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及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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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九章讲义6

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九章讲义6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 会计人的网上家园 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九章讲义6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3.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1)保证期间【举例】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且有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已知主债务在07年3月1日履行期满,则主债的诉讼时效是07年3月1日-09年3月1日。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则保证期间就是:07年3月1日-07年9月1日。

若债权人在07年8月1日主张债权,则保证责任确定,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即07年8月1日~09年8月1日。

若债权人在07年3月1日-07年9月1日之间没有主张债权,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①保证期间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是债权人向保证人行使追索权的期间。

②保证期间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主张权利”的方式在一般保证中表现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表现为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③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

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

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场合,债权人应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④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计算。

【例题·单选题】甲于2010年3月5日向乙借款10万元,由丙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

三方约定:甲应于2011年3月5日之前偿还该借款。

若本案中的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截止于2011年2月1日,则丙承担保证责任期间应截止于( )。

保函保证期间法律规定(3篇)

保函保证期间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函是一种担保方式,广泛应用于商业、金融、贸易等领域。

保函保证期间是指保函所担保的权利和义务所持续的时间段。

在保函法律关系中,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各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保函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出发,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保函保证期间的概念保函保证期间,是指保函所担保的权利和义务所持续的时间段。

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应当履行保函约定的义务,担保主债务人的债务。

保证期间届满后,保函所担保的权利义务终止。

三、保函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1. 保证期间的起算《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这意味着,保函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2. 保证期间的期限《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保证义务。

保证期间为六个月;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由此可见,保函保证期间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3. 保证期间的延长《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的延长,但约定的延长不得超过原保证期间。

”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协商延长保证期间,但延长后的保证期间不得超过原保证期间。

4. 保证期间的届满《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主债务人的债务由主债务人自行承担。

5. 保证期间的中止和中断《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保证期间,主债务人依法中止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中止;主债务人依法中断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中断。

”这意味着,在保证期间内,主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可能影响保证期间的起算、延长和届满。

6. 保证期间的诉讼时效《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保证期间,保证人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

”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可以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要求主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函保证期间的法律问题1. 保证期间的起算问题在实际操作中,保证期间的起算可能存在争议。

关于保证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性质及区别

关于保证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性质及区别

关于保证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性质及区别所谓保证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在一般保证情况下)或者保证人(在连带保证情况下)主张权利的期间。

债权人没有在该期间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1】换句话说,保证期间是保证人对已确定的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债权人只能在此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请求权,保证人也只在此期间内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债权人的请求是在此期间外,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通常,在世界各国民法有关保证的立法中,在保障债权实现的同时,为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其对保证人的权利,平衡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保证”这种担保方式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般都对保证效力问题规定了一定的存续期间,即约定期间;未约定的,则适用法定的时间限制,即法定期间。

如果债权人在约定或法定的时间期限内未行使其对保证人的请求权,时间届满后,保证人即免除保证责任。

此种时间限制,《担保法》称之为“保证期间”。

《规定》中没有使用“保证期间”这一概念,而是称为“保证责任期限”。

《规定》第10条规定:“保证合同中约定有保证责任期限的,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责任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保证责任期限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规定》第11条规定:“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在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如果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书面要求债权人向被保证人为诉讼上的请求,而债权人在收到保证人的书面请求后一个月内未行使诉讼请求权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担保法中的“保证期间”与《规定》中的“保证责任期限”没有实质区别。

诉讼时效,亦即消灭时效。

依诉讼时效,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即应发生该权利人丧失权利的法律效果。

【3】它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保护民事财产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保证期间二年的法律规定(3篇)

保证期间二年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保障债权债务关系的稳定,维护交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

第三条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

第四条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章保证期间的起始和终止第六条保证期间的起始时间:(一)保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二)保证合同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三)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自保证期间开始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保证期间的终止时间:(一)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二)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保证期间届满;(三)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八条保证期间届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一)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债务人已经履行债务;(二)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三)保证期间届满,主债务人尚未履行债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章保证期间的效力第九条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债权人不得再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

第十条保证期间届满,主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一条保证期间届满,主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请求证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第十二条保证期间届满,主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第十三条保证期间届满,主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主债务人尚未履行债务的,保证人有权请求主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

第四章保证期间的延长第十四条保证期间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原保证期间的一半。

担保合同中的保证期间

担保合同中的保证期间

担保合同中的保证期间签订了担保合同后保证⼈对于债务便具备了被动性,往往不能免责。

担保合同中的保证期间正是为了保护保证⼈的利益⽽设⽴了保证期间的制度,店铺⼩编通过本⽂就为您详细解读担保合同的保证期间。

欢迎浏览!担保合同中的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保证⼈能够“容忍”债权⼈不积极⾏使权利的最长期间。

⾸先,它表明了保证⼈的被动性。

从《担保法》中对“保证”概念的描述,我们知道“补充性”是保证的属性之⼀。

保证债务以补充性为原则。

因为保证⼈是为他⼈⽽负担债务,原债务⼈所负担的债务也并不因为保证⼈的介⼊⽽消灭,其仍然是原债务的债务⼈。

在⼀般保证中,除了保证⼈丧失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之外,债权⼈在向保证⼈请求其履⾏保证债务时,必须提供其已先向债务⼈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并且已对债务⼈的财产强制执⾏仍⽆果的证据。

即使在连带责任保证,虽然保证⼈和债务⼈处于⼏乎同等的地位,但保证⼈履⾏保证债务的前提必须是债权⼈对保证⼈提出了履⾏保证债务的请求,否则,保证⼈可以不⽤履⾏。

因为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既可以只向债务⼈请求履⾏债务,也可以不顾债务⼈⽽向保证⼈请求履⾏保证债务。

债权⼈的债权究竟靠谁来实现,选择权在债权⼈。

综上所述,⽆论是⼀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履⾏保证债务都具有“被动性”。

其次,它表明了债权⼈的主动性。

保证制度完全是为了保护债权⼈的利益⽽创设的法律制度,保证⼈在其中处于只负担债务⽽不享有相应权利的不利地位。

为了平衡⼆者之间的利益,特地设⽴了保证期间制度,使得保证⼈不必承担⽆休⽌地为他⼈负担债务的风险,从⽽也对债权⼈⾏使权利进⾏了必要的限制,即债权⼈必须在“⼀定期间”内主张权利。

这个“⼀定期间”就是保证期间。

因此为了⾃⼰的利益能够较快地实现,债权⼈必须在保证期间内积极主动地⾏使权利,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再次,它表明了保证⼈免除保证债务的条件。

“债权⼈不积极⾏使权利”和“最长期间”都是保证⼈免除保证债务的必要条件,只要在这个“最长期间”内“债权⼈不积极⾏使权利”,保证⼈就免除其保证债务。

保证期间起算点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时,保证期间如何计算?

保证期间起算点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时,保证期间如何计算?

保证期间起算点早于主债务履⾏期限时,保证期间如何计算?(北京孟祥涛律师 189********)由于主债务履⾏期尚未到期,债务⼈尚没有义务即时履⾏债务,对保证⼈的保证责任⾃然不能发⽣现实履⾏效⼒,但对该种约定不能⼀概视为⽆效,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第⼀,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始期与终期均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期间的,该约定⽆效,应视为没有约定,应按法定期间即从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六个⽉计算保证期间。

第⼆,约定的保证期间起算点虽早于主债务履⾏期限,但其终期迟于主债务履⾏期届满⽇,且约定的期限为“期⽇”的,该约定的始期⽆效,但终期有效。

保证期间的始期应从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计算,保证期间⾄约定的终期⽇来临之⽇⽌。

例如,甲于 1998年10⽉25⽇向某银⾏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时间为1999年4⽉25⽇,⼄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约定保证期间从借款之⽇起⾄2000年4⽉25⽇⽌。

该案中约定保证期间从借款之⽇起计算应属⽆效,⼄的保证期间始期应为1999年4⽉26⽇,⽽终期为2000年4⽉25⽇。

第三,约定的保证期间起算点虽早于主债务履⾏期限,但约定为“期间”的,且其“期间”长于主债务履⾏期限,该约定的“期间”除去主债务履⾏期限的剩余期间有效,但其约定的起算点⽆效,应从主债务届满之⽇起计算期间。

如前例中⼄与某银⾏约定的保证期间若⾮期⽇,⽽为期间,如约定保证期间为“借款之⽇起⼀年六个⽉”,由于六个⽉是主债务履⾏期限,故⼄的保证期间实为⼀年,应从1999年4⽉26⽇起⾄2000年4⽉25⽇⽌。

另外,如约定保证期间为“⾃借款之⽇起⾄借款到期后⼀年六个⽉”,这⾥“⾃借款之⽇起”应为⽆效,⽽“借款到期后⼀年六个⽉”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应为有效,故⼄的保证期间应从1999年4⽉26⽇起⾄2000年10⽉25⽇⽌。

根据民法理论,“期⽇”与“期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不同之处在于,期⽇是以静态的某个时点指⽰所需的时间,是不可分割、不可变更的⼀定时间点。

8.3,保证期间-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届满之日起两年止.

8.3,保证期间-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届满之日起两年止.

8.3,保证期间: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届满之日起两年止.篇一: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身份证号码:为确保甲方债权的实现,经甲方审慎调查,同意丙方为乙方的债务提供担保,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保证范围1、丙方的保证范围为乙方名下所有向甲方的借款金额万元(人民币大写:),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自年月日,月利率为%。

2、因借款合同所产生的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交通费、复印费、住宿费等二、保证期限1、保证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止。

2、借款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仍有本息未支付的,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借款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偿,保证人必须代偿;出借人二年内未要求保证人代偿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方式1、丙方在上述约定的保证范围内对乙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乙方逾期未支付利息的,甲方要求丙方承担担保责任后,丙方须于十天之内向甲方承担垫付当期利息的保证责任;乙方逾期未付本金的,甲方要求丙方承担担保责任后,丙方应自逾期之日起十天内向甲方承担垫付本金的保证责任。

3、甲方因乙方逾期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损失的,丙方在承担垫付当期本息的同时还应当承担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四、借款合同变更甲、乙双方对借款约定的事项进行变更,需征得丙方同意,未征得丙方同意,丙方对所变更的借款条款不承担担保责任,但不能免除依据本保证合同应承担的保证义务。

五、双方权利与义务1、乙方因资信状况出现严重困难或发生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影响还款能力的,应当向甲方及时通报。

甲方发现乙方出现以上情况,可要求乙方增加担保措施或有权解除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提前向乙、丙收回借款本息。

2、乙方应当按时足额地偿还借款利息及本金。

连带责任保证期限是多久

连带责任保证期限是多久

一、连带责任保证期限是多久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2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根据《担保法》第26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6条的规定即指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

具体说就是,债权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超过此期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将不予保护。

二、连带责任保证的成立的情形1、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2、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18、19条)。

而一般保证必须明确约定,《担保法》第1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当然,这也是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的区别之一。

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连带保证责任也不例外。

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拒绝,这就是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效力的积极方面。

那么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这是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的消极效力。

三、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区别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不同,具体表现为:1、结果不同。

权利人超过保证期间诉请权利的,法律对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不予保护,即,义务人因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力而免责,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而权利人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怠于行使权力的,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丧失,其丧失的为胜诉权,即权利人的诉讼利益将无法获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债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从此法律规定可以也可以看出,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诉请权利的,其实体权利依然存在。

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区别和联系

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区别和联系

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区别和联系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期限。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和联系。

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区别和联系_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希望对你有用!▼▼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保证期间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事关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行使或履行,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因而保证合同应明确规定。

无此规定的,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朗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场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

依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保证因合同而产生,因此,在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产生保证之债,保证之债作为债权之一种,受诉讼时效的制约。

按《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保证既适用保证期间的规定,又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表现为: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均可能导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但二者又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保证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其效力在于消灭实体权利本身,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况;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其效力在于消灭请求权的胜诉权。

诉讼时效可依法中止、中断或延长。

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因此免责,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受诉讼时效的制约。

依担保法解释,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从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合同法案例:保证期间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案例:保证期间的法律效力

[案情介绍]2003年3月13日,X轻工业公司与W公司签订一份进出口代理合同,确认截止2002年12月31日W公司总欠X轻工业公司货款人民币2294721.19元,限于2003年12月25日前全部还清。

Q公司及R社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担保时间以W公司还清款项期间届满2年内。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

X轻工业公司于2005年12月15日起诉W公司、Q公司、R社,起诉状副本已经送达,后在诉讼过程中,X轻工业公司与W公司及R社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书,约定W公司必须从2006年3月起每月偿还人民币3万元,在累计偿还欠款总金额达到人民币50万元时,X轻工业公司不再追讨剩余欠款,如果W公司未按约定每月偿还人民币3万元,三个月内没还款视为违约,X轻工业公司有权按总欠款人民币2294721.19元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等。

R社在协议书上担保方一栏签名。

W公司在协议签订当日偿还欠款3万元,X轻工业公司于2006年3月16日向法院申请撤诉,之后W公司未再还款。

X轻工业公司遂于2007年2月7日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W公司偿还欠款人民币2264721.19元,并自2007年2月7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Q公司及R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分析]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是指在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中,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连带责任保证人仅在一定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超过该期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是一种除斥期间,不得中止、中断和延长。

保证期间的效力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1、积极效力。

即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应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不得无故拒绝。

2、消极效力。

即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正确审理本案,关键在于正确认定本案的保证期间以及“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

(或改为:主合同债务的数额问题)本案争议的法律问题为:1、W公司尚欠X轻工业公司款项数额。

2、Q公司是否应对本案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024年合同担保的期限规定

2024年合同担保的期限规定

2024年合同担保的期限规定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务人签订的,为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由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一定的责任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一种附条件的合同,其条件就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和方式。

担保合同的期限是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限,超过该时限,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那么,2024年合同担保的期限规定是怎样的呢?一、合同担保期限的种类合同担保期限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法定保证期限,另一种是约定保证期限。

1.法定保证期限法定保证期限是指法律规定的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限。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的法定保证期限为两年。

保证期间自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

但是,如果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债务的性质、交易习惯等可以确定保证期间的,从其约定或者确定之日起计算。

2.约定保证期限约定保证期限是指担保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限。

担保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可以长于或短于法定保证期限,但是不得少于一年。

二、合同担保期限的计算方法合同担保期限的计算方法如下:1.保证期间按照年计算的,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但是,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期间的,从约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2.保证期间按照月计算的,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但是,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期间的,从约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3.保证期间按照日计算的,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但是,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期间的,从约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合同担保期限的延长1.保证期间届满后,债权人书面同意延长保证期限。

2.延长保证期限的书面协议应当经担保人签字或者盖章。

3.延长保证期限的书面协议应当明确约定延长后的保证期限。

4.延长保证期限的书面协议应当送达债务人。

四、合同担保期限的缩短1.保证期间尚未届满前,债权人书面同意缩短保证期限。

担保法保证期限两年是什么意思

担保法保证期限两年是什么意思

担保法保证期限两年是什么意思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约定保证责任⾄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息全部还清为⽌的情况。

这在商业银⾏制定的标准借款担保合同⽂本中最常见。

那么,担保法保证期限两年是什么意思呢?店铺⼩编将在下⽂为您解答,欢迎阅读!担保法保证期限两年是什么意思在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情形,适⽤两年的保证期间。

正确理解“约定不明”的含义。

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约定保证责任⾄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息全部还清为⽌的情况。

这在商业银⾏制定的标准借款担保合同⽂本中最常见。

对于该情形,⼀⽅⾯,保证合同实际上是对保证期间作出了约定,只是没有明确具体的时间;另⼀⽅⾯,从当事⼈的意思表⽰推断,当事⼈均愿意接受长期的保证期间,从⽽最⼤限度地保证债权实现。

因此,如果将上述情形认定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从⽽适⽤六个⽉的法定保证期间,明显有违当事⼈意思⾃治,⽽且对债权⼈不公平。

《<担保法>司法解释》由此将保证期间推定为两年。

因此,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担保法>司法解释》对于何谓“约定不明”是有明确限制的只有从当事⼈的意思表⽰中能推断出保证⼈有承受较长期间限制的意思时,才视为“约定不明”,从⽽适⽤两年的保证期间。

正确区分“没有约定”、“约定不明”和“约定⽆效”情形⾄关重要。

没有约定适⽤六个⽉的法定保证期间;约定保证期间⽆效同样适⽤六个⽉的法定保证期间;约定不明适⽤两年的保证期间。

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是主债务⼈到期不履⾏或者不能履⾏债务。

在主债务履⾏期未届满时,主债务⼈是否履⾏债务尚不确定,保证⼈的保证责任处于潜在状态,债权⼈也就⽆法要求作为从债务⼈的保证⼈承担责任。

因此当约定的保质期间与主债务履⾏期间同时届满或者早于主债务履⾏期届满时,因为债务⼈在此期间内不可能主张权利,该约定没有任何现实意义,属于⽆效约定。

根据最⾼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此情形应按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处理,既适⽤六个⽉的法定保证期间。

民法典保证期间规定理解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民法典保证期间规定理解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民法典保证期间规定理解适用中的几个问题包晓丽司伟摘要:保证期间的性质之争自诞生之初持续至今,对期间性质的正确认识对于时效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 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保证期间的制度重构表明了我们应当突破诉讼时效与除斥期 间二分法前见的局限性,认识到保证期间是决定债权人能否取得或者能否行使相应权利的期间。

在期间的计算上,法院应当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的起算和长短有约 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曰起计算,期间长度为六个月。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在时间先后及制度功能上存在一定的衔接关系,应区分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 分别研究。

关键词:保证期间或有期间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公平原则关于保证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文简称《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下文简称《担保法解释》)的规定存在前 后矛盾、涵义模糊等问题,从而使司法实务与 理论界对保证期间的性质、起算规则、与诉讼 时效的衔接等问题的理解和认识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和分歧。

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为 基础,重点探讨保证期间法律适用中的几个争议问题。

一、《民法典》关于保证期间规定的基 本规则《民法典》第692条至第694条在总结审判 经验、凝聚学术共识的基础上,继承并修改了 《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的条文,在以下几 *方面重塑了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则:第一,《民法典》将保证期间的内涵明确为“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保证 人是否承担现实的保证责任,取决于债权人有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行使相应权利。

因此,保证 期间是决定相应权利得否产生或者行使的期间。

[1]第二,《民法典》第692条第1款规定保证 期间为不变期间。

由于保证期间设置的目的在于 避免保证人旷日持久的责任风险以及债权人一方 绝对的优势地位,若保证期间为可变期间,则保 证人将无法从风险中解脱出来,与期间的正当性 不符。

保证期间的效力及其确定方式

保证期间的效力及其确定方式

保证期间的效⼒及其确定⽅式保证期间是对保证⼈承担责任的时间,保证期间是有⼀定的限制的,是由法律进⾏规定约束。

保证⼈诉讼期间⼀般是两年。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保证期间的效⼒及其确定⽅式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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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受三重时间上的限制。

换⾔之,从时间上看,保证⼈有三次逃脱承担保证责任的机会:第⼀次:债权⼈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定⽅式主张权利(⼀般保证:债权⼈未起诉或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债权⼈未请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次:债权⼈对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保证⼈获得抗辩权。

第三次:债权⼈对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此时,保证⼈有权援⽤债务⼈的抗辩权。

1、保证期间的作⽤与效⼒(1)作⽤。

督促债权⼈积极⾏使债权。

①⼀般保证:债权⼈须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和/或保证⼈)起诉或申请仲裁;②连带责任保证:债权⼈须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效⼒。

若债权⼈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定⽅式主张权利,则保证责任消灭。

2、保证期间的确定(1)有约定的按约定(可约定3个⽉,亦可约定1年。

随意!)。

须注意,下列两种约定依法确定保证期间,不按约定:①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6个⽉。

②约定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直⾄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2年。

(2)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论⼀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均为6个⽉,⾃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计算(须注意:没有约定债务履⾏期限的,⾃宽限期届满之⽇起算;债务⼈被宣告破产的,⾃破产程序终结之⽇起计算。

3、保证期间的性质①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

②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发⽣中断、中⽌、延长。

③保证期间经过,保证责任消灭。

④保证期间约束的权利为债权请求权,⽽⾮形成权。

相信⼤家从上⽂已经找到有关的答案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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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解析

保证期间解析

保证期间一、保证期间的概念保证期间是保证之债务重要内容之一,是指保证人依法定或者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一段时间要素,也是债权人主张债权限时限。

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未对保证人行使相应的请求权,超过该期限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我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期间有两种:约定保证期间和法定保证期间。

约定的保证期间-即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且应当明确地以文字形式表现出来。

但在担保期间及保证责任约定的实践中,有的约定保证责任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止。

或早于主债务履行期,这类的约定会使主债务清偿期限到了,保证责任期限也到了,债权人来不及行使保证债权。

有的约定保证责任较长,超过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两年。

在金融机构的制定的贷款合同文本中,人为地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至借款方全部偿还所欠贷款本息和费用时止”目的是想把保证人长期套住。

这类约定,应当认定属于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担保法》第25条第1款和第26条第1款中规定“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保证期间应当始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终于期间最后一日的24小时或者业务时间结束时。

如果当事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的,根据《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这里债权人提出的合理的宽限期,可视为主债务履行期,那么,保证期间应从宽限期届满之次日计算。

法定的保证期间-指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只适用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

《担保法》第25条第1款和第26条第1款中规定的6个月即属于法定的保证期间。

在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中规定,保证人应当在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谓“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间理解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那么,这也可以认为是一种法定的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区别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区别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区别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区别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以下由我为大家具体解答该问题,并带您了解“诉讼时效都是三年吗”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等相关拓展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区别(一)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客体不同。

在保证人与债权人的相互的关系中,保证人对债权人负担的是保证债务,相对应,债权人对保证人享有的保证债权,此债权具有特殊性,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所允诺的义务对债权人而言只是期待权,并不具有现实的效力。

换言之,债权人只有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向保证人发给给付要求时,债权始生效力。

而一般债权的请求权,只要债务履行期限届至,债务人就有履行给付的义务,就发生效力,不以债权人发给给付要求为生效条件。

保证期间是为保证人利益而设的,众所周知,保证人在保证主债权债务关系中只有义务而无权利,保证期间的价值就在于维持原事实状态,而对否定原事实状态的权利的行使进行期限界定,而这种权利也就称为形成权,它的行使使双方之间形成了现实债权债务关系,使保证债权的请求权得以成立。

(二)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长短不同。

(三)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不同。

两种形式的担保,即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其起算点都始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但是,由于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保证人享有检索抗辩权,即在主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

这样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要求保证人履行给付,该行为会因保证人行使检索抗辩权而阻却。

而债权人在主合同纠纷经过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再要求保证人履行给付,可能会超过保证期间,此时如果认定债权人因保证期间届满而丧失要求保证人履行给付的请求权,显失公平,因此,法律特别规定,债权人已就主合同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保证担保合同法律规定(3篇)

保证担保合同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证担保合同,是指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保证担保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规范保证担保行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典》对保证担保合同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规定。

本文将结合《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保证担保合同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保证担保合同的法律性质1. 保证担保合同是一种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担保合同是一种合同,属于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方式。

2. 保证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保证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

其中,债权人是指享有债权的主体;债务人是指应当履行债务的主体;保证人是指承担保证责任的主体。

3. 保证担保合同的标的:保证担保合同的标的是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义务。

三、保证担保合同的法律规定1. 保证担保合同的形式:《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保证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2. 保证担保合同的成立要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保证人明确表示愿意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提供担保;(3)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书面保证担保合同。

3. 保证担保合同的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4. 保证担保的方式:(1)一般保证:保证人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2)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或者主债务人履行债务。

5. 保证担保的范围:(1)主债权及利息;(2)违约金;(3)损害赔偿金;(4)实现债权的费用。

6. 保证期间:(1)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法[2002]14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法[2002]14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法[2002]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我院于2000年12月8日公布法释〔2000〕44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后,一些部门和地方法院反映对于担保法实施前发生的保证行为如何确定保证期间问题没有作出规定,而我院于1994年4月15日公布的法发〔1994〕8号《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问题亦不十分明确。

为了正确审理担保法实施前的有关保证合同纠纷案件,维护债权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于当事人在担保法生效前签订的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果债权人已经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使主债务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可以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自2002年8月1日至2003年1月31日)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逾期不主张的,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二、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亦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如果债权人已申报了债权,对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债权人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

三、本通知发布时,已经终审的案件、再审案件以及主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不适用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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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后,对于债务人进行再追索。新的《担保法》解释第32
条关于保证期间明确的规定印证了笔者观点。 2、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关于中止、中断、 延长的规定。保证期间经过,引起的后果是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 永久性消灭,而非债权人胜诉权的丧失。因此,债权人应积极行
“曾经?”尘芳心中一痛,望着の禟胸口悬挂着の玉佛,哽咽道:“有些承诺即便忘了,浅意识中也会去兑现,有些人即便死了,仍会活在他人の心里。” “别和の说些似是而非の话!”の禟不悦道:“の现在要の,是のの回答。” “のの回答?”尘芳摇首,凄凉地笑道:“の不是您爱过の那个の人,您——也不是の最爱の那个男人。” 土扈 庭户皓盈,残雪压枝,白茫の雪地上,留下了两排延绵の脚印。脚印の主人们,正在不远处の冰池边追逐嬉戏,不时传来银铃般の悦耳笑声。 尘芳走到回廊下,指着其中の一人,笑问道:“和兰儿玩耍の那孩子是谁?象是从蒙古来の?” 巧萱瞅了眼,便道:“是土尔扈特の渥巴锡王子,听说那日便是他命令属下救了您の。” “渥巴锡?”尘芳一怔,又道:“他何时与兰儿这般熟识?の却不知。” “想必是您还在昏迷の那日,渥巴锡王子来府中探视时与四格格相识の吧。”巧萱又笑道:“两个孩子年纪相仿,自然很快便玩到一处去了。这大半年来,四格格受了许多 の委屈,难得见她笑得这般 开心,可见与这王子定是极为投缘。” 望着兰吟笑廧如花の脸,尘芳不觉拧眉不语。巧萱见她只穿着件梵青缎袄,便道:“那件银鼠大毡忘了带出来,の这就给您回房拿去。”说罢,便急步离开。 尘芳又注视了会远处の两个孩子,忽见一团雪白の影子向渥巴锡飞快地奔驰而去,来到他面前后不停地摇尾乞怜,渥巴锡则笑着对它指向身旁の兰吟。 听到那宠物の一声长啸,尘芳顿时面无血色,急跑过去喊道:“兰儿,小心啊!那是狼,是狼啊!” 兰吟不及反应,便被白狼扑倒在地,发出一阵笑声:“好痒啊!好痒啊!” 尘芳赶至跟前,虽知兰吟性命无忧,但看着那血红の长舌在の儿脸上抚舔,白森の獠牙在眼前晃动,仍止不住一阵胆寒。她勉强地对着渥巴锡笑道:“王子,雪地里太冷,还是让兰儿快些起来吧!” 渥巴锡似狼般森绿の眼睛,意含嘲弄地看了眼她,随即喊道:“雪影,快回来!” 白狼当即从兰吟身上跳起,快速地跑回到渥巴锡脚下蹲坐。 尘芳则忙将の儿自雪地中拉起,紧紧地抱在怀内,眼中禁不住流下一行清泪,沙哑道:“吓死额の了!兰儿,のの兰儿,没事吧?” “兰儿好好の啊!”兰吟靠在尘芳怀中,撒娇道:“额の,の也要只像雪影这般の白狼,好不好?” “再说吧!”尘芳擦着眼角,回身看向渥巴锡,见对方用一种很奇怪の眼神望着自己与の儿,忙道:“这里太冷了,王子可否移步到暖阁一叙?”配资公司/配资公司 渥巴锡颔首,见尘芳又戒备地望着雪影,便搔抚着雪影の脖子道:“の便待在这里,别让人发现了。” 雪影低嚎了声,趴坐下来,白色の皮毛与雪地似融为了一体。 “王子の狼,很聪明。”尘芳颔首笑道:“可说是通晓人性。” “生存之道而已。”渥巴锡冷笑道:“福晋若是生活在伏尔加草原上,便会真正明白の叫做弱肉强食,适者生存了。” 尘芳一怔,这才仔细地打量起面前少年老成の土扈王子。一席松绿色凸纹滚边长袍,土黄色の皮裘背心,同色の羊皮靴,年龄似与兰吟相仿,身形尚未发育完全,仍显单薄瘦弱。五官倒也俊俏,唯独 那双冰冷の碧目,望之生畏。 “王子虽未成年,却已有长者之风。”尘芳浅笑道:“您不仅容貌清奇,举止谈吐也与众不同。” “很奇怪吧!”渥巴锡冷哼了声,淡淡道:“の是个杂种,自然与其他人不同了。” 尘芳一语顿塞,只得拉起兰吟为渥巴锡引路,向暖阁走去。 进入暖阁,但觉香风袭面,周身烘热。兰吟一进屋便直嚷着累,倒身上了软塌休息。渥巴锡则见正墙の紫檀架上放着只银盘,盘中供着数只黄色冻蜡佛手,不禁好奇地走过去端详了番,方道:“这东 西有趣,在土尔扈特从不曾看过!” “王子若喜欢,尽可拿去玩耍。”尘芳亲自为渥巴锡斟了盏茶,笑道:“王子仁心侠义,若非当日挺身相救,妾身哪还有性命可活。您 の救命之恩,真不知何以为报?” “才一月光景,福晋似乎又不想死了?”渥巴锡瞟了眼已入睡の兰吟,又道:“其实の救得不是の,而是穿着黄马褂の人。の知道有资格穿这件黄褂子の,必是皇帝面前の举足轻重之人。” “看来,您事后必定失望了吧?”尘芳淡然道:“那黄马褂乃是他人转送,而の虽是皇上の媳妇,却人微言轻,无足轻重。” “原以为是这样,不过の却发现ののの儿很讨の欢心。”渥巴锡眼中闪过异光,邪昧地笑道:“の将银盘中の冻蜡和ののの儿都一并都送与の吧!” “王子说笑了。兰儿再不济,好歹也是皇家の血脉。”尘芳来到软塌旁,为兰吟盖上条羊绒毯,抚着の儿の脸,轻声道:“即便是将のの性命拱手相还,の也不会将兰儿当礼物送于任何人の。” “那の若娶她呢?”渥巴锡抿了口滚烫の茶,颔首道:“好茶!京城果然是个富庶之地,地杰人灵,当今皇上更是富有四海,相信对の一心返归の土尔扈特汗国,是不会吝啬の。” 土尔扈特原属于蒙古克烈惕部,成吉思汗时期曾游牧于蒙古高原偏北地区,后随着历朝更新,一度驻牧于塔尔巴哈台山南侧,由于该地狭小贫瘠,加之不堪蒙古准葛尔部の压迫,便决计西迁至伏尔加河 草原,占领了伏尔加河中下游,形成了单独の土尔扈特汗国。后虽形式上臣服于沙俄,形成了一种双重主权の特殊状态,但土尔扈特の领土离沙俄の政治中心太近,受到俄国の压力也越来越大,不觉有了 重�
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由于保证人在“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盖了章。因此,
银行起诉时,没有超过时效。
第三种意见认为
保证人建筑工程公司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不清时为止”,毕竟约
定了保证期间,只是没有约定具体日期。这种约定,从双方意思表示上看,是想约定一种保证责任随主债务消灭而 消灭,只要主债务存在,保证责任就存在的保证期间。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是约定一种最长的保证期间。如果认定
千禧年の钟声响起,人群中发出一阵阵欢呼雀跃声,五彩缤纷の焰火照亮了天际,高楼下依旧车水马龙,没有任何不协调の事情发生。 望着那在半空中消失の身影,罗浩如释重负地松了口气,回身自背包中拿出一本泊金の书册,小心翼翼地翻开其中一页读道:“——在坠落の那一刻,の如同掉入了熊熊燃烧の烈火中,全身炙热疼痛。 灵魂与肉体在红色の光焰中分离,の看着自己の肉身,在一瞬间化为无数微小の颗粒,散落在空中。而当の再度睁开眼时,才发觉自己迎来了新の生命——” “记得の了吗?梅!”声音仍在尘芳耳旁徘徊,“要坚持啊!梅可是个从不轻言放弃のの生!” “の为の要推の下楼!”泪水自眼角滑落,尘芳凄凉地喊道;“若非是の,の也不会落入今时这举步艰难之径!” “送の来这个时代,是のの责任,也是の家族の使命。梅,此刻の之所以能感应到のの存在,是因为の们彼此虽然生活在不同の年代,命运却息息相关。” “の真是罗浩?”尘芳奈何眼皮发沉,睁不眼,“告诉の,の究竟是谁?” “の吗?の是のの过去,也是のの未来。”声音正在逐渐远去,“のの全名叫作——爱新觉罗浩!”配资平台/配资平台 独舞
为未约定保证期间,而认定保证期间为贷款到期之日起6个月,则与双方一致意思表示相违背。因此,保证期间应比
照主债务的诉讼时效,认定为贷款到期日起两年为宜。因此,由于银行起诉讼保证人时并未超过贷款到期日两年, 所以,保证人建筑工程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基于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没有约
律后果。
02
03
依据《担保法》第 26 条第 2 款,连带保证之保 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起诉或仲裁的, 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
处理意见 (《担保法解释》颁布前)
• 对于本案来说,合同关系比较简单,法律关系比较清楚,要求借款人还款 也没有疑问,关键的问题在于对保证人的追索,如果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 则应当对于该笔贷款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已经超过了保证期间,则保证人 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及其效力
第7组
• 1997年10月26日,某银行与某开发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开发公司借款 100万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到期日为1998年1月26日。同日银 行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由某建筑工程公司为该笔贷款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约定为“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 止”。贷款到期以后,开发公司无力还款,银行于1998年7月22日向开发 公司发出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 通知书的表述为:“某开发公司,你企业现在我行尚有贷款本金100万元没 有归还,利息23500元没有支付。”开发公司在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盖了公 章,保证人建筑工程公司也在同一份“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盖了章。 由于多次追索未果,银行于1999年1月10日,向法院起诉了开发公司和建 工程公司。
法理分析
1、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起止期间。在保证期间 内,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的规定保护了保证人的利益。在《担保法》生效之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合同条例》中,没有规定保证期间,因 此对于保证人的追索同于债务人的追索,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 但是,保证人只是保证债务人按照合同偿还债务,毕竟不同于债 务人,如果不规定保证期间,则会助长债权人怠于行使债权,而 义务人的义务长期不履行,使得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处于不确 定的状态,不利于保证人明确地评估风险,也不利于担保人承担
争议焦点
是否超过保证期间。即保证 期间约定为“保证责任直至 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应如
何依法进行解释。
01
分析方法和思路
依据《担保法》第 25 条 -26 条、《担保法 解释》第 32 条,关于保证期间: 当事人可自由约定;若无约定,推定为 6 个 月; 虽有约定,但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 的,等于无约定,推定为 6 个月; 约定中含“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 时为止”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推 定为 2 年。
定保证期间)这一观点而作出的,这种观点也是一种普通的观点。第一种意见基于这
一观点对《担保法》第26条作出了解释,但是,这种解释是违背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 愿的,并且从法理上来讲,这样的解释是违背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的。 第二种意见是基于“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断”这一观点作出的,由 于《担保法》没有对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作出规定,因此,第二 种意见同样是一种对于《担保法》的没有法律依据的解释。而且该意见混淆了保证期 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法理上分析,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应作为一种除斥期间,不 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并且,由于“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中的表述没有针 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主张权利,因此,不应当根据“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来对保证 人的保证责任加以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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