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垫资应当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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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垫资应当注意的

作者:日期:10-01-13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时常会遇到垫资条款,即有关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后,利用自有资金先进场进行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或者工程全部完成后,由发包方再支付垫付的工程款的约定。实践中的垫资往往演变成工作拖欠款,从而引发纠纷,由于垫资建房的原因、性质各不相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亦存在不同判例,虽然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用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可以看出,现行立法肯定了垫资条款的效力,但是施工企业进行垫资的风险还是非常的大,如何防止垫资所带来的风险?施工企业在签订垫资合同时应当注意哪些方面?我们归纳了以下几点:一、要充分研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虽然在性质上多属于要约邀请,但其中很多条款就是将来的合约条款,因此,对待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范围、付款条件等直接与承包人利益相关的条款要仔细推敲,尤其要会同公司内相关部门对报价、工程质量、项目成本、资金回收等方面做严谨的可行性分析,如果对招标文件分析不透,盲目招标,很可能给垫资施工带来较大风险。二、要对建设单位资信尤其是首度合作的建设单位进行严格的自信调查,包括开发项目的真实性和建设单位的注册资金情况、资

金来源、资金到位情况、既往经营业绩、履约能力以及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彻查。三、要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把好签约质量关。程序上要求对签约权的行使有规范化的操作流程,签约权的行驶必须集中到法人层次,对施工企业的授权代理人要有严格的资质要求,保证签约的规范;实体上要求对合约条款做好评审工作,由法务部门或律师最合同条款逐条评审,并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作出更改。四、争取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保证,这个条款虽然在目前条件下还比较难以争取,但也并非不可能,而一旦争取到该条款,对施工企业垫资款的回收时及其有利的。另外,施工企业必须要加强合同控制和签证管理工作,要充分认识到履约管理是一种涉及工程进度控制、质量管理、技术管理、材料管理、资金管理、劳务管理等方方面面的综合治理工程。五、实行项目合约经理委派制,将项目合约经理定位在项目副经理的地位,赋予其特定的职责权限,由公司直接领导,不受项目经理的行政干预,让他们能够在职责范围内开展风险防范和预警工作。六、按照国际惯例深化中间结算,不放松竣工结算。建筑产品的结算周期很长,造价的争议常导致拖欠债权不落实,施工企业诉讼无据,作为施工企业,首先要收集并整理好原始凭据,抓紧建设方实物供料的结算和已付工程款的核对,为竣工结算创造条件,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工程进度款的中间结算。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时施工企业的法定权利,但适用《合同法》的该项权利,施工企业必须在履约工程中为其真正适用创造充分的条件,即:工程竣工后28天内向业主递交工程竣工报告及竣工验收资料;发包人确认后的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

人递交结算报告;发包人逾期不结算的承包人应当向其发出催款函。与发包人协商就其承建的工程折价或申请法院拍卖,其价款优先受偿。对已经发生的拖欠应允许将拖欠款置换业主的生产要素,如业主的产品、设备、材料、房地产、股票、第三方债务的追索权等,多方位维护自身利益。施工企业必须牢记:在一般情况下,有效维护自身利益的至关重要的前提是:质量和工期,因此,千方百计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是施工企业必须做到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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