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管理实施指南DOC30(1)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管理实施指南
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管理实施指南
1 范围
1.1本文件为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实施认证业务范围管理,满足CNAB-AC32:2004文件G4.
2.9能力分析的要求提供指南。
1.2 本文件适用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实施认证业务范围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CNAB-AC3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CNAB-AC32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
CNAB-AR01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GB/T19011-2003 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idtISO19011:2002)
NACE CODE:2003 经济活动统计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4.1针对认证业务范围的管理,认证机构应建立和实施能力分析和评价系统,并配备相应的专业资源。对认证业务范围的管理是认证机构的责任。
4.2 认证机构的能力分析和评价系统至少覆盖以下活动:
1)对认证业务范围的专业特点的分析与评估,确定认证业务范围的分类和分组;
2)针对不同认证业务范围,认证人员管理能力和专业能力的需求分析和资格准则的确定;
3)针对不同认证业务范围,认证人员管理能力和/或专业能力的培训需求分析;
4)针对不同认证业务范围,专业审核指导性文件编制的需求分析;
5)认证人员管理能力和/或专业能力的评价、培训和监督的实施;
6)认证实施过程中的管理能力和专业能力的管理;
7)认证业务范围的扩大和缩小的管理;
8)认证机构的相关利益方(符合4.1.2-e)条要求的委员会)对认证业务范围发展的意见。
4.3认证机构应对能力分析和评价系统制定相应文件,并保持充分的分析和评价记录。
4.4认证机构应有程序就申请认证业务范围的认可做出规定。
4.5本指南仅就从事合同评审的人员、审核人员和技术专家的专业能力提出指导性意见,认证机构的能力分析系统还应包括对各类认证人员的管理能力和其它认证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求。
5 认证业务范围的管理
5.1 认证业务范围的分类与分级
5.1.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业务范围分类以NACE CODE:2003《经济活动统计术语》为基础,划分为不同的行业类别(见附表)。
5.1.2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业务范围参考CNAB-AC32《<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附录1的表2《业务类别与环境因素复杂程度类别的联系示例》,按环境因素的复杂程度由高至低划分为一、二、三级(其中表2中“有限的”复杂程度归为三级,特殊的复杂程度归为一级),每一大类可能包含不同环境因素复杂程度的中、小类别(见附表)。
鉴于《经济活动统计术语》的特点,本文件未就每一经济活动(大类、中类和小类)中分属不同环境因素复杂程度的认证业务范围逐一识别,认证机构宜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对认证业务范围分类的合理性进行逐一识别并管理。
5.1.3同一认证业务范围的所有组织并不一定都属于同一环境因素复杂程度等级。认证机构的认证业务范围分级及合同评审等的管理应适应此特点,以确保在申报业务范围认可和确定组织的环境因素复杂程度等级时充分考虑到了行业及组织的特殊活动。
注:
例-1化学行业的大部分组织都属于一级环境因素复杂程度,而从事无化学反应或排放的混合作业或贸易的组织则可以归为二级或三级环境因素复杂程度。
例-2运输、仓储业的环境因素复杂程度一般为二级环境因素复杂程度,但一些专营或兼营危险品运输、仓储的公司则应按一级环境因素复杂程度的要求对待。
5.1.4 对于作业过程和环境因素相似的认证业务范围,认证机构可根据情况采用分组管理的方式,并确保和证明分组管理的合理性。
5.2认证人员的专业能力管理
认证机构应对各类认证人员(如:从事合同评审、审核方案管理、审核实施、认证决定、认证人员能力评价、培训指导与管理等工作的人员)根据其所承担的任务和认证机构对认证业务范围分类管理的分析和评估,确定其管理能力和/或专业能力资格准则,并进行评价、聘用、培训和监督。
认证机构在评价认证人员的环境专业能力时,可以从专业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方面予以综合考虑,在适当情况下也可考虑相关专业的环境审核经历。
5.2.1审核人员的专业能力
认证机构在相应业务范围内配备的专业审核人员均应满足GB/T19011-2003《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中7.3.1和7.3.4的要求。通常情况下,以下条件可以作为一级和二级认证业务范围审核人员获得专业能力的最低要求(对三级认证业务范围未提供具体指南),认证机构还宜根据不同认证业务范围的特点确定审核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求。
1)一级认证业务范围配备的专业审核人员宜具备以下一项或多项要求:a)具有环保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本科具有2年)以上该专业的工作经历;
b)具有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具有4年(本科具有3年)以上该专业的环保工作经历(注);
c)作为项目负责人参加过2次以上(含2次)该专业的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制环境影响评价书;或负责完成2次以上该专业的环境工程项目设计;
d)参加满足不同认证业务范围、不同人员背景培训需求(培训的课程内容、时间等)的环保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专业审核员或技术专家
的指导下,参加相应专业不少于5次20天的完整的环境管理体系的审核,
包括GB/T19011-2003《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idtISO19011:2002)条款6.3至6.6所述的全部审核过程和管理体系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