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安全责任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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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安全责任承诺书
二、责任要求
1、考生必须服从班主任及班级带队教师的管理;
2、考前考后,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准时到达乘车地点,乘车时不得随意将头、手伸出窗外;注意交通安全。
3、考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统一吃、住、行;不允许以任何理由在外吃饭,住宿,乘车;不得自行去考场和回住宿点。
4、考生必须按时就寝,遵守就寝纪律,不允许高声喧哗,不允许在宿舍内追、打、玩,影响其他考生休息;
5、早、午、晚不允许外出,如果有特殊事确实需要外出的,必须有带队教师陪同。
6、考试期间,考生个人应管理好自己的生活用品、钱物及学习用品,以免被盗;特别是准考证。
7、考生应注意个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注意个人清洁卫生,如有身体不适,必须及时向该班班主任及带队教师反映情况;
8、考生不允许去买霉烂、变质、腐蚀食品,以免中毒;不允许接受陌生人赠送的食品。
9、考生不允许外出喝酒、吸烟;去网吧、歌厅等娱乐场所。
10、考生考试结束,集体返校解散后,必须立即回家,不允许走家串户,不得搞聚会,不得下河洗澡。经家长同意后方可外出;才算本校学业终了。
11、家长同志要对考生进行考前教育,提示考生考试期间注意事项,正确对待考试。教育考生注意饮食卫生和交通安全。教育学生听从学校安排,必须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得有要毕业了就不服从管理的思想,有事报告老师,文明调解,尊重三年来教育自己,帮助自己的老师和同学。
12、学校原则上要求家长陪考,确因特殊原因不可陪考的,应向班主任联系并且教育好自己的子女。
13、不能统一住宿的学生,应征得家长同意并告知班主任老师的自己的住处及联系方式,有事及时向班主任老师联系。
三、责任追究
各考生必须自觉遵守学校安全纪律,服从班主任及班级带队教师的管理,对因擅自行动,无视学校安全纪律而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且学校将严肃处理,严重者报送公安机关。
九(1)班班主任老师联系电话
九(2)班班主任老师联系电话
九(3)班班主任老师联系电话
港北中学(章)班主任签名:
家长签名:学生签名:
中学生安全责任承诺书2
为严格责任界限,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文
件,结合我校实际,经与学生家长协商,特签订本安全责任协议书。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等安全管理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对场地、校舍、生活设施、设备等维护不当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适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6、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7、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导致不良后果的;
8、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9、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有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0、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二、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2、学生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3、学生或者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责任的;
5、在放学或放假期间,学生自行到校活动、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的;
6、学生突发急病,学校已经及时采取了救护措施仍发生意外的;
7、学生自行上学、放学或返校、离校途中发生事故的;
8、学生自我伤害造成伤残死亡的;
9、学生自身或者学生之间各种原因造成意外伤害的;
10、学生在学校明令禁止的活动区域内活动或自带危险物品、器具造成伤害的;
11、在对抗性或者具有危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12、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造成伤害的;
三、学校免责范围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责任,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责任:
1、伤害事故的发生于学校的设施无关,或者虽与学校的设施有关,但学校的设施并无缺陷的;
2、学校或老师履行了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损害事件仍不可避免的发生的;
3、来自学校外部且学校无力防范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4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
5、学生自杀、自伤的;
6、在对抗性或者具有危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的;
7、学校教职工履行职责,进行正常的批评教育,出现意外后果的;
8、学生未到校或私自离校,学校已经通知监护人,学生因此造成社会伤害或意外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