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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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实用标准与准则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实用标准与准则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高淳、溧水两县可参照执行。

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一类区:旧区,长江-大桥南堡-京沪铁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北街-明城墙-中山门-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凤台路-秦淮河-长江围合的区域;六合雄州老城(方州路-招兵河-滁河-八百河合围区域)、江宁东山老城(文靖路-G104-天印大道-秦淮河合围区域)、浦口珠江老城(文昌路-雨山路-城南河合围区域)可参照一类区执行;二类区:指主城范围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主城范围指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的区域;三类区:指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停车设施配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标准与准则》。

第四条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五条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在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七条建设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泊位。

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新增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米且超过原建筑规模25%的,应同时补充配建原不足差额数的20%。

国内部分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截止 2015)

国内部分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截止 2015)
附录三:国内部分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
(一)北京(2015 年) 附表 3.1 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标准
类别
单位
旧城地区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三类地区
下限值 上限值 下限值
下限值
下限值
商品房
车位/户
0.8
1.1
1.1
1.2
1.3
销售类 车位/户
0.5
0.8
0.8
1.0
1.1
保障性住房
‐ 28 ‐
通道设置停车位,地面停车率(小汽车地面单层停车位与居住户数地比率)按不大于 10%控制。 (7)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居住类建筑其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 90%。
采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停车设施,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 3.8 米。 (8)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设置无障碍车位。 (9)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 90%。采用二层升
息处理等功能、
建筑面
W1、W2、
大型露天堆放

W3
货物的用地等
仓储用地


车位/
场 风景公园 公顷占 0.8 0.8

地面积
*
以生态保护和涵
养功能为主,对维
护城市空间格局
及区域生态环境
质量、保持生物多
样性、涵养水源等
综合公园、社区生 态 功 能 具 有 重
2 2.5 G11
公园
要控制作用的各
类绿色空间用地、
司,文艺团体、 能为办公的类别
影视制作、广告 等
传媒等用地,包 括新闻出版、广 播电视台等类 型办公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2 年修订)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2 年修订)
第十九条 一类区、二类区内有 50%以上的用地面积在距离已建成或已正式 立项批准建设的城市轨道交通站出入口 100 米范围内的公共建筑,可减少 10%的 机动车停车泊位配置,但综合性公共建筑不得在第十八条基础上重复折减。
第二十条 群体建设的建筑物,在符合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条件下, 可以统一安排,协调布置。但分期建设的群体性建筑,其分期停车设施配建数量 应不低于同期应配建规模。
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 一类区:旧区,长江-大桥南堡-京沪铁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北街-明城 墙-中山门-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凤台路-秦淮河-长江 围合的区域; 六合雄州老城(方州路-招兵河-滁河-八百河合围区域)、江宁东山老城(文 靖路-G104-天印大道-秦淮河合围区域)、浦口珠江老城(312 国道-团结路-城西 路-公园北路-龙华路合围区域)可参照一类区执行; 二类区:指主城范围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主城范围指长江以南、绕 城公路以内的区域; 三类区:指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 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停车设施配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实施本《标准与准则》。 第四条 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 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 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五条 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 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条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 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 100 米的,在统 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七条 建设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私家车拥有量的增加,停车难成为了很多城市居民的头号烦恼。

为解决这一问题,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的政策,旨在推动城市停车设施的建设,并提高城市停车管理的效率。

二、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的规定1. 住宅小区停车位设置标准针对住宅小区的停车位设置,南京市规定按照建筑面积和住户数量来确定停车位的设置数量。

在划分住宅小区停车位时,要合理考虑到周边道路交通情况,确保停车位能够满足居民停车需求的不会对周边交通造成不利影响。

2. 商业综合体停车位设置标准对于商业综合体的停车位设置,南京市规定要根据商业综合体的业务规模和客流量来确定停车位的数量。

商业综合体还应该配备一定数量的无障碍停车位,以满足残疾人和特殊群体的停车需求。

3. 公共服务设施停车位设置标准针对公共服务设施,如医院、学校、政府机关等,南京市也规定了相应的停车位设置标准。

在保障服务设施正常运转的要合理规划停车位的设置,确保停车位数量能够满足日常需求。

4. 公共交通枢纽停车位设置标准作为交通枢纽的重要组成部分,南京市规定公共交通枢纽应该配备充足的停车位,以方便市民换乘和停放车辆。

5. 临时停车位设置标准针对临时性活动和突发事件,南京市也规定了临时停车位的设置标准,以保障临时停车秩序和安全。

三、对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的个人观点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的出台,有利于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提升城市停车管理的水平。

然而,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实际执行中存在着标准不够严格、监管不够到位等情况。

未来需要进一步完善政策细则,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范落实,进一步优化城市停车环境。

总结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的颁布,是城市管理不断优化的体现。

通过明确规定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可以有效缓解城市停车难题,提升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市政府关于印发《xx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的通知宁政发〔2015〕14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xx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xx人民政府2015年6月29日xx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xx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

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见附图1):一类区:旧区,xx—xxxx—京沪铁路—红山路—xx—xx门xx—xx—xx—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xx路—xx—xx围合的区域;六合xx老城(方州路—招兵xx—xx—八百xx合围区域)、xxxx老城(xx—104国道—天印大道—xx 合围区域)、xxxx老城(312国道—团结路—xx路—公园xx—xx合围区域)可参照一类区执行;二类区:指xx以南、xx公路以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三类区:指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其中,办公类建筑停车分区按以下执行(见附图2),具体指标仍按照附表1执行:一类区:(1)主城区,包括xxxx公路,xx至xxxx,西、xx至xx的区域;(2)xxxx,包括xxxx核心区(沿xx大道—定向xx路—xx—xx围合区域)、xxxx老城(312国道—团结路—xx路—公园xx路—xx合围区域)、六合xx(xxxx—xx—沪陕高速—xx—健康路—白果路围合区域)、六合xx老城(方州路—招兵xx—xx—八百xx合围区域)、大厂xx;(3)xxxx老城(xx—104国道—天印大道—xxxx合围区域)、xx副城核心区(xx港—杨家圩地区及xx定桥xx中央商务区);(4)xx副城核心区和片区xx,包括仙鹤片区xx (xx大道—文澜路—xx—学典路围合区域)、白象片区xx(xx大道—守敬路—xx—科技xx路围合区域)、xx片区xx。

2011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2011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高淳、溧水两县可参照执行。

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一类区:旧区,长江-大桥南堡-京沪铁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北街-明城墙-中山门-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凤台路-秦淮河-长江围合的区域;六合雄州老城(方州路-招兵河-滁河-八百河合围区域)、江宁东山老城(文靖路-G104-天印大道-秦淮河合围区域)、浦口珠江老城(312国道-团结路-城西路-公园北路-龙华路合围区域)可参照一类区执行;二类区:指主城范围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主城范围指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的区域;三类区:指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停车设施配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标准与准则》。

第四条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五条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七条建设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泊位。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9版)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9版)

附件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9年修订)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标准与准则》)第二条本市市域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

市域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见附图1):一类区指以下范围的11个地区:①长江—大桥南堡—京沪铁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北街—明城墙—中山门—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凤台路—秦淮河—长江合围区域、②312国道—团结路—城西路—公园北路—龙华路合围区域、③方州路—招兵河—滁河—八百河合围区域、④沿山大道—定向河路—长江—七里河合围区域、⑤扬子江大道—梦都大街—庐山路—江山大街合围区域、⑥扬子江大道—江东南路—庐山路—保双街—秦新路合围区域、⑦绕城公路—宁宣高速—秦淮新河—卡子门大街合围区域、⑧响水河—机场路—承天大道—绕城公路合围区域、⑨文靖路—104国道—天印大道—秦淮河合围区域、⑩仙林大道—学典路—文苑路—文澜路合围区域、⑪仙林大道—天佑路—广志路—守敬路合围区域;二类区指以下范围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①沪蓉高速—沿山大道—老山—汤盘公路—平顶山路—长江合围区域、②长江—七乡河—京沪铁路—青龙山—绕越高速—宁丹大道—将军山—秦淮新河合围区域;③交通路—南门河—中山路—中山河合围区域;④镇兴路—石臼湖路—湖滨大道—官溪路合围区域。

三类区:指市域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规划资源局”)是本市停车设施配建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标准与准则》。

第四条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9.27
•【字号】宁政发〔2019〕163号
•【施行日期】2019.09.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市政府关于废止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2015版的通知
宁政发〔2019〕16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9版)》(宁规划资源规〔2019〕2号)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原《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宁政发〔2015〕146号)于2019年10月1日废止。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7日。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的通知宁政发〔2015〕14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6月29日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1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

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见附图1):一类区:旧区,长江—大桥南堡—京沪铁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北街—明城墙—中山门—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凤台路—秦淮河—长江围合的区域;六合雄州老城(方州路—招兵河—滁河—八百河合围区域)、江宁东山老城(文靖路—104国道—天印大道—秦淮河合围区域)、浦口珠江老城(312国道—团结路—城西路—公园北路—龙华路合围区域)可参照一类区执行;二类区:指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三类区:指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其中,办公类建筑停车分区按以下执行(见附图2),具体指标仍按照附表1执行:—2 —一类区:(1)主城区,包括东至绕城公路,南至秦淮新河,西、北至长江的区域;(2)江北新区,包括江北新区核心区(沿山大道—定向河路—长江—七里河围合区域)、浦口珠江老城(312国道—团结路—城西路—公园北路—龙华路合围区域)、六合中心区(雄州东路—瓜埠路—沪陕高速—滁河—健康路—白果路围合区域)、六合雄州老城(方州路—招兵河—滁河—八百河合围区域)、大厂中心区;(3)江宁东山老城(文靖路—104国道—天印大道—秦淮河合围区域)、东山副城核心区(凤凰港—杨家圩地区及河定桥城市中央商务区);(4)仙林副城核心区和片区中心区,包括仙鹤片区中心区(仙林大道—文澜路—文苑路—学典路围合区域)、白象片区中心区(仙林大道—守敬路—广志路—科技南路围合区域)、青龙片区中心区。

宁规字【2010】282号《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宁规字【2010】282号《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关于发布《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的通知2010年11月02日来源:机关党委(宣教处)关于发布《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进行了修改,现予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凡2010年12 月1 日后新出规划设计条件的项目,均应执行本规定(详细内容见附件)。

特此通知。

南京市规划局二O一O年十一月一日附件:《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高淳、溧水两县可参照执行。

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一类区:旧区,长江-大桥南堡-京沪铁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北街-明城墙-中山门-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凤台路-秦淮河-长江围合的区域;六合雄州老城(方州路-招兵河-滁河-八百河合围区域)、江宁东山老城(文靖路-G104-天印大道-秦淮河合围区域)、浦口珠江老城(312国道-团结路-城西路-公园北路-龙华路合围区域)可参照一类区执行;二类区:指主城范围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主城范围指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的区域;三类区:指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停车设施配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标准与准则》。

第四条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26日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1 总则1.1 为在城市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1.2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 本《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南京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并为公共设施实施和运营管理提供参考。

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标准》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标准》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保障房片区的公共设施配套,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进行针对性核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性。

1.4 基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公共设施配套规划。

1.5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衔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辖区及其管理要求、各类设施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和设施情况等,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1.6 本《标准》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已建成区尽量通过用地盘整达到标准。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高淳、溧水两县可参照执行。

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一类区:旧区,长江-大桥南堡-京沪铁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北街-明城墙-中山门-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凤台路-秦淮河-长江围合的区域;六合雄州老城(方州路-招兵河-滁河-八百河合围区域)、江宁东山老城(文靖路-G104-天印大道-秦淮河合围区域)、浦口珠江老城(312国道-团结路-城西路-公园北路-龙华路合围区域)可参照一类区执行;二类区:指主城范围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主城范围指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的区域;三类区:指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停车设施配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标准与准则》。

第四条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五条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七条建设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泊位。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1. 引言南京作为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城市发展迅速,人口数量和车辆保有量不断增加。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扩张,停车问题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南京市制定了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旨在提高城市停车设施的配备水平,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停车需求。

2.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的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南京市不断壮大,人口规模和车辆数量呈快速增长趋势,尤其是私家车的普及。

传统的公共停车场已经不能满足市民的停车需求,市区内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成为解决停车难题的重要手段。

针对这一情况,南京市政府制定了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

3.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的具体内容根据南京市政府的规定,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主要包括停车位数量、停车位尺寸、停车设施布局等方面的要求。

3.1 停车位数量根据建筑物类型和使用性质划分,不同类型的建筑物要求配备不同数量的停车位。

商业办公类建筑物每1000平方米可使用面积需配备不少于3个停车位,而住宅小区每套住房则需配备1个停车位,并根据住户的车辆保有量适当增加。

3.2 停车位尺寸南京市规定停车位长度不低于5米,宽度不低于2.5米,确保车辆能够安全停放和顺利进出。

3.3 停车设施布局停车设施布局应合理,尽量减少对周边交通的影响。

建筑物内设置停车场时,应考虑进出口位置、车位分布、停车位设施等因素,确保停车场的功能性和便利性。

4. 标准的意义与作用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的制定,对城市停车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4.1 解决停车难题标准的制定使得城市建设中的停车设施得到优化,为市民提供更多便捷的停车选择。

合理的停车位配备数量和良好的停车位尺寸,能够有效缓解停车难题,减少市民的停车时间和成本,提高出行效率。

4.2 促进城市发展良好的停车设施能够提升城市形象和吸引力,为城市的经济发展和人口流动提供更好的条件。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0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0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高淳、溧水两县可参照执行。

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一类区:旧区,长江-大桥南堡-京沪铁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北街-明城墙-中山门-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凤台路-秦淮河-长江围合的区域;六合雄州老城(方州路-招兵河-滁河-八百河合围区域)、江宁东山老城(文靖路-G104-天印大道-秦淮河合围区域)、浦口珠江老城(312国道-团结路-城西路-公园北路-龙华路合围区域)可参照一类区执行;二类区:指主城范围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主城范围指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的区域;三类区:指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停车设施配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标准与准则》。

第四条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五条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七条建设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泊位。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5版)》附件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5版)》附件

附表1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建筑物类型计算单位机动车指标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下限上限下限下限—1 —建筑物类型计算单位机动车指标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下限上限下限下限住宅别墅、独立式住宅或S建>200㎡车位/户 1.2 1.5 1.5 1.5商品房与酒店式公寓S建≤90㎡车位/户0.7 0.9 1.0 1.0 90㎡<S建≤144㎡车位/户0.9 1.1 1.2 1.2144㎡<S建≤200㎡车位/户 1.1 1.3 1.5 1.5—2 —建筑物类型计算单位机动车指标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下限上限下限下限未分户车位/100㎡建筑面积0.8 1.1 1.1 1.1 经济适用房S建≤90㎡车位/户0.6 0.7 0.7廉租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集体宿舍车位/100㎡建筑面积0.3 0.4 0.4 0.4 饭店、宾馆、培训中心车位/客房0.4 0.5 0.5 0.5—3 —建筑物类型计算单位机动车指标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下限上限下限下限办公行政办公拥有执法、服务窗口的单位车位/100㎡建筑面积1.5 1.8 1.8 1.8其他 1.2 1.5 1.5 1.5 商务办公*车位/100㎡建筑面积 1.5 2.0 2.0 2.0 生产研发、科研设计、物流办公车位/100㎡建筑面积 1.5 2.0 2.0 2.0—4 —建筑物类型计算单位机动车指标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下限上限下限下限餐饮娱乐独立餐饮娱乐车位/100㎡建筑面积 2.0 2.5 2.5 3.0 附属配套餐饮娱乐按独立餐饮、娱乐指标的80%执行商业商业设施*车位/100㎡建筑面积0.5 0.8 0.8 0.7 大型超市*车位/100㎡建筑面积0.6 1.1 1.1 1.3—5 —建筑物类型计算单位机动车指标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下限上限下限下限配套商业设施(小型超市、便利店、专卖店)车位/100㎡建筑面积0.25 0.4 0.4 0.6 专业、批发市场车位/100㎡建筑面积0.5 0.9 0.9 1.0医院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三级医院车位/100㎡建筑面积0.8 1.2 1.5 1.5 二级及以下医院车位/100㎡建筑面积0.5 0.7 0.7 1.0—6 —建筑物类型计算单位机动车指标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下限上限下限下限社区卫生防疫设施车位/100㎡建筑面积0.2 0.3 0.3 0.5 独立门诊车位/100㎡建筑面积 2.0 2.0 2.0 2.0 影剧院*车位/100座位 1.5 3.0 3.0 3.0 博物馆、图书馆*车位/100㎡建筑面积0.4 0.6 0.6 0.6—7 —建筑物类型计算单位机动车指标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下限上限下限下限展览馆、会议中心*车位/100㎡建筑面积0.4 0.6 0.6 0.8 体育场馆*车位/100座位 2.0 3.0 3.0 4.0学校教工停车位中小学、幼儿园车位/100教工10 12 15 20 中专、大专、职校10 15 20 25—8 —建筑物类型计算单位机动车指标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下限上限下限下限综合性大学15 20 30 30学生接送临时停车位中学车位/100学生2 —3 3 小学4 —5 5 幼儿园 3 — 4 4—9 —建筑物类型计算单位机动车指标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下限上限下限下限游览场所主题公园*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1.5 8.0 8.0 10.0 一般性公园、风景区*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1.0 2.0 2.0 4.0工业厂房车位/100㎡建筑面积—0.4 0.4 仓储车位/100㎡建筑面积—0.4 0.4—10 —建筑物类型计算单位机动车指标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下限上限下限下限交通枢纽汽车站*车位/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 2.0 2.0 火车站*— 2.0 2.0轨道交通车站轨道一般站*车位/100名远期高峰小时旅客—轨道换乘站*—0.3—11 —建筑物类型计算单位机动车指标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下限上限下限下限轨道枢纽站*—0.4 注:(1)表中标注*的建筑类型为特殊类型建筑;(2)住宅S建≤70㎡的户型,其配建指标可按未分户型计算;经济适用房S建>90㎡的户型按照商品房指标执行;(3)建筑物附属配套餐饮娱乐设施可按照独立指标的80%执行,但不再使用混合建筑车位折减;—12 —(4)轨道交通车站中的轨道换乘站指有两条轨道交通通过的车站,轨道枢纽站指3条及3条以上轨道交通通过的车站。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9版)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9版)

附件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9版)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标准与准则》)第二条本市市域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

市域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见附图1):一类区指以下范围的11个地区:①长江—大桥南堡—京沪铁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北街—明城墙—中山门—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凤台路—秦淮河—长江合围区域、②312国道—团结路—城西路—公园北路—龙华路合围区域、③方州路—招兵河—滁河—八百河合围区域、④沿山大道—定向河路—长江—七里河合围区域、⑤扬子江大道—梦都大街—庐山路—江山大街合围区域、⑥扬子江大道—江东南路—庐山路—保双街—秦新路合围区域、⑦绕城公路—宁宣高速—秦淮新河—卡子门大街合围区域、⑧响水河—机场路—承天大道—绕城公路合围区域、⑨文靖路—104国道—天印大道—秦淮河合围区域、⑩仙林大道—学典路—文苑路—文澜路合围区域、⑪仙林大道—天佑路—广志路—守敬路合围区域;二类区指以下范围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①沪蓉高速—沿山大道—老山—汤盘公路—平顶山路—长江合围区域、②长江—七乡河—京沪铁路—青龙山—绕越高速—宁丹大道—将军山—秦淮新河合围区域;③交通路—南门河—中山路—中山河合围区域;④镇兴路—石臼湖路—湖滨大道—官溪路合围区域。

三类区:指市域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规划资源局”)是本市停车设施配建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标准与准则》。

第四条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9版)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9版)

附件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9年修订)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标准与准则》)第二条本市市域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

市域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见附图1):一类区指以下范围的11个地区:①长江—大桥南堡—京沪铁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北街—明城墙—中山门—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凤台路—秦淮河—长江合围区域、②312国道—团结路—城西路—公园北路—龙华路合围区域、③方州路—招兵河—滁河—八百河合围区域、④沿山大道—定向河路—长江—七里河合围区域、⑤扬子江大道—梦都大街—庐山路—江山大街合围区域、⑥扬子江大道—江东南路—庐山路—保双街—秦新路合围区域、⑦绕城公路—宁宣高速—秦淮新河—卡子门大街合围区域、⑧响水河—机场路—承天大道—绕城公路合围区域、⑨文靖路—104国道—天印大道—秦淮河合围区域、⑩仙林大道—学典路—文苑路—文澜路合围区域、⑪仙林大道—天佑路—广志路—守敬路合围区域;二类区指以下范围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①沪蓉高速—沿山大道—老山—汤盘公路—平顶山路—长江合围区域、②长江—七乡河—京沪铁路—青龙山—绕越高速—宁丹大道—将军山—秦淮新河合围区域;③交通路—南门河—中山路—中山河合围区域;④镇兴路—石臼湖路—湖滨大道—官溪路合围区域。

三类区:指市域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规划资源局”)是本市停车设施配建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标准与准则》。

第四条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1、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符合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2、本《标准与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

县域范围内可参照执行。

3、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提供给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4、新建建筑物应按附表一规定的标准设置停车泊位。

5、扩建、改建部分的建筑,其改、扩建部分按附表一所列要求配建停车泊位。

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补建。

6、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二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在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7、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与其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部道路之间应当保证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

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机动车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干道连接,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80米。

8、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地面停车泊位数一般不应超过总泊位数的20%。

每一个地面停车位应按20--25平方米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

9、本《标准与准则》规定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单位,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单位。

核算车位时,安排的其他车型机动车、非机动车车位,可按附表二所列的换算值折合成小型汽车的车位或者自行车的车位进行计算。

10、综合性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总数按各类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

群体布置的建筑物,在符合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条件下,可以统一安排,协调布置。

南京车位配比详细指标2015.7.1创新

南京车位配比详细指标2015.7.1创新

附表1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建筑物类型计算单位机动车指标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下限上限下限下限住宅别墅、独立式住宅或S建>200㎡车位/户 1.2 1.5 1.5 1.5商品房与酒店式公寓S建≤90㎡车位/户0.7 0.9 1.0 1.0 90㎡<S建≤144㎡车位/户0.9 1.1 1.2 1.2144㎡<S建≤200㎡车位/户 1.1 1.3 1.5 1.5 未分户车位/100㎡建筑面积0.8 1.1 1.1 1.1 经济适用房S建≤90㎡车位/户0.6 0.7 0.7廉租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集体宿舍车位/100㎡建筑面积0.3 0.4 0.4 0.4 饭店、宾馆、培训中心车位/客房0.4 0.5 0.5 0.5办公行政办公拥有执法、服务窗口的单位车位/100㎡建筑面积1.5 1.8 1.8 1.8其他 1.2 1.5 1.5 1.5 商务办公*车位/100㎡建筑面积 1.5 2.0 2.0 2.0 生产研发、科研设计、物流办公车位/100㎡建筑面积 1.5 2.0 2.0 2.0餐饮娱乐独立餐饮娱乐车位/100㎡建筑面积 2.0 2.5 2.5 3.0 附属配套餐饮娱乐按独立餐饮、娱乐指标的80%执行— 1 —建筑物类型计算单位机动车指标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下限上限下限下限商业商业设施*车位/100㎡建筑面积0.5 0.8 0.8 0.7大型超市*车位/100㎡建筑面积0.6 1.1 1.1 1.3 配套商业设施(小型超市、便利店、专卖店)车位/100㎡建筑面积0.25 0.4 0.4 0.6 专业、批发市场车位/100㎡建筑面积0.5 0.9 0.9 1.0医院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三级医院车位/100㎡建筑面积0.8 1.2 1.5 1.5 二级及以下医院车位/100㎡建筑面积0.5 0.7 0.7 1.0 社区卫生防疫设施车位/100㎡建筑面积0.2 0.3 0.3 0.5 独立门诊车位/100㎡建筑面积 2.0 2.0 2.0 2.0 影剧院*车位/100座位 1.5 3.0 3.0 3.0 博物馆、图书馆*车位/100㎡建筑面积0.4 0.6 0.6 0.6 展览馆、会议中心*车位/100㎡建筑面积0.4 0.6 0.6 0.8 体育场馆*车位/100座位 2.0 3.0 3.0 4.0学校教工停车位中小学、幼儿园车位/100教工10 12 15 20中专、大专、职校10 15 20 25 综合性大学15 20 30 30 学生接送临时停车位中学车位/100学生2 —3 3小学 4 — 5 5幼儿园 3 — 4 4— 2 —建筑物类型计算单位机动车指标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下限上限下限下限游览场所主题公园*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1.5 8.0 8.0 10.0 一般性公园、风景区*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1.0 2.0 2.0 4.0工业厂房车位/100㎡建筑面积—0.4 0.4 仓储车位/100㎡建筑面积—0.4 0.4交通枢纽汽车站*车位/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 2.0 2.0 火车站*— 2.0 2.0轨道交通车站轨道一般站*车位/100名远期高峰小时旅客—轨道换乘站*—0.3 轨道枢纽站*—0.4注:(1)表中标注*的建筑类型为特殊类型建筑;(2)住宅S建≤70㎡的户型,其配建指标可按未分户型计算;经济适用房S建>90㎡的户型按照商品房指标执行;(3)建筑物附属配套餐饮娱乐设施可按照独立指标的80%执行,但不再使用混合建筑车位折减;(4)轨道交通车站中的轨道换乘站指有两条轨道交通通过的车站,轨道枢纽站指3条及3条以上轨道交通通过的车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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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的通知宁政发〔2015〕146号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

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见附图1):一类区:旧区,长江—大桥南堡—京沪铁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北街—明城墙—中山门—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凤台路—秦淮河—长江围合的区域;六合雄州老城(方州路—招兵河—滁河—八百河合围区域)、江宁东山老城(文靖路—104国道—天印大道—秦淮河合围区域)、浦口珠江老城(312国道—团结路—城西路—公园北路—龙华路合围区域)可参照一类区执行;二类区:指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三类区:指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其中,办公类建筑停车分区按以下执行(见附图2),具体指标仍按照附表1执行:一类区:(1)主城区,包括东至绕城公路,南至秦淮新河,西、北至长江的区域;(2)江北新区,包括江北新区核心区(沿山大道—定向河路—长江—七里河围合区域)、浦口珠江老城(312国道—团结路—城西路—公园北路—龙华路合围区域)、六合中心区(雄州东路—瓜埠路—沪陕高速—滁河—健康路—白果路围合区域)、六合雄州老城(方州路—招兵河—滁河—八百河合围区域)、大厂中心区;(3)江宁东山老城(文靖路—104国道—天印大道—秦淮河合围区域)、东山副城核心区(凤凰港—杨家圩地区及河定桥城市中央商务区);(4)仙林副城核心区和片区中心区,包括仙鹤片区中心区(仙林大道—文澜路—文苑路—学典路围合区域)、白象片区中心区(仙林大道—守敬路—广志路—科技南路围合区域)、青龙片区中心区。

其中大厂中心区、仙林副城核心区和青龙片区中心区范围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中心区范围为准。

二类区:指江北新区、仙林副城、东山副城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三类区:指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其他类建筑配建标准仍按《标准与准则》中的停车分区划分和配建标准执行。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停车设施配建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标准与准则》。

第四条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五条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七条建设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泊位。

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新增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米且超过原建筑规模25%的,应同时补充配建原不足差额数的20%。

临时性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临时性停车位,临时性停车位一般应在地面设置。

其中,非对外开放的临时性建筑物按照指标配建确有困难的,在合理解决临时停车需求后,可适当减少泊位配建数量。

第八条特殊类型建筑项目(附表1中用*表示),达到住建部颁布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中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时应通过交通影响分析确定停车配建设施要求。

通过交通影响评价确定的停车设施配建要求不得低于附表1所列下限值。

在涉及历史文化保护、商业步行街等特殊区域开发的建设项目,其停车设施配建指标可依据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执行。

第九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停车库、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地面停车场等多种型式,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

地面停车泊位应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集体宿舍等建筑的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40%,其他建筑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20%。

在符合规划建筑密度、高度控制的前提下,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地上立体停车楼,在符合梁底净层高不超过2.4米、无实体围护结构的条件下,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但地上立体停车楼的基底应计入建筑密度,且计入后的总建筑密度应符合规划设计要点要求。

如需停放旅游巴士等大型车辆的立体停车设施,其层高可适当放宽。

住宅类建筑一般应设置地下停车库,除住宅类以外建筑设置地上立体停车楼的,原则上应以自走式停车楼为主,非经许可不得设置机械式停车楼。

第十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应以优化交通流线组织为前提。

停车设施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与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用地内部道路之间保持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

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第十一条机动车出入口不得设于道路交叉口渠化段,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满足以下要求:(一)路幅小于30米的不得小于30米;(二)路幅30至40米的不得小于50米;(三)路幅40米以上的不小于80米。

若相邻交叉口距离过小,出入口设置不能满足以上要求的,可设于交叉口最远端。

第十二条平行式、斜列式、垂直式停车泊位的长宽尺寸应当符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等相关规范要求,其中垂直式后退小型车停车位宽度不得低于2.4米,长度不得低于5.3米。

室内机动车停车库在两排柱子中间标划停放三个车位的,其净柱距应不小于7.8米。

第十三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住宅类建筑其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90%;各类公共建筑一类区不得超过80%,二类区不得超过70%,三类区不得超过60%。

采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停车设施,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3.8米。

剧院、商业、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

第十四条建筑物配建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应与机动车停车设施在空间上尽量整合协调,考虑将来转化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需要。

其中,位于本规则规定的二类区、三类区的建筑物配建的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过规划批准后,可按15∶1的比例换算,配建机动车停车位。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设于地下2层及以下,并应单独设置车辆出入口,不得与机动车出入口混合设置。

第十五条各类公共建筑物的配建停车设施建成后应面向社会开放使用。

开放使用的停车设施需要设置收费设施的,其出入口处收费排队等候空间应不少于两车位。

鼓励非公共建筑自用停车设施对社会开放。

第十六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装卸车、大巴车以大型车为计算当量。

核算车位时,各类车型车位可按附表4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车位进行计算。

第十七条建筑物可结合自身交通特性,在以标准车位为主体的基础上,设置一定数量的其他车型机动车位,但其他车型车位所占比例不应超出全部机动车位的10%。

第十八条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其配建车位数量应按各类建筑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

其中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米以上的商办建筑,次功能建筑面积占总面积20%的以上的,在充分考虑车位共享的可能后车位总数可按各类建筑性质配建车位需求总和的85%计算。

办公类建筑停车分区中的一类区、规划轨道交通站出入口200米范围以内地区在满足容积率5.5(含5.5)以上的商业建筑,容积率5.0(含5.0)以上的办公建筑,或地块规划建设计容面积在20万(含20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商业建筑的要求时,其机动车配建指标可按0.7个/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执行,并且不能与其他条款规定重复折减。

第十九条一类区、二类区内有50%以上的用地面积在距离已建成或已正式立项批准建设的城市轨道交通站出入口100米范围内的公共建筑,可减少10%的机动车停车泊位配置,但综合性公共建筑不得在第十八条基础上重复折减。

第二十条群体建设的建筑物,在符合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条件下,可以统一安排,协调布置。

但分期建设的群体性建筑,其分期停车设施配建数量应不低于同期应配建规模。

第二十一条各类建筑物每设置一个无障碍车位可减设1个标准机动车车位。

宾馆、饭店等需设置大巴车位的建筑物(见附表3),每设置1个大巴车位可减设2.5个标准机动车车位。

第二十二条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建筑物应设置不少于5个临时性地面落客停车位。

鼓励上述性质建筑物依据需求增设临时性地面落客停车位。

临时性地面落客停车位计入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总量,并应与出租车位统一设置。

第二十三条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充分预留汽车充电设施。

(一)在规模达100车位以上的经营性停车场、新建社会停车场、大型商业区停车场、综合交通枢纽等,按照不低于车位10%的比例配建纯电动汽车充电桩和专用车位。

(二)在我市新建居住小区的停车设施建设中,应为每个车位预留充电桩的建设条件。

(三)在公交保养场、首末站、出租汽车服务中心,建设公交车、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设施。

其中公交车充电桩与车位数比例不得少于1∶1,出租汽车充电桩与车位数不得少于1∶2。

电动汽车充电桩的配置标准和技术要求应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四条新建建筑应在自身用地范围内落实公共自行车服务点场地。

建筑配设的公共自行车场地应使用方便并满足对外开放条件。

新建建筑公共自行车配置规模及位置根据相关专项规划予以确定,在方案审批中予以落实。

并由地块所在建设单位负责与项目同步建设。

在用地范围内设置公共自行车网点的建设工程,可按公共自行车与配建非机动车1∶3的比例折减非机动车配建数量,且不应超过配建要求总量的30%。

公共自行车网点应设置于地面,对外开放使用,单点规模不宜小于15辆。

公共自行车和超配机动车泊位折减的非机动车位不应超过总数的2/3,确保自备非机动车停放需求。

第二十五条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确因地理、建设条件因素制约,在采取技术措施后仍不符合配建标准的,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停车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委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异地统一配建停车设施,并支付停车设施异地建设的相关费用,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周边200米范围内应有对外开放的公共停车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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