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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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体现因材施教理念,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行完全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本科各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五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三至六年(五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四至七年)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实施完全学分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所在院(系)书面或电话请假。

未请假超过入学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新生因患病或应征入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对于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文中“医院”均指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每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行为及其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须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每年秋季学期,学生须缴纳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是指大学对本科生学籍进行管理和规范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具体内容可能因大学而异,但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 准入要求:规定了学生被录取为本科生的条件,包括高考成绩、学科要求等。

2. 学籍注册:规定了学生入学后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3. 修读年限:规定了本科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四年,也有部分学校将学习年限延长到五年。

4. 学分要求:规定了本科生需要完成的学分数目,以及各门课程的学分要求。

5. 选课规定:规定了本科生应该在每学期选修的课程数量、种类、学分等。

6. 成绩评定:规定了本科生的考试评分制度,包括百分制、五级制等,并明确了达到各种成绩级别的相应标准。

7. 学位授予:规定了本科生满足学位要求后,学校将授予学位的程序和条件。

8. 毕业要求:规定了本科生毕业的条件,包括完成规定的课程学分、通过毕业论文、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等。

9. 学籍异动:规定了各种学籍的变动情况,如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

总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是为了保证学生在学业、学风、学纪等方面的正常、有序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关于学生学籍管理若干问题.

关于学生学籍管理若干问题.

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 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退回父 母或监护人所在地。
Southwestern University
二、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
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 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离校;10个工作日内无故不办
关于学生学籍管理若干问题
教务处 吴能表
http://192.168.135.190/wnb/
Southwestern University
一、关于学制问题
第二条 标准学制为四年,按四年制制定培养方案。
第三条 施行学分制管理,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学生可在三至六年内 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达到相关要求,准予毕业,毕业
Southwestern University
四、课程选修、免修、免听、辅修、重修
第十条 学生修读课程分为公共课程、专业课程和实践环节三大类。公 共课程分为全校公共必修课和全校通选课;专业课程分为学科大类必 修课(大类招生专业)、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实践环节包括实 习、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生产劳动等。 第十一条 学生应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在学院选课指导小组指导下制定 个人学习计划,安排好各学期所修课程和学分。每学期学生选修学分 数由学生自主决定,但一般不得低于16个学分,不得高于30个学分。
Southwestern University
二、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按学校规定缴 纳学费和其他费用后,持学生证到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只有经过注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学习自主权,规范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籍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施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校学历的管理,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在籍注册、学业成绩管理、学籍变动、毕业资格审查、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学历证明颁发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的全日制本科生。

基本修业年限为两年的全日制第二学士学位和全日制专科起点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体育预科生的学籍管理除另有规定外,遵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全日制本科生的学籍主管部门为学生处和教务处。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超过两周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舞弊入学者,无论何时,一经学校查实,即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编入下一届学生序列。

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湘潭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湘潭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湘潭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05年8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二周。

未请假而不按期报到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体检由湘潭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

对被发现患有疾病不适宜在校学习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康复的,由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学生经治疗康复后,应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一周内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

第六条每学期,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有效证件到所在学院报到,并办理网上注册手续。

学生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二周前(含第二周),按规定缴清本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办理暂缓注册审批手续。

未经学校批准逾期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七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制为四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

学生可以提前毕业,但在校学习时间不能少于三年;也可以延期毕业,但最长年限自入学时起连续计算累计不超过六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大学学籍管理有哪些条例

大学学籍管理有哪些条例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_大学学籍管理有哪些条例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接到学生处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一般为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未按期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

欲取得学籍者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向所在院(系)递交申请,并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院(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经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

经学校审查符合入学体检标准者,报主管校长批准,经批准入学者,随下一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不符合学校新生入学体检标准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已经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到学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

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缴纳本学年应缴纳的学费。

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凡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请假程序按本规定第九条办理。

逾期两周不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未注册的学生不享有在校学生的待遇。

第六条本科学制四年。

本科生在校修读年限一般为四年。

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修读年限。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于第五学期末提交申请。

准予提前毕业学生的学籍列入毕业年级,届时达不到毕业要求而无特殊原因者,按结业离校。

第七条学生一般应按照所在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修读课程。

学有潜力的学生,可以根据课程开设要求自主确定学习进程,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跨年级修读课程。

第八条学生修读课程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选课手续。

未办理选课手续者不能听课或参加考试,否则成绩无效。

一学期缺课时数达三分之一(含)者,取消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考试成绩以“0”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记。

无故不参加期末考试或考试不交卷者,按旷考处理,考试成绩以“0”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记。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含留学生)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当年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手续者,应当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暂缓办理入学手续,暂缓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如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并办理相关手续,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首次入学资格保留期为一年。

未办理相应申请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

审查和复查合格并按规定办理了其他入学手续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身体复查不合格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暂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复查证明己康复,可以在新学年开始前三个月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结果不合格并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不宜在校学习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取消其学籍。

有违法违纪行为的,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学生需按学校规定办理有关缴费手续后,方可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学生在校期间,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学费。

未注册取得学籍的学生不享有参加学校教学活动等在校生的相应权利。

第六条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按时缴费的学生,须在新学年报到注册前一个月书面向学院(系)提出缓缴申请,经学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核,并送学生处、财务处批准后可以缓交,缓交期限不得超过学生本人的承诺期限。

湘潭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湘潭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湘潭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湘潭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湘大教发〔2017〕21号关于印发《湘潭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校属各有关单位:《湘潭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湘潭大学2017年9月14日湘潭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要求及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院(系)根据相关信息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院(系)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报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取消入学资格。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及年限如下:(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为身心健康状况暂时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二)创新创业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三)参加海外游学等其他原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四)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因身心健康状况、创新创业或海外游学等原因不能按期入学的,由新生在学校规定的报到入学时间,向所在院(系)提出保留入学资格的书面申请,院(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应征入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 新生应至入伍地县(市、区)征兵办领取并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由征兵办统一盖章后,于每年9月20日前将《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入伍通知书复印件等材料统一送至教务处。

第四条新生应当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并按本规定第二条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湘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湘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湘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教育的公平公正和研究生的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年第2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全日制在籍博士、硕士研究生。

港澳台研究生、国外留学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执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研究生新生(以下简称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效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向学校研究生院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应填写《湘潭大学研究生学籍表》,领取研究生证和校徽。

研究生要积极投保各种人身保险,保险费用自理。

第五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在复试录取时申请并填写《湘潭大学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经所在院系同意后,报送研究生院审核,可予保留入学资格:(一)现役国防生;(二)全国青年志愿者研究生支教团成员;(三)应征入伍者(新生报到前办理);(四)其他国家政策支持的各类计划不能到校学习者。

第六条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1至2年。

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当年的招生计划。

学校为录取考生打印《录取登记表》,盖章后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

第七条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必须在保留期满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同时附上新生所在地(单位)对其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鉴定,由研究生院审核,签发入学报到通知书,按第九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湘潭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湘潭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湘潭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05年8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二周。

未请假而不按期报到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体检由湘潭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

对被发现患有疾病不适宜在校学习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康复的,由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学生经治疗康复后,应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一周内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

第六条每学期,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有效证件到所在学院报到,并办理网上注册手续。

学生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二周前(含第二周),按规定缴清本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办理暂缓注册审批手续。

未经学校批准逾期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七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制为四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

学生可以提前毕业,但在校学习时间不能少于三年;也可以延期毕业,但最长年限自入学时起连续计算累计不超过六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湘潭大学本科学生提前毕业及延期毕业管理办法

湘潭大学本科学生提前毕业及延期毕业管理办法

湘潭大学本科学生提前毕业及延期毕业管理办法.湘潭大学本科学生提前毕业及延期毕业管理办法湘大教发〔2008〕15号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湘潭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制为四年,学生可以提前毕业,也可延期毕业。

提前毕业是指提前一年修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与高一届学生同时毕业的情况;延期毕业指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延长学习时间的情况。

为规范提前毕业和延期毕业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1、在读三年级有学籍学生;2、已取得的学分达到本专业毕业要求总学分的四分之三。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延期毕业。

1、在读四年级有学籍学生;2、自入学时起连续计算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3、未达到毕业或学位授予要求;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延期毕业并办理相关手续,学校视自动放弃继续学习资格,作自动退学处理。

三、申请提前毕业或延期毕业的办理程序1、申请提前毕业程序(1)学生本人填写《湘潭大学本科学生提前毕业申请表》;(2)每年9月份将填写的申请表及所修课程成绩单报所在学院审核;(3)学院按要求将汇总表报教务处、学工处和招生就业指导处备案。

2、申请延期毕业程序(1)学生本人填写《湘潭大学本科学生延期毕业申请表》;(2)学生将申请表交学院签署意见后,于6月底以前报教务处审批;(3)教务处审批同意后,申请延期毕业并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应办理相应学籍异动手续;申请延期毕业并离校的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离校,并将办理好的离校手续单交所在学院学工办保管。

四、申请提前毕业及延期毕业学生应遵守以下规定1、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2、延期毕业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的奖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等有关待遇;3、办理离校手续离校学生,应经常主动和学院联系,并经常查看学校网页上的各项通知、公告。

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教育教学和学分制管理改革,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

第二章入学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本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新生入学须知》和学校的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教务处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务处和财务处。

第三十二条学校允许本科学生在入学一年后转专业一次,依据《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八章休学与复学第三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经医院诊断认为必须全时休学疗养者;(二)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三)学生因创业而申请休学者;(四)由于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四条学生要求休学,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审批。

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休学时,需交验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其他原因申请休学须详细叙述理由,并交验必要的证明,休学一般以学年为单位计算。

第三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自理,参加医疗保险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湘潭大学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规定

湘潭大学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规定

附件:湘潭大学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根据本科专业设置情况及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修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所要求的各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一)申请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的学生通过重修或重考取得的必修课程(不含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学分数未超过35学分,申请其他学科门类学士学位的学生通过重修或重考取得的必修课程(不含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学分数未超过20学分;或必修课程(不含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

(二)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或合格;或艺术类专业学生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或参加权威机构组织的出国语言考试成绩达到出国要求。

(三)代表湘潭大学参加学科竞赛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四)代表湘潭大学参加省级体育比赛(含相当于省级的地区选拔赛)取得金银铜牌或前三名;或代表湘潭大学参加国家级及以上体育比赛取得奖牌。

(五)代表湘潭大学参加全国性文艺比赛获国家级奖励。

(六)被录取为全日制研究生。

(七)港澳台侨联招、来华留学本科学生。

第四条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授予其学位:(一)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超过1次。

(二)超过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自取得本科学籍时起连续计算,普通本科学生不超过六年,专升本学生不超过四年)。

(三)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规定条件的。

第五条学位授予时间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6月、9月、12月分别授予学位一次。

第六条学位授予程序(一)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校要求,对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初审和汇总,并向教务处提交拟授予名单及相关材料。

(二)教务处对院系提交的名单及材料进行复审。

(三)教务处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拟授予名单及相关材料。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为了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权益,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学生学籍是指本科、研究生以及在各类高等教育机构学习的学生的基本档案,包括学习成绩、学习进度、学业评价等内容,是高等教育质量监控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学生自主学习、自我发展,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努力培养各类高层次、复合型的人才。

第四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由各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并与相关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组织等部门密切合作,形成学生学籍管理的多元化发展模式。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变更第五条学籍注册是指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提供的材料和程序,向学校报到注册并办理学籍手续。

第六条学籍注册包括报到登记、个人信息更新、体检等环节。

学校应提供便捷、高效的报到登记服务,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

第七条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籍注册手续,对于未按时注册的学生,学校有权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取消学籍资格等。

第八条学生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学校进行更新,学校要及时记录并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九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提前向学校请假,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迟报到。

第三章学业进度与评价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应按学校赋予的课程计划进行学习,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分要求。

第十一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按照规定的学时和学分要求参加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的学习成绩、学术考核和学业评价应真实、客观,不得作弊、篡改或抄袭。

第十三条学生对学业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学校应建立相应的申诉机制并进行审核处理。

第十四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有特殊情况需休学、退学或转专业的,应按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学籍管理与奖惩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全面、准确的记录和管理。

湘潭大学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规定

湘潭大学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规定

湘大教发〔2008〕27号关于印发《湘潭大学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通知校属各单位:《湘潭大学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日湘潭大学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按文学、历史学、哲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理学、工学、医学等九个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符合以下基本要求的普通本科毕业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自入学时起连续计算累计不超过六年)内申请授予湘潭大学学士学位,否则不能授予学士学位: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及其以上处分未超过1次。

4、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达到下列条件中的任意一条:(1)CET4成绩改革前达到50分或改革后达到410分;或艺术类专业学生全国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或参加权威机构组织的出国语言考试成绩达到出国要求;(2)授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的学生通过重修或重考取得的必修课程(不含实践教学环节)学分数不超过35学分,授予其他学士学位的学生通过重修或重考取得的必修课程(不含实践教学环节)学分数不超过20学分;(3)参加学科竞赛获得省级三等奖及其以上奖励;(4)参加省级体育比赛(含相当于省级的地区选拔赛)取得金银铜牌或前三名,参加国家级及以上体育比赛取得奖牌或名次;(5)代表学校参加全国性文艺比赛获国家级奖励;(6)在国际国内重要学术期刊以湘潭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公开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其中SCI、EI收录期刊的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或CSCD、CSSCI、北京大学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期刊的第一作者;(7)以湘潭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取得专利授权,其中的发明专利前三名完成人,或实用新型专利前两名完成人,或外观设计专利的第一完成人;(8)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著作权人;(9)被录取为硕士研究生(不含研究生课程班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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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05年8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二周。

未请假而不按期报到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体检由湘潭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

对被发现患有疾病不适宜在校学习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康复的,由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学生经治疗康复后,应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一周内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

第六条每学期,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有效证件到所在学院报到,并办理网上注册手续。

学生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二周前(含第二周),按规定缴清本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办理暂缓注册审批手续。

未经学校批准逾期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七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制为四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

学生可以提前毕业,但在校学习时间不能少于三年;也可以延期毕业,但最长年限自入学时起连续计算累计不超过六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八条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或提前报考硕士研究生。

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延长学习时间。

提前毕业、提前报考硕士研究生或延长学习时间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考核、成绩评定与学分第九条学生每学期应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和《湘潭大学本科学生选课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选定所修课程并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选课后不参加课程学习者(获准免听者除外),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及格。

第十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的组织和管理按《湘潭大学考试管理规定》执行,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一条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的学分数原则上不得少于20个学分,各专业学生毕业应取得的学分详见各专业教学计划。

第十二条学校采用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方法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

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成绩成绩等级绩点 90-100 优 A 4.085-89 A- 3.7 82-84 良 B+ 3.378-81 B 3.075-77 B- 2.7 72-74 中 C+ 2.368-71 C 2.064-67 C- 1.5 60-63 及格 D 1.060 以下不及格 F 0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1.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绩点×学分数2.一学期或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第五章多修、辅修、重修、补修、免听与缓考第十三条学校按专业教学计划确定各专业学生每学期修读的标准学分数。

学生如需超标准多修学分,应按《湘潭大学本科学生选课管理办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学校实行辅修专业修读制度,鼓励学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基础上,辅修另一个专业。

辅修专业的管理按《湘潭大学辅修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必修课程考试不合格者,均应重修。

选修课程考试不合格者,可以重修,也可以按照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改修其他课程,重修或改修按《湘潭大学本科学生选课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学生不得重修已合格的课程。

第十六条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后,应补修转入专业已经开设但本人尚未修读的课程。

第十七条学生多修、辅修、重修、改修或补修,均应按规定缴纳修读费。

第十八条学生经学校同意,可在与学校有协议的其他高等院校及科学研究机构修读课程,学校根据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认定学分。

第十九条学生对已选定修读的课程,可按程序申请免听。

获准免听课程的学生,必须参加该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课程考核。

第二十条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共体育课、实验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准申请免听。

对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修读体育课程的学生,体育教学部可依据校医院的证明,为其另行安排适当的体育教学和考核。

经考核合格,可取得体育课学分。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故无法参加已修读课程的考核,可按《湘潭大学考试管理规定》申请缓考,缓考课程按重修课程对待。

学生无故不参加已修读课程的考核,作旷考论,旷考按《湘潭大学考试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重修或缓考课程不单独安排教学,学生可参加以后学期该课程的学习。

学生应主动向所在学院教务部门咨询或上网查询重修、缓考的有关事项,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三条学生原则上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读一年级或二年级学生,可允许提出一次转专业申请:1、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2、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3、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学生;2、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的学生;3、艺术类等学科专业通过面试考核接收的学生;4、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5、应予以退学的学生。

第二十五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学校在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六条考虑到人才培养的计划性,各学院同意转出或接收的转专业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该专业该年级入学注册人数的15%,外语类专业应控制在10%以内。

第二十七条学生转专业按以下办法办理:1、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填写转专业申请表,于每学期第一周前交至相关学院审批,学生所在学院及接收学院应在申请表上签署明确的意见;2、接收学院应于每学期第一周将拟接收学生的申请表汇总并交教务处,逾期教务处不予受理;3、学校在每学期第二周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审批,被批准者,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部门办理办理有关手续;4、学生转专业前所修课程成绩将如实记录在其成绩总表中,转专业学生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学校予以认定。

第二十八条学生转学(转出和转入)应在每学期开学前,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学: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湘潭大学的;3. 招生时确定为委培、定向生的;4. 应予退学的;5. 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申请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未经批准及未办理相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第七章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第三十条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

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习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

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1、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伤、因病须停课治疗和休养六周以上的;2、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强烈要求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二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

经学校批准可以续休,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二年。

第三十三条学生休学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我校相关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学生休学期间应遵纪守法,注意人身安全,学生休学期间的一切行为,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三十五条学生通过学校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六条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应于期满前两周内办理复学手续。

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学校不再保留其学籍。

对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准复学。

第三十七条因病休学学生办理复学手续时,须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八章试读、退学与取消学籍第三十八条学生一学年内取得的学分未达到30个学分,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学生书面警示。

第三十九条学生一学年内取得的学分(包括重修取得的学分)未达到15个学分者,由学校编入下一年级试读,试读期一学年。

在试读期内取得的学分(包括重修取得的学分)达到或超过20个学分者,自动解除试读,可在试读班级继续学习。

第四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1、试读期内取得的学分(包括重修取得的学分)未达到20个学分者;2、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达到结业条件者;3、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4、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7、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教育无效者;8、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应作退学处理者。

第四十一条按第四十条规定作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文件并送达本人,同时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三条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于退学文件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湘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办理。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取消或注销学籍:1、因违法、违规、违纪被学校开除学籍的;2、按第四十条规定作退学处理的;3、学生死亡;4、其他原因,按规定应予取消或注销学籍的。

第四十五条学生被取消学籍后,有关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1、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2、退学前学满一年者,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可于两周内向学校申请办理肄业证书,否则,学校不再出具任何证明或证书;3、取消学籍学生不得复学。

第九章毕业、结业与肄业第四十六条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并予以毕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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