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学校学籍管理条例
学校学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校在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是学生在学校注册所拥有的身份标识和有关教育事务的信息档案。
第四条学籍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公正、便捷、规范的原则,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学籍管理的具体职责由教务处负责。
第六条各学院、学部应当按照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执行学籍管理的具体任务。
第七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学籍信息报告和统计制度,加强学籍信息管理和对教学工作的支持。
第二章学籍的获取及管理第八条学生在入校时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提供真实的个人身份和学业水平证明材料,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九条学籍注册手续包括个人身份证件(或者户口簿或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审核、学籍卡的发放等程序。
第十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把学生信息及时录入学籍管理系统,保证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妥善保管个人学籍卡,禁止私自涂写、污损、随意转让和丢失。
第十二条学生因故需更换学籍卡、证明材料等,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对于弄虚作假而注册入学的学生,依法取消其学籍。
第三章学籍变更和审查第十四条学生因故需要变更学籍信息的,应当向学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修改。
第十五条学生因休学、复学、转专业、转学等原因需要办理学籍变更手续的,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申请。
第十六条因学业进展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学籍管理部门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对学籍信息修改;情况不明的,应当依法核实。
第十七条学生的学籍发生变化,与之有关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四章学籍档案管理第十八条学籍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学校规定建立、保存和管理。
第十九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对学籍档案进行分类、归档、借阅、查阅、保管和毁损处理,并严格遵守学生的个人隐私保密原则。
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籍管理制度
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籍管理制度一、学生入学1.招生对象:高级中学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及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
2.招生方式:统一招生考试、自主招生和推荐免试录取三种方式。
二、学生学籍管理1.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由学校统一管理,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奖惩记录等。
2.信息变更:学生如有个人信息变更,应及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供证明材料,如户口迁移证明等。
3.学分管理:学生学习期间所修学分需满足学院的学分要求,并经过相关教师审核确认。
4.学籍异动:对于学生的休学、退学、转专业、转学等学籍异动,需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学生评定管理1.学生评分:学生学习成绩按照百分制进行评定,包括平时成绩、考试成绩、论文成绩等。
2.成绩查询:学生可通过学校教务系统查询自己的成绩情况,并在成绩查询期限内提出申诉。
3.课程重修:学生如在门课程不及格,可申请重修该课程,但成绩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4.学术违规处理:对于学术违规行为,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等。
四、奖励和处分1.奖励措施: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课外活动、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进行奖励,包括奖学金、荣誉称号等。
2.处分措施:对于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形象或侵犯他人利益的学生,学校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包括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等。
五、学生毕业和离校1.毕业资格:学生在完成学业规定要求后,经学校审核确认,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2.离校手续:学生离校前需办理相关手续,包括缴清所有费用、退还校园卡、归还图书馆借阅书籍等。
3.毕业证书保管:学生毕业证书由学生本人保管,不得私自乱放、涂写或转让。
总结:以上是对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籍管理制度的1200字以上的介绍,学籍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证学生的学习质量和学校的教育质量具有重要作用,通过明确的规定和管理流程,能更好地引导和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同时,学籍管理制度也应不断完善,与时俱进,适应社会和学校的发展需求。
运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运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院学字〔2009〕38号(经院学字〔2010〕25号、〔2011〕38号、〔2012〕39号修正)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部〔2005〕21号令),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学院按照国家招生政策,经省招考中心批准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本人或家长应向学生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报到,或请假未准且逾期两周不报到,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所交费用按学院规定清退),对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所在系签署意见,报学生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时填写的姓名、年龄、籍贯、身份证号码等,均以入学证件和报考高等学校时所填写的有关材料为准,本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五条1、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学生需交齐本学年学杂费,自应报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凭计财处收据到系办公室注册。
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时,学生自应报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学生证到系办公室注册。
2、因交不足学费而不能按时注册的学生,应在每一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的第一周内,从学生处网页下载《运城学院特困生缓交学费申请审批表》,按规定程序办理缓交手续,自应报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凭缓交通知单到系办公室注册。
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更好地服务全体学生,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全日制的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办理缓报到手续,缓报到期限不得超过2周;对未办理手续不按期入学或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一律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在指定时间上报教育部进行新生网络注册获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将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三级甲等医疗单位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的,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此间的医疗费和交通费均自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康复者,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经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或保留超过一年者取消入学资格,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学生应当在开学后2周内,到所在系部办理注册手续。
凡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教务处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留级与退学第七条在一年期间,学生参加课程补考后,仍有60%课程不及格,应予留级,如果没有相同的专业提供给留级学生,该生可继续跟随原班学习,或者留级到相近的专业中学习。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二)经三级甲等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四)开学后2周内未办理注册手续且无正当事由的;(五)本人申请退学的。
学院普通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院普通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在三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
治疗期间,不享受我校在籍学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
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到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先缴费,后注册。
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事先请假,按规定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五条专科学制为三年,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准予毕业。
第六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修业年限为5年。
第三章考勤与纪律第七条学生应依法履行努力学习的义务,按时参加学校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完成学业。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缺课。
第八条上课、实验、实习、军训、社会实践以及学校组织的其他教育教学活动都要进行考勤,考勤由任课教师或活动组织者负责。
一个学院的学籍管理制度
一个学院的学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权益,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本制度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
第二条学籍管理是学生教育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学院管理学生的重要手段。
学院将严格按照学籍管理制度,对学生学籍进行综合管理,为学生创设良好学习环境。
第三条学院学籍管理制度适用于全日制各专业的本科和研究生学生。
第二章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学院学籍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科学的原则,保障学生的个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学院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学生为中心,服务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六条学院学籍管理应当紧密结合学院的教学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学生的学习生活权益。
第七条学院学籍管理应当加强教育引导,促进学生的自主学习,培养学生的自主管理能力。
第三章学籍管理的组织机构第八条学院学籍管理由学院学生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九条学院学籍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学籍管理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学籍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学院学籍管理工作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教师和工作人员,加强学籍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学籍管理的基本内容第十一条学院学籍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对学籍档案进行登记、归档和管理。
第十二条学院学籍管理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学生提供的学籍信息应当真实有效。
第十三条学院学籍管理应当加强对学生学业和行为的监管,规范学生的课堂表现和学术行为。
第十四条学院学籍管理应当对学生的奖惩行为进行记录,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定档案。
第十五条学院学籍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学生学籍异动制度,及时处理学生的学籍异动情况。
第十六条学院学籍管理应当针对学生的学业发展情况,开展个性化的学业指导和辅导工作。
第五章学籍管理的具体要求第十七条学院学籍管理应当建立信息化的学籍管理系统,提高学籍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
第十八条学院学籍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学生党员和团员学籍管理制度,促进学生党员和团员的发展。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学校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以向招生办公室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和期限规定如下:(一)患有疾病、申请创业或出国出境进修,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查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以整年为单位,最长不超过1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查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学院专科(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院专科(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在报到日期前向学校书面请假。
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者请假后逾期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并上报省教育厅。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按下一学年新生入学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到校报到,按学校规定缴费后办理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应按规定及时核对本人电子注册信息。
信息有误的,须及时向所在学院反馈,逾期未反馈的,后果自负。
第三章课程修读第七条学生必须按照学校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各类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
第八条专科(高职)专业的学制一般为三年,部分专业为两年。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院(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学历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第三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职业学院(职业技术学院)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将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入学体检复查由校医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校医院确认,暂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新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手续。
不能如期者,应当履行暂缓手续。
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条件的,学院不予。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
第七条学籍相关要求另见《职业学院(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三章学制、学习期限及学分第八条学院实行学年学分制。
各专业基本学制为三年。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照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五条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专科标准学制为三年,以此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一)本科学生在4-6年内、专科学生在3-5年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的毕业学分,可以毕业,但毕业学制一律以标准学制计。
学习年限超过标准学制规定时间仍未修满学分者,须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住宿,水电费,课程学习费等)。
超过修读年限仍未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未取得相应学分者,作结业处理;(二)学生修读年限不含休学或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的时间;第六条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提前或推迟毕业。
某校学籍管理制度规定
某校学籍管理制度规定
,以下为其中的内容:
一、学籍管理原则
1.依法管理:学籍管理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办法执行。
2.公平公正:学籍管理不偏袒任何个体,确保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贯穿始终。
3.多元发展:学籍管理注重学生的多元发展,鼓励学生实现个性化、全面发展。
二、学籍管理范围
1.学籍注册:新生入学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学籍注册,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信息。
2.学籍变更: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如有学籍相关信息发生变化,需要及时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3.学籍异动: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休学、退学、转学等,需要按照规定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三、学籍管理措施
1.学分管理:学校设立统一的学分制度,对学生进行学分累计和评定,确保学生学业进度。
2.奖惩制度:学校建立奖励和处分机制,激励学生积极进取,同时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3.学业辅导:学校提供学业辅导服务,帮助学生解决学业问题,提升学习能力。
4.考勤管理:学校对学生的考勤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学生按时出勤、完成学习任务。
5.学籍档案管理:学校建立完善的学籍档案管理系统,确保学籍信息的安全和准确性。
四、学籍管理监督与评估
1.学籍管理监督:学校建立学籍管理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学籍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学籍管理评估:学校定期对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不断优化学籍管理服务。
技师学院学籍管理制度
技师学院学籍管理制度一、总则技师学院学籍管理制度是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本制度适用于技师学院全体在校学生。
二、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1. 依法管理:学籍管理工作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学生管理工作。
2. 公平公正:学籍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保障每一位学生的权益平等。
3. 诚实守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维护学校形象和社会公德。
4. 尊重个性:学籍管理工作应尊重每一位学生的个性和特长,引导学生全面发展,实现个性化管理。
5. 注重效率:学籍管理工作应高效率、高质量地进行,提高管理效能,为学生提供优质服务。
三、学籍管理工作流程1. 入学前管理(1)招生录取:根据学校招生计划和录取条件,经过审核录取符合条件的学生,签订入学协议。
(2)入学注册:新生入学后需按时到指定地点进行注册,提供真实、详尽的个人信息资料。
(3)课程选修:新生根据学校要求和个人兴趣选择相应的课程,办理选课手续。
(4)入学培训:新生入学后进行入学培训,了解学校规章制度和学习习惯。
2. 在校期间管理(1)日常管理:在校学生需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加各类学习和活动。
(2)学业管理:学生需合格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门课程学习,按时参加考核。
(3)考勤管理:学生需按时按要求上下课,不得早退、晚归,迟到早退次数达到一定次数将影响学籍。
(4)处分管理: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措施。
3. 离校管理(1)休学和复学:学生如需休学,需提前向学校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复学时需提供假期期间的学习情况。
(2)退学和转学:学生如需退学或转学,需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 监督机制:学校将建立学籍管理监督机制,通过考核、评比等形式对学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2. 评估机制:学校将建立学籍管理质量评估机制,定期对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完善管理制度。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和培养优秀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各类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教育机构的全日制本科大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合理、便于管理和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大学生学籍由入学名册、在校登记册、在籍档案、毕业档案等构成,并实现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每年举行全国统一高考招生录取,高等教育机构按照考生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志愿排序等原则进行招生录取。
第六条新生入学前,应进行体检和学籍核查,符合相关要求者方可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七条学籍核查主要包括对新生户籍、身份证明、高考成绩等进行审核,确保招生信息真实有效。
第八条入学注册手续包括缴纳学费、办理学生证、签署学生违纪承诺书等。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军事训练、思想政治教育等必修课程,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方可获得在校生身份。
第十条跨校转学、退学、休学、复学等学籍变动,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在籍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大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籍档案及时、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在校注册学生,每学年应参加学院组织的学习与生活检查,对不合格者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学校应准确记录学生考勤情况,定期公布学生迟到、早退、旷课等情况。
第十四条学校应定期对学生评估学习成绩,及时通报学生个人成绩。
第十五条学校应按照学生培养计划,组织学生参加实践实习、社会实践等课外活动,推动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如有不良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应及时处理,并做出相应处罚。
第四章毕业与离校第十七条学生毕业前应完成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并达到毕业要求。
第十八条学生毕业前应参加学校组织的毕业综合考试或论文答辩,评定毕业成绩。
第十九条学生如需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应按照学校规定提前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医药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医药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医药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医药职业学院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学籍管理工作,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的教学秩序,确保学校的良好发展,学院特制定了一系列学籍管理规定。
以下是医药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一、学籍的确认与注册1. 学籍的确认:新生入学后,需办理学籍确认手续。
学生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到学院学籍管理办公室进行确认,学院核实无误后方可确认学籍。
2. 学籍的注册:每年的开学前,学生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学生证等相关材料到学院学籍管理办公室进行学籍注册。
二、学籍变动管理1. 转专业:学生如需转专业,需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向学院提出申请。
经学院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转专业手续。
2. 休学与退学:学生在学习中遇到特殊情况需休学的,需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后批准。
如学生不符合学院规定的休学条件,则不予批准。
学生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后,按照学校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3. 毕业与离校: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毕业条件完成学业,通过毕业审核后方可离校。
三、学籍档案管理1. 学籍档案建档:学院为每位学生建立学籍档案,档案内应包含学生的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内容,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密。
2. 学籍档案借阅:学生如需查阅自己的学籍档案,需填写借阅申请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院学籍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待学院审核通过后方可查阅。
3. 学籍档案转递与销毁:学生因转学、毕业等原因离校时,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学籍档案转递手续。
对于毕业或离校一定年限后无人认领的档案,学校有权进行销毁。
四、学籍管理责任与监督1. 学生个人责任:学生须自觉遵守学校规定,如实提供个人信息,配合学校开展学籍管理工作。
对于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 学院管理责任:学院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学籍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学院各部门、各班级也有相应的学籍管理责任,需做好学籍档案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陕西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陕西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陕西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凡按照国家招生计划经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向招生就业处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后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入学报到时应进行健康复查,重大病情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核查。
新生所患疾病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应在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回家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
逾期不离校就医者,取消保留的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向学校申请提出入学,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随原录取专业新生学习;如果原录取专业在当年重新入学时发生变化,可随当年相近专业学习。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注册具体办法见《陕西理工学院学生学籍注册管理办法》。
第三章考勤第七条学校对在籍学生实行考勤,学生考勤工作由各院(系)负责。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大学生学籍管理主要包括以下要求和规定:1. 注册与报到:大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注册与报到,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材料。
2. 学籍档案: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奖励与处分记录等内容。
3. 学习成绩管理:学校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学习成绩的管理和评定,包括考试成绩、课程成绩、综合评定等。
4. 学生评价与奖励: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学科竞赛成绩、学术研究成果等进行学生评价和奖励,包括奖学金、荣誉称号等。
5. 学籍变动管理:学生的学籍变动,如休学、退学、转专业等,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办理,并及时更新学籍档案。
6. 毕业与离校管理:学生的毕业和离校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办理,包括毕业审核、毕业证书颁发等。
7. 学生处分管理: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学术道德的学生,学校有权进行相应的处分管理,包括警告、留级、开除等。
8. 学生权益保障:学校应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学生的学习权益、生活权益、参与权益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学籍管理规定可能会因不同学校、不同专业和不同层次的教育而有所差异,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概述,具体规定还需参考学校的相关文件和规章制度。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大学生的权益,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
这些规定对于大学生来说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际意义,需要学生们在大学期间认真对待和遵守。
接下来,将从几个方面对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详细的介绍。
首先,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明确了学生入学和注册的相关要求。
入学时,学生需要提交相关的入学材料和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本、高中毕业证书等。
注册时,学生需要按时完成注册手续,并缴纳学费等费用。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学生的身份真实合法,并保证学院的正常运行。
其次,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明确了学生的学习和成绩要求。
上海电力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五条按照教学计划开设的所有课程和其它教学环节(包括实验、实习、设计等)均要进行考核,考核合格 方能取得相应的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学生的成绩档案。
第六条考核方式分为笔试和非笔试。非笔试是指以完成大型作业、设计、论文等形式进行的考核;笔试是指 以试卷形式进行的考核,笔试又可以分为闭卷和开卷两种形式。教师采用非笔试或开卷等考核形式,应在开课初 向学生公布。
第一条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本人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与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 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与所在街道或乡镇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 不得超过两周。两周内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处(逾期一天按旷课四节计,有课且超过四学时的 按实际学时计,以下同)。未经学校批准而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转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满足一定条件的一年级学生,在第一学年结束时,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在全校范围内自由选择专业, 详见《上海电力学院一年级学生转专业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也可允许转专业或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 校或其它高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 分学生的专业。 第三十条除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转专业外,其它情况下学生申请转专业或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1、转专业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和转入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经主管校长报校长 办公会审批。
第十八条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因病或事不能参加考试的,应提前办理缓考手续。考试过程 中突发疾病不能坚持考试的,事后凭相关医疗证明可补办缓考手续。擅自缺考以旷考论,不予缓考,该门课程必 须重修。已办理缓考的课程必须按时参加缓考考试,否则该门课程需重修。缓考成绩根据考试成绩如实记载。
昭通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昭学院通〔2020〕51号)
昭通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昭学院通〔2020〕5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是对学生的学习资格和学习状态及结果的认定。
凡我校学生,只有取得学籍才能享有我校有籍学生的权利,才能获得在我校学习、生活以及学业期满符合条件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资格。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我校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学校请假。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请假期满,应到校报到。
凡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而未报到(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审核不合格者,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将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新生报到后,由学校在一定期限内安排体检复查。
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的学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由其办理离校手续,自行治疗,但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符合体检要求,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在读各年级学生应按时返校,并到所属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在学生证上盖注册章。
学生毕业离校时,学生所属学院应在学生证上盖注销章。
(一)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办理请假手续。
学生在未注册之前,不享受有籍学生的待遇。
无故延期两周不注册的学生,学院应报教务处按自动退学处理。
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是指对全日制学生的基本信息、学籍变动等进行管理的规定。
下面是一般性的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 学籍材料的收取和管理:学校应当及时收取学生的入学报名材料,并进行统一管理,包括学生的身份证明、户口簿、毕业证书等。
2. 学籍信息的登记和更新: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按规定登记学生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并及时更新学生的学籍信息。
3. 学籍变动的申请和审批:学校规定的学籍变动,如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生应当按规定进行申请,学校相应部门进行审批。
4. 学籍证明的开具:学生在需要证明自己学籍的情况下,可以向学校申请开具学籍证明,学校应当及时提供学生的学籍证明。
5. 学籍管理的信息保密:学校应当对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未经学生本人同意向外泄露学生的学籍信息。
6. 学籍管理的违规处理:学生在学籍管理过程中,如提供虚假材料、违规转学等,学校可以根据规定进行违规处理,包括给予警告、纪律处分等。
以上是一般性的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可能因学校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学校有权对学生的学籍进行管理和监督。
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全日制学生的学籍,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日制学生指的是在学校注册的正式学生,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学籍是全日制学生在学校期间的一种身份证明和管理手段,学籍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学籍管理是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对全日制学生进行注册、报到、转专业、留级、休学、退学、毕业等管理的过程。
第五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学籍管理委员会是负责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机构,设立教务处作为学籍管理委员会的具体执行机构。
第七条全日制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学习、积极参与课程、热爱科学研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XX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来信并附证明,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不予注册。
但经本人申请,学校可以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应当回家治疗,并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年度的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
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始时,学生应当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第六条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
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包括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等。
选修课是指学生为了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反映专业方向要求,学生可以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选择修读的课程。
第七条选修课分为限制性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两种。
限制性选修课是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了选择范围和必须达到的要求的课程。
学生选修时必须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选修。
任意选修课是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只规定了学生必须达到的学分要求,学生可以在所属学历层次(如本科生应在本科层次)本校开出的课程中自主选择修读的课程。
第八条学生在导师或班主任的指导下,按照本专业的培养计划和各系公布的开课计划进行选课,并办理规定的选课手续。
第九条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不应低于20学分(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最后一学期可以除外),有特殊困难的学生,经系主任批准可适当降低选课的学分;最高一般不应超过30学分,以使学生有较合理的学习负担。
第十条允许学习成绩好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经批准后免听有关课程的全部或部分。
学生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5以上,本人可持学习成绩证明,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书面同意后,可不跟班听课,但仍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跟班参加考试,成绩在合格以上者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一条学生已修读过的课程或自学过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
(一)学生以前已修读过的课程,其教学要求相当于(或高于)拟修读课程的,可提交考核成绩证明及有关材料,经系主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修该课程,并承认该课程的学分。
(二)学生通过自学拟申请免修下一学期的某门课程,须提交该课程的自学材料,经该课程任课教师审核,指导教师或班主任同意,系主任批准,并参加本学期该课程的考试,成绩在合格以上者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二条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实验课、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听与免修。
学生因生理原因,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其它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合格后,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三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由学生所在系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XX学院学生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每门课程的学分计算,以这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以学期(每学期以18周计)为计算单位。
(一)一般课程的学分计算办法为,该课程的课时数除以18;(二)独立开设的实验课、课堂讨论、习题课等学分的计算方法与本条第一款相同,但其学时数应折半计算;(三)集中进行的专业实习和社会调查等课程,每周为1学分;(四)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每周为1学分,一般不超过12学分;第十五条各层次学生应修满的课内学分数为:四年制本科160-170学分;三年制专科130-140学分。
学生具体的毕业最低学分,以该生入学年级、毕业(结业)证书注明的专业和学历层次,本校制订的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为准。
第十六条学生在一学年内所修课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当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就读(相当于留级、降级):(一)一学年内应当修读的必修课程,实际获得的学分少于该学年必修课程总学分一半;(二)一学年实际获得的学分少于25学分;达到以上情况,同时也达到退学规定的,按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修读的学分,超过其入学以来应修学分总数30学分,且后续课程中的必修课程已经取得15学分以上(含15学分),可以向学校申请编入原专业上一年级就读(相当于跳级)。
申请编入毕业班就读的,应当同时办理申请提前毕业的手续。
第三章成绩考核第十八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含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下同)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同一名称的课程,分两个或更多学期开设的,每一学期都以一门课程评定成绩、计算学分、统计学分绩点。
其中任何一学期不合格的,都必须重修。
未经教务处批准,不能以后续学期的成绩合格为理由要求认定先前学期成绩合格,也不能申请免修(或免于重修)先前学期的课程。
第十九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成绩以期末考核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方可获得有关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条考试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
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计分,以期未考试成绩为主(约70%),适当考虑平时成绩(约30%),评定总评成绩,作为该课程的学期成绩。
第二十一条独立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等课程的考查成绩,可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
第二十二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由学生处组织。
第二十三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四条一门课程的学习中,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该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应跟随下一年级重修该课程。
(一)缺课(含请假、旷课等)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二)该课程中有实践教学(如实验、实习等)的必学项目未完成(或未达到合格水平)者。
第二十五条学生因公务、生病或特殊情况可以申请缓考。
申请缓考应当在该课程考试前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经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缓考成绩以正常成绩记载。
除因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外,学生未批准缓考而缺考(含旷考)的,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该课程应当重修。
学生因学校或上级部门公务需要,外出工作3周以上(含3周)者,其因公耽误的某一阶段考试或考查,经教务处批准,可由所在系根据任课教师给予的平时学习成绩及外出公务实绩评定其课程成绩。
第二十六条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依据《XX学院学生处分条例》,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一次重考机会。
第二十七条必修课考核不合格的,必须重修。
限制性选修课考核不合格的,可以重修,也可以在满足限制要求的前提下另选。
任意选修课考核不合格的,可以重修,也可以按学生的意愿另选,如已满足学分要求也可放弃。
在校学习期间,重修可以多次进行,直至成绩合格或学生对成绩满意为止。
重修的课程一般不得申请免修和免听。
重修需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一定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为便于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
百分制的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90分折合4.0绩点,91分折合4.1绩点,余类推,下同);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59分以下折合为0绩点。
五级记分制的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优秀折合4.5绩点;良好折合3.5绩点;中等折合2.5绩点;及格折合1.5绩点;不及格折合为0绩点。
重修的课程,记载原成绩的同时,记载重修后的成绩,并按照重修后成绩最高的一个成绩计算绩点。
第二十九条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成绩的折算绩点数乘以该课程的学分数;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该学期所学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学期所修课程的学分总数。
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课程学分总数。
第三十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的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辅修的具体办法,按照《XX学院主辅修制实施办法》执行。
辅修其他专业或课程的成绩、学分、绩点,与主修专业的课程情况一并登记到学生本人的学籍档案。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一)有特殊才能和志趣,经考核,证实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二)因公伤事故或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诊断,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三)学校认为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四)第一学年学分绩点班级排名前10%,对转入专业有志趣者。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二)由专科转入本科者;(三)体育、艺术类转入其他专业者;(四)本科三年级及其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及其以上者;(五)招生时确定了定向、委托专业的;(六)应予退学的;(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四条学生申请转专业,须由本人申请,所在系推荐,转入专业所属系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
学生转专业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三十五条转专业后,学生应当完成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并达到学分要求,方能毕业。
转专业前,修读的课程和取得的学分,凡教学要求高于或相当于转入专业要求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对应的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