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血站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血站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血站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血站管理办法》,进一步优化我市血站建设,完善血站服务体系,保障需求,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血站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并结合我区现有血库设置制定本方案。
一、策划背景目前全区已设立血站1个,中心血站x个,全市千人献血率为x‰,与全国9‰的平均水平还有很大差距,从全区无偿献血影响因素分析,首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资源分配不很均衡,客观上造成无偿献血发展不平衡。
其次,随着医疗服务能力的逐步提升、医疗高新技术的应用和医疗保障能力的提升,医疗服务需求呈现快速上升趋势。
这里是医疗资源比较集中的地区,对血液的需求量明显增加。
再加上临床用血不规范等问题,血液供需缺口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
同时,由于采血方式和供血范围不同(最长供血距离为500公里),个别地区的采血量和供血及时性不能完全满足当地临床用血需求。
血库之间在规模、基础设施和工作条件方面存在差异。
血库开展的业务项目类型参差不齐。
一些血库的功能不能完全满足医疗机构的输血需求,这也制约了血液核酸检验业务发展,从基层采供血网络建设情况看,全区固定采血点较少,采血方式较为单一,部分地区采血量较低。
有的地区储血点少,直接影响供血的及时性。
二.规划目标按照规划指导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形成布局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合理、供应覆盖充分、管理科学规范、安全有保障的血库服务体系并建立效率,加强采供血服务管理,逐步建立“质量控制、服务下沉”的血站服务模式,推进血站标准化建设。
加强各血库资源整合和垂直对接,提高血液资源利用效率,增强临床突发事件供血能力。
提高血站实验室检测能力,稳步推进集中检测,预防可控因素引起的经期血源性疾病的发生,达到保证临床用血需求和血液质量安全的目标。
三、规划原则(1)政府主导原则,坚持血库公益性,将血库设置规划纳入我市卫生健康规划同步实施,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血库建设发展提供必要支持,落实规划要求。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7.09.26•【字号】沪卫医政[2007]93号•【施行日期】2007.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沪卫医政〔2007〕9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区县卫生局,市、区县血液管理办公室,市血液中心,各区县血站:根据卫生部《血站管理办法》、《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组织制订了《上海市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6-2010年)》,并经市政府同意(沪府办〔2007〕62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6-2010年)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上海市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6-201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上海市献血条例》、《血站管理办法》和《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上海市地处长江三角洲前沿,所辖18区1县,全市陆地面积有6300多平方公里,辖区内有崇明、横沙、长兴三座岛屿。
2005年,上海市户籍人口1360万人,常住人口1778万人,人均期望寿命为80.13岁。
2005年生产总值(GDP)9154.18亿元。
(二)医疗资源和医疗服务状况截止到2005年底,上海市共有医疗机构2527所,其中医院487所。
共有床位8.93万张,千人口床位数6.56张,共有执业医师4.40万人(3.23/千人),注册护士3.94万人(2.90/千人)。
2005年,上海市各医疗机构门急诊10446.64万人次,出院人数170.94万人,手术人数53.17万人,医院床位使用率93.41%,平均住院天数16.55天。
血站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血站管理办法]
血站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血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血液安全,规范血站执业行为,促进血站的建设与发展,根据《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第三条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第四条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
血站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卫生部根据全国医疗资源配置、临床用血需求,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并负责全国血站建设规划的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求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血站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开展血液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以及与临床输血有关的科学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一般血站管理第一节设置、职责与执业登记第八条血液中心应当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
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二)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质量控制与评价;(三)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业务培训与技术指导;(四)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液的集中化检测任务;(五)开展血液相关的科研工作;(六)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血液中心应当具有较高综合质量评价的技术能力。
第九条中心血站应当设置在设区的市。
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二)承担供血区域范围内血液储存的质量控制;(三)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中心血库进行质量控制;(四)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11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血站管理办法》,制定《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照本《指导原则》制定本地区《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采供血机构分类采供血机构分为血站和单采血浆站。
(一)血站。
包括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1、一般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2、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二)单采血浆站。
二、《规划》的目标和原则(一)血站设置规划以满足临床用血及特殊血液成分需要为目的,对机构、采供血量、人员和设备等卫生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构建与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以及临床用血需求相适应,有效、经济、布局合理的采供血服务体系,改善和提高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
(二)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区域人口分布、经济发展状况、疾病流行情况以及血液制品的生产所需原料血浆的实际情况,对机构规模、采供浆量、人员和设备等进行统筹规划;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置单采血浆站。
(三)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应与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人口、医疗资源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相适应,体现整体、集中、标准、规模化管理,优化资源配置。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规划血液集中检测实验室和本辖区一般血站服务区域时,可根据实际供血距离与能力等情况制定,不受省内行政区划的限制。
三、设置标准(一)一般血站1、血液中心: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直辖市,应规划设置一所相应规模的血液中心。
2、中心血站: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可规划设置一所相应规模的中心血站。
中心血站供血半径应大于100公里。
距血液中心150公里范围内(或在3个小时车程内)的设区的市,原则上不单独设立中心血站;与已经设立中心血站距离不足100公里的相近(邻)设区的市原则上不单独设立中心血站。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4年)》的通知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4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7.14•【字号】黔卫发[2011]104号•【施行日期】2011.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4年)》的通知(黔卫发〔2011〕104号)各市(州、地)卫生局,厅直属医疗卫生各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4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血站和单采血浆站设置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妥善处置,保障临床血液的供给和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安全,确保平稳过渡,切实维护好社会稳定。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贵州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卫生部《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卫医发〔2005〕500号)、《血站管理办法》、《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贵州省献血条例》、《贵州省储血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贵州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4年)》(以下简称《规划》)。
一、设置目标和原则(一)血站设置以满足临床用血及特殊血液成份需要为目的,建立整体布局合理、网络覆盖到位、管理科学规范、质量安全可靠、系统运行良好的采供血服务网络;提高采供血机构综合服务能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增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防止艾滋病等疾病经血传播,保障血液质量和血液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血浆站设置应综合考虑区域人口分布、经济发展状况、疾病流行情况以及血液制品的生产所需原料血浆的实际情况,对机构规模、采供浆量、人员和设备等进行统筹规划。
二、采供血机构分类采供血机构分为血站和单采血浆站。
(一)血站。
包括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1. 一般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血站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国家卫生计生委
血站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为加强血站合理设置,指导各地做好《血站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完善血站服务体系,满足临床用血需求,保证临床用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血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血站管理办法》中的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一、血站设置规划总体目标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血站服务体系,确保血站服务体系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医疗服务体系发展相一致,与医疗保障体系发展相协调,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临床用血需求。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充分评估辖区内医疗卫生资源分布和发展状况,并结合地区实际情况,统一规划辖区内血站,合理配置血站资源,逐步建立形成“质控上收、服务下沉”的血站服务模式,推进血站标准化建设,实施血站规范化管理,加强各级血站的资源整合和纵向联系,实现区域内各级血站分工协作,确保临床用血安全、充足和有效。
二、血站设置规划的原则(一)政府主导原则。
各地政府应当确保血站发展人员、经费及建设等资源需求,坚持血站的公益性。
《规划》应遵循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有关要求,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相衔接,政府应当将其中与血站设置有关的要求,通过血站设置规划予以落实。
(二)科学发展原则。
血站设置规划应当有利于构建布局合理、安全高效的血站服务体系,推动血液事业科学发展。
各地应当统筹规划血站及其分支机构、采血点和储血点,明确功能任务、数量布局、服务区域范围。
(三)服务可及原则。
血站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卫生事业发展的要求,重点加强偏远地区和农村地区的血液供应保障,实现血液供应全覆盖。
(四)安全有效原则。
血站设置规划应当有利于提高血液安全保障能力,通过规划设置血液集中化检测实验室,提高血液质量,保证血液安全。
提高血液应急保障能力,有效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
三、血站服务体系设置标准(一)血液中心。
每个省级行政区域只设一个血液中心,一般设在直辖市或省会城市,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并承担省级行政区域内血站的质量控制与评价。
卫生部关于印发《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2.16•【文号】卫医发[2005]500号•【施行日期】2005.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血站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3年5月2日,实施日期:2013年5月2日)废止卫生部关于印发《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2005]5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血站管理办法》,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部组织制定了《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本指导原则制定本地区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并遵照执行。
附件: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二00五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血站管理办法》,制定《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照本《指导原则》制定本地区《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采供血机构分类采供血机构分为血站和单采血浆站。
(一)血站。
包括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1、一般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2、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二)单采血浆站。
二、《规划》的目标和原则(一)血站设置规划以满足临床用血及特殊血液成分需要为目的,对机构、采供血量、人员和设备等卫生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构建与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以及临床用血需求相适应,有效、经济、布局合理的采供血服务体系,改善和提高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
(二)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区域人口分布、经济发展状况、疾病流行情况以及血液制品的生产所需原料血浆的实际情况,对机构规模、采供浆量、人员和设备等进行统筹规划;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置单采血浆站。
血站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血站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为加强血站合理设置,指导各地做好《血站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完善血站服务体系,满足临床用血需求,保证临床用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血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血站管理办法》中的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一、血站设置规划总体目标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血站服务体系,确保血站服务体系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医疗服务体系发展相一致,与医疗保障体系发展相协调,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临床用血需求。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充分评估辖区内医疗卫生资源分布和发展状况,并结合地区实际情况,统一规划辖区内血站,合理配置血站资源,逐步建立形成“质控上收、服务下沉”的血站服务模式,推进血站标准化建设,实施血站规范化管理,加强各级血站的资源整合和纵向联系,实现区域内各级血站分工协作,确保临床用血安全、充足和有效。
二、血站设置规划的原则(一)政府主导原则。
各地政府应当确保血站发展人员、经费及建设等资源需求,坚持血站的公益性。
《规划》应遵循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有关要求,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相衔接,政府应当将其中与血站设置有关的要求,通过血站设置规划予以落实。
(二)科学发展原则。
血站设置规划应当有利于构建布局合理、安全高效的血站服务体系,推动血液事业科学发展。
各地应当统筹规划血站及其分支机构、采血点和储血点,明确功能任务、数量布局、服务区域范围。
(三)服务可及原则。
血站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卫生事业发展的要求,重点加强偏远地区和农村地区的血液供应保障,实现血液供应全覆盖。
(四)安全有效原则。
血站设置规划应当有利于提高血液安全保障能力,通过规划设置血液集中化检测实验室,提高血液质量,保证血液安全。
提高血液应急保障能力,有效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
三、血站服务体系设置标准(一)血液中心。
每个省级行政区域只设一个血液中心,一般设在直辖市或省会城市,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并承担省级行政区域内血站的质量控制与评价。
4血站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五篇]
4血站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五篇]第一篇:4血站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血站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为加强血站合理设置,指导各地做好《血站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完善血站服务体系,满足临床用血需求,保证临床用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血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血站管理办法》中的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一、血站设置规划总体目标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血站服务体系,确保血站服务体系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医疗服务体系发展相一致,与医疗保障体系发展相协调,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临床用血需求。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充分评估辖区内医疗卫生资源分布和发展状况,并结合地区实际情况,统一规划辖区内血站,合理配置血站资源,逐步建立形成“质控上收、服务下沉”的血站服务模式,推进血站标准化建设,实施血站规范化管理,加强各级血站的资源整合和纵向联系,实现区域内各级血站分工协作,确保临床用血安全、充足和有效。
二、血站设置规划的原则(一)政府主导原则。
各地政府应当确保血站发展人员、经费及建设等资源需求,坚持血站的公益性。
《规划》应遵循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有关要求,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相衔接,政府应当将其中与血站设置有关的要求,通过血站设置规划予以落实。
(二)科学发展原则。
血站设置规划应当有利于构建布局合理、安全高效的血站服务体系,推动血液事业科学发展。
各地应当统筹规划血站及其分支机构、采血点和储血点,明确功能任务、数量布局、服务区域范围。
(三)服务可及原则。
血站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卫生事业发展的要求,重点加强偏远地区和农村地区的血液供应保障,实现血液供应全覆盖。
(四)安全有效原则。
血站设置规划应当有利于提高血液安全保障能力,通过规划设置血液集中化检测实验室,提高血液质量,保证血液安全。
提高血液应急保障能力,有效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
三、血站服务体系设置标准(一)血液中心。
《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卫生部关于印发《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2005〕500号卫生部关于印发《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血站管理办法》,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部组织制定了《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本指导原则制定本地区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并遵照执行。
附件: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血站管理办法》,制定《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照本《指导原则》制定本地区《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采供血机构分类采供血机构分为血站和单采血浆站。
(一)血站。
包括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1、一般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2、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二)单采血浆站。
二、《规划》的目标和原则(一)血站设置规划以满足临床用血及特殊血液成分需要为目的,对机构、采供血量、人员和设备等卫生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构建与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以及临床用血需求相适应,有效、经济、布局合理的采供血服务体系,改善和提高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
(二)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区域人口分布、经济发展状况、疾病流行情况以及血液制品的生产所需原料血浆的实际情况,对机构规模、采供浆量、人员和设备等进行统筹规划;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置单采血浆站。
(三)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应与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人口、医疗资源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相适应,体现整体、集中、标准、规模化管理,优化资源配置。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规划血液集中检测实验室和本辖区一般血站服务区域时,可根据实际供血距离与能力等情况制定,不受省内行政区划的限制。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1.19•【文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施行日期】2016.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8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保障供血浆者健康,保证原料血浆质量,根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采血浆站是指根据地区血源资源,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并经严格审批设立,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单位。
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血浆者是指提供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人员。
划定采浆区域内具有当地户籍的18岁到55岁健康公民可以申请登记为供血浆者。
第四条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全国生产用原料血浆的需求、经济发展状况、疾病流行情况等,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疾病流行、供血浆能力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的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
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应当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血站建设标准-标准全文及条文说明
血站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血站的建设,提高血站项目决策与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完善血站服务体系,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血站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血站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其他类型血站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血站的建设应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现有血站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五条血站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于广大献血者和患者的原则,满足临床用血需求,保证血液供应和血液安全,应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环境舒适。
第六条血站的建设,应进行统一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宜一次实施。
第七条血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第八条血站的建设规模应根据血站的职责功能、服务人口数量、采供血数量、临床用血需求、血站服务能力和检测标本数量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血站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建筑设备和专用设备组成。
房屋建筑主要包括业务用房和保障用房等:业务用房包括献血服务和血液采集用房、血液制备用房、血液检测用房、血液贮存和发放用房、质量监测用房等;保障用房包括行政办公用房、会议室、设备机房、库房等。
承担科研和培训任务的血站,还应设置相应的科研用房和培训用房。
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和停车场等。
建筑设备包括电梯、给排水设备、暖通空调设备、电气设备、智能化设备等。
专用设备包括血液采集、检测、制备、储存等设备和采血车、运血车等。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第十条血站的选址与规划布局应满足下列要求:一、选址应远离污染源,具备较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二、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交通便利,方便献血车辆通行,宜与主要医疗机构就近设置;三、业务用房与保障用房应分区设置。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血站设置规划(2013―2018年)》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血站设置规划(2013―2018
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甘卫医政发[2013]253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3.09.05
【实施日期】2013.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血站设置规划(2013-2018年)》的通知
(甘卫医政发〔2013〕253号)
各市州卫生局,省血液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要求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血站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计生发〔2013〕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组织制定了《甘肃省血站设置规划(2013-2018年)》,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卫生厅
2013年9月5日
甘肃省血站设置规划
(2013--2018年)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血站管理办法》,进一步优化我省血站设置,完善血站服务体系,保证临床用血安全,根据卫生部《血站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要求,结合我省现有血站建设和布局调整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满足临床用血需求与安全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科学发展、服务可及和安全有效”的原则,全省统一规划,合理配置血站资源,逐步建立形成“质控上收、服务下。
血站管理办法(2016修正)
血站管理办法(2016修正)【法规类别】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修改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1.19【实施日期】2016.01.19【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11月17日卫生部令第44号发布根据2009年3月27日《卫生部关于对〈血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进行修订的通知》修订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血液安全,规范血站执业行为,促进血站的建设与发展,根据《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第三条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第四条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
血站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全国医疗资源配置、临床用血需求,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并负责全国血站建设规划的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求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血站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开展血液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以及与临床输血有关的科学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一般血站管理第一节设置、职责与执业登记第八条血液中心应当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6.20•【字号】黑卫医发[2012]379号•【施行日期】201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黑卫医发〔2012〕379号)各市、行署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等相关规定,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制定了我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12-201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黑龙江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12-201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献血条例》、《血站管理办法》、《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和卫生部《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
一、目标和任务《规划》以满足医疗临床用血及保障血液安全为目的,按照标准化、规模化、集中化的管理原则,全省统一规划调整采供血机构,基本建立起整体布局合理、网络覆盖到位、管理科学规范、质量保证可靠、系统运行良好的采供血机构网络服务体系,改善和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增强突发公共事件临床供血能力,杜绝可控因素造成的经输血途径传播的传染疾病。
保障全省人民群众医疗临床用血需求和身体健康。
二、机构设置(一)分类采供血机构分为血站和单采血浆站。
血站包括一般血站,一般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采供血机构(除单采血浆站外)是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社会公益性的卫生机构。
各级政府将血站建设纳入当地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所需经费由财政全额核拨.血站的建设和发展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05年版)
卫医发(2005)500号卫生部关于印发《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血站管理办法》,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部组织制定了《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本指导原则制定本地区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并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血站管理办法》,制定《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照本《指导原则》制定本地区《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采供血机构分类采供血机构分为血站和单采血浆站。
(一)血站。
包括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1、一般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2、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二)单采血浆站。
二、《规划》的目标和原则(一)血站设置规划以满足临床用血及特殊血液成分需要为目的,对机构、采供血量、人员和设备等卫生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构建与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以及临床用血需求相适应,有效、经济、布局合理的采供血服务体系,改善和提高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
(二)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区域人口分布、经济发展状况、疾病流行情况以及血液制品的生产所需原料血浆的实际情况,对机构规模、采供浆量、人员和设备等进行统筹规划;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置单采血浆站。
(三)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应与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人口、医疗资源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相适应,体现整体、集中、标准、规模化管理,优化资源配置。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规划血液集中检测实验室和本辖区一般血站服务区域时,可根据实际供血距离与能力等情况制定,不受省内行政区划的限制。
构建四型血站实施方案
开展创建“四型”血站构建血站文化活动实施方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我站创建《“学习型、制度型、服务型、和谐型”血站,构建血站文化》活动,进一步提高科室人员整体素质,完善后勤科室的科学管理制度,加强科室制度的管理,同时更好的为我站采供血工作服务。
我科室全体人员积极响应我站号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高度统一思想创建“四型”血站的同时,努力构建完善的“四型”科室,现制定方案如下:一、营造学习氛围,努力创建学习型科室,不断提高全员素质。
创建学习型科室,一方面要不断加强政治理论知识的学习,积极参加站内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活动,不间断的组织科室人员不定期学习,不断提高人员自身的政治理论修养和觉悟,在修身修德的同时,努力树立为人民服务的信念;另一方面,是要不断的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并科学的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把业务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在提高自身素质的同时,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使科室人员在更加胜任本职工作的同时热爱本职工作,愿意为我站的采供血工作做奉献。
一,加强科室管理,建立制度型科室。
建立制度型科室,就是要把站内及科室的各项规章制度贯彻到底。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制度的建立和运用,是有利于建立科学的岗位责任制。
通过规章制度的强化,使每一位员工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做到人人有责,责任明确。
科室内部定期进行科室管理制度学习,并将其作为长期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做到经常性学习与重点学习相结合,同时加强了组织纪律性,使人人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从而不断提高科室人员的责任意识,以使科室的管理工作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二,立足我站采供血业务大局,为献血者提供满意的服务创建服务型血站,树立血站形象。
作为采血一线科室,我们深知服务质量的重要性。
要以规范的技术操作和周到的服务面对每一位献血者我们要注重礼仪,态度和蔼,爱岗敬业。
去感恩每一位献血者。
特别是在科室内部加强了服务职能的明确,使我们的服务机制健全,让我们的服务对象满意。
三,注重人文关怀,团结协作,努力创建和谐型科室氛围。
安徽省血站许可工作规范
安徽省血站许可工作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9.23•【字号】皖卫医[2008]76号•【施行日期】2008.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安徽省血站许可工作规范(皖卫医[2008]76号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一般血站设置、执业登记、变更和再次执业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查和批准。
第二章申请第三条血站设置、血站执业、办理血站执业许可事项变更和再次执业登记手续,须依法提出申请。
第四条申请设置血站应当符合《血站管理办法》、《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和《安徽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提交《血站设置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拟设血站的性质、类别、规模和服务人口;(二)拟设血站的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三)拟设血站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四)拟设血站的建筑设计和消防安全审查报告;(五)拟设血站的资金来源。
第五条申领《血站执业许可证》须提交《血站执业登记申请书》和下列材料:(一)地方人民政府或其编制管理机构批准文件,血站设置批准文件;(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专业履历表、学历、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四)业务用房平面设计图、全景正面图片、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新建业务用房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五)血站员工花名册;(六)血站主要设备清单;(七)验资证明或者资产评估报告,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八)采供血计划报告书和血液供应医疗机构一览表;(九)血站设置分支机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血站设置采血点(采血车)备案表;(十)储血点设置申请表;(十一)供应的血液产品品种目录及质量标准;属于血液新产品应当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预试验(加工)报告和质量评价报告;(十二)《血站质量管理规范》技术审查和《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技术审查合格证明材料;(十三)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十四)医疗废物、污水处理方案和环境评价报告;(十五)所属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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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站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为加强血站合理设置,指导各地做好《血站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完善血站服务体系,满足临床用血需求,保证临床用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血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血站管理办法》中的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一、血站设置规划总体目标
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血站服务体系,确保血站服务体系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医疗服务体系发展相一致,与医疗保障体系发展相协调,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临床用血需求。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充分评估辖区内医疗卫生资源分布和发展状况,并结合地区实际情况,统一规划辖区内血站,合理配置血站资源,逐步建立形成“质控上收、服务下沉”的血站服务模式,推进血站标准化建设,实施血站规范化管理,加强各级血站的资源整合和纵向联系,实现区域内各级血站分工协作,确保临床用血安全、充足和有效。
二、血站设置规划的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
各地政府应当确保血站发展人员、经费及建设等资源需求,坚持血站的公益性。
《规划》应遵
循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有关要求,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相衔接,政府应当将其中与血站设置有关的要求,通过血站设置规划予以落实。
(二)科学发展原则。
血站设置规划应当有利于构建布局合理、安全高效的血站服务体系,推动血液事业科学发展。
各地应当统筹规划血站及其分支机构、采血点和储血点,明确功能任务、数量布局、服务区域范围。
(三)服务可及原则。
血站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卫生事业发展的要求,重点加强偏远地区和农村地区的血液供应保障,实现血液供应全覆盖。
(四)安全有效原则。
血站设置规划应当有利于提高血液安全保障能力,通过规划设置血液集中化检测实验室,提高血液质量,保证血液安全。
提高血液应急保障能力,有效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
三、血站服务体系设置标准
(一)血液中心。
每个省级行政区域只设一个血液中心,一般设在直辖市或省会城市,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并承担省级行政区域内血站的质量控制与评价。
血液中心实验室应当承担区域集中化检测任务。
(二)中心血站。
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可规划设置一所相应规模的中心血站,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
因采血量和地域面积较大,在规划血液中心承
担集中化检测任务的基础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服务人口数量、采供血数量、地域特点、交通运输状况、血站分布密度以及检测技术水平等,统筹规划承担血液集中化检测任务的中心血站。
(三)中心血库。
在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难以覆盖的县(市),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由省级卫生部门批准设置一所中心血库。
中心血库可以设置在当地县级综合医院内。
(四)血站分支机构。
根据采供血工作的需要,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可以设置分支机构,在规定的服务区域内提供相应服务,血站分支机构所开展的业务应当根据其规模、保障范围以及交通状况等确定。
血站分支机构命名应当规范,如“血站名称+分站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分站”。
(五)储血点。
为满足区域内临床用血需求,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可以设置储血点,开展血液储存和血液供应服务。
(六)采血点。
血站可以设立固定采血点和流动采血点,根据服务区域实际情况及采供血发展预期提出采血点设置需求,设置采血点应当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采血点由其所在区域的血站负责运行管理。
采血点应当设置在人群聚集区或人流量较大的商业区。
四、血站设置规划的内容
(一)现状分析。
分析服务区域内医疗服务及临床用血需求和影响因素,确定临床用血需求的各项数据。
1.社会经济发展概况。
包括本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年龄分布构成、医疗保障及临床用血保障情况等。
2.临床用血需求分析。
包括临床用血人次、临床用血量、人均用血量、住院患者人均用血量、住院手术人均用血量、与用血相关医疗技术开展、临床用血主要科室设置、床位数量及收治病种情况等。
3.血站服务能力分析。
主要是血站数量、布局、功能任务、血液采集和供应范围及服务方式;血站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房屋、技术类别等情况;血站基础设施设备、业务项目种类、采集和供应血液量;献血人群及组成、固定献血队伍、每千人口献血率等。
(二)相关影响因素。
在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明确服务区域内临床用血需求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临床用血供需状况、医疗服务发展和社会影响等影响因素,确定服务区域内血站合理设置的思路。
1.医疗服务发展情况。
分析医疗技术改进、医疗保障水平提高和保障覆盖范围扩大对医疗服务发展和临床用血产生的影响。
2.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分析人口结构变化、社会经济发展、居民收入水平提高以及医疗服务需求的日益增长
对无偿献血和临床用血产生的影响。
3.临床用血供需状况。
分析无偿献血工作情况以及相关影响因素,用血人数变化趋势、用血总量变化趋势、医疗资源变化趋势、新增用血新技术开展情况,测算临床用血需求与实际血液供应之间的差距。
同时分析潜在临床用血需求,包括临床用血缺口等。
(三)确定血站的设置。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区域卫生工作的有关要求,参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结合本辖区血站服务能力现状,以及未来一段时间经济社会发展、地理条件、人口状况、医疗服务需求和临床用血需求等情况,分年度预测规划周期临床用血需求,进而确定服务区域内的血站设置规划,包括血站类别、数量、规模、布局、功能任务、服务区域范围以及血站业务设备等,明确血站规划设置实施阶段目标及相关保障措施。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内血站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医疗需求、医疗资源、疾病等发展变化情况,对规划内容每5年修订一次。
五、血站设置规划的实施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对现有血站进行规划设置、布局调整和功能优化,保证血液供应和血液安全。
(一)血站功能定位与调整。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
门应当根据人口数量、服务面积、交通情况和血站服务能力等,对血站的功能包括采集、检测、制备、供应等,进行合理规划和调整,确保血液安全和供应。
各地应当加强血站血液安全保障能力建设,不断改进血液检测技术,提高血站实验室检测能力。
血站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采血点和储血点。
集中化检测实验室的设置可依托血液中心或规模较大的中心血站。
对于地域面积较大,血站设置相对分散的地区,集中化检测实验室的设置可以不受行政区划限制。
根据集中化检测的区域划分,部分血站的血液检测工作由集中化检测实验室承担。
不再承担血液检测功能的中心血站,应当加强血液采集、制备等工作。
集中化检测实验室难以覆盖的地区,可以保留血站检测功能。
血液集中化检测工作应当试点先行,逐步推进。
原则上,一个设区的市只能设置一个集中化检测实验室。
各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紧急用血情况下的血液安全保障措施。
(二)血站服务体系布局与调整。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血站采供血工作的范围。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将部分采供血量较小的血站,与邻近血站进行整合,或委托管理水平高、技术水平高的血站进行托管,并对服务区域进行相应调整,血站采供血范围可不受行政区划限制。
医疗用血需求大、医疗资源集中或者地域面积较大地区的血站,可以
增设分支机构、储血点或采血点。
血站应当对采血点进行动态调整,对于年采血量较大且相对稳定的采血点,应当逐步建设成为固定采血屋,为献血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依据《规划》,引导血站科学设置分支机构、采血点及储血点,完善“血液安全不断提升、服务能力不断延伸”的血站服务体系。
(三)加强血站服务能力建设。
按照《规划》规定的血站功能定位,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协调相关部门,明确相关政策,增加人员、资金投入,加强血站建设,改善硬件条件,优化和整合人员和设施配备等。
完善献血服务体系,加强血站血液安全保障能力。
保障采血点建设,提高献血者招募能力和献血服务水平;加强集中化检测实验室的建设,提高血站实验室检测能力,确保血液安全。
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血站专业技术人员素质。
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建立血站工作人员激励机制,提高血站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四)推进血站信息化建设。
大力推进建立覆盖采供血全过程的血液信息化建设,建设血站之间、血站与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网络系统,提升血液管理的效率,为血液工作提供有力信息支撑。
六、加强《规划》实施的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评估当地采供血发展状况,科学规划血
站设置,与医疗服务发展同部署、同落实。
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确实保障血站建设发展、设备配置、人员编制和财政投入等。
(二)落实部门职责。
明确卫生计生、发展改革、编办、财政、规划、城管、城建、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并建立随着业务范围扩大、采供血量增加,人员、规模和投入不断增加的动态管理机制。
(三)加强监督管理。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督导检查,确保《规划》落实。
对于《规划》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的,应当限期整改。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组织抽查各省级规划制订及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