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各种规定整合
减持规则汇总(整合了9号文减持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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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规则汇总(整合了9号⽂减持新规)在公众号对话框中回复“减持 ”,可⽴即调取本⽂~2017年5⽉底,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减持股份的若⼲规定》,深交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就相关⼈员减持⾏为提出了新的要求,深圳他⼭咨询以此为出发点,对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则进⾏了归纳,以供各位查阅。
⼀、减持的期限和数量限制公司⾸次公开发⾏限售期上市前持有股票的股东上市交易之⽇起1年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级管理⼈员上市交易之⽇起1年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上市交易之⽇起36个⽉不得转让上市公司再融资限售期认购股份的股东发⾏结束之⽇起12个⽉不得转让认购股份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发⾏结束之⽇起36个⽉不得转让上市公司收购限售期收购⼈收购完成后12个⽉不得转让上市公司重⼤资产重组限售期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或者其控制的关联⼈股份发⾏结束之⽇起36个⽉不得转让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特定对象股份发⾏结束之⽇起36个⽉不得转让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股份,且对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12个⽉的股份发⾏结束之⽇起36个⽉不得转让构成重组上市的,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及其控制的关联⼈,以及在交易过程中从该等主体直接或间接受让该上市公司股份的特定对象股份发⾏结束之⽇起36个⽉不得转让构成重组上市的,除收购⼈及其关联⼈以外,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取得的股份股份发⾏结束之⽇起24个⽉不得转让其他以资产认购⽽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特定对象股份发⾏结束之⽇起12个⽉不得转让股东减持限售期、数量限制5%以上股东和控股股东(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以下简称“⼤股东”)及其⼀致⾏动⼈连续90个⾃然⽇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任意连续90⾃然⽇通过⼤宗交易⽅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上市公司或者⼤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案侦查期间,以及在⾏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的,禁⽌减持⼤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的,禁⽌减持持有公司⾸次公开发⾏前股份的股东(减持⾸次公开发⾏前的股份)、上市公司⾮公开发⾏股份的股东(减持⾮公开发⾏股份的)任意连续90⾃然⽇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任意连续90⾃然⽇通过⼤宗交易⽅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上市公司⾮公开发⾏股份的股东(减持⾮公开发⾏股份的)在股份转让限制期满后12个⽉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该次⾮公开发⾏股份的50%⼤股东、持有⾸次公开发⾏前股份的股东(减⼤股东、持有⾸次公开发⾏前股份的股东(减持⾸次公开发⾏前的股份)、持有⾮公开发⾏股份的股东(减持⾮公开发⾏股份)通过⼤宗交易减持股份之交易受让⽅受让后6个⽉内不得转让受让的股份因协议转让⽅式减持股份后不再具有⼤股东⾝份的股东及其⼀致⾏动⼈、交易受让⽅出让⽅与受让⽅在6个⽉内的任意连续90个⾃然⽇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协议转让⽅式减持股份的持有⾸次公开发⾏前股份的股东(减持⾸次公开发⾏前的股份)、持有⾮公开发⾏股份的股东(减持⾮公开发⾏股份)出让⽅与受让⽅在6个⽉内的任意连续90个⾃然⽇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的,为第⼀⼤股东及第⼀⼤股东的实际控制⼈)及其⼀致⾏动⼈上市公司因欺诈发⾏或者因重⼤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政处罚,相关决定作出之⽇起⾄公司股票终⽌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禁⽌减持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相关决定作出之⽇起⾄公司股票终⽌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禁⽌减持董监⾼任职限售期、数量限制董监⾼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董监⾼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案侦查期间,以及在⾏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的,禁⽌减持董监⾼因违反证券交易所⾃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的,禁⽌减持董监⾼及其⼀致⾏动⼈上市公司因欺诈发⾏或者因重⼤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政处罚,相关决定作出之⽇起⾄公司股票终⽌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禁⽌减持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相关决定作出之⽇起⾄公司股票终⽌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禁⽌减持董监⾼离职限售期、数量限制董监⾼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董监⾼(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中⼩板公司董监⾼申报离任6个⽉后的12⽉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例不超过50%在⾸次公开发⾏股票上市之⽇起6个⽉内申报离职的创业板公司的董监⾼⾃申报离职之⽇起18个⽉内不得转让在⾸次公开发⾏股票上市之⽇起第7个⽉⾄第12个⽉之间申报离职的创业板公司的董监⾼⾃申报离职之⽇起12个⽉内不得转让⼆、减持的信息披露要求股东类型信息披露要求所有限售股股东限售股上市流通前3个交易⽇披露提⽰性公告公开发⾏前持股5%以上股东披露减持意向,减持时提前3个交易⽇予以公告⼤股东、董监⾼;因协议转让⽅式减持股份后不再具有⼤股东⾝份的股东及交易受让⽅(6个⽉内)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次卖出的15个交易⽇前向交易所报告,备案并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计划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2个交易⽇内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内予以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其⼀致⾏动⼈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之⽇起2个交易⽇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信托或其它管理⽅式,预计6个⽉内减持5%以上的,应在⾸次出售2个交易⽇前刊登提⽰性公告创业板5%以上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信托或其它管理⽅式,持股变动1%的应在2个交易⽇内披露股份减持是资本退出的重要渠道,⼀个健康的市场⼀定是进出有序、能满⾜不同交投需求的。
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d0f69e16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f45ff39.png)
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2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6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通报修订《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集合细则》)有关情况:一、修订目的2013年6月1日,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新《基金法》)正式施行。
新《基金法》应当作为《管理办法》和《集合细则》的立法依据。
本次修订《管理办法》、《集合细则》,就是为了贯彻实施新《基金法》。
修改与新《基金法》相冲突的条款,保持法规一致性。
除此之外,其他条款未作修改。
二、修订主要内容(一)修改《管理办法》和《集合细则》的调整范围,删除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计划的相关规定。
6月1日,新《基金法》正式施行后,证券公司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被定性为公募基金,应当纳入新《基金法》调整,不再适用《管理办法》及《集合细则》。
因此,本次修订删除了《管理办法》及《集合细则》中的相关规定:一是,删除《管理办法》和《集合细则》关于大集合双10%投资比例的限制规定。
二是,删除《集合细则》关于大集合投资范围的规定。
三是,删除《集合细则》关于大集合1亿元成立条件的规定。
四是,删除《管理办法》关于大集合限定性、非限定性的分类及相应客户准入门槛的规定。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及《集合细则》规范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无论集合计划、定向计划和专项计划,均为私募理财产品。
(二)按照新《基金法》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统一规定,调整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的监管要求。
一是,删除小集合“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客户数量不受200人限制”的例外规定。
证监会发布《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
![证监会发布《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f2f72150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871f9bd.png)
证监会发布《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12•【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证监会发布《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深化退市制度改革,实现进退有序、及时出清的格局。
证监会在认真总结改革经验和充分考虑国情市情的基础上,制定《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
《退市意见》着眼于提升存量上市公司整体质量,通过严格退市标准,加大对“僵尸空壳”和“害群之马”出清力度,削减“壳”资源价值;同时,拓宽多元退出渠道,加强退市公司投资者保护。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严格强制退市标准。
一是严格重大违法退市适用范围,调低2年财务造假触发重大违法退市的门槛,新增1年严重造假、多年连续造假退市情形。
二是将资金占用长期不解决导致资产被“掏空”、多年连续内控非标意见、控制权无序争夺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取上市公司有效信息等纳入规范类退市情形,增强规范运作强约束。
三是提高亏损公司的营业收入退市指标,加大绩差公司退市力度。
四是完善市值标准等交易类退市指标。
第二,进一步畅通多元退市渠道。
完善吸收合并等政策规定,鼓励引导头部公司立足主业加大对产业链整合力度。
第三,削减“壳”资源价值。
加强并购重组监管,强化主业相关性,加强对“借壳上市”监管力度。
加强收购监管,压实中介机构责任,规范控制权交易。
从严打击“炒壳”背后违法违规行为。
坚决出清不具有重整价值的上市公司。
第四,强化退市监管。
严格执行退市制度,严厉打击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严厉惩治导致重大违法退市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关键少数”。
推动健全行政、刑事和民事赔偿立体化追责体系。
第五,落实退市投资者赔偿救济。
综合运用代表人诉讼、先行赔付、专业调解等各类工具,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
![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https://img.taocdn.com/s3/m/07b6501a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ae.png)
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6.19•【文号】•【施行日期】2024.06.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会内各司局: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宣布、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改革。
经过五年多的努力,上交所科创板和注册制的效应不断放大,在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促进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部署,完善资本市场“1 N”政策体系,进一步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推动股票发行注册制走深走实,积极发挥科创板“试验田”作用,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支持上海加快“五个中心”建设等国家战略,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大局,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强化科创板“硬科技”定位。
严把入口关,坚决执行科创属性评价标准,优先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进一步完善科技型企业精准识别机制,发挥好市场机制作用。
适应新质生产力相关企业投入大、周期长、研发及商业化不确定性高等特点,支持具有关键核心技术、市场潜力大、科创属性突出的优质未盈利科技型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提升制度包容性。
二、开展深化发行承销制度试点。
优化新股发行定价机制,在科创板试点调整适用新股定价高价剔除比例。
完善科创板新股市值配售安排,增加网下投资者持有科创板股票市值要求。
在科创板试点对未盈利企业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比例更高、锁定期限更长的网下投资机构,相应提高其配售比例。
加强询报价行为监管,研究建立网下专业投资者“白名单”制度,对频繁高报价机构从严采取资格限制等措施。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https://img.taocdn.com/s3/m/71802f07f011f18583d049649b6648d7c1c70838.png)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作者:林文学付金联周伦军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关于《规定》的修改背景二、关于《规定》的主要内容(一)关于《规定》的适用范围(二)关于废除前置程序(三)关于案件的管辖(四)关于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五)关于民事责任主体(六)关于诉讼时效为正确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市场秩序,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以下简称《规定》),对《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以下简称原解释)进行了修订,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央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零容忍要求,依法提高违法违规成本、震慑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举措。
《规定》的修订发布,充实和完善了证券市场民事责任制度,进一步强化了资本市场制度供给,畅通了投资者的权利救济渠道,夯实了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的规则基础,健全了中国特色证券司法体制,为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为便于审判工作中正确理解和适用,本文就《规定》修订的背景及主要内容作一介绍。
一、关于《规定》的修改背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资本市场是中国的改革方向,要建设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完善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
在资本市场中,证券行政监管与证券司法审判是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两大主要力量。
在我国30多年的资本市场法治化进程中,人民法院切实履行证券商事审判工作职责,积极发挥审判职能,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控金融风险、打击欺诈发行和财务造假等资本市场痼疾、促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方面做了一系列工作。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则汇总(整合了减持新规)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则汇总(整合了减持新规)](https://img.taocdn.com/s3/m/e68de797cc7931b764ce157e.png)
减持的期限和数量限制
上市前持有股份的股东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不得转让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主板、中小板)
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主板、中小板)
2017年5月底,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交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就相关人员减持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深圳他山咨询以此为出发点,对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则进行了归纳,以供各位查阅。
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90%,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90%的(创业板)
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不得转让
收购人
收购完成后12个月不得转让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股份
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禁止减持
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禁止减持
董监高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
![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206a42c8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9eaa0d7.png)
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24•【文号】•【施行日期】2024.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会内各司局: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新“国九条”要求,完善资本市场“1+N”政策体系,进一步强化并购重组资源配置功能,发挥资本市场在企业并购重组中的主渠道作用,适应新质生产力的需要和特点,支持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提升投资价值,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支持上市公司围绕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布局,引导更多资源要素向新质生产力方向聚集。
支持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产业链上下游资产,增强“硬科技”“三创四新”属性。
支持运作规范的上市公司围绕产业转型升级、寻求第二增长曲线等需求开展符合商业逻辑的跨行业并购,加快向新质生产力转型步伐。
支持上市公司结合自身产业发展需要,在不影响持续经营能力并设置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相关安排的基础上,收购有助于补链强链、提升关键技术水平的优质未盈利资产。
对私募投资基金投资期限与重组取得股份的锁定期限实施“反向挂钩”,促进“募投管退”良性循环。
二、加大产业整合支持力度鼓励引导头部上市公司立足主业,加大对产业链上市公司的整合。
完善股份锁定期等政策规定,支持非同一控制下上市公司之间的同行业、上下游吸收合并,以及同一控制下上市公司之间吸收合并。
支持传统行业上市公司并购同行业或上下游资产,加大资源整合,合理提升产业集中度。
支持私募投资基金以促进产业整合为目的依法收购上市公司。
支持沪深北交易所上市公司开展多层面合作,助力打造特色产业集群。
三、提升监管包容度充分发挥市场在价格发现和竞争磋商中的作用,支持交易双方以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市场法等多元化的评估方法为基础协商确定交易作价。
企业并购与重组制度
![企业并购与重组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bbe75730bb1aa8114431b90d6c85ec3a87c28b3e.png)
企业并购与重组制度企业并购与重组是现代经济中常见的行为。
通过并购与重组,企业可以实现资源整合、规模扩大和风险分散,进而增强竞争力和实现利益最大化。
为了规范并购与重组行为,保护各方利益,建立了相应的制度。
一、企业并购与重组的定义与类型企业并购是指以合法的方式实现两个或多个企业的合并,共同成为一个实体,通过整合资源、扩展经营规模,实现协同效应和经济效益最大化。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利用法律手段,通过资产转让、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企业内部资源的重新配置和重组,以迎合市场需求和发展策略。
根据参与主体和实施方式的不同,企业并购与重组可以分为多种形式,包括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兼并、收购、剥离、联营等。
二、企业并购与重组的动因和影响企业并购与重组的动因多种多样,包括市场竞争压力、资源互补、风险分散、经济效益等。
通过并购与重组,企业可以在短期内获得规模和实力的迅速扩张,提升市场竞争力。
同时,整合资源、共享成本和风险,有助于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然而,企业并购与重组也带来一系列的影响,包括人员安置、文化融合、产权保护等方面。
一方面,大规模的并购与重组可能导致人员裁减,加重社会就业压力。
另一方面,在企业文化、管理模式等方面的融合也需要较长的时间和过程,才能有效地整合企业。
三、企业并购与重组的法律制度为了规范企业并购与重组行为,保护参与各方利益,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
在中国,企业并购与重组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等。
公司法规定了企业进行并购与重组的程序和要求,保障股东权益,规范交易行为。
证券法则保护了证券市场的公平交易和投资者利益,监管并购与重组交易的信息披露和内幕交易行为。
反垄断法则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防止企业垄断。
此外,还有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政策,如国务院关于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关于并购重组的规定等。
四、企业并购与重组的程序与要点企业并购与重组的程序复杂且具体情况各异。
通常包括前期调研、方案设计、谈判洽购、并购合同签署、人员整合和资产重组等环节。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答记者问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答记者问](https://img.taocdn.com/s3/m/b76f3e58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332fa09.png)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06•【分类】问答正文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答记者问日前,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配套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12号》,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新规定的考量、征求意见情况、过渡期安排和执行中的技术问题,接受记者采访并回答相关问题。
问:《决定》出台背景及配套工作考虑是什么?答:2010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以下简称国发27号文),明确提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推动企业重组的作用,促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
为贯彻落实国发27号文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证监会围绕有效发挥资本市场功能,支持促进并购重组,更好服务于国民经济的总体要求,组织开展了推进完善资本市场并购重组的专项工作。
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以优先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行业整合、结构优化的并购重组活动为导向,形成规范推进资本市场并购重组的十项工作安排。
十项工作安排围绕推进市场化并购重组改革主线,涉及上市公司监管工作各个层面的基础制度建设:既有规范内部规则、程序,也有完善外部政策环境;既涉及近期的工作目标,也涉及远期的工作目标;既涉及治标的措施,也涉及治本的措施,充分体现了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的总体要求。
十项工作安排的落实和实施是一项系统性和长期性的工作,证监会整体部署,逐项制订具体操作方案,统筹配套相关规则,成熟一项推出一项。
《决定》是十项工作安排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规范、引导借壳上市、完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制度规定和支持并购重组配套融资三项内容。
并购重组信息披露规则解读
![并购重组信息披露规则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b1a85671f6ec4afe04a1b0717fd5360cba1a8dfb.png)
并购重组信息披露规则解读并购重组是指一家企业通过购买或合并其他企业的股份或资产,以整合资源,扩大市场份额,并提高企业竞争力的行为。
由于并购重组对相关股东、投资者以及市场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需要依靠信息披露来保证交易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为此,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等一系列规则,其中包括了并购重组的信息披露要求和程序。
首先,证监会对并购重组的信息披露要求主要包括:披露并购计划书、披露重要议案、披露相关法律文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披露关联交易报告和披露重组预案等。
这些文件需要包括具体的交易条款、交易各方的背景信息、交易后公司治理结构、交易的时间安排、交易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风险提示等内容。
同时,上市公司需要在信息披露结束后,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确保市场和投资者获得最新的情况。
其次,证监会规定了并购重组信息披露的程序。
在并购计划制定之初,上市公司需提前15个工作日向证监会报送并购计划书,同时公告并购计划。
并购计划书需要详细列出并购的目的、内容、方式、标的资产等重要信息,并说明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根据并购计划书,上市公司需要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对并购计划进行讨论和表决。
最后,上市公司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将相关文件报送证监会进行核准,如果核准通过,上市公司需要进行后续的交割和付款手续。
第三,证监会规定了违反信息披露规则的处罚措施。
如果上市公司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将会受到警告、处罚款以及责令改正的处罚。
同时,信息披露违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如果信息披露违规严重,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证监会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信息披露是并购重组活动的重要环节,对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至关重要。
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可以全面了解交易的风险和机会,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同时,信息披露也可以有效监督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防止不当利益输送和内幕交易的发生。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342436e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cbfcb3f.png)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0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证监会关于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会起草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ssb@。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16日。
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1日附件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标准,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的证券发行申请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证监会: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通知
![证监会: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c359e6f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1127468.png)
证监会: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通知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现予印发,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
执行本规范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大中型企业。
小企业和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本规范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
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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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2.18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规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和执业行为,强化经营机构主体责任,促进经营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制定并发布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2020年11月20日至2020年12月20日,证监会就《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总体看,各方对《管理办法》的制度思路、主要内容认可度较高。
经认真研究,证监会对其中合理的意见予以吸收采纳。
《管理办法》整合现行经营机构人员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据新《证券法》《基金法》等上位法律法规,结合机构监管实践,全面规定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人员的任职要求、执业规范和机构主体管理责任,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按照分类原则优化人员任职管理;二是强化执业规范,落实“零容忍”要求;三是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夯实行业发展根基。
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和派出机构认真落实《管理办法》,制定配套自律管理规则,提升人员管理的规范水平,促进行业机构合规、稳健发展。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https://img.taocdn.com/s3/m/031aaca80029bd64783e2cd7.png)
201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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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2013-8-3
六、以前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业务限制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证券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超越授权范围经营。 证券公司可以授权其分公司经营下列业务: (一)管理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营业部; (二)经营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三)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证券自营业务机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
– 截至2012年10月底,全行业共有证券公司分公司337家,证券营业部5385家。
2013-8-3
二、起草背景
• 证券公司制度基础和管控水平提升,初步实现业务及技术系统的统一管 理,建立了集中的合规、风控体系。 • 证券公司的业务布局和组织结构更为灵活、多样,对分支机构设立数量、 地域及业务范围等方面提出更为多样化的需求。 •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逐步向综合业务平台转变。 • 分支机构建设成本显著降低。2012年12月3日,《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 指引》,允许不提供现场交易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实施差别化的信息技 术系统建设标准,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刚性成本显著降低,原来每 家300-800万元降至最低30-200万元。 • 社会经济总体水平快速提高。二、三线城市金融服务需求巨大,但目前 全国2003个县级行政区(不含市辖区)中,有超过60%的区域无证券分 支机构,相应的金融服务渠道尚未建立。
(四)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机构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五)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其他业务。
第五条 分公司不得直接经营证券营业部的业务。分公司经授权经营证券自营 业务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不得经营其他业务。
证券公司不得授权同一家分公司经营具有利益冲突的不同业务。证券公司授权 分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总部不得再经营或者再授 权其他分公司经营该业务。
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一)
![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一)](https://img.taocdn.com/s3/m/5b5f5aad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a736d9e.png)
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第一篇。
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txt我是天使,回不去天堂是因为体重的原因。
别人装处,我只好装经验丰富。
泡妞就像挂,每天哄她2个小时,很快就可以太阳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20号现公布《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适应证券公司自主经营和完善组织体系的需要,规范证券公司分公司的设立和运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证券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设立的除证券营业部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第四条分公司应当在证券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超越授权范围经营。
证券公司可以授权其分公司经营下列业务:(一)管理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营业部;(二)经营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三)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证券自营业务机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四)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机构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其他业务。
第五条分公司不得直接经营证券营业部的业务。
分公司经授权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不得经营其他业务。
证券公司不得授权同一家分公司经营具有利益冲突的不同业务。
证券公司授权分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总部不得再经营或者再授权其他分公司经营该业务。
第六条证券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一)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二)设立分公司应当与公司的业务规模、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人力资源状况相适应,并具备充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三)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受到立案调查的情形;(四)具备与拟设立分公司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营运资金、办公场所、业务及管理人员、技术条件、安全保障措施及其他条件;(五)拟任负责人取得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六)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4号——关于整合现有证券、基金、期货业务许可证有关事宜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4号——关于整合现有证券、基金、期货业务许可证有关事宜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960f50fe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ed570b9.png)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4号——关于整合现有证券、基金、期货业务许可证有关事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3.01•【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4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的要求,中国证监会对现有证券、基金、期货业务许可证进行了整合。
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基金管理资格证书》、《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证书》、《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证书》、《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期货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等10项许可证统一为《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自2016年5月1日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颁(换)发证券、基金、期货业务许可证时,如持有其他相关证券、基金、期货业务许可证的,应当同时缴回,由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统一颁(换)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因暂无换证事由仍持有原证券、基金、期货业务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相关要求,实现现有机构代码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过渡,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应当督促辖区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最迟于2017年12月31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换发并取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三、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有序做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发放管理涉及的空白许可证申领、原空白许可证销毁、许可证缴回注销等相关工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56a77087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e00715f.png)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16•【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1号•【施行日期】2008.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的决定(2009)[失效](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1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发布日期:2013年3月15日,实施日期:2013年3月15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1号)现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监会二○○八年五月十六日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证券营业网点监管,提升证券公司服务水平,增强证券行业竞争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作如下规定:一、证券营业部设立(一)证券公司申请在住所地证监局辖区内设立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区域内设点),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1、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已按规定实施第三方存管。
2、账户开立、管理规范,客户资料完整、真实;账户规范工作按期完成,符合有关监管要求;最近两年无新开不合格账户等违规行为,或发生新开不合格账户等违规行为,但公司及时发现、及时自纠并已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未造成重大后果,且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自报告之日起已超过半年。
3、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合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指标监控体系符合监管要求。
4、信息技术系统符合有关规范和监管要求;系统运行安全、稳定、可靠,最近两年未多次出现技术故障,未发生重大技术事故。
5、具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制定了明确的业务规则和清晰的操作流程。
6、建立了有效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机制,并着手建立以“了解自己的客户”和“适当性服务”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体系。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e938adeb4a7302768f9939b0.png)
Deep in your heart, there is still infinite potential, and one day when you look back, you will know that this isabsolutely tru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活动,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五条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为合格投资者提供服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并担任计划管理人。
集合计划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募集资金规模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下;(二)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三)客户人数在200人以下。
第六条集合计划资产独立于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和份额登记机构的自有资产。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和份额登记机构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和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集合计划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七条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和份额登记机构不得将集合计划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资产。
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和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集合计划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答记者问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答记者问](https://img.taocdn.com/s3/m/b8930ac69f3143323968011ca300a6c30d22f143.png)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22•【分类】问答正文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答记者问为推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促进统一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范金融风险,2018年10月22日,证监会公布实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合称《资管细则》)。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资管细则》公开征求意见及修改的情况如何?答:《资管细则》于2018年7月20日至8月1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过程中,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
证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合理的建议,绝大多数意见已采纳,并相应修改完善了《资管细则》。
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适度放宽私募资管业务的展业条件,包括降低投资经理、投研人员数量要求等。
二是允许资管计划完成备案前开展现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三是优化组合投资原则、完善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限额管理要求。
四是考虑私募股权投资(PE)业务特殊性,在初始募集期、建仓期、委托资金投入期限等方面,给予一定灵活性。
五是允许商业银行资产管理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担任资管计划的投资顾问,推动平等准入。
此外,还完善了部分操作性安排,如明确账户名称、增加份额转让规则等。
二、问:制定出台《资管细则》的背景是什么?答:近年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发展较快。
现有绝大多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运营情况总体良好,产品投资运作较为规范,对于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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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2)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审计署、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制止豪华铺张、提倡节俭办晚会 (3)《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 (5)《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 (8)《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10)《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 (29)《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31)《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 (37)《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40)《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 (46)《关于务实节俭做好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50)《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 .. 53 《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 (55)1《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规定要求,中央政治局全体同志:1、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2、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3、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4、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5、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6、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7、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8、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2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审计署、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制止豪华铺张、提倡节俭办晚会五部门倡节俭办晚会:不得用国企资金高价捧明星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审计署、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制止豪华铺张、提倡节俭办晚会新华社北京8月13日电日前,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审计署、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制止豪华铺张、提倡节俭办晚会。
通知指出,近年来,文艺晚会不断创新发展,在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宣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就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要看到,文艺晚会包括节庆演出过多过滥,存在一味追求大场面、大舞美、大制作,奢华浪费、竞相攀比等不良现象。
特别是财政出资或摊派资金举办的晚会,容易助长不正之风,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群众意见很大。
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把制止豪华铺张、提倡节俭办晚会和节庆演出,作为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重要举措,作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治“四风”的重要抓手,切实抓好,使文艺晚会进一步规范,奢华之风、铺张浪费现象明显扭转。
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切实在丰富思想内涵、引领价值追求、增强文化底蕴上下功夫,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提倡简朴大方、反对豪华奢侈,提倡因地制宜、反对大操大办,防止拼明星、比阔气、讲排场。
通知要求,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举办文艺晚会。
各地党委政府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节庆观,带头把制止豪华晚会和节庆演出作为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杜绝铺张浪费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不得使用财政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不得使用财政资金高价请演艺人员,不得使用国有企3业资金高价捧“明星”、“大腕”,坚决刹住滥办节会演出、滥请高价“明星”、“大腕”的歪风。
原则上不得使用财政资金为公祭、旅游、历史文化、特色物产、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竣工等节庆活动举办文艺晚会。
不得与企业联名举办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
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向下级事业单位、企业以及个人摊派所需经费。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等原则上不得与地方联合举办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
通知强调,要营造节俭办晚会的良好氛围。
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勤俭节约的精神,宣传报道崇尚艺术、不尚奢华、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鼓励演出节目出新出彩,鼓励内容与形式的完美统一。
加强舆论监督,对临场罢演、漫天要价,敷衍演出、欺骗观众的歪风邪气予以揭露,对大操大办、奢华浪费的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予以曝光,对未按程序报经批准的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各级新闻媒体不得安排播出和宣传报道。
要加强电视文艺晚会播出和宣传的管理,对上星综合频道播出电视文艺晚会实行总量调控,避免晚会播出扎堆。
通知要求,加强对文艺晚会的监督检查。
各地各部门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高度,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把好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的立项关、内容关、监管关,切实担负起管理责任。
要加强资金管理,制定规范的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支出标准,严格晚会经费预算,压缩不必要的开支。
不得借举办晚会之机发放礼品、贵重纪念品,防止利用晚会为单位和个人谋取私利。
要加大财务监督力度,严格落实审计制度,依法对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进行审计。
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耗资巨大、奢华浪费的,要严肃查处。
4《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新华社北京9月3日电9月3日,中共中央纪委和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发出《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
通知全文如下: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强调,重大节日期间,是对干部作风的重要检验;中秋节、国庆节就要到了,要坚决刹住公款送节礼、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和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过一个风清气正的中秋节、国庆节。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深入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现重申如下纪律要求:节日期间,严禁用公款送月饼送节礼;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要把刹住节日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正风肃纪的重要内容,对出现的问题敢抓敢管,及时提醒、坚决纠正。
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严于律己,从我做起,并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监督检查,对顶风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对典型案例予以通报曝光,坚决刹住“两节”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切实巩固改进作风的成果。
5相关报道:1、中央纪委通报8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新华社北京7月29日电日前,中央纪委对8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发出通报,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持之以恒落实八项规定,坚决纠正“四风”,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精神,把作风建设抓到底、抓出成效。
通报指出,八项规定出台以来,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做了大量工作,促进了党风政风转变。
但仍有个别党员、干部无视规定,心存侥幸,顶风违纪。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此进行了严肃查处。
其中,8起典型问题是:河南省地矿局测绘地理信息院违规公款吃喝,院党委书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相关责任人受到追究,聚餐活动费用由院党委成员个人承担;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带领16人公款吃喝玩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相关责任人受到追究,全部费用被责令由相关人员个人承担;四川省达州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在考核工作期间公款娱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相关责任人受到追究,并被责令退还相关钱物;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新沟桥街道党工委书记组织10名工作人员赴海南省公款旅游,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参与人员被责令退赔旅游费用;吉林省公主岭市委书记违反规定工作日午餐饮酒,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6分;上海市宝山区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等违规接受宴请和收受礼金,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和行政撤职处分,相关责任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收受的礼金、购物卡被予以追缴;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为其子大办婚宴收取礼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10名违规使用警车参加婚宴的工作人员受到行政警告处分;河北省沽源县平定堡镇党委书记兼街道党工委第一书记为其女大办婚宴收取礼金,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违纪礼金被收缴。
通报强调,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以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精神为切入口,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集中解决“四风”问题。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制度约束作为刚性约束,令行禁止、不搞例外,坚决整治对中央规定变着法子进行规避的行为。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决不手软。
对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精神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造成管辖范围内出现顶风违纪问题的,要按照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维护八项规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今年3月,中央纪委曾对6起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发出通报。
2、中央国家机关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带头过紧日子为认真落实好中央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有关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近日,财政部发出通知,要求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对2013年一般性支出统一按5%比例压减。
重点是压减办公楼和业7务用房建设及修缮支出、会议费、办公设备购置费、差旅费、车辆购置和运行经费、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经费等。
通知同时要求,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保障和改善民生,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到刀刃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8国资厅发纪检〔2013〕73号关于加强监督检查严禁中央企业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各中央企业:为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根据中央纪委《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中纪发〔2013〕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严禁中央企业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要求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