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资概念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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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概念的创新

传统的投资、资金、资本、金融、融资和筹资等有关概念难以准确的描述经济现象。近年来,虽然出现了“投融资”这一全新概念并在实际部门的使用频率较高,但学术界对于投融资概念的认同感却显得相对不足。为此,我们对投融资概念的学术创新和实践意义等重大问题方面进行了专门和较为深入的探讨,并愿为进一步推广这一新概念尽微薄之力。我们的主要观点与结论如下:

(一)、投资概念与金融概念之间相互交叉重复。

现实中对投资的定义可大致归纳为如下三类:即宏观经济学(macroeconomics)中与消费相联系的投资概念;与固定资产相联系的基本建设投资概念;与股票、债券等相联系的金融资产投资概念。金融的概念一般可理解为资金融通,也有视其为“货币流通的调节和信用活动的总称”。其中,金融资产投资概念就集投资和金融概念于一身。

从融资方式角度看,虽存在间接金融与直接金融的说法,但从内容上往往让人产生与其它概念重复交叉的感觉:第一,总体上看,间接金融与金融的定义近一些,而直接金融与投资,尤其是金融资产投资的定义近一些;第二,从间接金融的三方看,不可能全是“融资方”,按中文的理解和说法应该是:作为资金需求方的企业向银行借款是筹资,作为处在资金剩余方和资金不足方之间的中介机构即银行才是融资,而作为资金最终供应方的居民则是投资(符合在银行开设存款户头的投资定义);第三,从直接金融的各方看,也不可能全是融资方,实际情况是作为资金需求而发行有价证券的企业方是筹资,作为资金供应而购买有价证券的居民方是投资,作为不同于银行中介机构的券商充其量也只能视为起到融资的作用而已。综上所述不难看出以下几点:一是金融概念比较总括和笼统,即如果对应筹资、融资、投资等各具相对内涵的概念,“金融”到底是什么就显得不那么清晰了。二是金融与投资在概念上存在重合或交叉。这是因为就实际资产的形成而言,投资概念是独立的。但从金融资产角度看,就很难区别有价证券的投资与直接金融,开设存款户头的投资与间接金融的差异了。三是投资与融资概念也有交叉。这是因为如果以“为着预期收益而进行的投入”来定义投资的话,那本来作为融资概念出现的银行发放的贷款也符合这个定义,因为它可以说是“为获取利息收益而投放本金的活动”。

(二)、使用投融资概念的意义

投融资概念的创新之处在于它既能函盖传统概念中各自的内容,又能在实际资产和金融资产的形成、筹资、融资与投资之间架起一座桥梁,从而以对相关现象的准确描述来面对在传统概念下难以解决的问题:适合对独立现象作分别或综合的描述,此为其一。投融资=投资+融资,既可以包含传统的投资,又可以指传统的融资,或者二者兼而有之。

适合对现实经济中复合现象的描述,此为其二。我们知道,七十年代出现的“滞胀”(Stagflation)概念,是对以往Stagnation(停滞)和Inflation(膨胀)两个独立现象合为一体的综合描述即一种新经济现象。同样,如果将投资(Investment)和融资(Finance)合成为“投融资”(Invesnance)的话,那么这一概念也具有反映投资和金融两个独立现象的综合特征。

一种现象是“投资融资化”。当前,投资领域中一个引人关注的问题是投资额大于资本金,其特定含义是两者之间的缺口不但来源于银行的贷款,而且这种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非出资”形态成为投资额的主要部份。这种对于企业而言是投资或者说是实际投资,而对于银行来说则是融资或者是金融资产形成的状况,无论使用投资还是金融概念似乎都不合适,非投融资概念莫属。

另一现象是“融资投资化”。与居民在银行储蓄,银行运用储蓄向企业贷款,企业运用银行融资从事投资的各自独立行为相比,“融资投资化”则体现在有价证券的发行市场方面,表现为通过股票、可转换债券和资产管理公司的“债转股”行为。例如,传统概念把投资分为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金融也可分为

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但在间接投资与直接融资的概念上,前者的“指购买股票、债券为对象的投资”的定义,与后者“指资金供应方向资金需求方直接提供资金而不需要中介环节的融资方式”的定义在内容上相同或相近。因为二者的实现途径基本相同,即都包括股票和债券。另外,从事上述两类活动的资金供应方和证券的购买方均为同一主体,即间接投资的投资者与直接融资的融资者为同一主体。因此,间接投资就不仅仅是单纯的“投入”,直接融资也不是资金的简单“转移”。这种“融资投资化”的现象,清楚地体现出投资与融资二者合一的特征,表明了两种方式相互兼容而并非独立存在。

适用于对我国体制演变的描述,此为其三。从体制上理解,投融资概念的提出在我国更是一种崭新的经济运行机制。这是因为,我国基本建设资金供应体制所经历的“拨款制”~“贷款制”~“多渠道并存制”的三阶段演变过程基本上可由投融资这一概念作出概括:即我国由“投资体制”开始,在此之后走向“融资体制”,至今又发展成为“投融资体制”。

(三)“投融资”概念来源与发展

我们初次从日文书刊上接触到“投融资”概念。在此之后,又在日本对颇能体现日本金融、财政特色的“人为的低利政策”和“财政投融资”制度作过研究。虽然难以确定我国使用投融资概念的具体时间,但正式见诸的是1993年“关于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国家文件。因此,我们认为投融资概念可能是从日本引进的。即使如此,这一概念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进程中已经赋予了更为丰富的内涵。

投融资服务

投融资服务机构是指,为企业的投资、融资等活动提供中介或者直接服务的机构。

通常包括3个类型:

1、大型投资机构、产业基金、大中型投融资公司,在国内和海外都有的相应机构,具有以自有资金直接投资的能力,外国的投融资机构一般通过其地方办事处进行信息收集,办事处通常不具有最终决策能力。

2、投资咨询机构、资产管理公司、小型投融资公司,这些机构一般不具有直接投资的能力,需要接到中小企业的融资合同后在根据情况利用其上游资源寻找投资者,这种服务机构在国内是最为普遍的。

3、个人投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某些个人也利用自身资源进行中小企业或者项目的融资服务。

以中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例:

中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中国香港,是一家专业从事资本整合、投融资组合、投资银行、项目投资、风险投资、项目融资、投资管理、战略策划、资产重组、海内外上市、私募融资等业务的专业性集团投资机构。公司秉承“专业、务实、高效”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经过系统完善的规范作业和运作体系,为客户提供专业化、标准化的服务,解决客户切实、迫切、核心的问题,在最短的时间内使客户通过我们的服务得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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