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办法》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开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开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6.30•【字号】沪规土资建规[2014]383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开规定》的通知(沪规土资建规〔2014〕383号)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规土局、局属各单位、各派出机构:《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开规定》经2014年6月24日第2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4年6月30日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开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包括《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条所指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取得的规划许可证。
第三条本市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除外。
第四条建设单位(个人)在报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时,应当在原要求报送总平面图份数的基础上加送两份总平面图(白图)用作公开。
用作公开的总平面图比例应不小于1:500,并可按图纸清晰、便于查看原则适当放大。
规划许可内容部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的,应当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遮蔽保密信息。
规划许可内容整体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的,在报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时,可以不加送用于公开的图纸,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同意用作公开的总平面图上加盖规划管理专用章,并将其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并核发。
复件归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档案留存。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1.05.20
•【字号】沪规土资法[2011]370号
•【施行日期】2011.05.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继续有效的局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沪规土资法〔2011〕370号)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10年6月1日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第一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第一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项目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和报送作业指导书
项目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和报送作业指导书项目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和报送作业指导书提要:计算出客体建筑每一分析窗户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列出每幢客体建筑的日照时间表项目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和报送作业指导书1.作业目的日照分析报告是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附送的重要文件,也是决定规划方案能否通过审批的重要条件。
如果是因为日照分析的差错而导致开发区域周边的建筑不能满足规定日照的最低要求,那么公司将面临承担因法律责任而引起的巨大损失。
2.主管岗位总建筑师:当日照要求的限制引起基地容积率下降时,提出决策意见。
主办岗位土建设计管理:督促检查设计单位对各单体建筑的位置和体量的调整,直至基地内外的日照符合规定要求。
3.作业依据沪规法(2003)482号称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解释(三)〉的通知。
4.紧前工作条件规划设计方案已确定,已进入扩初设计阶段。
本项作业必须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完成。
5.作业描述日照分析报告必须委托规划审批部门认可的,且具备乙级或乙级以上的规划设计单位或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其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必须是经建设部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
编制单位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质量和正确性负责。
由于日照分析报告不真实,不正确而产生后果的,编制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这些,本主办岗位在与编制单位签署委托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
本主办岗位应向编制单位提供以下资料: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测绘院电子地形图(具体范围按编制单位需要而定)。
规划设计方案的电子文本,其中应包括规划总图、基地内各单体的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
基地外日照影响范围内的居住和文教卫生客体建筑的平面图,其中受影响较大的还须附标有详细窗位尺寸的立面图;基地外参与叠加分析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的详细标高)。
具体哪些建筑由编制单位确定,本主办岗位可向市或区的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收集,有困难的话,也可委托编制单位自行收集,无法收集的应委托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
上海日照计算规则
一,日照分析的标准与计算规则(一)日照标准1.日照标准是指《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第二十九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及第三十二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文教卫生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三小时;在市区旧区进行改建的,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两小时”的规定。
2.日照有效时间按《技术规定》附录一《日照有效时间表》执行。
附录一:日照有效时间表注:朝向角度取整数,小数点四舍五入。
(二)居住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范围1.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2.4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宽度大于2.4米的,按2.4米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2米作为计算范围。
(如图3-1)L< 米:以A,B为满窗日照计算点L>2.4米:以C,D为满窗日照计算(O为原窗户中点)图3-1普通满窗日照的计算点2.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3-2)转角直角窗转角弧形窗凸窗图3-2异形窗满窗日照的计算点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与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设计封窗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
(如图3-3)图3-3各类阳台窗日照的计算点3.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社区传承与复兴
社区传承与复兴作者:丁晓磊来源:《装饰装修天地》2017年第14期项目名称:徐汇区长桥社区xh310地块项目项目业主:上海澳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地点:上海徐汇长桥地区用地面积:38639㎡建筑面积:90000㎡(计容)方案设计:上海联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时间:2015-2017年图纸版权:上海联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1 项目概况徐汇区长桥社区xh310项目位于罗秀路与长华路路口。
基地东临北杨河,南临淀浦河路绿化隔离带(规划中),西临长华桥路辅道(规划重建中),北临罗秀路。
基地为Rr3三类住宅组团用地,建筑限高60米(局部80米)。
项目计容建筑面积90000㎡。
基地西北角临街心公园一侧有原水管建设控制线,北部有一处保护建筑,东南角需设置一条8m便道。
项目拟建高层住宅商品房小区。
长桥街道是早年徐家汇中心区建设拆迁安置的大型居住区。
居民人群稳定,社区氛围浓厚,但因区内土地饱和,多年来都没有新建居住小区。
传统拆迁安置小区楼栋密集度高、住宅朝向随意、车满为患、绿化景观缺乏等问题逐渐暴露出来。
本项目业主与设计单位在经过了前期场地踏勘与市场调研后,共同确立了“社区复兴”的设计主旨。
项目设计工作于2015年07月开始,至2017年05月方案初步确定,经历了重重考验:其一,地块内有一处保护建筑,要求落架迁移[1]保护设计;其二,地块周边现状住宅密集,日照情况严峻;其三,地块主要出入口设计应协调小区品质与社区形象之间的矛盾关系;其四,地块东侧紧邻河道,市政工程防汛泊岸方案需与小区内、外部环境相协调;其五,项目经历防火规范版本更替,方案合规更需合理。
在历时两年的方案设计工作中,设计团队逐渐认识到“社区复兴”源自于“传承“。
对原生环境的理解、尊重与保护协调工作,是人居情怀的最好体现,也是建筑师用自己的技术知识与设计创新为城市社区生活带来活力的最佳实践。
2 保护建筑落架迁移保护建筑名为裴氏民宅,由两进院落两进建筑组成,建筑坐北朝南,要求落架迁移保护设计(图1)。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解释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解释(二)》的通知发布时间:[2004-4-9] 点击次数:[1017]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解释(二)》的通知沪规法(98)第524号(1998年8月26日)各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农场局规划管理处、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规划管理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19 94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施行以来,由于某些条文的规定不够具体,较难操作,因此,我局根据《技术规定》第六十二条的授权,拟定《〈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解释(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解释(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解释(二)一、对日照分析计算方法作如下补充说明:1.在分析拟建高层建筑日照遮挡影响时,应先分析被遮挡对象(含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及学校、幼托、医院等)的现状日照状况,然后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并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核确定。
2.关于日照分析的计算点:(1)日照分析应以外墙窗台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有窗台(含凸阳台、凹阳台)的窗户也应以窗台面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对阳台顶板、阳台分户隔板或凹阳台的墙体本身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
(2)阳台内窗户为落地门窗的,可视作窗户,其窗台标高以阳台栏杆面为准。
(3)阳台内窗户为组合门窗的,应将门扇上半截玻璃视作窗户,其标高与窗台为准。
(4)阳台在设计中已作封窗处理的,按窗户对待,其日照计算点以封窗的窗台为准(阳台被住户自行封窗的,计算点仍为原窗户的窗台面)。
二、建筑间距的计算一般应以建筑物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为准。
但当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3米长(含3米)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1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4者,其最小间距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规划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规划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20•【字号】沪府办发[2005]33号•【施行日期】2005.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规划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5]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十月二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为了进一步落实《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规划条例》)和上海市第五次规划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本市现有及规划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专用土地的规划管理,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交通,严格控制中心城人口规模和建筑总量,增加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促进中心城功能提升、环境改善和人口疏解,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规划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按照规划审批建设项目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符合上海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工程项目所在地区的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批准的,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准的规划执行。
中心城规划建设要坚持“双增双减”,即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减少建筑总量和降低容积率。
在项目审批中,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规划建筑容量、建筑高度;郊区规划建设要切实推进“三个集中”,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规划控制线等各项强制性内容。
对已经批准的规划确需进行修订和调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二、严禁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在现有的交通、邮电、环卫等各类市政公用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各类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工厂、仓储等第二产业的用地上,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执行,不得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七章 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八章 特定区域第九章 附 则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三 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附录一 名词解释附录二 计算规则附录三 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设施用地;(六)绿地。
第五条 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 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上海日照计算规则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文件沪规法【2003】482号一,日照分析的标准与计算规则(一)日照标准1.日照标准是指《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第二十九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及第三十二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文教卫生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三小时;在市区旧区进行改建的,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两小时”的规定。
2.日照有效时间按《技术规定》附录一《日照有效时间表》执行。
附录一:日照有效时间表(二)居住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范围1.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2.4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宽度大于2.4米的,按2.4米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2米作为计算范围。
(如图3-1)L<2.4 米:以A,B为满窗日照计算点L>2.4米:以C,D为满窗日照计算(O为原窗户中点)图3-1普通满窗日照的计算点2.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3-2)转角直角窗转角弧形窗凸窗图3-2异形窗满窗日照的计算点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与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设计封窗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
(如图3-3)图3-3各类阳台窗日照的计算点3.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沪规法〔2004〕302号关于印发《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规法〔2004〕302号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各派出机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于2003年10月18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并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按照《技术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授权,特制订《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日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技术规定》的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技术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报送)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高度大于36米、且建设基地面积小于等于1公顷的,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拟建建筑与界外建筑的间距小于《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确定的建筑间距的,应对界外建筑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部分或全部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控制的,应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第四条(设计方案调整)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资质)《日照分析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第六条(软件使用要求)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本市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已经2003年9月29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三年十月十八日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1)(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八章特定区域第九章附则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设施用地;(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沪规法〔2004〕302号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各派出机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于2003年10月18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并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按照《技术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授权,特制订《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日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技术规定》的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技术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报送)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高度大于36米、且建设基地面积小于等于1公顷的,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拟建建筑与界外建筑的间距小于《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确定的建筑间距的,应对界外建筑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部分或全部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控制的,应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第四条(设计方案调整)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资质)《日照分析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第六条(软件使用要求)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本市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第七条(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分析适用于《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第三十条规定的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建设项目市和区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建设项目市和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规土资政规[2015]85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11.27
【实施日期】2015.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建设项目市和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
门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规土资政规〔2015〕850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县规土局:
《上海市市政建设项目市和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已经2015年11月16日第4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5年11月27日
上海市市政建设项目市和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分级审批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规划管理体制、机制,明确工作职责,提高管理效率,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并结合市政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对本市市政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实行市、区(县)分级审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分级审批原则
(一)区(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且为地区服务的、或地区自成系统的市政建设项目(跨区、县的除外)的规划管理由所在地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二)根据本市市政设施配套系统规划制定情况,将规划条件明确的、且有利于项。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 号《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已经2003年9月29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三年十月十八日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八章特定区域第九章附则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中心城内的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
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设施用地;(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0.04.23•【字号】沪规划资源规〔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规〔2020〕6号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规划资源局、各测绘资质单位:《上海市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4月23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
原《上海市测绘质量管理规定》(沪规土资法规〔2015〕304号)、《上海市测绘技术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标准》(沪规土资测规〔2015〕312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0年4月23日上海市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结果运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明确质量责任,保证成果质量,保障城市安全,维护公众及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控制活动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责任制度,依法对成果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及其成果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六条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单位应当在测绘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保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17•【字号】沪府办发〔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办发〔2021〕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17日上海市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十四五”规划为促进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提升自然资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十三五”期间的主要成效(一)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有序推进编制《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并获国务院正式批复。
制定《关于全面实施〈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的意见》《关于建立上海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
“十三五”期末,9个郊区总体规划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部编制完成,各涉农区、镇村庄布局规划和84个涉农乡镇郊野单元(村庄)规划实现全覆盖,镇总体规划、中心城单元规划和专项规划等各类各层次规划编制稳步推进。
(二)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编制《上海市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报告》,完成农业“三区”划定工作。
严格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利用变化情况监测监管。
开展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促进耕地质量提升。
进一步规范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
持续推进土地整治,增加补充耕地面积。
到2020年5月,全市各类土地整治共计补充耕地14万亩。
基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连续变更数据,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规划目标。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查处城乡规划违法行为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查处城乡规划违法行为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0.04.29•【字号】沪规划资源规〔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查处城乡规划违法行为规定》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规〔2020〕13号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规划资源局、各派出机构:《上海市查处城乡规划违法行为规定》已经2020年4月23日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
《上海市查处城乡规划违法行为规定》(沪规土资执规〔2015〕336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0年4月29日上海市查处城乡规划违法行为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程序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维护城乡规划行政管理秩序,规范城乡规划违法案件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城乡规划违法案件,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应当由规划资源管理部门立案查处的案件。
第三条(原则)查处城乡规划违法案件,应当遵循职权法定、程序正当、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查处违法案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区级部门管辖权)城乡规划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巡查和抽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及时制止。
第六条(市级部门管辖权)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管辖下列案件:(一)已由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发生的城乡规划违法案件;(二)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由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等规划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发生的城乡规划违法案件;(三)上级部门指定管辖或者交办的城乡规划违法案件;(四)在全市范围有重大影响,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直接查处的城乡规划违法案件。
绿色建筑三星级方案
得分
项目评价情况 地上自行车停车设施位置合理、方便出入,且有遮 阳防雨措施。
3
3
4.2.10
合理设置停车场所 (6 分)
合理设置机动车停车设施 1)采用机械式停车库、 地下停车库 或停车楼等方式节约集约用地; 2)采用错时停车方式向社会开放, 至少满足 2 项 提高停车场(库)使用效率; 3)合理设计地面停车位,不挤占 步行空间及活动场所
——
——
3
3
本项目场地为净地,此条文不参与评价评。
场地设计与 场地生态 4.2.13
下凹式绿地、 雨水花园等有调蓄雨 —— 水功能的绿地和水体面积之和占 充分利用场地空间合理设置绿色 雨水基础设施, 对大于 10hm2 的 绿地面积的比例达到 30% 场地进行雨水专项规划设计 合理衔接和引导屋面雨水、 道路雨 (9 分) 水进入地面生态设施, 并采取相应 —— 的径流污染控制措施
3
0
——
3
0
——
大类 指标
子项
条文编号
条文内容
评价内容
评价档次
评价分值
不参评分
得分
项目评价情况
硬质铺装地面中透水铺装面积的 比例达到 50% 合理规划地表与屋面雨水径流, 对场地雨水实施外排总量控制 (6 分)
——
3
3
项目场地设置透水铺装,硬质铺装地面中透水铺装 面积的比例达到 50%。 合理规划地表与屋面雨水径流,对场地雨水实施外 排总量控制,场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达到 70%。 种植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植物,采用乔、灌、 草结合的复层绿化,种植区域覆土深度和排水能力 满足植物生长需求。 本项目场地绿地配植乔木不少于 3 株/100m2。 本项目建筑设计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 准中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每户设置低温地板辐射采暖系统,热源采用采暖、 生活热水两用燃气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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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日照有效时间
日照的有效时间根据建筑物朝向确定(见下表)。
建筑物朝向的角度超过日照有效时间表规定角度范围的,不作日照分析。
日照有效时间表
注:朝向角度取整数,小数点四舍五入。
附件1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
(样例)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章)
设计单位:(章)
设计负责人:(签名)
日照分析单位:(章)
分析:(签名)校对:(签名)审核:(签名)日照分析负责人:(签名)
计算软件:
软件版本号:
计算时间:年月日
XXXX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结论
(建设单位),就拟建项目对其基地外客体建筑范围内确定的客体建筑楼的日照影响以及基地内拟建客体建筑
楼的日照状况,委托我单位进行日照分析。
经我单位分析,基地外客体建筑楼(XX区XX路XX弄XX号...)以及基地内拟建客体建筑楼的日照日照规定要求。
日照分析单位:(章)
XXXX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
一、建设单位(委托方)名称:
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设计单位名称:
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设计负责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资质证书编号:
三、日照分析单位(受托方)名称:
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设计负责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资质证书编号:
四、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以下简称委托方),就拟建项目对其基地外客体建筑范围内确定的客体建筑楼的日照影响以及基地内拟建客体建筑楼的日照状况,委托我单位进行日照分析。
建设地点:
用地范围:(四至范围)
注:1、上表中的标高为建筑最高部位的绝对高程(吴淞高程系统)。
2、具体进行日照分析时建筑标高以日照分析附图上所标示的诸屋面标高为
准。
建筑为平屋面时,该标高系指建筑女儿墙(包括栏杆)或屋面附属设
施(含水箱、电梯井或构架)顶部的绝对高程;建筑为坡屋面时,该标高
系指建筑屋面檐口或屋脊的绝对高程。
3、主体建筑包括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或经批准尚未建设、以
及正在建设的等建筑。
拟建建筑的阴影范围,主、客体建筑位置关系,各建筑标高如附图所示。
五、分析资料的来源说明
由委托方提供:
1、市测绘院版地形图电子文件。
2、XXXX项目总平面图、XX楼—XX楼建筑单体平、立、剖面施工图图纸及
电子文件。
3、北侧XX地块总平面图、XX楼—XX楼建筑单体平、立、剖面施工图图纸及电子文件。
4、市测绘院《测绘成果报告》XXXX号。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情况,除上述主、客体建筑外,按规划管理部门要求的主客体分析范围内其他在建或已经批准方案待建的建筑有:。
我单位在上述资料基础上进行日照分析计算。
六、本日照分析报告采用日照分析软件(版本号)进行分析计算。
本日照分析计算的参数如下:
七、日照分析说明:
(一)客体建筑
在附图一中,作XXXX项目拟建高层建筑A1—AXX楼建筑高度1:倍的扇形客体建筑范围,在该范围内基地外有住宅BXX楼、办公楼,基地南侧D1地块,根据规定,此次日照分析基地外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客体建筑为BXX楼;本项目基地内A1—AXX楼为住宅,AXX—AXX楼为办公楼。
“先南后北”建设顺序下,客体建筑范围内北侧D1地块有规划居住建筑(文教卫生建筑)尚未确定设计方案,D1地块主要朝向度,规划建筑高度米,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技术规定》),D1地块建筑控制线退界米,沿建筑控制线上布置等长的虚拟建筑楼进行线上多点分析,计算采样点间距 1 米。
此次日照分析基地内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客体建筑为—楼。
(二)主体建筑
附图二中,作上述客体建筑以300米为半径的主体建筑范围,在该范围内有基地内拟建AX—AX楼,基地南侧D2、D3地块。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D2地块规划用地性质,建筑高度米,贴线率 %,现状,地块主要朝向度,目前设计方案尚未确定。
“先北后南”建设顺序下,主体建筑范围内南侧D2地块沿北侧建筑控制线上布置虚拟建筑楼作为主体建筑分析。
根据详细规划或规划条件,楼的建筑高度米、贴线率 % 。
D3地块贴线率无规划要求。
此次日照分析中,D2地块作考虑;D3地块作考虑,经分析,此次日照分析的主体建筑为—楼。
(三)其他:
经分析,拟建高层建筑AXX楼(住宅)户仅有一个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不大于连续两小时,应对对其中窗位进行与D2地块虚拟建筑楼的距离校核。
八、日照分析结论:
分户统计依据:
结论表1:基地外客体建筑结论表
结论表2:基地内客体建筑结论表:
(如有待开发地块有虚拟建筑和唯一日照通道情形的,应提交表3-表5)结论表3:基地外客体虚拟建筑结论表
结论表4:基地外主体虚拟建筑结论表
结论表5:拟建居住建筑有唯一日照通道的结论表
客体建筑的具体日照时间分析结果和分户情况详见建筑单体日照时间分析附表。
设计单位:(章)
建筑单体日照时间分析附表:共页
注:1、以上日照时间为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窗户在冬至日有效时间段内经分析得到的连续日照;医院病房、
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病房、疗养室和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以及大中小学教室的主要朝向窗户在冬至日有效时间段内经分析得到的累计日照。
2、不满足日照标准的窗户用灰色底纹标示。
3、建设前已不满足日照标准,建设后日照时间更为减少的窗位,用灰色底纹加粗边框标示。
九、附图
附图一:客体建筑范围图(1:1000~1:2000)
附图二:主体建筑范围图(1:1000~1:2000)
附图三:日照分析窗位图(一、二层窗位)(1:1000)
附图四:日照分析窗位图(自三层起层窗位)(1:1000)
附件2
日照模型计算文件格式要求
一、图形格式(AutoCAD dwg)版本要求
提交日照模型的dwg图形文档应为AutoCAD 2004 dwg版本。
如日照模型采用非AutoCAD标准实体建立的模型,提交前需把非标准实体转化为标准实体图形,同时提交原始分析模型,以备核算使用。
二、日照模型的内容要求
为保证所提交模型方便进行日照计算结果准确性的验算,日照模型的图层、建筑命名、分析结果需按如下要求进行设置:
2.1模型整体要求
完整的日照模型需包含新建建筑、被遮挡建筑、遮挡建筑等三维模型,三类单体模型应含有:建筑轮廓、阳台、屋顶、窗户等三维构件,且各类建筑构件需区分清晰的图层名称。
同一建筑的日照分类模型(如:窗户、建筑标高等)需区分清晰。
提交的日照分析模型中的建筑和场地均应使用上海城市平面坐标系和吴淞高程基准,采用“米”或“毫米”单位。
2.2图层统一要求
注:图层名称应采用“中文”或“英文”的一种。
2.3建筑命名要求
日照模型的拟建建筑、被遮挡建筑、遮挡建筑应使用A1、A2、A3……代表新建建筑,B1、B2、B3……代表客体建筑,C1、C2、C3……代表主体建筑进行分类命名。
2.4分析边界参数
日照模型需在计算文件中以列表方式提供日照计算的边界参数,内容包括:
参数类型边界参数
经纬度东经121度28分,北纬31度14分
日照基准年2001年
计算日期(节气)12月22日(冬至日)
计算时间09:00-15:00
计算间隔1分钟
采样点间距窗户0.3 米
时间统计方式5分钟以上统计
2.5分析结果要求
日照分析单位在提交纸质报告的同时,还需要在日照模型文件中以列表方式提供纸质报告书所列的分析结果,格式和内容要求同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样例),应包括以下表格内容:
表一:基地内拟建建筑
表二:基地外参与叠加分析的主体建筑
表三:基地外阴影分析范围内的客体建筑
表四:分户统计结果表
表五:各建筑单体日照时间分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