环节置于有效监督中,推动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决定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投标活动公正度评价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公正度评价工作。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等具体实施工作。
上海市监察委员驻市建委监察室负责确定抽查项目,收回公正度评价表,作统计分析。
并对反映投投标不公正的项目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一经查实,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二、收到公正度评价表的评价人应积极配合,客观公正地填写表格,协助政府对不规范招投标作为实施监管。
三、市建委监察室负责及时将有关调查和处理意见反馈给当事人。
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03年4月24日。
2023年上海市建筑三类人员项目负责人【安全员B证】考试题库模拟训练含答案【3套练习题】

2023年上海市建筑三类人员项目负责人【安全员B证】考试题库模拟训练含答案【3套练习题】答题时间:120分钟试卷总分:100分姓名:_______________ 成绩:______________第一套一.单选题(共20题)1.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年。
A.一B.二C.三D.五2.某项目部在施工的主干道两侧悬挂有关安全生产的趣味漫画,其目的是()。
A:完成文明施工的目标B: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C:美化现场环境D:分隔道路和施工区3.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后方可任职。
A.考试B.考核C.考试合格D.考核合格4.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属于()。
A.一级重大事故B.二级重大事故C.三级重大事故D.四级重大事故5.根据《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建筑垃圾在()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A.12hB.24hC.36hD.48h6.施工用电检查评分表中,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配电系统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扣()。
A.8分B.10分C.15分D.20分7.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兼职B.专职C.业余D.代理8.安全管理的核心内容是()。
A.制定安全技术方案B.建立和维持安全控制系统C.增加安全投入D.加强内部沟通9.根据《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A.每日B.每季C.每半年D.每年10.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A.建设单位B.监理单位C.总承包单位D.监理单位和总承包单位11.一般情况下,事故处理应当在()内结案,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A.60天B.90天C.120天D.180天12.恢复工作应该在()立即进行,它首先使事故影响区域恢复得到相对安全的基本状态,然后逐步恢复到正常状态。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职责)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投标办)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工作。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国资、审计、监察、金融、交通、水务、海洋、绿化市容、民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进场交易范围)市和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管。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建设工程,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在市或者区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以下简称“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全过程招标投标活动。
其他建设工程,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可以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是否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决定不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应当依法自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供发布公告公示和专家抽取服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上海安全监理继续教育复习(2016版)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专人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有本单位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好技能培训。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3日市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2017年1月9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1月9日市政府令第5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职责)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投标办)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工作。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国资、审计、监察、金融、交通、水务、海洋、绿化市容、民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进场交易范围)市和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管。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建设工程,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在市或者区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以下简称“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全过程招标投标活动。
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沪建建管〔2019〕792号)

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工程(住宅修缮工程除外)及相关的专业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原则】评标办法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难点制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妨碍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四条【评标办法种类】评标办法包括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一)、综合评估法(二)、有担保的最低价中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一)适用于建筑企业资质标准中一级及以上的资质可以承接的工程(以下简称一级工程)或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
综合评估法(二)适用一级工程且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
第五条【否决投标规定】评标办法对于技术标评审和商务标评审应当分别集中单列否决投标条款,具体内容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增减,增减条款必须合法合规。
(一)技术标否决投标条款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即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形的:(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或前述证照无效;(2)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3)项目负责人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或投标截止当日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本市项目以合同信息报送日期为准,外省市项目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除外;(4)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社保非本单位缴纳(已退休的人员除外)。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投标人合法性探讨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投标人合法性探讨发布时间:2021-05-06T03:35:59.172Z 来源:《建筑监督检测与造价》2020年第9期作者:何碧娟[导读]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本文通过真实案例,从法律角度,分析此类问题。
南京江北新区公用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南京 210061摘要:在招标投标领域,投标人资格的合法性是经常被投诉或质疑的主要问题之一,而招标人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时,是否可以参加招标人的招标项目,是否存在影响招标的公正性,一直是否招标投标领域的模糊地带,因此也成为各方争论的焦点,截止目前仍然没有统一的定论。
本文结合相关实际案例,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相关问题,对与招标人存在厉害关系的投标人合法性进行探讨,提供相关的法律处理依据,具有客观、实用、可行的作用,为相关工作者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招标人;投标人;利害关系;0 引言投标投标已经成为当今中国经济活动中一个家喻户晓的工作,无论是行政机关或者各个经济组织,甚至自然人等,都可能会成为某项招标投标工作的利害关系人。
在招标投标操作实务中,经常会遇到一种特殊情况:投标人是招标人的子公司或者是与招标人之间存在控股关系的情况。
怎么认定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怎样认定投标人参加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影响招标的公正性,由谁来认定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影响招标公正性等等一系列问题,一直是学术界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
这些问题争议的起源就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本文通过真实案例,从法律角度,分析此类问题。
1 工程概况某项目的幕墙专业暂估价工程(以下简称“该工程”)招标控制价为9187万元,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暂估价工程招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下简称“A单位”)作为共同招标人,对达到法定招标规模的暂估价进行组织招标。
招标人经过必要的程序选择某招标代理公司来具体组织该工程的招标工作。
关于《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1)

关于《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1) 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法第1条[法律基础]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第2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包括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及相关专业工程。
住宅修缮工程施工的评标办法由房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评标原则]评标方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项目的具体特点和难点制定。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阻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四条[评标办法类型]评标方法包括“简单比价法”、“评标后合理低价法”、“综合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5条[关于拒绝投标的规定]评标方法应以下列条款为依据拒绝评标:1(a)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本项是指招标文件中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签字盖章的下列内容:1.投标承诺书;2.投标函;3、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汇总表;4.联合投标协议(如有)。
(2)投标联合体未提交联合投标协议。
本项是指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署和提交联合投标协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应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未明确界定。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1.该项表示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不符合以下要求:(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且有效;(2)资质条件符合国家和招标文件的要求;(3)项目负责人的资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不得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的负责人,但相邻标段的同一工程发包或分期施工的除外;(4)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企业类似项目的业绩不得超过中标规模指标的70%。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89a8a706cc1755270722085f.png)
沪府发[2011]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为深刻吸取“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教训,切实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施工管理混乱和监管缺失等问题,加强各类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全面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一)集中整治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全市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落实责任,针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用一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建筑市场的整治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堵住质量安全管理漏洞,完善管理措施,进一步形成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的建筑市场管理长效机制,推进上海建筑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包括房屋修缮项目中的改扩建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大修工程)必须按照建设程序规定,严格履行项目立项、项目报建、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许可、征地拆迁、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审批和备案程序。
各级建设交通、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环保、安全监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建设管理流程,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和减少审批环节。
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停止项目施工,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停止资金拨付,并严肃查处违反建设程序的有关部门责任人和企业法人代表。
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沪建建管〔2019〕792号)

(沪建建管〔2019〕792号)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工程(住宅修缮工程除外)及相关的专业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原则】评标办法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难点制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妨碍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四条【评标办法种类】评标办法包括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一)、综合评估法(二)、有担保的最低价中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一)适用于建筑企业资质标准中一级及以上的资质可以承接的工程(以下简称一级工程)或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
综合评估法(二)适用一级工程且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
第五条【否决投标规定】评标办法对于技术标评审和商务标评审应当分别集中单列否决投标条款,具体内容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增减,增减条款必须合法合规。
(一)技术标否决投标条款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即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形的:(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或前述证照无效;(2)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3)项目负责人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或投标截止当日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本市项目以合同信息报送日期为准,外省市项目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除外;(4)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社保非本单位缴纳(已退休的人员除外)。
【巨一推荐】《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有关事项

【巨一推荐】《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有关事项关于进一步明确《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1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结合《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沪建管〔2015〕321号)(以下简称“评标办法”)实施以来的反馈意见,现对评标办法中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关于参加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招标人应当明确,同一公司的下属控股子公司同时参加资格预审的投标人超过两家时,确定其中两家参加资格预审的具体办法。
具体办法可规定:由招标人或投标人的控股集团公司确定,或者采用其他确定方式,但不得以报名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
前款所指同一公司是指同一集团公司。
控股子公司是指同一集团公司下属控股的所有公司。
二、关于合理最低价的计算在采用单价合同或总价合同计算合理最低价时,暂列金额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不纳入合理最低价的计算范围。
三、关于商务标的评审综合评估法商务标下限分值(常数分)与上限分值(满分)之间的分差不得小于10分。
四、关于技术标的评审(一)技术标评审因素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包括工程特点、重点与难点描述的准确性及相应针对性措施;2.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创优计划;3.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4.资源配备计划(劳动力、主要设备、主要原材料);5.特殊气候条件下的施工方案;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6.对总包管理的认识以及对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与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包括财务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7.项目管理机构(含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的资格与业绩);8.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划。
采用票决制的,每项评审分为满足、基本满足和不满足三个等级,如1-3项中有一项不满足或4-8项有两项不满足的,评委则应认定该投标人的技术标不合格并书面详述理由。
上海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工程(住宅修缮工程除外)及相关的专业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原则】评标办法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难点制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妨碍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四条【评标办法种类】评标办法包括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一)、综合评估法(二)、有担保的最低价中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一)适用于建筑企业资质标准中一级及以上的资质可以承接的工程(以下简称一级工程)或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
综合评估法(二)适用一级工程且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
第五条【否决投标规定】评标办法对于技术标评审和商务标评审应当分别集中单列否决投标条款,具体内容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增减,增减条款必须合法合规。
(一)技术标否决投标条款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即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形的:(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或前述证照无效;(2)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3)项目负责人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或投标截止当日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本市项目以合同信息报送日期为准,外省市项目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除外;(4)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社保非本单位缴纳(已退休的人员除外)。
《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沪建管(2015)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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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及相关的专业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住宅修缮工程施工评标办法由房屋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评标原则】评标办法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难点制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四条【评标办法种类】评标办法包括“简单比价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第五条【否决投标规定】评标办法中应集中单列以下条款作为否决投标评审的依据:(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本项指投标文件下列内容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表式要求签字和盖章的:1、投标承诺书;2、投标函;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汇总表;4、共同投标协议(如有)。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本项指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1、本项指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不满足以下要求的:(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且有效;(2)资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3)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且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者分期施工的除外;(4)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企业类似项目业绩,企业类似项目业绩的规模不得超过发包标段规模指标的70%。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职责)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投标办)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工作。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国资、审计、监察、金融、交通、水务、海洋、绿化市容、民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进场交易范围)市和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管。
页脚内容1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建设工程,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在市或者区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以下简称“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全过程招标投标活动。
其他建设工程,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可以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是否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决定不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应当依法自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供发布公告公示和专家抽取服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浅析《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修订对打击围标串标的影响

浅析《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修订对打击围标串标的影响周菲(上海市徐汇区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所,上海200235)【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至今已有20余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与新问题,招投标市场的乱象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其中施工招投标中围标串标尤为突出。
围标串标已被列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关注的领域之一,而评标办法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对有效减少围标串标现象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从《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直至修订的内容出发,通过修订前后的对比分析了《办法》对减少围标串标行为起到的作用,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围标串标【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066(2020)06-0193-0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2013年第23号令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评标办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关系到整个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
为解决评标办法过于单一,有效遏制投标人恶意低价投标,减少评标过程中人为影响因素,充分保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2015年5月7日,上海出台了《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历了4年多的运作,于2019年12月25日进行修订,从变化的内容中可以看出上海打击建设领域围标串标的决心。
12015年《办法》内容概述此次上海颁布的《办法》根据建设工程的不同规模和施工技术复杂程度,将评标办法分为“简单比价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一)”、“综合评估法(二)”,明确不同的工程应采用不同的评标办法(见表1),使施工评标办法更具针对性、合理性。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4个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管理4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建研[2002]87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2.11.29
【实施日期】2002.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本市建设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4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沪建研[2002]876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国务院法制办、经贸部、建设部、铁道部等十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开展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计政策[2002]1810号,以下简称《通知》),我委对纳入《通知》清理范围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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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结合《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沪建管〔2015〕321号)(以下简称“评标办法”)实施以来的反馈意见,现对评标办法中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参加资格预审的投标人
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招标人应当明确,同一公司的下属控股子公司同时参加资格预审的投标人超过两家时,确定其中两家参加资格预审的具体办法。
具体办法可规定:由招标人或投标人的控股集团公司确定,或者采用其他确定方式,但不得以报名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
前款所指同一公司是指同一集团公司。
控股子公司是指同一集团公司下属控股的所有公司。
二、关于合理最低价的计算
在采用单价合同或总价合同计算合理最低价时,暂列金额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不纳入合理最低价的计算范围。
三、关于商务标的评审
综合评估法商务标下限分值(常数分)与上限分值(满分)之间的分差不得小于10分。
四、关于技术标的评审
(一)技术标评审因素
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包括工程特点、重点与难点描述的准确性及相应针对性措施;
2.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创优计划;
3.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4.资源配备计划(劳动力、主要设备、主要原材料);
5.特殊气候条件下的施工方案;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6.对总包管理的认识以及对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与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包括财务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
7.项目管理机构(含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的资格与业绩);
8.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划。
采用票决制的,每项评审分为满足、基本满足和不满足三个等级,如1-3项中有一项不满足或4-8项有两项不满足的,评委则应认定该投标人的技术标不合格并书面详述理由。
综合评估法技术标采用等级制的,应参照执行。
(二)采用打分制的技术标评审
技术标评审采用打分制的,合格分值下限设置不得超过75分。
技术标的各项因素评分区间下限设置不得低于该因素满分值的50%。
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技术标低于合格分的,应书面详述理由。
(三)采用等级制的技术标评审
综合评估法技术标采用等级制时,当启动投票表决机制后,同意不合格的票数不足半数的,则将不合格的得分按照合格分纳入算术平均值计算。
(四)技术标的有效投标人
评标办法采用先确定入围投标人、后进行否决投标评审时,当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家,应增补入围投标人最终使技术标合格投标人数达到3家(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外),具体办法由招标人在施工招标文件中明确。
五、关于中标候选人的定标澄清
评标办法采用简单比价法的,评标委员会排序并推荐2-3名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可对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复核,以确认其投标价是否能完成所有工程内容,可要求第一中标候选人在投标价及商务标投标文件不作修改的前提下,依据复核情况进行技术方案优化和商务报价澄清。
若第一中标候选人拒绝澄清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重新组织招标或依序对其他中标候选人进行复核,最终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对定标过程进行书面记录,存档备查。
2016年2月15日起办理施工招标登记的项目按本通知实施。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201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