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税务机关颇头痛股权转让价格偏低为何难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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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收入的核定例题解析

股权转让收入的核定例题解析

股权转让收入的核定例题解析股权转让收入的核定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①净资产核定法;②类比法;③其他合理方法。

【例题1·简答题】乙企业法人代表王先生将自己持有的A公司20%股权全部转让给王先生本人控股的B公司,转让价格明显偏低,这种情况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简述理由。

【答案与解析】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不调整股权转让收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①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②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③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④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王先生转让股权不属于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有正当理由的情形,所以应由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例题2·简答题】宋先生持有境内甲有限责任公司30%股权,投资成本为600万元,经评估公允价值为4000万元。

现境内乙股份有限公司有意按公允价值向宋先生收购这部分股权,有两种收购方案:方案一:宋先生向乙公司转让所持甲公司的股权,全部收取现金。

方案二:宋先生以所持有甲公司全部股权向乙公司投资,取得乙公司股权。

请结合现行相关政策规定回答如下问题。

1.该收购业务中宋先生是否应缴纳增值税?请简述理由。

2.按上述两个方案收购股权,宋先生分别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3.上述两个收购方案中,是否可以免征或延迟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如何操作。

财税实务股权转让所得一律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吗?

财税实务股权转让所得一律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吗?

财税实务股权转让所得一律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吗?编者按:在实务中,常常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纳税人必须知道,发生股权转让行为,股权转让所得是否一律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只能进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

现与大家探讨如下。

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在实务中,一些小微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进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那么,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进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转让股权所得,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式申报纳税后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呢?有。

有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风险。

为什么呢?我国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的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三、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处理的上述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不再调整。

根据以上规定,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低价转让股权原因说明书(3篇)

低价转让股权原因说明书(3篇)

第1篇尊敬的合作伙伴:您好!在此,我代表公司向您说明低价转让股权的原因。

股权转让是公司经营过程中常见的一种行为,可能涉及多种原因。

为确保您对本次股权转让有充分的了解,以下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公司经营状况1.市场竞争加剧: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行业竞争日益激烈。

公司面临来自同行业的竞争对手压力,市场份额逐渐被蚕食。

2.经营成本上升:随着原材料价格上涨、人工成本增加等因素,公司经营成本逐年上升,导致利润空间不断压缩。

3.项目投资失利:公司曾投资一项具有潜力的项目,但由于市场变化、项目管理等原因,导致项目投资失利,给公司带来较大经济损失。

4.资金链紧张:受市场环境及公司经营状况影响,公司资金链紧张,难以满足日常运营需求。

二、股权转让原因1.优化股权结构:为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降低经营风险,公司决定对股权结构进行调整。

通过转让部分股权,引入新的合作伙伴,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2.筹集资金:通过股权转让,公司可以筹集部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扩大生产规模等,以缓解资金链紧张的局面。

3.引入战略合作伙伴:本次股权转让旨在引入具有行业优势、资金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的战略合作伙伴,共同推动公司发展。

4.降低管理成本:通过转让部分股权,公司可以减少对部分股东的依赖,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公司运营效率。

5.满足股东需求:部分股东因个人原因或投资需求,希望退出公司,实现投资回报。

为了满足股东需求,公司决定低价转让股权。

三、股权转让方案1.转让比例:本次股权转让比例为X%,具体转让比例根据市场行情、公司经营状况及股东意愿等因素确定。

2.转让价格:鉴于公司当前经营状况及市场行情,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Y元/股,低于公司净资产价值。

3.转让对象:优先考虑具有行业优势、资金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的战略合作伙伴。

4.转让方式:采取协商转让方式,双方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四、股权转让后的影响1.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引入战略合作伙伴后,公司治理结构将得到优化,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

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

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持股权转让给他人或机构的行为。

股权转让的收入往往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公司的价值、市场需求、交易的时间和条件等。

有时候,股权转让的收入可能相对较低,以下是一些正当理由。

1.公司价值下降:股权转让的收入可能偏低是因为公司的价值出现了下降。

可能是由于经营不善、行业竞争加剧、市场需求减少等原因导致公司盈利能力下降,进而导致股权价值减少。

2.经济不景气:如果经济形势不好,整个市场的股权价格都可能下跌。

在经济不景气的时期,投资者可能对股权转让持谨慎态度,这可能导致收入明显偏低。

3.资本市场波动:股权转让的收入受到资本市场的影响,当市场出现大幅波动时,股权价格可能会受到冲击。

例如,当全球金融危机爆发时,股权价格普遍下跌,导致股权转让的收入偏低。

4.股权稀释:当公司进行新一轮融资时,会发行新的股份,导致原有股东的股权比例被稀释。

稀释后的股权价值相对较低,从而导致股权转让收入偏低。

5.公司规模较小:相对于大型企业,规模较小的公司往往面临着更大的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

投资者可能因此对其股权价值持谨慎态度,导致股权转让的收入相对较低。

6.交易条件不利:股权转让的收入偏低可能是因为交易条件不利。

例如,买方对卖方的信誉度、经营能力或公司前景持有悲观态度,导致股权转让时的谈判处于弱势位置。

此外,转让协议中可能包含了一些限制性条款,如锁定期、购买优先权等,这些条件都可能导致收入偏低。

总之,股权转让的收入偏低可能有多种正当理由。

这些理由可以从公司内部和外部环境等因素来考虑。

投资者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以获得最合理的转让收入。

企业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及税务筹划分析

企业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及税务筹划分析

企业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及税务筹划分析摘要: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企业股权资金在企业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逐渐提升,股权转让也成为了企业优化配置资源的重要方式。

一般情况下来说,企业的股权资金所占比例较高,金额较高,涉税问题较多,会对企业的发展产生较大的负担。

因此,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应重点关注涉税问题以及税务的筹划问题。

文章主要对以上两方面问题进行探究,为企业股权转让工作奠定基础。

关键词:企业;股权转让;税务筹划;涉税问题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公司法》实施为企业的资产运行提供了标准。

股权转让是企业募集资本、资金流转的重要方式。

股权转让是较为常见的企业经济手段之一,主要分为投资成本、股息所得资产以及资产转让三部分。

投资成本实际上是对成本的回收,不涉及税务问题。

股息所得符合居民与企业之间的股息,等权益性收入,是免税收入的一种。

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资金若是资产转让所得,应并入应税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若是转让税损失,应在税前扣除。

一、企业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一)企业所得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企业应征税的金额=企业一年内总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资金扣除-允许弥补的年对损失余额。

其中企业一年内总收入为其一年之内以各种形式(货币形式、非货币形式)产生的收入,其中能转让的企业财产收入为固定收入、生物收入、无形资产收入、股权等形式取得的收入情况[2]。

因此,企业股权转让所得资金应纳入到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中。

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以及损失指的是企业在回收以及转让股权资金过程中,收入与投资成本的差。

企业在股权买卖中,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实行。

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属于企业应纳税所得的部分,应根据企业所得税对其进行明确规定。

除国家税收规定的减税以及免税情况之外,企业应按照税前收益还原投资所得,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说。

企业在买卖股份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执行。

股权转让过程中财税问题探析

股权转让过程中财税问题探析

股权转让过程中财税问题探析股权转让是一种常见的企业经萨贸易模式,涉及到的财税问题非常复杂。

本文将针对股权转让过程中的财税问题进行探析,帮助读者更深入地理解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税务风险和问题。

一、股权转让的税务影响股权转让作为企业重要的资产行为,其税务影响十分重要。

需要考虑的是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在我国,企业股权的转让所得一般都会被视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项目,需要按照相关税法规定进行缴纳。

对于不同时期取得的股权,其税务处理也会有所不同,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

还需要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影响,尤其是对于个人身份股东的股权转让,其所得也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除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外,股权转让还会涉及到交易合同中的税务条款的处理。

在股权转让合同中通常会包含一些税务方面的约定,如交易款项的支付方式、转让发生的税务后果、交易结构的安排等。

这些约定的正确与否将会直接影响合同方在未来的税务风险。

针对股权转让中可能涉及到的税务问题,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前应当进行充分的税务筹划。

需要考虑的是股权转让结构的选择。

不同的股权转让结构,其税务影响也会有所不同。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股权转让结构,以降低税务成本。

企业还可以通过增资、减资等方式,调整股权结构,以降低未来的税务风险。

在签订股权转让合企业应当充分考虑税务条款的设置。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转让款项的支付方式、税务后果、交易安排等税务条款,以确保在未来的税务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

企业还可以通过设立特殊目的机构、跨境重组等方式进行税务规划,以实现税务优化。

在进行股权转让过程中,企业应当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税务筹划方式,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成本,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

股权转让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中存在着诸多税务风险。

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存在着税务筹划不合理、税务合规风险。

如果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前未进行充分的税务筹划,或者筹划方案存在违规行为,将可能导致未来的税务风险增加。

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

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

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一、背景介绍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拥有的一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其他人的行为。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况。

本文将探讨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

二、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理由2.1 公司处于发展初期或经营困难阶段在公司的发展初期或经营困难阶段,公司的价值较低,股权的转让收入也会相应偏低。

这是因为当公司处于初创阶段或经营困难时,其盈利能力较低,增长潜力有限,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较高。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是合理的。

2.2 股权转让双方存在特殊关系股权转让双方存在特殊关系时,股权转让收入可能会明显偏低。

特殊关系可能包括亲属关系、友情关系或商业伙伴关系等。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能选择低价进行股权转让,以维护特殊关系或达成其他特定目的。

尽管股权转让收入偏低,但这种做法在商业合作中并不罕见。

2.3 股权转让主体存在利益转移或税务规划的考虑有时,股权转让主体可能出于利益转移或税务规划的考虑而选择将股权转让收入设定为较低的金额。

这种情况下,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可能涉及对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或避免高额税收负担等方面的考虑。

2.4 股权定价存在合理的商业规划和谈判过程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还可能涉及到合理的商业规划和谈判过程。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双方会进行详细的谈判和协商,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确定合理的股权定价。

如果在该定价过程中,双方达成一致并认为明显偏低的股权转让收入是合理的,那么这种定价可能是有正当理由支持的。

三、合法性及注意事项1.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双方应确保合同的合法性,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对于明显偏低的股权转让收入,应确保有合理、充分的正当理由,并保留相关证据,以避免日后的纠纷。

3. 鉴于股权转让涉及较大的经济利益,建议双方在进行股权转让前咨询专业人士(如律师或会计师)的意见,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加强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对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进行管理、评估和检查,并对其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公告如下:一、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三、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三)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收风险梳理

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收风险梳理

“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收风险梳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判别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税法规定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中,现行的法律并未对此进行详细的判别,依旧需要专业办税人员的经验进行判断。

一、价格明显偏低合规界限“价格明显偏低”是以上主题的要素或事实之一。

市场交易价格是由非关联第三方之间协商确定的,市场交易价格同时也被认为是公允价格。

在市场环境中非关联第三方间交易被认为是公允的,因为市场环境中企业都是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其不会将自身利益无条件让渡他人。

价格明显偏低出现在以下法律法规中:《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消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第十条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契税:《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但是,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个所得税法的层面,我们是没有看到直接对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明确规定(当然,大家可以认为,仍然可以用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去对价格明显偏低进行调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第十条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2014年67号文件原文,《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

国税2014年67号文件原文,《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

国税2014年67号文件原文,《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净资产核定法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第三章股权原值的确认第十五条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财税实务税法关于价格明显偏低的总结

财税实务税法关于价格明显偏低的总结

财税实务税法关于价格明显偏低的总结一、转让定价偏低1.产权转让定价偏低根据税法规定,如果个人或企业将其资产转让给相关人员时,产权转让定价应符合市场公允价值。

如果转让方故意将转让定价设置偏低,即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定价,并根据调整后的定价计算纳税义务。

2.股权转让定价偏低对于股权转让的定价,如果转让方故意将定价设置偏低,即明显低于公允价值,税务机关也有权调整定价,并按照调整后的定价计算纳税义务。

3.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偏低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如果转让方故意将转让定价设置偏低,即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定价,并根据调整后的定价计算纳税义务。

4.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对于关联交易中的转让定价,如果定价偏低明显低于公允价值,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定价。

总结起来,转让定价偏低指的是在资产、股权、无形资产等转让过程中,转让方故意将转让定价设置偏低,即明显低于市场公允价值。

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定价,并根据调整后的定价计算纳税义务。

二、服务报酬偏低1.关联交易中的服务费用对于关联交易中的服务费用,如果服务费用明显偏低低于公允价值,税务机关有权调整费用,并按照调整后的费用计算纳税义务。

2.跨境服务费用对于跨境服务费用,如果服务费用明显偏低低于市场公允价值,税务机关有权调整费用,并按照调整后的费用计算纳税义务。

总结起来,服务报酬偏低指的是在关联交易和跨境服务过程中,服务报酬明显偏低低于公允价值或市场公允价值。

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费用,并根据调整后的费用计算纳税义务。

总结完毕,以上是财税实务税法中关于价格明显偏低的总结。

转让定价偏低和服务报酬偏低都是为了维护公平交易原则和税收公正性,保证税收合规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解读: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解读: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解读: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为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12月7日发布制定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对《办法》中的主要问题解读如下:一、哪些行为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办法》第三条规定了七类情形为股权转让行为:(1)出售股权;(2)公司回购股权;(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6)以股权抵偿债务;(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以上情形,股权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而且转让方也相应获取了报酬或免除了责任,因此都应当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个人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实用文档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三、股权转让收入确定的原则及方法如何把握?《办法》第十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这是股权转让收入确定的基本原则。

也就是说纳税人转让股权,应当获得与之相匹配的回报,无论回报是何种形式或名义,都应作为股权转让收入的组成部分。

《办法》第七至九条规定了不同情形下,股权转让收入确定的方法。

通常情况下,股权转让收入就是转让方在转让当期或后续期间获得的各种形式及名义的转让所得。

四、何种情况下需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等四种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主要是对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或不配合税收管理的纳税人实施的一种税收保障措施。

同时,《办法》第十二条对何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进行了说明,但实际情况中,确实存在部分股权转让收入因种种合理情形而偏低的情形。

股权转让计税标准偏低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股权转让计税标准偏低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股权转让计税标准偏低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股权转让计税标准偏低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在现代经济体系中,股权转让是企业活动中常见的一种行为。

它不仅涉及到企业内部的所有权变动,还关系到税收政策的适用。

然而,随着股权转让的频繁发生,一些人对当前股权转让计税标准偏低的问题提出了质疑。

他们认为,相对较低的计税标准可能导致税收收入的减少,甚至可能影响到社会公平。

然而,在深入探究该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充分了解股权转让的背景和相关税收政策。

股权转让是指企业所有权的变动,即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或其他实体。

在很多情况下,企业通过股权转让来实现资本扩张、风险分散等战略目标。

随着股权转让的进行,企业股东结构得到了调整,为企业的发展和经营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

然而,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税收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应作为个人所得或企业所得纳税。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股权转让计税标准有不同的规定。

一些国家将计税标准设置得相对较低,以刺激股权转让的活跃度,促进经济发展。

然而,这种低计税标准是否合理,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评估和解读。

股权转让计税标准偏低的正当理由之一是为了激励创业精神和投资行为。

如果股权转让计税标准设置过高,将会对个人和企业的投资积极性产生不利影响。

高额的纳税额度可能会使股东在考虑股权转让时遇到一定的阻碍,降低了创业和投资的积极性。

相反,当计税标准较低时,可以为个人和企业提供更多的选择空间,增强其对股权转让的兴趣和参与度。

这种低计税标准可以促进更多的投资和创业者参与到经济活动中,从而推动经济的发展和增长。

股权转让计税标准偏低的正当理由之二是为了保护新兴产业和创新企业的发展。

在一个新兴的经济领域中,创新企业的发展往往需要大量的风险投资和资源支持。

如果股权转让计税标准过高,将给新兴产业和创新企业带来不必要的负担和压力。

相反,通过设置较低的计税标准,可以为这些企业提供更多的支持和机会,鼓励他们在市场竞争中取得突破和成功。

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股权时债权人的法律救济

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股权时债权人的法律救济

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股权时债权人的法律救济近年来,一些企业主为了迅速筹集资金,往往将自己的股权低价转让,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这种不合理低价转让股权行为,严重摧毁了市场经济秩序,违背了市场通行的公平竞争原则。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需要向法律救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诉讼救济在债权人认为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其实际价值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诉讼救济。

债权人首先应拿出能够证明股权价值的相关证据,例如同行业公司的估值、财务报表等等。

在起诉过程中,以明确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其实际价值为中心,最终争取到资金补偿。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例如,在证明股权价格低于其实际价值时,要结合具体情况,注意证据的真实性,以及证据之间的内在关系,这样才能有效地证明事实,从而获得最终的胜诉。

二、承诺和保证在债权人认为股权价格低于其实际价值的情况下,企业主可以采取承诺和保证等方式进行补偿和解决。

企业主可以签订一份书面承诺,保证以后在股权交易中遵守市场规则和公平竞争原则,保证在未来的时间内进行价值证明和补偿,从而获得债权人的谅解和信任。

但是,在制定保证书时,需要注意保证书需要清晰明了,避免出现模糊不清之处,如何计算补偿额度也需要一定的技巧,在这方面也需要多和专业人士沟通协商。

三、调解和仲裁如果债权人和企业主之间存在一定的争议和不和,可以采取调解和仲裁等方式。

债权人和企业主可以找到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和仲裁。

比如,律师、会计师等可以提供专业意见,帮助债权人和企业主寻找真相,解决争议。

仲裁机构也可以提供公正的仲裁,并提供权威的解决方案,从而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在调解和仲裁过程中,债权人和企业主的对话和沟通是非常重要的,只要双方相互理解和尊重,就可以达到和解的目的。

四、破产治理如果企业主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嫌违规或低价转让,导致债权人无法得到实际的股东权益,债权人可以采取破产治理的方式进行追究。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成为破产程序的主要债权人之一,通过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股权转让计税标准偏低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股权转让计税标准偏低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股权转让计税标准偏低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一、引言股权转让计税标准的偏低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很多股权转让的实际交易价格要高于税务部门认定的价格。

面对这一现象,有关方面往往需要提供正当的理由和充分的证明材料,以便达到合理纳税的目的。

二、股权转让计税标准偏低的原因分析1.市场波动性:股权市场的波动性较大,导致实际交易价格与税务认定价格存在较大差异。

2.信息不对称:买方和卖方在交易时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交易价格被低估。

3.合理回报:部分投资者认为投资所得应当获得合理的回报,因此交易价格被提高。

4.风险溢价:考虑到投资风险,投资者往往会要求一定的风险溢价,从而使交易价格升高。

5.潜在增值:部分投资者看好企业发展前景,预期未来能够获得更高的增值,因此愿意支付更高的价格。

三、股权转让计税标准偏低的证明材料1.企业财务报表:通过企业财务报表,可以证明企业的实际价值和未来发展潜力,从而支持交易价格的合理性。

2.行业分析报告:行业分析报告可以用来证明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和市场竞争情况,从而支持交易价格的合理性。

3.独立评估报告: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的评估报告,可以客观地评估企业的价值,为交易价格提供有力支持。

4.交易合同:详细记录交易过程中的各种信息,包括交易背景、交易议价过程、相关风险等,以证明交易价格的合理性。

5.专家意见:可以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出具意见书,从专业角度证明交易价格的合理性。

四、总结与展望股权转让计税标准偏低的正当理由证明材料,需要全面、深入地展示企业的真实情况和交易的合理性,以便取得税务部门的认可。

在未来,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相信能够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为市场交易提供更加稳定的环境。

个人观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合理的计税标准对市场交易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提供正当理由和充分的证明材料,可以有效应对股权转让计税标准偏低的问题,确保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和税收的公平性。

股权转让价低于评估价的税务问题

股权转让价低于评估价的税务问题

股权转让价低于评估价的税务问题(原创实用版)目录1.股权转让概述2.股权转让价低于评估价的原因3.股权转让价低于评估价的税务问题4.解决方法正文一、股权转让概述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权让与他人,从而使他人获得公司股权的行为。

股权转让是公司运作中常见的一种商业行为,其过程可能涉及到诸多法律和税务问题。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股权转让价格是一个关键因素。

二、股权转让价低于评估价的原因1.市场环境:市场环境的变化可能导致股权转让价格低于评估价。

例如,经济低迷时期,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可能导致股权转让价格低于评估价。

2.股权转让双方议价能力:股权转让双方的议价能力也会影响转让价格。

例如,转让方急于将股权出手,可能愿意接受低于评估价的价格。

3.评估报告的准确性:评估报告是确定股权价值的重要依据。

然而,评估报告可能受评估方法、数据和时间等因素影响,导致评估结果与市场价格存在差异。

三、股权转让价低于评估价的税务问题当股权转让价格低于评估价时,可能会引发税务问题。

税务部门可能会认为这是故意压低转让价格,以逃避税收。

针对此类情况,税务部门有权重新评估股权价值,并要求转让方补缴税款。

四、解决方法1.提供合理解释:当股权转让价格低于评估价时,转让方应提供合理的解释,说明价格差异的原因,以消除税务部门的疑虑。

2.采用其他评估方法:转让方可以采用其他评估方法,如市场比较法、收益法等,重新评估股权价值,为低价转让提供合理依据。

3.签订合同时注意税务问题: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转让双方应充分注意税务问题,确保合同内容符合税收法规要求,避免因税务问题引发纠纷。

总之,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格的合理性,避免因价格低于评估价而引发的税务问题。

什么情况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什么情况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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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问:什么情况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第十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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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元转让股权转让的税务问题及对策

0元转让股权转让的税务问题及对策

0元转让股权转让的税务问题及对策0元转让股权转让的税务问题及对策一、资本利得税问题在0元转让股权的过程中,资本利得税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资本利得税是对资产增值部分征收的税种,通常与股权转让密切相关。

在大多数国家,当股权以0元的价格转让时,往往会被视为资产贬值,从而触发资本利得税的缴纳义务。

因此,在0元转让股权之前,需要对资本利得税进行深入了解,包括是否需要缴纳、缴纳的标准和方式等。

在处理资本利得税问题时,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咨询专业税务顾问:在进行0元转让股权之前,建议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了解相关国家的资本利得税法规和政策,以确定是否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以及具体的缴纳标准。

2.准确核算资产价值:为了确保资本利得税的准确计算,需要对转让的股权进行准确的资产核算。

这包括对股权的历史成本、市场价值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全面考虑。

3.遵守申报期限:在计算出资本利得税后,需要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

确保遵守所有相关的申报期限和程序,以避免可能的罚款和滞纳金。

二、税务披露义务在0元转让股权的过程中,相关税务部门可能要求当事人履行税务披露义务。

这包括在特定部门进行税务备案、提供税务信息以及协助调查等。

了解并遵守这些要求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为确保合规性,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咨询专业税务顾问:在进行0元转让股权之前,建议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以了解相关国家的税务披露要求。

这有助于确保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所有相关规定。

2.准备必要文件:根据税务部门的要求,可能需要准备一些文件以供审查。

这可能包括股权转让协议、资产评估报告、税务申报表等。

确保所有文件都齐全并符合规定格式。

3.保持透明和合作:在处理0元转让股权的问题上,保持透明度和合作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税务部门要求提供信息或协助调查,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所需信息。

三、合法合规行为在0元转让股权的过程中,确保合法合规是非常关键的。

不合规的行为可能导致法律纠纷和罚款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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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颇头痛股权转让价格偏低为何难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4〕318号)第四条第三款“重点排查以下风险点”之“股权转让价格偏低
的交易”,但在征管实践中,股权转让价格偏低很难调整。

 若企业低价转让股权且申请资产损失扣除,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以证明其合理性,否则不允许其扣除资产损失;但若企业损失不扣除,税务机关则毫无办法。

 笔者就曾发现有些企业将股权低价转让给关联方且损失未税前扣除,如将成本100万元的股权1元转让给关联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据此,对于股
权转让价格偏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但是,何为“合理方法”。

 一般要求企业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以评估价格为公允价值。

这就出现三种可能:一是高于成本价,如上例,评估价格为120万元,则确认股权转让所得20万元;二是等于成本价,如上例,评估价格为100万元,则无股权转让所得;三是低于成本价,如上例,评估价格为60万元,则产生股权转让损失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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