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护令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身保护令

是什么

人身保护令作为普通法古老的特权令状,拉丁文的意思是:你必须(将被羁押者)全身带来,的是指法院根据被羁押者(或其代理人)的要求签发的,命令实施羁押的任何部门的任何官员将被羁押者解交法庭以审查羁押理由是否成立,如属非法羁押则立即作出释放决定的一种制度,是一种对于被羁押者人身自由权的事后救济制度".

人身保护令的核心内容是: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或拘禁后,经被羁押者或者是其亲属以及律师等代理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庭应对侦查机关逮捕和拘禁犯罪嫌疑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非法监禁犯罪嫌疑人的机关应立即释放被羁押者,并保证犯罪嫌疑人能够获得被迅速审判的权利。

人身保护令制度的价值在于有效地对抗国家机关利用公权力对公民的人身自由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侵害。

人身保护令制度的操作执行应遵守严格的程序,大概可以分为四个层次:首先,法庭能够依据人身保护令向侦查机关提取任何向法院申请了人身保护令的犯罪嫌疑人。其次,法院要查清此人所以被捕及拘留的缘由,并依据法律进行事实和程序上的判断。再次,如属于非法监禁,此人会被宣告无罪释放。最后,纵使该犯罪嫌疑人有罪,他也应该被获得依法裁判而不能够被超期羁押。

正如英国学者戴雪在《英宪精义》中所说:古往今来出庭状的全部历史至足以解证一种倾向,即法律的全部精神注重救济方法"。这里所说的出庭状又称为人身保护令,是一项发源于英国,后盛行于普通法系国家,并为联合国以及区域性国际公约所普遍确认的司法救济程序制度。世界发达国家都在其宪法中对人身保护令制度加以确认,并通过专门的人身保护令程序立法对其加以规定。

人身保护令是针对被羁押人的人身自由保护而创设的一套补救方法,人身保护令制度区别于一般的司法审查,并不仅限于刑事诉讼,在涉及人身自由权的其它民事和行政领域,人身保护令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申请人身保护令是被羁押人的宪法性权利和恢复其人身自由的最重要救济措施。

对于人身保护令,学者们不吝用许多闪光的辞藻来强调它的重要性“对任何形式的非法拘禁均有效力的大令状”“英国法律中最著名的令状”“它以保护公民为目的,使他们的个人权利免于不当拘押的侵害”“一项伟大的宪法权利”“它从来就不是一种静止的,局限性的和形式主义的救济手段”等等。笔者认为对于人身保护令制度,这些赞誉都不为过。

人身保护令制度对于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这一基本人权具有宪法宣示和其它保障制度无可比拟的优越性。

必要性

作为基本人权之一的人身自由权,仅仅从宪法高度上予以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宣告了权利,仅仅表明了对权利的尊重,只是权利保障的起点。要切实保障权利,就必须规定受害者可以援用有效的救济措施对侵犯权利的行为予以司法救济。否则,所谓的尊重和保障仅仅是一种口惠,而无任何实际意义,这是由权利的性质所决定的。权利的本质在于救济,正如西方古老的法谚所说的,救济先于权利,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因此,对权利的尊重和保障不仅仅在于宪法或者法律规定权利的多与少,最根本的是在于宪法或者法律规定受侵害者对侵害行为有多少可以援用的救济措施,以及这些救济措施的有效性。如果宪法或者法律规定的权利再多,而不规定对侵权行为可以援用的救济措施,那么权利的享有者只能任凭他人侵害其权利,而无计可施。

既然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就应该有相应的举措与之应合,首推人身自由条款的完善以及人身保护令制度的宪法确认,同时司法制度改革中人身保护令制度的引进也是必不可少的。因为,人身自由权作为公民最基本的权利理应得到宪法更加有力的保护,但是现阶段我国公民的人身自山权保护还面临着很大的问题,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因为非法羁押或超期羁押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造成了很大的威胁,这是我国人权保障的薄弱环节。

因此,笔者认为,为贯彻落实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我们必须在宪法中规定公民对于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可以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这种程序性权利是保障实体性权利所必须的,没有程序性权利的保障,实体权利只能是水中月,镜中花。“订立人民的权利,这是一椿很容易的事情;所难者,就是如何使人民充分享受他的权利”。早在七十多年前,伍朝枢就指出“西哲有言:手续法尤要于实体法”,如果保障救济的手续(或程序)没有具备,而空谈什么原则是没有用的,宪法应该明确规定这一保障人权的救济方法。显然,重新引入人身保护令乃是贯彻落实我国宪法保障的人身自由权的必然要求。

人身自由作为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人权基本内容之一,也是公民享有其它权利的基础条件。如果丧失了最起码的人身自由,那么其它权利根本无从谈起。非法的逮捕和拘留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如果没有相应的救济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则是空中楼阁,毫无保障可言。为了把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口号落到实处,法律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相应的程序性救济权利。通过建立人身保护令制度赋予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救济的权利,是法治国家保护公民人身自由的有效之道。

(必要性)功能作用

虽然刑法第238条规定了对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刑罚制裁,但是时至今日,对于司法机关利用公权“在形式上合法地”羁押公民,我国没有一部法律规定被羁押的公民或者其近亲属等可以援用司法救济手段,以质疑此种羁押的合法性。这就使得公民一旦被司法机关羁押,只能苦等羁押期限的届满,而没有办法捍卫自己的人身自由权。

正如之前提到的,未决羁押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权造成了侵害,而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的超期羁押更是进一步加剧了对人身自由权的侵害。

超期羁押是由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司法人员不当行使手中的公权力造成的,那么我们就应当想方设法制约这种容易被滥用的公权力。历史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制约权力的最佳手段仍然是权力本身,即以权力制约权力。世界法治国家通常以法院司法权来控制羁押权的行使, 然而,法院是中立、消极、被动的司法者,不能主动启动司法权对某种权力实施制约或者控制。因此,必须设置一个触发机制来引发法院司法权的运作,法治国家设立的这种触发机制,最典型的!采用的国家最多的就是人身保护令救济。法治国家通常在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确认任何被羁押者都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人身保护令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审查羁押当局对其羁押的正当根据。当法院审查后认为羁押当局没有正当根据羁押人时,法院通常立即签发人身保护令释放该被羁押者,或者采取其他附条件释放此人。只有这样,被羁押者才有可能免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