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资金因公出国(境)管理的通知-财国际[2009]30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资金因公出国(境)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资金因公出国(境)管理的通知(财国际[2009]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西藏不发),各中央项目办: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办发[2009]1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资金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资金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文件精神上来。
要严格执行中央有关文件和其他各项外事规章制度,不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资金组织、参加各类公款出国(境)旅游活动。
从严掌握因公出国(境)任务安排,不得将因公出国(境)作为福利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工作。
二、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出国(境)计划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厅(局)要切实履行好职责,认真做好专用账户由地方财政部门管理和其他由地方政府承担债务责任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及专用账户设在财政厅(局)的赠款项目的出国(境)计划审批工作。
各中央项目办要严格按规定做好出国(境)计划汇总上报工作。
审批出国(境)计划时,要严格按照中央有关外事管理的规定,对因公出国(境)的必要性、报批材料的真实性、行程安排的合理性及人员构成等情况进行严格把关,切实防止以公务为名,行公款旅游之实。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6.11.01
•【字号】京财外〔2016〕2125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外资金管理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的通知
京财外〔2016〕2125号
各区财政局、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对原《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进行了修订,于近日以财政部令第85号发布了新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为做好北京市政府主权外债管理工作,现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5号)
北京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1日。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提高国外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及与贷款混合使用的赠款、联合融资等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境内企业、机构、团体均可申请借用国外贷款。
第四条国外贷款属于国家主权外债,按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
国外贷款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二章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第五条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是项目对外开展工作的依据。
借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必须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未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项目用款单位不得向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等国外贷款机构正式提出贷款申请。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外债管理及国外贷款使用原则和要求,编制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据此制定、下达年度项目签约计划。
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商国务院财政部门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向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由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应当同时出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9.06.24
•【字号】京财外〔2019〕1185号
•【施行日期】2019.06.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
法》的通知
京财外〔2019〕1185号
各有关项目单位、项目办、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制度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财政部制定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自2019年5月31日施行。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国合〔2019〕18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局将
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和实施我市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国合〔2019〕18号)(略)
北京市财政局
2019年6月24日。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001]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合理有效使用贷款赠款,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际金融组织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转贷(含统借统还)、转赠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赠款项目),在准备、实施、竣工至贷款本息费全部偿还期间的财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规范有效”的原则,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密切协作,明确管理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对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偿还全过程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第四条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立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贷款赠款资金的筹借、使用和偿还,优化融资结构,合理使用资金,高效运营资产,防控潜在风险,实现项目目标。
第五条项目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原则上不同项目单独设立指定账户,按项目分账核算。
同一赠款方同一币种赠款资金,只能开设一个账户,按项目分账核算。
项目国内配套资金可参照办理。
第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并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是指财政部或者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作为受赠方接受的、不以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搭配使用为前提条件的国际赠款。
项目单位,是指管理和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一)管理和实施财政部直接转贷、转赠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中央项目协调或执行机构;(二)管理和实施地方财政部门再转贷、转赠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三)项目完工后的运营单位;(四)财政部门授权管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部门和单位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7.01.24
•【文号】财国合[2017]5号
•【施行日期】2017.01.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规程
(试行)》的通知
财国合[2017]5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含西藏)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企业,有关金融机构:
为落实《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完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制度,提高贷款使用效益,现将我部制定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规程(试行)》印发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函告我部。
附件: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规程(试行)
财政部
2017年1月24日
附件: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规程(试行)附1_贷款申请书参考格式
附2_还款承诺函参考格式
附3_评审报告参考格式
附4_债务风险审核原则及要求
附5_转贷协议参考格式
附6_执行协议参考格式。
财政部国际司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项目城市间交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际司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项目城市间交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02.17•【文号】财国际〔2003〕16号•【施行日期】2003.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财政部国际司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项目城市间交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2月17日)各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西藏不发):根据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有关管理规定,为规范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资金出国团组领取城市间交通费的标准,我们制定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项目城市间交通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司联系。
附件: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项目城市间交通费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有关管理规定,为规范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资金出国团组领取城市间交通费的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城市间交通费,系指出国考察和培训团组抵达目的国后,因无法乘坐飞机或乘坐飞机不便等原因而必须开支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三条城市间交通费的管理采用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预领,回国后凭发票在限额内实报实销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资金出国考察团组可以预领城市间交通费,费用限额为每个国家最多不超过200美元/人;出国培训团组一般不支付城市间交通费,确有特殊需要的,经批准后可一次性预领200-400美元/人。
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通常以火车、汽车等费用形式发生。
一切航空机票都必须在国内通过贷款/赠款专用帐户管理部门进行预订,严禁利用城市间交通费或其他资金在国外直接购买机票。
第六条对预领的城市间交通费要本着节约使用的原则,尽量选择费用最低的交通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5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5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0.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5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5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对《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10月11日附件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本办法所称赠款是指财政部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代表国家作为受赠方接受的、不以与贷款搭配使用为前提条件的国际赠款。
第四条财政部作为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贷款、赠款的统一管理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作为地方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贷款、赠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贷款、赠款的使用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遵循中期财政规划,体现公共财政职能,促进可持续发展。
贷款、赠款的使用包括项目投融资、能力建设、政策咨询等多种形式。
第六条贷款、赠款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筹措、规模适度,分类管理、责权明晰,讲求绩效、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七条按照政府承担还款责任的不同,贷款分为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和政府负有担保责任贷款。
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应当纳入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和债务限额管理,其收入、支出、还本付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6.26•【文号】财际[2007]45号•【施行日期】2007.06.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际[2007]45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贯彻落实《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8号)精神,切实加强对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的管理,明确赠款项目管理的职责分工,规范赠款项目申报、审批、实施、监督和检查程序,进一步提高赠款资金使用效益,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附件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管理,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8号)的相关规定和《全球环境基金通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利用全球环境基金赠款开展的所有项目活动,包括项目准备、实施、后评估和资产管理等。
第三条全球环境基金赠款归国家所有。
财政部代表国家接受全球环境基金赠款,负责赠款项目管理工作,是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的统一管理部门。
第四条我国实施的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支持国家履行相关国际环境公约,具有全球环境效益,体现公共财政职能,注重制度创新和技术开发与应用,以实现国家和全球可持续发展为最终目标。
第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全球环境基金赠款”是指由全球环境基金或受全球环境基金托管的其他基金提供的赠款。
(二)“联合融资”是指项目总投资中除全球环境基金赠款以外的其他来源资金,包括多边和双边贷款、赠款及国内配套资金等。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doc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工程绩效评价管理方法第一条为了提高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工程资金使用效益,完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财政部令第38号),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中央工程执行(协调)部门(以下简称中央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及地方工程实施机构,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工程进行绩效评价,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以下用语的含义:(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工程,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开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工程。
(二)国际金融组织赠款工程,是指财政部或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作为受赠方承受的、不以与贷款搭配使用为前提条件的国际金融组织赠款工程。
(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工程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运用一定的评价准那么、指标和方法,结合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工程预先设定的绩效目标,对工程绩效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四条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根本原那么:(一)依法实施,科学标准。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评价工作;评价指标要科学客观,评价方法要合理标准,根底数据要真实准确。
(二)客观公正,公开透明。
坚持中立立场,从客观实际出发,以事实为依据,公平合理开展评价工作;评价结果要依法公开,承受监视。
(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财政部负责总体推进和加强绩效评价工作;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的绩效评价工作。
(四)目标导向,各方参与。
以工程绩效目标作为绩效评价工作的起点和评价标准;在评价过程中推动利益相关方积极参与。
第五条绩效评价的根本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 (二)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开展规划和相关政策;(三)相关行业开展规划及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标准;(四)国际金融组织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工程相关文件、;(五)工程立项申请报告及文件; (六)政府各级职能部门对工程执行情况的检查或;(七)工程单位的工程执行文件和报告; (八)其他可以作为评价依据的资料。
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国际⾦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号:财⾏[2007]645号颁布⽇期:2007-12-28执⾏⽇期:2007-12-28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计厅(局):为进⼀步加强国际⾦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公证审计(以下简称公证审计)管理,规范中央财政保障的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的使⽤和管理,提⾼财政资⾦使⽤效益,财政部、审计署联合制定了《国际⾦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附件:1.国际⾦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公证审计专项经费预算申请表(略)附件1:国际⾦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际⾦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公证审计专项经费(以下简称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的使⽤和管理,提⾼财政资⾦的使⽤效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中央对地⽅专项拨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条公证审计专项经费是中央财政为保障各省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国际⾦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等项⽬的公证审计⼯作⽽设⽴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的使⽤坚持统⼀管理、专项申请、逐年核定、专款专⽤的原则。
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由中央财政统⼀管理,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财政机关和审计机关按当年审计署授权的公证审计⼯作任务,分年提出专项经费申请,中央财政分年审核下达,专项⽤于开展本省公证审计的各项经费开⽀。
第四条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的安排范围。
按审计署下达的公证审计⼯作任务,由各省审计机关直接组织开展的公证审计,包括:2006年12⽉31⽇以前签署贷款协议的国际⾦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的公证审计;2007年1⽉1⽇以后签署贷款协议的中央统还贷款项⽬和转贷转赠给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贷赠款项⽬的公证审计。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正文:---------------------------------------------------------------------------------------------------------------------------------------------------- 财政部令第38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二00六年七月三日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贷款)以及赠款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部负责贷款、赠款的管理工作,是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
第四条贷款、赠款的使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体现公共财政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第五条贷款的筹借、使用、偿还应当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实现债务可持续性和良性循环,有效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第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贷款,是指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三)外国政府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外国政府、北欧投资银行等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国务院批准的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四)赠款,是指财政部或者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作为受赠方接受的、不以与贷款搭配使用为前提条件的国际赠款。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财政部对贷款、赠款实行统一管理,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研究确定贷款、赠款的管理原则,制定基本规章制度;(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拟定贷款规划;(三)统筹开展贷款、赠款的对外工作,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等进行磋商谈判并签订法律文件;(四)负责贷款、赠款的转贷、转赠、资金使用、偿还、统计、监测等;(五)对贷款、赠款活动进行政策指导、协调与监督。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贷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财金[2011]117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银行、采购公司、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规范和加强对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监督检查,督促各有关机构严格遵守制度规定,防范和纠正违规行为,提高贷款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我部制定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和资金的监督检查,提高贷款项目的实施质量和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门、转贷银行和采购公司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资金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以及项目单位对自身贷款项目的自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检查工作以统筹规划、依法监督、注重预防、规范管理为原则,督促有关机构遵守贷款规章制度,防范和纠正违规操作,提高贷款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检查结果是项目评价的重要依据,应当在有关监督检查机构之间共享。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四条财政部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制定监督检查相关制度;(二)组织实施对项目的监督检查;(三)对有关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进行督促、指导;(四)对有关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及奖惩;(五)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所在地区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作为本地区外国政府贷款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地区的项目监督检查制度;(二)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并报财政部备案;(三)组织实施对本地区项目的监督检查;(四)配合有关监督检查机构对本地区项目的检查;(五)落实或者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对违规问题的处理。
浅析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
浅析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一、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及转贷简介(一)定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是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
其中,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新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外国政府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外国政府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国务院批准的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财政部可以将贷款转贷给省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金融机构等使用。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将转贷的贷款拨付给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省级财政部门也可以将转贷的贷款逐级转贷给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是地方政府进行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
(二)主管部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涉及的主管部门包括财政部门、发改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
其中财政部门是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扎口管理部门,发改部门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开展项目的征集、申报和审批等,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外债和外币相关的管理工作,人民银行负责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参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款业务的管理。
1.财政部门财政部是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贷款的统一管理工作。
具体由国际财金合作司负责。
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管理工作。
2.发改部门国家发改委负责会同财政部组织拟订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本外币国际商业贷款(含境外发债)规划。
具体由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司(港澳台办公室)负责。
地方发改部门负责会同地方财政部门开展项目的征集、向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报送贷款申请书及配套文件等。
3.外汇管理部门地方外汇管理局负责办理转贷款集中登记手续、外债转贷款账户的管理等。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相关法规1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费收取和使用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相关法规1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费收取和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相关法规 -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费收取和使用在国际金融组织(Internation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FIs)中,世界银行(World Bank)作为最大的国际开发机构之一,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和赠款以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费是一项重要的收入来源,为确保有效使用这些资金,世界银行制定了相关法规以规范贷款项目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
1. 贷款项目管理费的收取方式与标准贷款项目管理费是指世界银行向借款国收取的一项费用,旨在覆盖项目评估、监督、评估和支持等管理成本。
世界银行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性等因素确定贷款项目管理费率,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收取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按实际支出成本收取,二是按贷款金额的百分比收取。
世界银行要求借款国在贷款协议中同意支付相关管理费。
2. 贷款项目管理费的使用范围贷款项目管理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准备、项目实施和项目完结三个阶段。
项目准备阶段包括项目筛选、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设计等工作,贷款项目管理费可用于这些预备阶段的费用支出。
项目实施阶段包括项目监督、评估和技术援助等工作,贷款项目管理费可用于这些实施阶段的费用支出。
项目完结阶段包括项目评估和结算等工作,贷款项目管理费还可用于这些完结阶段的费用支出。
3. 贷款项目管理费的合理性和透明度要求世界银行强调贷款项目管理费的合理性和透明度,借款国需要确保贷款项目管理费的使用符合项目管理的需要,且所有费用都经过合理的审核和审批程序。
世界银行定期对贷款项目管理费的使用进行审计,并要求借款国与其合作进行内部审计。
贷款项目管理费的使用情况应该及时向世界银行报告,并对外公开。
4. 贷款项目管理费的效率和效益评估世界银行要求借款国对贷款项目管理费的使用进行效果评估,以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和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财国合[2017]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以下简称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合理合规使用贷款赠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合作、规范有效、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及贷款方或赠款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开展贷款赠款项目财务评估、编制贷款赠款资金使用计划和预决算,加强项目会计统计,规范项目支出、控制项目成本,强化财务监督,防控债务风险。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的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和政府负有担保责任贷款中依法或协议规定确需政府偿还的部分,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赠款纳入中央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其中:对于赠款方有指定用途的赠款,按预算管理程序审核后相应列入中央部门预算或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对于赠款方无指定用途的赠款,由财政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制度规定,指导编写项目财务管理手册,对本级项目实施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与项目财务管理相关的业务指导、培训及监督;(二)组织开展对贷款项目的财政评审;(三)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贷款进行预算管理和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贷款按照政府或有债务管理要求实施监管;(四)对赠款进行预算管理;(五)对贷款赠款项目的资金支付使用、成本费用支出、债务落实和偿还等实施管理和监督;(六)就贷款赠款项目实施相关财务管理事宜与贷款方或赠款方进行沟通与协调;(七)组织或配合相关部门对贷款赠款项目进行的检查、审计等;(八)财政部门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项目实施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贷款方或赠款方及国内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实施或组织实施的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制度,编写项目财务管理手册;(二)配臵专门财务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三)开展贷款赠款项目前期调查、评估、论证,并提供财政评审所需要的材料;(四)按照贷款方或赠款方及国内相关规定和承诺筹措落实贷款赠款项目配套资金;(五)按照贷款方或赠款方及国内相关规定,办理贷款赠款资金提款报账,合理合规使用项目资金;(六)按照贷款法律文件和国内相关规定落实贷款债务和还贷资金;(七)做好贷款赠款项目收支预决算、会计、统计、资产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八)接受并协助贷款方或赠款方以及国内相关部门对贷款赠款项目进行的检查、审计等,针对相关问题和建议落实整改;(九)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跨地区、跨行业项目的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或协助项目实施单位和财政部门履行上述职责。
第三章资金筹措和使用管理第九条对本地区申请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贷款项目,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应当组织财政评审,内容包括:投入领域、贷款方式、融资安排、执行机构能力、绩效目标、偿债机制和债务风险等。
第十条贷款项目列入备选项目规划后,在项目准备过程中,财政部门应当在财政评审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还款责任和还款资金来源,并指导、协调项目实施单位或还款责任人合理选择贷款产品,确定贷款条件及还款方式,编制项目财务管理手册等。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贷款项目外债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中央项目实施单位和省级财政部门(代表省级政府)向财政部提出赠款申请,审核资金需求,并按照赠款方要求提供联合融资承诺函。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贷款赠款法律文件以及国内相关规定和承诺的要求筹措落实配套资金。
实物和劳务折抵形式的配套或捐赠,按照国家对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确认计价。
第十四条贷款赠款法律文件签署后,财政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文件、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等相关规定开设和管理贷款赠款指定账户。
由地方单位负责实施的项目,除贷款赠款法律文件规定以外,省级以下(不包含省级)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得设立和管理指定账户。
指定账户管理单位负责办理提款签字人报送和授权手续。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协调机构应当按照贷款方或赠款方以及财政部门规定,及时编制下一年度贷款赠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采购计划、出国(境)团组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或备案。
第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的相关规定于每年10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下年度本地区贷款资金预计使用规模。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贷款赠款项目资金支付的职责分工、审核流程和监控制度,按照贷款方或赠款方的要求及国内相关规定进行贷款赠款资金支付和债务分割等工作。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贷款赠款法律文件所规定的费用类别和比例使用贷款赠款资金,并按照贷款方或赠款方的支付政策及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时提交提款申请书及证明文件,办理贷款赠款资金提款报账事宜。
外国政府贷款提款报账时,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进行事前确认或事后备案。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核对、确认提款报账金额和币种、支付日期、支付类别、债务金额等基础财务信息,相互提供相关单据和文件以做好记录核算工作,落实债权债务,妥善保存原始材料以备查。
第十九条回收的贷款资金原则上不得进行再转贷。
按照贷款法律文件规定确需进行再转贷的,财政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加强资金管理,落实债务偿还责任,严格防范风险。
第二十条贷款赠款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项目实施单位须经同级财政部门逐级上报财政部,由财政部与贷款方或赠款方协商一致后办理:(一)贷款赠款项目的内容、范围、资金用途、融资结构、支付比例等发生重大实质性变更的;(二)贷款赠款项目无法在贷款赠款法律文件所规定的账户关闭日之前完成支付而需要延期的;(三)贷款赠款法律文件签署生效后,要求注销部分或全部贷款赠款资金的;(四)贷款账户关闭后,要求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资金的;(五)其他对资金支付及使用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第四章成本费用和资产管理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贷款赠款法律文件和国内相关规定,加强项目准备及实施各环节的成本费用管理,做好项目成本费用的概算、确认、支付、控制及核算等财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贷款赠款法律文件所规定的范围、标准、条件、类别及国内相关规定的要求,支付、归集各类费用支出。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外专局相关规定审核和执行贷款赠款项目出国(境)团组计划及支出相关费用。
不得在项目采购或咨询合同中安排出国(境)培训调研内容。
第二十四条项目会议、培训、差旅费用支出范围和标准应当根据项目实施单位隶属级次,参照财政部或项目所在地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项目咨询服务费用。
咨询服务费用标准应当参照专家所在地生活和收入水平确定,其中,由贷款赠款资金支付的,参照贷款方或赠款方相关指南执行;由国内配套资金支付的,按照国内同行业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贷款项目代理银行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服务费按照国内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贷款项目协调机构项目管理经费预算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纳入同级预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内相关规定,对项目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形成、确认、计价、损益和移交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十九条贷款赠款项目形成国有资产的,其转移、出售、抵押、臵换以及报废清理等工作,应当按照国内相关规定进行。
贷款赠款法律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贷款赠款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对各项资产清理造册,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或完工报告、清理期间收支报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报送财政和相关部门审核、审批或备案。
第五章财务报告和信息系统管理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贷款赠款法律文件和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对贷款赠款项目进行会计核算,编制、报送项目财务报告和各类统计报表等。
接受并协助贷款方或赠款方以及国内相关部门对贷款赠款项目进行的检查、审计等。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逐步建立健全项目资金、资产、财务、债务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信息的分析处理和交流共享,提高财务管理工作效率。
第六章债务管理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和还款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还贷保障机制,明晰债权债务关系,落实还贷责任,防控债务风险。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和还款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内相关规定分别做好贷款债权债务的会计和统计工作;财政部门组织债务偿还和回收工作,还款责任人落实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并按照贷款方或财政部门的还款通知,及时足额偿还到期债务。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和还款责任人应当与贷款方及相关单位保持沟通,及时掌握贷款资金支付和债务偿还信息,并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逐级汇总上报统计报表。
上级财政与下级财政、财政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和还款责任人之间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债务核对工作。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内相关规定管理还贷准备金。
还款责任人未按时还款的,财政部门应当从还贷准备金中调剂资金用于临时性垫款。
第三十七条对于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和依法或协议规定确需政府偿还的担保责任贷款,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相应年度支出预算中安排还贷资金。
财政部门代为偿还担保责任贷款后,依法对原还款责任人享有追偿权。
第三十八条对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的还款责任人,上级财政部门可以采取财政预算扣款、加收罚息等有效措施以保证欠款回收。
第三十九条除贷款法律文件明确规定以外,回收的贷款资金应当统一纳入还贷准备金用于债务偿还。
第四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贷款债务的统计、监测、预警体系,完善偿债信用考评和公示制度,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第四十一条在贷款债务存续期间,还款责任人如因实行资产重组、企业改制等可能导致产权变更、债权变更或者债务转移等行为将会影响到贷款偿还的,应当事先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并就相关债务偿还安排与同级财政部门达成书面协议,保证按时偿还贷款,防止债务逃废。
第七章监督与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财政部转贷或拨付给国务院有关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中央企业、金融机构使用的贷款赠款,由财政部组织开展贷款赠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部转贷或拨付给省级政府使用的贷款赠款,由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贷款赠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部可以视情对贷款赠款项目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三条财政部门可以调阅、检查、核实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会计资料,并就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按照国内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