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管理)细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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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工作条例(2008年11月25日校第九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总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同济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制定本条例。

二、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任职要求

2.本校在职教师申请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1) 具有教师资格。

(2)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了解并遵守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

(3) 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所从事的研究方向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承担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它有重要价值的项目,科研经费充足。

(4) 年龄在人事部门规定的退休前三年。

3.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具备的岗位任职条件

(1) 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或研究员;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或副研究员,其所在学科应是评估质量良好、有两届以上博士生毕业的国家重点学科或上海市重点学科,并是学校批准的可由部分副教授或副研究员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学科。

(2) 原则上全程指导过1届以上(含1届)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良好,且承担一定工作量的研究生教学任务。

(3) 须具有以下科研业绩:

A.申请人文社科类学科和建筑学学科:近五年,应作为第一作者或国际学术期刊的通讯作者在SSCI、A&HCI、CSSCI收录的学术期刊源或经全国性学科专业指导机构认定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或在国内外学术期刊发表并已被SSCI、A&HCI检索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或正式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或学术译著);近三年,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过本学科领域的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作为主要成员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

B.申请理学、医学类学科:近五年,应作为第一作者或国际学术期刊的通讯作者在SCI收录的学术期刊源上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或在国内外学术期刊发表并已被SCI检索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或正式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或学术译著);近三年,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过本学科领域的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作为主要成员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或获得过国内外发明专利。

C.申请工学类学科:近五年,应作为第一作者或国际学术期刊的通讯作者在SCI或EI收录的学术期刊源上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或在国内外学术期刊发表并已被SCI或EI检索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或正式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或学术译著);近三年,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过本学科领域的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作为主要成员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或获得过国内外发明专利。

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或副研究员应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过国家级基金项目。

4.硕士生指导教师应具备的岗位任职条件

(1) 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

士学位的讲师,其所在学科应是评估质量良好、有两届以上博士生毕业的国家重点学科或国家重点培育学科或上海市重点学科,并是学校批准可由部分讲师担任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学科。

(2) 开设过本科或研究生课程。

(3) 须具有以下科研业绩:

近五年,应作为第一作者或国际学术期刊的通讯作者在本学科学术期刊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或正式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或译著);近三年,作为第一负责人或主要研究成员承担过本学科领域的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作为主要成员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或获得过国内外发明专利。

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应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本学科领域的被检索论文,有本人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科研项目经费。

5.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1) 我校聘任期内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员。

(2) 符合第2款除第(1)项外的各项基本条件和第3款的岗位任职条件。

6.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所辖学科范围内可制定高于本条例导师岗位任职条件。

三、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任职资格审核审批程序

7.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须填写《同济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表》,并提供本人相关证明材料和科研成果,经学科专业委员会初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8.申请硕士生指导教师,须填写《同济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审批表》,并提供本人相关证明材料和科研成果,经学科专业委员会初审,学位评定

分委员会审核审批通过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办公室备案。

9.申请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须填写《同济大学聘任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表》,并提供本人相关证明材料和科研成果,经学科专业委员会初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聘任期一般三年。

10.原则上不聘任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对聘任期的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如本人申请、学科需要,可按程序同聘为兼职硕士生导师。特殊情况,院系提出学科需要聘任兼职硕士生导师申请,经校长批准后,方可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审批。

四、认定调入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规定

11.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两院院士。

(2)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3) 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研究生院单位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4) 经校人事处批准引进的优秀人才,并是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单位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12.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两院院士。

(2)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3) 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研究生院单位的硕士生指导教师。

(4) 经校人事处批准引进的优秀人才,并是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单位的硕士生指导教师或是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单位的硕士生指导教师。

13.认定审核审批程序

(1) 认定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须填写《同济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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