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守文《经济法学》(复习笔记 第二章 经济法本体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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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第二章笔记摘抄(3篇)

经济法学第二章笔记摘抄(3篇)

第1篇一、引言经济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学分支,旨在研究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问题。

本章主要介绍了经济法的基本概念、特征、作用以及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以下为本章笔记摘抄。

二、经济法的基本概念1. 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中各种法律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经济组织法、经济合同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2. 经济法的特征(1)调整对象具有广泛性: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涉及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个环节。

(2)法律关系具有多样性:经济法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经济组织关系、经济合同关系、市场竞争关系、消费者权益关系等。

(3)法律规范具有综合性:经济法涉及的法律规范包括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具有综合性。

(4)法律地位具有独立性: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独立地位,与民法、刑法等其他法律部门相互配合,共同调整经济关系。

三、经济法的作用1.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经济法通过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2. 保护消费者权益:经济法通过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保障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的合法权益。

3. 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经济法通过引导、规范和调整经济活动,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4. 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经济法通过规范国内外经济关系,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安全。

四、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应当坚持公平原则,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2. 诚实信用原则: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应当强调诚实信用,促进市场诚信建设。

3. 依法治国原则: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应当遵循依法治国原则,保障法律权威。

4. 公共利益原则: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

五、经济法的具体制度1. 反垄断法(1)反垄断法的定义:反垄断法是调整垄断行为的法律规范,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2)反垄断法的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原则、禁止限制竞争协议原则等。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经济法运行论)【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经济法运行论)【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五章经济法运行论【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经济法的运行系统1.经济法的运行系统概述(1)经济法运行系统的内容经济法的运行系统,由多个子系统,即多个环节构成,具体包括经济法的立法系统、执法系统、司法系统和守法系统等。

(2)影响经济法运行的因素影响经济法运行的因素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政治、法律等因素。

其中,法律因素又可以具体地分解为立法因素、执法因素、司法因素和守法因素等。

(3)经济法的运行态势经济法的运行态势,可以分为良性、中性和恶性三种。

2.立法因素的基础性影响(1)立法环节同其他环节的关系经济法的立法环节同执法等环节密切相关,表现为立法要从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发现问题,并通过多层次的信息反馈,形成完善立法的方略。

(2)立法过程所需遵循的原则在经济法的立法过程中,要严格贯彻法定原则。

必须要把握哪些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必须法定。

(3)立法模式问题在立法方面,还应当注意立法模式的选择。

通常,经济法的立法模式可以有两种:一种是独享模式,一种是分享模式。

①在独享模式之下,立法权由立法机关独享,从而能够比较充分地体现法定原则。

②在分享模式之下,强调注意防止行政机关滥用立法权的问题。

(4)现行立法环节存在的问题①行政机关立法过多、过滥;②立法的数量不足、质量欠佳、协调性差。

(5)立法环节存在问题的危害①立法数量不足,就不能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经济法的运行也就失去了应有的前提;②立法质量欠佳,直接会影响经济法的执行质量,因为调制主体必须依法调制;③立法的协调性差,本身就与立法的一般要求相悖,无疑会妨碍经济法的有效运行。

3.执法因素的特殊重要性(1)执法因素的重要性①“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执法被作为法律运行中的核心环节。

②经济法的实施,更侧重于积极的执法。

政府作为最主要的执法主体,在经济法的实施过程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从而使执法因素在经济法运行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NEW)张守文《经济法学》(第5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NEW)张守文《经济法学》(第5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目 录
第一部分 复习笔记
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绪 论
第二章 经济法本体论
第三章 经济法价值论
第四章 经济法规范论
第五章 经济法运行论
第二编 宏观调控法
第六章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
第七章 财政法律制度
第八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九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十章 计划法律制度
第三编 市场规制法
第十一章 市场规制法基本原理
第十二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
制度
第十五章 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

第二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详解
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经济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经济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3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经济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812法学综合知
识二(经济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0年中央财经大学809经济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5年上海海事大学818经济法考研真题
2014年上海海事大学818经济法考研真题。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二编 宏观调控法)【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二编 宏观调控法)【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二编宏观调控法第六章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宏观调控法概述1.宏观调控的含义宏观调控,是指政府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而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与控制。

①宏观调控的主导一方是政府;③宏观调控的基本目标是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均衡发展;③宏观调控的调控手段是综合性的,包括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等多种手段。

2.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及特征(1)调整对象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或称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宏观调控关系:①计划调控关系②财税调控关系③金融调控关系④产业调控关系⑤投资调控关系⑥储备调控关系⑦涉外调控关系(2)特征:①各类宏观调控关系,都具有经济活动内容,属于经济关系的范畴。

②各类宏观调控关系,体现着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特征;国家干预既有直接的干预,也有间接的干预。

③在宏观调控关系中,政府或国家法律授权的机关始终是主导性主体(即调控主体),调控主体与被调控主体(受控主体)之间的关系,既存在着命令与服从的性质,也存在着协调、合作的性质。

④在实践中,宏观调控关系已经纳入我国经济法调整的轨道。

3.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和体系(1)概念宏观调控法,就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体系我国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内容或体系包括以下主要法律制度: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产业结构与布局规划法、固定资产投资法、经济稳定增长法和对外经济贸易法等法律制度等。

4.宏观调控法形成的客观条件宏观调控法形成的客观条件主要体现为如下几个方面:①宏观调控法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②宏观调控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③宏观调控法是国家经济管理职能转变的集中反映。

二、宏观调控法的原则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是在宏观经济法的制定、执行以及主体参加宏观调控下的具体经济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各项宏观经济法律制度和全部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

(完整版)张守文《经济法》复习资料

(完整版)张守文《经济法》复习资料

张守文《经济法》复习资料1、经济法的具体制度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宏观调控制度,具体包括财税调控制度、金融调控制度、计划调控制度等;另一类是市场规制制度,具体包括反垄断制度、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等。

2调解经济或配置资源的手段有两个,一个是市场的无形之手,另一个是国家的有形之手。

要使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国家则要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市场失灵,一个是政府失灵。

在运用市场的无形之手进行调节的情况下,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妨害竞争、外部效应、公共物品、信息偏在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从而使市场调节的无形之手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与此同时,诸如公平分配、币值稳定等问题,也是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解决的,由此便提出了市场失灵的问题;由于信息不足、滥用权力、腐败寻租、体制不健、多头管理等原因,政府在资源配置上是低效的甚至是无效的,这被称为政府失灵。

4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以及与此相对应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是很基本的矛盾,这些矛盾不能有效协调和解决时,必然会产生“两个失灵”的问题。

经济法不是单纯地强调限制政府的权力和国家的权力,而是以及适用合理的程序,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努力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

5己的独立利益,为了各自的利益,都会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动,都会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互相之间必然要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相应的理性行动,可能采取合作的态度,也可能采取不合作的行为,以求在互动的博弈过程中各类利益主体必然要求产权界定清晰,也必然关注为取得和保护产权所花费的成本。

6、经济法之所以会产生,导源于“两个失灵”问题的存在。

经济法不但要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等市场行为,同时要规范政府的调控和规制行为。

因此,一类是市场失灵的问题,一类是政府失灵的问题。

7、就是经济法通过对特定社会关系的调整,来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持续地解决“两个失灵”的问题,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进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经济法规范论)【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经济法规范论)【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四章经济法规范论【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主体理论1.经济法主体的界定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

①组织体,如立法机关、执法机关,或各类企业、非营利组织等。

②个体,即法律上的非组织体,如本国公民、外国人。

2.经济法主体的分类(1)依据对调整对象的二元划分,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

①宏观调控法主体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或称承控主体);②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2)经济法主体还可分为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

①调制主体即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②调制受体即依法接受调制的主体,包括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居民等(第三部门如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属之)。

3.经济法上的主体组合(1)经济法的主体组合经济法的主体组合是“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具体又包括“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这两类主体组合。

(2)主体组合中的主体差异①不同于强调主体“平等”性的民商法律制度,在经济法主体组合中强调主体之间的差异性。

②在经济法的主体组合中,存在着主体的差异性。

经济法上的各类主体,都有自己的利益追求,由于市场失灵因素的普遍存在以及经济法主体在分布地域上的千差万别,主体的认知能力、信息能力等相差很多。

4.主体资格取得的多维性与特殊性(1)资格取得的多维性①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并且,具体的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都有各自不同的法律依据。

②调制主体的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或称体制法的规定才能取得。

调制受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其资格取得主要是依据反映主体平等精神的民商法。

(2)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①经济法作为高层次的法,同基础性的部门法有密切的联系,这在主体资格取得方面也有体现。

②虽然调制主体的资格取得源于宪政性法律,但与一般行政主体的资格取得还是有所不同,特别是在主体职权方面,更强调有关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使,更强调其经济管理职能。

经济法讲座详细笔记第二章

经济法讲座详细笔记第二章

第⼆章2.1 本讲概述 企业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章主要掌握企业的概念和分类,我国企业法的体系。

《个⼈独资企业法》中要掌握个⼈独资企业法概述,个⼈独资企业的设⽴、投资⼈及事务管理、权利和⼯商管理、解散和清算以及违反《个⼈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合伙企业法》中要掌握合伙企业法概述,合伙企业的设⽴、财产、事务执⾏,合伙企业与第三⼈的关系,⼊伙与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以及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全民所有制⼯业企业法》中要掌握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设⽴、变更和终⽌、经营权、组织机构,全民所有制⼯业企业和政府的关系,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监督机构以及违反《全民所有制⼯业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本章重点掌握个⼈独资企业的设⽴条件、事务管理和法律责任;合伙企业的设⽴条件、事务执⾏、对内对外财产关系以及⼊伙和退伙的条件。

学习本章时还要注意把握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长和职代会的职权的区别。

 历年试题分析本章近两年在试卷中占的⽐重较⼤,具体题型和分值见以下表格。

本章的《个⼈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都是我国近⼏年刚颁布的法律,在近两年的考试中都是以综合题的形式出现,并且分值很⾼,希望考⽣注意。

年份 题 型分 值考 点1997 多选题、判断题 1、1 2.4.31998 多选题、判断题 1、2 2.4.2; 2.4.3;2.4.4;1999 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综合题 1 、3、2、11 2.3.4; 2.3.3;2.4.3;2.4.4; 2.3.2;2.3.5、2.3.22000 多选题、判断题、综合题 1、2、9 2.3.4;2.2.1;2.4.3;2.2.3知识点汇总2.1 企业法概述2.1.1 企业的概念和分类相关阅读:参考教材P35-36学习建议:考⽣对本知识点的内容只需⼀般了解。

知识点详解2.2 个⼈独资企业法2.2.1 个⼈独资企业的设⽴相关阅读:参考教材P37-43学习建议:考⽣对本知识点的内容不仅要理解,⽽且要会运⽤。

经济法备考笔记

经济法备考笔记

一、经济法概念经济法:是国家为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内涵:1、经济法最本质的属性在于它体现了国家运用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干预2、经济法并不强调所有的经济关系,仅调整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3、不是所有的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都需要有国家进行干预,只有市场失灵需要国家干预时国家才进行干预,市场失灵为经济法的国家干预划定了界限。

{经济学干预:一种经济事实;经济法学干预:一种经济法律关系,即在干预主题和干预受体之间产生一种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一)国家干预国家干预是尊重市场体制的干预原因:1、市场机制是国家干预的前提(市场失灵----国家干预)2、推动市场机制的高效率运转是国家干预所要达到的目的3、国家干预自身也要接受市场的干预(二)国家干预是授权和限权有机结合的干预(三)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是辩证统一的,经济法限制某些自由,仅仅是对其不正当行使的一种约束,不包含取消自由废除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限制只是手段,维护整个市场竞争自由才是目的。

(四)国家干预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国家欲通过干预形成某种社会关系,一方面要取决于市场客观需要,另一方面又要取决于国家职能的需要,同时还要考虑到国家干预的能力和成本。

二、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法律调整:指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规范,它既能体现调整的法律属性又表明对社会关系的整顿。

经济法调整:指国家将其意志深入到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物质关系领域,使其上升为法律规定机制。

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促进、限制、取缔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不能说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的调整任务是要把事实上的经济关系(本原性的)变成有法律保障实施的经济法律关系(派生性的),后者是调整的结果。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金融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金融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金融法律制度)【圣才出品】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九章金融法律制度【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金融与金融法概述1.金融与金融市场及其社会控制(1)金融金融,即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主要包括货币发行、银行、票据、证券、保险、基金、信托、金融衍生业务、金融租赁、外汇与金银管理活动等内容。

金融一般分为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两种形式:直接金融,是指没有金融机构介入的资金融通形式;间接金融,是指通过金融机构介入进行的资金融通形式。

(2)金融市场金融市场,是指以金融资产为交易对象而形成的供求关系及其机制的总和。

(3)金融的社会控制金融作为一种社会经济活动,也必然要借助于以社会规范为中心的社会控制的各种手段对金融活动和金融法关系进行有效调整。

根据对金融活动控制的社会规范和手段的不同,可以将金融的社会控制划分为伦理道德性的社会控制、政策性社会控制和法律性社会控制等。

其中,法律性社会控制是最具有权威性的控制手段。

2.金融法的概念金融法是指调整货币流通和社会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称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3.金融法的体系按照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可将金融法规范分成以下几个部分:(1)金融机构组织法金融机构组织法作为金融法体系中的组成部分,是规范金融机构的组织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金融调控法金融调控法是调整中央银行在控制与调节货币供给量、利率、贷款量等过程中发生的金融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金融监管法金融监管法是调整金融业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金融经营法金融经营法是调整在金融机构从事金融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法律渊源上主要体现在以下各类金融法规范中:①商业银行法,即调整商业银行经营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政策性银行法,即调整政策性银行经营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市场规制法基本原理)【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市场规制法基本原理)【圣才出品】

张守⽂《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市场规制法基本原理)【圣才出品】张守⽂《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章市场规制法基本原理【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市场规制法的经济学基础1.市场、市场竞争和市场规制(1)市场①市场是交易场所,⼈们在这⾥从事商品和服务的交易;②市场是⼀种交易机制,是由买者和卖者相互作⽤并共同决定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和交易数量的机制;③市场是配置资源的⼀种⽅式或⼿段。

(2)市场竞争市场竞争,⼜称商业竞争或经济竞争,是指经济利益互相对⽴的市场主体之间,所有以获取交易机会为⽬的的经济⾏为。

(3)市场规制①市场和市场竞争同样是双刃剑:正当的竞争所带来的公平和效率,会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过度的、不正当的竞争或限制竞争,会妨碍公平、危害效率,阻碍经济发展、社会进步。

②发挥国家和政府的功能,通过制定和实施规范市场主体市场竞争⾏为的法律规范,适度介⼊市场,对市场竞争扬长避短、兴利除弊,规制市场秩序,势在必⾏。

正是上述原因的作⽤,产⽣了市场规制法。

2.市场规制的产业组织理论基础(1)产业组织理论的概述①产业组织理论是⼀门以微观经济学和交易费⽤理论为基础、以市场经济体系中特定组织结构下的市场结构、市场⾏为、市场绩效为考察重点,以为政府规制提供政策建议为主要⽬标的⼀门交叉性应⽤经济学科。

②产业组织理论,总体上经历了萌芽时期、产⽣时期、发展时期。

产业组织理论在当代的最新发展则被称为新产业组织理论(以奥地利学派为代表)。

(2)市场结构①相关市场,是指与要分析市场地位的经营者有竞争关系的产品和服务的市场范围,包括产品种类和地域上的相关市场。

②影响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的因素,主要有市场的集中度、进⼊相关市场的障碍、产品的差异性。

③市场结构的基本形态可以分为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和垄断四种。

(3)市场⾏为①市场⾏为的概念。

市场⾏为是经营者各种市场竞争⾏为的总称。

②市场⾏为的分类:a.依市场⾏为的内容,可将市场⾏为分为价格⾏为、⾮价格⾏为和组织调整⾏为,这是市场⾏为的基本分类。

张守文《经济法学》(复习笔记 第五章 经济法运行论)【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复习笔记 第五章 经济法运行论)【圣才出品】

第五章经济法运行论一、经济法的运行系统1.经济法的运行系统概述(1)经济法运行系统的内容经济法的运行系统,由多个子系统即多个环节构成,具体包括经济法的立法系统、执法系统、司法系统和守法系统等。

(2)影响经济法运行的因素影响经济法运行的因素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政治、法律等因素,其中,法律因素又可以具体地分解为立法因素、执法因素、司法因素和守法因素等。

(3)经济法的运行态势经济法的运行态势,可以分为良性、中性和恶性三种。

2.立法因素的基础性影响(1)立法环节同其他环节的关系经济法的立法环节同执法等环节密切相关,表现为立法要从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发现问题,并通过多层次的信息反馈,形成完善立法的方略。

(2)立法过程所需遵循的原则在经济法的立法过程中,要严格贯彻法定原则。

必须要把握哪些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必须法定。

(3)立法模式问题在立法方面,还应当注意立法模式的选择。

从通常的情况来看,经济法的立法模式可以有两种:一种是独享模式,一种是分享模式。

(4)现行立法环节存在的问题①纵观经济法的运行现实,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就是行政机关立法过多、过滥。

②立法的数量、质量、协调性等问题也很值得关注。

(5)立法环节存在问题的危害①立法数量不足,就不能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经济法的运行也就失去了应有的前提;②立法质量欠佳,直接会影响经济法的执行质量,因为调制主体必须依法调制;③立法的协调性差,本身就与立法的一般要求相悖,无疑会妨碍经济法的有效运行。

3.执法因素的特殊重要性(1)执法因素的重要性①“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正因如此,执法才被作为法律运行中的核心环节。

②政府性的调制主体,在经济法的实施过程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从而使执法因素在经济法运行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③由于政府性调制主体对于经济法的运行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因而对其行为必须要设定法律上的边界。

(2)执法因素存在的问题①目前,在经济法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恰恰是政府性调制主体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问题,以及职权不清等所带来的诸多问题。

张守文《经济法》复习资料

张守文《经济法》复习资料

封面作者:ZHANGJIAN仅供个人学习,勿做商业用途张守文《经济法》复习资料1、经济法的具体制度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宏观调控制度,具体包括财税调控制度、金融调控制度、计划调控制度等;另一类是市场规制制度,具体包括反垄断制度、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等。

2有两个,一个是市场的无形之手,另一个是国家的有形之手。

要使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国家则要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市场失灵,一个是政府失灵。

在运用市场的无形之手进行调节的情况下,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妨害竞争、外部效应、公共物品、信息偏在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从而使市场调节的无形之手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与此同时,诸如公平分配、币值稳定等问题,也是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解决的,由此便提出了市场失灵的问题;由于信息不足、滥用权力、腐败寻租、体制不健、多头管理等原因,政府在资源配置上是低效的甚至是无效的,这被称为政府失灵。

4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以及与此相对应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是很基本的矛盾,这些矛盾不能有效协调和解决时,必然会产生“两个失灵”的问题。

经济法不是单纯地强调限制政府的权力和国家的权力,而是以及适用合理的程序,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努力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

5己的独立利益,为了各自的利益,都会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动,都会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互相之间必然要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相应的理性行动,可能采取合作的态度,也可能采取不合作的行为,以求在互动的博弈过程中各类利益主体必然要求产权界定清晰,也必然关注为取得和保护产权所花费的成本。

6、经济法之所以会产生,导源于“两个失灵”问题的存在。

经济法不但要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等市场行为,同时要规范政府的调控和规制行为。

因此,一类是市场失灵的问题,一类是政府失灵的问题。

7、就是经济法通过对特定社会关系的调整,来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持续地解决“两个失灵”的问题,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进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经济法第一第二章笔记

经济法第一第二章笔记

完全行为能力人——age≥18,或者 16≤age<18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 主要生活来源
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age≥10,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行为能力人——age<10,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人的出生和死亡
事件 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法律事实
时间的经过
法律行为
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
行使权力的名义不同——委托可以以自己的名义 代理和委托 从事的事务不同——代理为民事法律行为,委托可以是事务性行为
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委托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代表人与法人是同一个民事主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独立的

民事主体

的 代理和代表


பைடு நூலகம்
代表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
行纪以行纪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代理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
所欠税款、 其他债务 合伙应该是一种以合同为基础的企业组织形式。 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企业债务的,应当承 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的出资——企业的原始财产是全体合伙人“认缴”的财产


公共累计资产


未分配的盈余

财 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合伙企业债权

经济法笔记02

经济法笔记02

第一编经济法总论第一章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条件1.经济法产生的条件(1)经济与社会因素①“看不见的手”与市场失灵:缺乏完全竞争;产生负的外部效应;不能完全实现公正的收入分配。

⏹市场失灵导致微观利益与宏观利益的冲突、局部与全局、安全与效率、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个体与社会整体的利益冲突,垄断与竞争的矛盾,经济危机(波动)等等;⏹针对市场失灵,人们发明的解决方法是政府的适度介入。

市场失灵现象部分证明了政府干预的必要性问题(合理性和正当性)。

②“看得见的手”与政府失灵⏹“当政府或集体行动所采取的手段不能改善经济效率或道德上可接受的收入分配时,政府失灵便产生了。

”(萨缪尔森语)⏹政府失灵原因:政府也遭遇信息不完全问题;政府的理性有限,官员没有足够的动力、能力甚至资源去设计符合公共利益的政策,随意性强;难以预期私人部门对政府计划的反应,从而增加了政府行为后果的不确定性。

(2)法学因素私法观念的转变;国家因素在经济领域的出现和地位的日益重要,是传统法学部门和分支都有所忽视或力所不及的。

私法:保护个体利益的法,即使在保护个体利益时考虑社会利益,但仍然不能解决社会经济整体结构、经济协调发展问题。

A市场经济的出现和发展需要以秩序为前提,⏹资源通过市场合理配置,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暗含必要的前提条件:秩序。

而市场本性、人的经济人本性与秩序要求是相矛盾的,商业道德和伦理教化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有明显的局限性,理性经济人的成长和成熟过程是极为缓慢的和不能全部化的。

⏹即使有一定的秩序,也必然带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问题。

补充:民商法是以“经济人”亦称“理性人”为基本假设的。

利己性和有限理性是“经济人”行为的两个基本特征,其中利己性是“经济人”的灵魂。

“经济人”的人性缺陷不可避免地导致市场经济产生种种市场失灵,因此国家愈来愈多地利用手中的权力调整经济,以弥补市场作用之不足。

这正是经济法产生的初衷,也从一个方面说明了经济法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经济法学》课程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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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课程笔记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经济法的兴起:现代法的出现背景:随着工业革命的推进,市场经济逐步成为主导,经济关系日益复杂,传统的法律体系已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因此,经济法应运而生,成为调整现代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工具。

特点:经济法强调国家在经济活动中的干预和调控作用,注重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和公共利益。

同时,经济法也关注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益,旨在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经济法的原则公平原则:要求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公。

效率原则:追求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益最大化,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安全原则:保障经济活动的安全和稳定,防范和化解经济风险。

可持续发展原则:注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和资源,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经济法的主体:从契约到身份经济主体:包括企业、个人、政府等,他们在经济活动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契约关系:经济主体之间通过契约建立法律关系,实现资源的配置和交换。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日益复杂,仅仅依靠契约已难以完全调整。

身份关系:除了契约关系外,经济主体之间还存在身份关系,如投资者与企业的关系、股东与董事的关系等。

这些身份关系对经济活动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通过制定具体的法律规范,直接规定经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间接调整:通过影响经济主体的利益和行为动机,间接调整经济活动。

例如,通过税收政策影响企业的投资行为。

综合调整:综合运用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的方法,实现经济活动的全面和有效调整。

经济法的思维经济法思维强调从经济的角度分析和解决问题,注重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益。

经济法思维要求我们在处理经济问题时,要综合考虑经济、法律、社会等多方面因素,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和立法宗旨规制对象:反垄断法主要规制的是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

张守文《经济法学》(复习笔记 第三章 经济法价值论)【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复习笔记 第三章 经济法价值论)【圣才出品】

第三章经济法价值论一、经济法的价值1.对价值的一般理解研究经济法的价值,应当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经济法自身的功用,一个是经济法功用对人的需要的满足。

2.经济法价值的确立(1)经济法的内在价值经济法的内在价值,即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其自身具有的内在功用,它体现的是经济法的有用性或使用价值;因其涉及经济法内在的、客观的制度功用,因而这种内在价值也可称为“功用价值”或“客观价值”,统称为“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

(2)经济法的外在价值经济法的外在价值,即社会公众或研究者所认同的或所期望的经济法所具有的价值,它是主体对经济法本身应有功用或实际功用的一种评价和判断,由于这种评判同外部主体的认知能力、法律意识等诸多主观因素都有关联,因而这种外在价值,也可称为“评判价值”或“主观价值”,统称为“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

3.对两类不同层面价值的解析(1)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①概念经济法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简称经济法的内在价值,是经济法规范所内涵的、客观上具有的功用。

它蕴涵于经济法规范之中,并通过经济法的实际适用表现出来。

②内涵经济法的直接功用,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规范国家的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提供法律保障,也为被调制一方的合法权利免受侵害提供法律保障。

上述的直接功用,与经济法调整的特定领域直接相关,因而是其最基本的功用,这就是经济法的内在价值。

(2)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①概念经济法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简称外在价值,是外部主体在对经济法功用的预期、认知、评价中所形成的主观评判或价值追求。

②内涵效率、公平和秩序,作为经济法调整所应追求的一般价值,构成了经济法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同时,在各类价值之间同样存在密切关联。

由于经济法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是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由此使与之相一致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也成为了经济法所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

而解决上述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有效地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兼顾,恰恰是经济法主体的基本价值追求,同时,也是经济法宗旨确立的重要基础。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经济法价值论)【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经济法价值论)【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三章经济法价值论【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经济法的价值1.对价值的一般理解研究经济法的价值,应当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经济法自身的功用;一个是经济法功用对人的需要的满足。

2.经济法价值的确立(1)经济法的内在价值指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其自身具有的内在功用,因其涉及经济法内在的、客观的制度功用,因而又称为“功用价值”或“客观价值”,统称为“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

它体现的是经济法的有用性或使用价值。

(2)经济法的外在价值指社会公众或研究者所认同的或所期望的经济法所具有的价值。

它是主体对经济法本身应有功用或实际功用的一种评价和判断,由于这种评判同外部主体的认知能力、法律意识等诸多主观因素都有关联,因而又可称为“评判价值”或“主观价值”,统称为“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

3.对两类不同层面价值的解析(1)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①概念经济法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简称经济法的内在价值,是经济法规范所内涵的、客观上具有的功用。

它蕴涵于经济法规范之中,并通过经济法的实际适用表现出来。

②内涵经济法的直接功用,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规范国家的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提供法律保障,也为被调制一方的合法权利免受侵害提供法律保障。

上述的直接功用,与经济法调整的特定领域直接相关,因而是其最基本的功用,这就是经济法的内在价值。

(2)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①概念经济法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简称外在价值,是外部主体在对经济法功用的预期、认知、评价中所形成的主观评判或价值追求。

②内涵效率、公平和秩序,作为经济法调整所应追求的一般价值,构成了经济法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

由于经济法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是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由此使与之相一致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也成为了经济法所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

而解决效率与公平的矛盾,有效地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兼顾,恰恰是经济法主体的基本价值追求,同时,也是经济法宗旨确立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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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经济法本体论
一、经济法的概念
1.概念的研究价值及其提炼方法
(1)概念的研究价值
研究经济法的概念,至少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价值:
①节约交流成本。

②增进理论自足。

经济法的概念是对经济法认识的高度浓缩,从理论的系统性和内在逻
辑性来看,从经济法概念应当可以推导出经济法的其他相关理论,从而实现各类相关理论之间的互通互证,增进经济法理论的内在自足性。

③推进学派形成。

(2)概念的提炼方法
在部门法概念的提炼方法上,从逻辑学上说,可以概括为“属+种差”。

从经济法的概念提炼来看,“属”是指经济法也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而“种差”,则是指经济法所调整的“某类特定的社会关系”,它是经济法的特定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

2.调整对象理论
(1)研究调整对象的重要性
①调整对象是整个经济法研究的入口和钥匙,是研究的逻辑起点。

②调整对象通常是各个部门法相互区别的主要标志。

③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取决于它有无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

(2)有关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共识
①基础性共识
a.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也是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关系。

b.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整个经济法研究的逻辑起点,由此可以进一步推导出经济法的其他理论问题。

c.经济体制、法律传统以及人们认识的深度,会直接影响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确定。

②专业性共识
专业性共识主要体现在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以及确定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出发点方面。

调整对象的特定性主要体现在:
a.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且可以特定化;
b.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有区别,不存在对特定的、具体的经济关系的交叉调整问题;
c.经济法调整的并非一切社会关系,而主要是传统部门法所不调整的具有经济性质、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3)经济法的具体调整范围
从调整范围上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宏观调控关系,一个是市场规制关系,可以分别简称为调控关系和规制关系,或者合称为“调制关系”。

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最简单地说,就是“调制关系”。

(4)调整对象的进一步具体化
宏观调控关系可以分为财税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计划调控关系;市场规制关系也可以分为反垄断关系、反不正当竞争关系、消费者保护关系。

3.经济法的基本定义
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特征
1.提炼经济法特征的理论准备
(1)提炼标准
①经济法特征应当能够反映经济法的本质,而不应仅反映表象;
②经济法特征应当是经济法所独有的,而不应是与其他部门法乃至所有法律或规范所共有的;
③经济法特征应当在经济法领域具有普遍性、包容性和基础性的特征,而不应是局部性的个别特征。

(2)认识基础
经济法是根据经济规律来进行整体协调,以解决各种矛盾,保障社会经济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法。

这是研究经济法特征的认识基础,也体现了人们对经济法本质的把握。

(3)参照对象
要认识经济法的特征,应当把它同与其最接近的事物相比较。

经济法作为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应当把它同与之最相邻近的部门法来加以比较。

2.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
经济性和规制性,是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中的两种社会关系、两种调整手段直接相联系、相对应的。

下面简要分析这两大特征。

(1)两大特征的内涵与表现
经济法的经济性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经济法作用于市场经济,直接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调整的目标是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的效率。

②经济法要反映经济规律。

③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经济政策是经济立法的前提,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④经济法运用的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

⑤经济法追求的是总体上的经济效益。

经济法的调整以总体上的经济效益的提高为直接目标,同时,也以总体上的其他利益的综合保护为间接目标。

经济法的规制性,是指在调整的目标和手段方面,经济法所具有的把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性。

(2)两大特征的内在联系
在经济法的制度中,主要地或者大量地都是法律化的经济政策。

而法律化的经济政策当然要力求反映经济规律,以更好地去规范经济活动,调节经济运行,实现总体上的经济效益,因而必然具有突出的经济性;而具有经济性的这些法律化的政策,其调整手段又主要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或称经济杠杆,这些手段或杠杆的作用的发挥,就是通过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来体现或实现的,因而它本身就具有规制性,从而使两大特征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并共同存在于经济法制度之中,体现在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之中。

(3)两大特征的提炼价值
上述的两大特征的提炼,尤其有助于揭示经济法在调整目标、调整手段、调整对象、调整领域等方面与传统部门法的不同,由此使得经济法能够更好地与民商法等相邻近的部门法相区别。

3.经济法的现代性特征
(1)经济法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
在现代社会,经济领域里的突出矛盾是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以及由此而带
来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

这些矛盾的协调和解决,是经济法所追求的目标,是经济法的一种基本理念,是经济法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一种基本精神。

(2)经济法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
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背景,主要体现为经济法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即现代市场经济和现代多元社会。

在这个超越了近代社会的特定时期,出现了一系列重要的经济现象和经济问题,并且,它们是靠传统部门法理论和规范不能有效地予以解释和解决的。

正是这些问题,促成了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3)经济法在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
①制度形成上的现代性。

经济法制度的形成,与经济政策的联系十分密切,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这是以往的传统部门法所没有的。

②制度构成上的现代性。

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是强调程序与效率,为此,在制度的构成上,就必须体现程序价值和效率理念,由此使现代经济法制度具有了突出的“自足性”。

③制度运作上的现代性。

经济法的制度运作主要是体现在行政领域,而不是司法领域,因而经济法领域的纠纷有许多并不是在司法机关解决的,这与传统的刑法、民商法、行政法方面的案件大量由司法机关来审理是有很大不同的。

三、经济法的地位
1.地位问题的提出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通常是指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有无自己的位置,以及具体位阶如何的问题。

2.从部门法的维度看经济法的地位
要论证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便说明其独立地位,就必须说明经济法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不仅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而且所调整的主要是宏观调控关系和
市场规制关系。

在明确界定了调整对象的情况下,按照传统的部门法理论,经济法当然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3.从法域维度看经济法的地位
从法域理论来看,整个法律由公法和私法两大法域构成,这是对法律的一个基础性的划分。

在传统的公法和私法这两大法域的基础上,有的学者提出了所谓的“公法的私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的命题,进而提出了“第三法域”——社会法。

无论把经济法放入争论中的社会法法域,还是将其放入经过拓展的公法法域,学界都认为经济法在上述法域中有其独立的地位,同时,通常也都不把它放入私法的法域。

4.经济法在相邻关系中的“地位”
所谓相邻关系,在这里是指经济法与其相邻近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它所揭示的是经济法的外部关系。

(1)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
从总体上说,两者之间是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宪法为经济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经济法的各类制度,是对宪法规定的具体化。

(2)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民法是典型的私法,而经济法在性质上不属于私法,两者在调整对象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各类区别是比较显见的。

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是较为明显的,从总体上说,从民法到商法再到经济法的发展,是从任意法到强行法、从私法到公法的发展路径,从中可以发现它们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3)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①二者的区别
a.调整对象不同。

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即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监督的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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