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管家合同(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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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FYHB-2019A-

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书

项目名称:环保管家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项目所在地:安徽省

委托单位(章):

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

受托单位(章):

单位地址:

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时间: 201 年月

有效期限:年月至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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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管家服务技术咨询合同

委托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安徽省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等相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环保管家服务进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

1、排查环境风险,完成法律法规符合性防控(法规符合性对照)工作;指导、帮助、协同并督促企业依据环评批复完成“三同时”业务办理工作;

2、根据当前环保相关法规政策要求,制定适应当前形势的厂区环保制度,按照厂区、生产车间、工段、班组分别完成四级环保管理体系的建设;

3、制定环保工作培训计划,不定期参加环保会议并组织环保政策宣传培训。

第二条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承担的主要工作及责任:

(1)为乙方提供办公室、电脑、打印机等满足办公需要的场所;

(2)安排专门人员配合乙方进行厂区环保管理体系的构建工作,并协助乙方做好现场调查等其他工作。

(3)协助乙方完成环保法规政策和标准培训工作;

(4)按时向乙方足额支付合同经费;

(5)乙方提供的技术成果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转让。

(6)对乙方下发的整改通知书认真执行。

2、乙方应承担的主要工作及责任:

(1)乙方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安排一名环保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日常环保技术咨询服务;并下发整改通知书

(2)在服务期内针对生产单元进行全方位排查,梳理各单元存在的环境风险,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管理体系,为后期环保工作的开展建立基础;

(2)在排查结束后与委托公司召开环保工作会议,针对排查到的问题进行培训、教育;并提供解决方案。

(3)每月提供一次在线服务,针对环保最新政策答疑;

(4)服务期内至少安排两次外出考察、交流活动,学习其厂区先进管理经验。

(乙方提供地接和技术平台,甲方自行安排食宿和差旅费,甲方可以根据

实际生产需求,和具体时间安排,由甲方决定是否参加,本服务无强制性)(5)乙方利用在省内外优质的口碑和良好的商业渠道,帮助甲方选取合理范围内最合适的环保设备和最便宜,最快速,最优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真

正体现出环保管家的服务精神。

(6)对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以及甲方要求保密的资料负责保密。

第三条技术咨询服务经费及其支付方式

1、技术咨询费用可以选择综合服务付费,也可以选择单项付费。

2、技术咨询费用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

具体服务项目为:

第一项: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注册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书为:2000元(人民币)第二项:以上项目和建立危废台账制度价格为:3600元(人民币)。

第三项:以上项目加危废转运协助五联单开具费用为:5000元(人民币)。

第四项:综合环保大管家含以上项目加全方位咨询服务费用:8000元(人民币)备注:与我司签订环保管家合同的优先协助处理危废。

第四条合同生效、终止条件

本次环保管家服务合同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时段内或双方书面同意的其他时段内提供服务。

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自乙方完成全部的委托工作,且甲方付清全部费用后终止。

第五条风险责任的承担

1.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若由于甲方原因或其他政策问题,导致项目无法推进,甲方应根据乙方已开展工作的工作量大小向乙方支付经费,双方经过平等协商,确定支付经费的额度。

2.若因甲方原因造成工作拖延,使乙方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服务的,乙方的工作时间应当合理顺延。

第六条违约责任

1. 因不可抗力,造成甲乙双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 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 补充约定: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双方另可另定其他约定。

第七条保密性

在合同期间和合同期满后两年之内,在没有得到甲方事前书面批准的条件下,乙方不应泄露与本服务、本合同及客户业务有关的任何专利的及保密的信息。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1、双方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解决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2、双方之间如不能友好协商解决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可向马鞍山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协商后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的办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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