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判例
租赁合同纠纷:承租方损毁房屋设施拒赔偿案例分析
租赁合同纠纷:承租方损毁房屋设施拒赔偿案例分析案例详情:2019年1月,张伟(化名)与某房屋租赁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位于市中心的一套公寓。
合同中明确指出,承租方需爱护房屋及附属设施,并对任何由承租方或其家属、访客造成的损坏负责赔偿。
租赁期间,张伟在公寓内进行了一次小型装修,期间不慎损坏了墙面和地板。
房屋租赁公司在租赁期满后检查房屋时发现上述损坏,并要求张伟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然而,张伟认为损坏是轻微的,并且是无意中造成的,拒绝进行赔偿。
详细判例:房屋租赁公司于2020年3月将张伟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房屋租赁公司提供了租赁合同、房屋检查报告、损坏照片和维修报价单等证据,证明张伟确实造成了房屋和附属设施的损坏,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张伟则辩称,损坏是无意造成的,且自己已经支付了租金,认为租赁公司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超出了实际损失的范围。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承租方应当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结合合同条款和损害情况,法院判决张伟需按照房屋租赁公司提供的维修报价单进行赔偿。
律师点评:本案例中,承租方张伟因装修不慎造成房屋损坏,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张伟作为承租方,有义务对租赁物进行妥善使用和保管。
即便损坏是无意造成的,也不影响其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合理判定了赔偿责任,体现了合同法中关于责任划分的公正性。
此外,律师提醒广大租户,在租赁房屋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可能产生的责任有清晰的认识,并在使用过程中注意维护租赁物的完好。
一旦发生损坏,应及时与出租方沟通,按照合同约定妥善处理。
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承租方应当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承租方提前退租纠纷典型案例剖析
承租方提前退租纠纷典型案例剖析一、案例详情在2022年初,某某公司(出租方)与某某个人(承租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位于市中心的一套商业写字楼出租给承租方用于办公使用。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租金标准、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然而,在租赁期限仅过去了一年半的时候,承租方由于业务调整和经营不善,决定提前退租。
承租方在未与出租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通知出租方不再继续租赁,并要求退还剩余租金和押金。
出租方认为承租方的提前退租行为构成违约,拒绝退还租金和押金,并要求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双方就此产生了激烈的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
二、详细判例出租方将承租方诉至法院,要求承租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其提前退租导致的房屋空置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1.合同的约定: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租赁期限以及提前退租的违约责任。
2.承租方的违约行为:承租方在未获得出租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提前退租,违反了合同约定。
3.出租方的损失:由于承租方的提前退租,出租方需要重新寻找租户,期间房屋处于空置状态,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1.承租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2.承租方已支付的租金和押金不予退还。
3.承租方需赔偿出租方因房屋空置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律师点评在这起案例中,承租方提前退租的行为明显构成违约。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的契约精神,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遵守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对于出租方来说,在签订合同前应明确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承租方提前退租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例如尽快寻找新的租户。
对于承租方而言,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充分评估自身的经营和租赁需求,避免因盲目决策导致违约。
如果确实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合理原因需要提前退租,应尽量与出租方协商解决,以降低损失。
此外,从法律角度来看,租赁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双方都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租赁合同纠纷判例案例
租赁合同纠纷判例案例一、案例背景。
话说有个房东老张,他在城市里有一套闲置的小公寓。
老张呢,就想把这个小公寓租出去赚点外快。
这时候,有个年轻的小伙子小李来租房子了。
老张和小李签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里约定租金每个月1500元,押一付三,租赁期限是一年。
二、矛盾的开始。
刚开始的时候,大家相安无事。
可是过了几个月,小李的工作出了点问题,他的工资被拖欠了,一下子拿不出下一季度的房租。
按照合同规定,小李应该提前10天交房租的,但是到了交租日,小李的口袋比脸还干净呢。
老张等了几天,有点不耐烦了,就给小李发了个消息说:“小李啊,房租该交啦,这都过了好几天了。
”小李回复说:“张哥啊,我工作出状况了,工资没发,能不能缓一缓啊?”老张心里不太乐意,他觉得这是小李自己的事情,合同就是合同,不能随便破坏规矩。
三、矛盾升级。
又过了几天,老张直接跑到小公寓去了。
他敲开门,对小李说:“你要是今天还不交房租,我可就要按照合同把你赶出去了。
”小李一听就急了,他说:“张哥,我不是故意不交的,我这几天一直在想办法呢。
你这样也太不近人情了吧。
”老张可不管这些,他指着合同说:“这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你违约在先。
”小李觉得老张太霸道了,他觉得自己虽然晚交房租是不对,但是也不至于马上就被赶出去啊。
于是,两个人就大吵了一架。
四、闹上法庭。
吵完架之后,谁也不服谁。
老张一气之下就把小李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让小李立刻搬走,并且还要小李支付拖欠的房租和违约金。
小李呢,也觉得自己委屈,他找了个律师,准备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
五、法庭审理。
在法庭上,老张把合同拿出来,说小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房租,这就是违约。
他的律师还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房东有权解除合同并且要求租客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李的律师则辩称,小李虽然晚交房租,但是他是因为不可抗力因素(工资被拖欠),而且小李在积极想办法解决房租问题,并不是故意拖欠。
小李的律师还指出,按照公平原则,老张不应该这么轻易地就解除合同,应该给小李一个合理的宽限期。
法律案例点评(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四将其位于某市的房屋出租给张三,租赁期限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张三支付了首期租金及押金,李四也向张三交付了房屋。
然而,在租赁期间,双方因房屋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张三要求李四承担维修责任,但李四拒绝。
张三遂将李四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四承担维修责任,并赔偿其因维修房屋所遭受的损失。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应当及时予以维修。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本案中,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张三正常居住,李四作为出租人,应当承担维修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规定:“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此,法院判决李四承担维修责任,并赔偿张三因维修房屋所遭受的损失。
三、案例分析1.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本案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了出租人维修租赁物的义务,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规定了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时的处理方式。
这些法律规定为法院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出租人维修义务的履行本案中,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了张三的正常居住。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李四作为出租人,有义务及时维修房屋。
然而,李四拒绝维修,导致张三遭受损失。
法院判决李四承担维修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3. 维修损失赔偿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规定,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出租人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本案中,李四拒绝维修,导致张三无法正常居住,法院判决李四赔偿张三因维修房屋所遭受的损失,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四、启示与建议1. 出租人应履行维修义务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承担着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以案释法案例法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某将其位于某市的房屋出租给张某某,租赁期限为两年,租金为每月80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合同中还约定,如李某某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张某某,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张某某按照约定支付了租金,但李某某在租赁期间因个人原因需要将房屋出售,故提前一个月通知张某某终止合同。
然而,李某某在房屋出售过程中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张某某遂将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某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以及违约金的数额。
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2. 法院审理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等证据,证实其与李某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关系,并已按照约定支付了租金。
3. 李某某承认与张某某之间存在租赁关系,但对于违约金问题,李某某认为房屋出售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4.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李某某在租赁期间因个人原因需要出售房屋,虽属不可抗力,但其在终止合同前已提前一个月通知张某某,符合合同约定。
然而,李某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构成违约。
四、法院判决1. 根据合同约定,李某某应支付张某某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2. 判决生效后,李某某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张某某违约金。
五、案例分析1.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李某某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前终止合同,虽属不可抗力,但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构成违约。
2. 违约金是违约方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而支付的一种补偿。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判决李某某支付违约金,既保护了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3. 本案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免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
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名称:甲乙双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概述:
甲方为房屋业主,乙方为租房者,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乙方每月支付10000元作为租金,并且需要向甲方支付一年租金作为押金。
然而在租赁期内,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并且违约搬离了房屋,导致甲方损失严重。
甲方提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要求乙方支付租金欠款以及违约金等赔偿。
审理结果:
法院在听证后认为,甲方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据,证实了合同的存在及其内容。
乙方对签订的合同约定未全盘履行,并且无正当理由提前搬离了房屋,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的约定,乙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法院最终判决乙方支付甲方租金欠款50000元以及违约金10000元,共计60000元。
乙方应在判决生效后的10日内偿
还甲方并解除合同。
该案例典型地展示了房屋租赁合同中的乙方未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及搬离违约行为,以及甲方因此遭受经济损失并提起诉讼,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方式。
根据法院的判决,当事人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案例和判决
房屋租赁合同案例和判决一、案例详情。
老张有一套闲置的房子,就想出租出去赚点外快。
正好小李刚到这个城市工作,需要找个住处。
两人一商量,就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里约定,租金每个月1500元,押一付三,租期是一年。
小李欢欢喜喜地搬了进去。
刚开始几个月都相安无事,可到了夏天,房子里的空调突然坏了。
小李就给老张打电话,说:“张哥啊,这空调坏了,这热得我晚上都睡不着觉,你得找人来修修啊。
”老张呢,却不太乐意,他说:“合同里可没写空调坏了我得修,这房子租给你了,你自己想办法呗。
”小李觉得很委屈,他觉得空调是房子的一部分,房东应该负责维修。
两人就因为这个事儿闹得很不愉快。
后来小李一气之下,就拒绝再交房租了,说老张不把空调修好,他就不交钱。
老张也急了,说小李这是违约,要把小李赶出去。
二、分析。
1. 维修义务。
在一般的房屋租赁关系中,虽然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空调维修的责任方,但空调作为房屋附属设施,对于房屋正常居住功能有着重要影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常理推断,房东有义务保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一个适合居住的状态。
所以老张说合同没写就不管修,这是不合理的。
2. 小李拒交房租。
小李因为空调没修就拒交房租,这种做法也有些不妥。
虽然老张有维修空调的义务,但小李应该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来解决问题,比如先找第三方维修,保留好票据,然后从房租中扣除相应的维修费用,而不是直接拒交房租。
毕竟拒交房租本身也是一种违约行为。
三、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1. 老张作为房东,对于房屋附属设施空调的损坏有维修的义务,他不能以合同未约定为由拒绝维修。
2. 小李拒交房租的行为虽然事出有因,但不符合正确的解决纠纷的程序,也构成了一定程度的违约。
3. 判决结果是老张要在一周内找人修好空调,小李要在空调修好后的三天内补齐所欠房租(扣除空调维修期间按照比例应减免的部分房租)。
如果双方有一方不履行判决,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样的判决既保障了小李能正常居住,也要求小李履行自己交房租的基本义务,同时也给了老张一个合理的维修期限,比较公平合理地解决了双方的纠纷。
出租房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业主李某(以下简称“房东”)拥有一套房产,欲出租。
经与邻居王某(以下简称“租客”)协商一致,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租客每月支付租金2000元,租赁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转租等。
租赁期满后,双方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
二、案件经过租赁期满后,房东发现房屋内部设施损坏严重,经询问租客得知,在租赁期间,租客擅自对房屋进行了改造,包括更换了门窗、墙体粉刷等,且未对房屋进行维护。
房东要求租客赔偿损失,但租客拒绝赔偿。
房东遂将租客诉至法院。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返还租赁物。
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租客在租赁期间擅自对房屋进行改造,且未对房屋进行维护,导致房屋设施损坏,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租客在租赁期间对房屋设施损坏,给房东造成损失,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租客赔偿房东房屋设施损失人民币5000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有:1.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中,房东与租客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2.租赁物的维护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维护责任由出租人承担。
本案中,房东在租赁期满后发现房屋设施损坏,要求租客赔偿,符合法律规定。
3.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租客在租赁期间擅自对房屋进行改造,且未对房屋进行维护,导致房屋设施损坏,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五、启示1.租赁双方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明确约定租赁物的维护责任,避免产生纠纷。
租赁期满未搬离房屋纠纷案分析
租赁期满未搬离房屋纠纷案分析一、案例详情某年某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B公司将位于某市的一处房屋出租给A公司使用,租金每月为人民币10000元,租赁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三年后同日止。
租赁期满后,A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搬离房屋,而是继续占用该房屋。
B公司多次与A公司协商,要求其搬离房屋并支付逾期占用房屋的费用,但A公司始终未予以配合。
无奈之下,B公司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立即搬离房屋,并支付逾期占用房屋的费用。
二、详细判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租赁期满后,A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搬离房屋,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A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搬离房屋,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A公司立即搬离房屋,并支付自租赁期满之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的逾期占用房屋费用。
三、律师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条款,双方当事人都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在本案中,A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搬离房屋,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A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立即搬离房屋和支付逾期占用房屋的费用。
此外,B公司在发现A公司违约后,及时采取了法律手段,将A 公司诉至法院,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也提醒我们,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本案判决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如何解决房屋租赁纠纷——来自法院的十个最新判例
如何解决房屋租赁纠纷——来自法院的十个最新判例判例一原告:张某。
被告:潘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9 年7 月17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租房抵押金3000.00 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租楼协议,被告将位于世纪村35号楼1单元3楼出租给原告,租期一年,从2018年6月10日起至2019年6月10日止,租赁费7000.00元,同时交给被告抵押金3000.00 元,约定租赁期满后,双方共同验收屋内设施,清算各种费用,无任何异议退还抵押金3000.00 元整。
租赁到期后,经查验屋内相关设施,厨房柜内底板有裂纹,被告拒绝退还抵押金。
事实上,厨房柜内底板有裂纹是自然老化形成,并不是原告租房期间损坏,而且原告也同意为其更换,但被告却无理要求扣押全部抵押金。
在与被告不能协商的情况下,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被告潘某辩称,由于原告管理不善,导致自来水两次跑水,造成橱柜泡水损坏,房屋到期后要求原告进行维修并没有给维修,原告跑水给楼下造成损失并赔偿了2500.00 元。
原告租住期间将门把手和纱窗损坏,修复纱窗花费100.00 元,交回房屋时将房屋钥匙和自来水水卡带走,更换门锁花费170.00 元,补水卡花费10.00 元,水电费也没有结清,欠水费7.50 元、电费9.00 元,对以上给被告造成的损失原告应予以赔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法院认定如下:.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一,橱柜被水泡后的照片两张,证明橱柜受到损坏。
原告质证认为损坏是自然老化,橱柜距地面15 公分高,水不可能泡到柜子底部。
根据以上所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6月10 日签订租楼协议,被告将位于世纪村35 号楼1 单元3 楼出租给原告,租期一年,从2018 年6 月10 日起至2019 年6月10日止,租赁费7000.00元,同时交给被告抵押金3000.00 元。
关于矛盾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5年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四租赁张三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租赁期限为三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期间,房屋的产权归张三所有,李四仅享有使用权。
合同签订后,李四按约支付了租金,并开始入住房屋。
2017年,张三因个人原因需要将房屋出售,但发现房屋的产权登记信息中,房屋产权人为李四。
张三对此表示质疑,认为李四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遂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产权归张三所有,并要求李四返还房屋。
被告李四辩称,其与张三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真实有效,房屋产权登记信息中的错误并非其故意为之,且在租赁期间,其已按约支付了租金,并实际使用房屋。
要求法院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房屋产权登记信息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房屋产权归属。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关于房屋产权归属问题,法院认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本案中,房屋产权登记信息中显示房屋产权人为李四,但根据合同约定,房屋产权应归张三所有。
因此,房屋产权登记信息与合同约定不符。
2. 被告李四在签订合同时,明知房屋产权归张三所有,却故意隐瞒事实,构成欺诈。
租房带来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方)与乙(甲方)于2018年10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承租乙位于某市某小区的房屋一套,租赁期限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甲向乙支付了租金及押金。
然而,在租赁期间,甲与乙因房屋维修、租金支付等问题发生纠纷,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返还押金。
二、争议焦点1. 甲与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2. 甲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3. 乙是否应当返还押金?三、法院判决1.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经审查,甲与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故该合同有效。
2. 关于甲要求解除合同的问题:法院认为,甲与乙在租赁期间发生纠纷,但双方均未违反合同约定,故不存在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然而,考虑到甲在租赁期间遭受房屋漏水、电路故障等问题,严重影响居住,甲有权要求乙进行维修。
由于乙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维修义务,甲有权解除合同。
3. 关于乙返还押金的问题:法院认为,甲与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押金在合同解除后返还。
由于甲已依法解除合同,乙应当返还押金。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甲与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房屋租赁法律谈判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一家专业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公司。
2018年3月,甲方计划将旗下的一栋写字楼租赁给乙方,用于乙公司的办公场所。
双方经过多次协商,于2018年4月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主要内容包括:甲方将写字楼租赁给乙方,租赁期限为5年,租金为每月人民币10万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乙方在租赁期间负责写字楼的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合同签订后,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租金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合同到期后,乙方需将写字楼完好无损地退还给甲方。
二、争议焦点1. 租金调整问题:合同中约定租金为每月人民币10万元,但未明确租金调整方式。
乙方认为,随着市场行情的变化,租金应适当调整,而甲方则认为租金已明确约定,无需调整。
2. 保证金退还问题:合同中约定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租金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但未明确退还条件。
乙方认为,合同到期后,只要写字楼完好无损,甲方应全额退还保证金,而甲方则认为,若乙方在租赁期间有违约行为,则部分或全部保证金不予退还。
3. 违约责任问题:合同中约定了双方在租赁期间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但部分条款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
乙方认为,应进一步明确违约责任,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三、谈判过程1. 首次谈判:双方就租金调整、保证金退还和违约责任等问题进行了初步沟通。
乙方提出了租金调整的建议,甲方表示需要考虑后再回复;对于保证金退还问题,双方存在较大分歧;违约责任方面,乙方要求明确违约责任,甲方表示可以协商解决。
2. 次次谈判:甲方提出,租金调整需根据市场行情变化,并参考周边同类写字楼租金水平;保证金退还条件需在合同中明确,若乙方违约,则部分或全部保证金不予退还;违约责任方面,甲方提出了一些建议,乙方表示可以接受。
3. 最终谈判:在多次协商的基础上,双方达成以下共识:(1)租金调整:合同中增加一条约定,若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双方可协商调整租金,调整幅度不超过10%。
法律案例及专家点评(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三将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李四,租赁期限为三年,租金每月8000元,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合同签订后,李四按时支付了前三个月的租金。
然而,从第四个月开始,李四以各种理由拖欠租金,张三多次催讨未果,遂将李四诉至法院。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四自第四个月起拖欠租金,至起诉时共拖欠租金3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李四承认拖欠租金的事实,但辩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无法正常居住,故无力支付租金。
张三则提交了房屋验收报告和房屋维修记录,证明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
法院认为,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李四拖欠租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法院认为,张三已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李四的辩称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因此,法院判决李四支付拖欠的租金3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三、专家点评1. 合同法原则的适用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即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依法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本案中,李四拖欠租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体现了法律对于违约行为的严厉打击。
这也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要严格遵守合同约定,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
3. 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房屋租赁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涉及到房屋的使用、维修、租赁期限等问题。
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房屋租赁合同的特殊性,依法保护了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4. 质量问题的认定本案中,李四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租金,但法院依法认定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这体现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事实的客观认定和证据的严格审查。
5. 法律责任的追究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李四支付拖欠的租金和违约金,这体现了法律对于违约行为的严厉打击,也提醒了当事人要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江苏省高院房屋租赁合同判例
江苏省高院房屋租赁合同判例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卖方信息: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方信息: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的物详细描述:标的物名称卖方同意出售给买方的标的物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标的物的名称在合同中应当明确,以确保双方对买卖的对象有一致的理解。
规格型号标的物的规格型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规格型号应符合买方对产品的具体需求和使用要求,并符合相关行业标准。
数量本合同所涉及的标的物数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的确定对于合同的履行至关重要,确保双方在交货和支付过程中没有争议。
单位标的物的计量单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的明确有助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准确核算标的物的数量和费用。
单价每单位标的物的单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单价的确定应基于市场价格和双方协商结果。
总价标的物的总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总价计算应基于单价和数量的乘积,且在合同中应当明确标明。
拖欠房租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双方于2019年6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某市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5000元,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租金。
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但此后一直未支付租金。
二、案件经过2021年7月,甲方多次与乙方联系,要求乙方支付拖欠的租金,但乙方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甲方无奈之下,于2021年8月向某市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支付拖欠的租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乙方在法庭上辩称,自己因工作原因导致收入减少,无力支付租金,请求法院判决甲方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同时,乙方提出甲方在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自己无法正常居住,要求甲方退还部分租金。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关于乙方提出的房屋质量问题,法院认为,乙方在入住前已对房屋进行验收,且未在合同中约定房屋质量问题,故乙方主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缺乏依据。
法院判决如下:1. 乙方应立即支付甲方自2020年6月起至2021年8月止拖欠的租金共计3万元。
2. 乙方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月租金的千分之五计算,自2020年6月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3. 乙方要求甲方退还部分租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拖欠房租纠纷案件,涉及租赁合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租赁合同的有效性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
合同约定了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主要内容,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疑难法律案件真实事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房屋租赁纠纷案是一起典型的疑难法律案件。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租给王某,租赁期限为5年。
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照约定支付了首期租金,并按月支付租金。
然而,在租赁期间,双方因房屋维修、租金支付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房屋维修责任划分2. 租金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3. 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三、案件分析1. 房屋维修责任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租赁物的维修义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出租人承担。
”在本案中,双方未对房屋维修责任进行明确约定。
因此,应按照法律规定,由出租人承担房屋维修义务。
2. 租金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
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应当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在本案中,王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王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3. 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王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李某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关于房屋维修责任,由出租人承担。
关于租金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王某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李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法律讲堂生活中的案例(3篇)
第1篇导语: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
本篇法律讲堂将通过对几个典型案例的解析,帮助大家了解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
一、案例一:租房合同纠纷【案情简介】张先生与李女士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租房合同,租金每月5000元。
合同约定,李女士在租期内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然而,李女士在租期内未经张先生同意,擅自将房屋隔断,并增加了一间卧室出租。
张先生发现后,要求李女士拆除隔断,恢复原状,但李女士拒绝。
【法律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性质或者用途。
”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用途或者结构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本案中,李女士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违反了合同约定,张先生有权要求李女士拆除隔断,恢复原状,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法律建议】在签订租房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租赁物的用途和结构,避免产生纠纷。
一旦发生纠纷,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例二: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案情简介】王女士在某公司担任人事专员,月薪8000元。
因公司经营不善,公司决定裁员,王女士被列入裁员名单。
王女士认为公司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也未支付经济补偿,遂向公司提出赔偿要求。
【法律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本案中,公司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王女士解除劳动合同,也未支付经济补偿,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向王女士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建议】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了解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如提前通知期限、经济补偿等。
一旦发生劳动合同解除纠纷,应及时收集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承租方拖欠租金纠纷案:违约行为与法律裁决
承租方拖欠租金纠纷案:违约行为与法律裁决一、案例详情在2022年初,出租方甲公司与承租方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乙公司租赁甲公司位于市中心的一处商业写字楼,每月租金为5万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每月5日前支付当月租金。
在合同履行的前几个月,乙公司都能按时支付租金。
然而,从2022年8月开始,乙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未能按时支付租金。
甲公司多次通过电话、邮件和书面通知等方式催促乙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但乙公司始终未能履行支付义务。
截至2023年5月,乙公司累计拖欠租金达45万元。
甲公司在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违约金以及解除租赁合同。
二、详细判例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庭审中,乙公司辩称,由于市场环境恶化,公司经营陷入困境,确实无力按时支付租金。
但表示愿意在未来一定时间内逐步偿还拖欠的租金,并希望能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甲公司则认为,乙公司的违约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且多次催告仍不支付租金,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应当解除租赁合同并支付拖欠的租金和违约金。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构成违约。
虽然乙公司提出经营困难的理由,但不能成为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合法借口。
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1.解除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
2.乙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甲公司拖欠的租金45万元。
3.乙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0万元。
三、律师点评在这起案例中,承租方乙公司未按时支付租金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尽管乙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进行辩解,但在法律层面上,合同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对于出租方甲公司而言,其在多次催告无果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明智的。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约定租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为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
民事法律案件真实判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以下简称“乙”)与被告(以下简称“甲”)于2010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3年,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3年5月31日止。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5000元,乙需在每月的1日前支付当月租金。
此外,合同还约定了房屋的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租赁期间,乙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租金,但甲未按合同约定对房屋进行必要的维修。
2013年4月,乙发现房屋存在漏水、墙体开裂等问题,多次与甲协商维修事宜,但甲以各种理由推脱。
2013年5月,乙因房屋质量问题无法正常居住,遂向甲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甲退还剩余租金和赔偿损失。
甲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甲是否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2. 乙是否有权解除合同?3. 甲是否应当退还乙剩余租金并赔偿损失?三、法院审理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承担房屋维修责任,解除租赁合同,退还剩余租金并赔偿损失。
甲答辩称,乙未能按时支付租金,故其有权解除合同,且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并非其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1. 甲未按照合同约定对房屋进行必要的维修,存在违约行为;2. 乙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租金;3. 房屋存在漏水、墙体开裂等问题,影响乙正常居住。
法院认为,甲作为出租人,有义务保证房屋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
甲未履行维修义务,导致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乙正常居住,其行为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乙有权解除合同。
关于退还租金和赔偿损失的问题,法院认为,甲违约在先,乙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乙有权要求甲退还剩余租金。
关于赔偿损失,法院认为,乙因房屋质量问题无法正常居住,其损失应由甲承担。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甲应承担房屋维修责任,对房屋进行维修;2. 乙有权解除租赁合同;3. 甲应退还乙剩余租金50000元;4. 甲应赔偿乙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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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判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追加大排大公司、文西分理处、新时代市场和荣达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经审理,杭州中院认为:益乐村与益爱公司1996年9月签订的补充协议及租赁合同,明确约定1994 年6月的租赁合同终止。
益乐村在收回4幢楼房后,应对益爱公司在其中的装修改建投资款委托有关部门审计,折抵益爱公司的租金。
但益乐村未按约定履行,便将4幢楼房另行出租他人后改建,致使现在无法审计,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应由益乐村承担。
而益爱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房租,已构成违约,益乐村据此要求终止租赁关系,由益爱公司支付拖欠租金的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鉴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存在违约行为,由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益乐村与益爱公司间的租赁关系终止后,益爱公司应归还房屋,文西分理处、大排大公司、荣达公司、新时代市场亦应随之归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该院于2000年2月2日作出以下判决:
一、益乐村与益爱公司1996年9月签订
的租赁合同终止履行。
二、益爱公司、新时代市场、荣达公司、大排大公司、文西分理处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其使用的位于杭州文三路北侧属益乐村的3号、6号楼房归还给益乐村。
三、益爱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益乐村房屋租金6394276元。
四、益乐村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益爱公司1、2、4、5号楼的改建装修、道路等投资款兀。
五、新时代市场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益乐村房屋使用费551000元。
六、驳回益乐村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益爱公司的反诉请求。
一审判决后,第三人大排大公司、文西分理处不服,分别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审被告益爱公司也曾提出上诉,但因其未按规定预交二审诉讼费,依法被视为自
动撤回上诉
大排大公司上诉称:我司与益乐村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同时又与益乐村、益爱公司三方订立协议,益乐村将其在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
并委托给益爱公司享有,我司已
按约支付了房租,原审判令我司承担腾退承租房,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
请求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益乐村辩称,三方协议为办理营业执照所用,不具有法律效力, 要求驳回大排大公司的上诉。
益爱公司对大排大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无异议。
文西分理处上诉称:益乐村与益爱公司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目的,系由益爱公司开办电子市场进行招商经营,且益乐村还出具授权书,将6幢房屋的出租权授予益爱公司,事实证明益爱公司原本就不是房屋的直接使用者;分理处据此与益爱公司签订合同,付清租金而取得承租房使用权的行为合法,且不存在履行合同义务的过错,原审判令分理处腾退房屋违反法律规定。
请求将案件发回重审或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分理处不需腾退房屋和享有继续使用的权利。
益乐村辩称,分理处与益爱公司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未经我村同意,属非法转租,要求驳回分理处的上诉请求。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益乐村
与益爱公司在履行租赁合同过程中均有违约之行为,原判终止合同的履行,并以各自过错相抵的认定合理,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但益爱公司基于其与益乐村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出租授权书,开办电子市场招商转租房屋;大排大公司、文西分理处、荣达公司、新时代市场等原审第三人据此与益爱公司订立租赁合同,依约占用房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符合本案各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追求的合同目的。
依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应从相互间合同的约定。
据此,为稳定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当事人的交易安全,在出租人益乐村与承租人益爱公司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履行后,益爱公司原与大排大公司等本案原审第三人间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应继续履行。
鉴于本案实际情况,益爱公司在上述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可由益乐村承受,大排大
公司等原审第三人已支付的租金,应由益乐村与益爱公司结算;未支付的租金,则由益乐村依合同行使权利。
上诉人大排大公司、文西分理处要求继续使用承租房屋的上诉主张成立,原判要求第三人腾退房屋的实体处理,及对益
爱公司应归还的3号、6号楼房中增添的附属物未作认定,均属不当,应予以纠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一H^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之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 年8月15日判决如下:
一、维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第
四、
六、七项。
二、撤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第
二、五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三、益爱公司应于本判决送达后30日内,将其使用的位于杭州文三路西益乐路1号属益乐村所有的3号、6号楼中的房屋,腾空
归还给益乐村。
四、益爱公司对3号、6号楼的房屋改建,由益乐村折价补偿益爱公司343184元,于本判决送达后10日内付清。
五、2000年2月1日至房屋实际腾退之日的租金,益爱公司应按1996年9月租赁合同确定的月租金数额,于腾退之日据实偿付给益乐村。
六、益爱公司原与大排大公司等原审第
三人间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益爱
公司的合同权利义务由益乐村承受。
[法理评析]
本案法律关系相对复杂,存在出租和转租两个法律关系,涉及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三方利益。
如何理解两个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尤其是当出租合同被要求终止时,如何认定转租合同的效力,成了本案的关键问题。
另外,本案的审理还涉及第三人的追加、附属物的认定、违约责任的处理、转租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等诸多法律问题,现择其要进行分析。
出租合同的效力及违约责任的处理
益乐村和益爱公司就房屋租赁先后签订有
合同两份和补充协议一份,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
对此,一审、二审亦无歧见。
益乐村在履行租赁合同过程中,没有按照约定对出租的楼房进行装饰和修通道路,在益爱公司自行出资修建后,又没有及时对益爱公司依补充协议交回的4幢楼房进行有关费用的审核,以折抵租金;而是直接将该4幢楼房出租给他人,导致被改建后无法审计,对本案的纠纷负有一定的责任,其行为已构成部分违约。
承租人益爱公司在出租人益乐村没有及时依约修膳房屋和道路的情况下,为推动合同履行,减少损失,主动垫资修建,值得肯定。
由于益爱公司和益乐村事后又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和新的租赁合同,明确将原租赁合同废除, 据此可以认定益爱公司对益乐村不按约修房建路的行为已达成谅解,双方的权利义务
以新的租赁合同为准。
一审法院驳回益爱公司的反诉应属正当。
惟益爱公司没有遵照新租赁合同的约定,逾期两个月以上未交租金,已构成对新合约的根本性违反,益乐村根据合同规定,要求终止履行租赁合同理由正当,
一审、二审法院对此均予以支持。
鉴于益乐村也有部分违约的事实,一审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三条的规定,判令双方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即益乐村承担怠于审计的风险,4
幢楼房的修缮及修路费用,主要参照益爱公司提交的“投资款清单”核定,其间损失由益乐村承受。
这样处理违约责任, 可谓自负其责,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转租合同的效力及合同主体变更
对出租合同,一审、二审都支持了益乐村的主张,同意终止履行。
但出租合同被终止后,转租合同的效力如何,是否应继续履行?两审法院意见有分歧,杭州中院根据益乐村和益爱公司出租合同“拖欠两月租金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规定,判令终止双方的租赁合同,除承租人益爱公司外,次承租人文西分理处、大排大公司、荣达公司、
新时代市场所占用的房屋亦应一并归还。
也
即出租合同的效力及于转租合同,出租合同被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终止。
这样处理,单从出租合同角度考虑,并无不当,但次承租人的权利却无端受损,值得推敲。
二审浙江高院经审理,否
定一审对转租合同效力的判定,改判继续履行转租合同,由益乐村取代益爱公司继受合同的权利义务。
应当说,二审的判决是有相当的开创性的。
第_,出租合同被终止,转租合同的效力并不当然终止。
上述情形,转租合同的效力究竟如何,法无明文规定。
虽然益乐村曾将房屋的“出租权”书面授予给益爱公司,益爱公司转租房屋及第三人承租房屋并无不当,但事后益乐村和益爱公司签订的新租赁合同中又约定“拖欠两月收回房屋”,可
见从合同的规定看,益乐村授权益爱公司转租并非无条件,一审法院也正是据此判令
“收回房屋”。
但问题是,转租合同依法成立并在履行之中,次承租人的合同权利亦应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从权利的来源看,不论出租还是转租合同,其终极权利都来源于
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拥有的合法的使用权、收益权,本案中益乐村将房屋出租给益爱公司,
就是出租人对其房屋使用权能的一种处分。
在益爱公司“拖欠租金”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依法终止出租合同的效力,是对出租人租赁物使用权的一种保护。
转租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