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要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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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到协会登记备案,以下结合实际操作中所遇到的具体问题,仅就法律意见书需审查的内容总结如下,仅供参考。

第一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十条注意事项
1.提交申请前务必保证“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及《法律意见书》三者间的高度一致;
2.实缴注册资本宜在250万人民币以上(否则会要求增加实缴资本,或者
要求解释现有资金如何保障公司运营);
3.经营范围宜简不宜繁,参考近期通过登记的管理人的经营范围;
4.风控负责人等重要职务要求全职,并且从业人员要有一定数量,有可能
会要求上传相应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出现兼职的应当制定《兼职人
员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
5.高管与员工工作经历、学习经历及从业资格情况都应当在法律意见书中
披露,并且员工经历要有相关从业经验,否则,协会会要求补充相关从
业经营并说明如何能胜任相关工作。

同时,保证系统及法律意见书之间
的一致性;
6.关联方机构中名称含投资、基金、资产管理等相关字样的,应详细说明
业务经营情况,是否从事私募,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如未登记应说明未登记原因。

应提供承诺函,承诺在未来业务开展中,不会与分支机构关联机构存在利益输送,将承诺函与法律意见书一同打包上传;
7.应在法律意见书中披露内控制度有效执行的可行性、可操作、现实基础
和条件(例如人员场地等),详细描述在开展业务时的募集销售、投研决策、合规风控、估值清算等一系列投资业务相关的前中后台的人力支持情况,并对公司投资决策流程作出详细说明;
8.尽职调查过程需要完整,需要通过现场走访、高管访谈、网络舆情查询
等方式,并且要上传避免关联交易承诺函;
9.股权投资类基金有可能会被要求上传储备项目;
10.在申请材料准备过程中务必核对本文所列的反馈意见,预判是否会遭遇
同类反馈,并提前预防之。

第二部分具体审查内容
一、申请机构的设立与存续
【审查内容及资料】
1、申请机构基本信息
2、申请机构的历史沿革
(1)申请机构历史沿革是否合法合规。

(2)申请机构是否存有解散、清算、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影响企业有效存续的情形存在。

相关资料:
申请机构自设立之日起的工商登记档案、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披露信息。

【关联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1》:八、实缴资本未到位的机构能否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答: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适当资本,以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2014年10月1日已被废止):
第四条: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

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

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符合规定后,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其中,属于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改变的,经变更登记后,在新的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
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二、申请机构的名称及经营范围
【审查内容及资料】
1、申请机构营业执照与公司章程经营范围是否存有不一致的情形。

2、申请机构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

3、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包含投资咨询字样。

相关资料:
申请机构营业执照、申请机构公司章程、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披露信息等。

【关联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7》:为落实《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化管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对于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的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2016年3月23日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公告政策培训》答疑:
问题: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有投资咨询,是否会无法通过审查?
答疑:并不必然会无法通过审查。

投资咨询确实与国务院97年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中规定的投资咨询概念有一定的重叠之处,暂行办法中的投资咨询概念是典型的卖方业务,这类投资咨询本身就是一个牌照,需要证监会的许可。

广义上的投资咨询本身在性质上就涉及到卖方业务,比如你是做股权的、做创投的,同时做投资咨询,给所投资的企业提供一些建议,我认为这个是合理的。

如果律师认为存在风险,就在法律意见书中提出来。

问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中是否要求包括私募字样?
答疑:鼓励性事项,不影响登记。

基金业协会认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包括私募字样更有利于其发展和投资者的识别。

问题: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名称是叫XX资本有限公司,需要变更名称吗?
答疑:“资本”和“资本管理”一样,属于私募相关字样,没有问题。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
【审查内容及资料】
1、申请机构是否实际开展业务。

2、申请机构是否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

3、对申请机构专业化经营尽调的手段与方法。

相关资料:
申请机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申请机构高管访谈、书面说明,申请机构现场及周边走访情况,网络舆情调查(主流搜索引擎调查、微信、微博等平台关键字查询)等。

【关联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防范利益冲突的要求,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这些业务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容易误导投资者。

为防范风险,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上述机构将不予登记。

上述机构可以设立专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后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同时也从事上述非私募基金业务的,应当相应建立业务隔离制度,防止利益冲突。

四、申请机构的股东及股权结构
【审查内容及资料】
1、对申请机构股权结构穿透审查应当完整,不可遗漏。

2、申请机构穿透后的直接及间接股东是否具有境外背景,对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外资比例并无限制,但应披露基本信息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相关资料:
启信宝APP平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

【关联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八、金融业26.证券公司(设立时限于从事人民币普通股、外资股和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承销与保荐,外资股的经纪,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经纪和自营;设立满2年后符合条件的公司可申请扩大业务范围;外资比例不超过49%)、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

2016年3月23日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公告政策培训》答疑:
问题:股权投资基金,合资企业,外资占比79%,能否登记?
答疑:可以,股权投资资金已经开放了。

<基金业协会反馈意见>:请在《法律意见书》中对股东基本情况进行披露。

五、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
【审查内容及资料】
1、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应以平台填报要求进行认定)。

2、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之间的控制关系(股权控制或协议控制等)。

3、实际控制人对申请机构起到的支配作用。

相关资料:
启信宝APP平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际控制人控制链条下的企业章程、一致行动协议、申请机构书面说明等。

【关联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016年3月23日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公告政策培训》答疑:
问题:实际控制人是否包括股东?
答疑:按照填表说明来处理,实际控制人可以是股东。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表说明》:3、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是指控股股东或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认定实际控制人应一直追溯到最后的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受外国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股东。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实际控制人是指控股股东(或派出董事最多的股东、互相之间签有一致行动协议的股东)或
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认定实际控制人应一直追溯到最后的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外国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

六、申请机构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其他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
【审查内容及资料】
1、申请机构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未登记的需说明原因。

2、申请机构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

相关资料:
启信宝APP平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基金管理人公示系统、申请机构书面说明、审计报告等。

【关联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

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016年3月23日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公告政策培训》答疑:
问题: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核查到什么程度?
答疑:说明关联关系,关联业务即可。

<基金业协会反馈意见>:请调查确认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关联机构是否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若未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请说明原因。

<基金业协会反馈意见>:请查证申请机构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并由申请机构出具今后的业务开展中不会与关联机构发生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的承诺函。

七、申请机构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审查内容及资料】
1、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该等从业人员是否与申请机构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2、申请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是否与工商登记情况一致,不一致需说明理由,申请机构对其营业场所是否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3、申请机构实缴资本情况
相关资料:
申请机构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资料、申请机构经验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申请机构验资报告及股东出资证明材料,生产设备采购合同、实地走访等。

【关联规定】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1》:实缴资本未到位的机构能否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答: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适当资本,以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

《私募基金备案法律意见书常见问题解答汇总》:
4、最低要求资金、实缴资本、认缴资本、实缴比例等具体有何要求?
我们这个行业差异化很大,而且我们不是行政许可没有强制资本金的要求。

但是目前我们系统,如果你的实缴资本为零,我们会做特别的对外提示。

到时候我们会请律师事务所对尽职调查进行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事务所如何进行尽职调查。

申请机构应当具备维持经营的人员、资本金,营业场所。

对于实缴比例,如果低于25%或者实缴金额低于100万的,我们都会进行公示。

5、申请登记的基金管理人是否有经营年限的要求?管理人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是否影响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没有经营年限要求,根据我们国家目前情况和地方的税收引导,确实存在这种情况。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法律意见书中对这种情况进行说明,但是,不是说不一致我们就不给登记。

41、高管和普通员工从业资格如何认定?
《公告》只涉及高管,没有提及一般员工。

但是不代表对一般员工没有限制。

协会正在研发对从业人员的管理系统,对资格和人员诚信情况的记载。

2016年3月23日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公告政策培训》答疑:
问题:公司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是否允许?
答疑:可以。

从律师角度看,做好相关事实性陈述,说清楚经营地、注册地在哪,是否实际确实在经营地经营即可。

基金业协会关注的要点是经营地满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需求。

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审查内容及资料】
1、申请机构是否根据自身具体业务类型制定了完备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公告实施。

2、申请机构子公司存在已登记为管理人情形的,是否制定业务隔离等机制。

3、申请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与自身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是否相匹配,该等制度能否切实执行。

4、申请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能否达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所规定的全面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执行有效原则、独立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适时性原则。

相关资料:
申请机构已制定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汇编,制度制订、发布、执行等决议文件,申请机构内部组织架构、人员配置情况等书面材料。

【关联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申请机构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
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健全治理结构,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科学严谨的业务操作流程,利用部门分设、岗位分设、外包、托管等方式实现业务流程的控制。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五条: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资金募集、投资研究、投资运作、运营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环节的始终。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十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完善的财产分离制度,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外包应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制定其业务外包实施规划,确定与其经营水平相适宜的外包活动范围。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控制,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保证向投资者、监管机构及中国基金业协会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年3月23日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公告政策培训》答疑:
问题:私募基金管理人下设子公司,都登记了管理人,是否要做业务隔离等机制?
答疑:集团化架构需要相应的防控机制安排,外部制衡、程序制衡等,协会的要求是开放的。

协会强调,集团化架构中,只要做私募基金,都应该做登记。

问题:《内控制度指引》中要求比较高,基金人数较少,没有足够力量落实全部内控制度,是否可以降低标准?
答疑:协会强调管理人的内控制度能够发挥实质作用,如果机构自己无力做,可以将相关风控制度交给外包机构来落实。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8》:
问: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如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尽职调查?
答: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在对申请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开展尽职调查时,应当核查和验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条第(八)项所提及的完整的涉及机构运营关键环节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判断相关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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