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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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研究生奖学金制度_研究生奖学金制度条例

2023研究生奖学金制度_研究生奖学金制度条例

2023研究生奖学金制度_研究生奖学金制度条例研究生奖学金制度篇1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拔尖创新人才,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19号)精神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19号),特设立“湖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为做好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人事档案在校且无固定工资关系的全日制脱产在读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四)按学校规定报到和注册,在规定学制内学习。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0元,获奖比例为100%。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等奖每人每年8000元,获奖比例为40%;二等奖每人每年5000元,获奖比例为30%;三等奖每人每年3000元,获奖比例为30%。

每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

第五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第一学年按照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和入学前科研成果进行综合评定,从第二学年开始按照研究生课程成绩和科研成果进行综合评定和动态管理。

其中,推荐免试的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全部获得不低于二等奖的学业奖学金。

第六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学金。

第七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

组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研究生院院长担任,成员由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计划财务处、纪检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

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领导、协调和监督全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湘潭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管理办法》

《湘潭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管理办法》

附件:湘潭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工作实施办法为吸引博士研究生优质生源,探索博士研究生选拔培养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硕博连读”是指招生单位从本单位已完成规定课程学习且成绩优秀,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的在学硕士生中择优遴选博士生的培养方式。

“硕博连读”资格的取得需经“硕博连读”导师推荐,占用学位点指标,并通过学院和学校的考核。

第二条“硕博连读”选拔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把科研创新能力作为选拔的首要因素,注重考核创新精神、科研能力和培养潜质。

第三条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学科方可招收“硕博连读”生。

“硕博连读”学生的博士、硕士专业须相同或相近,以保证培养过程的连贯性。

第四条鼓励各学位点招收“硕博连读”研究生,同时,需保证质量,宁缺毋滥。

每个博士生导师每年招生“硕博连读”研究生不超过1名。

第二章选拔条件第五条院系、学位点从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学生中择优遴选: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校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硕士学位课程及非学位课程成绩合格。

3.科研创新能力强,具备博士研究生的培养潜质。

4.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体检规定。

第六条在读硕士期间受到任何处分者、课程考试有重修记录者、未按规定缴清各类费用者,不得参加选拔。

第三章选拔程序与办法第七条“硕博连读”选拔程序:1.导师推荐。

博士生导师推荐符合硕博连读基本条件的硕士生,并填写推荐材料。

2.学位点院系审核。

各院系组织以院长为组长,博士点负责人、分管副院长与博士生导师代表为成员的5-7名专家,对申请人的“专业综合知识”、“科研成果”、“创新精神和培养潜能”进行综合考核,并作出具体评价;审核申请人的基本选拔条件和业绩材料,确定候选人名单,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3.学校评审。

研究生院对院系上报名单进行资格审查等复审,并报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核。

湖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动态管理办法2015

湖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动态管理办法2015

湖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动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健全完善研究生成长成才机制,着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和《湖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湖大研字【2014】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学院成立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与动态管理工作。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动态管理工作要贯彻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从硕士研究生第二学年开始实行动态管理。

由学院根据研究生的政治表现、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业绩与工作态度等情况,在不突破学校下达给学院各类学业奖学金指标的基础上综合考核评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

第五条硕士研究生在第二学年申请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格者,应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人事档案在校且无固定工资关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4.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5. 在规定的学制内学习并按学校规定报到和注册。

6. 在第一学年所修学分不低于20学分,且所修课程全部考试合格;7. 一等学业奖学金申请者第一学年所有课程学习成绩规格化加权平均分在本学院排名前60%,二等学业奖学金申请者第一学年所有课程学习成绩规格化加权平均分在本学院排名前80%,课程成绩规格化加权平均分计算办法见附件;8. 学术学位硕士生以本人为第一作者,或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作者单位必须为湖南大学),在CSCD、CSSCI、SCI来源期刊或更高层次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受课程成绩排名限制,可优先获得一等奖学金。

专业学位硕士生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六条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和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动态管理实施办法并公示3个工作日后提交研究生院备案。

湘潭大学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湘潭大学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附件:湘潭大学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突出培养学生社会责任、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湘潭大学学生奖学金包括政府奖学金(含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学年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社会资助奖及经学校批准的其他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高考统一录取的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籍学生。

第三条参评奖学金的基本条件1. 政治思想素质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德高尚。

2.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上进,成绩好。

3. 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

第四条奖学金评选标准、比例和金额(一)政府奖学金政府奖学金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奖学金名额、金额及条件等按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执行。

(二)学年综合奖学金学年综合奖学金用于奖励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思想品德高尚,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1. 学年综合奖学金以专业年级为基本单位评定,对学生上学年度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综合素质进行测评,采用计分制评出获奖者的等级。

学院根据学校制定的综合测评指导意见制定实施细则,组织测评。

2. 学年综合奖学金共分甲、乙、丙等奖。

甲、乙、丙等奖共占参评学生总人数的30%,其中甲等奖占参评学生总人数的7%,奖励金额为1500元/人;乙等奖占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0%,奖励金额为1000元/人;丙等奖占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3%,奖励金额为500元/人。

(三)单项奖学金1. 新生奖学金特别奖新生奖学金特别奖用于奖励高考文化成绩特别优秀的新生,具体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按学校制定的相关新生奖励政策执行。

2. 基础学科专业奖学金凡就读我校哲学、历史学、中国共产党历史、思想政治教育、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化学等基础学科专业的学生,从大学三年级开始,按专业年级进行综合测评,名列前30%者,给予当年学费全免的奖励;名列前31-50%者,给予当年学费半免的奖励。

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XXXX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要求,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勇于创新、积极实践,依据《XXXX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和《XXXX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评选范围及条件第三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XXXX大学全日制全脱产研究生,根据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或综合考核情况,按等级享受学业奖学金。

第四条参评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学生,应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三)全日制全脱产;(四)个人档案(含学籍和人事档案)转入我校;(五)未超出基本学制年限。

第五条评选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六条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业奖学金评选资格;已获评学业奖学金者,取消其所获奖项,并停发或追回该考核年度奖学金。

(一)触犯法律受到公安机关处理;(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三)拖欠学费或有其他不良诚信记录;(四)在科学研究过程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五)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研究生;(六)超出基本学制年限的研究生;(七)在考核年度有学位课程考核不通过的研究生;(八)中期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

第七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兼评其他奖助学金。

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按照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定总测评成绩排名顺序及学校分配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在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范围内确定国家奖学金初评结果。

第三章奖励设置和评定第八条学制3年的硕士研究生可以参加3次学业奖学金评选,学制2-2.5年的硕士研究生可以参加2次学业奖学金评选。

湘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湘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湘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教育的公平公正和研究生的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年第2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全日制在籍博士、硕士研究生。

港澳台研究生、国外留学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执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研究生新生(以下简称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效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向学校研究生院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应填写《湘潭大学研究生学籍表》,领取研究生证和校徽。

研究生要积极投保各种人身保险,保险费用自理。

第五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在复试录取时申请并填写《湘潭大学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经所在院系同意后,报送研究生院审核,可予保留入学资格:(一)现役国防生;(二)全国青年志愿者研究生支教团成员;(三)应征入伍者(新生报到前办理);(四)其他国家政策支持的各类计划不能到校学习者。

第六条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1至2年。

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当年的招生计划。

学校为录取考生打印《录取登记表》,盖章后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

第七条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必须在保留期满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同时附上新生所在地(单位)对其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鉴定,由研究生院审核,签发入学报到通知书,按第九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湘潭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湘潭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湘潭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教育厅《湖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湘财教〔2014〕2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人事档案在学校的全日制脱产硕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定向、委培除外)。

获得奖励的硕士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申请条件、标准及范围第三条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4.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四条学业奖学金资助总比例为招生人数的80%,资助的等级、相应的比例和奖励额度见表1。

其中哲学、历史、马克思主义理论、数学、物理学、化学、力学等学科专业的学术学位研究生,以及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各资助等级的人数比例相应增加10%;经济、管理、法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各资助等级的比例为相应等级人数的50%。

表1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资助比例和奖励额度资助等级资助比例学业奖学金标准(元)特等20%10000一等20%8000二等20%5000三等20%3000注:特等奖学金比例在接收推免生完成后,再进行分配,全校控制在招生计划人数的20%。

第五条新生学业奖学金:(1)推免硕士研究生给予特等学业奖学金;(2)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达到我校自划线的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优先给予二等及以上学业奖学金;(3)各院(系)可根据学校分配的学业奖学金名额和学校学业奖学金分配原则,制定学院(系)评定细则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六条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学院(系)可根据研究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学研究、学术创新、组织管理、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情况,自行制定评定细则,进行综合评定,根据评定结果,调整和确定学业奖学金等级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湘潭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

湘潭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

湘潭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充分调动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的积极性,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教育厅《湖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湘财教〔2014〕2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助学金的适用对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人事档案在学校的全日制脱产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定向、委培除外)。

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资助标准第三条研究生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1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的身份发放研究生助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的身份发放研究生助学金。

第三章助学金的管理与发放第五条研究生助学金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学校主要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审核发放等工作;学院负责拟定助学金发放名单、登记造册等工作。

第六条研究生助学金每年发放10个月,按月发放。

第七条研究生在读期间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将停发助学金:(一)超过规定学制年限或延期毕业;(二)个人档案调离学校;(三)无故欠缴学费;(四)年度考核不合格;(五)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第八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第九条研究生新生入学当年9月30日前档案不调入学校的,不享受助学金;研究生正常学制内最后一学年调出档案的,不改变助学金的发放,攻读期间其他任何时候调出档案的,从档案调出的下个月起停发助学金。

研究生任何时候终止学业的,从下个月起停发助学金。

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以前文件中有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湘潭大学研究生校长奖条例

湘潭大学研究生校长奖条例

湘潭大学研究生校长奖条例第一条为了激励研究生奋发学习,创新进取,发现和奖励优秀研究生,特设立湘潭大学校长奖。

湘潭大学校长奖设特等奖和优秀奖两级。

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分别评审。

第二条凡取得湘潭大学学籍的全日制脱产研究生,热爱湘潭大学,遵纪守法,品学兼优,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方面做出一定成绩,均可申请此奖。

每位研究生在校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期间,可分别申请获奖一次。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申请校长奖条件申请人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在相应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一)申请优秀奖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社会科学类硕士生在CSSCI收录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自然科学类硕士生在SCI、EI收录期刊及相应级别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

2、在科学技术上取得一定成果,或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一定贡献,表明确实优秀,经相关学科2名权威专家推荐。

(二)申请特等奖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社会科学类硕士生在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自然科学类硕士生在SCI、EI收录期刊及相应级别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

2、在科学技术上取得一定成果,或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一定贡献,表明确实特别优秀,经相关学科2名权威专家推荐。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申请校长奖条件申请人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在相应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一)申请优秀奖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社会科学类博士生在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自然科学类博士生在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2、在科学技术上取得较大成果,或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表明确实优秀,经相关学科2名权威专家推荐。

(二)申请特等奖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社会科学类博士生在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且至少有1篇发表在学校认定的一类期刊上或2篇发表在学校认定的二类期刊上;自然科学类博士生在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且至少有1篇发表在相关二级学科公认的最高级别及以上刊物上。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是高校对于优秀研究生的表彰和激励,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条件,促进他们在学术研究和学术成果方面的突破与发展。

为了科学、公正地评选和管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高校需要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管理办法。

首先,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与资助方面,高校应当坚持公正、科学的原则。

评选的主要依据是研究生的学业成绩和科研成果。

学业成绩包括研究生的学术水平、课程成绩等方面的综合评估,科研成果包括论文发表、专利申请、科研项目参与等方面的考核。

同时,还应当充分考虑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团队合作精神等综合素质。

其次,高校应该建立健全的评选机制。

评选机制应该包括初评、复评和终评三个环节。

初评主要由导师对研究生的学术表现进行评估,复评由学院或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查和评估,终评则由学校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最终决定获奖名单。

评选机制应当明确标准、程序,确保评选工作的公正、公平。

在评选过程中,应该避免评委与被评选者有利益关系,确保评选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第三,高校还需要建立完善的奖学金资助机制。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助应当包括经费方面的支持和其他形式的激励措施。

对于学术成绩优异的研究生,可以提供免学费、提供生活补助金等经济支持;对于科研成果显著的研究生,可以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提供科研项目的启动经费等。

同时,高校还可以向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提供更好的学术资源、学术平台和科研环境,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学术支持和指导。

最后,高校应当加强奖学金管理和监督。

学校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应当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资助、发放和管理进行监督,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对于评选程序中存在的不合理、不公正的情况,应当及时纠正和改进,确保评选机制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同时,高校还应当加强对学业奖学金的使用和管理监督,确保奖学金的使用符合资助目的,真正起到激励和支持研究生学习和科研的作用。

总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管理办法是高校对于研究生学术成果的表彰和激励机制。

湘潭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湘潭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湘潭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优秀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旨在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等文件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评定原则,充分尊重学科和导师对研究生的评价意见。

通过奖学金的评定起到奖优助学、奖优促学的积极作用,并充分激励品德优秀、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突出、在社会实践、社会活动、科技创新和学术文化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三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研究生工作部、监察处、社科处、科技处、财务处、校团委主要负责人,各学院院长为成员。

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学院应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一般由7~11人组成。

由院长任主任,学院分管领导、一级学科学位点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及研究生代表为成员。

评审委员会负责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汇总、报审等工作,并指定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五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次人民币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次人民币2万元。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申请对象为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研究生按照其注册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湘潭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分细则表

湘潭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分细则表

湘潭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分细则表
(研究生干部类)
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具有奉献精神和团结协作意识;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成果突出,恪守学术规范,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大,综合表现优秀;
5.担任学校研究生会、研究生团委主要干部任职一届以上,工作责任心强,态度积极热情,群众基础好,工作成绩突出。

6.积极参与社会实践调研及社会公益活动,成效显著,成果在高级别杂志发表,或得到相关部门采纳及媒体关注。

评分标准:
1.满分100分,分为任职、社会活动、思政表彰、科研(含学术竞赛、暑期调研、论文发表等三部分)四大项,各项分值满分为20、40、5、35分。

2.佐证材料有效期为研究生在读期间。

3.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干部类)按四项得分总和排名。

得分相同者,按社会活动得分排名。

1.任职计分标准
2.社会活动计分标准
3.思政表彰计分标准
4.科研计分标准
. .。

湘潭大学学生奖学金暂行条例

湘潭大学学生奖学金暂行条例

湘潭大学学生奖学金暂行条例为了进一步适应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积极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教育法规,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使广大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社会主义事业合格接班人和建设者,根据国家教育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一条湘潭大学学生奖学金设新生奖学金、基础学科专业奖学金、学年综合奖学金、特困优秀大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及经学校批准的其他对学生的奖学金。

第二条凡属高考统一录取的普通本、专科在籍学生均有资格参评湘潭大学学生奖学金。

第三条参评奖学金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德优良,表现良好。

2、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上进,成绩好。

3、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

第四条奖学金评选类别、比例和金额1、新生奖学金被我校录取的考生中,凡在高中阶段获国际、国家奥林匹克竞赛金、银、铜牌者,分别奖励10000元/人、5000元/人、3000元/人,获省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2000元/人、1000元/人、500元/人;体育保送生中达到国家健将级运动员标准,一次性奖励5000元/人;国家一级运动员一次性奖励3000元/人。

参加国家级个人比赛获项目前三名者,分别一次性奖励3000元/人、2000元/人、1000元/人;参加省级个人比赛获项目第一名者,一次性鼓励1000元/人。

以上奖励不重复计算,只取最高奖。

文艺类保送生参照体育类执行。

2、基础学科专业奖学金凡就读我校哲学、历史、数学、物理、化学等基础学科专业的学生,从大学三年级开始,按专业年级进行综合测评,名列50%者,给予当年学费全免的奖励。

3、学年综合奖学金(1)学年综合奖学金以专业年级为基本单位评定,根据学生每学年度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综合素质进行测评统计,采用计分制评出获奖者的等级。

湘潭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湘潭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湘潭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优秀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旨在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等文件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评定原则,充分尊重学科和导师对研究生的评价意见。

通过奖学金的评定起到奖优助学、奖优促学的积极作用,并充分激励品德优秀、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突出、在社会实践、社会活动、科技创新和学术文化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三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研究生工作部、监察处、社科处、科技处、财务处、校团委主要负责人,各学院院长为成员。

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学院应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一般由7~11人组成。

由院长任主任,学院分管领导、一级学科学位点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及研究生代表为成员。

评审委员会负责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汇总、报审等工作,并指定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五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次人民币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次人民币2万元。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申请对象为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研究生按照其注册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湘潭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举措

湘潭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举措

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系电通,力1根保过据护管生高线产中0不工资仅艺料可高试以中卷解资配决料置吊试技顶卷术层要是配求指置,机不对组规电在范气进高设行中备继资进电料行保试空护卷载高问与中题带资2负料2,荷试而下卷且高总可中体保资配障料置2试时32卷,3各调需类控要管试在路验最习;大题对限到设度位备内。进来在行确管调保路整机敷使组设其高过在中程正资1常料中工试,况卷要下安加与全强过,看度并25工且52作尽22下可护都能1关可地于以缩管正小路常故高工障中作高资;中料对资试于料卷继试连电卷接保破管护坏口进范处行围理整,高核或中对者资定对料值某试,些卷审异弯核常扁与高度校中固对资定图料盒纸试位,卷置编工.写况保复进护杂行层设自防备动腐与处跨装理接置,地高尤线中其弯资要曲料避半试免径卷错标调误高试高等方中,案资要,料求编试技5写、卷术重电保交要气护底设设装。备备置管4高调、动线中试电作敷资高气,设料中课并技3试资件且、术卷料中拒管试试调绝路包验卷试动敷含方技作设线案术,技槽以来术、及避管系免架统不等启必多动要项方高方案中式;资,对料为整试解套卷决启突高动然中过停语程机文中。电高因气中此课资,件料电中试力管卷高壁电中薄气资、设料接备试口进卷不行保严调护等试装问工置题作调,并试合且技理进术利行,用过要管关求线运电敷行力设高保技中护术资装。料置线试做缆卷到敷技准设术确原指灵则导活:。。在对对分于于线调差盒试动处过保,程护当中装不高置同中高电资中压料资回试料路卷试交技卷叉术调时问试,题技应,术采作是用为指金调发属试电隔人机板员一进,变行需压隔要器开在组处事在理前发;掌生同握内一图部线纸故槽资障内料时,、,强设需电备要回制进路造行须厂外同家部时出电切具源断高高习中中题资资电料料源试试,卷卷线试切缆验除敷报从设告而完与采毕相用,关高要技中进术资行资料检料试查,卷和并主检且要测了保处解护理现装。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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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教育厅《湖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湘财教〔2014〕2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人事档案在学校的全日制脱产硕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定向、委培除外)。

获得奖励的硕士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申请条件、标准及范围
第三条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四条学业奖学金资助总比例为招生人数的80%,资助的等级、相应的比例和奖励额度见表1。

其中哲学、历史、马克思主义理论、数学、物理学、化学、力学等学科专业的学术学位研究生,以及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各资助等级的人数比例相应增加10%;经济、管理、法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各资助等级的比例为相应等级人数的50%。

表1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资助比例和奖励额度
资助等级资助比例学业奖学金标准(元)特等20%10000
一等20%8000
二等20%5000
三等20%3000
注:特等奖学金比例在接收推免生完成后,再进行分配,全校控制在招生计划人数的20%。

第五条新生学业奖学金:
(1)推免硕士研究生给予特等学业奖学金;
(2)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达到我校自划线的的全日制本
科毕业生,优先给予二等及以上学业奖学金;
(3)各院(系)可根据学校分配的学业奖学金名额和学
校学业奖学金分配原则,制定学院(系)评定细则
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六条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学院(系)可根据研究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学研究、学术创新、组织管理、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情况,自行制定评定细则,进行综合评定,根据评定结果,调整和确定学业奖学金等级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七条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及其他助学金。

第八条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学业
奖学金和下一年度奖学金的参评资格:
(1)无故欠缴学费;
(2)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者隐瞒不利
信息,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行为;
(3)年度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
(4)在培养计划规定期间内,未按期通过学位论文开题
或中期考核;
(5)在科学研究工作中,违规操作,导致损失或者后果
严重;
(6)存在抄袭他人作品、著作、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
(7)违反考试纪律;
(8)一学年内无故离校10天以上(含10天);
(9)其他违反校纪校规受纪律处分。

第九条硕士研究生新生入学当年9月30日前档案不调入学校的,三年不享受学业奖学金;一、二年级研究生调出档案的,从档案调出的下个月起不再享受学业奖学金,并按研究生院确定的调出档案日期,以每学年10个月的时间计算,退回学校相应的学业奖学金;三年级研究生调出档案的,不影响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研究生任何时候终止学业的,从退学日的下个月起不再享受学业奖学金,并以每学年10个月的时间计算,退还学校相应的学业奖学金。

第十条 办理休学的硕士研究生,休学期间停发学业奖学金;提前毕业的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停发学业奖学金。

第三章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
导、研究生院及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

负责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二条 学院(系)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系)主要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及研究生代表组成,学院(系)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

负责制定本学院(系)学业奖学金细则,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三条硕士研究生新生的学业奖学金等级每年复试后确定。

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于每年9月评定。

第十四条 学院(系)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

根据细则进行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确定本单位的推荐名单,并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学院(系)应将本单位的推荐名单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第十五条 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学院(系)推荐名单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条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系)公示期内向本学院(系)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如研究生对本学院(系)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四章资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八条 研究生院将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名单提交学校财务处,财务处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研究生学业奖学
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第二十条 各学院根据学校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定结果,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级硕士研究生开始实施,以前文件中有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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