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原油管道输送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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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1.08.02•【文号】国务院令第313号•【施行日期】2001.08.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3号)《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已经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00一年八月二日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下同)、天然气(含煤层气,下同)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道设施)的保护。

输送石油、天然气的城市管网和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部管网的保护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管道设施,包括:(一)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二)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三)管道水工防护构筑物、抗震设施、管堤、管桥及管道专用涵洞和隧道;(四)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气)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站)、清管站、各类阀室(井)及放空设施、油库、装卸栈桥及装卸场;(五)管道标志、标识和穿越公(铁)路检漏装置。

第四条管道设施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盗窃、哄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的义务。

对于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条国务院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管道设施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总局令43号)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总局令43号)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总局令43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原油、天然气、煤层气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对危险化学品管道享有所有权或者运行管理权的单位(以下简称管道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有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实施,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实施安全条件审查。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

对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接受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规划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并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科学规划。

第七条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可靠的工程处理措施,确保不受地质灾害影响。

油气管道输送安全管理规定

油气管道输送安全管理规定

油气管道输送安全管理规定油气管道输送系指利用管道将原油、成品油、半成品油、天然气、石油液化气、压缩天然气等(以下简称“油气”)在陆地输送的过程。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油气管道工程的勘察设计者、供应商、承包商应具有与所承揽油气管道勘察设计、供应和工程施工相适应的合法资质。

第二条管道工程的勘察设计者、供应商、承包商应实行安全、环境与健康(HSE)管理,具有良好的HSE业绩。

第三条在油气管道工程勘察设计、供应、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及技术标准。

第四条管道工程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组织机构从事陆地油气输送的直属企业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置与管理内容相适应的人力和装备,逐级建立安全管理网络,完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安全机构职责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集团公司关于陆上油气管道作业的有关法规、规范、标准及规章制度;负责制定本企业安全管理年度工作计划;2、负责陆上油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办法“三同时”的监督和油气管道作业人员劳动防护、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归口办理;3、负责制定、修订企业职业安全卫生办理制度和安全手艺规程;编制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4、负责制定安全措施和隐患整改计划,深入现场监督检查,落实整改。

5、掌管制定安全应急计划,并建立完善应急批示和救助体系;6、负责油气管道事故的调查、处理、上报和统计工作;7、负责锅炉、压力等关键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8、负责安全考核评比工作,开展安全科技成果交流,推进安全科技进步,积极组织各种安全活动,协调有关问题。

第七条油气管道输送企业应建立实施HSE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第三章运行办理第八条油气管道的投产应在工程竣工及“三同时”验收合格后进行。

第九条油气管道投产前应制定投产方案,投产方案内容包括制定投产方案的依据;各项投产工作的具体计划、组织机构、投产程序及各阶段的要求;工艺运行参数;投产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原油天然气管道管理办法

原油天然气管道管理办法

原油天然气管道管理办法由于原油和天然气是资源能源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两种能源,它们的开采、处理和运输一直都备受关注。

在原油和天然气的运输中,管道是最主要的.其中管道材料、设计、制造和安装等环节的质量直接决定了管道的安全和使用寿命。

本文主要介绍原油天然气管道管理办法。

管道材料管道材料主要是钢制管道,其一般生产标准为API5L和ASTMA106等,其中API5L适用于石油及天然气工业中输送油气、水和空气等流体,ASTMA106对于输送高温液体适用。

此外还有一些国内标准,如GB/T9711,适用于MPa级别的输油气管道,以及GB/T3091,适用于低压液体输送。

管道材料应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保证管道的质量和安全。

管道设计管道设计应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一般要求考虑管道输送的介质、温度、压力、管径和管道长度等因素,设计管道的钢壳厚度、管道的支承方式等,确保管道的质量和安全性。

在设计过程中还需要预测管道在使用寿命内所可能遇到的外部环境应力,如温度、风荷载和地震等,进行适当的考虑和分析。

管道制造和安装管道制造应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对于管道钢板的取样、软化退火、修整、翻板、对板,以及对焊缝的质量要有一定的保障。

管道的连接方式一般采用螺纹连接和焊接,焊接方式为埋弧焊和手工电弧焊等,需要具备相关的焊接人员和设备,以确保焊接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管道的安装应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要求进行,施工环节需要保证管道的端头对齐、接管可靠、焊缝质量可靠、支承稳定、防腐隔热等,以确保管道的质量和安全性。

管道维护和管理管道维护和管理是管道运营和利用的重要环节,它涉及到管道设备的日常维护、检测及维修、保护和防腐、管道安全和管理等方面。

具体来说,管道维护和管理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定期检查管道口和阀门,确保运行顺畅;2.定期对管道的防腐隔热涂层进行保护和检测;3.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如管道内部腐蚀、氧蚀、异物堵塞等情况的检测和修复;4.对管道设备进行定期更换和检修;5.管道管理方需建立完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

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3篇)

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管道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管道安全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一)输送天然气、原油、成品油、化学品、水、热力等介质的管道;(二)工业生产、公用事业、交通运输等领域使用的各类管道;(三)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中毒、污染等事故的管道。

第三条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二)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三)企业负责,政府监管;(四)技术保障,持续改进。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道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管道安全运行。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管道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以下工作:(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石油、天然气、化工等管道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管道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三)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管道环境安全监管;(四)公安部门负责管道治安保卫工作;(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章设计与施工第七条管道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管道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第八条管道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第九条管道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条管道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一条管道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运行与维护第十二条管道运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道运行管理制度,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查、检测和维护。

第十三条管道运行单位应当对管道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原油储运与安全管理

原油储运与安全管理
05
加强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的沟通与合作,共同维护行业安全
06
风险评估与控制
风险监测与预警:建立风险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取措施降低或消除风险,如加强设备维护、提高操作技能等
03
风险评估:评估风险的严重程度和发生概率,确定风险等级
02
风险识别:识别潜在的安全风险,如泄漏、火灾、爆炸等
10
国际标准与规范
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国际海上运输安全标准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标准
美国石油学会(API):制定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标准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制定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标准
国际电气技术委员会(IEC):制定电气设备安全标准
国际劳工组织(ILO):制定职业健康与安全标准
演讲人
01.
02.
03.
04.
目录
原油储运
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与标准
案例分析
1
储运方式
管道运输:通过管道将原油从产地输送到炼油厂或港口
铁路运输:通过火车将原油从产地运输到炼油厂或港口
02
公路运输:通过卡车将原油从产地运输到炼油厂或港口
水路运输:通过油轮将原油从产地运输到炼油厂或港口
航空运输:通过飞机将原油从产地运输到炼油厂或港口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02
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03
采用先进的储运技术和设备,降低事故风险
04
2
安全管理体系
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
01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02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

(安全生产)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及维护

(安全生产)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及维护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及维护一.概述(一)术语1.石油天然气管道:是指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简称管道设施),包括油气田工艺管道(包括集输、储运、初加工和注气管道)和长输(输油、输气)管道。

2.集输管道:是指采油(气)井场工艺管道、井口、计量站、接转站、联合站之间,以及联合站与首站之间的输油输气管道3.长输管道:是指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间用于商品介质的管道。

4.石油天然气站场:具有石油天然气收集、净化处理、储运功能的站、库、厂、场、油气井的统称。

简称油气站场或站场。

5.含硫天然气(含硫化氢天然气):指天然气的总压等于或高于0.4MPa,而且该气体中硫化氢分压等于或高于0.0003MPa。

5.湿含硫天然气;在水露点和水露点以下工作的含硫天然气6.干含硫天然气:在水露点以上工作的含硫天然气7.含硫干气;输送过程中不能析出液态水的含硫天然气8.脱水天然气:脱水后含水量达到设计要求的天然气。

9.管道完整性:是指管道始终处于完全可靠的服役状态。

管道完整性的内涵包括三个方面:(一)管道在物理和功能上是完整的;(二)管道始终处于受控状态;(三)管道运营商已经并将不断采取措施防止失效事故发生。

10.管道的完整性管理:是指管道运营商持续地对管道潜在的风险因素进行识别和评价,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对策,将管道运行的风险水平始终控制在合理和可接受的范围之内。

11.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技术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定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管理和检验检测方法,以及许可、考核条件、程序的一系列具有行政强制力的文件。

(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问题管道输送石油、天然气具有高效、低耗等优势,但因其具有高能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连续作业、链长面广、环境复杂等特点,决定了其安全管理的极其重要性。

石油天然气管道目前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有:1.管道破坏严重,极易酿成事故。

原油储运生产安全要点(4篇)

原油储运生产安全要点(4篇)

原油储运生产安全要点原油储运生产安全是指在原油生产、储存、输送等环节中,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

以下是原油储运生产安全的要点:1.事前风险评估:在进行原油储存和输送前,必须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确定潜在的安全隐患和风险点,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2.储存设施安全:原油的储存设施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设施的结构稳固、材料耐腐蚀,并进行定期的设备检查和维护,防止设备老化和损坏引发事故。

3.火灾防控:原油是一种易燃物质,储存和输送过程中应加强火灾防控措施。

包括设置可燃气体检测系统,加强火源隔离措施,配备灭火器材和消防设备,并进行火灾应急演练。

4.泄漏防控:对于原油储运过程中的泄漏风险,应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包括设备泄漏探测系统、泄漏报警系统的安装和维护,定期巡检设备和管路,确保阀门和连接件的密封性,配备应急泄漏处置设备和人员。

5.安全培训和教育:针对储运生产的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对安全事故的认知和应急反应能力。

培训内容包括操作规程、安全知识、事故应急处置等。

6.现场管理和监控:建立完善的现场管理和监控系统,对储存、输送设施和操作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确保现场安全制度的有效执行,提高事故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

7.环境保护:原油储运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8.安全技术和设备更新: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针对原油储存和输送过程中的安全隐患,不断引进更新的安全技术和设备,提高储运生产的安全性。

9.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安全责任人和应急小组的职责,制定事故应急组织和处置程序,以及预案的演练和检查。

10.安全文化建设:通过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员工安全意识,形成良好的安全管理氛围,使每个员工都认识到安全是首要任务,从而提高原油储运生产的安全性。

总之,原油储运生产安全是保障原油生产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的关键,需要从设施安全、火灾防控、泄漏防控、现场管理、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并加强培训和预案制定等措施,确保储运生产过程的安全可靠。

原油管道安全管理

原油管道安全管理
*
1.管外涂层及覆盖层的检测
涂层指的是为了管线外表面的防腐绝缘而在除锈后的钢管外表上涂上的防腐涂层或沥青防腐绝缘层;而覆盖层指的是为了防止施工过程中对防腐绝缘层的机械损伤而外包的防护层(如混凝土或水泥砂浆层)。由于涂层及覆盖层的损坏,将会带来因管线外面周围介质(土壤或海水)而造成的腐蚀,故应定期进行检测。
*
(3)全线联合试运
管道预热
对于加热输送高粘度、高凝固点原油的管道,投油前需采用热水预热方式来提高管道周围的环境温度,使其满足管道输油的温度条件 。 热水预热方式有2种:短距离管道可采用单向预热,长距离 管道可采用正、反输交替输热水预热。目前使用沥青防腐的管道,热水出站温度最高不超过70℃,热水排量根据供水和加热炉的允许热负荷确定。
脆性断裂:应力腐蚀、氢致开裂、持久(蠕变)断裂、低温脆断
韧性断裂
疲劳断裂:应力疲劳、应变疲劳、高温疲劳、热疲劳、腐蚀疲劳、蠕变疲劳
密封泄漏:充装过量(冒顶)
腐蚀穿孔、穿透的裂纹或冶金、焊接缺陷(满足LBB条件)
过热、过载引起的鼓胀、屈曲、伸长、凹坑(dent)
蠕变、亚稳定相的相变
电化学腐蚀:均匀腐蚀、点腐蚀、缝隙腐蚀、晶间腐蚀、沉积物下腐蚀、溶解氧腐蚀、碱腐蚀、硫化物腐蚀、氯化物腐蚀、硝酸盐腐蚀
*
原油管道安全管理
制作人:刘信申 吴德彪 报告人:刘信申 指导教师:林莹
*
压力容器和管道失效的原因

我国管道的安全情况

输油管道的安全管理

管道检测技术

管道泄漏的检测与检测

主要内容
爆炸
断裂
泄漏
过量变形
表面损伤、金属损失
材料性能退化
物理爆炸:物理原因(温度、内压)使应力超过强度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4.24•【文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7号]•【施行日期】2000.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7号)现将《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发布,自二000年四月二十四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盛华仁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与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免受损失,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上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以下简称石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石油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是指对石油管道的勘察、设计、制造、施工、运行、检测和报废等全过程实施安全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石油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石油管道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制定有关法规和行业标准,监督石油企业贯彻执行。

第五条石油企业负责所辖石油管道的安全运行,落实安全职责,并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管道受到外界破坏的情况。

第二章管道勘察设计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规定范围内从事石油管道勘察设计工作,同时承担石油管道安全的勘察设计责任。

严禁无证、越级勘察设计。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在石油管道工程的设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设计责任制,并对所提供的资料和设计文件负责,同时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

第九条工程项目应当按有关规定通过安全卫生预评价评审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条新建的石油管道在勘察选线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沿线地质及社会环境等情况对管道安全可靠性的影响,以及石油管道跨越公路、铁路、航道时对有关设施安全可靠性的影响。

管道运输安全工作制度范本

管道运输安全工作制度范本

管道运输安全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管道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管道运输安全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三条管道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管道运输安全。

第四条管道运输安全工作应当遵循科学管理、规范操作、持续改进的原则,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管道运输安全性能。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管道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管道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确保管道运输安全。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科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监督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

第八条操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生产设施和器材,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九条管道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计划、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考核等。

第十条管道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查、检测、维修和保养,确保管道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管道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组织定期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二条管道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数据库,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与检查第十三条管道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与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全过程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与检查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措施、安全生产设施和器材等的检查。

第十五条管道运输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整改,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道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管道运行中的保护第四章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第七条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油气长输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管道运行的安全稳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的安全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企业油气长输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管道运行单位应负责油气长输管道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工作,确保管道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四条管道运行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五条管道运行单位应具备以下管理措施:1.制定并实施油气长输管道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建立管道运营监督机制,对各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3.保证油气长输管道的日常巡查和维护工作,及时处理管道安全隐患。

4.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制定油气长输管道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应急演练工作。

5.确保油气长输管道的安全技术文件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定期更新。

第六条管道运行单位应加强作业人员的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1.对新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包括工作流程、操作规范和安全操作要求等。

2.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建立油气长输管道事故案例分析制度,及时总结教训,完善安全管理措施。

第七条管道运行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测系统和设施,及时发现管道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1.采用现场监测设备和远程监测系统,对管道压力、温度、流量等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2.建立疏通管网和清洗设备,定期对管道进行清洗和维护,确保管道的通畅和安全。

3.建立泄漏探测设备和报警系统,对管道泄漏情况进行及时报警和处理。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八条管道运行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评估,评估结果应与相关部门进行共享。

第九条管道运行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档案,包括安全检查记录、事故处理情况等。

第十条管道运行单位应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的考核,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能力。

管道运输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管道运输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管道运输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管道运输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管道运输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石油、天然气、化工品等管道运输单位。

第三条管道运输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政府监管部门的作用,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条管道运输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监督,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确保管道运输工作安全可靠。

第五条管道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定期对管道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管道运输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做出处置和救援。

第七条管道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行业动态,及时了解各类安全风险,采取措施保障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八条管道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各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管道运输单位的领导人员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的全面责任,确保全方位的安全。

第十条管道运输单位的领导人员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管道运输单位的管理人员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首要任务,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第十二条管道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管道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对员工进行定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管道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员工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惩罚。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五条管道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检查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制度、安全信息管理制度等。

第43号令-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第43号令-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原油、天然气、煤层气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对危险化学品管道享有所有权或者运行管理权的单位(以下简称管道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有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实施,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实施安全条件审查。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

对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接受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规划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并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科学规划。

第七条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可靠的工程处理措施,确保不受地质灾害影响。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生产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共区域的埋地、地上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于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煤层气、煤制气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建设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四条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具有所有权或负有运行管理权的单位(以下简称管道单位),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有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有效实施,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行为。

对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安等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

第二章规划安全管理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应遵循安全、环保、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并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科学规划。

第七条禁止光气、异氰酸甲酯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严格控制其他有毒气体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的选线应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通讯设施、军事设施等的距离,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建设安全管理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要求,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办理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运行方案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原油管道输送安全规程(doc 16页)

原油管道输送安全规程(doc 16页)

原油管道输送安全规程(doc 16页)原油管道输送安全规程SY/T5737-2004 代替SY5737-1995自 2004-11-1 起执行目次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安全通则4 运行5 输油机泵6 加热炉7 储油罐8 装卸原油栈桥9 输油管道10 仪表安全管理11 电气安全管理12 消防管理13 科学实验及新技术推广安全管理前言本标准是对SY5737-1995《原油管道输送安全规定》的修订。

为了适应原油管道技术进步,对SY5737-1995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并增加“电气安全管理”、“原油管道检测”等内容。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SY6186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规程SY/T6306 易燃、可燃液体常压储罐的内外灭火SY6503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使用规范SY/T6529 原油库固定式消防系统运行规范DL408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国务院2001年8月2日第313号令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2000年04月24日第17号令3 安全通则3.1 输油管道和输油站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执行GB50183的规定。

3.2 输油站生产区和生活区应隔开,并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在防爆区不应使用非防爆器具和非防爆通信工具。

3.3 输油站应至少制定执行以下安全管理制度;a)安全教育制度;b)人员、机动车辆入站安全管理制度;c)外来施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d)岗位责任制;e) HSE作业指导书和应急预案。

3.4 不应使用易燃、易爆及有腐蚀性溶剂在岗位上擦洗设备、衣服和地面。

3.5 在油气生产区内,应按SY6503的要求安装并检测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3.6 油品化验室应有完好的符合防爆要求的通风设施。

3.7 输油管道动火应执行SY/T5858的规定。

在运行的原油管道上焊接时,焊接处管内压力应小于此段管道允许工作压力的1/2,最小应保持正压。

3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3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6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6月25日目录一总则二管道规划与建设三管道运行中的保护四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五法律责任六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span]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span],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第七条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原油管道输送安全规范

原油管道输送安全规范

原油管道输送安全规程SY/T5737-2004 代替SY5737-1995自2004-11-1 起执行目次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安全通则4 运行5 输油机泵6 加热炉7 储油罐8 装卸原油栈桥9 输油管道10 仪表安全治理11 电气安全治理12 消防治理13 科学实验及新技术推广安全治理前言本标准是对SY5737-1995《原油管道输送安全规定》的修订。

为了适应原油管道技术进步,对SY5737-1995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并增加“电气安全治理”、“原油管道检测”等内容。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

本标准要紧起草人:闫啸、刘志红、刘洪、李金亮、姜玉梅、李明凯、柳绿、赵久长。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公布情况为:——SY5737-1995。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陆上原油管道输送的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原油管道输送投产及运行的全过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舞依照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151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83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J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SY0031 石油工业用加热炉安全规程SY/T0075 油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SY/T5536 原油管道运行规程SY/T5858 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SY/T5918 埋地钢质管道外防腐层修复技术规范SY/T5920 原油库运行治理规范SY5984 油(气)田容器、管道和装卸设施接地装置安全检查规定SY6186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规程SY/T6306 易燃、可燃液体常压储罐的内外灭火SY6503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使用规范SY/T6529 原油库固定式消防系统运行规范DL408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石油天然气管道爱护条例国务院2001年8月2日第313号令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治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2000年04月24日第17号令3 安全通则3.1 输油管道和输油站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执行GB5018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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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管道输送安全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陆上原油管道输送的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原油管道输送投产及运行的全过程。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 74-84 石油库设计规范GBJ 140-9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51-92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83-93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Y/T 0060-92 油田防静电接地设计规定SY 0075-93 油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SY 0031-95 石油工业用加热炉安全规程SY 5858-93 石油企业工业动火安全规程SY 5225-1994 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SY/T 5920-94 原油库运行管理规范SY/T 5918-94 埋地钢质管道沥青防腐层大修理技术规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国务院1989年3月12日第33号令3 输油站3.1一般安全规定3.1.1输油管线和输油站的改、扩建工程应按GB 50183,防火防爆应按SY 5225。

3.1.2输油站生产区和生活区应隔开,并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3.1.3输油站应建立,完善以下安全管理制度:a)三级安全教育制度;b)人员、机动车辆入站管理制度;c)外来施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d)岗位责任制;e)领导干部安全承包责任制。

3.1.4不应用汽油、香蕉水和其它有机溶剂在岗位上擦洗设备、衣服和地面。

载热物体上不应放置易燃物。

3.1.5在油气区内应安装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仪,并定期检查。

3.1.6油品化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3.1.7生产区内动火应按SY 5858。

3.2试运与投产试运、投产之前应制定试运投产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3.3工艺流程启动、停运与切换3.3.1输油工艺流程的运行和操作应按SY/T 5920。

3.3.2输油工艺的运行参数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3.3.3遇到有着火、爆炸、跑油等紧急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加强上下站间的联系,同时由调度向上级汇报。

3.3.4旁接油罐流程运行时,要防止旁接油罐抽空或溢罐。

3.3.5实行正、反交替输送的管线,反输油温、流量和总输量应符合安全要求,避免发生凝管。

3.3.6输油站设有的高、低压泄压阀应长期使用,并按规定定期检验。

3.3.7对较长时间内不投入运行的管线和阀门,为防止管线和阀门憋压、冻凝,应进行扫线或定时“活动”管线和阀门。

3.3.8在倒流程时,控制显示仪表应灵敏准确,不应在无保护和无指示的情况下进行操作。

3.3.9在输油站与上级调度通信中断时,站调度应主动与上下站进行联系,维持原运行流程生产,密切监视运行参数的变化,发现异常应采取应急措施。

若上下站失去联系,应严密监视本站的进、出站压力和旁接油罐的液位,并采取措施,防止憋压和溢罐事故。

4 输油机泵4.1机泵操作遵守事项4.1.1操作人员在启泵前,应按操作规程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4.1.2盘车、启停泵应有人监护。

4.1.3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调度命令,在调整运行参数时要加强岗位之间的联系,防止憋压和抽空。

4.2正常运行的安全检查与监护操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对运行和备用机泵逐台、逐项、逐点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有关记录。

4.3输油泵检修注意事项4.3.1应切断电动机的电源,并在相应的开关柜上挂“严禁合闸”警示牌。

4.3.2应切断进出口电动阀的电源,阀门处于关闭状态,手柄放到空档位置,并加以固定。

5 加热炉5.1一般安全要求加热炉的使用、管理、检验和报废应按SY0031。

5.2开炉前检查5.2.1炉体各部件,如人孔、看火孔、防爆门、调风器和紧急放空阀,应齐全完好。

5.2.2加热炉宜具备燃烧器灭火,超温报警、燃料油高、低压报警等安全保护装置。

5.2.3原油、燃油、热媒系统应畅通无阻。

5.2.4新炉投用按3.25.2.5热媒炉添加热媒时应对所加的热媒进行脱水,确保质量合格。

5.2.6各种仪表、自动调节及保护装置应齐全完好。

5.3启、停炉安全要求5.3.1操作人员应执行输油调度命令,并按操作规程的启停步骤操作。

5.3.2点炉时应加强岗位之间的联系,密切注视各系统运行状况,按规定的工艺参数进行调节。

5.3.3当燃料油系统采用其它燃料置换时,为避免因操作波动发生突然灭火,应加强检查监护,合理调整,直到燃烧完全正常。

5.4运行中检查与监护5.4.1应认真进行日常巡检,注意各工艺参数及运行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操作,并做好记录。

5.4.2出炉温度及进出口压差不应高于设计规定值。

5.4.3井联炉管的原油出炉温差不应大于规定值,避免偏流。

5.4.4火焰不应舔炉管。

5.4.5发现突然大火,应立即关闭火嘴的燃料油阀门,并查找灭火原因,排除故障,重新点炉前应按规定进行炉膛吹扫。

5.5紧急停炉因事故状态需要紧急停炉时,不同型式的加热炉应按各自的操作规程执行。

5.6炉管漏油、破裂的处理发现加热炉漏油时,应及时改变输油运行方式,并采取下列措施:a)关闭燃料油阀;b)关闭事故炉管进、出口阀;c)打开紧急放空阀;d)进行炉管扫线;e)切断风机电源,关闭火嘴一、二次风门;f)用蒸汽或灭火器进行灭火。

6 储油罐6.1储油罐的投产6.1.1油罐峻工后,应经过安全、消防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能交工投产。

6.1.2操作人员应熟悉罐区工艺流程及各阀门的用途。

6.2储油罐的安全附件6.2.1拱顶油罐安全附件(包括呼吸、安全阀、阻火器、透光孔、抗震软连接、冷却喷淋和消防泡沫管线、空气泡沫产生器)和浮顶油罐安全附件(包括中央排水管、冷却喷淋和消防泡沫管线、空气泡沫产生器)均应齐全、性能良好。

6.2.2对油罐各附件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6.3防雷防静电设施6.3.1油罐防雷设施应按GBJ 74,防静电接地应按SY/T 0060。

6.3.2油罐的防雷防静电设施(包括避雷针、消雷器、防雷防静电接地、浮船和挡油板的防静电软连接)应每季检查一次。

春秋季各测一次接地电阻,电阻值不应大于设计要求。

6.3.3量油尺的重锤应采用铜金属,检尺口应设有色金属衬套。

6.4储油罐区防火堤与消防道路6.4.1油罐或油罐区的防火堤按SY 0075。

6.4.2罐区消防道路应保持畅通。

6.5油罐运行检查6.5.1为防止油罐溢流和抽瘪,宜按规定的安全高度控制液面。

6.5.2油罐的量油孔、透光孔应经常盖好。

6.5.3运行油罐宜每2h上罐检查一次。

6.5.4上罐应遵守:a)夜间上罐采用防爆电筒;b)一次上罐人数不应超过5人;c)遇有雷雨或5级以上大风时,不应上罐;d)不应穿带钉子的鞋上罐。

6.5.5油罐放水时应设专人负责。

6.5.6储油罐宜保持规定的温度。

6.5.7呼吸阀冬季每月至少检查两次,阻火器每季至少检查一次。

6.5.8油罐顶部应保持无积雪、积水和油污。

6.6油罐检修6.6.1油罐检修时应制定检修方案。

方案中要有明确的安全措施,并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同意。

6.6.2油罐区动火应按SY 5858。

7 装卸原油栈桥7.1一般安全规定7.1.1装卸油栈桥两侧(从铁道外轨起)及两端(从第一根支柱起)20m以内为“严禁烟火区”,在栈桥主要进出口处,应设置醒目的“严禁烟火”标志。

7.1.2接送槽车的机车头不宜进入“严禁烟火区”。

接送槽车时,机车头应按规定拖挂隔离车。

7.1.3栈桥“严禁烟火区”内不应存放易燃品,应保持道路畅通,夜间装卸油品时应有足够的照明,机车进出站信号应保持完好。

7.1.4装卸原油时,任何机动车辆不应进入栈桥“严禁烟火区”内。

7.1.5雷雨及5级以上大风天气应暂缓装卸。

7.1.6栈桥所有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规定。

电气设备维修以及更换灯泡等不应带电作业。

在栈桥和槽车上应使用防爆电筒。

7.2防静电设备的连接、接地和检测7.2.1栈桥每根道轨连接处和鹤管法兰处应用金属跨越连接,每200m应设接地点一个。

7.2.2装卸油鹤管应采用内有铜丝的专用胶管,以便导走静电。

防静电设施应按SY/T0060。

7.2.3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应每季测定一次,电阻值不应大于10欧。

7.2.4栈桥在装卸油时,不应用高压蒸汽在油槽车和栈桥上吹扫、清除油污、防止产生静电引起火灾。

7.3装油前的检查7.3.1鹤管应经常保持安全位置。

道轨内应无任何障碍物。

7.3.2装卸前应对槽车顶盖、铁梯、踏板、车盖垫圈、底部阀门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才能装油.7.4装油操作装油操作按SY/T 5920。

7.5栈桥消防道路和消防设施栈桥消防道路和消防设施按GB 50183。

8 阀门8.1电动阀的检查与操作8.1.1油杯的润滑应符合要求。

8.1.2电动阀的限位开关、阀门及零部件应齐全完好。

8.1.3电动阀的操作应按操作规程进行。

8.2液压球阀和平板闸阀的安全操作。

液压球和平板阀操作时应全开或全关(不含调节阀)。

手动阀开完后,应将手轮返回半圈一圈。

9 输油干线9.1干线的检查与维护9.1.1输油管道(包括地下管道、河流、铁道、公路的穿跨越段及线路阀室)应按国务院《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的要求执行。

9.1.2重点穿跨越管段应设守卫人员。

9.1.3管道的巡视检查包括下列内容:a)在管道安全防护带内有无挖沟、取土、开山采石、采矿及盖房、建打谷场、饲养场、猪圈及温床等其它构筑物;b)在管道安全防护带内有无种植果树(林)及其它根深作物,打桩,堆放石头或砖头及其它影响管道巡线和管道维护的物质;c)在管道附属工程、设施(如各类挡土墙、过水路面、护坡等)及线路阀室上有无拆石、拆砖、破坏门窗、任意损坏管道标桩和告示牌等;d)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0m范围内有无进行爆破作业及大型工程设施的规划;e)管道沿线有无露管。

9.1.4穿跨越管段巡视与检查内容:a)巡视检查穿越管段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情况,发现损坏应及时恢复,无力恢复的应及时向上级汇报;b)对重大的穿越河流管段,洪水期间应定期观测水位,收集流量、流速等数据,并随时通报汛情;c)定期检查和监测管道埋深、露管、穿越管道保护工程的稳固性及河道变迁等情况;d)跨越管段两侧应设立“禁止通行”标志,阻止行人直接在管道上部通行;e)定期检查跨越管道支撑、固定墩、吊架、拉索和钢质套管腐蚀等情况;f)在水下穿越管道安全防护带内有无设置码头、抛锚、炸鱼、挖泥、淘沙、拣石及疏通加深等作业。

9.1.5输油干线宜定期进行内检测。

9.1.6当检查发现管道漏油、人为破坏或其它威胁管道安全的事件时,应保护好现场,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向上级汇报。

对穿跨越大型河流发生漏油事故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9.2干线清管9.2.1对管道清管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清管周期。

9.2.2长期不清管的管道,清管前应制定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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