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的学籍管理是学校教育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确保学生的学习和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提高学籍管理的科学性和效率,学校制定了以下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一、学生入学与注册1. 学生入学须按照招生计划及录取条件进行申请;2. 学生入学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3. 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流程进行注册,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二、学生信息管理1. 学生信息包括基本个人信息、家庭联系信息、学业信息等;2. 学校通过建立学生信息档案,对学生的信息进行全面、准确、及时的管理;3. 学校不得泄露学生个人信息,确保学生信息的安全。
三、学生考勤管理1. 学生应按时上学、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或旷课;2. 学校通过考勤系统进行学生考勤管理,及时记录学生的考勤情况;3. 学生请假需提前向班主任或相关管理人员报备,请假事由必须合理。
四、学生表现评价1. 学校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行为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2. 学生的表现评价将作为学生奖励、处分以及升学、就业等环节的重要参考依据;3. 学校建立学生表现评价档案,记录学生的表现评价结果。
五、学生奖励与处分1. 学校将根据学生的表现、成绩等方面给予相应的奖励;2. 学生违反学校规定或行为不端将受到相应的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3. 学校建立学生奖励与处分的档案,记录学生的奖惩情况。
六、学生档案管理1. 学校建立学生档案,包括个人信息、学业成绩、评价表现、奖惩情况等;2. 学生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查询性;3. 学生毕业离校时,学校将留存学生档案一份,供后续查询和使用。
七、学生调动和离校1. 学生调动须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办理;2. 学生离校须提前通知学校,并按照规定办理离校手续;3. 学生调动和离校后,相关学籍信息将作出相应修改和记录。
以上是学校对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学生及家长应当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通过规范的学籍管理,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学校的教育质量,共同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是指学校对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情况、行为表现等进行管理和记录的规定。
具体的规定可以因学校而异,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学生注册:规定学生入学时需要提供的个人信息、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明、户口簿等。
2. 学籍档案:学校建立学生个人档案,包括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奖励与惩罚记录等,用于学术评价和学生管理。
3. 学生信息保护:规定学校应保护学生的隐私,不得将学生的个人信息泄露给无关第三方。
4. 学生异动:规定学生转学、休学、退学等手续和规定。
5. 学籍奖励:规定学生在学习、科研、社会活动等方面的优秀表现获得的奖励。
6. 学籍管理纪律:规定学生的纪律要求,包括违纪行为的处理方式和纪律处分的种类。
7. 学生辅导: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学业、心理等方面进行辅导与指导的内容和方式。
以上仅为一般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范围,具体规定还需要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教育法规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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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学生学籍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学校学生学籍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平公正;(二)公开透明,接受监督;(三)以人为本,关爱学生;(四)规范有序,提高效率。
二、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新生入学前,须持录取通知书、本人及家长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件,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两周内对其基本信息进行核实,并办理注册手续。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手续的,应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学生入学后,如发现伪造证件、隐瞒真实情况等违法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三、学籍变动第八条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籍变动,须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手续。
第九条学生转学,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学生休学,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学生复学,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学生退学,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学籍档案管理第十三条学校设立学生学籍档案,对学生的学籍变动、学习成绩、奖惩等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四条学生学籍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档案查询,须按照学校规定程序进行。
五、奖惩第十六条学校对学生的奖惩,依据《学生奖惩条例》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学生违反学校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监督与责任第十八条学校设立学生学籍管理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十九条学校学籍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对违反制度的行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七、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学校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中小学生的权益,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培养健康成长的全面发展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合理、服务育人的原则。
第四条学籍管理主要包括学籍登记、学籍异动、学籍查询、学籍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学籍登记第六条学籍登记是指对全体中小学生进行统一登记,确立学生的身份和进校资格。
第七条学籍登记包括学生入学登记和在籍学生信息更新登记。
第八条学生入学登记应按照教育部门的要求和学校规定进行,主要内容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健康状况等。
第九条在籍学生信息更新登记主要包括学生个人信息、家庭变动情况、健康状况等。
第十条学籍登记应及时、准确、完整,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学籍异动第十一条学籍异动是指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由于各种原因产生的异动情况。
第十二条学籍异动主要包括:入学、转班、转学、休学、退学、毕业等。
第十三条学生入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学校审核录取。
第十四条学生转班应符合学校规定,经过班主任、家长及学生本人同意后办理。
第十五条学生转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原学校和新学校同意后办理。
第十六条学生休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家长及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
第十七条学生退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家长及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
第十八条学生毕业应符合学校规定,经过学校评审合格后办理。
第十九条学籍异动应及时、准确、完整,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学籍查询第二十条学籍查询是指学生及其家长、监护人查询学生学籍信息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学籍查询应主要面向学生及其家长、监护人,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向相关部门提供查询。
学籍管理制度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最新7篇)
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最新7篇)学籍管理制度篇一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对小学生的学籍管理,作出如下规定:一、新生入学小学入学年龄为六周岁(丧失学习能力者除外),但不得小于六周岁。
学生入学后设立“义务教育登记卡”、“学生名册”、“九年制义务教育责任书”、“小学生体格检查表”、“小学生体育合格登记表”(适用四年级以上)、“小学生手册”、“嘉兴市小学生德育手册”等档案材料。
二、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借读:1、学生转学,需经校长审批,由中心学校发给学生转学证明,办理转学手续(九年制义务教育登记卡、九年制义务教育责任书等档案材料)。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学期请假(包括事假和病假)时数超过上课总课时三分之一,跟班有困难者。
因病或体弱长期休养,由本人或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生证明,班主任同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须办理续休手续。
3、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要求复学者经有关单位证明,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以复学。
4、对小学在籍生,除因病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处理退学。
5、借读:凡属义务教育对象的借读生,必须持“义务教育登记卡”、“转学证明”、“成绩手册”等材料到借读学校取得学籍。
借读生必须按规定交纳借读费,借读费一般一次交清,否则不得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三、实施义务教育的小学一律实行不留级制度。
学籍管理制度篇二根据xx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汇编有关精神,现制定本校学籍管理规定如下:一、入学注册1、学校最迟在新学年开学前十五天向新生发出入学通知,新生按规定时间凭通知单办理入学手续。
2、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
3、开学后,学校发放新生学籍登记表。
二、请假制度学生因事或因病不能来校,应当天主动联系教师予以请假,事后补交请假条或病假条,请假条必须由家长签名。
不符合以上请假手续者,作无故旷课处理。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规范学生的学籍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主要包括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结业等事项。
第四条学生入学(一)学生入学必须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招生政策规定,参加统一考试,达到录取分数线,经学校录取后,方能取得学籍。
(二)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报到注册,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未报到注册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三)学生入学后,学校应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身体检查和资格审查。
对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转学(一)学生因家庭迁移等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
(二)学生转学必须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未经批准擅自转学的,学校不得承认其学籍。
(三)学生转学后,学校应及时将学生学籍档案转至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应在收到学籍档案后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学生休学、复学(一)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休学手续。
(二)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期。
休学期满后,学生可以申请复学。
学生复学后,学校应及时办理入学手续。
(三)学生休学、复学必须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未经批准擅自休学、复学的,学校不得承认其学籍。
第七条学生退学(一)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退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二)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及时将学生学籍档案转至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学生退学必须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未经批准擅自退学的,学校不得承认其学籍。
第八条学生毕业、结业(一)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
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规定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学籍管理,落实学生信息化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和服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在校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管理以科学、规范、公正、便捷为原则,尊重学生的人身尊严和知情权,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和服务,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由学籍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并协作。
第五条学生应当自觉维护自己的学籍和档案。
学生有权知晓自己的信息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
违反规定,提供虚假信息的,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学籍管理第六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统一的学籍管理,建立学生个人学籍档案。
第七条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应当包括学生本人的基本信息、录取信息、学业信息、考核信息、奖惩信息、学籍状态信息、毕业信息等。
档案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保密。
第八条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应当于每学期结束后,由学校出具成绩单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学校应当对已经毕业的学生进行学籍存档,保留学生完整的学籍信息。
第十条学校应当参考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实施学籍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流程,保证学籍管理工作的科学、规范、公正、便捷。
第三章学籍变更第十一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休学,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休学期间,不得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和考试,限制使用学校教育资源和服务。
学生复学前应当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方可参加教学和考试。
第十三条学生因个人原因需要退学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审批后,办理相应手续,学籍状态改为“退学”。
第十四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转专业、转校,应当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相应手续。
已经获得学位的学生,不得再次转专业、转校。
第十五条学生因为违反学校规定受到学籍处分,应当依据程序和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并做好相关记录。
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范学生的学籍信息,提高学生的教育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学生的发展为中心,促进学生全面成长。
第二章学籍登记与管理第四条学生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后,应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向学校进行学籍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学习情况、课程选修等。
第五条学校应按照学生的学习计划和个人情况,制定学业规划和学籍管理方案,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估和管理。
第六条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的学籍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学生在学校期间,应遵守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和报告,并配合学校进行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章学籍处分与奖励第八条学校根据学生的学业表现和行为表现,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学籍处分和奖励。
第九条学籍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退学等。
学籍处分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并进行合法、公正、公开的程序。
第十条学籍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奖学金、荣誉称号、学习资助等。
学校应按照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进行评选和授予。
第四章学生学籍维护和保护第十一条学生学籍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学校应加强对学生学籍信息的保护。
未经学生本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学校不得泄露学生的学籍信息。
第十二条学生若发现学籍信息有误或被错误处理,应及时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应按照程序进行核实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相关制度和流程,并向学生及家长进行宣传和解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学校和教职工在学籍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学生在学籍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教育部所有。
以上是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详细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1. 学籍管理范围: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中小学生,包括公立学校和民办学校。
2. 学籍管理原则: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学校和家长应共同关注学生的学籍情况,共同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3. 学籍登记:学校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将学生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
学籍登记应及时更新,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
4. 学籍档案:学校应建立学生的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奖惩记录等。
学籍档案应妥善保管,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5. 学籍变动:学生的学籍信息发生变动时,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籍档案,并向学生及家长说明相关手续和要求。
6. 转学管理:学生转入或转出学校时,学校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转学手续,包括办理相关证明、办理学籍转入或转出手续等。
7. 休学管理:学生因病休学、家庭困难等原因需要休学时,学校应积极配合家长办理休学手续,并妥善保管学生的学籍档案。
8. 学籍复查:学生和家长有权提出对学籍登记、学籍变动等事项的复查申请,学校应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复查。
9. 学籍管理责任:学校和家长应共同承担对学生学籍的管理责任,学校应加强学籍管理的监督和培训,家长应关注和配合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
10. 违纪违规处理:学生如有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应依法进行处理,并在学籍档案中做出相应记录。
以上是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调整。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1. 为了规范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加强学校与学生家庭的沟通与合作,特制定本规定。
二、学籍管理的目标2. 学籍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学生的身份、学习记录和各项学籍信息真实准确,并为学生提供全面的学生发展支持和服务。
三、学生的学籍信息3. 学生的学籍信息包括学生个人信息、学习成绩、学习过程记录、奖惩情况等。
四、学籍档案4. 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入学材料、学习记录、奖惩情况等,并按规定进行分类、整理和保管。
五、学籍变动5.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入学、转学、休学、复学、转班、毕业等情况,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学籍信息,并依据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六、学籍管理责任6.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校长是学籍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各部门和教师应积极配合并履行职责。
七、学生权益保障7. 学生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学校应及时向学生及其监护人提供相关学籍信息,并保护学生的隐私权。
八、学籍管理与教育教学8. 学籍管理与教育教学相结合,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学籍信息提供个性化教育和辅导,为学生提供各方面的支持和指导。
九、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估9. 学籍管理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评估,并定期进行学籍管理工作的考核,确保学生学籍管理的质量和效果。
十、附则10.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以上是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内容,学校和教师应按照规定认真履行学籍管理的责任,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个人成长。
同时,教育部和教育行政部门将加强对学籍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学籍管理的质量和效果。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我校新生,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录取,凡经学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向学校申请延期,或虽申请延期而未得到学校批准自行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经查凡不符合招生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在规定时间内,经州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由招就处负责退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三条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对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指定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在一年内可以治愈的,由学校批准可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疗养期间,患病者不享受在校生待遇,逾期一年仍未痊愈的,由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将其户口退回原户口所在地,并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教务处需建立其学业状况、操行成绩档案,使之取得学籍。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经学校批准。
对未经批准且愈其一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新生入学的年份称为“级”,简称××级;毕业的年份称为“届”,简称××届。
学校按此注册和书写文书档案。
第二章成绩考核第七条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
学习方面,按照国家教学要求,考核学生的成绩;操行方面,按照国家教委颁发的师范学校《德育大纲》和师范学校《学生行为规范》的要求,对学生进行考察评定。
第八条学生的学业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评定。
对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采取考试、考查的办法进行。
必修课和选修课的考核,主要采取考试的办法。
考核时,每科知识和技能的成绩按比例计分。
知识和技能两项均及格为及格,不及格项需补考,补考不及格,以该科不及格计。
知识和技能的计分比例,文化,专业类学科,一般按7:3计算成绩。
艺体和劳动技术类学科一般按3:7计算成绩。
技能考核等不宜单独进行考核的学科,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既考知识,又考技能。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4篇)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是指学校或教育机构针对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的具体规定,包括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学籍维护等方面的内容。
具体的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会因学校或教育机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学籍注册:学生入学时需要按照学校要求进行学籍注册,包括填写相关表格、提供身份证明等材料。
2. 学籍变动:学生学籍信息有任何变化,如转学、休学、退学等,需要及时向学校或教育机构进行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办理。
3. 学籍维护:学校或教育机构会定期对学生学籍进行核实和更新,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学籍调整:根据学生学业情况和个人发展需求,学校或教育机构可能会对学生学籍进行调整,如班级调整、学科调整等。
5. 学籍查询:学生和家长有权查询学生的学籍信息,学校或教育机构需要提供相应的查询渠道和服务。
6. 学籍保密:学校或教育机构需要对学生的学籍信息保密,确保个人隐私的安全。
以上仅为一般的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内容还需根据学校或教育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是指学校为了加强学生管理,规范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整理、利用与保护等方面所制定的具体规定和措施。
下面我将从学生学籍的定义、收集和整理、利用与保护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为您介绍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一、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背景和意义1.背景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是为了进一步落实学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要求,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加强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而制定的。
2.意义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实施可推动学生学籍信息的完善与规范化,提高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效能,保证学生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加强学校与学生家庭的沟通与协作,进一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和发展。
二、学生学籍的定义学生学籍是指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和统计的基本资料和信息的集合。
学生学籍是学校对学生的基本档案,是学生参加教育活动的基础和前提。
三、学生学籍的收集与整理1.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学校要建立有效的学生学籍信息收集机制,通过报名、注册、录取等手段收集学生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家庭住址、家庭成员等,同时还要收集学生的学习情况、奖惩情况、身体状况等相关信息。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是指学校或教育机构为了规范学生的学籍管理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内容:
1. 学生注册:学生在入学时需要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册。
注册包括填写个人信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
2. 学生档案管理:学校建立学生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
学校有责任对学生档案进行管理和保密,并提供必要的服务。
3. 学籍变动管理:学生学籍有可能发生变动,如转学、休学、退学等。
学生在发生学籍变动时需要及时向学校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并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
4. 学生奖惩管理:学校对学生的表现进行奖励和惩罚。
奖励可以包括学业奖励、文体艺术奖励等,而惩罚可以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
学校有权对学生进行奖惩管理。
5. 学生休学管理:学生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出休学申请。
学校会根据学生的申请情况进行审批,并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
6. 学生退学管理:学生有可能因个人原因或学校规定而退学。
学生在退学前需要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会评估申请并进行审批。
7. 学生毕业管理:学生在完成学业要求后可以进行毕业。
学校会根据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毕业手续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规定需要根据学校或教育机构的相关规定来执行。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并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二章学制第三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制为三年。
学生在校期间实行弹性学制,但在校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两年,总在校时间(含休学)原则上自入学时起连续计算不得超过五年。
因学生创新创业的,可放宽到六年。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有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试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具体办法详见《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办法》。
第七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类专业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对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是指规定学生在普通高等学校期间的学籍相关事项的规定。
具体内容可能根据不同地区和学校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性的学籍管理规定:
1. 注册: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学籍注册,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相关证件。
2. 学籍转入:学生转入其他学校时,需提交转学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通过后方可转入。
3. 基本档案:学校负责建立和管理学生的基本档案,包括个人信息、学业情况、奖惩记录等。
4. 课程选择:学生需按照学校规定的课程选课和学分要求进行选课,不得违反规定。
5. 考勤管理:学生必须按时参加课程学习,且具备正常的出勤记录。
6. 学业评价:学校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和评价指标进行学业评价,通常包括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等。
7. 学籍变动:学生在学籍期间如有因休学、复学、退学等情况,需按照学校规定进行学籍变动手续。
8. 奖惩管理:学校对学生的优秀表现给予奖励,对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记录在学生档案中。
9. 毕业管理:学生毕业前需满足学校规定的毕业条件,进行毕业申请和答辩。
10. 学生权益保障:学生享有根据学校规定的权益,包括学业权益、人身安全权益等。
以上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一般内容,具体细则应根据学校的具体规定来执行。
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是指对全日制学生的基本信息、学籍变动等进行管理的规定。
下面是一般性的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 学籍材料的收取和管理:学校应当及时收取学生的入学报名材料,并进行统一管理,包括学生的身份证明、户口簿、毕业证书等。
2. 学籍信息的登记和更新: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按规定登记学生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并及时更新学生的学籍信息。
3. 学籍变动的申请和审批:学校规定的学籍变动,如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生应当按规定进行申请,学校相应部门进行审批。
4. 学籍证明的开具:学生在需要证明自己学籍的情况下,可以向学校申请开具学籍证明,学校应当及时提供学生的学籍证明。
5. 学籍管理的信息保密:学校应当对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未经学生本人同意向外泄露学生的学籍信息。
6. 学籍管理的违规处理:学生在学籍管理过程中,如提供虚假材料、违规转学等,学校可以根据规定进行违规处理,包括给予警告、纪律处分等。
以上是一般性的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可能因学校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学校有权对学生的学籍进行管理和监督。
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全日制学生的学籍,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日制学生指的是在学校注册的正式学生,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学籍是全日制学生在学校期间的一种身份证明和管理手段,学籍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学籍管理是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对全日制学生进行注册、报到、转专业、留级、休学、退学、毕业等管理的过程。
第五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学籍管理委员会是负责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机构,设立教务处作为学籍管理委员会的具体执行机构。
第七条全日制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学习、积极参与课程、热爱科学研究。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臧家庄中学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一、入学:1、新生应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并建立学籍卡。
因故不能如期入学者,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教导处批准。
未经同意,超过一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者,按义务教育有关条例,由教导处与其家长(父母或监护人,下同)及单位联系,按未报到处理,学校不予接受。
2、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应按规定日期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未经同意不按时报到注册者,按旷课处理。
一周不到校者,按自由离校处理。
二、转学:1、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转出者,应由家长提出申请,持接受单位证明学校开给同意转出证明,由家长到教委办理有关转学手续(不是随父母户口变迁者,一般不予转学)。
2、按上级规定时间交费后,凡中途转出或辍学者,所交任何费用不予退还,凡辍学或劝其退学者,不发当年所订课本。
3、在本年级名额允许的情况下,学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提出转入本校申请。
(1)同级学生;(2) 就读期间家庭搬迁到学校附近,继续在原校就读确有困难;(3) 其它经教导处确认、校长室同意的特殊情况。
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导处查核户口簿、原学校成绩单,参加插班考试成绩符合条件,由教导处发出通知办理转学手续4、学生转学一般应事先联系,在开学前办好手续,学期中途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每一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出手续,毕业班一般不办理转入手续。
三、有关补考、留级(根据上级的有关指示精神,决定是否举行):学生学年成绩不及格,参加补考,成绩只记及格、不及格。
学生因故经批准缺考,而不能评定学年成绩者,可参加补考,补考成绩按实际得分计算,再评定学年成绩。
根据学年成绩,直接留级学生不参加该学年会考。
可参加补考学生,如会考学科学年评分不及格,参加会考成绩及格,该学科免于补考。
补考时间一般定于暑假期间进行,补考范围一般与期终相同,时间、范围应事先向学生公布。
四、休学与复学:1、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坚持学习者,应有医院证明或家长所在单位证明,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导处批准,可以休学,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4篇)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生学籍的管理,规范学生的行为,维护学校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在籍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生学籍是指学生在校园教育机构取得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和学习记录。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和依法办学。
以学生为本,加强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实现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各职能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参与。
第六条学生学籍的管理以学生档案为依据,学籍管理以学籍档案为核心。
第七条学生学籍管理应当做到便捷、高效,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保密。
第二章拟录取和录取第八条学生录取前,必须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报名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学习情况、奖惩情况等。
第九条学校通过公开招生、面试、测试等方式进行选拔录取,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学科、特长和潜能等因素进行分流。
第十条录取完成后,学校将学生的基本信息录入学籍档案,并向学生发放学籍证明。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一条学生的学籍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学籍变更包括下列情况:(一)学生个人信息发生变更,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家庭住址等;(二)学生文化程度提高或降低;(三)学生转学等。
第十三条学生学籍变动的手续包括:(一)学生个人信息变动时,须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二)学生服从调整后,需进行新的学籍注册手续;(三)学生转学时,需提供转学证明、原学校的出具的学业成绩和奖惩情况等。
第十四条学生的学籍变更应办理手续,并及时更新学籍档案。
第四章学籍使用第十五条学生学籍证明是学生的有效身份证明,学生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学籍证明。
第十六条学生学籍证明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学生报考各类考试时,作为学生身份的证明;(二)学生报名参加社会实践、竞赛等活动时,作为相关单位查验学生身份的依据;(三)学生申请奖学金、助学金时,作为申请资格的证明;(四)其他需要学生身份证明的场合。
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一、学生入学1.符合国家招生政策和学校招生要求的考生可以报名参加学校的入学考试或选拔。
2.考生必须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时间提交申请。
3.考生经过综合评价后,根据排名情况确定录取名单,并公布在学校官方网站上。
二、学生注册1.被学校录取的考生须按照规定时间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注册时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学籍证明等。
3.注册时须缴纳相关费用,并签署学校相关协议。
三、学生信息管理1.学校应建立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和管理学生的个人信息、学籍信息等。
2.学生个人信息应保密,不得随意泄露或用于违法活动。
3.学生个人信息更改需提供相关证明,经学校核实后方可更改。
四、学籍变更1.学生如需转专业,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并经专业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才能办理。
2.学生如需退学、休学、复学等,须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至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3.学生因故逾期未办理学籍变更手续的,学校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五、学生出勤管理1.学生必须按时到校上课、参加考试和实验等教学活动。
2.学生请假需提前向辅导员或班主任请假,并按照规定手续办理。
3.学生应按照规定的出勤要求完成考试、实验等教学评估活动。
六、学生考核评价1.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教学质量评估要求,对学生进行正常学业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
2.学生应按时参加考试和评价活动,不得缺考或作弊。
3.学校将按照考试和评价结果对学生进行成绩登记和学业档案管理。
七、学生奖惩管理1.对于表现优异的学生,学校将给予奖励,并及时记录在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上。
2.对于违纪违规的学生,学校将视严重性给予相应处罚,并在学籍档案中做相关记录。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学生,学校将按规定报案,并配合调查处理。
八、学生毕业和离校1.学生完成学业要求后,学校将授予相关学历证书并办理毕业手续。
2.学生如需离校,须按时申请离校手续,并归还学校相关物品。
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三篇)
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加强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秩序,提高办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在籍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平、秩序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学籍管理的任务是控制学生数量、审查学生资格、维护学生纪律和权益、做好教学管理工作等。
第五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行使学籍管理职权,加强学生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为学生提供优质教育资源和良好的学习环境。
第二章学籍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学籍是学生参加学校学习,并享受学校教育资源和权益的凭证。
第七条学籍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法定居住证明的中国公民;(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入学条件;(三)已取得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籍设立程序:(一)学生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学生的身份和资格;(三)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决定设立学籍,发放学籍证明。
第九条学籍变更包括以下情况:(一)学生转专业或跨校就读;(二)学生因特殊情况中断学业,申请休学;(三)学生因特殊原因延长学制,申请延期毕业;(四)学生因违纪、未完成学业要求等原因进退学籍等。
第十条学籍变更程序:(一)学生提出变更申请;(二)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学生的申请和相关材料;(三)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决定是否批准学籍变更,作出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学籍注销包括以下情况:(一)学生完成学业,取得学位;(二)学生退学、转学或因其他原因中止学业;(三)学生因违纪、严重失职等情况被取消学籍。
第十二条学籍注销程序:(一)学生提出注销申请;(二)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核实学生的申请和相关材料;(三)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决定是否批准学籍注销,作出书面通知。
第三章学生的管理权益和责任第十三条学生享有以下管理权益:(一)参与学校学籍管理的权利;(二)享受学校提供的优质教育资源;(三)参与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发展自身素质;(四)享有学风建设、课程设置和教学质量等方面的投诉权;(五)受到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的保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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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案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规范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案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xx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各系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学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
政治思想品德和身体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予以新生电子注册;待新生电子注册成功后,正式取得xx学院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
情节恶劣的,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由学校招生部门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原单位或回家治疗,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周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交清学费或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未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来校注册者,由学生所在系申请,学生工作处审核,报教务处按自动退学处理并注销学籍。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六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案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程以考试为主。
课程考核根据整体性评价与连续性评价相结合、动态评价与静态评价相结合、阶段性评价与结论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按百分制或五级制评定。
五级制记分标准是:~记优秀,~记良好;~记中等;~记及格;分以下记不及格。
五级制记分标准折算为百分制时,优秀记分,良好记分,中等记分,及格记分。
考试课程成绩,以课程结束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
各教研室可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决定平时成绩所占的比例,一般不应超过该课程成绩的。
平时成绩包括平时测验、课外作业、综合训练、论文、实验、学习态度、出勤情况、课堂表现和课外创新等。
任课教师要对学生的平时成绩按时逐项登记。
考查课程成绩应按照学生平时听课、实验、实习、习题、课外作业、课堂讨论的情况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应占以上。
第八条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案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学生应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因病或残疾学生,可向学校提交免予执行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申请,经学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体育教案单位审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予执行该标准,所填表格存入学生档案;申请免予执行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学生,要参加适当的保健锻炼活动。
第九条学校实行课程考核资格审查制度。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任课教师清理、学生所在系审查、教务处审批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一)凡有作业的课程,缺交作业累计达全学期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者;(二)凡有实验的课程,缺做该门课程实验四分之一以上或实验成绩不及格者;(三)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案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第十条学生经过自学的本专业后续课程,由本人申请,报所在系审定,经教务处批准,可参加高一年级该课程的考试,确认成绩已达到良好以上(含良好)水平者,经所在系主任审定,报教务处批准,可以免修。
免修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记载。
免修申请每学期期末考试前两周受理一次。
政治理论课、体育课以及课程设计、实习、实验、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案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课程免修期间学生必须进行相应的学习和科研活动。
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特殊情况可以申请缓考:(一)直系亲属病故,需请假回家者;(二)因病不能坚持参加考试者;(三)一个学期内因病住院误课较多,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病愈后离考试时间较近(一个月内),无法安排补课者;(四)参加省、市竞赛,无法避开正常考试者;(五)参加全国性自学考试或研究生招生考试而与学校考试时间发生冲突者。
申请缓考的学生必须事先持有效证件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并通知任课教师。
获得批准的学生于下学期参加缓考,缓考记分采用卷面成绩和平时成绩的综合成绩作为考生的最终成绩。
第十二条一学期考试有门以内(含门)课程考核不合格的于下学期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
不参加正常补考的视为补考不合格。
毕业考试课程和补考不合格的课程,在毕业前再补考一次。
补考成绩合格的在成绩表中一律登记为分。
第十三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补考,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相应处分。
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可以给予补考机会。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与处理按《xx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学校在设置辅修专业的情况下,成绩良好的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选修辅修专业。
在完成主修专业必修课程的前提下,学生可以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该课程可以认定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程。
第十五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向相关部门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第十六条因公事故、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病和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学生无法正常学习,非转专业不可的,可以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按规定程序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十七条转专业只能在同批次录取、同层次、同类型的专业间进行。
下列情况不能申请转专业:(一)本科三年级及三年级以上、专科二年级及二年级以上学生不能申请转专业;(二)文、理、音乐、体育、艺术类专业不能混转;(三)师范专业与非师范专业不能混转。
第十八条学生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本人填写“xx学院转专业申请表”,经所在系签署意见后,拟转入系考查、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二)学生在本系内转专业,须本人填写“xx学院转专业申请表”,经所在系考查、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三)专科学生转专业在新生入校时办理,本科学生转专业在第二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办理。
其它时间原则上不再办理转专业手续,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转专业的学生必须降级至下一年级学习。
(四)跨门类转专业的学生一般应降一级转入。
(五)已转专业学生的成绩按转入专业要求办理。
第十九条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本科学生在二年级之内、专科学生在一年级之内可以申请办理转学手续,其他时间不再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条转学只能在同批次录取、同层次、同类型学校间的相同或相近专业间进行。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含联合培养)的;(四)应予退学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六)不符合转出、转入学校关于学生转学的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按以下要求办理:(一)省内转学。
由学生本人提出转学申请,并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双方同意之后,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并书面回复认可意见后,再由两校办理转出和转入手续。
(二)跨省转学。
凡申请由我校转出的学生,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转学之后,由学校报湖南省教育厅,再由湖南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理由正当,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入并函复湖南省教育厅,同时抄送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再由两校办理转出和转入手续。
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须先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理由正当并函告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教育厅回复书面认可意见后,方可由转出学校和我校办理转学手续。
(三)转学需提交的材料有: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学生原始录取表(复印件,需加盖录取学校公章)、学生成绩单、学生表现鉴定书、学校指定医疗单位健康诊断书。
(四)学校每学期期末办理转学手续,具体时间以湖南省教育厅的规定为准,其余时间一律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二条本科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能超过年,专科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能超过年。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休学期限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休学次数不能超过两次。
第二十四条毕业班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已经修完规定课程,符合毕业条件的,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肄业班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期满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六章留级、降级与退学第二十七条一学期有门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或入学以来经课程补考后累计还有门必修课程不合格者做留、降级处理;公共体育课不合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二十八条学生留、降级前考核成绩未达到分以上水平的课程,应予重修。
重修课程成绩以两次考核中的较高成绩作为记入档案成绩。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不得连续两次,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 一学期有门(含门)以上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或入学以来经补考后累计还有门以上(含门)必修课程不合格的;(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