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修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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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修理合同
――我方为甲方
甲方:公司乙方:公司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第一条需修理船船的名称 (3)
第二条修理项目 (3)
第三条工程价格 (3)
第四条工程期限 (3)
第五条材料及配件供应 (4)
第六条修理技术标准及质量保证 (4)
第七条安全责任 (5)
第八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6)
第九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7)
第十条特别约定 (7)
第十一条工程价格的支付方式 (8)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8)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8)
第十四条法律适用及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8)
第十五条通知和送达 (9)
第十六条补充协议与附件 (9)
第十七条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10)
甲方: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职责,就甲方委托乙方修理船舶事宜,经友好协商一致,签订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需修理船船的名称:
。
第二条修理项目:
以甲方提供的《船舶修理项目单》为基础,以双方有关人员实船勘验,共同签字确认的修理项目为修理工程范围(详见附件)。
第三条工程价格:
1.经双方确认的船舶修理项目以《国内民用船舶修理价格表》(92黄本及92附加本)乘
系数作为修理价格的估价依据。结合本合同项下的修理项目,甲乙双方暂定的修理费用合计人民币大写元整(RMB 元)(不含加帐工程),其最终费用将根据实际完成修理项目清单,以甲乙双方盖章确认的《总验收书》上记载的实际修理费总价作为最终修理费结算依据。
2.进厂港引航、进出坞拖轮助泊费用,按实另计。
第四条工程期限:
1.修理周期:
被修理船舶进厂靠码头之日起至船舶竣工出厂之日止,被修理船舶拟定于年_月
日进厂,年月日开工,年月日完工,工程期限共计天,其中在船坞(船排和船台)时间为天。
2.隐蔽工程及增加项目:
船舶进厂施工开始后,一般不增加修理项目(即加帐工程),如在此期间确须增加项目和隐蔽工程,应在船舶修理总周期开工四分之一的时间内由甲方驻厂代表以书面形式提交,并经甲乙双方盖公章认可。若该加帐工程费用不超过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暂定的修理费用的10%,且其单项工程不影响工程期限时,则乙方可按常规修理项目修理。若该加帐工程费用超过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暂定的修理费用的10%,或甲方在开工四分之一工程期限后提出的加帐工程,且其单项工程将影响工程期限时,则按照具体情况,双方可对修理价格和工程期限另行协商确定,并签署补充协议。
3.减少项目:
甲方驻厂代表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如乙方对此项目已产生成本费用,则成本费用经过甲方驻厂代表审核确认后由甲方负担。
4.不可抗力:
如遇不可抗力(定义见本合同第十三条),乙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5.滞修费:
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完工的,每延迟一天,乙方应当按照实际修理费用的%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滞修费,但最多不超过实际修理费用的%。
第五条材料及配件供应:
1.修船所需材料由乙方负责按市场价格供应,主要机电设备由甲方提供,部分机电配件设备由乙方负责提供,各项材料和价格须在船舶修理项目单中明确,且已经包含在第三条约定的工程价款中。
2.乙方提供的材料及其质量标准,应当与船舶修理项目单列明的相符,并接受甲方检验认可。
3.已经明确由甲方提供的主要机电配件,如果甲方没有及时运厂安装,进而影响修理周期的,则工期顺延。如合同已经明确由乙方供应材料和部分机电配件到货延期或者因质量等问题调换,进而影响修理周期的,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5款的约定从修理费中按天扣除滞修费。
第六条修理技术标准及质量保证: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船检部门的修船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修理,并向甲方提供有关测量数据。
2.对主要部件修理、安装、调试、由乙方技术检验部门会同甲方驻厂代表参加验收。
3.单项工程修理完工并检验合格后,由甲方或其驻厂代表签字验收。全部修理工程完工(或码头试验结束)后,由甲方驻厂代表与乙方签署船舶修理完工的《工程项目完工单》作为交船的依据。甲方签字验收合格不影响乙方对维修工程应承担的质量担保责任。
4.本船修理需提交船检部门检验的项目应由甲方申请,乙方予以配合,船舶修理竣工后,由双方代表会同船检部门验船师参加试航,有关质量标准由验船师按照海上运营规范规定进行鉴定。船舶检验的有关资料由乙方填报,除船检部门外,提交甲方二份,船检费用由甲方支付。在试航中,船检部门及甲方提出的属乙方修理工程中的缺陷和遗漏项目,乙方应及时修复和完成,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支付额外费用。若不属乙方修理工程的范围而又需要乙方修理时,则可按加帐工程处理。
5.本船的码头试验、试航及其他有关试验,经报验合格后,乙方应在天内向甲方提供有关证明文件资料。
6.凡属乙方修理的项目,如运动件三(3)个月内、固定件六(6)个月内(出厂之日起,含三个月、六个月)出现的修理质量问题,由乙方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无偿进行返修。与返修相关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如乙方无法及时安排返修,甲方可单方决定另择船厂修复,乙方有权派员监修,乙方未派员监修时不影响甲方各项修复工作的进行,修理费由乙方承担。因质量问题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7.在此期间内,因甲方故意或严重过失导致操作不当、使用不妥出现质量问题的,则由甲方自理,如委托乙方修理,费用另计。
8.属于难以判明的质量问题,由双方代表报请中国船级社裁定。
第七条安全责任:
1.船舶进厂、站修理前,应符合下列要求:
(1)油船(包括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体船,散装危险化学品液货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制定的《船舶清除可燃气体检验规则》的要求,清除舱内油、气,由船舶检验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检验,确认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出具检验合格证书。
(2)非油船的燃油、滑油、污油舱(柜)以及与其相连通且无法拆卸的管系,如需动火作业,其要求与油船相同;如不需动火作业,且所装载油料闪点在60℃及其以上的,可不清除存油,甲方应设置明显禁火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