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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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为了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加强学生的组织性和纪律性,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教育部于2005年度颁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本院成人学历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教育管理规定,结合本校成人教育实际情况,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法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行为习惯、医德医风、文明风尚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学校应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3、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根据国家成人高校招生规定,经本校审查录取的新生,需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所在单位人事或教育主管部门证明,事先向学校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作学生自动放弃处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规定进行复查,经过复查合格者办理注册手续,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不符合入学条件者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新生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入学标准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核,方可重新办理人学手续。复核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入学后,原报名时填写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应真实,如有误需更改,请在入学后一个月内,凭公安部门证明到成人学历教育办公室办理更改,此类信息将作为办理毕业证书的依据。学生家庭、工作单位及部门地址和电话,本人手机等信息如有变动,应及时上网,在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上更改。

第十一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并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后,方始有效。因故不能如期注册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逾期两周不注册报到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凡已取得本校学籍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再报考其他高等学校。

第十三条学校对已经注册获得学籍的学生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情况登记表、学生学习成绩登记表、奖惩材料和毕业生登记表等。学生毕业离校时,除“学生基本情况登记表”留校存档外,其余材料由学生本人交自己工作的行政归属单位归档。

第十四条学校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收取学杂费,学校出具统一发票。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报到注册、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逾期两周不缴纳学杂费,作为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五条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规定修学各门课程。按时到校听课,完成平时作业、实验及见、实习,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归入学生学籍档案。每学期末由成人学历教育办公室将学生成绩单发给学生,并作为升级、留级、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依据。

第十六条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按照优秀(100-90分)、良好(89-75分)、及格(74-60分)和不及格(低于60分)。

考试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未考试组成,以期末成绩为主,占70%;平时成绩包括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课堂测验等占30%。各教研室可根据教学要求,对考试成绩的分布比例进行调整,但必须事先通知学生。

第十七条凡要求免修某课程的学生,除见习、毕业实习、实验课和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外,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成人学历教育办公室组织考核,成绩达到75分以上者方可免修。

学生五年内曾经参加过同层次以上的医学学历教育的课程考试,成绩75分以上者,其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内容与在学课程教学内容相同,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经班主任审核,报成人学历教育办公室核实批准,可免修和免考。

外语课教学实行目标管理,分级教学。学生通过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获得合格证书者,可申请免修外语课,外语成绩以当学期年级平均分加上一个标准差,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

申请免修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考核合格证书原件,经班主任审核,报成人学历教育办公室核实批准方可免修。

第十八条凡学习成绩名列班级前30%或从事本课程(学科)工作的学生,要求免听某课程(除见习、毕业实习、实验课和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外),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成人学历教育办公室和相关课程教研室教师进行面试,同意后方可免听,但必须参加期终考试和实验课或见习。毕业实习一律不允许免修。

申请免听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部门领导推荐,班主任审核,请相关教研室面试同意,报成人学历教育办公室批准方可免听。

第十九条学生因故(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凭有关证明向成人学历教育办公室提出,经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只安排一次,其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

第二十条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均可申请补考,其补考成绩高于60分(及格),只能按60分(及格)记载,记分时注明“补考”字样。

第二十一条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如本人确有悔改表现,经申请,成人学历教育办公室批准,在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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