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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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典型案例【案例1】幼童误吞枣核成植物人枣核来源无法确认幼儿园被判部分赔偿2006年7月,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某幼儿园赔偿原告徐湛医疗费16万多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

法院查明,2005年初,年仅5岁的原告徐湛入托被告幼儿园。

5月9日,徐湛因腺样体肥大入住医院,同月11日进行了腺样体切除手术,15日出院。

18日,徐湛回到幼儿园上学。

当天中午11时许,幼儿园开饭,11时30分许结束,饭菜中没有枣类食物。

中午12时许,幼儿园邱老师发现徐湛神色异常,徐湛母亲也正好来到学校,遂一同将徐湛送到医院。

到达医院时,徐湛已无呼吸和心跳。

医院采取措施并使用药物后,徐湛心跳、呼吸恢复,但呼吸不规则。

19日下午,医院从徐湛气管内取出一颗枣核。

6月1日,徐湛出院,6月20日转院进行了脑腹腔分流术。

之后,徐湛陆续赴多家医院治疗。

事后经医疗机构诊断,徐湛因支气管异物导致脑缺血缺氧、脑积水,自主意识丧失,已经处于植物人状态,日常生活完全依赖他人。

经鉴定,原告已构成一级伤残。

至此,徐湛在医院共住院治疗99天,支出医药费11万多元。

就医期间,幼儿园交给徐湛家人1.5万元。

另查明,被告幼儿园系一家个体幼儿园,分管保健工作的老师未受过儿童保健职业培训。

庭审中,被告幼儿园辩称,本案实质上是特殊情况下的意外事件。

事发前,徐湛因腺样体肥大等疾病住院,出院后仅过了两天,其父母即将没有痊愈的儿子送至幼儿园,而手术后对吞咽功能是有影响的,幼儿园无法控制、预料和避免;况且,幼儿园当天没有提供枣类食品给小朋友食用。

事发时,幼儿园尽到关心注意、及时救治义务,并非漠不关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幼儿园虽然没有给徐湛提供带核枣类食品,但应对幼儿食用食品的行为予以照管。

本案中,被告幼儿园没有发现原告徐湛所吞咽枣核从何而来,也没有发现何时吞咽,说明被告幼儿园未尽妥善照管义务,具有过失行为。

同时,被告幼儿园未配备合格保健员的事实,虽与本案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管理不善事实存在。

学前教育法律事件案例(3篇)

学前教育法律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幼儿园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入园人数逐年增加。

然而,随着学前教育市场的火爆,一些幼儿园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忽视了幼儿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导致一系列学前教育法律事件的发生。

本文将以一起幼儿园虐待儿童案为例,探讨学前教育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8年5月,某市一家知名幼儿园发生了一起严重的虐待儿童事件。

该幼儿园园长李某,为了提高幼儿园的知名度,招聘了一批没有资质的保育员。

其中,保育员张某在幼儿园工作期间,多次对幼儿进行殴打、体罚,甚至有将幼儿推倒在地、用胶带封嘴等行为。

事发后,家长和幼儿园其他员工发现了这一情况,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三、案件处理1.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对幼儿园进行了调查。

经查,张某在幼儿园工作期间,确实存在殴打、体罚幼儿的行为。

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进行了刑事拘留,并对幼儿园进行了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

2. 审判阶段在审判阶段,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虐待儿童罪。

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受害幼儿及其家属经济损失。

3. 责任追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还依法对幼儿园进行了责任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幼儿园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幼儿园在管理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行为,未履行对幼儿的关爱和保护职责。

法院依法对幼儿园负责人李某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责令幼儿园进行整改。

四、案例分析1. 学前教育法律问题此案反映出我国学前教育领域存在以下法律问题:(1)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对幼儿园和保育员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在实际执法过程中难以操作。

(2)监管力度不足:一些幼儿园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了对幼儿的关爱和保护,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

(3)社会道德观念缺失:部分幼儿园和保育员缺乏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对幼儿实施虐待行为。

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案例(3篇)

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重视孩子的早期教育。

然而,在学前教育领域,一些幼儿园为了追求经济效益,违规收费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幼儿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某市某幼儿园违规收费事件为例,探讨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事件经过1. 事件起因某市某幼儿园为一家民办幼儿园,近年来在家长中口碑不错。

然而,2019年春季学期,该幼儿园突然提高收费标准,由原来的每生每月2000元上涨至3000元。

这一消息一经传出,引起了家长们的强烈不满。

2. 事件发展家长们认为,幼儿园提高收费标准没有经过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且涨幅过大,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

于是,家长们联名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对幼儿园违规收费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3. 事件处理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投诉后,立即组成调查组对该幼儿园进行调查。

经调查,该幼儿园确实存在违规收费行为,具体如下:(1)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2)收费项目不透明,存在乱收费现象;(3)幼儿园财务管理混乱,收费款项去向不明。

针对以上问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幼儿园进行了以下处理:(1)责令幼儿园立即停止违规收费行为,退还已收取的超额费用;(2)对幼儿园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加强幼儿园管理,规范收费行为;(3)对幼儿园违规收费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警示教育。

三、案例分析1. 违规收费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设立,取得办学许可证,并按照规定收费。

民办学校收费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本案中,幼儿园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2. 幼儿园违规收费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民办学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设立、合并、分立学校的;(二)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别、举办者的;(三)擅自转让、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四)擅自变更收费标准的;(五)擅自停办学校的。

学前法律案例(3篇)

学前法律案例(3篇)

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家幼儿园,幼儿小华(化名)因在课堂上调皮捣蛋,被班主任小李(化名)批评后,小李在课后对小华进行了体罚。

体罚过程中,小华的头部受到撞击,导致脑震荡。

小华的父母得知情况后,将小李及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二、案例分析1. 事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教师应当遵守教育职业道德,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小李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教育法的规定,构成了体罚。

2.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李在体罚过程中,对小华造成人身伤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幼儿园作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责任,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案件审理(1)法院审理过程中,小李承认自己体罚了小华,并向小华及小华的父母道歉。

(2)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小李及幼儿园赔偿小华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万元。

三、案件启示1. 教师应加强自身修养,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尊重学生的人格,杜绝体罚现象。

2. 幼儿园应加强管理,建立健全教师行为规范,对体罚行为进行严格查处。

3. 家长应关注孩子的教育,与学校保持良好沟通,共同关注孩子的健康成长。

4. 社会应关注幼儿教育,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督,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本案中,小李因体罚幼儿,导致幼儿受伤,最终承担了法律责任。

这警示我们,在教育工作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学生的人格,杜绝体罚现象。

同时,幼儿园、家长和社会也应共同努力,为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环境。

第2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幼儿园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幼儿园意外伤害事件也日益增多。

国外学前教育法律案例(3篇)

国外学前教育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在国外,学前教育法律问题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以美国一所幼儿园虐待事件为例,探讨国外学前教育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8年,美国某市一所幼儿园发生了一起严重的虐待事件。

这所幼儿园共有20名儿童,其中一名女教师因虐待儿童被警方逮捕。

警方调查发现,该教师曾多次对幼儿进行体罚、辱骂,甚至用针扎幼儿。

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暴露出国外学前教育法律问题。

三、案例分析1. 美国学前教育法律体系美国学前教育法律体系较为完善,主要包括联邦法律、州法律和地方规章。

联邦法律主要涉及学前教育财政支持、教育标准等方面;州法律则规定了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教师资质、课程设置等;地方规章则涉及幼儿园的运营、安全管理等。

2. 案例中的法律问题(1)教师资质问题:美国法律规定,幼儿园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然而,在这起事件中,涉事教师并未取得合法的教师资格。

这反映出美国学前教育在教师资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

(2)幼儿园安全管理问题:美国法律规定,幼儿园必须具备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然而,在这起事件中,幼儿园并未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导致幼儿受到伤害。

这反映出美国学前教育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不足。

(3)虐待儿童的法律责任:美国法律规定,虐待儿童属于违法行为,涉事者将面临法律责任。

在这起事件中,涉事教师因虐待儿童被警方逮捕,并面临刑事指控。

这体现了美国学前教育法律对虐待儿童行为的严厉打击。

3. 案例启示(1)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美国学前教育法律案例提醒我们,要重视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确保教师具备合法的教师资格。

(2)完善幼儿园安全管理:幼儿园要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3)加大法律惩处力度:对于虐待儿童等违法行为,要加大法律惩处力度,维护幼儿的合法权益。

四、结论美国幼儿园虐待事件是一起严重的学前教育法律问题。

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认识到国外学前教育法律体系虽然较为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学前教育政策法规》

《学前教育政策法规》

结论
学前教育是终生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 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 事业,在我国幼儿教育体系和整个国民教育 体系中,幼儿园教育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2 幼儿园的权利与义务
案例:
幼儿张某与潘某及潘某的家长一起离开了幼儿园。在桥边洗手时,张某溺 水身亡。后张某的父母将幼儿园告上了法庭。一审法庭在审理中,追加潘某的 家长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并判决潘某的家长负主要责任,赔偿14万元, 幼儿园赔偿3万余元。潘某的家长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庭认为,幼儿园虽然 按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了幼儿园接送制度,却没有严格依照执行,这是此事 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其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即便是潘某的家长将小孩接走, 幼儿园也是在未核对张某的父母是否委托其接送的情况下擅自将小孩交与潘某 的家长,也应承担责任。据此二审法院判决幼儿园未尽到相应的管理 、保护 职责,赔偿原告17万余元。《幼儿园工作规程》第16条规定:“幼儿园应当 建立安全防护及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中小学幼儿园安 全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园上 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于无关人员。”
大家一起想想办法???
采取的措施: 一、园长根据大家对浩浩的保育教育意见,让浩浩留在幼儿园午餐、午休。 二、午休时,值班教师正常值班。 三、给休班的教师制定计划,每人一天轮流照顾浩浩午休。 收到的效果: 一、园长采用民主型管理方式管理幼儿园,收到了全体教师的拥护。 二、教师牺牲自己的休息时间,热情的照顾浩浩午休,未出现任何不良现象, 保证了浩浩和全体幼儿的健康成长,为全体幼儿家长参加工作提供了便利条 件。
六、加强安全管理
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幼儿园房屋、设备、消 防、食品、卫生、校车等方面的安全监管,严禁幼儿园使用有毒、有害的 生活设施、用具、教具、玩具,防止各种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幼儿园应建 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幼儿自我 安全防护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幼儿自我保护、自我救助的教育活动, 努力提高幼儿自我安全防护和自救能力。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幼儿园应 当优先保护幼儿安全,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应当于事发后两小时内报 告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公安消防、食药监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 得瞒报、延报和漏报。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含案例分析,475P)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含案例分析,475P)

第一节 法的基础知识
二、 法的起源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 如同任何事物一样, 法也有发生、 发展的过程。 法也不会永恒地 存在下去。 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产生的, 其后又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 当社 会发展到法所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不复存在的历史时代, 法也就随之消亡而退出历史舞台。 (一) 法产生的根源 1. 法产生的经济根源 法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原始社会末期, 出现社会大分工和产品 交换。 开始的交换带有偶然性和任意性, 没有一定的规则。 随着生产的发展和剩余产品 日渐增多, 交换逐渐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 产生了一定的规则和秩序。 2. 法产生的阶级根源 社会经济的发展引发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 也是法产生的根本原因。 法是在产生了 私有制, 出现了阶级, 在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基础上产生的。 原始社会末期, 生产工具大 为改观, 社会生产力水平大为提高, 由此产生了个体劳动, 出现了剩余、 私有制和剥削, 并 进而产生了阶级。 (二) 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各国法的产生都有自己的特点, 但也都遵循着一般的规律。 法的产生经历了由氏族习惯到习惯法, 习惯法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 法产生的过程受到道德和宗教的极大影响。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第一章 幼儿教育政策与法规的概述
第一节 法的基础解法的基础知识; 2. 了解我国教育法律体系; 3. 掌握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基础知识。 一、 法的概念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这种意志和利益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 件所决定的;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 它通过 规定某种权利与义务, 去规范人们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的行为, 从而确认、 保护和发展有 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对法律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上的法律与法的含义相同, 即指由国家制定 或认可, 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 也就是整体或抽象意义上的法 律。 狭义上的法律就是指由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 文件, 也就是指具体意义上的法律。 从法律定义可以看出, 它包括下述含义: 第一, 法律是行为规范, 规范即指约定俗成或明文规定的一种标准。 第二,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 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 用以约束全体 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 它不同于社会生活中的其他社会行为规范。 第三,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即法律的执行、 适用和遵守, 都以 国家强制力做后盾。

学前教育相关法律案例(3篇)

学前教育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市A幼儿园发生了一起教师体罚幼儿的事件。

该幼儿园教师李某,因幼儿在午睡时间吵闹,未能按时完成午睡任务,遂对幼儿进行体罚。

被体罚的幼儿小强(化名)当时年仅5岁,在体罚过程中,小强面部及背部出现红肿,情绪极度不稳定,随后出现夜间惊恐、食欲不振等症状。

二、案件经过事件发生后,小强的家长发现孩子的异常情况,立即向幼儿园反映。

幼儿园对此事高度重视,立即对李某进行了停职调查。

同时,小强的家长也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了投诉。

经调查,李某在教室内用教鞭打小强,并对其进行了言语侮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相关规定,幼儿园对李某进行了严肃处理,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并取消了其教师资格。

三、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该法律规定,侵犯了幼儿的人格尊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本案中,李某因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被幼儿园给予了行政处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学校、教师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学生、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案中,幼儿园在接到家长投诉后,及时进行了调查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四、案件影响该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人们对学前教育领域的教师职业道德和法律责任产生了新的认识。

学前法律法规案例总结(3篇)

学前法律法规案例总结(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幼儿园虐童事件、食品安全问题、师资力量不足等。

这些问题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对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对学前法律法规进行总结和分析。

二、案例一:幼儿园虐童事件案例简介:2018年,某市一所幼儿园发生了一起虐童事件,一名幼儿园教师用教鞭抽打幼儿,导致多名幼儿受伤。

该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幼儿园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虐待、遗弃、暴力等行为。

然而,在这起事件中,幼儿园教师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幼儿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虐待、遗弃、暴力等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案例二:幼儿园食品安全问题案例简介:2019年,某市一所幼儿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多名幼儿食用过期食品后出现呕吐、腹泻等症状。

该事件引起了家长和社会的强烈反响。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

然而,在这起事件中,幼儿园食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导致幼儿出现健康问题。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保证食品卫生,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例三:学前师资力量不足案例简介:近年来,我国学前师资力量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导致幼儿园教学质量难以保证。

一些幼儿园甚至存在无证上岗的现象。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学前教育案例法律法规(3篇)

学前教育案例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学前教育越来越受到重视。

然而,在实际的学前教育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等原因,出现了一些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影响了幼儿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学前教育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相关法律法规,以期为我国学前教育的发展提供借鉴。

二、案例介绍某幼儿园在招生过程中,收取了高额的报名费和赞助费,且未按照规定公示收费标准。

此外,该幼儿园还存在以下问题:1. 师资力量不足,部分教师未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2. 教学设施简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设施标准。

3. 饮食卫生条件不达标,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4. 幼儿园内存在安全隐患,如楼梯扶手损坏、消防设施缺失等。

三、法律法规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制度,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

”根据该法条,国家应当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并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管理和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教育质量。

”根据该法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教育质量。

3.《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四十六条规定:“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根据该法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根据该法条,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以确保幼儿接受良好的教育。

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食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卫生安全。

”根据该法条,学校、幼儿园等食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学前教育原理与应用 第二章 学前教育的政策法规

学前教育原理与应用 第二章 学前教育的政策法规

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颁布与实施
2001年7月2日由教育部颁发,这标志着我国幼儿教育改革迈进了一个新阶 段。它与其他有关幼儿教育的教育行政法规一起,构成一个受共同原则指导的、 具有内在协调一致的、层次不同的幼教法规体系,共同推动我国幼儿园教育发 展的科学化、法制化进程。
第一部分“总则”。 第二部分“教育内容与要求” 。 第三部分“组织与实施”,从教育方式、教育环境、内容选择、活动特点、时 间空间安排、教师态度技巧及家长合作等十条进行具体表述。 第四部分“教育评价”。
三、美国、英国、日本三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概况 (三)日本学前教育政策法规概况
3. 给我国的启示
从我国国情出发,可借鉴英国各部门协作和“入职与发展档案制度”制度, 因地制宜发展学前教育,树立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一体化”理念,关注和 支持教师终身专业发展,促进幼儿教育的快速发展。
第二节 我国学前教育的主要政策法规
三、美国、英国、日本三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概况
(一)美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概况
1. 2000年之前的政策法规
“开端计划”,实现学前教育机会均等目标。 1991年签发了《美国2000年教育战略》。 1994年通过了《改革美国学校法案》和《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 案》。1997年,制定了《教育研究国家重点》。
2010年颁发了《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着力解决当 前存在的“入园难”问题。
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共十条(故又称“国十条”)。 第一部分是学前教育的重要地位和发展原则。 第二部分是学前教育的资源建设,包括园舍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和学前教 育投入三个方面。 第三部分是规范学前教育管理,包括准入、安全、收费和保教等内容。 第四部分是加强组织领导。

学前教育法律案例故事(3篇)

学前教育法律案例故事(3篇)

第1篇在我国,学前教育作为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亿万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学前教育的重视,相关法律法规也日益完善。

本故事将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展现学前教育法律在保障儿童权益、维护教育秩序中的重要作用。

一、案例背景小明,一个活泼可爱的5岁男孩,就读于某市一所公立幼儿园。

这所幼儿园师资力量雄厚,环境优美,是小明每天最期待的地方。

然而,小明入园不到一个月,就遭遇了一件让他和家人痛心疾首的事情。

一天,小明在幼儿园玩耍时,不慎从滑梯上摔了下来,导致手臂骨折。

家长得知此事后,立即赶到幼儿园,却发现孩子的伤口并未得到及时处理。

在追问之下,幼儿园负责人承认,他们没有及时对孩子进行救治,也没有及时通知家长。

这让小明家长倍感愤怒,他们决定追究幼儿园的责任。

二、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园内的安全,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案中,幼儿园未及时处理小明受伤的情况,违反了该法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该法规定,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幼儿园未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导致小明受伤,侵犯了小明的合法权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学生或者未成年受到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幼儿园未及时处理小明受伤的情况,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案例分析1. 幼儿园的责任:本案中,幼儿园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责任:(1)未及时处理小明受伤的情况:幼儿园在发现小明受伤后,未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导致小明受伤情况恶化。

(2)未及时通知家长:幼儿园在发现小明受伤后,未及时通知家长,导致家长无法及时了解情况,无法采取相应措施。

(3)未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幼儿园未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未加强对幼儿的监护,导致小明受伤。

学前教育法律案例分析(3篇)

学前教育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学前教育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实施也日益受到重视。

本案例选取一起典型的学前教育法律纠纷,旨在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探讨学前教育法律问题,为学前教育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实施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某市一家民办幼儿园在招生过程中,因涉嫌违规招生,被当地教育局查处。

经调查,该幼儿园在招生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违规招生:幼儿园未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招生,而是通过收取高额报名费、承诺入学优惠等方式吸引家长报名。

2. 虚假宣传:幼儿园在宣传材料中夸大办学条件,承诺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但实际办学条件与宣传不符。

3. 乱收费:幼儿园在收取报名费、学费等费用时,未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存在乱收费现象。

4. 侵犯幼儿权益:幼儿园在管理过程中,存在体罚、变相体罚幼儿的行为,侵犯了幼儿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分析1. 违规招生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学校进行管理,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查处。

”在本案例中,幼儿园违规招生,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幼儿园进行查处,维护教育秩序。

2. 虚假宣传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在本案例中,幼儿园在宣传材料中虚假宣传,误导家长,违反了广告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对幼儿园进行查处,保护消费者权益。

3. 乱收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交易、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

”在本案例中,幼儿园乱收费,违反了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

物价部门应当依法对幼儿园进行查处,维护市场秩序。

4. 侵犯幼儿权益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

”在本案例中,幼儿园存在体罚、变相体罚幼儿的行为,侵犯了幼儿的合法权益。

学前法律法规案例(3篇)

学前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幼儿园安全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案例以某市某幼儿园发生的一起安全事故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探讨学前法律法规在幼儿园安全事件处理中的应用。

二、案例介绍2018年10月,某市某幼儿园发生了一起严重的踩踏事故。

事发当天,幼儿园内正在进行户外活动,由于天气突变,部分幼儿突然跑向室内。

此时,一名幼儿因奔跑过快,不慎摔倒,导致后面的幼儿纷纷踩踏。

事故造成多名幼儿受伤,其中一名幼儿重伤。

事故发生后,家长和舆论纷纷质疑幼儿园的管理和安全措施。

经调查,该幼儿园存在以下问题:1. 教师安全意识不强,对幼儿安全教育不到位;2. 幼儿园安全管理混乱,应急预案不完善;3. 教室门口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未能及时疏散幼儿;4. 幼儿园负责人对事故处理态度消极,未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三、案例分析1. 幼儿园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例中,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未能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教师安全意识与安全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教师应当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案例中,教师安全意识不强,未能及时制止事故的发生,违反了教师法的相关规定。

3. 幼儿园安全管理与应急预案《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四十二条规定:“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

”本案例中,幼儿园安全管理混乱,应急预案不完善,导致事故发生时无法及时有效地应对。

4. 幼儿园负责人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学前教育法律案例(3篇)

学前教育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对学前教育的关注度和投入的增加,学前教育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然而,在发展的同时,一些学前教育机构存在着管理不规范、教师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尤其是体罚学生的现象时有发生。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幼儿园教师体罚学生引发的纠纷展开讨论。

二、案情简介2019年10月,某市某区一家民办幼儿园发生了一起教师体罚学生的案件。

该幼儿园小班教师李某因学生小刚(化名)在课堂上多次打扰其他同学,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效后,采取了体罚的方式,导致小刚身上出现多处淤青。

家长发现后,立即向幼儿园反映情况,并要求幼儿园对此事进行处理。

三、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李某作为幼儿园教师,在学生小刚不听从教育的情况下,采取了体罚的方式,违反了该法条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李某的行为属于体罚学生,且经教育不改,幼儿园有权给予其行政处分或解聘。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小刚的人格尊严,违反了该法条的规定。

四、处理结果在家长和媒体的关注下,该幼儿园迅速采取措施,对教师李某进行了调查核实。

经调查,李某的行为属实。

幼儿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给予李某行政处分,并停止其教学工作。

同时,幼儿园向家长公开道歉,并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前教育政策法规》课程思政案例

《学前教育政策法规》课程思政案例

《学前教育政策法规》课程思政教育教学改革典型教学案例学院:学前教育学院团队人员:xx一、基本信息课程名称:《学前教育政策法规》授课对象:学前教育专业大三下学期学生教学章节:使用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魏真华灵燕《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教学课时:32课时二、课程思政教学改革整体设计思路(一)指导思想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国家对各大高校的教育问题不仅更加重视,并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各大高校的教学中,所有学科的教师都必须重视对学生进行育人教育,要重视培养学生的品德和个人修养,尤其在专业课理论知识的教学中要主动融合思政教育元素,让专业课的理论知识和思想政治理论相互融合,让学生在学习专业的同时提升他们的价值观,坚定他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所以学前教育专业的教师,更要在课堂教学时主动将“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思政教育元素融入专业课程的教学之中。

(二)解决的问题1.关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动态和政策走向由于政策是为实现当下社会发展目标的行为准则,具有政治性和时效性。

因此,对于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学习需与时俱进。

本课程密切关注当前我国学前教育的发展状况,学生在小组合作的形式下,积极关注并梳理国家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新任务、新指示,“两会”中的学前教育热点话题,近期的托幼机构“虐童”事件等资讯,甚至围绕某一话题进行深入剖析,加深对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深刻认知。

2.关注并依法维护幼教中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幼儿及幼儿园教师是幼教中非常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他们都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通过对儿童权利保护基本内容的了解和对托幼机构“虐童”事件的深入剖析,学生的儿童权利保护意识得到提升,会主动关注实习、生活和新闻中的儿童权利保护事件,分析事件中儿童权利保护的主体及其法律责任,并提出富有建设性的维权建议。

学生深知幼儿园教师也是保护儿童权利的主体,应制止有害于幼儿或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

教师在履行应尽义务的同时,也享有薪资及福利待遇、五险一金、休息、法律救济等方面的权益。

学前法律案例分享(3篇)

学前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幼儿教育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幼儿权利保护意识逐渐增强。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侵犯幼儿权利的案例。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的学前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旨在提高大家对幼儿权利保护的认识,为学前教育工作者提供借鉴。

二、案例一:幼儿园擅自对幼儿进行体罚【案情简介】某幼儿园教师在课堂上对一名表现不佳的幼儿进行了体罚,导致幼儿面部红肿、疼痛。

事后,幼儿家长发现情况后,向幼儿园提出了投诉。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本案中,幼儿园教师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幼儿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

【处理结果】幼儿园对涉事教师进行了严肃处理,取消了其教师资格,并向幼儿家长赔礼道歉,赔偿了医疗费用。

三、案例二:幼儿园违规收费【案情简介】某幼儿园以“特色课程”为由,向家长收取高额费用,而实际上这些课程并未开设。

家长在了解到情况后,向有关部门投诉。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本案中,幼儿园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规,侵犯了家长和幼儿的合法权益。

【处理结果】当地物价部门对幼儿园进行了处罚,要求幼儿园退还违规收费,并对其进行了警告。

四、案例三:幼儿园擅自对幼儿进行商业活动【案情简介】某幼儿园在未经家长同意的情况下,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活动,并将幼儿的肖像用于商业广告。

家长发现后,认为幼儿园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商业活动。

本案中,幼儿园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幼儿的合法权益。

【处理结果】当地教育部门对幼儿园进行了处罚,要求幼儿园停止商业活动,并赔偿家长损失。

学前教育法律法案例分析(3篇)

学前教育法律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学前教育行业日益受到关注。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学前教育领域存在诸多问题,如幼儿园教师待遇低下、幼儿园硬件设施不达标、学前教育质量参差不齐等。

本案例将以一起幼儿园教师劳动争议案件为例,分析学前教育法律法案例。

二、案例介绍某幼儿园教师小王,自2013年起在该幼儿园任教,担任班主任工作。

小王于2018年1月1日与幼儿园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5000元。

然而,在2018年5月,幼儿园以“教师工作表现不佳”为由,将小王辞退,并停止支付工资。

小王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案例分析(一)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3)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5)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清算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1)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2)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3)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二)案例分析1.幼儿园与小王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幼儿园与小王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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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典型案例【案例1】幼童误吞枣核成植物人枣核来源无法确认幼儿园被判部分赔偿2006年7月,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某幼儿园赔偿原告徐湛医疗费16万多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

法院查明,2005年初,年仅5岁的原告徐湛入托被告幼儿园。

5月9日,徐湛因腺样体肥大入住医院,同月11日进行了腺样体切除手术,15日出院。

18日,徐湛回到幼儿园上学。

当天中午11时许,幼儿园开饭,11时30分许结束,饭菜中没有枣类食物。

中午12时许,幼儿园邱老师发现徐湛神色异常,徐湛母亲也正好来到学校,遂一同将徐湛送到医院。

到达医院时,徐湛已无呼吸和心跳。

医院采取措施并使用药物后,徐湛心跳、呼吸恢复,但呼吸不规则。

19日下午,医院从徐湛气管内取出一颗枣核。

6月1日,徐湛出院,6月20日转院进行了脑腹腔分流术。

之后,徐湛陆续赴多家医院治疗。

事后经医疗机构诊断,徐湛因支气管异物导致脑缺血缺氧、脑积水,自主意识丧失,已经处于植物人状态,日常生活完全依赖他人。

经鉴定,原告已构成一级伤残。

至此,徐湛在医院共住院治疗99天,支出医药费11万多元。

就医期间,幼儿园交给徐湛家人1.5万元。

另查明,被告幼儿园系一家个体幼儿园,分管保健工作的老师未受过儿童保健职业培训。

庭审中,被告幼儿园辩称,本案实质上是特殊情况下的意外事件。

事发前,徐湛因腺样体肥大等疾病住院,出院后仅过了两天,其父母即将没有痊愈的儿子送至幼儿园,而手术后对吞咽功能是有影响的,幼儿园无法控制、预料和避免;况且,幼儿园当天没有提供枣类食品给小朋友食用。

事发时,幼儿园尽到关心注意、及时救治义务,并非漠不关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幼儿园虽然没有给徐湛提供带核枣类食品,但应对幼儿食用食品的行为予以照管。

本案中,被告幼儿园没有发现原告徐湛所吞咽枣核从何而来,也没有发现何时吞咽,说明被告幼儿园未尽妥善照管义务,具有过失行为。

同时,被告幼儿园未配备合格保健员的事实,虽与本案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管理不善事实存在。

因此,鉴于徐湛神色异常后幼儿园及时送往医院,尽到了及时抢救职责,但根据其过错程度,幼儿园应承担35%赔偿责任。

至于原告徐湛的后续治疗费,应待实际发生后另案处理。

【案例2】4岁男童上幼儿园左眼失明园方赔偿20万西安市未央区一4岁男童在幼儿园里左眼受伤,但因没有足够的证据,3年多来索赔无果。

案件到了法庭后,法官耐心调解,最终使受害者获得了20万元的赔偿,平息了这场矛盾。

2003年2月27日下午16时许,西安市未央区红苹果幼儿园突然传出幼儿撕心裂肺般的哭声,4岁男童波波(化名)眼睛受伤出血,小伙伴们乱作一团。

波波被急送医院抢救治疗,被诊断为左眼球穿通伤,左眼失明。

事情发生后,波波告诉家长是一名叫西西(化名)的小同伴在玩耍中将其眼睛刺伤。

为此,波波的家长找到西西的家长和幼儿园要求赔偿。

西西不承认是其所伤,西西的家长因此拒绝赔偿。

幼儿园先期付款5万多元,后因对方提出赔偿的数额巨大,无力承担,双方也没有说到一块,从而停止了继续承担医疗费用。

由此,波波的家长放出话来,要对西西和幼儿园老师进行报复。

西西母亲为此辞退了工作,回家专门看护孩子,3年多来提心吊胆,没有睡过一个安稳觉。

红苹果幼儿园担心波波的家长在幼儿园实施报复,殃及老师和更多的孩子,也是成天提心吊胆,准备关门歇业。

三方纷争久久不能平息。

2007年9月,波波的家长一纸诉状将红苹果幼儿园和西西一同列为被告,向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50万元人民币。

未央区人民法院三桥法庭两次开庭审理此案,查明原告波波在红苹果幼儿园左眼受伤属实,但被告西西否认致伤原告,原告并无足够证据予以证实。

原告家长眼看诉讼请求要落空,多次在法庭哭闹,声称如果不满足其诉讼请求,将对西西和幼儿园老师进行报复。

审判长王建安、审判员白剑、代理审判员王新成耐心说理释法,反复向当事人讲解证据规则,5次耐心调解,历经3个多月努力,终于使案件三方于2007年12月14日达成谅解与赔偿协议,该案得以调解结案。

被告红苹果幼儿园一次性承担波波医疗、营养、交通、护理、继续治疗等一切费用共20万4千多元。

【案例3】4岁幼儿室外活动摔伤幼儿园被判赔8千元四岁幼儿小刚(化名)在幼儿园参与室外活动时摔倒,随后被查出患有右肾母细胞瘤。

小刚父母以幼儿园疏忽保护致使小刚身体受到伤害并延误了孩子的及时治疗为由索赔10万余元。

记者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幼儿园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疏忽。

法院根据幼儿园的过错程度以及司法鉴定所确定的因果关联程度,判令幼儿园按照10%的比例适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小刚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8301.57元。

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9日,小刚在参与幼儿园组织的室外活动时摔倒。

当日放学时,幼儿园老师告知小刚之母小刚在幼儿园内摔倒、右脸部受伤的事实,并给其外用万红花油药水。

此后,小刚因咳嗽、发热、腹痛多次到医院就诊。

2004年12月19日,小刚被诊断为右肋软骨挫伤。

当月26日,被确诊为右肾母细胞瘤,后被切除右肾。

小刚之母随后办理了停薪留职专门在家照顾小刚生活。

在法院审理期间,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依职权委托对小刚病情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小刚所受外伤与其右肾母细胞瘤的病情进展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不除外,负轻微责任20%。

2006年12月,小刚父母以小刚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小刚在幼儿园上体育课时,被老师要求与年龄大、身高体胖的同学做相互“背”的游戏。

由于体力不支被同学重压在身下。

当日老师只告知家长是上体育课时脸被磕青了,而隐瞒了被重压的情况。

此后发现小刚腹部有肿物,经过就诊得知患有右肾母细胞瘤,进行手术切除右肾。

小刚父母认为,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对入园的学生在学习生活期间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由于幼儿园的错误管理和疏忽保护致使小刚身体受到伤害,安排小刚进行有危险性的体育活动,又在孩子摔伤后故意向家长隐瞒实情,导致延误孩子的即时治疗。

因此要求幼儿园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10万余元。

幼儿园则认为,小刚在幼儿园组织的室外活动中失去平衡摔倒属于意外情况,不是老师疏忽保护,不存在疏于管理的事实,且与小刚的右肾母细胞瘤没有关系,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从常识上讲,幼儿活泼好动、自我保护意识弱,幼儿园应组织幼儿进行相对缓和的活动、在活动场地采取一定的保护设施,以免幼儿受到伤害。

幼儿园虽否认小刚父母所称孩子系在背背驮驮的游戏中受伤,但在法庭审理中并不能清楚地说明当时游戏的具体内容;且在活动中未铺设垫子,说明幼儿园组织幼儿进行的活动内容不当,且并未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故可以确定幼儿园在主观上仍存在一定疏忽,应适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具体赔偿比例应根据其过错程度以及鉴定所确定的因果关联程度确定为10%,较为公平。

据此,作出以上判决。

【案例4】安琪与二连浩特市幼儿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安文生之女安琪2005年4月27日下午在二连浩特市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上舞蹈课期间,突然出现下肢麻木、无力、不能站立等症状。

该幼儿园老师随即将安琪送往当地医院治疗。

2005年4月,安琪从二连浩特市医院转入北京协和医院治疗,经诊断为“急性脊髓炎、双足烫伤”。

安琪从2005年10月起分别向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连法院)和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锡林中院)提起上诉及二审申请,其中锡林中院二审判决幼儿园承担人身损害赔偿并支付近13万元的赔偿金,幼儿园不服向锡林中院提出再审申请,后双方当事人在法院调解下达成协议,由被告幼儿园向原告安琪一次性支付现金 5.9万元。

2007年8月21日安琪再次向二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幼儿园承担后续治疗产生的费用,起初诉讼申请被驳回,后安琪层层上诉至内蒙古高院,经高院往下又层层下达指令,二连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判决驳回安琪诉讼请求,并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1万元。

安琪不服继续向内蒙古高院上诉,内蒙古高院经开庭审理驳回上诉。

期间,安琪之母因悲伤过度而死亡。

问题:幼儿园是否应承担安琪的后续治疗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案例5】某幼儿园规定上午的入园时间为8:00,值班教师到园时间为7:30,其他教师到园时间为7:40。

某天早上7:35左右,单某和夏某被家长送至幼儿园。

当时因急于下地干活,两位家长没见到老师就放下孩子走了。

家长走后,单某和夏某两人在园中嬉闹,单某被夏某推了一下,头部撞到墙上,开始流血。

7:40左右值班教师来到幼儿园,看见单某在哭,问明原因后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

后因赔偿问题,单某家长诉至法院。

【案例6】幼儿张某与潘某及潘某的家长一起离开了幼儿园。

在桥边洗手时,张某溺水身亡。

后张某的父母将幼儿园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追加潘某的家长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并判决潘某的家长负主要责任,赔偿14万元,幼儿园赔偿3万余元。

潘某的家长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幼儿园虽然按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了幼儿接送制度,却没有严格依照执行,这是此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其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即便是潘某的家长将小孩接走,幼儿园也是在未核对张某的父母是否委托其接送的情况下擅自将小孩交与潘某的家长,也应承担责任。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幼儿园未尽到相应的管理、保护职责,赔偿原告17万余元。

(《幼儿园工作规程》第16条规定:“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及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案例7】某日7时许,某幼儿园班车司机齐某接幼儿上学。

到达幼儿园后,教师杨某在车上抱扶幼儿下车,并安排实习教师张某在大厅内整队,后二人未清点下车人数,也没有进入车厢内部仔细查看,就带领下车的幼儿进入了园内。

齐某将班车停放在停车场内,在没有确认乘车幼儿全部下车的情况下关闭车门离去,致使其中一名幼儿滞留车内,直至17时20分被发现在车内死亡。

经法医鉴定,幼儿系中暑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三被告疏忽大意,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名教师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另一名实习教师和司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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