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行业分类1-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1.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1.2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1.4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2.2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3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4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3.1 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
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4.1 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对《指引》及相关制度进行解释,对外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年证监会修订)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31号现公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2年10月26日附件:《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doc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1.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1.2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1.4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2.2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3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4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3.1 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外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4.2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负责按照《指引》组织对上市公司进
行行业分类,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并向证 券交易所、中证指数公司等相关机构通报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 果。
4.3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建立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 (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有关部委、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和证 券经营机构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制 度的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据专业判断,确定上市公司行业分 类结果。
卫生和社会工作
本门类包括 83 和 84 大类
83 卫生 84 社会工作
指提供慈善、救助、福利、 护理、帮助等社会工作的活动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本门类包括 85~89 大类
85 新闻和出版业
86 广播、电视、电影和影 指对广播、电视、电影、影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本门类包括 53~60 大类
53 铁路运输业
指铁路客运、货运及相关的
调度、信号、机车、车辆、检
修、工务等活动;不包括铁路
系统所属的机车、车辆及信号
通信设备的制造厂(公司)、
建筑工程公司、商店、学校、
科研所、医院等活动
54 道路运输业
55 水上运输业
56 航空运输业
57 管道运输业
乐用品制造业
—7—
25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
料加工业
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
造业
27 医药制造业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1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
工业
32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
工业
33 金属制品业
证监会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1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12《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14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21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22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3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4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编码方法31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
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
4管理机构及其职责41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对《指引》及相关制度进行解释,对外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行业分类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年修订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1.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1.2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1.4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2.2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3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4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3.1 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
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4.1 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对《指引》及相关制度进行解释,对外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21年修订)为标准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治理方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1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大体分类对象。
2、《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判、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中国证监会还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3、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记录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4、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利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分类原那么与方式1、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要紧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纳财务数据为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布披露的归并报表数据。
2、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那么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3、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括本数),那么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4、不能依照上述分类方式确信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依照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定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编码方式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20),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
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
治理机构及其职责1、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对《指引》及相关制度进行说明,对外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证监会.doc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01年4月4日 09:22中新网北京4月4日消息: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1 分类对象与使用范围1.1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单位。
1.2 《指引》规定了上市公司分类的原则、编码方法、框架及其运行与维护制度。
1.3 《指引》为非强制性标准,适用于证券行业内的各有关单位、部门对上市公司分类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2 分类原则与方法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为分类标准,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
2.2 分类方法2.2.1 当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类别。
2.2.2 当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时,如果某类业务营业收入比重比其他业务收入比重均高出30%,则将该公司划入此类业务相对应的行业类别;否则,将其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3.1 《指引》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中类作为支持性分类参考。
由于上市公司集中于制造业,《指引》在制造业的门类和大类之间增设辅助性类别(次类)。
与此对应,总体编码采用了层次编码法;类别编码采取顺序编码法:门类为单字母升序编码;制造业下次类为单字母加一位数字编码;大类为单字母加两位数字编码;中类为单字母加四位数字编码。
3.2 各类中带有“其他”字样的收容类,以所属大类的相应代码加两位数字“99”表示。
3.3 大类、中类均采取跳跃增码,以适应今后增加或调整类属的需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4.1中国证监会主要职责为:A) 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B) 负责《指引》及相关制度的解释;C) 为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所属类别的划分备案。
4.2 证券交易所负责分类指引的具体执行。
主要职责为:A) 负责上市公司类别变更日常管理工作;B) 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对上市公司类别的确认结果。
行业分类1-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1.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1.2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1.4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2.2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3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4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3.1 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
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4.1 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对《指引》及相关制度进行解释,对外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行业分类1-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1.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1.2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1.4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2.2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3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4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3.1 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
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4.1 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对《指引》及相关制度进行解释,对外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修订)
(2012年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以下简称)。
本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1.1 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1.2 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的规定。
1.4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2.2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3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4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编码方法3.1 本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
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
4.管理机构及其职责4.1 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对及相关制度进行解释,对外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4.2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负责按照组织对上市公司进行行业分类,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并向证券交易所、中证指数公司等相关机构通报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行业分类1-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1.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1.2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1.4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2.2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3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4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3.1 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
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4.1 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对《指引》及相关制度进行解释,对外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行业分类1-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1.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1.2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1.4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2.2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3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4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3.1 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
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4.1 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对《指引》及相关制度进行解释,对外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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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2.分类原则与方法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
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对《指引》及相关制度进行解释,对外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证监会修订)概要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31号现公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2年10月26日附件:《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doc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1.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1.2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1.4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2.2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3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4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3.1 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
行业分类1-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1.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1.2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1.4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2.2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3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4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3.1 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
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4.1 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对《指引》及相关制度进行解释,对外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行业分类1-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1.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1.2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1.4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2.2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3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4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3.1 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
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4.1 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对《指引》及相关制度进行解释,对外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总19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
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
证监会行业分类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1。
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1.2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
3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1。
4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2。
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2.2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3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2.4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3. 编码方法3。
1 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
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4.1 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对《指引》及相关制度进行解释,对外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总19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
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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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1分类对象与使用范围1.1《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单位。
1.2《指引》规定了上市公司分类的原则、编码方法、框架及其运行与维护制度。
1.3《指引》为非强制性标准,适用于证券行业内的各有关单位、部门对上市公司分类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2分类原则与方法2.1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为分类标准,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
2.2分类方法2.2.1当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类别。
2.2.2当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时,如果某类业务营业收入比重比其他业务收入比重均高出30%,则将该公司划入此类业务相对应的行业类别;否则,将其划为综合类。
3编码方法3.1《指引》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中类作为支持性分类参考。
由于上市公司集中于制造业,《指引》在制造业的门类和大类之间增设辅助性类别(次类)。
与此对应,总体编码采用了层次编码法;类别编码采取顺序编码法:门类为单字母升序编码;制造业下次类为单字母加一位数字编码;大类为单字母加两位数字编码;中类为单字母加四位数字编码。
3.2各类中带有“其他”字样的收容类,以所属大类的相应代码加两位数字“99”表示。
3.3大类、中类均采取跳跃增码,以适应今后增加或调整类属的需要。
4管理机构及其职责4.1中国证监会主要职责为:A)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B)负责《指引》及相关制度的解释;C)为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所属类别的划分备案。
4.2证券交易所负责分类指引的具体执行。
主要职责为:A)负责上市公司类别变更日常管理工作;B)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对上市公司类别的确认结果。
5实施办法5.1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5.2上市公司类别确认方法如下:5.2.2对于拟上市公司,应在上报上市申请材料时,向交易所填报《调查表》,由交易所按照《指引》分类原则进行分类。
5.2.3未经交易所同意,上市公司不得擅自改变公司类属。
上市公司因兼并、置换等原因而营业领域发生重大变动,可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上报《调查表》。
由交易所按照《指引》对上市公司的行业类属进行变更。
5.2.4中国证监会及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在统计报表编制及各种对外信息公告中,应遵照《指引》执行。
5.2.5证券交易所应遵照《指引》编制统计报表以及各种与上市公司类属有关的对外信息。
6分类结构与代码A农、林、牧、渔业A01农业A0101种植业A0199其他农业A03林业A05畜牧业A0501牲畜饲养放牧业A0505家禽饲养业A0599其他畜牧业A07渔业A0701海洋渔业A0705淡水渔业A09农、林、牧、渔服务业A0901农业服务业A0905林业服务业A0915畜牧兽医服务业A0920渔业服务业A0999其他农、林、牧、渔服务业B采掘业B01煤炭采选业B0101煤炭开采业B0105煤炭洗选业B03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B0301天然原油开采业B0305天然气开采业B0310油页岩洗选业B05黑色金属矿采选业B0501铁矿采选业B0599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业B07有色金属矿采选业B0701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B0715轻有色金属矿采选业B0730贵金属矿采选业B0740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业B09非金属矿采选业B0901土砂石开采业B0911化学矿开采业B0921采盐业B0999其他非金属矿开采业B49其他矿采选业B50采掘服务业B5001煤炭采选服务业B5003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服务业B5005黑色金属矿采选服务业B5007有色金属矿采选服务业B5009非金属矿采选服务业B5099其他矿采选服务业C制造业C0食品、饮料C01食品加工业C0101粮食及饲料加工业C0111植物油加工业C0115制糖业C0120屠宰及肉类蛋类加工业C0125水产品加工业C0130盐加工业C0199其他加工业C03食品制造业C0301糕点、糖果制造业C0310乳制品制造业C0320罐头食品制造业C0330发酵制造业C0340调味品制造业C0399其他食品制造业C05饮料制造业C0501酒精及饮料酒制造业C0510软饮料制造业C0520制茶业C0599其他饮料制造业C1纺织、服装、皮毛C11纺织业C1101纤维原料初步加工业C1105棉纺织业C1110毛纺织业C1115麻纺织业C1120丝绢纺织业C1125针织品业C1199其他纺织品业C13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制造业C1301服装制造业C1320制帽业C1340制鞋业C14皮革、毛皮、羽绒及制品制造业C1401制革业C1405皮革制品制造业C1410毛皮鞣制及制品业C1415羽毛(绒)加工及制品业C2木材、家具C21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C2101锯材、木片加工业C2105人造板制造业C2110木制品业C2115竹、藤、棕、草制品业C25家具制造业C2501木制家具制造业C2505竹、藤家具制造业C2510金属家具制造业C2525塑料家具制造业C2599其他家具制造业C3造纸、印刷C31造纸及纸制品业C3101纸浆制造业C3105造纸业C3110纸制品业C35印刷业C37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C3701文化用品制造业C3710体育用品制造业C3799其他文教用品制造业C4石油、化学、塑胶、塑料C41石油加工及炼焦业C4101人造原油生产业C4105原油加工业C4110石油制品业C4115炼焦业C43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C4301基本化学原料制造业C4310化学肥料制造业C4320化学农药制造业C4330有机化学产品制造业C4350合成材料制造业C4360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业C4370日用化学产品制造业C47化学纤维制造业C4701纤维素纤维制造业C4705合成纤维制造业C4710渔具及渔具材料制造业C48橡胶制造业C4801轮胎制造业C4805力车胎制造业C4810橡胶板、管、带制造业C4815橡胶零件制造业C4820再生橡胶制造业C4825橡胶靴鞋制造业C4830日用橡胶制品业C4835橡胶制品翻修业C4899其他橡胶制品业C49塑料制造业C4901塑料薄膜制造业C4905塑料板、管、棒材制造业C4910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制造业C4915泡沫塑料及人造革、合成革制造业C4920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业C4925塑料鞋制造业C4930日用塑料杂品制造业C4935塑料零件制造业C4999其他塑料制造业C5电子C51电子元器件制造业C5110电子器件制造业C5115电子元件制造业C55日用电子器具制造业C57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59电子设备修理业C6金属、非金属C61非金属矿物制品业C6101水泥制造业C6105水泥制品和石棉水泥制品业C6115砖瓦、石灰和轻质建筑材料制造业C6120玻璃及玻璃制品业C6125陶瓷制品业C6130耐火材料制品业C6150石墨及碳素制品业C6160矿物纤维及其制品业C6199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业C65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C6501炼铁业C6505炼钢业C6510钢压延加工业C6515铁合金冶炼业C67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C6701重有色金属冶炼业C6715轻有色金属冶炼业C6730贵金属冶炼业C6740稀有稀土金属冶炼业C6750有色金属合金业C6760有色金属压延加工业C69金属制品业C6901金属结构制造业C6905铸铁管制造业C6910工具制造业C6920集装箱和金属包装物品制造业C6925金属丝绳及其制品业C6930建筑用金属制品业C6935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业C6999其他金属制品业C7机械、设备、仪表C71普通机械制造业C7101锅炉及原动机制造业C7105金属加工机械制造业C7110通用设备制造业C7115轴承、阀门制造业C7120其他通用零部件制造业C7125铸件制造业C73专用设备制造业C7301冶金、矿山、机电工业专用设备制造业C7310石化及其他工业专用设备制造业C7320轻纺工业专用设备制造业C7325农、林、牧、渔、水利业机械制造业C7340医疗器械制造业C7350其他专用设备制造业C7355专用机械设备修理业C75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C7501铁路运输设备制造业C7505汽车制造业C7510摩托车制造业C7515自行车制造业C7520电车制造业C7525船舶制造业C7530航空航天器制造业C7540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C7545交通运输设备修理业C76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C7601电机制造业C7610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业C7615电工器械制造业C7620日用电器制造业C7630照明器具制造业C7640其他电器机械制造业C7645电器机械修理业C78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C7801通用仪器仪表制造业C7805专用仪器仪表制造业C7810电子测量仪器制造业C7815计量器具制造业业DC7820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C7825钟表制造业C7835其他仪器仪表制造业C7840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修理C8医药、生物制品C81医药制造业C8101化学药品原药制造业C8105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业C8110中药材及中成药加工业C8115动物用药品制造业C85生物制品业C8501生物药品制造业C8599其他生物制品业C99其他制造业D01电力、蒸汽、热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D0101电力生产业D0105电力供应业D0110蒸汽、热水的生产和供应业D03煤气生产和供应业D0301煤气生产业D0305煤气供应业D05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业D0501自来水生产业D0505自来水供应业E建筑业E01土木工程建筑业E0101房屋建筑业E0105矿山建筑业E0110铁路、公路、隧道、桥梁建筑业E0115堤坝、电站、码头建筑业E0103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E0199其他土木工程建筑业E05装修装饰业F交通运输、仓储业F01铁路运输业F03公路运输业F0301汽车运输业F0399其他公路运输业F05管道运输业F07水上运输业F0701远洋运输业F0705沿海运输业F0710内河、内湖运输业F0799其他水上运输业F09航空运输业F0901航空客货运输业F0910通用航空业F11交通运输辅助业F1101公路管理及养护业F1105港口业F1110水运辅助业F1115机场及航空运输辅助业F1120装卸搬运业F1199其他交通运输辅助业F19其他交通运输业F21仓储业G信息技术业G81通信及相关设备制造业G8101通信设备制造业G8110雷达制造业G8115广播电视设备制造业G8120通信设备修理业G83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制造业G8301电子计算机制造业G8310计算机相关设备制造业G8335计算机修理业G85通信服务业G8501电信服务业G8599其他通信服务业G87计算机应用服务业G8701计算机软件开发与咨询G8705计算机网络开发、维护与咨询G8710计算机设备维护咨询业G8799其他计算机应用服务业H批发和零售贸易H01食品、饮料、烟草和家庭用品批发业H0101食品、饮料、烟草批发业H0110绵、麻、土畜产品批发业H0120纺织品、服装、鞋帽批发业H0130日用百货批发业H0140日用杂品批发业H0150五金、交电、化工批发业H0160药品及医疗器械批发业H03能源、材料和机械电子设备批发业H0301能源批发业H0305化工材料批发业H0310木材批发业H0315建筑材料批发业H0320矿产品批发业H0325金属材料批发业H0330机械、电子设备批发业H0335汽车、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业H0340再生物资回收批发业H09其他批发业H11零售业H1101食品、饮料、烟草零售业H1120纺织品、服装、鞋帽零售业H1130日用百货零售业H1140日用杂品零售业H1150五金、交电、化工零售业H1160药品及医疗器械零售业H1170图书报刊零售业H1199其他零售业H21商业经纪与代理业I金融、保险业I01银行业I0101政策性银行I0105合作银行I0110国有独资商业银行I0199其他商业银行I11保险业I1101人寿保险业I1110财产保险业I1115再保险业I1199其他保险业I21证券、期货业I2101证券交易所I2111证券经纪公司I2121综合类证券公司I2151期货交易所I2161期货经纪公司I2199其他证券、期货业I31金融信托业I41基金业I99其他金融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