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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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干部队伍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实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主要是指:精神懈怠、贪图享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履职不力、处置不当,效率低下、办事拖拉,纪律松弛、作风散漫,敷衍塞责、态度冷漠,不敢担当、回避矛盾,平庸无为、得过且过等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主要是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没有明确相应纪律处罚和组织处理措施的情形进行问责;对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有相应纪律处罚和组织处理措施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及对象

第六条“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一定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实行问责: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点部署、重要事项;违背客观规律、违反规定程序等,导致决策失误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群体性事件、重大责任事故、作风效能问题等;对应当受到追究或问责的问题拖延不办;对明令禁止的行为,故意违犯、故意放纵,或者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三)对上级交办的工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没有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和标准内完成的;对集体决策的事项消极抵制、拖延执行;对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不及时牵

头沟通、协调,或协办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相互推诿、拖延不办,导致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四)工作推动不力,不服从领导管理,不接受任务分工,经多次催促后仍不执行或完不成的。

(五)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等重点工作明显滞后,对市委、市政府及局党委作出的决议、决定、工作部署,不依法实施或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敷衍塞责、拖延不办,致使政令不畅的。

(六)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答复、“冷硬横推”;故意刁难管理服务对象、有偿服务、只收费不服务或服务不到位的。

(七)不认真执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迟报、漏报、误报、瞒报、谎报、拒报工作情况;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反应迟缓、应对失误、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扩大的。

(八)在履行工作职责中不敢管理、不敢担当、做老好人、庸碌无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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