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问责暂行办法【精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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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干部队伍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实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主要是指:精神懈怠、贪图享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履职不力、处置不当,效率低下、办事拖拉,纪律松弛、作风散漫,敷衍塞责、态度冷漠,不敢担当、回避矛盾,平庸无为、得过且过等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主要是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没有明确相应纪律处罚和组织处理措施的情形进行问责;对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有相应纪律处罚和组织处理措施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及对象
第六条“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一定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实行问责: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点部署、重要事项;违背客观规律、违反规定程序等,导致决策失误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群体性事件、重大责任事故、作风效能问题等;对应当受到追究或问责的问题拖延不办;对明令禁止的行为,故意违犯、故意放纵,或者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三)对上级交办的工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没有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和标准内完成的;对集体决策的事项消极抵
制、拖延执行;对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不及时牵头沟通、协调,或协办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相互推诿、拖延不办,导致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四)工作推动不力,不服从领导管理,不接受任务分工,经多次催促后仍不执行或完不成的。
(五)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等重点工作明显滞后,对市委、市政府及局党委作出的决议、决定、工作部署,不依法实施或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敷衍塞责、拖延不办,致使政令不畅的。
(六)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答复、“冷硬横推”;故意刁难管理服务对象、有偿服务、只收费不服务或服务不到位的。
(七)不认真执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迟报、漏报、误报、瞒报、谎报、拒报工作情况;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反应迟缓、应对失误、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扩大的。
(八)在履行工作职责中不敢管理、不敢担当、做老好人、庸碌无为的。
(九)无故不上班、“吃空饷”,违反工作纪律,上班迟到早退,外出不按规定请假的;在工作时间打牌、下棋、玩游戏、炒股票或上网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擅离职守,值班、带班脱岗离岗的。
(十)对纳入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管理的单位不执行电子监察有关规定的。
(十一)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的。
(十二)具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应当问责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根据事实情况和情节轻重,问责对象可以是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或相关人员等。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八条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二)停职检查、调离现任工作岗位;
(三)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九条根据事实情况和情节轻重确定问责方式。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现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
对问责过程中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按相应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条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认错态度较差的;
(三)对调查人员、投诉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陷害的;
(四)一年内被问责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五)法律法规、党纪条规等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一条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挽回损失或者消除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法律法规、党纪条规等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十二条受到问责处理的机关工作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各类评先资格。
调离现任工作岗位的,不得从事与调离前工作岗位相当的工作,或者是与调离前岗位业务有联系的工作。辞退或者解聘主要针对非正式工作人员;对公务员及事业单位等工作人员的辞退
或者解聘,应当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停职检查的期限一般为3—6个月。停职检查期满后,是否恢复履行职务,应根据个人表现、群众意见和组织考核的情况,由问责决定机关决定。
对问责中适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人员,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的要求和程序执行。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三条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问责程序:
(一)搜集线索来源;
(二)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
(三)听取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
(四)下发问责决定书;
(五)送达问责对象;
(六)申诉和执行。
第十四条对下列反映本办法所述问责情形的线索,启动问责程序: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
(二)被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事件;
(三)行政诉讼或复议中的败诉案件;
(四)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中反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题;
(五)监察审计、人事、信访法制等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被郑州市及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的问题;
(七)监督检查或者明察暗访中发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