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全文内容
档案管理办法
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档案管理工作,推进档案科学、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单位及本系统各二级单位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单位及本系统各二级单位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整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体系,与业务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单位应当建立由档案工作分管领导、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档案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单位及本系统档案工作重大事务和重要事项。
第五条单位及本系统档案管理工作由单位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六条单位办公室应当配备与工作量相匹配的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具体承担单位档案业务工作。
单位各业务科室及二级单位应当指定人员,承担相应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单位应当建立以单位档案部门为中心,由相关人员组成的单位档案工作网络。
第七条单位档案管理工作部门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将规范本单位、本系统档案管理的基本制度;(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本系统档案工作计划;(三)对单位各种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四)负责管理单位及本系统的全部档案并提供利用,协助做好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五)负责单位档案信息化工作,并统筹单位及所属机构档案信息一体化工作,推动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和电子文件、电子档案规范管理;(六)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和检查,执行年度报告制度,依规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七)负责组织档案业务交流和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开展档案宣传、教育活动;第八条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辅助实现档案工作基本任务的,应当严格限定社会化服务范围,严格审核服务供方的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业务资质,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和检查。
国家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印发(附全文)2018年04月03日17:04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分享到:9855人参与讨论我来说两句手机免费看资讯财富号入驻直达中商情报网讯: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显示,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开放共享水平,更好支撑国家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学数据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以下为《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开放共享水平,更好支撑国家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学数据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第三条政府预算资金支持开展的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开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科学数据相关活动,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科学数据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安全可控、充分利用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能力建设,促进开放共享。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科学数据采集生产、使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不得利用科学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科学数据管理工作实行国家统筹、各部门与各地区分工负责的体制。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全文_规章制度_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全文《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已于2019年4月5日经教育部2019年第1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教育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对所主管高等学校重大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建立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条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
高等学校应当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本办法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教育与预防第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资产管理办法【可编辑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资产管理办法一、前言资产管理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资产管理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竞争力和稳定发展,同时也关系到企业社会责任和形象。
为确保企业资产安全、合理运作,规范资产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资产管理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资产管理原则的首要原则是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规范管理行为,做到合法合规。
2、科学管理原则资产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高效、安全的原则,以科学的方法进行管理,从而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3、公开透明原则资产管理应该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公示资产管理事项,保护利益相关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做到公平公正。
4、定位明确原则资产管理应明确资产的定位,对于不同类型的资产,应该制定不同的管理标准和操作规程,确保资产管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三、资产管理范畴本着资产管理的全面、有效、可持续理念,本办法对资产管理范畴作出以下规定:1、资产保管包括资产仓库、设备库房、办公用品库房等的管理,应做到材料查收、统计入库,严格保管,做到防盗、防损、防潮、防火等。
2、维修保养包括设备保养、零部件更换、设备维修、设备调试等内容,应按照规定的操作标准,及时保养和维护资产。
3、使用管理包括设备使用、土地使用、房屋使用等内容,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规范使用行为,防止非法使用或损坏资产。
4、价值评估对企业所有资产进行全面评估,确定各类资产的价值,为企业决策提供数据支持和参考。
5、处置处理对于废弃资产、闲置资产等进行处理,使其获得最大效益,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四、资产管理的职责和权限1、公司领导负责制定公司资产管理的总体方向和战略,并协调资源,保证资产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
2、维修保养人员负责根据设备维护保养方案有效地保养维修各类设施和设备,实现资产的正常使用周期。
2019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全文
2019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全文2019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全文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XXX2019-08-27 08:24XXX北京8月26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药品研制和注册第三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第四章药品生产第五章药品经营第六章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第七章药品上市后管理第八章药品价格和广告第九章药品储备和供应第十章监督管理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第三条药品管理该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第四条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防备、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精选文档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和中药品种,鼓励培育道地中药材。
第五条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中美科学数据政策比较——以《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和《促进联邦资助科研成果获取的备忘录》为例
◎2022年第11期◎*本文系湖南省教育厅优秀青年项目“我国《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与成效优化研究”(项目编号:19B563)研究成果。
中美科学数据政策比较——以《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和《促进联邦资助科研成果获取的备忘录》为例*邢文明,杨玲摘要我国《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和美国《促进联邦资助科研成果获取的备忘录》是目前仅有的两个国家层面的科学数据政策。
文章运用政策内容分析法,从一般信息、组织管理、业务流程等维度比较两项政策。
二者各有特点:《备忘录》关注科学数据的可用性,《办法》强调开放与安全并重;《备忘录》通过多种机制确保数据的可获取与可利用;《备忘录》重视公私合作,《办法》鼓励市场化增值服务;《备忘录》重视数据管理计划的制定。
文章提出完善我国科学数据政策的建议:引入科学数据开放的FAIR 原则,确保科学数据的可用性;加强政府与社会的协同联动,实现科学数据价值最大化;将数据管理计划纳入科学数据管理政策的具体内容。
关键词科学数据管理办法促进联邦资助科研成果获取的备忘录科学数据管理政策科学数据开放共享引用本文格式邢文明,杨玲.中美科学数据政策比较——以《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和《促进联邦资助科研成果获取的备忘录》为例[J].图书馆论坛,2022,42(11):113-121.Comparative Analysis of National Scientific Data Policies Between China and the US :A Case Study of Increasing Access to the Results of Federally Funded Scientific Research and Scientific Data Management RuleXING Wenming &YANG LingAbstract China ’s The Scientific Data Management Rule (Rule )and The US ’s Increasing Access to the Results of Federally Funded Scientific Research (Memo )are the only two national scientific data policies at present.By means of policy content analysis ,this paper makes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two policies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general information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and business process.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two share several defining characteristics.The Memo focuses on the availability of scientific data ,while the Rule emphasizes both openness and security.The Memo ensures the availability and utilization of data through a variety of mechanisms.The Memo attaches importance to public-private cooperation ,while the Rule encourages market-oriented value-added services.The Memo pays attention to the development of data management plan.On the basis of above analysis ,some suggestions for improving and perfecting our country ’s scientific data policy are put forward :introduce the FAIR principles of open science data to ensure the availability of scientific data ,strengthen the collaboration between government and society to maximize the value of scientific data ,incorporate the data management plan into the scientific data management policy.Keywords Increasing Access to the Results of Federally Funded Scientific Research ;The Scientific Data Management Rule ;scientific data management policy ;scientific data open and sharing113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和数据密集型研究范式的深入发展,科学数据作为重要的基础性科技资源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重视。
XX有限公司数据认责管理办法v.0.1.doc
XXX 公司 数据认责管理办法20XX 年 XX 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通数据管理衔接环节、激活数据治理机制、落实数据标准、提 升公司数据质量、规范并指导全行开展数据认责工作,制定《XXX公司数据认责 管理办法》。
第二条 省公司各部门在开展数据认责相关工作时,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数据认责是数据管理和服务各领域、各环节工作落到实处的有效手 段。
通过数据认责,将数据定义、产生、使用、监督等全生命周期中的各类责任 落实到相关部门,明确数据质量、数据标准等具体工作的参与部门与责任。
公司数据责任包括:数据定义责任、数据录入责任、数据发布责任、系统业 务需求责任、系统开发维护责任、数据使用责任以及数据质量相关责任; 公司数据责任部门类型包括:业务责任部门、数据录入部门、数据使用部门、 数据管理部门、系统归口部门和系统开发维护部门。
各数据责任部门的数据责任详细说明参见附件一:《XXX公司部门数据责任 说明》。
第四条 数据认责覆盖全行数据管理与服务各领域,包括基础类数据、统计 分析类数据及相关应用系统。
第五条 公司数据认责的工作原则是以解决数据管理中的问题为导向,逐步 实施、分层落实、动态优化。
第六条 本办法所规范的数据认责管理活动包括数据认责发起,数据认责制 定,数据认责发布,数据认责重检与变更等。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七条 公司的数据认责管理组织是由决策管理层、组织协调层、执行层组 成。
决策管理层是科技战略与数据管理委员会;组织协调层是数据管理小组,包 括数据管理工作小组和数据管理办公室;执行层包括省公司各部门。
第八条 【数据分析中心与数据管理委员会】 数据分析中心与数据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司数据认责相关工作的最高决策管 理组织,负责对数据认责书进行审批,对数据认责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1第九条 【数据管理工作小组】 数据管理工作小组负责数据认责工作开展的整体组织与协调,具体职责包 括: (一) 审议数据认责相关制度和办法; (二) 负责数据认责制定、重检与变更的协调、一般事项决策等管理工作, 审议数据认责书。
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机关档案管理规定
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机关档案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18.10.11•【文号】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已经国家档案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明华2018年10月11日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三章基础设施第四章管理要求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形成与收集第三节整理与归档第四节保管与保护第五节鉴定与销毁第六节利用与开发第七节统计与移交第五章信息化建设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档案工作,推进机关档案科学、规范管理,丰富国家档案资源,为各项工作提供有效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机关档案,是指机关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档案工作是档案工作开展的基础,是国家档案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机关档案工作是机关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科学决策、提高治理水平的必要条件,是保护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维护机关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四条机关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机关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负责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档案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度建设,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检查职责时,以进入相关场所检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档案资料等方式开展。
中央、地方专业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本专业的管理体制,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对本系统和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实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实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实验数据的保护,维护科研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促进科研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科研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科研项目负责人、科研实验室管理人员、科研助理人员等。
第三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负有对实验数据的保密和管理责任,确保实验数据的保存完整和安全。
第四条科研人员在进行科研实验时,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严格按照实验大纲和实验操作规程进行实验,保障实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本制度的管理机构为实验室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实验数据的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本制度的遵守情况将作为科研人员绩效评定的重要指标之一,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七条本制度由科研实验室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章实验数据的保存和备份第八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实验数据保存和备份制度,确保实验数据的安全和稳定。
第九条科研人员在进行实验数据的采集和记录时,应当采取专门的实验记录本进行记录,并确保记录的完整和真实性。
第十条实验数据采集完成后,应当及时进行数据备份,备份数据应当存放在多个地点,以防止数据丢失。
第十一条科研人员在进行实验数据的传输时,应当采取加密传输的方式,确保数据的安全性。
第十二条实验数据备份的存储介质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新,并确保备份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结束后,应当对实验数据进行归档,归档数据应当保存在指定的地点,以备将来查阅。
第三章实验数据的使用和共享第十四条实验数据的使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科研伦理规范,不得将实验数据用于商业目的或违法活动。
第十五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实验数据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核,确保数据的合法和规范使用。
第十六条科研人员在进行实验数据的共享时,应当事先征得相关人员的同意,确保数据的隐私和保密性。
第十七条科研人员在进行实验数据的共享时,应当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确保数据的公正和透明。
杭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施方案(试行)-全文及解读
杭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施方案(试行)为规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加快公共数据有序开发利用,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44号,以下简称省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遵循依法合规、安全可控、统筹规划、稳慎有序的原则,在保护国家秘密、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和确保公共安全前提下,促进公共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助力打造国家数据要素综合试验区城市范例,重塑”全国数字经济第一城〃。
二、工作目标2023年底前,完成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以下简称授权运营平台)搭建,发布首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重点领域,建立公共数据授权、加工、经营、安全监管等工作机制。
2025年底前,迭代升级授权运营平台,形成一批有价值、可推广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培育一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生态企业,构建公共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数据基础制度。
三、主要任务1.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由公共数据、网信、发改、经信、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财政、市场监管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本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的统筹管理、安全监管和监督评价,健全完善授权运营相关制度规范和工作机制;受市政府委托,审议给予、终止或撤销市级授权运营等重大事项;统筹协调解决授权运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市政府设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合同专用章,委托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依法管理使用。
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本地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施工作。
2.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政策制度制定、应用场景评审、数据产品和服务审核等提供业务和技术咨询服务。
3.确定授权运营平台运营主体(以下简称平台运营主体),经市政府同意,具体承担授权运营平台的建设运营、数据管理、运行维护及安全保障等工作。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为规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制定了《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在国家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并严格按《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和相关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的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五条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六条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应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布项目指南或优先领域,并依据计划的性质、宗旨和功能定位,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方向等,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
第七条项目指南和优先领域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并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依据《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申请项目的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国籍)等方面要求;(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九条申请项目应符合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国家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
第十条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三部分材料:(一)项目申请表(由科技部统一印制);(二)项目(由申请者按照科技部要求的内容框架编写);(三)项目建议书的附件(与项目建议书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专家评议、相关单位的项目推荐意见)。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细则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细则(试用稿)(2007)中国地震局发布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事业的健康发展,确保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 17859-1999)》、《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地震信息服务系统技术规程》和《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结合地震科学数据共享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和分中心的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三条管理模式3.1 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在中国地震台网中心领导下开展信息安全管理工作;3.2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分中心在所在单位的领导下开展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3.3 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系统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接受中国地震局信息学科技术协调组的指导;3.4 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和分中心应指定一名信息安全管理员。
第四条信息安全管理员职责4.1 信息安全管理员负责本中心的信息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护管理制度;4.2 信息安全管理员负责落实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4.2.1 负责防火墙、IDS、防病毒系统的策略制定;4.2.2 负责本中心审计系统的运行管理,对运行情况进行审计;4.2.3 负责本中心身份认证系统、权限管理和授权、单点登录系统的运行管理;4.2.4 负责本中心的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防病毒系统的运行管理,并定期升级;4.2.5 负责本中心相关日志的填写、收集、归档、管理。
4.3 负责对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用户的信息安全教育和培训;4.4 对本中心所发布的信息内容按照等相关规定进行审核;4.5 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4.6 发现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4.7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删除本中心中含有违法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之四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之四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规定上报稿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政策研究组二○○六年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数据共享服务的方式与内容1第三章数据共享服务要求3第四章用户的权力与义务5第五章数据共享服务收费6第六章附则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指导和规范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提高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汇交的地震科学数据经加工整理和入库后向用户提供使用时的监督和管理;第三条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工作由中国地震局统一领导,由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和分中心以下简称共享中心和分中心具体实施;第四条按照“地震科学数据汇交管理规定”汇交到共享中心和分中心的各种数据和成果资料,以及与这些数据和成果资料的提供与使用有关的信息,除国家和中国地震局有特殊规定外,都应对外提供共享服务;第五条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应遵循分类分级服务、充分考虑用户需求、注重服务效益和保护数据提供者的合法权益等原则;第六条从事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的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第二章数据共享服务的方式与内容第七条共享中心和分中应分别建立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门户网站和专业网站,以在线的方式发布和提供数据服务;同时应配备专门的设备、介质和软件,以光盘和纸介质等离线方式提供数据服务;第八条共享中心的门户网站和各分中心的专业网站应主要提供以下服务内容:一目录服务;门户网站提供所有地震科学共享数据的目录服务,包括目录分类列表和基于元数据的目录搜索;各专业网站提供所在分中心管辖数据的分类目录列表;二数据在线服务;各网站提供本中心或分中心管辖数据的在线浏览、查询和下载;三元数据服务;门户网站发布所有地震科学共享数据的元数据,各专业网站发布所在分中心管辖数据的元数据;四数据应用服务;各网站提供与本中心或分中心管辖数据相关的常用专业数据处理软件的介绍和获取方法;有条件还可提供数据在线处理服务;五标准规范与管理规定;门户网站发布所有与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有关的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各专业网站发布其中与所在分中心管辖数据密切相关的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六用户服务指南;门户网站提供地震行业科学数据资源概况、地震科学数据共享工作计划和本网站使用指南等用户服务指南信息;各专业网站提供所在分中心管辖数据的资源概况和本网站使用指南等用户服务指南信息;七注册与登陆服务;各网站提供基于访问本网站数据的用户注册与登录服务;八全文检索服务;各网站提供基于本网站内容的全文检索服务;九用户反馈服务;各网站提供服务电话、email、通信地址和在线留言工具,收集用户对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十导航服务;门户网站提供到各专业网站、科技部科学数据共享工程其它数据共享服务网站以及其它国内外知名地震数据服务网站的导航;各专业网站提供到门户网站和国内外与所在中心管辖数据密切相关的数据服务网站的导航;十一服务统计信息;门户网站提供整个地震科学数据共享工程的数据服务统计信息,各专业网站提供所在分中心的数据服务统计信息;服务统计信息包括注册用户数量,网站访问量,数据在线浏览和下载数量和离线数据服务情况,以及用户使用数据产生的效益科研成果或论文等;第九条共享中心和各分中心的离线数据服务包括以下内容:一光盘产品发售;共享中心和各分中心发售所管辖数据的光盘产品;二数据定制服务;共享中心和分中心提供所管辖数据的数据定制服务;第三章数据共享服务要求第十条共享中心和分中心应在数据整理入库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在网站上提供数据服务,包括更新元数据,提供应用界面供用户浏览、查询和下载数据等;第十一条共享中心和分中心应遵从“地震科学数据交换格式”标准规定的数据格式提供数据服务;第十二条为了保证数据库系统运行的安全和效率,共享中心和分中心应采用应用程序供用户使用数据,而不授权用户直接对数据库进行操作;第十三条共享中心和分中心应对汇交的数据进行深加工,并对常用的和数据量大的数据制作光盘产品;第十四条共享中心和分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用户的数据光盘产品邮购请求做出响应,不能提供的要说明原因,能提供的及时进行登记、邮寄和收费;第十五条共享中心和分中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用户的数据定制服务请求做出响应;不能提供定制服务的要向用户说明原因,能提供服务的要和用户协商提供服务的时效和费用,然后按照规定的手续和流程进行登记、审批、数据收集、加工处理、光盘制作、邮寄可选和收费;第十六条共享中心和分中心要保证所有用户不受任何限制就可在线获得一级数据,保证用户通过网站完成注册后就能登录并在线获得二级数据;对于用户通过网站注册申请使用三级数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批准使用的要保证其通过网站登录后能在线获得三级数据,不批准使用的应向用户说明原因;对用户填报书面申请材料见附件申请使用四级数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请中国地震局主管部门审批;批准使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服务,不批准使用的应向用户转达原因;第十七条共享中心和分中心在数据共享级别发生变化时应对用户权限做相应调整,并在网站上发布通告;第十八条共享中心和分中心应保护用户隐私,不得泄露用户个人信息和帐户信息;第十九条共享中心和分中心自行管理各自网站的用户注册和授权,逐步实现由共享中心提供统一用户注册和授权管理;第二十条共享中心和分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用户的反馈信息进行处理,并按月汇总反馈信息上报主管部门,并根据主管部门的意见对相关部分进行调整;第二十一条共享中心和分中心应每月制作并在网站上发布数据共享服务统计信息;第二十二条共享中心和分中心对用户提出的数据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核对和处理;第二十三条共享中心和分中心对违反数据使用规定的用户应停止服务;第四章用户的权力与义务第二十四条用户有权获取相应级别的地震科学数据;第二十五条用户有权对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并向共享中心和分中心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六条用户对获取的地震科学数据,只享有有限的、不排它的使用权;第二十七条各类用户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经审批获得的共享地震科学数据,以及由这些数据经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有偿或无偿向他人提供;第二十八条用户应在所发表的成果中注明所用数据资料的来源并寄送成果样本到共享中心或分中心存档;第二十九条用户有义务配合共享中心和分中心进行改进数据共享服务质量的相关调查;第五章数据共享服务收费第三十条对于网上提供的在线数据,用户可以直接下载,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一条对于离线数据复制服务,要收取数据复制服务费,包括为用户提供数据所需介质费、设备损耗费、复制人员工时费和邮寄费可选等;第三十二条对于数据定制服务,除要收取数据复制服务费外,还要收取数据加工服务费,包括收集、整理、加工、汇编数据或数据产品所需的人员工时费、能源消耗费、设备损耗费、通信传输费等;第三十三条对于有偿数据服务,除要收取数据复制服务费和数据加工服务费外,还应收取一定比例的数据生产成本费,包括获取用户所需要的数据所进行的采集、汇交、分析处理和整理归档等工作所需的人员工时费、能源消耗费、设备损耗费、传输通信费等;第三十四条共享中心和分中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收费价格,报请物价部门审批,并对收取的费用进行单独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共享中心和分中心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共享服务的实施细则;附件地震科学数据使用申请表。
《数据安全法(草案)》解读及我国图书情报界的对策建议
收稿日期:2020-07-24 修回日期:2020-09-02作者简介:邓灵斌(ORCID :0000-0001-6427-5263),男,1973年生,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信息政策与法规㊁知识管理㊂㊃信息安全㊃‘数据安全法(草案)“解读及我国图书情报界的对策建议邓灵斌(南华大学经济管理与法学学院 衡阳 421001)摘 要:[目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的发布具有重要意义,为我国图书情报界的数据安全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㊂[方法/过程]运用文献查阅和综合分析等方法,对‘数据安全法(草案)“进行了详细解读:阐述其制订历程㊁主要内容㊁亮点与特色以及有待完善之处㊂[结果/结论]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图书情报界的对策建议:思想意识上跟进,认识到‘数据安全法(草案)“对图书情报界数据安全的法制保障作用;图书馆有义务和职责确保馆藏数据和读者数据的安全;构建图书馆数据安全网络防护体系;积极开展 安全情报”学术研讨;情报部门应加强对数据安全的科学监管㊂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数据安全;图书馆;情报需求;安全体系中图分类号:D 922.8;G 25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1965(2020)12-0083-05引用格式:邓灵斌.‘数据安全法(草案)“解读及我国图书情报界的对策建议[J ].情报杂志,2020,39(12):83-87.DOI :10.3969/j.issn.1002-1965.2020.12.013Unscrambling of Data Security Law of P.R.C.(Draft )and CountermeasureSuggestions of Library &Intelligence Circles in ChinaDeng Lingbin(Economics Management and Law School ,University of South China ,Hengyang 421001)Abstract :[Purpose /Significance ]The release of Data Security Law of P.R.C.(Draft )has important significance ,the law provides powerful legal guarantee for library &intelligence circles ’data security in China.[Method /Process ]Using document consultation and comprehensive analysis methods ,the paper unscrambles Data Security Law of P.R.C.(Draft )in detail ,including its drawing up process ,main contents ,highlights &characters and what needs to be improved.[Result /Conclusion ]Based on this ,the countermeasure suggestions of library &intelligence circles in China are put forward :we should realize that Data Security Law of P.R.C.(Draft )plays a law guarantee role in library &intelligence circles ’data security in China ;there are obligations and responsibilities for library to ensure col⁃lection data and readers 'data security ;library should construct data security network protection system ;academic research and discussion on "Security Intelligence"should be actively promoted ;intelligence services should strengthen scientific supervising of data security.Key words :Data Security Law of P.R.C.(Draft );data security ;library ;intelligence needs ;security system0 引 言近几年来,我国数字经济蓬勃发展,人工智能(AI )技术和5G 技术的探索和应用逐渐深入,数据已成为新信息化时代的重要生产要素之一㊂经历抗击疫情之后,我国加快数字化转型和经济复苏的步伐㊂要想更好地发展数字经济,除了做好新技术㊁新工艺的研发之外,立法保障数据的安全㊁有效促进数据的交易和分享也显得非常重要㊂令人欣慰的是,我国首部数据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法(草案)“)已于2020年7月3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1]㊂‘数据安全法(草案)“是我国大数据时代保障数字经济良性发展第39卷 第12期2020年12月 情 报 杂 志JOURNAL OF INTELLIGENCE Vol.39 No.12Dec. 2020的基础性法律之一;有利于保障和维护国家安全㊁数据主权,也有利于依靠法律手段推动数字经济服务市场的结构化改革与发展㊂笔者及时关注这部法律㊁认真研读了全文,并引发一些思考:我们应如何正确解读‘数据安全法“,进而提出合理意见促使其完善?我国图书情报界又该采取什么对策,跟进并贯彻执行‘数据安全法“?本文拟展开这方面的研究,以供参考㊂1 ‘数据安全法(草案)“解读 1.1 ‘数据安全法(草案)“的制订历程 随着信息技术和现代网络通讯技术的不断发展,作为基础性㊁战略性信息资源的科学数据增长非常迅速, 用数据说话” 依靠大数据分析评判”的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㊂然而,数据安全问题也日显突出;我国一直在努力探求以 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的数据安全之法律和制度保障㊂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为保障国家安全㊁数据安全㊁社会公共利益等起到了很好的法治规范作用[2]㊂依托‘网络安全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7年4月11日发布‘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3];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也于2017年5月27日公开发布‘信息安全技术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指南(草案)“并征求公众意见[4];这两部条例详细规定了数据出境的安全评估规范㊂2018年3月17日,‘科学数据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并实施,对提高国家科技创新和科学数据安全㊁共享具有重要意义[5]㊂在2018年9月7日我国公布的立法规划中,‘数据安全法“被列入第一类申请立法项目[6]㊂2019年5月2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附全文,公开征求意见[7]㊂2020年6月28日-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初次审议‘数据安全法“[8]㊂2020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正式发布,并通过中国人大网附法律全文,公开征求意见[1]㊂ 1.2 ‘数据安全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总体上看,‘数据安全法(草案)“共分为七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数据安全与发展;第三章数据安全制度;第四章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第五章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共51条[9]㊂每一章涉及的法律条款内容及条款分布如表1所示:表1 ‘数据安全法(草案)“法律条款内容及条款分布统计一览表章名具体内容条款分布条款数量第一章总则立法目的㊁适用范围第1,2条2数据㊁数据活动㊁数据安全的概念界定第3条1数据安全的治理和促进第4,5条2数据安全工作的分配与职责第6,7条2数据安全工作的原则㊁合作与申诉第8,9,10,11条4第二章数据安全与发展数据安全和数据开发利用的关系第12条1大数据战略㊁数据开发利用第13,14,15条3数据安全评估与数据交易管理第16,17条2数据安全专业人才培养第18条1第三章数据安全制度建立数据分级分类保护制度第19条1数据安全机制与审查制度第20,21,22条3数据安全出口管制第23条1数据投资贸易反制措施第24条1第四章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社会公德第25,26条2风险监测㊁报告㊁风险评估第27,28条2合法收集㊁使用数据义务第29条1数据交易审核㊁资质许可第30,31条2特殊机构调取㊁提供数据报批义务第32,33条2第五章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国家机关政务数据安全保障义务第34,35,36,37条4政务数据开放要求第38条1推动政务数据开放措施第39,40条2第六章法律责任数据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法律责任第41条1组织&个人,数据交易中介机构不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法律责任第42,43条2未取得资质许可从事数据交易业务的法律责任第44条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法律责任第45,46条2违反数据安全法律,视轻重处罚或量刑第47,48条2第七章附则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活动适用‘保守国家秘密法“第49条1军事数据安全保护办法另行制定第50条1‘数据安全法“正式生效时间第51条1总 计共51条51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数据安全法(草案)“原文条款手工整理而成㊃48㊃ 情 报 杂 志 第39卷 1.3 对‘数据安全法(草案)“的综合评述1.3.1 亮点与特色 ‘数据安全法(草案)“确立了数据安全管理㊁数据活动㊁评估等多方面的基本法律制度和规范,对于提升国家的数据治理能力,确保数据来源㊁交换和处理中的合法与安全,推动数字经济的长足发展等具有重大意义[10]㊂其亮点与特色主要体现在:a.立法目标和指导思想非常明确㊂党中央㊁国务院确立了大数据战略㊁数字经济决策;‘数据安全法(草案)“体现了 数据安全与发展”的立法目标和指导思想,且贯穿法律条文的始终㊂如,第一条明确规定法律制定的目标是 为了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 ”;第十二条中也规定: 国家坚持维护数据安全和促进数据开发利用并重 ”[9]㊂另外,专门开辟一个章节,对 数据安全与发展”这一主旨予以规范(第二章)[9],可见对此目标和指导思想的重视程度㊂b.重视和突出数据安全制度约束和规范㊂‘数据安全法(草案)“对数据安全制度较为重视,强调突出:确立数据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建立数据安全风险评估㊁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和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建立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保障制度等㊂这些规范的制度为数据安全提供了有效的法治保障㊂c.为政务数据的安全与开放 保驾护航”㊂我国原来缺少权威的政务数据法制规范,政务数据的收集㊁开放㊁利用㊁安全等诸多方面存在缺陷,导致数据管理系统孤立㊁政务数据重复收集和建设㊁政务数据开放性差㊁信息泄露等问题㊂‘数据安全法(草案)“第五章专门设置保障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政务数据安全保障义务,政务数据开放要求及推动政务数据开放的措施等,为政务数据的安全与开放 保驾护航”㊂1.3.2 有待完善之处 ‘数据安全法(草案)“目前还是征求意见稿,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16日[1]㊂经过仔细研读,笔者认为有以下尚待完善之处: a.法律具体落实措施的规定有待进一步细化㊂‘数据安全法(草案)“的内容较为详细,牵涉到数据安全的方方面面;但某些条文较为笼统,只是大致的规定,缺乏可实际操作的㊁具体可行的细化措施㊂如:怎样具体构建数据安全制度(包括数据安全审查制度㊁跨境数据流动制度㊁数据交易制度等)?如何确保数据交易顺利进行?怎样界定和划分重要数据的权属边界?等等内容尚有待进一步落实㊁细化㊂b.对于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规定与事实不符㊂‘数据安全法(草案)“第十三条指出: 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数字经济发展规划 ”[9]这一规定与现实不符㊂因为:我国对大数据的研究和应用非常重视,早已实施大数据战略;全国大多数省㊁市设有 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局”,负责地方大数据产业的统筹布局和发展㊂而现实情况是,我国的大数据产业管理主要由市一级政府直接主导;仅规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则有可能出现市㊁县一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规划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延误数字经济的发展进程㊂c.将重要数据的界定权完全下放到各地区,欠妥㊂‘数据安全法(草案)“第十九条规定, 对数据按其重要程度实行分级分类保护 各地区确定本地区的重要数据保护目录,并进行重点保护㊂”[9]我们知道,重要数据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其安全性更应引起重视,并加强严密监管㊂该法律条文规定将重要数据的界定权完全下放到各地区,有点欠妥;而且可能造成各地区列出的重要数据保护目录重复或者发生冲突,不利于数据的安全管理㊂2 我国图书情报界的对策建议 基于‘数据安全法(草案)“的思考 ‘数据安全法(草案)“与我国图书情报界也存在密切关联㊂基于以上对‘数据安全法(草案)“的解读,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2.1 认识的跟进 ‘数据安全法(草案)“为图书情报界的数据安全提供法律保障 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的迅速发展,图书情报界的数据安全重要性也日益突出,直接关系到网络系统的运行㊁读者的个人信息安全和用户的利益㊂我国是一个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依靠明确的法律依据才有利于数据安全关键问题的解决㊂然而,图书情报界的法律相对较少,典型的有‘公共图书馆法“‘国家情报法“等,虽然法律条文的内容详细,但欠缺针对数据安全的法律规范,可谓是一大遗憾㊂‘数据安全法(草案)“的出台为图书情报界的数据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图书情报部门拥有了确保数据安全的法律后盾,如果违反数据安全保护规定,将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㊂图书情报界思想认识上要及时跟进,应认真学习㊁领会‘数据安全法(草案)“的条文规定,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并且提出合理建议,促使其完善㊁妥当㊂ 2.2 ‘数据安全法(草案)“之法定诉求 图书馆有义务和职责确保馆藏数据和读者数据的安全 ‘数据安全法(草案)“第十九条规定: 各部门依照国家规定,确定本部门㊁本行业的重要数据保护目录,并实行重点保护㊂”[9]这一条款为图书馆保护重要数据提供了法定诉求㊂作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㊁知识聚集和交流中心的图书馆而言,馆藏数据和读者数据无疑是本部门㊁本行业的重要数据;依据法律,确保馆藏数据和读者数据的安全是图书馆义不容辞的职责㊂近几㊃58㊃ 第12期 邓灵斌:‘数据安全法(草案)“解读及我国图书情报界的对策建议年来,图书馆馆藏数据的安全受到威胁㊁读者个人隐私数据泄露的事件时有发生㊂提高思想认识觉悟,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数据安全保障技术,是新信息化时代图书馆持续发展和社会价值提升的客观需要㊂一般来说,图书馆受到的数据安全威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网络系统运行安全㊁馆藏数据存储安全㊁读者隐私保护安全[11],这就需要图书馆领导和服务馆员在日常管理和读者服务工作中,时刻把数据安全工作记在心上,加强网络系统的安全管理,掌握网络数据安全存储方法并及时做好数据的备份,有效监管读者的个人隐私数据等㊂ 2.3 为数据安全 保驾护航” 构建图书馆数据安全网络防护体系 ‘数据安全法(草案)“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 (各地区㊁各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㊂”[9]图书馆作为文献信息中心和满足用户需求的重要部门,应当落实‘数据安全法(草案)“的有关规定,有义务和职责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构建图书馆数据安全网络防护体系,从而为数据安全 保驾护航”㊂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的不断发展,图书馆所拥有的数据范围已有较大扩展:除了原有的书目数据㊁流通数据㊁电子数据库之外,也有网络新媒体㊁社交新平台产生的大量社会属性数据[12]㊂在大数据环境和新 互联网+”时代,图书馆这些庞大的数据面临诸多新的安全威胁,如数据存储安全㊁数据应用安全㊁个人数据安全等等,客观上要求图书馆构筑数据安全网络防护体系㊂首先,从数据存储安全防护入手,通过数据加密㊁身份验证㊁云端备份等措施,保证图书馆存储数据的安全㊁完整㊂其次,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处理技术,如防止黑客入侵㊁访问权限控制㊁安全防范补丁㊁漏洞检测修补等[13],有效保证图书馆的数据网络安全运行㊂另外,还要发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制订图书馆数据安全有关管理制度和规程,防患于未然,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和防护㊂ 2.4 未雨绸缪,积聚底蕴 积极开展 安全情报”学术研讨,助力数据安全实践 ‘数据安全法(草案)“从初次发布㊁征集意见到正式实施尚需时日,在此过程中需要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使其学习㊁了解这部法律,从而在实践中配合法律的实行㊂近几年来,我国数据安全面临新的国际威胁,对国家安全和数据安全治理能力提出严峻挑战;因而,在新时代背景下增强数据安全意识,共同维护国家安全显得重要而迫切[14]㊂ 确保安全”是‘数据安全法(草案)“的立法之本,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法律制订的目的和宗旨,即 保障数据安全,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㊂”[9]2014年,习总书记提出 总体国家安全观”重要思想,将国家安全扩充到包括国土安全㊁政治安全㊁军事安全㊁信息安全等在内的综合安全体系[15],其中数据安全是极重要的构件之一㊂对于情报界而言,应该要提升认知,从维护国家主权㊁国家安全的高度来看待数据安全问题;积极开展 安全情报”学术研讨,积聚底蕴,助推数据安全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㊂安全情报学是情报学与安全科学交叉形成的综合性学科,与数据安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已得到我国情报界的关注和重视㊂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陕西省科技情报研究院院长㊁党委书记㊁‘情报杂志“主编张薇(薇子)女士策划㊁主持了共六届 华山情报论坛”学术研讨会,聚焦全国情报界的精英,就国家安全㊁安全情报㊁数据安全㊁情报法律规制等热点议题展开热烈的讨论,碰撞思想的火花,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并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被赞誉为中国情报界的 年度盛宴”[16]㊂我国知名的CSSCI核心期刊㊁ 中国最具国际影响力期刊” ‘情报杂志“将国家安全情报㊁网络数据安全等作为特色主题打造,为图书情报界提供优秀的学术交流平台,刊发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得到学术界的关注和认可;‘情报杂志“的综合影响因子和办刊水平也在逐步提高,将为我国‘数据安全法(草案)“的贯彻和实施贡献必要的情报力量㊂ 2.5 ‘数据安全法(草案)“的核心价值之内在要求 情报部门应加强对数据安全的科学监管 ‘数据安全法(草案)“始终贯穿 保障数据安全”的核心价值理念[17]㊂法律明确了各级各部门的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协同治理,从国家层面构建了较完整的数据安全监管体系[18]㊂我国情报部门要顺应‘数据安全法(草案)“的核心价值之内在要求,应该加强对数据安全的科学监管㊂大数据时代,安全系统变得复杂㊁安全风险也在增加,给我国情报数据的安全管理带来严峻挑战;安全数据信息子体系成为情报主导的安全管理体系最为基础的构成要素[19]㊂根据‘数据安全法(草案)“中的 统筹协调”(第六条)和 主体责任”(第七条)之要求,情报部门要建立数据安全统筹协调机构,主要负责情报数据安全工作方案㊁制度的拟订,健全情报工作和其他领域工作的协调机制[20];依照法律㊁法规,负责统筹计划网络数据安全与监管工作㊂构建以数据为中心的安全体系框架㊂大型数据泄露事件促使我们观念发生改变:以传统网络安全为中心向以数据为中心的安全策略转变㊂情报部门的数据安全监管应重点考虑终端数据安全㊁情报网络数据安全㊁情报存储数据安全和情报应用数据安全㊂可以通过数据采集与数据分析㊁数据EDI传输与交换㊁数据隐私保护㊁数据库监控与加固,结合网络通讯技术手段保障情报部门数据系统的安全运行[21];并尽力实现与㊃68㊃ 情 报 杂 志 第39卷安全情报需求系统㊁安全情报分析系统等的融合[22],从而形成情报部门科学㊁完整的数据安全监管体系㊂3 结 语‘数据安全法(草案)“目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正式实施尚需一段时间,但它的发布为我国的数据安全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㊂数据安全又与图书情报界存在密切的关联㊂文章详细解读了‘数据安全法(草案)“,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图书情报界的对策建议㊂相信随着‘数据安全法(草案)“的完善和正式施行,我国图书情报界数据安全的法律保障将得到进一步加强,更好地满足新形势下的用户信息需求㊂参考文献[1] 中国人大网.数据安全法(草案)征求意见[EB /OL ].[2020-07-04].http ://.[2]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EB /OL ].[2020-07-06].https :// /item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16843044?fr =aladdin.[3] 中国网信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EB /OL ].[2020-07-06].http :// /2017-04/11/c _1120785691.htm.[4]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指南(草案)“征求意见工作的通知[EB /OL ].[2020-07-06].https :// /a /144284791_210640/.[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附全文)[EB /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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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全文
《贵州省⼤数据发展应⽤促进条例》全⽂《贵州省⼤数据发展应⽤促进条例》全⽂ 为推动⼤数据发展应⽤,运⽤⼤数据促进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提升政府服务管理能⼒、服务改善民⽣,培育壮⼤战略性新兴产业,制定了贵州省⼤数据发展应⽤促进条例,下⾯是⼩编给⼤家推荐的《贵州省⼤数据发展应⽤促进条例》全⽂,希望⼤家喜欢。
《贵州省⼤数据发展应⽤促进条例》全⽂ (2016年1⽉15⽇贵州省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第⼀章总则 第⼀条为推动⼤数据发展应⽤,运⽤⼤数据促进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提升政府服务管理能⼒、服务改善民⽣,培育壮⼤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省⾏政区域内⼤数据发展应⽤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数据,是指以容量⼤、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价值⾼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是对数量巨⼤、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的新⼀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
第三条⼤数据发展应⽤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创新引领,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共享开放、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省⼈民政府坚持应⽤和服务导向,推进⼤数据发展应⽤先⾏先试;积极引进和培育优势企业、优质资源、优秀⼈才,促进⼤数据产业核⼼业态、关联业态、衍⽣业态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国家⼤数据综合试验区和⼤数据产业发展聚集区、⼤数据产业技术创新试验区、⼤数据战略重点实验室、⼤数据安全与管理⼯程、跨境数据⾃由港等建设发展,形成⼤数据资源汇集中⼼、企业聚集基地、产业发展基地、⼈才创业基地、技术创新基地和应⽤服务⽰范基地。
第五条省⼈民政府统⼀领导全省⼤数据发展应⽤⼯作,市、州和县级⼈民政府负责本⾏政区域内⼤数据发展应⽤⼯作。
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将⼤数据发展应⽤纳⼊本⾏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数据发展应⽤的重⼤问题。
县级以上⼈民政府信息化⾏政主管部门负责⼤数据发展应⽤的具体⼯作,县级以上⼈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职责做好⼤数据发展应⽤相关⼯作。
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 (2)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环境,促进数字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产业,是指以数据资源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数字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重要推动力的各类产业。
第三条数字经济产业促进应当遵循创新驱动、集聚发展、应用牵引、开放合作、安全可控、包容审慎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产业促进工作的领导,将数字经济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数字经济产业发展重点,建立健全数字经济产业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统筹部署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及时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推进、协调、督促本市数字经济产业发展。
市网信、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公安、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统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中小企业服务、通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数字经济产业促进相关职责。
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动数字经济产业与本行业的融合发展。
第六条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本市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相关规划或者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统计部门应当建立数字经济产业统计监测机制,加强对数字经济产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探索建立产业数字化评价指标体系和数据生产要素统计核算制度。
第八条本市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基金会、新型智库等组织和个人参与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活动。
第二章基础设施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下列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一)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演化生成的通信网络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和数字技术基础设施等信息基础设施;(二)制造、交通、能源、市政等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形成的融合基础设施;(三)支撑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研制等具有公益属性的创新基础设施。
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管理办法-国家科技部
附件3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管理工作,促进项目产生的科学数据的共享与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学数据是指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开展科学考察与调查产生的数据,整理历史资料形成的数据和科学典籍、志书、图集,编制的科学规范,标本资源和标准物质的基本信息,以及相关的辅助科学数据和工具软件等。
第三条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必须在项目验收前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考核指标和有关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数据汇交。
第四条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指定相关科学数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科学数据汇交、保管、共享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的组织管理工作由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会同项目依托部门相关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科学数据管理机构共同负责。
第六条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负责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的整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项目科学数据汇交、共享与服务的制度、政策和措施;(二)认定承担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的科学数据管理机构;(三)审定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方案;(四)监督检查项目科学数据汇交、保管、共享与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项目依托部门相关单位负责协助管理和监督项目科学数据汇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核本部门项目的科学数据汇交方案;(二)组织本部门项目的科学数据整理工作,确保数据质量;(三)督促本部门项目科学数据按时完成汇交任务。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科学数据的整理和汇交,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项目数据汇交方案;(二)按照汇交方案组织整理项目数据,并按时完成汇交;(三)确保项目数据的完整性和质量。
第九条科学数据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科学数据的接收、保存、管理、共享与服务,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标准和规范,提供科学数据汇交培训、咨询与技术支持;(二)协助项目组编制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方案,审核后报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批准;(三)负责接收项目科学数据,组织审核并提出验收意见;(四)负责项目科学数据的保管和安全;(五)开展科学数据的共享与服务。
机关单位数据管理制度范本
机关单位数据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单位数据管理工作,保障信息安全,提高数据管理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单位的数据管理工作,包括数据采集、整理、存储、保护、利用等方面。
第三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数据管理制度,明确数据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具体操作程序,确保数据管理工作的科学、规范、安全。
第四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数据管理工作的整体规划、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营造良好的数据管理氛围。
第五条机关单位应当依法保护数据的安全和隐私,切实加强对数据的保护和利用。
第六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数据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专业素养的提升,提高其数据管理能力。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数据管理工作的评估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整改。
第八条本制度由机关单位数据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章数据管理的责任主体和操作程序第九条机关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数据管理规范、监督数据管理工作、协调数据管理事宜等。
第十条机关单位各部门、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加强对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建立健全数据管理工作的组织架构。
第十一条机关单位的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机关单位数据管理规范,明确数据管理的操作程序和责任主体。
第十二条机关单位各部门应当按照数据管理规范,制定相应的数据管理细则,明确具体的数据管理工作程序和责任人。
第十三条机关单位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数据管理工作的考核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并将数据管理工作成效作为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数据管理工作的沟通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促进数据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数据采集第十五条机关单位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了解机关单位的数据需求和采集要求,制定相应的数据采集计划,确定数据采集的范围和对象。
第十六条机关单位各部门应当按照数据采集计划,采集相关数据,并及时整理、分类、录入系统进行存档。
第十七条机关单位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数据采集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数据采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采集的数据真实、准确。
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与运行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本办法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科技基础平台建设与运行暂行管理办法》和《科学数据共享工程数据汇交暂行管理办法》(内部资料)的要求,为医药卫生领域数据网(以下简称共享网)建设与运行管理共享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医药卫生科学数据网、基础医学科学数据中心、公共卫生科学数据中心、临床科学数据中心、中医药科学数据中心、药学科学数据分中心和有关数据库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第一条 总体目标建立一个物理上适度分布、层次分明,逻辑上高度统一、充分共享的医药卫生科学数据管理与共享服务系统—医药卫生科学数据共享网。
包括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公共卫生、中医药学四个科学数据中心和药学科学数据(分)中心。
整合医药卫生数据资源,建立起医药卫生科学数据共享的组织保障体系、标准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
为政府卫生决策、医疗、保健、科研教学和百姓健康提供数据共享和信息服务。
第二条建设原则 (1)统筹规划,统一标准 根据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和科学数据共享工程的总体规划,制定医药卫生科学数据共享网的实施方案。
加强国家层面的宏观管理,统一部署,统医药卫生科学数据共享工程管理制度医药卫生科学数据共享网 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医药卫生科学数据共享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 2007年1月一规划,统一标准。
加快该领域数据共享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构建面向全社会的医药卫生科学数据管理与共享服务体系。
(2)联合建设,资源共享该项目由四个主管部门五家单位联合共建;是一个跨学科、跨行业、多部门资源整合的综合复杂系统。
其特点是基础与临床结合、中西医结合、预防与诊疗结合、医学与药学结合、军队与地方结合。
目标是建立一个物理上合理分布、层次分明,逻辑上高度统一、充分共享的医药卫生科学数据资源共享系统。
(3)需求主导,保障安全以国家和社会对医药卫生科学数据资源的迫切需求为导向,以全面提升国家医药卫生领域的专业水平和全民健康水平为目的,充分发挥医药卫生科学数据资源的科技、经济和社会价值,在保证数据提供者知识产权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实现最大限度的医药卫生科学数据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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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全文内容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是20xx年1月2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
下面为大家分享的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开放共享水平,更好支撑国家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
___,根据《中华人民 ___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 ___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学数据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第三条政府预算资金支持开展的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开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 ___境内从事科学数据相关活动,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科学数据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安全可控、充分利用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能力建设,促进开放共享。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科学数据采集生产、使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不得利用科学数据从事危害 ___、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六条科学数据管理工作实行国家统筹、各部门与各地区分工负责的体制。
第七条 ___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全国科学数据的宏观管理与综合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研究制定国家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和标准规范;
(二)协调推动科学数据规范管理、开放共享及评价考核工作;
(三)统筹推进国家科学数据中心建设和发展;
(四)负责国家科学数据网络管理平台建设和数据维护。
第八条 ___相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在科学数据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地区)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科学数据管理政策;
(二)指导所属法人单位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或者授权有关单位做好科学数据定密工作;
(四)统筹规划和建设本部门(本地区)科学数据中心,推动科学数据开放共享;
(五)建立完善有效的激励机制,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地区)所属法人单位科学数据工作的评价考核。
第九条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等法人单位(以下统称法人单位)是科学数据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部门(地方)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科学数据相关管理制度;
(二)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和长期保存,确保数据质量;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科学数据保密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建立科学数据管理系统,公布科学数据开放目录并及时更新,积极开展科学数据共享服务;
(五)负责科学数据管理运行所需软硬件设施等条件、资金和人员保障。
第十条科学数据中心是促进科学数据开放共享的重要载体,由主管部门委托有条件的法人单位建立,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相关领域科学数据的整合汇交工作;
(二)负责科学数据的分级分类、加工和分析挖掘;
(三)保障科学数据安全,依法依规推动科学数据开放共享;
(四)加强国内外科学数据方面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法人单位及科学数据生产者要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开展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和加工,形成便于使用的数据库或数据集。
法人单位应建立科学数据质量控制体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用性。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建立科学数据汇交制度,在国家统一政务网络和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基础上开展本部门(本地区)的科学数据汇交工作。
第十三条政府预算资金资助的各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所形成的科学数据,应由项目牵头单位汇交到相关科学数据中心。
接收数据的科学数据中心应出具汇交凭证。
各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门应建立先汇交科学数据、再验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的机制;项目/课题验收后产生的科学数据也应进行汇交。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国内外学术论文数据汇交的管理制度。
利用政府预算资金资助形成的科学数据撰写并在国外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时需对外提交相应科学数据的,论文作者应在论文发表前将科学数据上交至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社会资金资助形成的涉及国家秘密、 ___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科学数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汇交。
鼓励社会资金资助形成的其他科学数据向相关科学数据中心汇交。
第十六条法人单位应建立科学数据保存制度,配备数据存储、管理、服务和安全等必要设施,保障科学数据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法人单位应加强科学数据人才队伍建设,在岗位设置、绩效收入、职称评定等方面建立激励机制。
第十八条 ___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加强统筹布局,在条件好、资源优势明显的科学数据中心基础上,优化整合形成国家科学数据中心。
第十九条政府预算资金资助形成的科学数据应当按照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的原则,由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科学数据资源目
录,有关目录和数据应及时接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面向社会和相关部门开放共享,畅通科学数据军民共享渠道。
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法人单位要对科学数据进行分级分类,明确科学数据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开放条件、开放对象和审核程序等,按要求公布科学数据开放目录,通过在线下载、离线共享或定制服务等方式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二十一条法人单位应根据需求,对科学数据进行分析挖掘,形成有价值的科学数据产品,开展增值服务。
鼓励社会组织和企业开展市场化增值服务。
第二十二条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积极推动科学数据出版和传播工作,支持科研人员发表产权清晰、准确完整、共享价值高的科学数据。
第二十三条科学数据使用者应遵守知识产权相关规定,在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版等工作中注明所使用和参考引用的科学数据。
第二十四条对于政府决策、公共安全、国防建设、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公益性科学研究等需要使用科学数据的,法人单位应当无偿提供;确需收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和非营利原则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
对于因经营性活动需要使用科学数据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有偿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涉及国家秘密、 ___、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科学数据,不得对外开放共享;确需对外开放的,要对利用目的、用户资质、保密条件等进行审查,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第二十六条涉及国家秘密的科学数据的采集生产、加工、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建立健全涉及国家秘密的科学数据管理与使用制度,对制作、审核、登记、拷贝、传输、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科学数据的,法人单位应明确提出利用数据的类别、范围及用途,按照保密管理规定程
序报主管部门批准。
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法人单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与用户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七条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加强科学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定科学数据安全保护措施;加强数据下载的认证、授权等防护管理,防止数据被恶意使用。
对于需对外公布的科学数据开放目录或需对外提供的科学数据,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安全保密审查制度。
第二十八条法人单位和科学数据中心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建立网络安全保障体系,采用安全可靠的产品和服务,完善数据管控、属性管理、身份识别、行为追溯、黑 ___等管理措施,健全防篡改、防泄露、防攻击、防病毒等安全防护体系。
第二十九条科学数据中心应建立应急管理和容灾备份机制,按照要求建立应急管理系统,对重要的科学数据进行异地备份。
第三十条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建立完善科学数据管理和开放共享工作评价考核制度。
第三十一条对于伪造数据、侵犯知识产权、不按规定汇交数据等行为,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处分等处理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违 ___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涉及国防领域的科学数据管理制度,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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