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居间费一案——借款中介费按居间合同处理
郭亚昕、黄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亚昕、黄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15【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106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叶嘉璘汤琼张淼【审理法官】叶嘉璘汤琼张淼【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郭亚昕;黄曦【当事人】郭亚昕黄曦【当事人-个人】郭亚昕黄曦【代理律师/律所】王秀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林妙娟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陈俊茂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秀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林妙娟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陈俊茂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秀峰林妙娟陈俊茂【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郭亚昕【被告】黄曦【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是涉案款项的性质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管辖权异议公司住所地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逾期举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综上所述,经审查郭亚昕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涉案款项的性质问题。
本案中,黄曦为证明本案借款关系成立,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中国银行汇兑支付往账凭证、以及郭亚昕在2019年5月8日写下的三份《欠条》等证据。
其中,中国银行汇兑支付往账凭证上清楚载明,黄曦支付110万元给郭亚昕,附言备注转款为借款。
而郭亚昕主张涉案款项是其作为居间人,促成黄曦与案外人张某2经营权转让事宜而收取的居间费,为此在一审程序中提交了黄曦与张某2在2013年11月签写的《委托管理协议》、《补充协议》复印件各一份,2020年8月12日张某2出具的打印件《关于“广泽汇”经营权转让交易过程的说明》等证据。
何学军因与谷凌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学军因与谷凌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9【案件字号】(2020)湘10民终25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仲贵廖志刚李惠铭【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何学军;谷凌志【当事人】何学军谷凌志【当事人-个人】何学军谷凌志【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何学军【被告】谷凌志【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二审争议的焦点为:谷凌志应否偿还何学军欠款17867元并支付按月利率2%共计43个月的逾期还款利息15351元。
借款人应依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的规定,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本案借款人谷凌志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方式按照小牛在线公司的《借款合同》还款。
而该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8个月,月利率为1%。
因此,借期内,谷凌志应依约定还本付息,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
借条和上述《借款合同》均未约定逾期利率,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谷凌志应按借期内利率即月利率1%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借款居间合同(居间合同诈骗的认定)
借款居间合同(居间合同诈骗的认定)
借款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中介方)为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提供联系、沟通、协商等服务,并促成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的法律文件。
在合同中,居间人通常会约定其提供服务的范围、报酬、责任以及违约条款等。
居间合同诈骗的认定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虚假陈述:居间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误导借款人
或贷款人,以骗取信任和利益。
2. 非法占有:居间人以居间服务为名,实际上并无促成合同的真实意图,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借款人或贷款人的财产。
3. 欺诈手段:居间人使用欺诈手段,如伪造文件、虚假承诺等,使借
款人或贷款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错误决策。
4. 违反法律规定:居间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如未经许可擅
自从事金融居间服务,或者超出了居间服务的合法范围。
5. 损害后果:居间人的行为导致借款人或贷款人遭受经济损失,或者
合同无法履行,造成实际损害。
在认定居间合同诈骗时,需要综合考虑居间人的行为、动机、手段以
及造成的损害后果,依法进行判断。
如果居间人的行为符合上述诈骗
特征,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间贷款居间合同书5篇
民间贷款居间合同书5篇篇1合同编号:XXXX年XX月XX日甲方(借款人):XXX,身份证号码:XXXXXX,联系电话:XXXXXX,住址:XXXXXX。
乙方(贷款人):XXX,身份证号码:XXXXXX,联系电话:XXXXXX,住址:XXXXXX。
丙方(居间人):XXX,身份证号码:XXXXXX,联系电话:XXXXXX,住址:XXXXXX。
鉴于甲方需要借款,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贷款,丙方作为居间人,为双方提供中介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借款金额及用途1. 借款金额:人民币XX元整(大写:XXXXXX元整)。
2. 借款用途:用于甲方XXX。
二、借款期限及利率1. 借款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2. 利率:年利率为XX%,利息按月支付。
三、还款方式及时间1. 还款方式: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利息和本金。
2. 还款时间:自借款日起,每月的对应日即为还款日,直至全部本息还清为止。
四、居间服务费用1. 居间费用:人民币XX元整(大写:XXXXXX元整)。
2. 支付方式:甲方应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向丙方支付居间费用。
3. 乙方同意并确认丙方的居间费用。
五、违约责任1. 甲方如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或本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全部本息,并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按借款金额的XX%计算。
2. 甲方如未按时向丙方支付居间费用,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支付全部居间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按居间费用的XX%计算。
3. 乙方如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贷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金按借款金额的XX%计算。
4. 丙方如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居间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金按居间费用的XX%计算。
六、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甲方、乙方和丙方共同拥有。
合同内容如发生争议,应由三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何瑞与王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瑞与王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9【案件字号】(2020)沪01民终70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春蓉王韶婧岑佳欣【审理法官】孙春蓉王韶婧岑佳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何瑞;王昕【当事人】何瑞王昕【当事人-个人】何瑞王昕【代理律师/律所】陈巍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姚黎黎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余凌英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巍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姚黎黎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余凌英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巍姚黎黎余凌英【代理律所】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何瑞【被告】王昕【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上诉人王昕向XX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支付的款项是否视为本案系争借款的还款。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拍卖变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上诉人王昕向XX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支付的款项是否视为本案系争借款的还款。
一审法院根据在案《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居间、风险管理服务协议》认定XX公司无权代理上诉人何瑞同意被上诉人王昕提前还款并结清债务,是为正确,本院予以认同。
但根据《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及上诉人何瑞与XX公司签订的《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上诉人何瑞委托授权XX公司代为收取管理被上诉人王昕偿还的本息,对代收款账户双方未作明确约定,故XX公司指定其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作为收款账户,未超越授权范围。
现被上诉人王昕依照其与XX公司之间签订的《居间、风险管理服务协议》将本金和利息转入XX公司指定的其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应视为对本案系争借款本息的偿还,发生债务清偿的法律效果。
刘勇、王广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勇、王广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27【案件字号】(2021)鲁01民终74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莎莎【审理法官】李莎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勇;王广杰【当事人】刘勇王广杰【当事人-个人】刘勇王广杰【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勇【被告】王广杰【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刘勇与王广杰就涉案10万元款项是否成立借贷关系,王广杰应否承担还款责任。
首先,王广杰就涉案款项虽以借条的形式出具书面证明,但借条备注明确载明“营龙工地工程款付清此单作废”,不符合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条的通常书写习惯,且备注内容与刘勇主张的借款用途明显矛盾。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委托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刘勇与王广杰就涉案10万元款项是否成立借贷关系,王广杰应否承担还款责任。
就涉案款项的性质,刘勇主张系王广杰向其借款用于买车,王广杰抗辩系其向刘勇、案外人唐泽某介绍营龙工程收取的介绍费。
本院认为,首先,王广杰就涉案款项虽以借条的形式出具书面证明,但借条备注明确载明“营龙工地工程款付清此单作废”,不符合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条的通常书写习惯,且备注内容与刘勇主张的借款用途明显矛盾。
其次,王广杰并非营龙工程的当事人,不负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且双方并未明确约定结清营龙工地工程款的具体时间,借条是否作废无法确定。
一审中证人唐泽某陈述涉案款项系王广杰的居间费并提交了唐泽某、刘勇与发包人赵前进就营龙工程签订的《土建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刘勇亦认可营龙工程由唐泽某、王广杰向其介绍;综合分析,王广杰关于涉案款项系其收取工程介绍费的主张更具有合理性,涉案借条并非双方基于民间借贷的合意而产生,一审法院对刘勇诉请王广杰返还借款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民间借贷居间费一案——借款中介费按居间合同处理
民间借贷居间费一案——借款中介费按居间合同处理在民间借贷居间费一案中,借款中介费应当根据居间合同的条款来处理。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中介方)为委托人(借款人)与第三人(出借人)之间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 居间合同的成立:- 居间合同通常在居间人与委托人之间签订,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合同内容应包括居间服务的具体内容、居间费用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支付条件等。
2. 居间费用的确定:- 居间费用的确定应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即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居间费用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 居间费用通常按照借款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但具体比例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3. 居间费用的支付条件:- 居间费用的支付条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例如,可以在借款合同成立后支付,或者在借款实际到账后支付。
- 支付条件应当合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显失公平。
4. 居间合同的履行:- 居间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居间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介绍出借人、协助双方协商借款条件、协助签订借款合同等。
- 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居间费用。
5. 违约责任:- 如果居间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委托人可以要求居间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 如果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居间费用,居间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居间费用,并可要求支付逾期利息。
6. 法律适用:- 居间合同的争议解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 在处理居间费用争议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将依据合同内容、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或裁决。
在处理民间借贷居间费案件时,应当严格按照居间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居间费用的支付责任。
民间借贷居间合同范本5篇
民间借贷居间合同范本5篇篇1甲方(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居间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有一定的闲置资金,希望通过乙方提供的居间服务对外进行合法、合规的民间借贷以获取收益;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合法、合规的民间借贷居间服务,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总则1. 甲方同意通过乙方向其他借款人或融资平台提供民间借贷,借款金额以实际签署的借款合同为准。
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为其提供居间服务,并尽力促成甲方与借款人或融资平台之间的借贷关系。
二、居间服务内容1. 提供借贷双方或借贷平台的信息介绍;2. 协助甲方与借款人或融资平台签订借款合同;3. 协助甲方办理相关借款手续;4. 提供还款提醒及后续服务。
三、居间费用及支付方式1. 居间费用:甲方按照实际借款金额的____%支付居间费用给乙方。
2. 支付方式:甲方在收到借款人或融资平台支付的借款利息后,按照实际收到的利息金额,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居间费用。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合法、合规的居间服务;2. 甲方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居间费用;3. 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借款资金来源合法、合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4.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 乙方有权按照约定收取居间费用;2. 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合法、合规的居间服务,尽力促成甲方与借款人或融资平台之间的借贷关系;3.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4. 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
六、保密条款1. 甲乙双方应对本合同的内容以及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予以保密。
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合同内容以及保密信息。
七、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居间费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未支付金额的____%支付违约金;2. 若乙方提供的居间服务存在瑕疵或违反法律法规,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间借贷居间合同范本6篇
民间借贷居间合同范本6篇篇1甲方(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居间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具有一定的闲置资金,并希望通过合法渠道寻求借贷投资机会,同时希望借助乙方的专业知识及居间能力帮助寻找到合适且有资质的借款人。
为此,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民间借贷居间合同:一、总则本合同由甲方和乙方签订,旨在明确双方在民间借贷居间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借贷信息及相关服务,并协助促成甲方与借款人达成借贷交易。
二、居间服务内容1. 提供借贷信息: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合适的借贷项目信息。
2. 借款人资信调查:乙方对推荐的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确保借款人具备偿还能力。
3. 促成交易:乙方协助甲方与借款人达成借贷交易,并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4. 后续服务:乙方在借贷期间提供必要的后续服务,确保借贷交易的顺利进行。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真实可靠的借贷信息及相关服务。
2. 甲方有权了解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及借款项目的相关信息。
3. 甲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居间服务费。
4. 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资信调查及借贷交易的相关工作。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居间服务费。
2. 乙方有权了解甲方的投资需求及风险偏好。
3. 乙方应提供真实可靠的借贷信息,确保甲方权益。
4. 乙方应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确保借款人具备偿还能力。
5. 乙方应协助甲方与借款人达成借贷交易,并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6. 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的个人信息及交易信息。
五、居间服务费及支付方式1. 居间服务费:甲方应按照实际借款金额的XX%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2. 支付方式:居间服务费在甲方与借款人达成借贷交易后,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 税务处理:居间服务费应依法纳税,由乙方负责开具发票并缴纳相应税款。
六、合同期限与终止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XX年/月。
居间费退还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居间合同在商业交易中日益普遍。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在居间合同中,居间费是居间人提供服务的报酬。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因各种原因可能导致居间费退还的情况发生。
本文将对居间费退还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一、居间费退还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有权请求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有权请求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二、居间费退还的情形1. 居间合同无效当居间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时,居间人无权要求支付居间费。
此时,居间人应退还已收取的居间费。
2. 居间合同解除当居间合同因一方违约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解除时,若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则无权要求支付居间费。
此时,居间人应退还已收取的居间费。
3. 居间人未履行居间义务当居间人未履行居间义务,导致委托人未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居间人无权要求支付居间费。
此时,居间人应退还已收取的居间费。
4. 违反法律规定当居间人在居间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如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居间人退还居间费。
梁中锋、刘秋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梁中锋、刘秋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7【案件字号】(2020)豫07民终41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洁冯艳婷浮代飞【审理法官】陈洁冯艳婷浮代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梁中锋;刘秋亚【当事人】梁中锋刘秋亚【当事人-个人】梁中锋刘秋亚【代理律师/律所】仵浙江河南国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仵浙江河南国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仵浙江【代理律所】河南国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梁中锋【被告】刘秋亚【本院观点】关于一审对于案涉借款利息认定及计算是否有误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当庭播放录音,多数录音音质不清晰,其中两份刘秋亚与梁中锋的录音时间无法明确,对于涉及案外人李忠青等人的录音真实性无法核实,且仅凭上述录音,不能否定案涉借条真实性,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刘秋亚提交的居间合同,其一审提交的居间合同与二审提交合同所显示的签章情况不一致,梁中锋也并非该居间合同当事人,对该证据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一审对于案涉借款利息认定及计算是否有误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2019年3月10日,刘秋亚向梁中锋出具案涉借条,并明确约定“剩余200000元1个月内还清",且一审中梁中锋诉讼请求为:“判令刘秋亚返还梁中锋借款200000元及利息12000元(暂计算至2020年4月10日,其后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汪建敏、刘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汪建敏、刘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26【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29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兰莫雪马雯【审理法官】姚兰莫雪马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汪建敏;刘琪;成都市龙恒化工有限公司;刘荣杰;德阳宏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霖;覃权;陈家飞;李小蓉;李兵;周知余【当事人】汪建敏刘琪成都市龙恒化工有限公司刘荣杰德阳宏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霖覃权陈家飞李小蓉李兵周知余【当事人-个人】汪建敏刘琪刘荣杰李霖覃权陈家飞李小蓉李兵周知余【当事人-公司】成都市龙恒化工有限公司德阳宏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游寅江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秦飞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赵仕林四川嘉冠律师事务所;黎明允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游寅江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秦飞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赵仕林四川嘉冠律师事务所黎明允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游寅江秦飞赵仕林黎明允【代理律所】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四川嘉冠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汪建敏;刘琪;成都市龙恒化工有限公司;刘荣杰;德阳宏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覃权;陈家飞;李小蓉;李兵【被告】李霖【本院观点】虽然案涉《借款协议》约定本案借款的还款账户为李霖的账户,但李霖主张汪建敏向其转账支付的上述309万元系偿还2013年11月29日以覃权名义向汪建敏出借的300万元借款的本息,覃权对此亦未提出异议,而汪建敏也认可存在以覃权名义向其出借的300万元借款;加之汪建敏、刘琪、龙恒公司在2014年10月16日向李霖出具《还款计划承诺书》载明编号20140113的《借款协议》即案涉《借款协议》项下的借款截至2014年10月16日剩余300万元未归还,之后汪建敏、龙恒公司又于2015年5月12日向李霖出具《还款计划承诺书》载明截至2015年5月12日尚欠李霖借款本金260万元未归还、利息80万元未支付;。
张仕泉与沈俊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张仕泉与沈俊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2【案件字号】(2020)粤09民终1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琪奕陈春何赖慧嫦【审理法官】陈琪奕陈春何赖慧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仕泉;沈俊文【当事人】张仕泉沈俊文【当事人-个人】张仕泉沈俊文【代理律师/律所】吕然斌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吕然斌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吕然斌【代理律所】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仕泉【被告】沈俊文【本院观点】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张仕泉向被上诉人沈俊文收取的28000元,是属于借款利息还是居间费用,以及应如何处理该款项。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实际履行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张仕泉向被上诉人沈俊文收取的28000元,是属于借款利息还是居间费用,以及应如何处理该款项。
首先,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过桥资金借款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张仕泉借款给沈俊文作为过桥资金、由沈俊文用于办理支付房贷后赎证涂消,协议中虽然也有约定沈俊文需就该过桥资金向张仕泉支付服务费用;但整个协议并没有任何关于沈俊文委托张仕泉办理赎证涂消和因此收取居间费用的内容。
故从协议的名称及内容、借款用途来看,《过桥资金借款协议》明显属于借款合同,而非居间服务合同。
由此,张仕泉向沈俊文收取的28000元,属于其出借过桥资金的利息,而非居间费用,应当按照相差利息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款居间合同服务费
借款居间合同服务费合同编号:XXXXX甲方:(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乙方:(居间服务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鉴于甲方需要借款,乙方是一家合法注册并且有居间服务资质的机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定义与解释1.1 本合同中的“借款”指甲方向第三方借款的资金金额。
1.2 本合同中的“居间服务费”指乙方为甲方提供借款居间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服务内容及费用2.1 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借款咨询、协助办理借款手续、推荐合适的借款方等。
2.2 甲方在办理借款手续结束后,应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居间服务费。
2.3 居间服务费的金额为甲方成功借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或固定金额,具体详见附表一。
三、费用支付方式3.1 甲方应在签署本合同时,向乙方支付一定金额的居间服务费用作为协商费。
3.2 如果甲方成功借款,则居间服务费将从借款本金中直接扣除,甲方无需再支付额外费用。
3.3 如果甲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能成功借款,则已支付的居间服务费将不予退还。
四、其他约定4.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借款完全退还并支付居间服务费用为止。
4.2 本合同解除、终止或履行完毕后,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同时终止,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
4.3 甲方应按时按合同约定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还款给借款方,乙方不对借款还款承担任何责任。
4.4 乙方不对甲方借款行为的真实性、借款资金的使用及风险承担任何责任。
五、违约责任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5.2 如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成功借款,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返还已支付的居间服务费。
六、争议解决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借钱居间合同法律效力(2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日益普遍,借钱居间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在促进民间资金流动、满足个人和企业融资需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借钱居间合同涉及多方主体,法律关系复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容易产生纠纷。
本文将从借钱居间合同的概念、法律效力、签订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借钱居间合同的概念借钱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信息,协助借款人与出借人达成借款协议,并从中收取居间费用的合同。
在借钱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作为中介方,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对接服务,不直接参与借款资金的借出和借入。
二、借钱居间合同的法律效力1. 居间人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身份;(二)有真实、准确、完整的借款信息;(三)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因此,居间人必须具备合法性,否则其签订的借钱居间合同无效。
2. 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借钱居间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具体包括:(1)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基本条款的合法性;(2)居间费用的收取应当合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3)合同中不得包含无效条款,如免除居间人责任的条款等。
3. 合同形式的合法性借钱居间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借钱居间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否则可能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
4. 合同成立的合法性借钱居间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居间人具备合法身份;(2)借款人和出借人真实意愿达成;(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4)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三、签订借钱居间合同的注意事项1. 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在签订借钱居间合同时,各方当事人应当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支付居间费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居间费,又称中介费,是指居间人在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提供中介服务而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居间服务在交易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支付居间费的法律规定在实务中存在诸多争议,为了规范居间活动,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将对支付居间费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居间费的定义及特征1. 定义居间费是指居间人在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提供中介服务而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
2. 特征(1)有偿性:居间人提供中介服务,委托人支付居间费,双方形成有偿合同关系。
(2)独立性:居间人独立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为双方提供中介服务。
(3)中介性:居间人作为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桥梁,促成双方达成交易。
三、支付居间费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委托人对居间人提供的服务有特别要求的,居间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服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委托人对居间人提供的服务有特别要求的,居间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服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居间人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支付居间费的法律规定及实务问题1. 居间费的支付标准(1)合同约定:居间费的支付标准以合同约定为准。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居间费的比例、金额、支付方式等。
(2)合理确定:对居间费的支付标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民间借贷居间费一案——借款中介费按居间合同处理
借贷中介费高于利息有效且不受四倍利率限制【案情概要】2013年1月,郑某与案外人黄某锦在黄某翔的促成下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郑某向黄某锦借款27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月9日至2013年1月31日,利息为日息0.07%;同时约定郑某应按前述借款总金额日0.28%的标准向黄某翔支付居间费用。
借款合同当事人依约支付借款和依约归还借款,但借款实际未计息。
郑某除在借款合同订立前向黄某翔支付50万元居间报酬外,未再向黄某翔支付居间报酬,黄某翔起诉要求郑某依约支付居间报酬。
本案经福州中院一审审理认为,黄某翔与郑某之间存在居间合同关系,黄某翔促成借款合同的成立,已完成约定义务,有权要求郑某支付居间报酬;但合同约定的日0.28%的标准远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并因郑某未向黄某锦支付借款利息,故依法调整为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并按实际还款的数额和逾期还款的时间计算居间报酬。
因此,郑某应向黄某翔支付居间报酬1639823元。
判决后,郑某和黄某翔均不服上诉至福建高院。
福建高院二审审理后认为:1、关于居间报酬的约定虽在《借款合同》内体现,但其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属独立的居间合同性质;2、郑某应向黄某翔支付居间报酬,且居间报酬不受郑某实际未支付利息和黄某翔因居间事务的支出情况而影响;3、借款合同签订时,居间事务已完成,此时居间报酬已确定,与借款合同的履行情况无关;4、原审判决将居间报酬计算标准调整为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并按实际还款的数额和逾期还款的时间计算,不符合居间合同的性质和居间报酬约定。
5、居间报酬数额应与借款期间利息的计算时间相一致,不能包含逾期付款时间。
福建高院据此判决:郑某应向黄某翔支付居间报酬1238800元。
【典型意义】本案在民间借贷法律实务当中具有很好的参照意义,福建高院的判决支持了以中介费名义收取的借款费用,且认为不受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不应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规定的约束,但是福建高院认为中介费只限于借款期间,而不支持对逾期付款期间也收取中介费。
民间借贷中的居间合同
民间借贷中的居间合同
民间借贷中的居间合同是指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居间人(中介)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撮合交易、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等服务,并从中获得报酬的合同。
以下是居间合同的基本要素:
1. 合同主体:
- 居间人:提供居间服务的个人或机构。
- 借款人:需要资金的一方。
- 出借人:提供资金的一方。
2. 服务内容:
- 居间人应明确其提供的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借贷信息、协助双方沟通、帮助准备合同文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等。
3. 报酬条款:
- 居间人应明确其报酬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时间,报酬可以是固定金额或借贷金额的一定比例。
4. 居间人的责任和义务:
- 居间人应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 居间人应保守借贷双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5. 借款人和出借人的责任和义务:
- 借款人应提供真实的借款需求和还款能力证明。
- 出借人应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6. 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 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 合同终止的条件,如一方违约、借贷合同履行完毕等。
7. 违约责任:
- 明确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的支付、损失的赔偿等。
8. 争议解决:
- 合同应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9. 其他条款:
- 根据实际情况,合同还可能包含保密条款、不可抗力条款、合同变更和解除条款等。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合同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在签订任何合同之前,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借款居间合同服务费
借款居间合同服务费本文为借款居间合同服务费相关内容的详细说明。
在整个文中,我们将会介绍借款居间合同服务费的定义、计算方法,以及相关的应注意事项。
希望通过阅读本文,您能够对借款居间合同服务费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一、借款居间合同服务费的定义借款居间合同服务费,指的是由于借款个人或机构与居间服务平台签订借款居间合同而产生的费用。
居间服务平台作为借款申请人和借款人之间的中介机构,提供信息撮合、资金居间等服务。
为了维持平台运营和提供服务,平台往往会向借款人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
二、借款居间合同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借款居间合同服务费的计算方法会根据不同的居间服务平台而有所不同。
以下为一种常见的计算方法:1. 百分比费率居间服务平台通常会按照借款金额的一定百分比来收取服务费。
例如,服务费率为2%,借款金额为10,000元,则服务费为10,000 * 2% = 200元。
2. 阶梯费率有些居间服务平台会根据借款金额的不同设定不同的服务费率。
例如,借款金额在1,000元-10,000元之间的部分按1%收取,超过10,000元的部分按0.8%收取。
假设借款金额为15,000元,则服务费为(10,000 * 1% + 5,000 * 0.8%) = 180元。
在与居间服务平台签署合同之前,借款人应仔细阅读合同中的服务费计算方法,并选择适合自己的借款方案。
三、借款居间合同服务费的注意事项在签署借款居间合同之前,借款人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开明服务费用在签订合同之前,借款人应与居间服务平台明确服务费用及计算方法。
服务费用应该以明确的方式写入合同,并且要清楚了解付费方式和时间。
借款人有义务保持服务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2. 服务费用的退还在某些情况下,借款人提前还款或出现特殊情况导致借款合同终止,居间服务平台可能会退还部分或全部服务费用。
借款人在签订合同前,应明确了解服务费用的退还政策,并与居间服务平台协商。
3. 合同违约责任借款人在居间服务平台提供的借款居间合同中,应关注合同违约的责任规定。
2024年民间借贷居间合同最新
2024年民间借贷居间合同最新
的内容如下:
一、借贷金额及利率
1. 出借人与借款人达成借贷协议,确定借款金额。
2. 借贷利率由双方自愿协商确定,并在居间合同中明确。
二、借贷期限
1. 借贷期限为出借人与借款人协商一致确定,并在居间合同中明确。
三、还款方式及期限
1. 还款方式可选择一次性本息还款、按期付息到期还本、等额本息还款等形式。
2. 还款期限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并在居间合同中明确。
四、居间费用
1. 居间费用由借款人支付,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居间合同中明确。
五、提前还款
1. 若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需提前通知出借人,并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提前还款,如未约定则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提前还款。
六、逾期还款
1. 若借款人逾期还款,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和罚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其他约定
1. 双方还可以在居间合同中约定其他相关事项,例如合同解除条件、争议解决方式等。
八、风险提示
1. 借贷投资有风险,出借人应审慎决策,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九、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 居间合同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2. 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是2024年民间借贷居间合同的最新内容,但这只是一份示范合同,具体的合同条款仍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应仔细阅读并明确合同条款,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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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中介费高于利息有效且不受四倍利率限制
【案情概要】
2013年1月,郑某与案外人黄某锦在黄某翔的促成下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郑某向黄某锦借款27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月9日至2013年1月31日,利息为日息0.07%;同
时约定郑某应按前述借款总金额日0.28%的标准向黄某翔支付
居间费用。
借款合同当事人依约支付借款和依约归还借款,但借款实际未计息。
郑某除在借款合同订立前向黄某翔支付50万元居间报酬外,未再向黄某翔支付居间报酬,黄某翔起诉要求郑某依约支付居间报酬。
本案经福州中院一审审理认为,黄某翔与郑某之间存在居间合同关系,黄某翔促成借款合同的成立,已完成约定义务,有权要求郑某支付居间报酬;但合同约定的日0.28%的标准远高于银
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并因郑某未向黄某锦支付借款利息,故依法调整为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并按实际还款的数额和逾期还款的时间计算居间报酬。
因此,郑某应向黄某翔支付居间报酬1639823元。
判决后,郑某和黄某翔均不服上诉至
福建高院。
福建高院二审审理后认为:1、关于居间报酬的约定虽在《借款合同》内体现,但其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属独立的居间合同性质;2、郑某应向黄某翔支付居间报酬,且居间报酬不受郑某实际未支付利息和黄某翔因居间事务的支出情况而影响;3、借款合同签订时,居间事务已完成,此时居间报酬已确定,与借款合同的履行情况无关;4、原审判决将居间报酬计算标准调整为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并按实际
还款的数额和逾期还款的时间计算,不符合居间合同的性质和居间报酬约定。
5、居间报酬数额应与借款期间利息的计算时间相一致,不能包含逾期付款时间。
福建高院据此判决:郑某应向黄某翔支付居间报酬12388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在民间借贷法律实务当中具有很好的参照意义,福建高院的判决支持了以中介费名义收取的借款费用,且认为不受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不应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规定的约束,但是福建高院认为中介费只限于借款期间,而不支持对逾期付款期间也收取中介费。
福建高院的这个判决,很有可能导致以后民间借贷通过这种方式来避开利率四倍上限的规定。
案例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民终字第3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