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要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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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到协会登记备案,以下结合实际操作中所遇到的具体问题,仅就法律意见书需审查的内容总结如下,仅供参考。
第一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十条注意事项
1.提交申请前务必保证“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及《法律意见书》三者间的高度一致;
2.实缴注册资本宜在250万人民币以上(否则会要求增加实缴资本,或者
要求解释现有资金如何保障公司运营);
3.经营范围宜简不宜繁,参考近期通过登记的管理人的经营范围;
4.风控负责人等重要职务要求全职,并且从业人员要有一定数量,有可能
会要求上传相应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出现兼职的应当制定《兼职人
员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
5.高管与员工工作经历、学习经历及从业资格情况都应当在法律意见书中
披露,并且员工经历要有相关从业经验,否则,协会会要求补充相关从
业经营并说明如何能胜任相关工作。同时,保证系统及法律意见书之间
的一致性;
6.关联方机构中名称含投资、基金、资产管理等相关字样的,应详细说明
业务经营情况,是否从事私募,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如未登记应说明未登记原因。应提供承诺函,承诺在未来业务开展中,不会与分支机构关联机构存在利益输送,将承诺函与法律意见书一同打包上传;
7.应在法律意见书中披露内控制度有效执行的可行性、可操作、现实基础
和条件(例如人员场地等),详细描述在开展业务时的募集销售、投研决策、合规风控、估值清算等一系列投资业务相关的前中后台的人力支持情况,并对公司投资决策流程作出详细说明;
8.尽职调查过程需要完整,需要通过现场走访、高管访谈、网络舆情查询
等方式,并且要上传避免关联交易承诺函;
9.股权投资类基金有可能会被要求上传储备项目;
10.在申请材料准备过程中务必核对本文所列的反馈意见,预判是否会遭遇
同类反馈,并提前预防之。
第二部分具体审查内容
一、申请机构的设立与存续
【审查内容及资料】
1、申请机构基本信息
2、申请机构的历史沿革
(1)申请机构历史沿革是否合法合规。
(2)申请机构是否存有解散、清算、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影响企业有效存续的情形存在。
相关资料:
申请机构自设立之日起的工商登记档案、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披露信息。
【关联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1》:八、实缴资本未到位的机构能否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答: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适当资本,以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2014年10月1日已被废止):
第四条: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符合规定后,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其中,属于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改变的,经变更登记后,在新的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
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二、申请机构的名称及经营范围
【审查内容及资料】
1、申请机构营业执照与公司章程经营范围是否存有不一致的情形。
2、申请机构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
3、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包含投资咨询字样。
相关资料:
申请机构营业执照、申请机构公司章程、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披露信息等。
【关联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7》:为落实《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化管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对于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的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2016年3月23日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公告政策培训》答疑:
问题: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有投资咨询,是否会无法通过审查?
答疑:并不必然会无法通过审查。投资咨询确实与国务院97年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中规定的投资咨询概念有一定的重叠之处,暂行办法中的投资咨询概念是典型的卖方业务,这类投资咨询本身就是一个牌照,需要证监会的许可。广义上的投资咨询本身在性质上就涉及到卖方业务,比如你是做股权的、做创投的,同时做投资咨询,给所投资的企业提供一些建议,我认为这个是合理的。如果律师认为存在风险,就在法律意见书中提出来。
问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中是否要求包括私募字样?
答疑:鼓励性事项,不影响登记。基金业协会认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包括私募字样更有利于其发展和投资者的识别。
问题: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名称是叫XX资本有限公司,需要变更名称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