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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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护理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重庆护理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重庆护理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重庆护理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严格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把规范管理与加强教育结合起来,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学生医德教育水平,努力为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合格的建设者和可靠的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各类学生资助资源;(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职业学校教育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职业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包括普通班、特长班、订单班等不同类型的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信息化管理,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四条学生入学时,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办理注册手续,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等。

第五条学校应在学生注册后5个工作日内,对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为学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六条学生注册后,学校应将学生的学籍信息录入学校学籍管理系统,并定期更新。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七条学生在学籍注册后,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学籍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八条学籍变动的类型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学籍等。

第九条学生转学,应按照转入学校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经转入、转出学校批准后,办理学籍转移手续。

第十条学生休学,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学生复学,应在休学期满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退学,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三条学生开除学籍,应按照学校规定程序进行,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学籍档案管理第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籍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入学登记表、学籍变动登记表、成绩单、奖惩记录、休学复学证明等。

第十六条学校应定期对学生学籍档案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第五章学籍管理责任第十七条学校校长对本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学校学籍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学籍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行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确保人才培养目标的完全实现,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办学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院学生要树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具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艰苦奋斗的精神;应当遵纪守法,形成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情操;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把自己培养造就成合格的高级技术应用型人才。

第二节学制和学习年限第三条本院实行普通三年制中职和三年制高职、五年制高职三种学制。

学生考入本院取得学籍后,学习成绩实行学分制百分制两种。

第三节入学与注册第四条经本院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逾期不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一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时,应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学生处进行电子注册,由学生处统一进行编班编学号。

学号一经确定,不可更改。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经过注册后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医疗。

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由学生处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重新提出入学申请,七月十五日前将保留入学资格证明连同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职业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办法

职业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办法

XXXX职业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要求的有关证件,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最晚于报到期限后I周内向录取系(院)请假。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超过2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合格者取得正式学籍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教育部指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唯一查询网站,网址:XXXXXXO以下简称“学信网”)进行学籍注册;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新生因参军入伍的,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具体规定详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新生申请自主创业者(需提交由学院招生就业处审核认可的创业证明),保留入学资格最长期限为3年;(三)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并经校医院认定,需要在家休养者,保留入学资格最长期限为1年;(四)其他需要保留入学资格者。

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粤科职院字〔〕123号为保证正常旳教学秩序和人才培养质量, 根据教育部《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和广东省教育厅有关全日制高等院校学籍管理旳规定, 结合我校旳实际状况, 特修订本措施。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旳新生, 持录取告知书, 按学校有关规定和规定旳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向学校请假。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合法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获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 及时告知学生, 由学校区别状况, 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 一经查实, 取消学籍, 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旳, 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旳新生, 经学校指定旳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诊断不适宜在校学习旳,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 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 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符合体检规定, 经学校复查合格后,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课时, 学生必须准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须缴费旳学期, 学生持缴费凭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注册。

因故不能准期注册者, 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否则以旷课论。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旳不予注册。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 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尤其困难旳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各学院对因故不能准期注册者, 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 于开学后旳第三周向教务处汇报学生到校注册状况, 并附上有关学生名单, 教务处将根据不一样状况予以处理。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旳学生,未经同意复学, 不准注册。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1. 引言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并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学生学籍管理的相关事项和操作步骤。

2. 学生信息录入2.1 学生基本信息录入•学生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

•学校根据学生提交的相关资料,通过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录入。

•校验录入信息的准确性,并确保学生信息的完整性。

2.2 学籍信息录入•学籍信息包括学号、入学日期、班级等。

•学校根据录取通知书、考试成绩等相关材料,通过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录入。

•校验录入信息的准确性,并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完整性。

3. 学生信息查询与修改3.1 学生信息查询•学校提供学生信息查询系统,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信息的查询功能。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姓名、学号等信息,在系统中查询个人信息。

3.2 学生信息修改•学生如果发现个人信息有误,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请进行修改。

•学校进行验证后,对学生信息进行修改,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学生信息存档与保护4.1 学生信息存档•学生信息存档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学校使用数据存储系统对学生信息进行备份,并做好定期归档工作。

•纸质档案按规定进行分类、整理和存放,以便日后查询和使用。

4.2 学生信息保护•学校严格遵守有关学生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保护学生信息的安全和私密性。

•学校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操作规程,防止学生信息的泄露和滥用。

•学校将加强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性,采取相应的网络安全措施,防止黑客攻击和数据丢失。

5. 学生信息统计与分析5.1 学生信息统计•学校通过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包括学生人数、男女比例、不同年级和专业的分布等。

•学校根据统计结果,调整招生计划、开设新专业等。

5.2 学生信息分析•学校根据学生信息的分析结果,进行教育教学工作的优化和改进。

•学校可以根据学生信息了解到学生的学习情况、特长和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活动和辅导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高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高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日制、非全日制所有在籍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加强学籍管理,确保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变更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学籍注册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因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情形需要变更学籍的,应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情形,学校应及时在学籍管理系统进行变更,并通知相关部门。

第三章学籍管理职责第七条学校设立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籍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学籍管理部门职责:(一)制定学籍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学籍管理工作;(二)负责学生学籍注册、变更、注销等手续的办理;(三)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建立、保管和利用;(四)负责学籍管理信息的统计、分析和上报;(五)协助学校其他部门开展学籍管理工作。

第九条教务部门负责学籍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班主任负责本班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籍注册、变更、注销等手续的办理,以及学籍档案的保管。

第四章学籍管理内容第十一条学籍管理内容包括:(一)学生基本信息管理;(二)学生学籍注册、变更、注销管理;(三)学生成绩管理;(四)学生奖惩管理;(五)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管理等。

第五章学籍管理要求第十二条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三条学生应按时参加学籍注册,如实填写个人信息,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学生学籍注册、变更、注销等手续办理,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学生应妥善保管个人学籍档案,不得擅自涂改、伪造。

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职学生的学籍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根据《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高职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科学、规范、严谨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四条新生应当按期到校报到,并持本人身份证、录取通知书等材料进行学籍注册。

第五条新生学籍注册时间为入学后的一个月内。

逾期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的学生,需提前向学校教务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注册。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七条学生因转学、休学、复学等原因需要变更学籍的,应当向学校教务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转学申请需经原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九条休学申请需提交医院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且休学期间不得转入其他学校。

第十条复学申请需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经学校批准后可恢复学籍。

第四章学业考核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考核,考核方式包括考试、考查等。

第十二条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应当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

补考仍不合格者,需按规定进行重修。

第十三条学生累计重修次数超过规定次数仍未通过者,将被给予退学处理。

第五章毕业与就业第十四条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且符合毕业条件者,可申请毕业。

第十五条毕业申请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毕业生应当按时离校,办理就业手续。

如需推迟离校,需向学校申请。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全部内容。

希望每位学生都能严格遵守,共同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确保学生权益和学校教学质量,制定本规定。

二、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1.公平性原则:学院应公平对待所有学生,在学籍管理中不得歧视或排斥任何学生。

2.法律依据原则:学籍管理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

3.全面记录原则:学校应全面记录学生的学习情况、考试成绩等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4.保密原则:学校要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不得将学生信息泄露给任何非授权人员。

5.诚信原则:学生在学籍管理中应遵守诚信原则,不得伪造、篡改、涂改或泄露自己的学籍信息。

6.统一管理原则:学校应统一管理学生学籍,确保信息的有效传递和管理。

三、学籍管理的内容1.学籍档案管理: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对学生的个人信息、入学、毕业以及学习情况进行记录和归档。

2.学生信息更新:学生应保持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如有变更应及时向学校教务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办理变更手续。

3.学业评定与管理:学校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学业评定,制定合理的评分体系和考试制度。

学生应按时参加考试并完成相关考核任务。

4.学籍异动管理:学生因各种原因导致学籍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学校教务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如休学、退学、转学等。

5.学籍证明管理:学校应为学生提供有关学籍的证明材料,如学生证、学籍证明等。

学生应妥善保管并及时更新证明材料。

6.学籍备案与调度:学校应定期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学籍,并积极配合调查、调度工作。

四、学籍管理的责任与权利1.学校的责任:•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确保规章制度的公开透明,并向学生宣传普及学籍管理知识。

•保护学生隐私,严禁将学籍信息泄露给任何非授权人员。

•及时更新学生学籍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性和完整性。

•听取学生学籍异动申请,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提供学生学籍证明材料,并及时更新证明材料。

2.学生的权利:•享有公平待遇,不受歧视或排斥。

•有权了解学校的学籍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分制学籍管理,根据《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章程和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就业创业能力和跨文化素质的复合型技术技能型高级人才。

学校通过绩点学分制、主辅修制和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在校学生的管理。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校院分级管理,教务处代表学校负责指导实施和具体事项的终端审核、备案等工作;各二级学院(部)负责组织实施和具体事项的受理、认定、审核、报批(备)等工作。

第二章学制与学期第五条学制: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专科层次的标准修业年限为3年,我校实行弹性学制为2-8年。

学分制允许提前1年或延长最长不超过5年修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在校生创业累计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8年。

第六条需提前毕业者须在毕业前1学期向所在二级学院(部)提出申请;需延长修业年限者须在标准修业年限结束前1学期向所在二级学院(部)提出申请,报学校教务处审核,经学校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学期:一般每学年为两个学期。

在保证完成教学学时的前提下,每学期教学周一般为18-21周。

第八条为鼓励创新教育教学改,各二级学院(部)可探索试行多学期、分段式等灵活多样的教学组织形式,但教学总时间不应低于规定的范围,且需二级学院(部)提出申请,报学校教务处审核,经学校同意后实施。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九条注册分入学注册和学年注册两种。

(一)入学注册1.入学注册是指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向专业所在学院(部)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二级学院(部)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由学校注册学籍。

职业技术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职业技术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职业技术学校学籍管理制度一、引言职业技术学校学籍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学校学生的学籍信息而制定的文件。

它对学生的入学、转学、退学等各种情况进行规范,并规定了学生学籍管理的相关流程和要求,旨在确保学校学籍管理的公平、公正和有效。

二、学生入学管理1.学生入学条件:学生必须符合学校规定的招生标准和要求,经过入学考试或面试的评定,同时提供相关的入学材料。

2.入学程序:–学生提交入学申请并缴纳入学费用。

–学校组织入学考试或面试评定学生的能力和素质。

–学校对入选学生进行确认,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3.入学材料:–学生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学生户口簿复印件。

–毕业证书或学历证明复印件。

–非本地户籍学生需提供父母或监护人的居住证明。

三、学生转学管理1.学生转学条件:学生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才可以申请转学:–就读学校无法提供学生所需的专业课程。

–学生家庭原因需要转到其他城市或地区就读。

–学生在原就读学校成绩不合格或受到纪律处分。

2.转学程序:–学生向原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填写转学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原学校进行审核,核实学生的申请理由。

–原学校办理转学手续,发出转学证明并注销学生在校学籍。

–学生携带转学证明和相关材料到新学校办理转学手续。

四、学生退学管理1.学生退学条件:学生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才可以申请退学:–学生自愿申请退学,提出书面申请。

–学生因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学生在学校期间多次违纪,且经过处理仍无改变。

2.退学程序:–学生向学校提出退学申请,填写退学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审核学生的申请,核实退学理由。

–学校办理退学手续,注销学生在校学籍。

五、学生档案管理1.学生档案存储:学生档案由学校统一管理,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入学记录、成绩单、奖惩记录等。

2.学生档案使用:学校在保护学生隐私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使用学生档案,如申请奖学金、转学、就业等。

3.学生档案保密:–学生档案的查阅必须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并由授权人员进行操作。

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大学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凭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请假。

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第五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正常学制三年,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四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六条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第七条学生必须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且成绩要求在合格(含)以上,方可取得毕业资格。

第三章考勤第八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

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高职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高职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三年制中职学生(五年制高职学生前三年按此规定执行,转段后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职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录取为本院的三年制中职和五年制高职新生,须持《××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报到须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向学院招生就业处、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原籍。

第六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1. 引言本文档旨在明确规范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确保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高效性。

2. 学生学籍管理流程为保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制定了以下学生学籍管理流程:2.1 学生入学报名•学生入学报名时间:每年的指定时间段。

•报名方式:学生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报名。

•报名材料:学生需递交报名申请表、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材料。

•报名审核:学校将对学生报名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将通过邮件或短信方式通知学生。

2.2 入学考试与录取•入学考试内容:根据不同的专业设置不同的入学考试科目和标准,用以评估学生的能力和素质。

•入学考试时间:每年指定的时间段。

•录取通知:学校将通过邮件或短信方式通知考生录取结果,同时提供入学登记和缴费的相关要求和流程。

2.3 学生档案管理•学生档案建立:学校对每位学生建立学生档案,将学生的个人信息、成绩、奖惩记录等资料进行归档。

•学生档案管理:学校建立学生档案管理系统,通过电子化的方式对学生档案进行管理和维护,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2.4 学生课程选修•选课规定:学校根据专业设置不同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学生需按照规定的选课时间和方式进行选课。

•选课调整:学生在规定的选课时间内可以对已选课程进行调整,但需符合学校相关的选课规定。

2.5 学生成绩管理•成绩登记:教师在每学期结束后需对学生的成绩进行登记,并将成绩提交给学校。

•成绩查询:学生可以通过学校指定的成绩查询系统查询自己的成绩。

•补考与重修:对于不及格的学生,学校将安排补考或者重修的机会,通过补考或者重修取得合格成绩。

•学分和绩点计算:学校根据学生的选修课程成绩计算学分和绩点,用于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

2.6 学生奖励与处分•学生奖励: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社会实践经历等因素,为优秀学生颁发奖励,如奖学金、荣誉称号等。

•学生处分:对于违纪违规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

职业学校学生管理制度

职业学校学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学校学生管理,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在校学生,包括全日制、非全日制等。

第三条学生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 尊重学生个性,注重学生全面发展;2. 公平公正,严格管理,奖罚分明;3. 加强德育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4. 健全学生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

第二章学籍管理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学籍管理。

第五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1.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无故缺课;2. 学生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3. 学生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提高自身身体素质;4. 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参与违法活动。

第三章德育管理第七条学校应加强德育教育,培养学生的道德品质、文明素养和法制观念。

第八条学校应开展丰富多彩的德育活动,如主题班会、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

第九条学生应遵守以下德育要求: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2. 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道德观念;3. 尊重师长、团结同学,关心他人,乐于助人;4. 自觉维护学校荣誉,为学校争光。

第四章学风管理第十条学校应加强学风建设,培养学生勤奋学习、严谨治学的良好习惯。

第十一条学校应开展学术讲座、学术竞赛等活动,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第十二条学生应遵守以下学风要求:1. 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积极参与课堂讨论;2. 自觉完成作业,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3. 诚实守信,不作弊,不抄袭;4. 积极参加学术活动,提高自身学术素养。

第五章生活管理第十三条学校应加强学生生活管理,确保学生生活有序、安全、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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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加强全日制在校生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发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我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院报到。

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院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在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进行复查。

经过复查合格,准予注册的,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或回原单位进行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教务与科研处提出入学申请,并附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必须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到学院财务审计处按规定缴纳学杂费、住宿费等费用,凭缴费收据到所在系(部)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注明注册日期并加盖注册章。

第二学期开课前一天,由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系(部)办公室统一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六条因故不能按规定日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系(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他高等学校其它系(专业)学习者;
3、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系(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八条学院根据毕业生就业方向,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变化,招生专业的设置情况,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转系(专业)。

第九条学生转系(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学院向省高教主管部门电子注册学籍备案之前提出申请,符合条件者,经教育厅审查批准后办理转系(专业)手续。

第十条学生转系(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系(部)申请。

转系(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系(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转系(专业)审批表,经所在系(部)同意,拟转入系(专业)审核,由学院教务与科研处审批。

2、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系(专业),已修完的学分处理可按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3、转入其它学校者,经两校同意,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批准(跨省者须经两地主管高校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区公安部门。

第四章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生所在系(部)审核,教务与科研处批准,可申请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上课按实际授课学时计,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按每周26学时计,下同);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二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学生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服兵役除外)。

第十三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4、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十四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并填写《停学审批表》,由所在系(部)
审查,教务与科研处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

停学期间,学院对其在外活动不承担任何管理责任。

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十五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复学。

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下一年级若无原专业时,编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3、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4、凡退学的学生,一律不得复学。

5、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五章退学
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2、休学期满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3、经学院动员,因病休学而不休学者;
4、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5、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6、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7、经正常补考,一学年内学习课程所得学分未达到教学计划所规定学分的80%;
8、违反校纪、校规受到退学处分者。

按第十六条(1)至(7)款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

此种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

第十八条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系(部)主任签署意见,教务与科研处审核,报学院审批。

教务与科研处负责办理写实性的学习证明,学生工作处负责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或因各种原因离校的学生,回到家长或扶养人所在地落户;
2、经诊断为精神病、癫痫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的学生由教务与科研处负责向高教主管部门进
行备案;
4、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一条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组织纪律、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二十二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取得学院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分,并获得符合本专业教学要求的技能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中级以上),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毕业前未取得学院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分,仍有部分课程(含实践教学)不及格但未达到退学条件,或毕业时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三月后,一年内来校申请课程重修,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不及格不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再办理;察看期满,根据个人表现,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具有学籍的学生,中途退学(受纪律处分者除外),连续学习时间满一学年,并取得规定的必修课学分;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所学课程已取得学院教学计划所规定学分的50%者,可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肄业的学生不再给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学历证明。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教务与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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