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合集下载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根据省、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条例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普通初中学籍管理的有关问题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学籍:新生应根据市教育局和区教育局就近入学安排,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请假。

如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视为自动放弃;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号顺序填写“在校学生注册备案登记表”和初步学籍电子文档,并在规定时间内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验印,新生学籍才能生效,否则一律无效。

对所有在籍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建立学生相应年级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由学校长期保存,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移交其他单位。

二、转学和借读:①市内转学,初中新生入学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转学,确属因搬迁或户口迁移,居住地与注册学校距离超过____公里(或8站),要求转学的初中学生,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或转学到居住地附近的一般学校就读,学生办理正式转学手续。

②因户口迁移由本市转往外地,转往外地的学生,应持户口迁移证明和接受学校的接收函及教育主管部门意见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出审批手续,最后到转出学校提取学籍档案,接收函留转出学校存档。

③因户口迁移由外地转往本市,由外地转入的学生,由家长持学生常住本地户口、转学证明、学生档案,到就近学校联系,经学校审查同意盖章后,再到接收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入审批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入学。

三、到注册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就读的初中学生,称“暂读生”。

原则上学校不允许学生到他校暂读,若有特殊情况,须由家长向暂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暂读学生申请表”并经双方学校审查同意后,再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到他校暂读。

学生到他校暂读,学籍仍保留在原注册学校。

暂读学校须为暂读生建立暂读学籍档案,在暂读生回原注册学校毕业时,暂读学校应及时将其暂读学籍移交原注册学校。

2023年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23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小学(包括幼儿园、小学和初中)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包括学生入学管理、学籍登记、学籍变更、学籍查询、学籍使用等环节。

第四条学生学籍具有证明学生身份、管理学生学业和行为、提供教育服务的功能。

第五条学生学籍由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机关共同管理,学生和家长对学籍信息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六条学生学籍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禁止弄虚作假。

第七条学生学籍信息的变更应当及时处理,确保变更信息的及时更新。

第二章学生入学管理第八条学生入学应当按照国家教育政策和学校招生计划进行。

第九条学生入学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学籍文件,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录取。

第十条学生入学时,学校应当向学生和家长说明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权益。

第十一条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入学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学生入学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学生入学信息管理系统应当与其他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相互连接,实现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

第十三条学生入学信息管理系统应当采取相应的信息安全措施,确保学生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三章学籍登记第十四条学生学籍登记应当由学校进行,学校负责学籍登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登记应当包括学生个人信息、家庭信息、入学信息、学籍变更信息等内容。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对新入学的学生进行学籍登记,包括核对学生的身份证明、户口簿等证件,并建立学生档案。

第十七条学籍登记应当由学校校长或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并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四章学籍变更第十八条学生学籍变更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

第十九条学生转学应当经学生和家长申请,并经原学校同意,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条学生休学应当经学生和家长申请,并经学校同意,按照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2008年7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满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市场经济对人才培养的需求,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富有创新精神的人才,遵循因材施教的原则,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给学生以较大的学习自主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注重思想修养,陶冶情操,并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文明风尚,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素质;发扬求是校风,勤奋学习,不断实践,锐意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成为适应21世纪发展需要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各类专门人才。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提交国家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任何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不能康复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按学校规定时间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以下简称学杂费)后,持学生证办理注册手续。

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1、学生每学期应按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内容修读必修课和限选课,同时也可根据个人能力情况,按《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要求,提前修读其它的必修课和选修课,或者根据个人爱好修读任选课,并通过考试取得学分。

原则上提前所修的课程或所修的任选课不得超过两门。

2、没有取得学分的课程准许重修,重修考试及格仍可取得学分。

任选课经考核没有取得学分,也可以通过选修其它课程补足学分。

3、学生取得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

提前修满学分的学生可以提前毕业或加修第二专业。

三年制学生可在2-5年时间内毕业,四年制学生可在3-6年时间内毕业。

4、实行学分制的学生不实行留级制。

缺课达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考试。

5、为了给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和社会创业的机会,当修够教学计划中规定的50%以上学分后,在每学期末可提出休学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休学。

休学一次时间为1-2年,休学期满一个月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复学。

6、参加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相应课程进修成绩合格的同学,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教务科提出免修申请,经审核批准后该生可免修其课程,并给予相应的学分。

证明材料由教务科存档备案。

7、在允许修业年限内取得学分与毕业学分相差10学分及以内的学生作结业处理。

学校为结业生保留两年补考资格,两年内学生可申请回校补考所缺学分的课程,也可在学校重修这些课程。

取得毕业学分后,学生可持结业证明换发毕业证书。

8、因故没有参加实习或毕业设计,或经实习、毕业设计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同学,按结业处理。

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在适当时间由教务科安排重修一次。

经考核成绩合格后可持结业证明换发毕业证书。

9、军训、公益劳动课程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学分。

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安排重修一次,经考核再不合格者,按肄业处理。

10、其它有关规定仍按原北京市教委颁发的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本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在学生科。

山东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山东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山东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为保证我校网络教育的教学质量,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远程教育的文件精神及我校的实际情况,结合现代远程教育特点,制定本规定。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按国家规定的招生程序和条件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的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经审查同意注册后,方可取得正式学籍。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需在开学两周内持单位证明或居住地行政机构证明到学院教务部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

逾期无故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按照招生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如发现不符合入学条件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况,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在籍学生每学期必须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向所在教学点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未经批准两周内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各教学点应在开学第三周内将学生实际注册名单和人数以书面和磁盘两种形式报送网络教育学院教务部。

成绩考核第四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学生成绩册,毕业后归人本人档案。

第五条考试成绩用百分制记分,考查采用四级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记分。

百分制与四级制的换算标准为:90—100分优秀,70—89分为良好,60—邱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六条全日制在校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全日制及业余学生无故缺实验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实验(实习)总数的二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并需重修。

第七条学生每学期考试考查不及格的课程,于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重考。

重考不及格的,需重修。

学生重修时需交纳重修费。

第八条凡旷考或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并注明“旷考”、“作弊”字样,如对错误确有认识和悔改表现的,由本人向教学点提出申请,经教务部批准,可参加重考。

对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勒令退学等处分,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九条学生确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须于考试前向所在教学点申请缓考,经教学点批准,并报学院教务部备案后方为有效。

第二学士学位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学士学位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学士学位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11月修订)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

假期不得超过两周。

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每学期到校集中上课时,学生必须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

注册必须由本人办理,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印章。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请假手续在所在院系办理。

课程学习、成绩考核与记载第三条第二学士学位生实行学分制。

学生必须按照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修读必修课,并按所选专业方向选修相应的专业课组,完成各类教学环节,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学分,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和环节,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重修,达到该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

考核成绩由学生所在院系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条学生每学期必须按时到校集中上课。

凡缺课达课程学时数一半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必须重修。

第五条学生考核不合格不补考,必须重修。

记载重修课程成绩时,应注明“重修”字样。

第六条学生一般不得缓考。

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申请缓考,并需在考前办理缓考手续。

缓考随该课程下一次考试进行。

第七条对无故缺考者,缺考课程记零分,必须重修。

对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注“作弊”字样,成绩处理时按零分对待,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休学、复学、退学第八条学生因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可休学半年,因疾病休学半年未愈者,可再次休学半年。

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九条休学须在每学期到校上课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同时出具有关证明(医院证明或单位证明),经所在院系和教务处批准方可休学。

第十条因疾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满后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申请复学。

复学手续须在相应学期到校上课前办理。

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休学期满后凭单位证明在相应学期到校上课前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一)一学期必修课未通过课程学分达到或超过该学期所修必修课总学分的三分之二者,(二)未办理休学手续,一学期集中学习未参加者;(三)因休学在校时间累计超过学制一年者;(四)因事休学一次以上者;(五)因病连续休学一年,期满经复查仍不能复学者;(六)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或患有其它疾病以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七)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武汉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武汉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武汉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各区教育局,直属中小学:现将《武汉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武汉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提高中小学学籍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湖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采用信息化方式,统一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国网)、湖北省学生学籍网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网)及武汉市配套开发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网),国网、省网、市网以下统称电子学籍系统.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学籍管理工作相关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区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负责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注册和审批管理,审核新生注册、学生异动、毕(结)业资格、关键数据变更等;负责处理问题学籍.负责市网电子学籍系统管理、运用和维护工作.第五条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包括义务教育学生学籍注册、异动、毕业、关键数据变更等工作;负责处理问题学籍;协助管理高中学籍,监控高中学生修业状况,指导学校做好学生毕业工作,协助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其他学籍管理工作等.第六条学校负责做好学生档案材料的建立、审核、管理和毕业证书的发放;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更新,应用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第三章学籍建立第七条全市义务教育年限为9年,实行六三制、九年一贯制;普通高中教育年限为3年.学生均须建有学籍.学籍仅反映学生在校期间的相关情况.第八条实行秋季入学集中注册制度.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并留存学生的户口或身份证复印件,从学生入学之日起30天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或接续已有全国幼儿电子学籍号.学生除了全国学籍号外,小学由区级下达区编学籍辅号;初中由市网下达市编学籍辅号;高中由省网下达省编学籍辅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执行教育部有关规定.学生的户口或身份证复印件留存备查.其学籍档案由学校管理.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无户籍学生办理学籍时,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有效凭证,由学校审核后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获得临时学籍号,同时学校做好相关证明材料及审批手续的存档.学生办理户籍后,将其身份证号等信息在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变更,由教育部下发正式学籍号.外籍和港澳台籍学生,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护照、境外永久居住证、香港特区护照/身份证明、澳门特区护照/身份证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件,由学校审核后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获得临时学籍号,同时学校做好相关证明材料及审批手续的存档.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初次入学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首页和学生信息页)、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的居住证原件及相关证明[辖区内房产证(户主为法定监护人)或租房合同(承租人为法定监护人)、学籍证明(国网打印的学生基本信息页)、监护人工作单位证明、居住地社区证明]等.因疾病、伤残需缓学或因丧能需免于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附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报户籍所在地街(乡、镇)政府或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发给缓学或免学证书.缓学期为1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入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第九条建立学生学籍审查制度.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严格按政策规定招录新生和注册学籍,不得漏建学生学籍,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生学籍.对于没有按规定及时为学生注册学籍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第四章学籍变动第十条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复学、辍学、退学、升级、留级、跳级、出国、归国、毕(结)业、死亡及其他离校,均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来完成数据更新,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办理学籍异动,学籍需为在校生状态.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学生在中、高考报名后不再办理学籍转学异动(因病休复学除外).小学毕业生完成小升初平台对应后不再办理转学异动.第十一条转学.(一)有下列情况之一,在原学校就读有困难者,经学生和家长申请,可以转学.1.家庭迁居,持有公安部门户口迁移证明者;高中学生需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的学生,准予转学.2.部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转,持有部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的证明者;3.其他有正当理由,义务段转学经双方学校和区(县)学籍主管部门核准者;高中转学经双方学校和市(州)学籍主管部门核准者.(二)义务段学生转学,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接收学校.对于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任何学校不得予以限制.(三)高中学生转学.以学校性质相同、年级相衔接为原则.示范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一般普通高中,一般普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示范高中,市级示范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省级示范高中.(四)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五)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六)转学必须严格按照下列要求和程序办理:1.由转学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地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2.转入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经转出学校及双方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学籍系统学生学籍转接手续.转入学校不得以借读名义要求原学校保留学生学籍,需同时在电子学籍系统提出转入申请.3.学生省内转学实行网上审批,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通过电子学籍系统上传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制定内部工作流程和规范要求,严格审批手续,留存纸质证明材料.学生跨省转学,按相关省份学籍管理规定办理.4.严格控制学生在同一城区和同一乡镇(街道)内转学.第十二条休复学.(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休学:1.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2.因其他不可抗拒原因确需休学的.(二)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休学、复学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三)因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区(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区(县)级及以上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的证明.(四)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可根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申请回原年级就读,也可以到下一年级就读.核准复学的学生,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后做复学处理.学校应留存学生休复学纸质材料.(五)休学期限原则上为1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同意并报经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可继续休学,连续休学原则上不超过2年.(六)高三毕业学生在省高中课改平台毕业生信息确认后,不再办理休学手续.第十三条出国、归国.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学生出国、归国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出国、归国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出国交流学习的,还需提供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出国公函及护照复印件),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学生在国外深造或交流学习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学生在境外就读学习期限原则上为1年.学习期满仍不能回学校复课的,应当由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交延长申请,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经学校同意并报经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可继续办理出国异动手续,连续出国原则上不超过2年.第十四条辍学.(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的,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学校应尽力做好学生劝返工作,并记录三次以上的与家长和学生的谈话记录,学生拒不返校的,学校应将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二)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三)辍学学生返校就读,小学辍学不超过6年及年龄不超过15岁,初中辍学不超过3年及年龄不超过18岁,学校要予以接收,并在辍学前的年级作插班处理.若返校后跟不上原年级就读的,经区学籍主管部门核实电子学籍系统有辍学学生劝返工作过程记载,其学籍可按休学学生的学籍进行管理.第十五条退学.(一)学生在普通高中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退学:1.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传染疾病已休学2年,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须附区(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的.2.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须附区(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的.3.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的.4.经司法部门判刑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要求退学的.5.其它原因需退学的.(二)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并填写《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后,准予退学.(三)普通高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无故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其间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学校报请学籍主管部门批准,按开除处理.(四)学校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对退学(开除)学生做异动处理.学校应视其他同级学生一样,保留学籍档案.第十六条留级、跳级.中小学校不设留级.义务教育阶段跳级设定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跳级需学生本人及家长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一般在秋季开学时办理.对设立跳级的,须建立学生身心发展情况专家测评机制,确认跳级的,经学校同意报区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报市学籍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不属于转出、出国、休学、死亡、辍学、退学等类型的学生减少,需由学校通过系统申请登记为“其他离校”,经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后,完成登记.第十八条升级.学生正常升级,学籍信息由系统完成更新.小学升初中、初中升高中招生入学工作,在全省管理平台上进行,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普通高中新生入学,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作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第十九条毕(结)业.(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颁发义务教育完成证书;毕业考试合格后颁发初中毕业证书,毕业考试不合格者颁发初中结业证书.(二)普通高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达到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毕业标准的,准予毕业.修业期满,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三)义务教育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义务教育完成证书等均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定,学校签发,经区学籍主管部门审核、编号、验印,方为有效.高中毕(结)业证书经市学籍主管部门审核、验印,方为有效.(四)学生毕业证书遗失,只出具毕业证明书,不补发毕业证原件(仅只证明一次).由遗失者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毕业学校校长审查后,义务教育报区学籍主管部门办理遗失证明;普通高中由区学籍主管部门报市学籍主管部门核实后,补发毕业证明书.第五章学生档案和档案管理第二十条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1.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2.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复学申请等);3.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4.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5.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6.享受资助信息.学籍基础信息表采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表格.转学申请表、休(复)学申请表、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等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毕业生留存表、毕(结)业生名册、中小学生学籍情况登记表、初级中学学生学籍档案、在籍学生名册、学生分班名册、小升初学生分配表等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其他表册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自行制定.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区教育行政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综合档案室学籍档案归档内容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见附件11-13).第二十二条普通高中实行学生学籍档案电子化管理.义务教育阶段逐步实现学生学籍档案电子化管理.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普通高中实行学生学籍档案电子化管理,分别在国网、省网、市网中进行操作和湖北省高中课程改革网中进行操作.义务教育阶段逐步实现学生学籍档案电子化管理,分别在国网、市网中进行操作.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学校拆分的,其学籍档案按“籍随人走”管理.第二十三条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户籍部门其他证明的复印件,由学校审核变更学籍信息,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学生毕业(结业)后,其原学籍信息不得修改.第二十四条所有普通中小学生均应按规定建立学生档案,配齐全部表格,按时记载签章.学生转学、升学、就业等均应提供完整档案.第二十五条学生档案应指定专人管理.档案要内容真实,按时记载,不得弄虚作假或突击填写.第六章保障与措施第二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学校学籍管理员属学校教务管理人员.学籍管理员工作量可根据学校规模纳入学校工作量考核.学籍管理员实行备案制,应先培训后上岗,保持相对稳定.若更换学籍管理员,要提前一个学期向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报备.学籍管理员工作电话应保持相对稳定和联系畅通,如电话号码变更应及时报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各级学籍管理员应在每个工作日登陆电子学籍系统和学籍管理工作群,及时处理学籍相关业务,了解最新学籍管理动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第二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包括学籍管理专用办公室、接待室及电脑、扫描仪、数码相机或高清摄像头、打印机、传真机等设备,做到专室专机专用,完善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5〕3号)》的要求做好学籍信息安全工作,要建立严格的学籍信息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第三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立即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1.新生入学后不建立学籍档案的;2.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3.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4.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5.学生转学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6.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7.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8.擅自更改或处理学生学籍信息的;9.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一条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归国人员申请在我市中小学校接受教育获准后,没有学籍的,应新建学籍.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15年11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此前下发的学籍管理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附件:1.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2.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3.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4.1武汉市小学毕业生留存表4.2武汉市初中毕业生留存表4.3武汉市普通高中毕业生留存表5.1武汉市小学毕业生名册5.2武汉市普通初级中学毕业生名册5.3.1武汉市普通高中毕业生名册5.3.2武汉市普通高中毕业生名册6.武汉市中小学生学籍情况登记表7.武汉市初级中学学生学籍档案8.武汉市中小学在籍生名册9.武汉市中小学生分班名册10.武汉市小升初学生分配表11.武汉市中小学学籍档案类目、范围及保管期限一览表12.区教育局中小学学籍档案类目、范围及保管期限一览表13.市教育局普通高中学籍档案类目、范围及保管期限一览表。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中小学生的权益,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培养健康成长的全面发展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合理、服务育人的原则。

第四条学籍管理主要包括学籍登记、学籍异动、学籍查询、学籍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学籍登记第六条学籍登记是指对全体中小学生进行统一登记,确立学生的身份和进校资格。

第七条学籍登记包括学生入学登记和在籍学生信息更新登记。

第八条学生入学登记应按照教育部门的要求和学校规定进行,主要内容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健康状况等。

第九条在籍学生信息更新登记主要包括学生个人信息、家庭变动情况、健康状况等。

第十条学籍登记应及时、准确、完整,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学籍异动第十一条学籍异动是指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由于各种原因产生的异动情况。

第十二条学籍异动主要包括:入学、转班、转学、休学、退学、毕业等。

第十三条学生入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学校审核录取。

第十四条学生转班应符合学校规定,经过班主任、家长及学生本人同意后办理。

第十五条学生转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原学校和新学校同意后办理。

第十六条学生休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家长及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

第十七条学生退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家长及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

第十八条学生毕业应符合学校规定,经过学校评审合格后办理。

第十九条学籍异动应及时、准确、完整,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学籍查询第二十条学籍查询是指学生及其家长、监护人查询学生学籍信息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学籍查询应主要面向学生及其家长、监护人,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向相关部门提供查询。

蚌埠医学院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蚌埠医学院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蚌埠医学院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按照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1号令),结合我院教育教学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新生入学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其他必备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体检和资格审查。

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教务处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章缴费注册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系、部报到,并按规定到财务处缴齐各项费用,在规定时间内持学生证和缴费收据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毕业前未与学校结清费用者,不予上报毕业生电子档案。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八条保留学籍、休学、及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办理复学手续后,按第七条规定报到注册。

第九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必须凭有关证明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郑州轻工业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郑州轻工业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郑州轻工业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郑轻院[2006]8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建立竞争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适应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需要的高级应用型人才,我校对本科生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二条为了顺利地实施学分制,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凡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在规定报到时间之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因病需附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事先向学校教务部门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学籍,所交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不按期离校者,不再保留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校医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按时返校并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应先到财务部门缴齐学费后,凭交款凭证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

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学生的入学、在校和离校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保证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学校学籍管理的主体为学校,学校负有对学生进行招生、教育和管理的责任。

第三条学校学籍由学生所在学校负责管理,包括入学登记、学籍档案管理、学籍变更、学籍调动、学籍注销等。

第四条学生入学时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提交入学申请,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材料并按时缴纳学费。

学校对学生进行资格审核,通过审核后方可录取。

第五条学籍档案是学生学籍管理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的档案完整、保密和真实。

第六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学籍信息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后,可以进行学籍信息的变更。

第七条学生因转学、跨学科和跨专业等原因需要调动学籍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学籍调动。

第八条学生完成学业或因其他原因离校的,学校应当对学生的学籍进行注销,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和手册。

第九条学生有休学、退学、开除等情况时,学校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将学生的学籍状态进行更新。

第十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籍信息管理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防止学籍信息泄露和被篡改的情况发生。

以上规定仅为学校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晋教基〔2019〕19号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晋教基〔2019〕19号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正文:----------------------------------------------------------------------------------------------------------------------------------------------------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晋教基〔2019〕19号各市教育局:《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教育厅2019年11月21日附件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进一步提升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及其他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中小学生”)。

第三条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市、县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

全省中小学生学籍实行信息化管理,统一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指导、督查各地和中小学校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要求建立规范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设省级中小学生数据库和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具体操作细则;统筹管理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工作;作为学籍管理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和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甘肃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中管理工作,规范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根据《甘肃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试行)》(甘教厅发[2001]154号)和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普通高中学历证书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和<甘肃省普通高中学生跨省(市、区)转学、借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教基[2005]55号)精神,结合我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改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普通高中学生入学、学籍注册、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结业、流失等事项的处理。

第三条普通高中学籍由省、市(州)(以下统称“市”)、县(市、区)(以下统称“县”)会考办公室统一管理,没有设立会考办的市、县由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股)负责管理。

东风场区、甘肃矿区、长庆局所辖普通高中学籍由东风场区、甘肃矿区、长庆局会考办公室分别管理,省教育厅直属学校兰州一中、西北师大附中学籍由甘肃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办公室直接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全日制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市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办法,统一组织考试,择优录取。

第五条高中一年级录取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报到手续后,即取得高中学籍和高中会考考籍,同时取得全省统一编排的高中学号(高中毕业会考考号)。

已取得学籍的高中学生,其它学校不得再注册登记学籍。

第六条被录取的高一新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由家长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后可延期报到。

高一新生在开学后15天内,既不报到,又不办理延期报到手续者,将取消其普通高中入学资格,由学校报市、县教育局备案。

高中其它年级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报到者,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对待。

开学超过15天不办理报到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由学校报市、县教育局备案。

锦州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锦州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目录
01 规定引言
02 规定全文
规定引言
规定引言
关于印发锦州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文教局、社管局)、局直中小学: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学籍的管理,使其更好地发挥在教育改革和推进素质教育中的作用,对原 《锦州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规定全文
转学须持正式户口、房照(或全部购房手续)、转学证明、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等学籍材料。 外省市和锦州地区转学由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经过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由转入地教育行 政部门审批后(高中转学需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分配到校,方可入学。 第七条转学本着对口和就近的原则,初中、小学按学生所属学区分配学校(分配学区以房照、户 口为依据,如没有住房,以户口为依据),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接收入学。外来务工 人员子女,凭暂住证、租房协议和原地户口簿,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分配入学。落户在四中、五 中(2010届、2011届)、八中、实验学校学区的转学生,按当年中小学招生时规定的政策办理。 学校不得接收非本学区的学生入学。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转入的学生,不列为正式学生,不 得颁发毕业、结业证书,不准报考上级学校。 第八条本区域内(学籍管理范围内,下同)学校之间不准转学。
③此项适用于高中及锦州市第四中学、锦州市第五中学(2010届、2011届)、锦州市第八中学、 锦州市实验学校学生转学,学校审核后需有学校校长签字并盖学校公章。对不符合学籍管理规定, 因特殊情况家长申请转入市直初中,转入学校应对学生家长解释清楚政策后,由转入学校校长签 字并注明:同意接收,但不占高中分配指标,盖学校公章。
规定全文
第七章毕业 第二十八条小学、初中应届毕业生,取得毕业资格者,由学校报请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审批后发给毕业证书;未取得毕业资格者,由学校报请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发 给结业或肄业证书。 凡未取得毕业证书者,在第二年参加相应科目补考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高中应届毕业生修业期满,修满《辽宁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工作方案》规定的144学 分,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评定为合格,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均评定 为C等级(含C等级)以上,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省教育厅统一制作、市教育局验印的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丢失只补发一次,收取工本费。

学生学籍管理暂行条例

学生学籍管理暂行条例

学生学籍管理暂行条例一、学制与年限1.网络教育学院采用全业余方式教学,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

2.专升本学习年限2.5—6年,专科学习年限2.5?—4年。

3.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考试成绩合格【专升本学生在读期间须通过全国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学校网络教育公共课统一考试(英语、计算机、高等数学或大学语文)】,则颁发国家承认的华东师范大学(网络教育)毕业文凭,并取得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文凭电子注册资格。

4.专升本学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将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二、学费???网络教育学院实施的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学生学习必须按规定缴纳学费。

三、入学1.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到指定的校外学习中心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未经请假而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2.新生报到后一个月内必须在网络教育学院网站上核对报考时上传的个人信息资料。

学生个人信息的差错将会影响学生能否参加统考以及毕业证书上信息的正确性。

如因学生个人原因造成信息不全或错误,影响正常毕业,后果概由学生本人负责。

3.学生必须对提交的报名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网络教育学院按招生规定对新生入学材料进行复查,同时,在学生就读期间学院将多次查验学生在报名时提交的证件资料。

学生如果提供虚假的或无效的报名材料,将会受到直至取消学籍的处分。

学生以其它虚假手段取得学籍的,一经发现,也将会受到直至取消学籍的处分。

四、注册???每学期初,学生必须在指定时期内到所属的校外学习中心办理缴费、注册手续。

未按规定缴费者,学院不予注册,不予在线学习,不予参加期末考试,同时自动转为休学处理(休学一年仍未交学费者将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可恢复学籍)。

五、课程???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分为两大类,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必修课程是保证实现培养目标的基本课程,它包含专业必修课和公共必修课两部分;选修课是指专业提高课或加强基础和拓宽专业知识的课程。

???各类课程性质不同,其教学要求和教学模式也有所不同,学员必须根据教学计划规定学习相关课程,修满规定学分。

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3篇)

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3篇)

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学籍管理机构:学校设立学籍管理机构,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2. 学籍注册:学生在入学时需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学籍注册,包括提供必要的个人身份信息和入学材料。

3. 学籍信息管理:学校要建立学生档案和学籍信息系统,及时记录和管理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业情况等。

4. 学籍异动处理:学校要及时处理学生的学籍异动,包括入学、休学、复学、退学、转学等情况,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 学籍评定:学校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学生学籍评定,包括学期成绩评定、学年评定、学位评定等,确保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6. 学籍保密:学校要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和学籍信息的安全,不得随意泄露或滥用学生的个人信息。

7. 学籍管理纪律:学校要制定学籍管理纪律,明确学生在学籍管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8. 学籍管理监督:学校要建立学籍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学籍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学籍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以上是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的实施要根据不同学校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和调整。

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2)根据河北省教育厅《____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精神,经学校校务会研究决定,凡取得保定市教委编制的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办理转学、休学、复学、留级、退学、复读、开除等有关事项,具体规定如下:一、转学外市、县凡符合转学条件转入的学生,应持有加盖双方学校公章、加盖县(市)文教局学籍管理专用章,加盖保定市教委学籍管理专用章,并给编制新学籍号的转学证和《____省____市(县)普通初中学生档案》,办理转学手续,方可加入本校相应年级学习。

本校凡符合转学条件转出的学生,经双方学校同意后,在转学证上加盖公章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二、休学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坚持长时间学习,经教务处批准请假时间超过三个月者,身体没有康复,还需继续治疗,班主任向教务处写出书面证明材料,学生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经校长办公会同意后,凭请假条、药费单据和县级以上医院主治医师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持休学证到文教局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后,可办理休学。

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学校学籍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公平公正原则:学校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正对待学生,不歧视任何学生,确保学生享有平等的学习权利和机会。

2. 入学资格原则: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入学条件,确定学生的入学资格,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入学机会。

3. 学籍登记原则:学校应根据学生提供的真实材料进行学籍登记,确保学生的个人信息真实、准确。

4. 学籍变更原则:学校应及时办理学籍变更手续,如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同时做好相应记录和归档。

5. 学籍信息管理原则: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妥善管理学生的学籍信息,确保信息安全和保密。

6. 学籍撤销原则:学校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依法将学生学籍从学校学籍系统中撤销,如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考试作弊等情况。

7. 父母或监护人参与原则:学校应与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保持沟通,及时提供学生的学籍信息、学习情况及相关政策等。

8. 学籍使用原则:学校在使用学生学籍信息时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不得滥用学籍信息。

以上是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一些原则,具体的细则和规定可根据不同学校和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制定。

黄山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黄山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黄山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适用2016级及以后各年级)为贯彻执行党的教化方针,培育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加强学生管理工作,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化法》、《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的详细状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本校依据国家招生规定录用的新生,应当持本校入学通知书和本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信息以招生数据为准,不得随意更改。

其次条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说明理由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行抗力等正值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依据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经复查合格,赐予注册,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依据详细状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在招生考试、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马上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即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一周内离校回家或回原单位医治,医疗费用等均由学生自理,不享受本校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并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或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湖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湖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湖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湖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提高中小学学籍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采用信息化方式,统一使用国家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省级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学生数据库及相关管理平台,确保正常运行、数据交换及相关管理运用工作.第五条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辖区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当地学籍管理工作相关规定.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负责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注册和审批管理,审核新生注册、学生异动、毕(结)业资格、关键数据变更等;负责处理问题学籍.第六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包括义务教育学生学籍注册、异动、毕业、关键数据变更等工作;负责处理问题学籍;监控高中学生修业状况,指导学校做好学生毕业工作,协助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其他学籍管理工作等.第七条学校负责做好学生档案材料的建立、审核、管理和毕业证书的发放;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更新,应用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学籍管理员是学籍管理的直接责任人.第三章学籍建立第八条全省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实行六三制、五四制或九年一贯制;普通高中教育年限为三年.学生均须建有学籍.学籍仅反映学生在校期间的相关情况.第九条实行秋季入学集中注册制度.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采集录入学籍信息,从学生入学之日30天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执行教育部有关规定.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无户籍学生办理学籍时,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有效凭证,由学校审核后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获得临时学籍号,同时学校做好相关证明材料及审批手续的存档.学生办理户籍后,将其身份证号等信息在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变更,由教育部下发正式学籍号.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初次入学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的居住证原件及相关证明等.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第十条建立学生学籍审查制度.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严格按政策规定招录新生和注册学籍,不得漏建学生学籍,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生学籍.对于没有按规定及时为学生注册学籍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复学申请等);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学籍基础信息表采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表格.转学申请表、休(复)学申请表、学生退学申请表等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毕业生留存表、毕业生名册等由各地制定.第十二条普通高中实行学生学籍档案电子化管理.义务教育阶段逐步实现学生学籍档案电子化管理.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学校拆分的,其学籍档案按“籍随人走”管理.第十三条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的复印件,由学校审核变更学籍信息,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学生毕业(结业)后,其原学籍信息不得修改.第四章学籍变动第十四条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复学、辍学、退学、升级、留级、跳级、出国、归国、毕(结)业、死亡及其他,均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来完成数据更新,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第十五条转学.学生有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地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由转入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经转出学校及双方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高中学生转学以学校性质相同、年级相衔接为原则.示范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一般普通高中,一般普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示范高中,市级示范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省级示范高中.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学生省内转学实行网上审批,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通过电子学籍系统上传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制定内部工作流程和规范要求,严格审批手续,留存纸质证明材料.学生跨省转学,按相关省份学籍管理规定办理.第十六条休复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休学:(一)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二)在一学期内因事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三)因其他不可抗拒原因确需休学的.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休学、复学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因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县级及以上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的证明.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可根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申请回原年级就读,也可以到下一年级就读.核准复学的学生,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教育主管部门登记后做复学处理.学校应留存学生休复学纸质材料.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同意并报经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可继续休学,连续休学原则上不超过两年.第十七条辍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的,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学校应将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第十八条退学.学生在普通高中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退学:(一)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传染疾病已休学两年,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须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的.(二)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须附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的.(三)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的.(四)经司法部门判刑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要求退学的.(五)其它原因需退学的.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并填写《学生退学申请表》,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后,准予退学.普通高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无故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其间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学校报请学籍主管部门批准,按开除处理.学校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对退学(开除)学生做异动处理.学校应视其他同级学生一样,保留学籍档案.第十九条留级、跳级.中小学校不设留级.跳级设定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对设立跳级的,须建立学生身心发展情况专家测评机制,确认跳级的,由学籍主管部门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二十条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不属于转出、休学、死亡、辍学、退学等类型的学生减少,需由学校通过系统申请登记为“其他离校”,经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后,完成登记.第二十一条出国、归国.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第二十二条升级.学生正常升级,学籍信息由系统完成更新.小学升初中、初中升高中招生入学工作,在全省管理平台上进行,具体操作办法另外制定.普通高中新生入学,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作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第二十三条毕(结)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颁发义务教育完成证书.普通高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综合素质评价中思想品德与公民素养合格,达到144个学分,体质健康达到国家标准的,准予毕业.修业期满,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第五章保障与措施第二十四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学校学籍管理员属学校教务管理人员.学籍管理员实行备案制,应先培训后上岗,保持相对稳定.若更换学籍管理员,要提前一个学期向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报备.学籍管理员工作电话应保持相对稳定和联系畅通,如电话号码变更应及时报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学籍管理员应在每个工作日登陆电子学籍系统,及时处理学籍相关业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第二十五条学校要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包括学籍管理专用办公室、接待室及电脑、扫描仪、数码相机或高清摄像头、打印机、传真机等设备,做到专室专机专用,完善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学籍信息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第二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立即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新生入学后不建立学籍档案的;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五、学生转学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八、擅自更改或处理学生学籍信息的;九、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八条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归国人员申请在我省中小学校接受教育获准后,没有学籍的,应新建学籍.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学籍管理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附件:1.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2.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3.中小学生退学申请表。

新疆区内初中班、区内高中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德育培训后改动,2012.12.14)

新疆区内初中班、区内高中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德育培训后改动,2012.12.14)

区内初中班、区内高中班后勤管理工作现场会讨论材料一新疆区内初中班、新疆区内高中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稿)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疆区内初中班、新疆区内高中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提高管理工作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新疆区内初中班、新疆区内高中班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乌鲁木齐市等八个城市开办新疆区内初中班的通知》(新政办发〔2003〕155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办区内高中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07〕24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办区内初中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新教基〔2004〕22号)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新教基[2011]35号)文件精神,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加强学校学生管理,推进新疆区内初中班、区内高中班办学工作,特制定《新疆区内初中班、区内高中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办班城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新疆区内初中班、新疆区内高中班学籍的在册学生。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新生是指被新疆区内初中班、区内高中班录取但还未取得学籍的考生,学生是指被新疆区内初中班、区内高中班录取并取得学籍的在校生。

第二章入学第五条新疆区内初中班、区内高中班新生,必须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内学办)按照自治区有关招生规定统一录取的考生。

第六条被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由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护送到办班学校报到。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报到的新生,须向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请假,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向办班城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办班学校出具书面说明。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未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修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修订)为保证我校现代远程教育健康有序开展,强化学籍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教育部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网络教育)规范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并公布如下。

入学及注册第一条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及复印件、一学历证书及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到相关的北航现代远程教育学院校外学习中心办理入学手续。

对不能按期报到的学生,应提前向校外学习中心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并附相关证明。

未经请假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在办理入学手续后经复查合格准予注册的,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新生办完注册手续后方可取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籍。

对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不论何时一经发现查实,学院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三条新生如因病或工作需要暂时不能参加学习,须经本人申请,报校外学习中心转现代远程教育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2个月,提出重新入学的申请报告,经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无故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重新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须及时办理入学登记注册手续,准确填写学生登记表中的各项内容,以便于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电子注册和进行在校期间的各项管理工作。

对未能如实准确填写内容而造成电子注册工作和后续工作延误或无法进行的,其责任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开学时均须按时到校外学习中心办理交费和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交费和注册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履行请假手续。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逾期两周不办理交费和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院注销其学籍。

学习年限及课程选修第六条大专起点本科基本学习时间为2-3年,学分有效期为4年;高中起点本科基本学习时间为4-5年,学分有效期为6年。

学习期限以学生取得正式学籍,并在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电子注册生效后起算。

第七条学生入学后,须仔细了解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内容和要求,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定出初步的学习计划和进程。

第八条学生选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和学校公布的开课计划,在开课前一周进行选课。

2、所选课程的授课时间应尽量避免相互冲突。

3、学生选课时要充分考虑自身的学习条件,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完成所选课程的学习。

4、对所修读的课程有先修课的,须完成先修课学习后,方可选修该课程。

5、每门课可接受的选修人数根据教学客观条件确定,如有必要可限制选课学生人数。

6、所选课程可在两周内进行调整,两周后不得退选或改选其他课程。

第九条学生所修任选课的学分,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时,超出部分仍如实记为任选课学分,但不能替代限选课和必修课的学分。

第十条每门课程的考核总成绩包括过程学习成绩和课程(期末)考试成绩。

过程学习成绩将根据学生卫星实时授课到课情况、上网学习、上网答疑及BBS讨论情况,以及完成习题作业和实验情况以及测验成绩给出。

过程学习成绩视课程性质和特点而定,一般可占(20-40%),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可占(30-100%)。

过程学习成绩合格者方能参加课程(期末)考试。

各门课程的考核方式和学习过程中各个环节(如作业、实验、平时测验、讨论的表现等)成绩所占比重,教师将在开课时明确向学生宣布。

课程考核总成绩(含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第十一条学生一经选定课程,必须参加课程考试。

学生选定的课程考试总成绩不及格,允许参加一次补考。

凡实践性环节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学生参加补考的应在下一学期按规定日期参加补考,补考成绩通过者,本门课程考核总成绩按及格处理,补考后仍不及格,应重修。

第十二条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试时,必须在课程考试前以书面形式向学习中心请假,经同意后,可办理缓考。

第十三条考试作弊或无故旷考者,成绩记为零分,不得参加补考。

若需取得该课程学分只能重修。

第十四条学生在规定学习期限内,可交费重修成绩不理想的课程,但每门课程只能重修一次。

课程免修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免修:(1)对已通过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其课程为同层次同学分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该课程,但所免修课程不得超过课程总学分的30%;(2)具有国家英语四、六级证书(证书的成绩取得还不超过五年)可以申请免修英语,但必须通过学校组织的英语免修资格考试。

申请者还须按国家规定参加当年的国家组织的网络教育英语公共课程全国统一考试,对未通过统一考试的必须补修英语。

(3)具有国家英语四、六级证书的学生,证书在5年内可以免学位英语考试,但仍须按国家规定参加当年的国家组织的网络教育英语公共课程全国统一考试。

第十六条学生申请免修时,需提供原始成绩单,并于每学期开课后第二周办理,过期不再办理免修事宜。

校外学习中心将免修课程名单及所需证明汇总,交学院教务管理办公室审核,并由学院下达有关学生免修课程通知。

第十七条经审核确定的免修课程,成绩一律以所提供证明上的成绩为准。

休学及复学第十八条学生因病、因事和某种特殊原因确实需要休学者,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前两周内向所在校外学习中心申请办理休学手续,提供相关证明,并报学院招生管理办公室审批备案。

第十九条休学以学期为单元,累计不能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有关复学规定: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2. 休学的学生应于每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审定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3. 要求复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办理退学手续。

退学及转学第二十一条除违纪原因外,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1.休学、停学期满无故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复学手续者;2.不按时交纳学费,不办理注册手续者;3.不论何种原因(不含休学保留学籍、转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含休学保留学籍时间)累计超过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者;4.经医院诊断确实因病不能继续学习者;5.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按上述规定退学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二十二条办理正式退学手续的学生,其学习证明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未经学院批准而自行退学的学生,学院将不发任何学习证明。

对取消学籍和办理退学的学生,学院将不受理复学申请。

第二十三条因道德违纪(含考试作弊)等原因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为纪律处分,学院须将处分意见通知学生所在单位或街道。

第二十四条学生申请转学时,须提出充分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经审查批准,方可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毕业第二十五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修满规定学分,通过毕业论文考核,并通过教育部规定的有关公共课全国统一考试,准予毕业,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颁发毕业证书。

对毕业论文评阅成绩达到良好(含)以上,且在校期间各门课程平均成绩良好以上,通过成人学位英语考试或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上考试获得合格证书的本科毕业生,可申请学士学位论文答辩。

对满足《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细则》有关学士学位获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六条在校学习期间内未能修满规定学分,而因故必须终止学业者(不含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者),其学历证明文件按下列办法处理:1、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其中有一至二门课程(包括毕业论文)不及格者,或未通过教育部规定的有关公共课程全国统一考试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2、获得的学分总数超过总学分的五分之二而退学者,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3、获得的学分总数不足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的五分之二者,发给相应的课程进修证书。

第二十七条具有学士学位申请资格的本科毕业生,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组织办理学位申请和审查手续,并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八条学生毕业时,毕业证书上填写的姓名、出生年月及身份证号码必须与录取新生电子注册登记表上的有关信息完全一致。

其他第二十九条学生学籍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北航现代远程教育学院和学生所在的校外学习中心共同负责。

各地校外学习中心可视办学具体情况制定有关的实施细则,报学院批准后作为本规定的补充规定执行。

附则第三十条本修订规定与上级行政部门发布的文件条款不一致时,以上级行政部门的文件条款为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对原有规定中与本修订规定不一致的条款和内容,以本修订规定为准执行。

本修订规定的解释权归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二○○四年三月关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进修生的管理暂行规定(修订)1、课程进修生的定义:凡经过学校同意,报名参加本校课程学习的学生。

2、课程进修生的管理办法:1) 课程进修生参加课程学习,所学课程经考试成绩合格后,发给单科学习成绩证明。

2) 课程进修生只有在符合入学资格考试条件,并通过学校组织的入学考试被录取后,才能成为正式学历在籍学生,其学历教育学习期限以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电子注册生效时间起算。

原课程进修生考入我院学习后,不论专业计划规定的课程是否已经修完,其学习期限不低于教育部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最低学习年限。

3) 课程进修生取得正式学历学籍后,其被录取前在本院已取得的单科学习成绩(在学分有效期内)可转为取得正式学历学籍后所学专业的相同课程的成绩。

4) 选课、交费等事宜与学历在籍生相同。

5) 课程进修生不办理课程免修。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学生奖惩暂行条例为加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生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学习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当权益,规范学生行为,教育违纪学生,激励上进学生,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特制定《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奖惩暂行条例》。

第一条学生应具备明确的学习目的和端正的学习态度,遵守学生行为准则,按教学计划的规定,认真完成各项学习任务,毕业时符合全优生条件者,由学院发给全优生荣誉证书,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二条学生有下列行为者,将给予相应处分:1、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者,取消本次考试成绩,对参加本科层次学习的学生,同时取消其申请学位的资格。

对再犯者勒令退学。

2、学生在考试中有替考行为者,开除学籍。

3、在考试过程中,严重扰乱考场秩序,态度恶劣者,当场中止其考试,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4、学生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网的BBS或CHAT-ROOM中发表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伤害性的、庸俗淫秽等言论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的处分;5、学生擅自在网上公开作业题、习题或试题及答案供他人抄袭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校查看直至开除的处分;6、学生道德品质恶劣,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的处分;7、勒令退学的学生可发给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证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