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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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慢作为_乱作为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不作为慢作为_乱作为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干部队伍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实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主要是指:精神懈怠、贪图享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履职不力、处置不当,效率低下、办事拖拉,纪律松弛、作风散漫,敷衍塞责、态度冷漠,不敢担当、回避矛盾,平庸无为、得过且过等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主要是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没有明确相应纪律处罚和组织处理措施的情形进行问责;对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有相应纪律处罚和组织处理措施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及对象第六条“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一定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实行问责:(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点部署、重要事项;违背客观规律、违反规定程序等,导致决策失误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本单位在较短时间连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群体性事件、重大责任事故、作风效能问题等;对应当受到追究或问责的问题拖延不办;对明令禁止的行为,故意违犯、故意放纵,或者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三)对上级交办的工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没有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和标准完成的;对集体决策的事项消极抵制、拖延执行;对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不及时牵头沟通、协调,或协办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相互推诿、拖延不办,导致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四)工作推动不力,不服从领导管理,不接受任务分工,经多次催促后仍不执行或完不成的。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清单及整治措施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清单及整治措施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清单及整治措施不作为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慢作为,是相对于不作为而言的。

相关部门对百姓提出的问题,不是什么也没做,但做起来有一搭没一搭,改进起来像乌龟爬,半天没动一步。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清单及整治措施(一)“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6类问题1.在执行上级、局党组重要工作部署、重点任务、目标任务落实上,不依法实施或者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致使政令不畅,未按时间进度完成工作任务,影响整体工作进程的。

2.干部职工思想僵化,服务经济发展意识不强,不讲策略,照抄照搬照传,一放就乱,一管就死,探索创新工作意识不强。

遇事只讲问题,不谈方法,不会主动化解职责范围内的困难和矛盾,该办的事不办或不及时办理的。

3.工作中见难题就推,遇矛盾就躲,上推下卸,当“甩手掌柜”、“大懒支小懒”;对问题干部职工不敢抓、不愿管,对工作不愿负责、得过且过的。

4.办事不公、有法不依、违法行政、越权执法、滥用权力、以权谋私、吃拿卡要,对前来办事的人员置之不理,设置障碍、故意刁难、粗暴对待的;5.行政审批设置程序要求不规范、不科学。

审批不及时,程序仍然繁琐,手续仍然繁杂,审批时限仍然较长。

6.不遵守上下班作息制度,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炒股票、看电影以及从事其它与工作无关活动的。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整改会议(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15项问题1. “不作为”行为整治重点⑴安全生产监管权力清单、监管责任清单和监管程序清单缺失,对法律法规、监管责任清单规定的监管事项,不履行监管职责,“为官不为”、“为政不为”。

⑵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行政监管事项敷衍应付,或放任不管,或监管不力。

对所负责的工作情况不了解、不深入,工作不到位,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股室站队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失察失管。

⑶对有关单位、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中依法依规提请支持、配合、协助的事项不支持、不配合、不协助。

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

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

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意识,防范“权力任性”,对履行经济责任中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问题进行问责,根据党内相关法规和国家法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副处职(含副处职)以上领导干部。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问责对象包括学校党委任命或行政聘任的机关职能部门、学院(研究所、中心)、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等党政领导干部。

对学校审计、会计监督、执纪监督等内部监督中发现的,国家审计、社会审计、财政专项检查和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需要实行经济责任问责的相关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学校成立经济责任问责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问责领导小组”)。

问责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经济责任问责工作,由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纪委书记、分管财务校领导任副组长,学校纪检、监察、学校办、组织、人事、财务、审计、国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

主责单位(经济责任问责涉及单位)为成员单位的,相应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回避。

问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问责办公室”)。

问责办公室组织实施学校经济责任问责工作,设在纪委监察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校纪委书记、副书记兼任。

第四条对违反经济责任行为实行问责,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逐级问责、层层追责的原则。

第五条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第六条领导干部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实行问责:(一)不经集体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经济事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虽经集体决策,但决策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不依法依规决策,集体决策后管理不善或者执行不力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其他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不当,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年级学生干部不作为问责暂行办法

年级学生干部不作为问责暂行办法

2008级学生干部不作为问责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团结协作、务实高效、行为规范的学生干部管理机制,根据《水利与环境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水利与环境学院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的具体标准》、《水利与环境学院2008级年级(班级)委员会、团总支(支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年级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2008级年级学生干部、班级学生干部的问责(以下简称问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学生干部的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对学生干部的问责可采用下列方式:(一)诫勉谈话;(二)责令整改;(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四)通报批评;(五)组织处理,包括对学生干部予以调离、撤职、责令辞职、降职等;(六)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及党员发展资格。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在落实院党委、院团委、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中,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影响全局工作或年级形象的;(二)在公共场合、网络媒体中发表有损党、政府、学校、学院、年级形象的言论,或行为失于检点,故意诋毁、诽谤他人,有损学生干部本人和他人形象,在社会上或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在非常时期、重要工作中,不能以身作则或由于工作不力,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四)在学生干部团队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团队团结,导致团队缺乏凝聚力和战斗力、人心涣散的;(五)缺乏责任心、进取心,精神不振,效能低下,所负责的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态,学生反映大、影响较坏的;(六)在各项资助、综合测评、评优评先中,不懂得主动谦让,利用职务之便或通过拉票等手段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七)不认真落实责任制,对分管的工作(或兼管班级的工作)不及时提醒、督促、汇报,影响年级工作开展的;(八)对于年级、班级安全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瞒报、谎报、缓报或处置不力的;(九)管理监督不力,致使分管(兼管)工作范围内多次出现不作为乱作为问题,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十)学生干部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对本职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敷衍,不及时关注、反映学生中的意见、建议,造成大部分学生对年级工作有意见的;第六条对学生干部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可以采用信函、网络、电话等方式进行投诉。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干部队伍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实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主要是指:精神懈怠、贪图享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履职不力、处置不当,效率低下、办事拖拉,纪律松弛、作风散漫,敷衍塞责、态度冷漠,不敢担当、回避矛盾,平庸无为、得过且过等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主要是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没有明确相应纪律处罚和组织处理措施的情形进行问责;对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有相应纪律处罚和组织处理措施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及对象第六条“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一定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实行问责:(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点部署、重要事项;违背客观规律、违反规定程序等,导致决策失误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群体性事件、重大责任事故、作风效能问题等;对应当受到追究或问责的问题拖延不办;对明令禁止的行为,故意违犯、故意放纵,或者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三)对上级交办的工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没有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和标准内完成的;对集体决策的事项消极抵制、拖延执行;对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不及时牵头沟通、协调,或协办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相互推诿、拖延不办,导致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四)工作推动不力,不服从领导管理,不接受任务分工,经多次催促后仍不执行或完不成的。

(13篇)关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清单及整治措施

(13篇)关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清单及整治措施

(13篇)关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清单及整治措施问题清单:1. 不作为问题:某部门长期没有完成任务,缺乏主动性和责任感。

2. 慢作为问题:任务执行缓慢,拖延时间,导致进度延迟。

3. 乱作为问题:行为不规范,不遵守工作纪律,影响工作效率和行业形象。

整治措施:1. 加强组织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进行追责。

2. 加强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工作素质和责任心,培养团队合作意识。

3. 建立绩效考核机制,以任务完成情况、工作效率为评价标准,激励员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4. 强化沟通与协作,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推动工作的顺利进行。

5. 加强制度建设,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规范工作纪律。

6. 加强舆情监测与管理,及时识别并应对可能导致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的舆情风险。

7. 建立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员工和公众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进行举报,确保问题得到及时整治。

8. 加大组织的宣传力度,宣传整治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工作人员对问题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9.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10. 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工作突出的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严肃处理。

11.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动问题整治工作的开展,形成合力。

12. 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集中解决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突出的地区和部门。

13. 加强对整治成果的跟踪评估,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整治措施和工作机制。

以上是关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的清单及整治措施,通过有效的组织管理、培训教育、绩效考核、沟通与协作、制度建设等方面的措施,可以解决这些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并推动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是在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如果不加以整治,会严重影响工作效率,甚至导致工作中断或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整改措施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整改措施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整改措施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是指公职人员在工作中出现失职、拖延、混乱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和质量。

对于这些问题的整改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价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明确公职人员的工作目标和考核标准,设置奖惩机制,通过工作绩效的量化评价来激励公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

1. 设定明确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分解:明确职责范围和工作任务,并将其细化为可以量化的目标,便于公职人员具体操作和衡量工作完成情况。

2. 建立量化的绩效指标体系: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和职责,制定相应的绩效评价指标,包括完成工作任务的进度、质量、效益等方面,以及工作态度、行为规范等方面。

3. 引入多元化的绩效考核方式:除了工作完成情况的定期评价外,可以结合360度评价、自评、上级评价、同事评价等方式来全面了解公职人员的工作表现和态度。

二、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强化组织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公职人员按规定履行职责,不出现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等问题。

1. 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追究责任的机制,明确责任范围和层级,对工作不落实、推诿扯皮等问题严肃问责,形成对失职行为的有效制约和惩处。

2. 严格监督检查机制: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对公职人员的工作任务履行情况进行督促、督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工作的及时性、高效性和质量。

3. 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使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工作管理,对工作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和记录,减少人为的慢作为、乱作为问题。

三、加强培训和能力建设加强对公职人员的培训和能力建设,提升其专业素质、工作能力和责任意识,以应对各类工作挑战和任务需求。

1. 制定培训计划:结合不同岗位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包括专业知识培训、管理和沟通技巧培训、职业道德与职业操守培训等方面。

2. 提供培训资源:组织专业培训机构、学院或企业等提供培训资源,提升公职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技能。

关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清单及整治措施(11篇)

关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清单及整治措施(11篇)

关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清单及整治措施(11篇)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清单及整治措施1. 整治不作为问题:问题清单:官员无视社会民众反映的问题,不采取积极措施解决,导致滞留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整治措施:加强领导责任制,建立问题清单和进展跟踪机制,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2. 整治慢作为问题:问题清单:官员对社会民众的问题缺乏及时、高效的响应,处理速度慢,导致问题加剧。

整治措施:加强官员素质培训,提高工作效率,建立追责机制,对慢作为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3. 整治乱作为问题:问题清单:官员任性妄为,不按照法律程序和程序行事,导致决策失当、行动混乱。

整治措施:加强法律法规教育,推行决策科学化、规范化,建立违法违纪惩处机制,保障决策高效有序。

4. 整治不作为问题:问题清单:企事业单位内部存在官僚主义作风,导致问题无人负责、无人解决。

整治措施:深化改革,推行责任制,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完善考核评估体系,强化单位领导责任。

5. 整治慢作为问题:问题清单:企事业单位内部工作流程繁琐,流程冗长,导致决策和执行速度慢。

整治措施: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审批程序,提高信息化水平,加强内部沟通协调,提高工作效率。

6. 整治乱作为问题:问题清单:企事业单位内部存在权力滥用、乱作为现象,导致资源浪费、成本增加。

整治措施:规范权力行使,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的管理,完善成本控制体系。

7. 整治不作为问题:问题清单:学校存在不负责任、敷衍了事的现象,影响教育教学质量。

整治措施:加强学校管理,明确责任,建立教师考评机制,鼓励教师积极履行职责,提高教学质量。

8. 整治慢作为问题:问题清单:学校对学生问题反应不及时,处理速度慢,导致学生权益得不到保障。

整治措施:建立学生问题反馈机制,加强学校与学生家长的沟通,提高问题处理的效率和及时性。

9. 整治乱作为问题:问题清单:学校存在行政任性、不按照规定行事的现象,影响正常教育秩序。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专项整治方案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专项整治方案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专项整治方案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在社会治理中较为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了政府效能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需要采取专项整治措施。

本文将针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提出一系列有效的整治方案,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政策进行分析和评价。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1.1 建立完善的领导责任体系,明确相关部门的主体责任和配套责任,确保问题整治工作的有序推进。

1.2 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加强对相关部门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形成有效的问责机制。

二、改进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能2.1 推行结果导向管理,强调以问题为导向,将履职情况和政府工作目标相结合,明确工作标准和 deadline,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

2.2 强化工作考核和绩效评价机制,对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严重的部门和人员,采取必要的问责措施。

三、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法律法规3.1 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的界定和处罚措施。

3.2 建立清晰的工作流程和规范,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

四、加强宣传教育,健全舆论监督机制4.1 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的认识和意识,唤起公众的监督意识。

4.2 加强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的舆论反馈和处理机制,积极响应和解决公众关切问题。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5.1 推进数字化政府建设,建立起相应的信息化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和信息透明。

5.2 引入智能化技术,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减少不必要的人为干预,提高工作效率。

综上所述,针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我们需要从加强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改进工作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加强宣传教育和健全舆论监督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等多个方面综合治理。

只有通过全面的整治措施,才能切实解决这一系列问题,提高政府效能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系统“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系统“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系统“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22•【字号】驻政〔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系统“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处理办法》的通知驻政〔2020〕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系统“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处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4月22日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系统“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加强政府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提升干部执行力和服务水平,对政府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存在的“庸、懒、散、乱、慢”问题进行督查问责,推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树立善抓落实、勤政为民形象,不断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发展。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督查问责对象包括:(一)承办人员,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不积极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工作损失或不良后果负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

(二)科室(县直责任部门)负责人,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不积极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工作损失或不良后果负关键责任的工作人员。

(三)分管领导,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分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不积极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工作损失或不良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工作人员。

关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清单及整治措施

关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清单及整治措施

关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清单及整治措施
关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清单及整治措施:
1. 不作为:指工作人员对工作任务缺乏主动性或敷衍了事,没有积极解决问题或推动工作进展的情况。

整治措施:
- 加强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意识,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

- 建立完善的考评制度,对于不作为的工作人员进行问责,并
给予相应的奖惩措施。

- 加强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增强其主
动性和责任心。

2. 慢作为:指工作人员对工作进展缓慢,拖延工作进程,导致工作进度受阻的情况。

整治措施:
- 加强组织协调,明确工作时间节点和任务完成要求,制定具
体可行的工作计划和措施。

- 建立严格的督查机制,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并采取必要
的措施解决慢作为问题。

- 加强沟通与协调,确保工作人员之间的协作高效,避免造成
资源浪费和工作延误。

3. 乱作为:指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凭个人意愿随意执法、滥用职权,甚至出现违法乱纪现象。

整治措施:
- 建立健全制度,明确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禁止滥用职权
行为。

- 加强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查处乱作为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和职业道德,倡导公正廉洁执法。

总之,对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需要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加强监督和检查,同时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和工作效率,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清单及整治措施(11篇)

关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清单及整治措施(11篇)

关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清单及整治措施(11篇)问题清单:1. 不作为问题:某些工作人员对应该完成的任务漠不关心,不积极主动,完全放任不管。

2. 慢作为问题:工作人员听到工作任务后,能够认识到需要完成的重要性,但是动作迟缓,拖延时间,耽误工作进度。

3. 乱作为问题:部分工作人员对工作任务的进行没有一定的计划和组织,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导致工作失序、效率低下。

整治措施:1. 加强管理: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监督和考核,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流程,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

2. 建立激励机制:通过激励措施,如提供奖励和晋升机会,激发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他们能够主动承担工作任务,提高工作效率。

3. 加强培训和教育:通过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理论水平,使其具备更好的工作能力和责任感,从而减少不作为和慢作为现象的发生。

4. 加强沟通和协作:建立良好的内部沟通机制,促进工作人员的相互交流和协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5. 加强督查和问责:建立严格的督查机制,对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问题进行监督和检查,严肃追究责任。

6. 强化法制意识: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使其明确自己在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遵守相关规定。

7. 建立监管机构: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对工作人员的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问题进行监督,加大整治力度。

8. 推行绩效考核: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以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和进度为依据,对工作人员进行评价和考核,推动他们满足工作要求。

9.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向工作人员传达正确的工作态度和作风,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使命感。

10. 营造良好环境:创造有利于工作人员发挥积极性的良好工作环境,给予他们所需的资源和支持,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11. 强化综合治理:从制度、管理、激励等多个方面入手,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全面提升工作效率和质量。

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问题是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对于工作效率和社会进步都会带来不良影响。

区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处理办法(试行)

区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处理办法(试行)

区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处理办法(试行)区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是当前社会治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基层社会管理的有效性和公共服务的质量。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制定了以下处理办法的试行方案,以期改变区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

一、完善绩效考核机制。

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对区县的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将其作为提升、晋升和奖励的重要依据。

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区县,给予奖惩措施,倒逼其主动作为,积极履行职责。

二、强化责任追究。

对区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题,建立全过程监督机制,并明确责任追究制度。

一旦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报告,追查责任。

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三、加强组织能力建设。

对于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的区县,要加强组织能力建设,提升相关部门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加强培训和培养,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确保工作的高效性和公正性。

四、推进信息化建设。

加快信息化建设,推动政务服务向电子化、智能化方向发展。

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减少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现象,提升区县的治理能力和效果。

五、加强舆情监管。

注意关注媒体和舆情对区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的曝光和批评,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

建立舆情监管机制,将舆情管理纳入日常工作,加强舆情管控,通过舆情反馈,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调整改进。

以上是处理区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的试行办法。

通过综合运用绩效考核、责任追究、组织能力建设、信息化建设和舆情监管等手段,可以有效改变区县的工作作风,提高基层社会管理的效能和服务质量,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同时,这些处理办法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断调整和完善,以实现长期可持续的治理效果。

六、加强监督和督导。

建立健全区县工作的监督和督导机制,加强对区县工作的检查和评估,确保工作的规范性和效果性。

成立专门的监察部门,加大对区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的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行政不作为、慢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行政不作为、慢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江政发[2010]16号
【发布部门】江华瑶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10.06.21
【实施日期】2010.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责任
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政发〔2010〕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江华国有林场,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市驻江华各单位:
《江华瑶族自治县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江华瑶族自治县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解决干部作风建设中存在的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保证政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行政不作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所称行政慢作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或未在规定的工作期限内完成其工作职责的行为;所称行政乱作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具有乱用或滥用职权等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行政不作为,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本部门、本单位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需要县委、县政府组织开展整治才能推动工作的;
(二)县委、。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问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问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问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13•【字号】保市政[2013]54号•【施行日期】2013.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问责暂行规定的通知(保市政〔2013〕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保定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问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3年7月13日保定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行为问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行政责任,提升行政效能,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创优发展环境,促进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高效服务,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河北省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统称行政人员)因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不作为、乱作为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违法违规履行、不正确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四条实行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统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第五条各级机关领导干部或一般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乱作为,应当追究责任:(一)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二)制定、发布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文件、行政决定、命令,或继续使用已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和行政强制措施,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三)违反法律、法规委托或授权其他组织、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对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监督失控,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四)违反规定干预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金融机构信贷以及其它经济活动的;(五)不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违法施政,或越权审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的;(六)项目建设中设置障碍、推诿扯皮,破坏投资环境、影响发展大局的;(七)虚报政绩、骗取荣誉,或违反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兴办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八)违反原则,利用自己身份或地位的影响,为涉嫌违法违纪违规的下级或查处对象说情,开脱责任,逃避追究,盲目包庇的;(九)截留、挤占、挪用国债、救灾、扶贫、教育、社保、住房公积金等专项资金或基金的;(十)私设账户、小金库,坐收坐支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违反规定,乱发奖金和实物的;(十一)财务管理混乱,审批制度执行不严,大额度资金使用不经集体研究决定的;(十二)未经批准擅自购买公务用车或超编、超标配备公务用车的,采取公车私挂、调用、借用等变通方式,购买使用公务用车逃避监督管理的;(十三)在社会治安、信访稳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药品产销等领域,滥用职权,违法施政,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责任事故的;(十四)瞒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疫情、灾情或其它重要情况,造成事态恶化或严重影响的;(十五)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或指使、怂恿有关人员无端上访告状,散布谣言,制造事端,影响安定团结的;(十六)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十七)对待群众态度生硬、故意刁难,吃拿卡要、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十八)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损害公共利益、侵害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的其它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嘿,各位小伙伴,今天咱们要聊的是一个严肃又重要的话题——不作为乱作为问题。

这个问题可是咱们工作中的一大隐患,今天我就来给大家详细梳理一下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准备好了吗?那咱们就开始吧!一、整治背景近年来,我们单位在工作中发现了一些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这些现象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损害了单位形象,甚至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为了彻底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决定开展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二、整治目标1.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按时完成。

2.提升服务质量,让人民群众满意。

3.强化责任意识,让每一位员工都明确自己的职责。

三、整治措施1.加强宣传教育(1)组织专题培训,让员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2)开展警示教育,以身边的事例教育员工;(3)利用内部媒体宣传整治成果,激发员工积极参与。

2.完善制度机制(1)制定不作为、乱作为行为认定标准,明确处罚措施;(2)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将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纳入考核范围;(3)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员工积极举报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3.强化责任追究(1)对不作为、乱作为的员工,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2)对涉及不作为、乱作为的领导,实行问责制度;(3)对涉及不作为、乱作为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纳入年度考核。

4.提升服务质量(1)优化服务流程,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2)加强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培训,提高服务水平;(3)开展满意度调查,及时了解人民群众的需求,改进工作。

四、整治步骤1.自查自纠阶段各部门要对照整治目标,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整改落实阶段针对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限时完成整改。

3.巩固提升阶段五、组织保障1.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

2.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3.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我想说的是,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专项整治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共同努力。

问责处置不作为乱作为领导干部暂行办法

问责处置不作为乱作为领导干部暂行办法

问责处置不作为乱作为领导干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方针,管好用好干部,持续推进作风建设,建设对党忠诚、干净干事和敢于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政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法规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中层领导干部。

二、遵循原则问责处置应当坚持党管干部、群众公认,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全面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三、认定标准领导干部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但因个人主观努力不够,不能及时、有效、准确甚至不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工作延误、效率低下,损害学校和师生的合法利益。

领导干部乱作为,是指行为人超越行使职权或违反既定程序,滥用职权的行为。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者,按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认定为不作为、乱作为。

(一)定性标准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主体责任意识不强,缺乏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导致政令不通,影响全局或整体工作的。

2.思想政治素质不过硬,理想信念不坚定,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不强,政治立场不稳,或公开散布错误言论,参与非法宗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3.不严格执行校党委决议决定,工作不催不办、不推不动,推诿扯皮,久拖不决,效率低下,落实结果与党委要求存在较大差距的。

4.能力平庸,决策水平低,难以驾驭复杂局面;事业心、责任心不强,精神不振,作风漂浮,因循守旧,安于现状,不愿担当,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的。

5.宗旨意识淡化,服务意识不强,对待师生态度生硬,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对师生反映的问题漠不关心,处理不认真及时;对关系师生切身利益问题心不在焉,敷衍应付,师生意见强烈的。

6.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处理问题方法不得当,措施不到位,有失职或渎职行为,致使工作发生严重失误,造成较大损失或伤亡事件的。

(13篇)关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清单及整治措施

(13篇)关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清单及整治措施

(13篇)关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清单及整治措施问题清单:1. 不作为问题:指工作人员敷衍了事,不履行职责,对问题置之不理。

2. 慢作为问题:指工作人员虽然有行动,但进展缓慢,拖延时间,导致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

3. 乱作为问题:指工作人员盲目行动,缺乏规划和组织,导致工作效果不佳。

整治措施:1. 加强督导:建立严格的督导机制,监督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进行批评和处罚。

2. 完善奖惩制度:建立激励机制,对工作表现出色、积极主动的人员进行奖励,同时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进行惩罚。

3. 加强培训:提供相关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行能力,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效率。

4. 遵守程序:建立科学的工作流程和标准,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避免个人主观意识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5. 建立考核机制:制定明确的绩效考核标准,将工作成果作为评价依据,促使工作人员主动履行职责。

6. 加强沟通与协作:促进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合作,减少工作中的重复劳动和资源浪费,提高工作效率。

7. 强化问责制度:对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进行追责,形成强有力的惩戒机制,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8. 建立投诉机制:为公众提供举报渠道,及时接收并处理对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的投诉,保证公正和透明。

9. 加大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在发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时予以曝光,推动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10.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将各部门的信息整合在一起,加强数据共享,提高工作效率,避免信息孤岛现象。

11. 强化领导责任:各级领导要带头履行职责,落实整治要求,及时解决问题,并对下属工作人员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进行整治和处罚。

12.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的认识,强化整治工作的社会支持。

13. 不断完善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执行效率和工作质量。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问责暂行办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干部队伍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
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实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主要是指:精神懈怠、贪图享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履职不力、处置不当,效率低下、办事拖拉,纪律松弛、作风散漫,敷衍塞责、态度冷漠,不敢担当、回避矛盾,平庸无为、得过且过等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主要是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没有明确相应纪律处罚和组织处理措施的情形进行问责;对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有相。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清单及整治措施不做为慢作为乱作为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清单及整治措施不做为慢作为乱作为

完善考核指标
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突出工作实绩和群众满意度,避免考核指标过于笼统、模 糊。
推行公开透明
加强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作计划、政策、措施和考核结果,增强群众监督的 针对性和有效性。
加强问责追责
对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的干部职工严肃问责追责,不得姑息迁就、搞变通处 理。同时,对整治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等情况也要进行问责追责。
工作环境差,缺乏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导致公 务人员工作热情不高。
监督不到位
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无法及时发现和纠正不作 为行为。
02
慢作为问题清单
概念定义
• 慢作为:指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拖 延推诿、效率低下、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 责的行为。
健全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 程,明确工作责任,形成用制度 管人、管事的良好局面。
加强廉政建设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 廉政教育,强化廉政意识,防范 廉政风险。
强化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 干部职工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督查 ,及时发现和纠正不作为、慢作 为、乱作为等问题。
严格考核评价
滥用职权。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 程中,滥用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公共事务,给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带来危害。
行政不作为。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于群众的 合理诉求和正当利益不闻不问,不履行应尽的职 责和义务,导致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产生原因
思想认识不到位。一些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缺乏对法律法 规、政策规定的正确认识和 理解,不重视自身职责的要 求,导致行为失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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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干部队伍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实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主要是指:精神懈怠、贪图享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履职不力、处置不当,效率低下、办事拖拉,纪律松弛、作风散漫,敷衍塞责、态度冷漠,不敢担当、回避矛盾,平庸无为、得过且过等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主要是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没有明确相应纪律处罚和组织处理措施的情形进行问责;对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有相应纪律处罚和组织处理措施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及对象
第六条“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一定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实行问责: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点部署、重要事项;违背客观规律、违反规定程序等,导致决策失误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群体性事件、重大责任事故、作风效能问题等;对应当受到追究或问责的问题拖延不办;对明令禁止的行为,故意违犯、故意放纵,或者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三)对上级交办的工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没有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和标准内完成的;对集体决策的事项消极抵制、拖延执行;对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不及时牵
头沟通、协调,或协办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相互推诿、拖延不办,导致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四)工作推动不力,不服从领导管理,不接受任务分工,经多次催促后仍不执行或完不成的。

(五)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等重点工作明显滞后,对市委、市政府及局党委作出的决议、决定、工作部署,不依法实施或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敷衍塞责、拖延不办,致使政令不畅的。

(六)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答复、“冷硬横推”;故意刁难管理服务对象、有偿服务、只收费不服务或服务不到位的。

(七)不认真执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迟报、漏报、误报、瞒报、谎报、拒报工作情况;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反应迟缓、应对失误、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扩大的。

(八)在履行工作职责中不敢管理、不敢担当、做老好人、庸碌无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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