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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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范围:适用于所有中药提取后的药渣。
3.责任:质量管理部部长、生产技术部部长、办公室主任、提取车间主任、提取岗位班组长。
4.内容:
4.1每年由办公室负责寻求具备接收和处理药渣能力的相关单位或者部门,并与之签订药渣处理协议,按照协议规定对药渣进行处理,减少药渣对环境的污染,杜绝药渣流入市场。
4.2药渣的处理方式应经过质量管理部批准,一般采取掩埋的方式。
4.3提取车间在中药提取工序结束后,应及时将药渣清理出车间,集中存放于指定地点,并及时通知办公室相关人员。
4.4办公室应及时通知协议合作单位前来清运药渣,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
4.5协议合作单位接收药渣后必须按协议规定的地点、方法立即对药渣进行处理。
4.6公司QA应每次对药渣处理过程进行监控,确保按协议规定处理药渣。
4.7药渣处理应有药渣处理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药渣名称、数量、处理单位、处理方法、处理时间、监控人等。
5.引用标准及相关文件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