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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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啡馆、酒吧、茶座;
甲类场所包括: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
容店;
茶座;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
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 (馆);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Baidu Nhomakorabea美术
(六)商场(店)、书店;
馆、图书馆;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六)商场(店)、书店;
乙类场所包括:
(七)候车(机、船)室、公共交
(一)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医疗机构候诊室外
通工具。
的室内区域、学校教学生活场所、写字楼、营业厅及国
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等;
(二)网吧、幼儿园、青少年宫等。
(二)放权地方制定预防性审查规定
考虑各地条件、能力和需求不同,将预防性卫 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交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 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三、修改的内容
(一)本次修订将执法主体由“卫生防疫站”统一修改 为“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具体监督执法任 务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
保存两年。
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 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 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 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 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 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首次引入第一责任人概念:明确公共场所卫生的责 任主体和它的责任,包括“平时”和“有事”两种情况
第七条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 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 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 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 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取消老细则中“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 健康检查按《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执行。 ”的规定
(四)细则还新增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卫生管理要求
4.美容、美发场所:美容场所、美发场 所;
5.休闲(购物)娱乐场所:商场、超市、
购物中心、影(剧)院、歌(舞)厅、音
乐厅等;
6.健身场所:体育馆、健身房、游泳场 所等;
7.等候室:候诊室。
纳入安徽省卫生行政许可、监 四川省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公共场所 督范围的公共场所(7类25种)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 公共场所分为甲类场所和乙类场所。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 (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 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
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 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 的要求。
(五)对公共场所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 和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作了规定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 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 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山东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监督范围) 分类目录(讨论稿)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 1.住宿场所:宾馆、饭店、旅馆、旅店、
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招待所、度假村等;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 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 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 (馆)、公园;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 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 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 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 安排上岗。
(三)修订了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周期和内 容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 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 可上岗。
新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 施细则学习交流
一、实施的时间 卫生部2011年3月10日公布新版《公共场所卫生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将于2011年5月1日起实 施。1991年3月11日发布的同名文件将废止。
二、放权地方 (一)将条例规定的7类28种公共场所的进一步 细分权授予地方
如: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 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公布)
2.进餐(饮)场所:餐厅、咖啡馆、酒 吧、茶吧;
3.沐浴场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 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 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 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
图书馆;
温泉浴、足浴等;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 室、公共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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