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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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加强全日制在校生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发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我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院报到。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在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进行复查。经过复查合格,准予注册的,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或回原单位进行治疗。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教务与科研处提出入学申请,并附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必须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到学院财务审计处按规定缴纳学杂费、住宿费等费用,凭缴费收据到所在系(部)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注明注册日期并加盖注册章。第二学期开课前一天,由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系(部)办公室统一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六条因故不能按规定日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系(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他高等学校其它系(专业)学习者;
3、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系(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八条学院根据毕业生就业方向,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变化,招生专业的设置情况,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转系(专业)。
第九条学生转系(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学院向省高教主管部门电子注册学籍备案之前提出申请,符合条件者,经教育厅审查批准后办理转系(专业)手续。
第十条学生转系(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系(部)申请。转系(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系(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转系(专业)审批表,经所在系(部)同意,拟转入系(专业)审核,由学院教务与科研处审批。
2、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系(专业),已修完的学分处理可按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3、转入其它学校者,经两校同意,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批准(跨省者须经两地主管高校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区公安部门。
第四章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生所在系(部)审核,教务与科研处批准,可申请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上课按实际授课学时计,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按每周26学时计,下同);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二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学生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服兵役除外)。
第十三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4、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十四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并填写《停学审批表》,由所在系(部)
审查,教务与科研处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停学期间,学院对其在外活动不承担任何管理责任。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十五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复学。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下一年级若无原专业时,编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3、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4、凡退学的学生,一律不得复学。
5、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五章退学
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2、休学期满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3、经学院动员,因病休学而不休学者;
4、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5、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6、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7、经正常补考,一学年内学习课程所得学分未达到教学计划所规定学分的80%;
8、违反校纪、校规受到退学处分者。
按第十六条(1)至(7)款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此种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
第十八条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系(部)主任签署意见,教务与科研处审核,报学院审批。教务与科研处负责办理写实性的学习证明,学生工作处负责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或因各种原因离校的学生,回到家长或扶养人所在地落户;
2、经诊断为精神病、癫痫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的学生由教务与科研处负责向高教主管部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