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窑协同处置废物能源消耗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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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27.010

F 10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11/ TXXXX—XXXX

水泥窑协同处置废物能源消耗限额

The norm of energy consumption for co-processing of wastes in cement kiln

(征求意见稿)

(本稿完成日期:20171207)

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技术要求 (2)

5 能源消耗统计范围和方法 (2)

6 计算方法 (3)

7 节能管理与技术措施 (3)

附录A(资料性附录)部分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4)

参考文献 (5)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北京水泥行业协会、北京金隅红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隅北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隅琉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捷、毛玉麟、谢辉、熊运贵、黄倩、顾军、赵连生、梁韬、姜雨生、李铁冰、蒋明、刘继涛、曹向东、曹存良、张晶媛。

水泥窑协同处置废物能源消耗限额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能源消耗(以下称“能耗”)限额的技术要求、统计范围、计算方法及节能管理和技术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利用水泥窑年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量在1万吨及以上、危险废物(不含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量在5万吨及以上的水泥企业。危险废物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46类中适用于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危险废物。

本标准所指的能源消耗限额,是针对危险废物经过预处理使其成分均质化和稳定化后,进入水泥窑焚烧时影响熟料生产而增加的能源消耗量。不包括危险废物预处理的能源消耗量。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 11/T 858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评价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cement kiln synergy disposal of hazardous waste

将满足或经过预处理后满足入窑要求的危险废物投入水泥窑,在进行水泥熟料生产的同时实现对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过程。

3.2

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 cement kiln works together with waste incineration

是指将经预处理后满足入窑要求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投入水泥窑高温段,在进行熟料生产的同时实现对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无害化处置的过程。

3.3

危险废物预处理能耗 pretreatment of hazardous wastes

危险废物(不含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在混合、调配、贮存和转运等工艺过程中所消耗的能源量;或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在水洗、烘干、压缩蒸发等工艺过程中所消耗的能源量。

3.4

危险废物(不含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能耗 hazardous waste (excluding live garbage incineration fly ash ) disposal of energy consumption

危险废物(不含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投入水泥窑后,因工艺影响导致水泥熟料生产增加的能源消耗量。

3.5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能耗 live garbage incineration fly ash disposal energy consumption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经预处理投入水泥窑后,因工艺影响导致水泥熟料生产增加的能源消耗量。

4 技术要求

4.1 危险废物处置能耗限定值

现有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生产企业能耗限定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危险废物处置能耗限定值

4.2 危险废物处置能耗先进值

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应通过节能技术改造和加强节能管理达到表2中规定的能耗先进值。

表2 危险废物处置能耗先进值

5 能源消耗统计范围和方法

5.1 统计范围

指危险废物(不含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进入水泥窑系统熟料生产过程中增加的能源消耗量。不包括危险废物预处理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种能源消耗量。

5.2 统计方法

5.2.1 根据本标准确定的危险废物(不含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能耗限定值或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能耗限定值与统计期内熟料生产量进行计算。

5.2.2 消耗的各种能源应按热值统一折算为标准煤。

6 计算方法

6.1 危险废物综合能耗

E (1)

=P

e

式中:

E——危险废物综合能耗,单位为千克标准煤(kgce),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

P——统计期内熟料生产量,单位为吨(t), 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

e——危险废物(不含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能耗限定值或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能耗限定值,单位为千克标准煤每吨熟料(kgce/t熟料), 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

7 节能管理与技术措施

7.1 节能管理

7.1.1 应根据危险废物处置能耗限额,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和废物预处理用能管理制度,将用能指标分解落实到相关工序,并做好详细记录。

7.1.2 应按要求建立能源计量、统计制度,能耗核算和分析结果的文件档案,并对文件进行受控管理。

7.1.3 应根据DB 11/T 858的要求配备和使用能源计量器具和仪器仪表,完善能源计量管理,能源计量数据应真实、准确、完整,并有可溯源的原始记录。

7.2 节能技术措施

7.2.1 应依靠技术进步,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采用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7.2.2 在用的各种通用耗能设备应符合相关的国家用能产品经济运行标准要求,达到经济运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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