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拒赔案例
保险法律案例及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起因保险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案件。
原告甲先生于2018年3月向被告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
合同约定,若甲先生在保险期间内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向其支付保险金。
2019年4月,甲先生被诊断为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遂向乙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然而,乙保险公司以甲先生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甲先生遂将乙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1. 甲先生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2. 乙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保险金?三、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甲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某种慢性疾病的历史,该疾病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因此,甲先生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 然而,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未在合同成立之日起30日内提出解除合同请求的,视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案中,乙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乙保险公司向甲先生支付保险金人民币5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性本案中,甲先生未如实告知其患有某种慢性疾病的历史,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全面了解其健康状况,进而影响到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和承保决策。
这充分说明了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性。
投保人如实告知,有助于保险公司正确评估风险,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 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然而,保险公司应在合同成立之日起30日内提出解除合同请求,否则视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案中,乙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保险合同的履行本案中,法院判决乙保险公司向甲先生支付保险金,体现了保险合同履行的重要性。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导读】社会上之所以会产生“理赔难”这种观点,主要是由于出险以后保险公司会以各种理由拒绝赔付,下文为广大投保人分析保险公司拒赔的14大理由以及应对技巧。
拒赔理由之一:未如实告知案例:2003年11月30日,张红(化名)与某寿险公司,签订了一份重大疾病定期保险(资讯论坛产品)合同,被保险人是王刚(化名,张红的丈夫)。
2007年12月9日,王刚被查出患有肝癌,后张红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保险公司则拒绝赔付保险金,同时决定终止保险合同,理由是张红“过失未如实告知”。
但张红称自己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王刚是乙肝患者,自己并不存在故意或过失。
但在庭审时,保险公司则向法院提交了王刚向医生陈述的患有乙肝20多年的病历记录。
法官认为,张红虽不是故意带病投保,但她是可以知道被保险人长期身患疾病,主观上是有过失的。
最后,张红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同意这一申请。
缴费五年之后,张红及其丈夫却未能获得希望中的保障。
分析:这样的真实案例我们已经不是第一次听说,在签订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未能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以致引起纠纷,甚至导致无法获得赔偿。
通常,消费者在购买寿险或健康险产品时,投保书上通常都有健康告知一栏,要求被保险人就自身健康状况以及既往病史进行如实告知。
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或因过失未进行健康告知的,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而一旦出险,保险公司也多以“带病投保且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理赔。
当然,随着去年我国《新保险法》实施后,张红将不会被拒赔。
因为新保险法增加了一条“不可抗辩条款”,具体表述为:“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且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023年五大典型理赔案例
2023年五大典型理赔案例一、案例一(一)案例背景介绍有一位普通的上班族小李,他平时工作努力,也很注重给自己和家人买保险。
他买了一份重疾险,就盼着平平安安的,这份保险就当是个安心的保障。
(二)问题详细描述天有不测风云,小李突然感觉身体不舒服,去医院一检查,发现得了一种比较严重的疾病。
这可把他和家人吓坏了,治疗费用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小李就想到了自己买的那份重疾险,于是赶紧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可是在理赔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麻烦。
保险公司说他之前有一些小病症没有如实告知,这让理赔变得复杂起来。
(三)解决方案概述小李没有放弃,他开始收集自己以前看病的所有记录,还找了当时给他办理保险的业务员帮忙。
业务员重新梳理了小李的情况,向保险公司解释那些小病症和这次的重疾并没有直接关系。
(四)实施步骤细节1. 小李首先去自己之前看病的医院,让医院帮忙打印出所有的病历资料,包括检查报告、诊断书等。
2. 他把这些资料整理好,按照时间顺序排列好,然后写了一份详细的情况说明,解释自己之前为什么没有重视那些小病症,并且强调自己并不是故意隐瞒。
3. 业务员拿着这些资料和说明,去和保险公司的理赔部门进行沟通。
业务员还找了保险公司内部比较熟悉理赔流程的同事,一起研究这个案例。
(五)成果与效果评估经过努力,保险公司最终认可了小李的理赔申请,赔付了他一大笔钱。
这笔钱让小李可以安心地接受治疗,不用再为治疗费用发愁。
小李和家人都特别感激,觉得保险真的在关键时刻起到了大作用。
(六)遇到的问题与解决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之前未如实告知小病症。
解决的办法就是通过收集完整的看病记录,详细的情况说明以及业务员的积极沟通来化解。
(七)经验总结与反思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买保险的时候一定要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哪怕是很小的病症也不能忽视。
而保险公司在审核理赔的时候,也不能太死板,要综合考虑各种情况。
二、案例二(一)案例背景介绍有一对老夫妻,他们的儿子给他们买了一份意外险。
人身保险案例
人身保险案例1.隐瞒病史有违如实告知义务1997年5月,某公司42岁的员工丁力因胃痛入院治疗,医院确诊他患了胃癌,但家属因害怕他知情后情绪波动,不利治疗,就没有告诉他实情。
丁力手术后出院,回单位正常上班。
7月22日,丁力在保险代理人的鼓动下,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保险。
丁力在填写投保单时没有告知曾经因病住院的事实。
1998年1月,丁力旧病复发,医治无效死亡。
后来,丁力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通过调查发现丁力在投保前已患胃癌并住院动手术为由,拒绝给付,丁妻以丈夫投保时不知自己罹患癌症因此并没有违反告知义务为由,要求保险公司给付。
双方争执不下,丁妻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问题: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该案件?32.同一车祸不同赔付某单位由于工作地点比较偏僻,便为离家较远的员工配备了通勤巴士。
2003年5月12日上班途中,在城郊的省道上发生了车祸,坐在前面的员工王某与员工成某受了重伤,由于王某所坐的驾驶副座就是与大货车冲撞的直接碰撞部位,当场死亡。
而员工成某坐在他后面,撞断了胳膊,失血很多,送往医生抢救,急救中因心肌梗塞,于第二天死亡。
由于员工王某和员工成某的单位为他们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意外发生后,该保险公司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经过调查了解到:员工王某死亡时27岁,身体一向非常健康;而员工成某52岁,患有心脏病多年。
问题:你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如何给付?请说明理由。
司法实践中,一个危害行为直接引起一个危害结果的案件,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一般不会发生争议。
但是,在一个危害行为的发展过程中又介入其它因素而导致某种危害结果,要确定先在的行为与最后的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
对于相似的事故,保险公司要以严谨的态度来探究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并根据近因原则科学、谨慎、准确的给予赔付。
3.张女士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为五十万的重大疾病保险,一年后,体检查出患有乳腺癌,该病属于重大疾病保险责任范围。
拒赔经典案例及法律实务(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合同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种重要合同形式,旨在为投保人提供风险保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条款理解偏差、保险欺诈等原因,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往往会产生争议,其中拒赔案件尤为突出。
本文将结合经典案例,探讨保险拒赔的法律实务。
二、拒赔经典案例1. 案例一: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下拒赔案情简介:张某为其女儿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险合同中规定,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
投保时,张某未告知女儿曾患有轻微的先天性心脏病。
后来,女儿因心脏病发作住院治疗,保险公司以张某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偿。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女儿的医疗费用。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告知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张某未如实告知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必须在合同成立之日起30日内通知投保人,并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解除合同,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2. 案例二: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拒赔案情简介:李某为其车辆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中规定,因第三者责任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将予以赔偿。
一日,李某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被一辆未投保的车辆撞坏。
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第三者未投保为由拒绝赔偿。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的车辆损失。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第三者未投保,但李某的车辆损失并非完全由第三者责任造成,李某的车辆也有一定的过错。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应根据被保险人的过错程度,减少赔偿金额。
本案中,李某的车辆损失并非完全由第三者责任造成,故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案例三: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拒赔案情简介:王某为其房屋投保了火灾险,保险合同中规定,因火灾造成的房屋损失,保险公司将予以赔偿。
一天,王某的房屋发生火灾,保险公司以火灾是由于王某自身原因造成的为由拒绝赔偿。
重疾险拒赔案例
重疾险拒赔案例重疾险是一种重大疾病保险,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相应的经济保障,以应对罹患严重疾病所带来的高额医疗费用和生活负担。
然而,近年来,一些重疾险拒赔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让人们对重疾险的保障能力产生了质疑。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典型的重疾险拒赔案例,探讨其中的原因和解决之道。
首先,我们来看一起重疾险拒赔案例。
某位被保险人在购买重疾险后不久被确诊患有癌症,然而保险公司却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为由,拒绝了其理赔请求。
在这个案例中,被保险人在购买重疾险时未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而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发现了这一情况,因此拒绝了理赔请求。
这引发了一系列争议,也让人们开始思考,重疾险拒赔的真正原因是什么?其次,重疾险拒赔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被保险人在购买重疾险时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二是被保险人患病后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备;三是被保险人患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外。
这些原因都是导致重疾险拒赔的主要因素,也是需要引起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高度重视的问题。
针对重疾险拒赔案例,我们应该如何解决呢?首先,被保险人在购买重疾险时应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这是保障自己权益的基本前提。
其次,被保险人在患病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备,以便及时获得相应的理赔服务。
最后,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于符合保险责任范围的理赔请求应给予及时、合理的赔付。
总的来说,重疾险作为一种重要的保险产品,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具有重要的保障意义。
然而,重疾险拒赔案例的出现让人们对其保障能力产生了质疑。
因此,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都应当加强对重疾险的理解和认识,提高自身风险意识,做好相关的保险规划和管理,以确保重疾险能够为被保险人提供有效的保障和帮助。
综上所述,重疾险拒赔案例的出现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提醒了我们在购买和使用重疾险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只有加强对重疾险的理解和认识,提高风险意识,做好保险规划和管理,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健康和财产安全。
18_人身保险案例
人身保险案例★(一)2002年1月4日,赵某在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综合医疗保险”,2002年4月29日,赵某感觉身体不适,遂到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原发性肝内胆管结石、胆总管结石、急性胆囊炎,住院治疗8天。
赵某在住院期间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的通知义务。
出院后,赵某就此期间的住院医疗费用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赵某病历中载明:赵某在住院前一年(2001年5月),曾出现上腹部疼痛、伴发热及皮肤巩膜黄染,在当地医院输液治疗后好转。
遂以投保人不如实告知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赵某对此决定不服并提出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继续履行合同。
(二)裴某于1999年12月为其当时只有3岁的儿子裴强在当地某寿险公司投保了1份国寿康宁终身保险、1份子女教育保险和1份生命绿荫保险,保险金额共计8万元。
2001年5月,裴强因患先天性心脏病不治而亡。
裴某向寿险公司提出保险赔付申请,保险公司以裴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裴某遂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推到了法庭的被告席上。
裴某在诉讼中陈述:1999年12月,自己在被告业务人员的多次上门宣传鼓动下,加上爱子心切,就决定按被告业务人员为其设计的教育医疗综合保险计划为儿子投保。
在正式签订保险合同之前,由被告的核保人员将儿子带到被告定点的医院进行了例行体检,医生当时未曾查出儿子有任何病情,被告这才同意承保。
在整个过程中,一切都是按照被告规定的程序进行,所以,并不存在有任何欺诈行为;体检医院是被告的定点体检医院,也不存在有作弊行为;儿子生前活泼可爱,没有什么病态反映,自己根本不知道其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被告称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实属冤枉。
(三)1996年10月,被保险人穆某为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和附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合计10万元。
1997年3月16日,被保险人穆某纠集多人向他人索要拖欠的赌债,在争执过程中,被对方持刀捅至胸部,不治身亡。
保险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保险法案例分析及答案1.2001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2002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2.衡阳市某公司职工熊某,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陈某为其59岁母亲王某投保8份重大疾病终身险.陈某未对王某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陈某也未要求王某做身体检查.2002年7月,王某不幸病逝,熊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熊某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 判决结果如何3.某年春节,李某为其刚满8岁的儿子买了价值200元的烟花爆竹.某日,李某与其妻出门访客.其子独自在家感觉无聊,遂将李某藏的烟花爆竹翻出,在屋内玩耍,不慎引起火灾,造成衣服,被褥,家点,家具等均有有不同程度的损坏.损失约为30000元.所幸,李某投保了家财险,遂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是否赔付4.2003年4月,某乡政府为该乡农户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费为每户7.5元,保额为每户2500元,并且保险双方特别约定:保费分两次交付,11月份交清.保险公司遂向乡政府签发了保单并加盖了公章.后来,保险公司曾多次向乡政府催讨保费未果.当年7月,一场历史罕见的特大洪灾冲垮了该乡的防洪大堤,淹没了全乡的农田和房屋,农户损失惨重.灾情发生后,乡政府迅速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则以该乡未交保费为由予以拒赔.由于事关重大,乡政府上诉到法院,法院最终该如何判决.参考答案:1、在本案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其没有声明自己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的关键恰恰在这里.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最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作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报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2、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但同样是该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分析上述条文可以认为:如实告知并不是主动告知.本案中业务员陈某未对被保险人,投保人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被保险人病史内容.事后陈某也未要求被保险人王某做身体检查.不能认定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应予赔付.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尽管本案中保险公司最后赔付了保险金,但对广大投保人来讲,投保时,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应尽量如实告知.当然如果保险公司没有询问,也没有必要主动告知.3、对于这样一起火灾,保险公司认为,火灾是李某之子故意行为造成的,而根据家庭财产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引起的财产损失,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应赔付.而李某认为,其子并非故意纵火,不应视为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保险公司应该赔付.本案的争论焦点在于对"故意行为"的认定.根据法理解释,"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一定的损害结果,仍然希望该结果发生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显然,故意总是与行为人的"明知"和"有意"有关.本案中行为人是刚8岁的儿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10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8岁的儿童应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本谈不上故意或非故意的问题,对其行为后果不负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民事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李某及其妻在出门之前将烟花爆竹藏起来,说明他已尽了责任,但将未成年的孩子单独留在家中,将有可能产生一些难以预料的不良后果,对此,李某及其妻应该想到,但却因疏忽而未想到.即便如此,也只能说李某及妻子有过错,但决不是"故意".结论:既然本案的财产损失不是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4、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投保人按约定交纳保费是否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财险合同属于承诺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但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合同有特别约定的,则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特别约定执行.在通常情况下,保险合同一经订立,合同双方就产生了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投保人负有支付保费的义务,保险人负有承担保险标的遭受损害补偿的义务.《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纳保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向乡政府签发了保单,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应受法律保护,乡政府应按约定交纳保费,对投保人拖欠保费的,保险人可通过索讨或诉讼的方式追讨.但是,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对合同何时生效,即保险人何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作出特别约定,只是在保单中注明,保费分两次交付,11月份交清.故乡政府是否按约定交付保费不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除非在保单上特别约定:"保单自交费之日起生效".这样,即使投保人分文未交,保险人也必须承担保险责任.因此,本案保险合同成立时,应视为合同签订时开始生效,保险人便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结论:保险公司应把此案当作一个教材,吸取教训.当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费时,保险人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不能听之任之,待出现保险事故后才以未交保费为由拒赔.保险人应积极催交保费,必要时在保单上约定合同生效时间,或以对方违约为由,行使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以保险公司支付赔款380万元,乡政府支付保费及利息3万元予以结案.1. 公民甲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提出,为少交契税建议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甲未表示反对。
最高人民法院保险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保险典型案例一、交通事故中的保险纠纷案例1. 案例描述:甲方驾驶车辆与乙方发生交通事故,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认为甲方存在过错,拒绝赔偿,甲方不服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2. 案件争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保险公司赔偿责任。
3. 法院判决:法院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结合证据认定甲方负有主要责任,但也认定保险公司应依法履行赔偿责任,双方各自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二、财产保险案例1. 案例描述:甲方购买了财产保险,并在保险期间发生了火灾事故,造成财产损失。
甲方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2. 案件争点: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3.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甲方相应的财产损失。
三、人身保险案例1. 案例描述:甲方购买了人身保险,并在保险期间发生了意外身故。
甲方的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但保险公司以甲方隐瞒病史为由拒绝赔偿。
2. 案件争点: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3.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甲方在购买保险时并未隐瞒病史,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甲方的继承人相应的保险金。
四、责任保险案例1. 案例描述:甲方是一家建筑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保险。
在工地上,乙方因工作意外导致受伤,甲方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但保险公司认为乙方受伤与甲方没有直接关系,拒绝赔偿。
2. 案件争点: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3.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乙方的受伤与甲方的工作有直接关系,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乙方的医疗费用和相应的赔偿金。
五、商业保险案例1. 案例描述:甲方是一家餐厅,购买了商业保险。
在营业期间,发生了盗窃事件导致财产损失,甲方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但保险公司以甲方未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为由拒绝赔偿。
2. 案件争点: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11种理由
拒赔理由之六:非近因
• 案例:七旬老人张英平时身体不错,但她的子女还是出于孝心给她投 保了某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身故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险和意外伤害 住院津贴险。保险费每年8000元,其中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为6万元。
• 2008年8月,张英在下楼时意外跌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胫骨折,卧 床治疗后引发深度肺部感染,虽经医院尽力抢救,还是在半年后不幸 去世。她的子女便拿出给母亲投保的意外伤害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给 予理赔,却遭到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张英死于肺部感染,肺部感染 并非意外事故,其死亡条件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
• 分析:种什么花,得什么果。买什么样的保险,承 担什么样的责任。
拒赔理由之三:保险除外责任
• 案例:南京曾经有一个轰动全国的保险案例。丈夫开车到家门口时, 不小心撞倒了自己的妻子。妻子受伤住了一个多月的医院,花了几万 元钱。妻子住院期间,丈夫想起这辆车上了第三者责任险,就找保险 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却将他拒之门外。丈夫非常不解,而保险公司的 理由是,撞到自家人,保险公司不赔。
• 分析:在保险合同中,通常会有一条“以下情况属于责任 免除”,或曰“以下情况为除外责任”。如果保险事故被 列在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或曰“除外责任”条款中, 就会被拒赔。
拒赔理由之四:“观察期”免责
• 案例:去年3月26日,老王给自己买了一份终身寿险,附加 终身重大疾病险。钱打到保险公司账户后,保单也拿到了 手上。当时老王去保险公司体检时并无任何疾病症状。然 而天有不测风云,5个月后,老王发现自己罹患胃癌,便向 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却告知不承担保险责任,因为 老王的保单虽然在3月26日已生效,但还有180天的重大疾 病观察期,对观察期内罹患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 险责任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 而消灭,且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法律讲堂关于保险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保险实践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条款模糊等原因,时常出现保险纠纷。
本文将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探讨保险法律问题,为读者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案例一:保险公司拒赔纠纷【案情简介】甲某为其女儿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
后甲某女儿被诊断为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甲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然而,保险公司以甲某女儿在投保前已有该疾病的迹象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保险合同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
若投保人故意隐瞒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甲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女儿已有疾病的迹象,构成故意隐瞒。
因此,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拒赔保险金。
【启示】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避免因隐瞒信息导致保险合同被解除,影响自身权益。
三、案例二:保险理赔时效争议【案情简介】乙某为其丈夫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
后乙某丈夫在工作时不幸受伤,被诊断为肢体残疾。
乙某在合同约定的理赔时效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乙某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理赔材料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保险理赔时效问题。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自收到理赔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未作出理赔决定的,视为拒绝赔偿。
本案中,乙某在合同约定的理赔时效内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材料,但保险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理赔决定,构成拒绝赔偿。
【启示】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材料,并关注理赔时效,避免因超时导致权益受损。
四、案例三:保险合同解除权争议【案情简介】丙某为其房屋投保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约定:若房屋因火灾等原因遭受损失,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
保险案例
保险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先生,45岁,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的100%支付保险金。
2019年5月,甲先生因突发心脏病住院治疗,经过医院诊断,甲先生被确诊为冠心病。
甲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甲先生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甲先生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二、案件焦点1. 甲先生是否如实告知了既往病史?2. 保险公司是否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三、案件分析(一)甲先生是否如实告知了既往病史?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在本案中,甲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既往病史,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但是,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甲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但并未达到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程度,不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二)保险公司是否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终止。
”在本案中,甲先生在合同有效期内被确诊患有冠心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的,被保险人可以请求支付保险金。
”因此,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但并未达到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程度,不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同时,甲先生在合同有效期内被确诊患有冠心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保险二次理赔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22)某民终字第XXXX号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9年,张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
2021年5月,张某因患甲状腺癌住院治疗,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经审核,认定张某的病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理赔条件,于同年6月支付了首次理赔款30万元。
2022年3月,张某因甲状腺癌病情恶化,再次住院治疗。
此次治疗费用共计20万元,张某再次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经审核,认为张某的病情已不符合原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理赔条件,拒绝了张某的理赔申请。
张某不服,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剩余的20万元理赔款。
诉讼过程:1. 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受理了张某的诉讼,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张某的保险合同、理赔申请书、住院证明、医疗费用单据等相关证据。
同时,法院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庭辩论。
张某在法庭上陈述,其病情虽然恶化,但并未超出原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剩余的理赔款。
保险公司则辩称,张某的病情已经不符合原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条件,且根据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的理赔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的病情虽然恶化,但根据原保险合同的约定,重大疾病的定义并未发生变化。
因此,张某的病情仍然符合原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条件。
保险公司以张某病情恶化为由拒绝支付理赔款,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张某剩余的20万元理赔款。
2. 上诉法院审理: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上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重点审查了原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以及张某的病情变化情况。
经审查,二审法院认为,原保险合同中关于重大疾病的定义是明确的,张某的病情变化并未超出原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
因此,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重大疾病保险拒赔案例
重大疾病保险拒赔案例重大疾病保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险产品,可以为被保险人在罹患严重疾病时提供经济保障。
然而,有时候保险公司会对理赔申请进行拒赔,这对被保险人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打击。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重大疾病保险拒赔案例,希望能够引起大家的重视和注意。
案例一,未披露既往病史。
小王在购买重大疾病保险时,没有如实披露自己曾经患有糖尿病的病史。
后来,小王确诊为肾脏疾病,提出了保险理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在调查中发现了小王的既往病史,并因此拒绝了他的理赔申请。
这是因为在购买重大疾病保险时,被保险人必须如实披露自己的健康状况,否则保险公司有权利拒绝理赔。
案例二,不符合保险条款。
小李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然而在不久之后,他被确诊患有了一种罕见的疾病。
小李随即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却以“不符合保险条款”为由拒绝了他的申请。
经过调查,发现小李所患的疾病并不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范围内,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案例三,未及时提交资料。
小张在确诊患有重大疾病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
然而,由于他未能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完整的理赔资料,保险公司只能暂时搁置他的申请。
最终,由于小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资料,保险公司将他的理赔申请驳回。
综上所述,重大疾病保险拒赔并非毫无道理,保险公司在拒绝理赔时往往有其依据。
因此,作为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务必如实披露自己的健康状况,并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以免因为自身的疏忽而导致保险理赔的失败。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当在处理理赔申请时,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被保险人的理赔申请。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引起大家的重视,避免类似的情况发生。
保险案例法律解析重疾(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男,45岁,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
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按保险金额的100%支付保险金。
乙,甲的妻子,为甲的法定受益人。
某日,甲因突发心脏病住院治疗,经诊断确诊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甲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甲的病历资料不足以证明其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甲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保险金。
具体而言,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2. 甲提供的病历资料是否足以证明其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3. 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本案。
三、法律解析(一)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交付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保险条款和保险费。
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中,甲与保险公司签订了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并按照约定交付了保险费,保险公司也向甲交付了保险单。
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二)甲提供的病历资料是否足以证明其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保险人收到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后,对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进行审核,确认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案中,甲提供的病历资料足以证明其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根据病历资料,甲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
因此,甲提供的病历资料足以证明其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三)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本案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权请求保险人承担违约责任。
人身险典型纠纷案例 处理
人身险典型纠纷案例处理一、案例背景。
老张买了一份重大疾病险。
过了几年,老张被查出得了一种病,他觉得这病肯定在重大疾病险的理赔范围内,就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二、纠纷产生。
1. 保险公司拒赔。
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拒绝理赔。
他们的理由是老张所患疾病虽然症状看起来和保险合同里规定的某种重疾相似,但在具体的病理指标上还是有一些细微差别,不符合合同里对于那种重疾的严格定义。
老张可就气炸了,他觉得自己明明病得很重,而且自己理解这个病就是重大疾病,保险公司这就是在故意刁难他,不想赔钱。
2. 双方各执一词。
老张说:“我买保险就是为了在生病的时候有个保障,我现在病成这样,你们还说这不算重疾,这不是坑人嘛。
我看这病的症状和你们合同里写的差不多啊,我又不是医生,哪能分得那么清那些病理指标。
”保险公司那边则表示:“我们是按照合同办事的,合同里明确规定了重疾的定义,我们也很同情老张的遭遇,但是如果我们放松了这个标准,对其他投保人也是不公平的。
”三、处理过程。
1. 内部申诉。
老张首先向保险公司进行内部申诉。
他写了一封长长的申诉信,把自己的病情、看病的经历,还有自己对保险合同的理解都写了进去。
保险公司这边重新审查了老张的病例,还请了内部更资深的医学顾问来评估。
但是结果还是维持原来的拒赔决定。
2. 寻求保监会(现在的银保监会)帮助。
老张觉得保险公司太不讲理了,就向银保监会投诉。
银保监会接到投诉后,就介入调查。
银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再次详细解释拒赔的依据,并且要提供老张病例审核的详细流程。
3. 协商解决。
在银保监会的压力下,保险公司重新和老张进行协商。
这时候,保险公司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案。
他们表示虽然老张所患疾病不完全符合合同里规定的那种重疾的定义,但是考虑到老张的实际情况,他们愿意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赔付。
老张一开始还是不太满意,他觉得自己就应该得到全额赔付。
但是经过银保监会工作人员的调解,向他解释了保险合同的规定以及保险公司目前的处理方式已经是一种比较人性化的做法,老张最终还是接受了保险公司按照70%的保额进行赔付的方案。
保险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35岁,某公司员工。
2018年5月,李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
保险合同约定,李某在保险期间内如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一次性支付保险金。
2019年8月,李某因身体不适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慢性肾功能衰竭,需要长期透析治疗。
李某随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提交了相关医疗证明和保险合同。
然而,保险公司以李某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为由,拒绝了李某的理赔请求。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是否如实告知了既往病史,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李某是否如实告知既往病史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李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既往患有慢性肾病病史,这构成了未如实告知的行为。
然而,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李某投保时并未要求其提供既往病史证明,也未对李某的既往病史进行询问,因此,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李某未如实告知的情况。
2.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尽管李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但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李某未如实告知的情况,因此,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同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李某在保险期间内患有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向李某支付保险金50万元。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五、案例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以保障保险合同的效力。
保险公司拒赔案例
保险公司拒赔案例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一些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出现拒赔的情况,给被保险人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保险公司拒赔案例,探讨其原因和解决方法。
案例一,小明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然而在确诊罹患癌症后,保险公司却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疾病史为由拒绝理赔。
案例二,小红在购买旅行意外险后,因意外受伤住院治疗,但保险公司却以保险单中的条款不明确为由拒绝理赔。
以上两个案例都是真实发生的,让人不禁对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产生质疑。
那么,保险公司拒赔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呢?首先,保险合同的条款是保险公司拒赔的依据。
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其中包含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相关信息,或者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不清晰,那么保险公司就有理由拒绝理赔。
其次,保险公司可能存在风险控制的考量。
在保险公司看来,理赔是需要成本的,如果每一个投保人都可以轻易得到理赔,那么保险公司将会面临巨大的风险。
因此,保险公司可能会对理赔进行严格的审核,以确保自身的利益不受损失。
那么,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被保险人该如何应对呢?首先,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一定要如实告知相关信息,避免因为信息不实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
其次,在购买保险时,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确保自己对于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有清晰的认识。
最后,如果确实遇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情况,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寻求专业的律师帮助。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拒赔并非一件罕见的事情,但被保险人可以通过加强风险意识,提高对保险合同的认知,以及依法维权的方式来规避和解决拒赔问题。
希望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双方能够在保险交易中相互信任,共同维护好双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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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拒赔案例
在所有的保险产品中,重大疾病保险是最容易引起理赔纠纷的险种,该险种的纠纷是比较难以认定和处理的,这也是消费者认为重疾险理赔难的原因所在。
而造成重大疾病保险拒赔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常见的是消费者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下面小编就以案例来向大家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拒赔案例
北京的胡女士在购买重大疾病保险后,不幸得了白血病住院治疗,但保险公司却拒赔。
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在2005年11月,胡女士与北京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20万元。
双方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对胡女士有无重大疾病进行了询问,胡女士表示没有之后,保险公司同意承保。
在购买了保险近五年后,胡女士被确诊为患慢性粒细胞白血病,但是保险公司在2010年拒绝按照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表示,胡女士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办理重大疾病保险前就患有冠心病,属于故意隐瞒病史,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只同意退还部分保费。
而胡女士则认为得冠心病是几年前的事,而且在投保时就已经好了,所以觉得没必要说。
即使自己未告知患有冠心
病,但自己现在得的是白血病,二者之间并不相干。
于是,2010年12月,胡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对投保者的健康条件,保险公司必须向投保者说明和询问,投保者也必须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但保险公司的说明和询问义务应该先于投保者的告知义务,在保险公司未询问下,投保者没有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本案中,保险公司虽对胡女士的身体状况进行了询问,但询问的内容并不详细,导致胡女士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更为关键的是,胡女士的冠心病与本次保险事故发生的疾病并无因果关系。
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胡女士重大疾病保险金16万元,解除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
在此,小编也告诉大家,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行业中的最大诚信原则体现之一,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将所了解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不得有任何隐瞒、遗漏、错误或欺诈。
如果投保者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是可以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因此,如果要想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还是在双方约定时越详细越好,最重要的是要实话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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