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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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成人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成人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为了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加强学生的组织性和纪律性,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教育部于2005年度颁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本院成人学历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教育管理规定,结合本校成人教育实际情况,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法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行为习惯、医德医风、文明风尚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学校应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2、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3、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根据≪xx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经学校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新生,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办理入学手续者,须持有关证明向学校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半个月。

未经请假,逾期半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新生一经入学注册,如果本人要求退学,原则上不退学费。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新生取得学籍后,学校发给学生证,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条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按面授通知规定的时间办理报到注册和缴费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办理者,必须向所在学院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附医院证明,事假附单位证明)。

未经请假,逾期半个月不缴费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注销其学籍。

各学院班主任或辅导员负责所管班级的注册工作,学生凭缴费发票请班主任或辅导员在学生证上写上注册时间后加盖注册章。

学生持注册后的学生证,可开具在籍或学业成绩等证明。

第四条因当年无法开班以及特殊原因当年不能入学者,经教育厅备案,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随下一级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新生的年级以省教育厅规定的新生正式入学年份定称,如XXXX年底录取,XXXX春入学的新生年级,简称“XXXX级”。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按照省教育厅要求,按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信网上进行电子学籍注册。

第七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建立学籍档案,档案包括报名登记表、学籍管理登记表、奖励与处分、学籍变动、毕业生资格审查表等材料。

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时,学籍登记表由学校归档备查,其它档案材料交学生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归档。

二、考核与考勤第八条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考核,包括思想品德与学业两个方面。

安阳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安阳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安阳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导读: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成人教育教学与管理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通过全国统一成人高招考试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我院的《入学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按照我院规定的时间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条新生应按《报到须知》规定的交费标准和项目缴纳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成人教育教学与管理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通过全国统一成人高招考试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我院的《入学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按照我院规定的时间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条新生应按《报到须知》规定的交费标准和项目缴纳费用。

凭缴费单据办理注册领取教材\听课等手续。

脱产班学员应按照规定进行体检。

第三条学生因故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半个月。

未经请假逾期不办理报到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规定复查入学资格。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即取得学籍;凡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或考试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情节严重者,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发给学生证图书证和校徽。

学生应妥善保管各种证件,不得挪作他用,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学校报失登记,申请退学\转学毕业时必须将各类证件交回。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在籍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并持学生证到财务处缴纳学费及其他应交费用。

函授生持学生证和缴费单据到所在教学单位注册,脱产班学生到成人教育学院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成人学历教育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成人学历教育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成人学历教育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教育厅、省考试院等部门的政策法规,进一步加强在籍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确保学籍注册、学籍异动、毕业审核及毕业电子注册、证书发放、档案管理等每个工作环节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发》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江阴职业技术学院成人学历教育学生。

第二条成人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主管部门为继续教育学院。

一、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三条专科为二年半学制第四条专科在籍生的最长学习年限为学制加三年(含休学保留学籍时间),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准予毕业。

第五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学生服兵役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二、入学与注册第六条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我院的“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新生入学须知”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手续须在开学两周内办理。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报到时,函授站、教学点对新生入学资格组织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不受时间限制,当事人所缴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凡属舞弊入学者,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新生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1)因病:新生因身心健康状态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函授站、教学点签署意见,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必须向函授站、教学点申请入学,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未有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成人学历教育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成人学历教育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成人学历教育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了规范成人学历教育学籍管理工作,提高成人学历教育质量和学生综合素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开设成人学历教育的学校和机构。

一、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1.公平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对学生进行公正的管理,不歧视任何学生。

2.管理原则:学校和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籍管理的职责和权限,保障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3.纪律原则:学生应按照学校和机构的规章制度遵守学籍管理规定,不得有虚报、欺骗等行为,如有违规行为将依法处罚。

二、学籍管理的内容1.录取和注册:学校和机构应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学科要求,对成人学历教育学生进行录取和注册。

学生应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2.学籍登记:学校和机构应在录取后及时对学生进行学籍登记,主要包括学生个人信息、入学时间、学习方向、导师等内容。

3.学籍信息管理:学校和机构应建立健全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学生个人信息应严格保密,只能用于教育管理和学术研究。

4.学籍变动管理:学校和机构应及时处理学生的学籍变动事项,包括休学、复学、转专业、退学、毕业等。

学生如有上述变动需求,应提前向学校和机构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5.违规处理:学校和机构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虚报个人信息、伪造成绩材料、作弊等。

对于严重违规的学生,可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等处分。

三、学籍管理的责任和义务1.学校和机构的责任:学校和机构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

保证学籍信息的准确和安全,并及时处理学生的学籍变动事项。

加强学籍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纪律意识。

2.学生的责任:学生应按照学校和机构的规章制度遵守学籍管理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材料。

学习期间应认真学习,合理安排学习计划,按时完成学业要求。

不得有违规行为,如有违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纪律处分。

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你好!成人高等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可能会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般适用的一些学籍管理规定:
1. 入学条件:学生必须具备符合成人高等学校录取条件的学历和工作经验。

通常要求申请者年满18岁,具备中等以上学历,或者具备等同于中等学历的经验和能力。

2. 入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可能要求学生通过入学考试,以评估他们的学术水平和能力。

入学考试的科目和标准会根据专业和学校而有所不同。

3. 学籍注册:被录取的学生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籍注册手续,包括提供个人信息,提交相关文件和缴纳学费等。

4. 学分要求:学生需要完成规定的学分要求才能毕业。

不同专业和学校的学分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

学分可以通过修读课程、完成实习或者其他学术活动来获得。

5. 学籍管理:学校会对学生的学籍进行管理,包括留级、转专业、休学和退学等事务的处理。

学生需要遵守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并按时履行相应手续。

6. 考勤管理:学生需要按照学校的规定参加课程和考试,并如实记录出勤情况。

学生缺席超过规定的次数或者不及格的课程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处理。

7. 学业指导:学校会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和辅导服务,帮助他们规划学业和解决学习问题。

这些是一般的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可能会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历继续教育(函授、业余)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依据《XX 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函授、业余)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学历继续教育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或相关证件,按我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后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新生报到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4.前置学历是否真实、有效。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治疗费用自理。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医院诊断仍不能学习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在读学生在每年规定的期限内缴清学费后,方能注册取得学籍。

未按学校规定缴清学费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七条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即书面说明并附证明(所在地政府证明、病假附医院证明)办理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徐州医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1年修订

徐州医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1年修订

徐州医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1年修订一、入学、注册与学籍第一条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新生,须由本人持徐州医科大学的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和成人高考准考证,专升本新生同时还须持成人高考报名时使用的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和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打印出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按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否则不能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提前持有关证明到学校(或教学点)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办理报到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原因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指定各学院(部)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核,审查合格者且完成缴费手续后予以新生电子注册,取得学籍。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对其进行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继续教育处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受时间限制。

情节恶劣的,移交上级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当年不能入学者,可持有关证明材料,在开学后二周内向学校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并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登记表”,经学院(部)分管领导和继续教育处审核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服兵役者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第四条获准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在下一学年新生报到期间到校办理恢复入学资格手续,向学院(部)提交恢复入学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随当年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第六条已取得学籍的在校学生须在每学年开学初缴纳当年的学费,办理学生证注册手续,确认学籍。

超过1年未按学校规定缴费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成人学历教育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成人学历教育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成人学历教育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成人学历教育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我校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标准,根据辽教委字《1995》5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教育委员会关于成人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我校成教部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望遵照执行。

过去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1 入学与注册1.1 凡按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方能取得我校成教部学生学籍。

1.2 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指定地点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此后方能正式取得学籍。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到成教部请假。

未经请假二周内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1.3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经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的录取条件和手续者予以取消学籍。

1.4 已注册的新生,由成教部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档案、学员登记表、成绩单、操行评定、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

学生学籍档案由学校管理,学生离校时交学生所在单位归档。

2 成绩考核与记载2.1 学生成绩考核包括操行和学业两个方面。

操行方面,按对学生的政治思想品德要求,依据实际表现,每学期评定一次,操行成绩按《学生操行评定暂行办法》,采取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分别记载;学业方面,按《学生成绩考核及管理办法》执行。

2.2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考试前需经学招办领导批准,可予缓考。

成绩按实际得分记载。

事后补假无效。

无故不参加考试者,其成绩按“零”分记载。

2.3 学生考试违反考场规则要做出相应处理。

舞弊者其成绩按零分记载,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3 休学、复学、转学、退学3.1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坚持学习者,可以休学:3.1.1 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病假达一学期总时数百分之四十以上者;3.1.2 因公经工作单位证明,需较长时间不能学习者;3.1.3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2024年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是指对成人高等学校学生的入学、注册、学籍变动、评定与报告、奖助学金发放、毕业与离校等环节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学籍管理工作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秉承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确保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与成人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相衔接,相互配合,形成有机整体。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公开透明的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将学生的身心健康放在首位,关注每一位学生的个体差异,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服务。

第六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能,提供便利服务。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七条成人高等学校实行招生计划管理,招生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的指标进行划分。

第八条学生凭借高中毕业证书(或者同等学力证明)参加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考试科目有国家必考科目和学校选考科目。

第九条学校接受学生提交的报考材料,并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公示合格考生名单。

第十条合格考生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线上或线下的报到注册,缴纳相关费用,并领取学生证和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学生在注册后,须参加入学教育,接受学校组织的入学安排与培训。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二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可以提出延期注册申请。

申请延期注册的学生需要附上原因证明,并得到学校的批准。

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提出学籍变更申请:(一)转专业或转学等。

(二)提前或延迟毕业。

(三)因学业原因需要休学、退学或恢复学籍等。

第十四条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提出学籍变更申请,学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

第十五条校外学习实践经历、社会实践活动等可以作为学籍变更的依据。

第四章评定与报告第十六条成人高等学校实行学分制度,学生的学业成绩按照学分计算,定期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学生的学业成绩由课程成绩、实践报告、专业技能考核等因素组成。

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5篇)

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5篇)

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入学与学籍第一条按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经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期限到录取学校报到。

凡超过两周报不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须按招生规定组织复查。

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的,须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学校须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内容包括考生登记表、学籍登记卡、奖励或处分、毕业鉴定等材料。

学籍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时,学校应将学籍档案转给学生所在单位。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学生必须到校报到注册。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的,必须请假,否则视为旷课。

未经许可逾期四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新生班级的定称,以入学年份为准。

如____年入学的新生班,简称“九六”级。

第五条成人高等院校一律不招收旁听生和试读生。

第二章成绩考核第六条成人高等学校的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其所学课程及考试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七条每学期结束,学校应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对学生进行考试或考查。

考试科目脱产学习的每一学期一般不少于三门,业余学习的一般不少于两门。

不考试的课程应进行考查。

跨学期的课程,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记载考试成绩。

教学计划中考试科目不得少于全部课程的三分之二。

缺作业和实验报告的必须补做,方能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查。

缺课在四分之一以上或完成作业(含实验)不足三分之二者不能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查,此门课程须重修。

对于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或专业,其每一学期所设考试科目的数量,可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八条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

学科成绩一般以期末考试成绩为准。

如参考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或平时测验,可按最多____%记入学科成绩。

第九条考查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进行综合评定,采用“及格”和“不及格”记载成绩。

第十条考试或考查不及格的课程,允许在下学期开学时一周内和毕业前分别补考一次。

学历学位教育管理规定(3篇)

学历学位教育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历学位教育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保障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各类高等学校的学历学位教育。

第三条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立德树人,以学生为本,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坚持质量为本,注重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四)坚持依法治教,规范办学行为,维护教育公平。

(五)坚持开放合作,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学历教育管理第四条学历教育是指在我国境内高等学校实施的教育,包括本科教育、专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等。

第五条学历教育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国家批准的办学许可证。

(二)具有合格的教师队伍。

(三)具有符合培养目标的教育资源。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学历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学历教育应当设置专业,专业设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学历教育应当实行学籍管理,学籍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九条学历教育应当实行学位授予制度,学位授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学术标准,确保学位质量。

(二)公平、公正、公开。

(三)尊重学术自由。

第十条学历教育应当实行毕业证书制度,毕业证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章学位教育管理第十一条学位教育是指在我国境内高等学校实施的研究生教育。

第十二条学位教育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国家批准的办学许可证。

(二)具有合格的教师队伍。

(三)具有符合培养目标的教育资源。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学位教育应当实行学分制,学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学位教育应当设置学科、专业,学科、专业设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结合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或我院)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学、注册与学籍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在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学习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报名信息表、准考证等相关材料,按学院《新生入学须知》有关要求和规定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取得学籍。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院请假,通过邮寄的以邮戳日期为准,由他人代交的以学院收到之日为准。

经学院批准,可延期报到,但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生以入学年份为入学年级,如:2012年入学的学生为2012级,毕业年届按学制时间相应类推。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资格进行复查(包括对“专升本”学生的专科毕业证书审核)。

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入学时间长短,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其就读专业年级的缴费标准,按照一学年额度缴纳学费。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应当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学生注册后,即取得该学期在校学习的学籍证明,所修读的各门课程取得的成绩方为有效。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具有双重学籍。

第六条建立学生档案。

学生档案内容包括成人高考报名信息表、成人高考准考证、录取通知书、学籍卡、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和奖励与处分等材料。

成人高校学籍管理规定

成人高校学籍管理规定

成人高校学籍管理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入学条件:成人高校学籍管理规定明确了入学条件,一般要求申请人具有中学毕业(或同等学历)以上学历,并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年龄要求。

2. 报名入学:规定了报名入学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包括提交相关材料、进行面试或考试等。

3. 学籍注册:新生入学后需要进行学籍注册,包括填写相关表格、提交证件等。

4. 学籍信息管理:规定了对学生学籍信息的管理要求,包括学生个人基本信息的采集、保存和更新。

5. 学籍变更:规定了学籍变更的程序和条件,例如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转学等。

6. 学生信息保密:明确了学生个人信息的保密原则,要求学校对学生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7. 学籍证明:规定了学生办理学籍证明的程序和要求,例如申请学位证、毕业证、在校证明等。

8. 学籍管理责任:明确了学校、学生和家长对学籍管理的责任和义务,例如学生应当按时缴纳学费、参加考试等。

9. 违规处理:规定了学生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处理办法,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10. 附则:对于其他相关事项进行规定,例如转学生学籍管理、学籍挂靠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不同学校的成人高校学籍管理规定可能会有所差异,此处所列仅为一般规定参考。

具体的成人高校学籍管理规定应该以所在学校及地区的规定为准。

2023年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促进成人高等教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成人高等学校,包括本科层次和专科层次。

第三条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成人高等学校应建立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生的学籍身份以及相关权益和义务。

第五条学生的学籍由成人高等学校统一管理,学籍不得转让、挂靠或擅自调整。

第六条学生的学籍管理包括录取、注册、学籍变更、学籍注销等环节。

第二章录取第七条成人高等学校的录取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进行,严格按照学历教育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学生入学前必须提交相关证件和资料,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报名表等,并按照学校要求进行面试或考试。

第九条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公布招生结果,并向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三章注册第十条学生录取后,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学生注册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户口簿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学生注册后,学校应发给学生学籍证件,包括学生证、学籍证明等。

第十三条学生在注册期间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入学教育和管理宣传活动。

第四章学籍变更第十四条学生的学籍变更包括转专业、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

第十五条学生如需转专业,需符合转专业条件,并经所在学校批准。

第十六条学生如需休学,须提前向所在学校提出休学申请,并经学校批准。

第十七条学生如需复学,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学生如需转学,须符合转学条件,并经所在学校批准。

第十九条学生如需退学,须符合退学条件,并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学籍注销第二十条学生大专毕业后,学籍自动注销。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违反学校纪律或学术规范,学校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将其学籍注销。

第六章学生权益和义务第二十二条学生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有义务按时参加并完成学校组织的教学活动。

广东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广东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广东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保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广东省成人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办学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照国家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入学报到须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我校继续教育学院请假,并附上有关证明。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规定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入学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第四条新生因特殊原因当年不能入学,应持有关证明提出申请,经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通八达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可在下一年新生入学前向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入学申请,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不办理有关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统一编定学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予办理更改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手续。

学籍档案由我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管理。

学生离校后,学籍档案由我校继续教育学院移交学校档案室保存。

第六条在籍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携带学生证办理注册手续。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未经请假或逾期一个月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在籍学生在每学年按学校规定缴费,未按时缴费者,不予注册。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缴费者,必须办理缓交手续。

未经批准无故拖欠费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凡自动退学者,学籍不得恢复。

第九条学生必须妥善保管学生证,如有遗失,应向发证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申请补办。

成人高校学籍管理规定

成人高校学籍管理规定

成人高校学籍管理规定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报名条件:成人高校学籍管理规定要求学生必须满足相应的年龄、学历和身体健康条件方可报名。

2.报名材料:成人高校学籍管理规定通常要求学生提交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健康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入学考试:成人高校学籍管理规定要求学生参加相应的入学考试,考试成绩决定学生是否能够被录取。

4.学费及缴费:成人高校学籍管理规定通常规定学生须按时缴纳学费,并制定相应的缴费方式和标准。

5.学籍变动:成人高校学籍管理规定对学籍的变动,如休学、转学、退学、复学等,制定相应的申请、审批和办理程序。

6.考勤及请假制度:成人高校学籍管理规定通常规定学生应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并制定相应的考勤和请假制度。

7.学业管理:成人高校学籍管理规定要求学生必须按照学校的学业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并制定相应的考试、评定和毕业要求。

8.纪律管理:成人高校学籍管理规定通常对学生的行为纪律作出规定,如禁止欺凌、违反法律法规等不良行为,并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这些规定可以根据不同学校的具体情况和要求进行调整和修改。

学生在成人高校就读期间,需遵守这些规定,否则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或影响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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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为了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加强学生的组织性和纪律性,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教育部于2005年度颁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本院成人学历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教育管理规定,结合本校成人教育实际情况,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法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行为习惯、医德医风、文明风尚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学校应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2、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3、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七条根据国家成人高校招生规定,经本校审查录取的新生,需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所在单位人事或教育主管部门证明,事先向学校请假。

凡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作学生自动放弃处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规定进行复查,经过复查合格者办理注册手续,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入学后发现不符合入学条件者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新生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入学标准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核,方可重新办理人学手续。

复核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入学后,原报名时填写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应真实,如有误需更改,请在入学后一个月内,凭公安部门证明到成人学历教育办公室办理更改,此类信息将作为办理毕业证书的依据。

学生家庭、工作单位及部门地址和电话,本人手机等信息如有变动,应及时上网,在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上更改。

第十一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并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后,方始有效。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未经请假或逾期两周不注册报到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凡已取得本校学籍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再报考其他高等学校。

第十三条学校对已经注册获得学籍的学生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情况登记表、学生学习成绩登记表、奖惩材料和毕业生登记表等。

学生毕业离校时,除“学生基本情况登记表”留校存档外,其余材料由学生本人交自己工作的行政归属单位归档。

第十四条学校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收取学杂费,学校出具统一发票。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报到注册、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逾期两周不缴纳学杂费,作为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第十五条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规定修学各门课程。

按时到校听课,完成平时作业、实验及见、实习,参加考核。

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每学期末由成人学历教育办公室将学生成绩单发给学生,并作为升级、留级、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依据。

第十六条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按照优秀(100-90分)、良好(89-75分)、及格(74-60分)和不及格(低于60分)。

考试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未考试组成,以期末成绩为主,占70%;平时成绩包括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课堂测验等占30%。

各教研室可根据教学要求,对考试成绩的分布比例进行调整,但必须事先通知学生。

第十七条凡要求免修某课程的学生,除见习、毕业实习、实验课和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外,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成人学历教育办公室组织考核,成绩达到75分以上者方可免修。

学生五年内曾经参加过同层次以上的医学学历教育的课程考试,成绩75分以上者,其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内容与在学课程教学内容相同,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经班主任审核,报成人学历教育办公室核实批准,可免修和免考。

外语课教学实行目标管理,分级教学。

学生通过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获得合格证书者,可申请免修外语课,外语成绩以当学期年级平均分加上一个标准差,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

申请免修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考核合格证书原件,经班主任审核,报成人学历教育办公室核实批准方可免修。

第十八条凡学习成绩名列班级前30%或从事本课程(学科)工作的学生,要求免听某课程(除见习、毕业实习、实验课和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外),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成人学历教育办公室和相关课程教研室教师进行面试,同意后方可免听,但必须参加期终考试和实验课或见习。

毕业实习一律不允许免修。

申请免听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部门领导推荐,班主任审核,请相关教研室面试同意,报成人学历教育办公室批准方可免听。

第十九条学生因故(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凭有关证明向成人学历教育办公室提出,经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只安排一次,其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

第二十条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均可申请补考,其补考成绩高于60分(及格),只能按60分(及格)记载,记分时注明“补考”字样。

第二十一条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如本人确有悔改表现,经申请,成人学历教育办公室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补考成绩高于60分(及格),只能按60分(及格)记载,记分登记时注明“旷考补考”或“作弊补考”字样。

第二十二条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缺席实验课和见习课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试,必须重修后方可参加补考。

个别特殊情况者,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考试。

第三节、升级与留级第二十三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四条学生考试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规定补考,经过补考,学期或学年累计有三门以上课程(包括三门)不及格者应予以留级。

在补考期间安排了补考而无故旷考者,作自动放弃。

第二十五条学生留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计算,按下列规定办理: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则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如该课程最后一个学期考核及格,以前学期不合格不再补考,并不计入年度留级课程门数。

2、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时,均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

3、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不及格者,各按一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计。

4、学生留级前某些课程考核成绩合格,经本人申请,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允许免修。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不得超过两次;同一年级不得留、降级两次。

第二十七条留级学生的学费按学校当年度同年级学生的学费标准执行。

第四节、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或保留学籍:1、因病经市级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包括事假、病假等),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4、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或出国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5、学生因某种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6、学生休学及保留学籍均需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每年6月和12月),不办手续者或未经领导批准,不到校上课,超过学期三分之一教学时数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学校审查批准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期开学前一个月,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经批准后,编入原专业相当年级学习。

3、要求复学的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者,学校可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五节、退学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期有四门课程考试不及格者,不准补考;2、学期考试成绩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有三门不及格或连同以前各学期累计四门以上(含四门)课程不及格者;3、学生同一年级第二次留、降级者,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者;4、学生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5、意外伤残影响继续学习者或经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6、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7、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或未办休学手续擅自离校者。

8、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30学时以上者;9、学生在实习期间旷课4天;10、考试作弊者,情节严重,可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

11、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节、转专业和转学第三十一条学校按专业对口招生,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

第三十二条学校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如确有特殊理由要求转学,需凭单位证明和有关学校接受入学的证明提出申请,经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学期中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不同学历层次不能转学。

第三十四条学生确因工作需要转专业者,由本人申请和工作单位证明,经学校审核研究办理。

转专业一般限于一年级学生。

第七节、纪律与考勤第三十五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团结同学、讲究卫生和文明礼貌、关心集体、爱护公物、遵守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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