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洛阳经济适用房价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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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洛阳经济适用房价格标准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对您反映的问题,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责成市发改委认真查处,现将情况反馈如下:

一、洛阳经济适用房价格构成。

经济适用房是以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纳入政府经济适用房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免收土地出让金),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居民住房。经济适用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2503号)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开发企业的开发成本加规定的利润和税金核定,具体项目如下:

(一)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6.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7、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收。

(二)税金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三)利润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

我市的经济适用房价格也是依据以上规定,价格部门在成本监审机构对每个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开发成本进行严格监审的基础上进行核定。经济适用房的销售价格一律以价格部门核定后公布的价格为准,市住房办在业主入住前办理经济适用房预售手续时也是以价格部门最终核定公布的价格为准。

二、经济适用房建设优惠政策

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洛政[2008]60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配电工程建设费用,按公布的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平均成本下浮2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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