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铁路护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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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构建平安铁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铁路运输畅通安全,确保我市创成“平安铁路示范县(市、区)”,经研究决定,5月份开展“知路、爱路、护路宣传教育月”活动。现制定活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上级政法工作会议和《2010年全镇铁路护路联防暨“平安铁路县(市、区)”创建工作意见》文件精神,以“保行车、保人身、保牲畜”为目标,在铁路沿线各学校、村(社区)集中开展“知路、爱路、护路宣传教育月”活动,为上海世博会的顺利召开营造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组织领导
“知路、爱路、护路宣传教育月”活动由镇综治办、镇护路办牵头负责,由铁路沿线各村、社区、镇教委办、派出所及本镇各相关媒体分别组织实施。
三、宣传形式
1、发挥报刊、电台、电视台主流媒体的作用,积极宣传报道全市“平安铁路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的重大事项、大型活动和专题新闻。
2、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全方位架构创建工作宣传阵地,着力提高全体市民对创建活动的知晓程度,增强全民的护路意识。
四、宣传内容
1、《致铁路沿线群众、中小学生、机动车驾驶员的一封信》。
2、《治安管理处罚法》、《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刑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尤其要大力宣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三十六等条款。
五、工作措施
1、利用宣传载体,开展广泛性宣传。通过编发简报和新闻稿件等方式,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法制课等形式,面向全市开展知路、爱路、护路宣传活动。在铁路沿线学校、村庄、街头、闹市等地段悬挂宣传横幅,在重要路段设立警示牌、警示语,在沿线村设立法制宣传栏和刷写固定宣传标语,对广大群众开展宣传教育,切实解决部分群众对铁路护路法律意识不强的问题,培养广大群众参与支持护路的社会责任感。
2、抓住重点对象,开展针对性宣传。沿线各村、社区要深入大牲畜养殖户、五残户、废品收购点、暂住户和有前科劣迹人员等重点户中进行针对性宣传,逐一签订责任状,明确专人看护,防止造成大牲畜及痴呆聋哑傻人员上路,发生不必要的伤亡;防止违法、违规收购铁路设施、设备,减少偷盗、破坏铁路设备的可能性;预防流动人口和有前科劣迹人员偷盗、破坏铁路设施、设备,保证行车安全。
3、突出中小学生,开展经常性宣传。扩大法制教育的宣传面,铁路沿线各村、社区的中小学、幼儿园开展灵活多样的教育宣传。请法制副校长讲授爱路护路方面的知识,以知路爱路护路和自我防范意识为重点,做到“三不漏”,即:不漏一所学校、不漏一个学生、不漏一个学生家长,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采取“小手牵大手”、以案说法、法制演讲比赛、组建义务宣传队等多种形式,教育广大中小学生和学生家长自觉爱路护路。
六、工作保障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这次宣传教育活动情况将纳入年度护路工作考评内容,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将给予表彰;对未完成任务目标或宣传效果不理想
的单位,将通报批评。要树立全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整合各方力量和各种资源,加强协调配合,优势互补,实现联防联治,增强铁路沿线广大群众和中小学生的法制观念,增强爱路护路意识,进一步推动我镇铁路护路联防工作上新的台阶。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知路爱路护路宣传教育月”活动取得实效。
2、创新机制,注重实效。要结合本地突出的铁路治安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月活动,要坚持不懈地开展爱路护路宣传教育活动,使爱路护路宣传教育经常化、规范化,从而有效预防涉路案件的发生。
3、认真总结,巩固成果。在开展宣传教育月活动期间,各镇要及时上报信息,加强宣传,认真做好总结工作,于6月10日前报镇综治办,同时做好给类资料的收集整理,以备上级检查考核。对宣传教育月活动期间涌现的好人好事、先进典型,要及时进行通报表彰。
附件:1、致铁路沿线群众、中小学生、机动车驾驶员的一封信
2、铁路运输安全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摘录
二0一0年五月六日
附件一:
致铁路沿线群众、中小学生、机动车驾驶员一封信
铁路沿线群众,中小学生、机动车驾驶员:
“生命只有一次,安全伴君一生”,为了您和铁路的安全,请严格遵守《铁路法》和有关铁路安全规定:
一、不要爬、钻防护栅栏进入铁路,更不要破坏防护栅栏。
二、不要在铁路上行走、坐卧、玩耍和在非通道处穿越铁路。
三、不要在铁路上铺设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
四、不要钻、跳、爬乘列车和击打列车。
五、不要在铁路上放置障碍物,不要偷盗、拆卸、破坏铁路沿线任何设施设备。
六、不要在铁路沿线两侧二十米以内和防护地内放牧。大牲畜(牛、马、驴、羊等大牲畜)不能穿越铁路。
七、不要在铁路两侧300米内升放风筝、气球等物品,更不要向供电接触网抛掷任何物品。
八、行人和车辆通过铁路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时,请您遵守“一停、二看、三通过”的通行规定,不要抢越。盲人、聋人、学龄前儿童,行动不便的老弱病残和精神病患者,横越铁路无人看守道口时,必须有人护送。
九、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最高时速不准超过二十公里,大、中型拖拉机不准超过十五公里,小型拖拉机不准超过十公里,并不得在道口内超车或停留。
十、机动车通过道口装载货物高度不得超过4米,长大货物不得高举通过,必须横向通过。
十一、车辆、行人在站台上避让快速列车时,必须距站台边缘2米以外,在地面必须距钢轨3米以外。
附件二: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摘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第四十七条禁止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
第五十一条禁止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对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
第五十二条禁止在铁路线路两侧二十米以内或者铁路防护林地内放牧。
第六十二条盗窃铁路线路上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或者铁路线路上的器材,危及行车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第三十六条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3、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二)扰乱铁路运输调度机构、运输指挥部门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三)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及路基、护坡、排水沟和防护林木、护坡草坪;
(四)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五)击打列车;
(六)擅自移动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
(七)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和安全标志;
(八)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平交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九)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上、隧道内通行;
(十)翻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和标桩;
(十一)开启、关闭列车中货车阀、盖及破坏施封状态;
(十二)开启列车中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盖、阀及施封状态;
(十三)松动、解开、移动列车中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和加固装置;
(十四)钻车、扒车、跳车;
(十五)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十六)非法出售或者收购铁路器材;
(十七)其他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