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债务重组的一般性与特殊性税务处理比较
豁然开朗,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与特殊性税务处理!

豁然开朗,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与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与特殊性税务处理一、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一)企业债务重组的处理规定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二)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分立等重组方式的处理规定二、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一)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分立的相关处理规定【例】甲企业共有股权10000万股,为了将来有更好的发展,将80%的股权让乙公司收购,然后成为乙公司的子公司。
假定收购日甲公司每股资产的计税基础为8元,每股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元。
在收购对价中乙企业以股权形式支付72000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8000万元。
按特殊税务处理方法,计算甲公司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和乙公司收到股权的计税基础。
『答案剖析』甲公司取得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80000-64000)×(8000÷80000)=16000×10%=1600(万元)乙公司收到股权的计税基础=7200×8+8000=65600(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0000-64000)-1600=14400(万元)【注意】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二)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财税2009 59 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般性和特殊性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4-30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具体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一)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二)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三)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
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四)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
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五)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六)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二、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企业债务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辨析

根据财税 [0 9 5 2 0 ]9号文 的规定 , 业债务重组 , 企 相关 交易应 按以下规定处理 : 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 , 当分解为转 让相关非 应 货币性 资产 、 按非货币性 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 , 确认相 关资产的所 得或损失 ; 发生债权转股权的 , 当分解为债务清偿 和 应 股权投资两项业务 , 确认 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 失 ; 债务人应 当按 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 ,确认债务重组所
率为 5 , %) 双方协商 :1免除 5万 元利 息 ;2 本金降至 9 () () 0万元 ; ( ) 长归还期限一年 ;4 两年 的年利率降为 4 3延 () %。 借: 短期借款
预提费用
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 的人账价值之间的差额 , 入当期损益 。 计 [ 1 甲企业欠 乙企 业贷款 10万元 , 例 ] 0 双方协议 甲企业 以 2 0
借: 所得税费用 贷: 应交税 费——应交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资产
乙企业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
13 5 070 820 15 15 0 20 200 000 500 000
10 0 0 00 15 0 00 1
借: 库存 现金 库存商品
坏账准备 营业外支出
得 税管理办法 的公告》就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相关程序等 问题
企业债务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辨析
吉林财 经大学税务 学院 马丽佳
财政部 、 国家税务 总局 发布 的财税 [0 9 5 2 0 ]9号文《 关于 企业 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若干问题 的通知》 首次明确 了《 业所 , 企
得税法》 下企业债务重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方法 , 并根据债务重组 的不 同情形 , 分别 明确 了一般性税 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 1 0 0年第 4号《 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
债务重组的一般性与特殊性税务处理比较

债务重组的一般性与特殊性税务处理比较债务重组的概念: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通常指广义债务,既包括企业借款发生的债务,也包括以赊销等销售行为未支付款项方式体现的债务。
)按照债务重组的方式分,债务重组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2)以非现金(包括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下同)资产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
(3)以债务转增资本的方式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
(债转股)也就是债务人通过发行权益性证券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但这种方式在法律上有一定的限制。
例如,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只有在满足《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后才能发行新股。
(4)修改负债条件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
包括延长还款期限、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减少本金等。
(5)上述四种形式组合的方式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
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财税[2009]59号文还规定了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况:第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债务人来讲,■虽有账面所得但并没有获得实际收入;■债务重组通常是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困境中的不得已而为,此时,他通常没有实际负税能力。
特殊性税务处理与一般性税务处理在企业重组中的区别

注:《中国税务报》在本文中有贡献3月12日,优酷网与土豆网同时宣布以100%换股的方式进行合并,预计这笔交易的金额将达10.4亿美元,有望成为中国互联网市场最大的股票交换并购案。
而这只是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风起云涌,企业重组迅猛发展的一个缩影。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颁布,与2009年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共同构成了对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
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又先后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对企业重组涉及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进行了明确。
至此,关于企业重组的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政策体系已经建立起来,起到了从税收角度规范和促进企业重组的重要作用。
三大税种中,最为复杂的当属企业所得税,重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哪些问题?本文对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适用政策进行对比,指出其中的异同,为发生重组业务的企业提供参考。
提交资料的要求不同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重组,当事各方应提交书面资料备案;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的重组,当事各方应准备相关资料备查。
第一,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因重组业务完成时间不同,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对2011年完成重组的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按办法的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
对办法发布前即2010年7月26日前企业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如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应按办法规定补备相关资料,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按照办法要求补充确认。
有关债务重组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差异

有关债务重组会计和税务
处理的差异之初探
■徐勇慧 杭州富春会计师事务所
[摘 要]债务重组是现代企业经常遇到的问题,文章在简要 介绍债务重组概念及相关内容的基础上, 从债务重组的方式入 手,分析债务重组会计和纳税处理的差异。
《商场现代化》2012 年 8 月(中旬刊)总第 692务方可根据支付清偿的数额与债务的计税 差额,进而确认债务的重组所得税,并计入企业的当期的所得税 中。 与此同时,债权放也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 税基础的差额,进一步确认债务的重组损失,有效冲减应税所得 税。 按照税法的规定,当债权人的债务重组出现重大损失时,假 如与坏账确认的条件相符, 则上报到税务部门之后便允许在税 前进行扣除处理、记入当期的损益。
第三,母公司将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规定更合理。 针对一些很少见到的行业,例如:小规模企业和银行、保险等特 殊行业,新规则也考虑到现在这种企业越来越多的情况,废除了 旧准则,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四、合营企业是否纳入合并范围 (1)新 旧 准 则 对 合 营 企 业 是 否 纳 入 合 并 范 围 的 相 关 规 定 旧准则规定,对于合营企业的子公司,母公司在编制合并报 表时应采用比例合并法,即母公司对合营企业占有多少比例,母 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就以这个比例乘以合营企业相关项目为 基础计算应纳入母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新准则考虑了两方或多 方控制合营企业的这种情况,这种情况会存在多个母公司,而不 能使用准则。 所以,新准则在对合营企业是否应纳入合并报表范 围之前,首先要考虑是否能够对合营企业实行实质性控制,不能 合理的处理这个问题,就会产生混乱现象。 (2)改 进 的 原 因 第一, 从实质控制的角度来看, 合营企业不能纳入合并范 围。 这是因为合营企业一般是由两方或多方共同建立的企业,是 由两方或多方共同控制,不是存在单一的控制企业。 它的一些经 营决策、 重大战略不是一方所能决定的。 因此不符合控制的定 义, 新准则对于这种特殊情况不在像以前一样一一定的比例计 入范围,而是废除了计入合并范围。 这样一来,控制的定义不再 产生歧义。 第二,就是将合营企业纳入合并范围的计价方法,即比例合 并法的问题。 这种方法会导致负债的人为分割。 将同一负债分割 为不同的主体,会出现很不符合逻辑的事情。 因为,负债的主体 与负债的义务都是相对应的,但是责任区分先后顺序的。 对于不 同的主体会有相应的负债义务相承担, 而这种分担方法会造成 同一债务不同的主体来承担, 是对实质性原则的有一误解。 所 以,合营企业受多方控制,但是它是一个主体。 所以它的债务应 该由合营企业自己来承担。 结束语 会计准则国际化已成为一种趋势,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第33号— ——合并财务报表》在 合并理论的制 定 、控 制 的 判 断 标 准 等方面与以往的会计准则相比,都有了重大突破。 参考文献: [1]《合 并 会 计 报 表 问 题 研 究 》课 题 组 . 论 控 制 与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J].会 计 研 究 ,2001,3 [2] 黄世忠,孟平.合并会计 报 表 若 干 理 论 问 题 探 讨[J].会 计 研 究,2001,5 [3] 万 双 殊. 合 并 会 计 报 表 相 关 问 题 的 探 讨 [J]. 现 代 商 刊, 2009,32 [4]IASB.IAS27,Consolidated and Separate Financial Statements [S],2004
债务重组会税差异分析之一——基于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分析

理论探讨
债务重组会税差异分析之一
———基于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分析
赵同剪
摘要:债务重组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不同,并且税务处理 区别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于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 务处理规定,因此债务重组的会税差异必然因税务处理不同 有不同的结果,本文主要针对适用于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债务 重业会计准则第 12号———债务重组》所界定的债务重 组方式有四种: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换为资本、修改其 他债务条件和以上方式的 组合。根 据财 税 〔2009〕59号 规 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规定条件(五个条件)的,适用特殊性 税务处理,除此之外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一、以现金清偿债务 (一)会计与税法规定 1会计处理。债务人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低于债务 余额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减免的债务)。债权人在 债务重组过程中所收现金低于债权余额的差额确认为债务 重组损失,但是已经计提坏账准备的,差额超过坏账准备部 分才确认重 组 损 失,差 额 低 于 坏 账 准 备 的 为 坏 账 准 备 多 提 数,应冲回。 2税务规定。债务人:(1)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 债务人应按其所偿还现金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 务重组所得。(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年第 19号文 件,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或者债务重组收入等,除另有 规定外,均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年度的应税所得。债权人: 财税〔2009〕59号 规 定,债 权 人 应 当 按 其 所 收 到 现 金 低 于 债 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重组损失。 (二)差异分析、纳税调整及所得税会计处理 1债务人。根据上述会计与税务处理,以现金清偿债务 的重组过程中产生的损益为:债务重组会计利得 =债务的账 面价值 -支付的现金;债务重组税法所得 =债务的计税基础 -支付的现金。一般情况下,债务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 一 致,为账面余额,所以在现金清偿债务的重组方式下债务人 不存在会税差异。 2债权人。债权人在重组过程中产生的会计与税法损 益为:会计重组损益 =债权的账面价值 -收到的现金,税法 重组损失 =债权的计税基础 -收到的现金,其会税差异为应 收债权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由于债权的账面价值 为应收款的余额减去其坏账准备余额,计税基础一般为应收
新重组及清算条例中一般性与特殊性税务处理比较

的缺 乏将 使“ 合理商业 目的” 的判定变得较 为困难 。
( ) 收 购 部 分 的 资 产 或 股 权 比例 若 为 股 权 收 购 , 购 企 二 被 收 业 购 买 的股 权 不 低 于被 收购 企 业 全 部 股 权 的7 % ; 为 资产 收购 。 5 若 受 让 企业 收购 的资 产 不 低 于 转 让 企 业 全部 资 产 的7 %。 5 ( ) 营 的 连 续 性 企 业 重 组 后 的连 续 1 个 月 内不 改 变 重 组 三 经 2
元 , 至 20 年 1 月 3 日 , 业 账 面 未 分 配 利 润 为 1 87 8 8 。 截 08 2 1 企 249. 元 3
需要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9 4 .3× 5 1 861 ( ) 5 345 2 %= 4 3 .3 元
三是股东取得剩余 资产的涉税事宜。企业 全部 资产 的可变现 价值 或交 易价格减 去清算 费用 , 职工 的工资 、 社会保 险费用和法定 补偿 金 , 结清清算所得税 、 以前年度欠 税等税款 , 清偿企业债务 , 按 规定计算 可以向所 有者 分配的剩余 资产。
重要概念。 随着新重组及清算税 务条例的公布 , 纳税人可 以对某些 符合条件的重组交 易选 择适 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以递延确认
由重 组 产 生 的 应税 所 得 或损 失 。
一
资产原来 的实质性经营 活动 。 该条件在实际操 作中可能较难把握 。
一
般 来 说 , 业 的 经 营 活 动 会 根 据 市 场 条 件 的 改 变 而做 出调 整 。 企 尚
法 》 国 家对 重 点 扶 持 和鼓 励 发 展 的 产 业 项 目给 予 的 1%优 惠 税 , 5
债务重组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债务重组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一、基本概念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债权人作出让步的情形主要包括:债权人减免债务人部分债务本金或者利息,降低债务人应付债务的利率等。
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第一,以资产清偿债务,是指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
债务人用于清偿债务的资产包括现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各种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二,将债务转为资本,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债务重组方式。
债务转为资本时,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是将债务转为股本,对其他企业而言,是将债务转为实收资本。
其结果是,债务人因此而增加股本(或实收资本),债权人因此而增加长期股权投资。
债务人根据转换协议将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资本,属于正常情况下的转换,不能作为债务重组处理。
第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是指不包括上述两种方式在内的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的债务重组方式,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或免去债务利息等。
第四,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是指采用以上三种方式共同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
其组合偿债方式可能是: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一部分转为资本,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二、以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在会计处理上,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一般为债务的面值或本金、原值,如应付账款;如有利息的,还应加上应计未付利息,如长期借款等。
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冲减后尚有余额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注会《税法》知识点: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比较

注会《税法》知识点: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比较(一)企业法律形式的改变企业法律形式的复杂改变——清算再成立新企业;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直接变更税务登记(二)企业债务重组1.一般处理规定(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债务清偿+股权投资(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重组利得必须确认;债权人的重组损失要经税务机关批准才可确认。
2.特殊处理规定(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1.一般处理规则(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特殊处理规则特殊条件: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不低于被收购股权、资产比例的75%,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采用特殊处理的方式——部分免税重组。
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3.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债务重组会税差异分析之二——基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分析

一、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财税〔2009〕59号 第 五 条 规 定,企 业 重 组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第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 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第二, 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 的比例。第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 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 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第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 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第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 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 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 得的股权。另又规定,企业重组符合上述条件的,交易各方 对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进行如下特殊性税务处理: (1)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50%以上的,可在 5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应税所得。 (2)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的,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 项业务暂不确认相关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 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不变。重 组各方对股权支付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 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 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同时规定,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的,应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纳税申报时,提交书面资料备案,未 按备案的,不得按特殊性税务处理。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 2010年第 4号文规定,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当采 取一致的税务处理原则,即双方要么均按一般性税务处理, 要么均按特殊性税务处理。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两种情况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债务重组业务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 处理方法的有以下两种情况: 情况一:同时符 合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的 五 个 条 件,在 债 务 重组中涉及股权支付的部分,且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 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50%以上的。可以在 5个纳 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仅债 务人适用) 情况二:同时符 合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的 五 个 条 件,并 且 企 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的。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
债务重组中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差异

债务重组中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差异一、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时处理的不同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定,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时,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将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而《企业债务重组所得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中;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之间差额确认为当期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例1]A公司2002年3月10日销售一批产品给B公司,不含税收入100000元,增值税率17%,按合同规定,B 公司应于2002年8月10日前付款。
由于B公司发生财务危机,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协议于2002年11月10日重组。
协议规定A公司同意减免B公司30000元,余额B公司立即用现金偿还,则2002年11月相关业务处理如下:(1)债务人B公司会计上确认的资本公积为30000元(117000-87000);税务处理时,B公司于2002年11月10日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在申报2002年度所得税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00元。
(2)债权人A公司会计确认重组损失为30000元;税务上确认其债务重组损失,调减200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000元。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处理的不同1、债务人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现行制度、准则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
而《办法》则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
若债务人债务重组所得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特殊性税务处理与一般性税务处理在企业重组中的区别

注:《中国税务报》在本文中有贡献3月12日,优酷网与土豆网同时宣布以100%换股的方式进行合并,预计这笔交易的金额将达10.4亿美元,有望成为中国互联网市场最大的股票交换并购案。
而这只是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风起云涌,企业重组迅猛发展的一个缩影。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颁布,与2009年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共同构成了对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
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又先后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对企业重组涉及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进行了明确。
至此,关于企业重组的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政策体系已经建立起来,起到了从税收角度规范和促进企业重组的重要作用。
三大税种中,最为复杂的当属企业所得税,重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哪些问题?本文对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适用政策进行对比,指出其中的异同,为发生重组业务的企业提供参考。
提交资料的要求不同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重组,当事各方应提交书面资料备案;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的重组,当事各方应准备相关资料备查。
第一,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因重组业务完成时间不同,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对2011年完成重组的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按办法的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
对办法发布前即2010年7月26日前企业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如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应按办法规定补备相关资料,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按照办法要求补充确认。
会计实务:债务重组会计与税法规定的差异比较

债务重组会计与税法规定的差异比较( 一) 对于债务人会计规定和税收规定的差异1.当债务人以现金清偿债务时会计规定,债务人以现金清偿债务的,支付的现金小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而税收上要求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2.当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会计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按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结转。
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低于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
而税收上要求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如有转让所得,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3.当债务人以债务转为资本时会计规定,债务人以债务转为资本的,应按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 ( 实收资本 ) ,按应付债务账面价值与转作股本( 实收资本 ) 的金额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
而税收上要求将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 二) 对于债权人会计规定和税收规定的差异1.当债权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时会计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不确认所得或损失。
税收规定要求债权人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 包括与转让有关的税费 ) 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2.当债权人以债权转为股权时会计规定,债权人以债权转为股权的,债权人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值。
税收规定,债权人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
( 三) 或有支出会计规定和税收规定的差异对于债务人的或有支出,会计上规定要于当期进行确认。
而或有支出不符合税收规定的确定性原则,不予税前扣除。
或有支出( 收益 ) 是指依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支出 ( 收益 ) 。
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债务重组税法与会计处理差异

债务重组税法与会计处理差异
一、债务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达到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债务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
二、债务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对企业债务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规定是:
第一,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干了多年会计,竟不知债务重组的一般、特殊税务处理及财税差异?

干了多年会计,竟不知债务重组的一般、特殊税务处理及财税差异?债务重组税务处理及财税差异!来自众可信财税服务00:00 13:13不喜欢看文字,点击此处“聆听”本文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拿非货币性资产抵债的情形,但这并不一定是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需要债权人做出金额上的让步,只是时间上的延后或形式上的变化,支付金额不变的话是构不成债务重组的。
债务重组也是属于企业重组的一种,其会计处理可能大家知道一点,但它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还涉及一般重组和特殊重组的不同,大家应该就不太熟悉了吧!小编就以案例形式彻底让大家弄清楚债务重组的财税处理以及差异。
一、债务重组与企业重组的区别(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1、以资产清偿债务;2、将债务转为资本;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不包括上述1和2两种方式;(二)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1.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2.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3.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
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4.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
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5.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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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的一般性与特殊性税务处理比较
债务重组的概念: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通常指广义债务,既包括企业借款发生的债务,也包括以赊销等销售行为未支付款项方式体现的债务。
)
按照债务重组的方式分,债务重组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2)以非现金(包括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下同)资产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
(3)以债务转增资本的方式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
(债转股)也就是债务人通过发行权益性证券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但这种方式在法律上有一定的限制。
例如,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只有在满足《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后才能发行新股。
(4)修改负债条件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
包括延长还款期限、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减少本金等。
(5)上述四种形式组合的方式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
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财税[2009]59号文还规定了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况:
第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债务人来讲,
■虽有账面“所得”但并没有获得实际收入;
■债务重组通常是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困境中的不得已而为,此时,他通常没有实际负税能力。
第二,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
(1)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2)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债务重组的一般性与特殊性税务处理比较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