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研究生毕业证书制作及颁发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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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研究生毕业证书制作及颁发暂行规定
同研(2001)164号
(2004年8月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毕业证书的申报、审批及制作、颁发工作,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毕业证书是毕业生取得学历资格的重要凭证,各单位对于研究生毕业证书的申报及颁发工作应予高度重视。
第二条一般情况下,各单位应于每月底(寒、暑假除外),将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的研究生,以《同济大学研究生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申报表》的形式,报研究生院管理处。研究生院管理处在下月底前,完成毕业证书的审核、报研究生院主管领导审批,及证书的制作工作。
第三条毕业证书由研究生所在学院(系、所)负责颁发。各学院(系、所)凭毕业生的《同济大学研究生离校循环表》,集中到研究生院管理处领取毕业证书。未办理离校手续的毕业生,不能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条毕业生应按研究生院的统一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指定部门采集电子图象(因故未在规定时间内采集的,应及时补充采集)。未被采集电子图象的毕业生,将无法制作毕业证书。
第五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同济大学研究生毕业证书制作颁发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