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为保证我校现代远程教育健康有序开展,强化学籍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教育部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网络教育)规范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并公布如下。
入学及注册
第一条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及复印件、一学历证书及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到相关的北航现代远程教育学院校外学习中心办理入学手续。对不能按期报到的学生,应提前向校外学习中心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并附相关证明。未经请假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在办理入学手续后经复查合格准予注册的,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新生办完注册手续后方可取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籍。对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不论何时一经发现查实,学院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三条新生如因病或工作需要暂时不能参加学习,须经本人申请,报校外学习中心转现代远程教育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2个月,提出重新入学的申请报告,经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无故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重新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须及时办理入学登记注册手续,准确填写学生登记表中的各项内容,以便于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电子注册和进行在校期间的各项管理工作。对未能如实准确填写内容而造成电子注册工作和后续工作延误或无法进行的,其责任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开学时均须按时到校外学习中心办理交费和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交费和注册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逾期两周不办理交费和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院注销其学籍。
学习年限及课程选修
第六条大专起点本科基本学习时间为2-3年,学分有效期为4年;高中起点本科基本学习时间为4-5年,学分有效期为6年。学习期限以学生取得正式学籍,并在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电子注册生效后起算。
第七条学生入学后,须仔细了解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内容和要求,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定出初步的学习计划和进程。
第八条学生选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和学校公布的开课计划,在开课前一周进行选课。
2、所选课程的授课时间应尽量避免相互冲突。
3、学生选课时要充分考虑自身的学习条件,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完成所选课程的学习。
4、对所修读的课程有先修课的,须完成先修课学习后,方可选修该课程。
5、每门课可接受的选修人数根据教学客观条件确定,如有必要可限制选课学生人数。
6、所选课程可在两周内进行调整,两周后不得退选或改选其他课程。
第九条学生所修任选课的学分,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时,超出部分仍如实记为任选课学分,但不能替代限选课和必修课的学分。
第十条每门课程的考核总成绩包括过程学习成绩和课程(期末)考试成绩。过程学习成绩将根据学生卫星实时授课到课情况、上网学习、上网答疑及BBS讨论情况,以及完成习题作业和实验情况以及测验成绩给出。过程学习成绩视课程性质和特点而定,一般可占(20-40%),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可占(30-100%)。过程学习成绩合格者方能参加课程(期末)考试。
各门课程的考核方式和学习过程中各个环节(如作业、实验、平时测验、讨论的表现等)成绩所占比重,教师将在开课时明确向学生宣布。
课程考核总成绩(含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第十一条学生一经选定课程,必须参加课程考试。学生选定的课程考试总成绩不及格,允许参加一次补考。凡实践性环节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必须重修。学生参加补考的应在下一学期按规定日期参加补考,补考成绩通过者,本门课程考核总成绩按及格处理,补考后仍不及格,应重修。
第十二条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试时,必须在课程考试前以书面形式向学习中心请假,经同意后,可办理缓考。
第十三条考试作弊或无故旷考者,成绩记为零分,不得参加补考。若需取得该课程学分只能重修。
第十四条学生在规定学习期限内,可交费重修成绩不理想的课程,但每门课程只能重修一次。
课程免修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免修:
(1)对已通过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其课程为同层次同学分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该课程,但所免修课程不得超过课程总学分的30%;
(2)具有国家英语四、六级证书(证书的成绩取得还不超过五年)可以申请免修英语,但必须通过学校组织的英语免修资格考试。申请者还须按国家规定参加当年的国家组织的网络教育英语公共课程全国统一考试,对未通过统一考试的必须补修英语。
(3)具有国家英语四、六级证书的学生,证书在5年内可以免学位英语考试,但仍须按国家规定参加当年的国家组织的网络教育英语公共课程全国统一考试。
第十六条学生申请免修时,需提供原始成绩单,并于每学期开课后第二周办理,过期不再办理免修事宜。校外学习中心将免修课程名单及所需证明汇总,交学院教务管理办公室审核,并由学院下达有关学生免修课程通知。
第十七条经审核确定的免修课程,成绩一律以所提供证明上的成绩为准。
休学及复学
第十八条学生因病、因事和某种特殊原因确实需要休学者,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前两周内向所在校外学习中心申请办理休学手续,提供相关证明,并报学院招生管理办公室审批备案。
第十九条休学以学期为单元,累计不能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有关复学规定: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2. 休学的学生应于每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审定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3. 要求复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办理退学手续。
退学及转学
第二十一条除违纪原因外,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休学、停学期满无故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2.不按时交纳学费,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3.不论何种原因(不含休学保留学籍、转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含休学保留学籍时间)累计超过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者;
4.经医院诊断确实因病不能继续学习者;
5.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按上述规定退学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二十二条办理正式退学手续的学生,其学习证明按有关规定办理。对未经学院批准而自行退学的学生,学院将不发任何学习证明。对取消学籍和办理退学的学生,学院将不受理复学申请。
第二十三条因道德违纪(含考试作弊)等原因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为纪律处分,学院须将处分意见通知学生所在单位或街道。
第二十四条学生申请转学时,须提出充分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经审查批准,方可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毕业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修满规定学分,通过毕业论文考核,并通过教育部规定的有关公共课全国统一考试,准予毕业,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颁发毕业证书。对毕业论文评阅成绩达到良好(含)以上,且在校期间各门课程平均成绩良好以上,通过成人学位英语考试或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上考试获得合格证书的本科毕业生,可申请学士学位论文答辩。对满足《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细则》有关学士学位获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六条在校学习期间内未能修满规定学分,而因故必须终止学业者(不含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者),其学历证明文件按下列办法处理:
1、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其中有一至二门课程(包括毕业论文)不及格者,或未通过教育部规定的有关公共课程全国统一考试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2、获得的学分总数超过总学分的五分之二而退学者,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3、获得的学分总数不足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的五分之二者,发给相应的课程进修证书。
第二十七条具有学士学位申请资格的本科毕业生,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组织办理学位申请和审查手续,并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八条学生毕业时,毕业证书上填写的姓名、出生年月及身份证号码必须与录取新生电子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