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通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银行卡受理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银行卡受理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06.16•【文号】银发[2005]153号•【施行日期】2005.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银行卡受理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05]153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针对当前银行卡受理市场发展不规范和建设滞后等突出问题,为贯彻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等九部门《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05]103号),促进银行卡受理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规范和促进银行卡受理市场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关于银行卡受理市场主要参与方的职责(一)关于特约商户收单机构。
特约商户收单机构指与特约商户(以下简称商户)签约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有资质的专业化收单机构。
其业务范围包括发展商户、POS机具布放和维护、交易处理及交易单据清分、为商户受理银行卡提供授权和结算、交易后的对账查询和差错处理、监控收单交易等。
商户收单机构为其商户提供收单服务,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收单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二)关于银行卡清算组织。
银行卡清算组织是提供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和清算服务的法人。
中国银联是目前国内专门从事人民币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的清算组织,主要职责是建立和运营安全、高效的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换网络,实现银行卡跨行通用。
银联应专注于这一主业,切实提高网络服务水平,并加强对“银联”品牌的管理和经营。
中国银联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制定由参与机构共同遵守的有关跨行信息交换和业务处理的规范和标准。
中国银联应建立企业化运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严格有效的内控制度。
关于农民工工资申请账户说明
关于农民工工资申请账户的说明
尊敬的开户银行:
我单位因业务需要,特向贵行申请为农民工开设工资账户。
为确保农民工工资的及时、安全支付,保障其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申请原因
随着我单位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农民工成为了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为规范工资支付流程,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避免现金支付带来的安全隐患,我单位决定为所有参与项目的农民工开设工资账户。
二、所需资料
1.农民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用人单位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主体资质证明文件(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
4.办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操作流程
1.由用人单位财务人员携带所需资料到单位开户银行;
2.至银行企业单位业务办理窗口挂号;
3.按要求提交资料给银行工作人员办理开户业务。
请注意,在申请开户后,农民工本人需携带身份证到受理银行营业网点进行开通,方可使用该账户。
四、其他事项
为确保农民工工资的安全支付,除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开立专用账户需提供证明文件外,我单位还将配合银行的辅助审查工作,提供相关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同时,我单位将积极配合银行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等工作,提供相关资料。
感谢贵行的支持与协助,期待尽快得到您的回复。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随时与我联系。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单位名称)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实施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答记者问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实施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答
记者问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新闻处
【期刊名称】《金融会计》
【年(卷),期】2006(000)008
【摘要】@@ 一.什么是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rn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是指农民工在打工地将工资收入利用银行卡存人参与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的银行后,可以在家乡就近的农村信用社网点柜台提取现金.
【总页数】2页(P63-64)
【作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新闻处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新闻处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2
【相关文献】
1.银行卡IC化乃顺势而为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意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J],
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J], ;
3.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J],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有关问
题答记者问 [J],
5.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答记者问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2013年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银办发[2014]131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2013年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2013年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银办发[2014]13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推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2013年8月至12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开展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专项检查的通知》(银办发[2013] 185号)要求,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各分支机构根据总行统一部署,投入检查人员1291人,对辖区内762家机构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其中包括国有商业银行省级分支行34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省级分支行29家、外资商业银行分支行3家、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行20家、第三方支付机构21家和保险业金融机构1家(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整体看,多数被查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重要性有一定认识,能够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完成现场检查工作;基本上能够贯彻执行《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发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 17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好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银发[2012] 80号)等法规制度;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组织机构建设和内控制度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制定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方面的相关制度条款;基本能够按照相关规定在收集信息的范围内使用并按照合理程序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基本能够按照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保管个人金融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商业银行银行卡发卡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4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商业银行银行卡发卡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商业银行银行卡发卡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47号)为切实履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3号)关于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的管理职责,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和技术风险防范,现就规范和加强商业银行银行卡发卡技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商业银行发行银行卡应遵循国家及金融行业技术标准规范,严格执行信息安全政策和银行卡联网通用政策,通过由人民银行组织的发卡技术标准符合性和安全性审核(以下简称技术审核)后方可正式发卡。
二、主要审核依据(一)政策文件。
1.《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文印发)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转发〈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6〕42号)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银行卡销售点(POS)终端规范〉和〈银行卡自动柜员机(ATM)终端规范〉两项行业标准的通知》(银发〔2009〕83号)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银行卡卡片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银发〔2009〕161号)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银行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银发〔2009〕177号)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2010年版)系列行业标准的通知》(银发〔2010〕136号)(二)技术标准规范。
1.《银行卡磁道信息格式和使用规范》(JR/T 0009-2000)2.《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2008)3.《银行卡销售点(POS)终端规范》(JR/T 0001-2009)4.《银行卡自动柜员机(ATM)终端规范》(JR/T 0002-2009)5.《银行卡卡片规范》(JR/T 0052-2009)6.《银行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1-5部分)(JR/T 0055.1-2009)7.《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1-13部分)(JR/T 0025-2010)三、审核范围(一)商业银行首次发行磁条借记卡、磁条信用卡、IC借记卡、IC信用卡,应通过技术审核。
银行简介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3月6日正式成立,是在改革邮政储蓄管理体制的基础上组建的商业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承继原国家邮政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经营的邮政金融业务及因此而形成的资产和负债,并将继续从事原经营范围和业务许可文件批准、核准的业务。
经过25年的发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了以本外币储蓄存款为主体的负债业务;以国内、国际汇兑、转帐业务、银行卡业务、代理保险及证券业务、代收代付、代理承销发行、兑付政府债券、代销开放式基金、提供个人存款证明服务及保管箱服务等多种形式的中间业务;以及以债券投资、大额协议存款、银团贷款、小额信贷等为主渠道的资产业务。
2008年至2010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对公存款和对公结算业务在全国36家分行全面铺开,信用卡成功发行。
邮政储蓄自1986年恢复开办以来,截止2008年已建成覆盖全国城乡网点面最广、交易额最多的个人金融服务网络,拥有储蓄营业网点3.6万个。
邮政储蓄银行已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全部设立了省级分行。
公司中文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储蓄银行”。
英文:“POSTAL SAVINGS BANK OF CHINA”;英文缩写“PSBC”。
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邮编:100808。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首任行长是陶礼明,首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董事长为刘安东。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卡有绿卡、绿卡通、绿卡贵宾金卡、淘宝绿卡、腾讯QQ 联名卡、绿卡生肖卡(但卡片印有“绿卡借记卡”字样)、、绿卡外汇卡(但没有存款功能)、区域联名卡等。
行标:基本元素是中国古写的“中”字,在此基础上,设计师根据中国古代“鸿雁传书”这一典故,将大雁飞行的动势融入到标志的造型中。
该标志以横与直的平行线为主构成,形与势互相结合、归纳变化,表达了服务与千家万户的企业宗旨,以及快捷、准确、安全、无处不达的企业形象。
新中国成立后,在第一次全国邮政会议上,与会者一致认为,绿色象征着和平、青春、茂盛和繁荣,便决定采用绿色作为中国邮政标志专用颜色。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进深化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23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进深化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进深化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23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一系列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深化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充分发挥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对于发展普惠金融和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扩大现代化支付体系建设成果在农村的应用和普惠面,丰富农民易于接受和获得的支付服务和支付产品,提升农村支付服务水平,形成以“三农”金融需求为导向,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支付服务体系,推动金融包容性增长和城乡金融服务一体化发展。
二、基本原则需求导向,因地制宜。
立足实际,根据不同农村地区的经济金融发展水平、资源禀赋,实事求是地制定政策措施和工作目标,研究推出符合农民需求、安全好用易操作的非现金支付产品。
丰富主体,鼓励创新。
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引导各类支付服务提供主体参与农村支付服务市场建设,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各类商业模式的特点和优势,推动农村地区支付服务创新发展。
风险可控,试点先行。
稳妥开办新的支付业务、增加新的支付功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8]25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
知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8]25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现就金融机构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存放在各金融机构的款项,统一转入“同业往来”性质的会计科目下核算,不纳入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
二、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协议存款计入同业存款,不纳入各项存款统计口径。
在人民币统计指标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协议存款仍填报在“6.同业存放定期款项”(2820,113260000)项下的“邮政储汇局存放”(1314,113145100)中;在人民币信贷收支表归属中,将“邮政储汇局存放”(1314,113145100)从“其他存款”中调整至“同业往来”中。
外币业务比照人民币业务处理。
上述政策自2008年10月起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有关外资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八年九月十七日——结束——。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民工卡的相关业务简介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民工卡的相关业务简介1.根据人民银行要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同时开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民工银行卡发卡方业务和受理方业务。
发卡方业务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发行的绿卡借记卡可以在开通农民工银行卡业务的农村信用社柜面进行取款和查询。
受理方业务是指他行发行的农民工银行卡在我行柜面进行取款和查询。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民工银行卡受理方业务的网点仅限于县(市)及县(市)以下网点。
为提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开通农民工银行卡受理方业务的网点台席数不能少于2个。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民工银行卡没有固定的卡面格式,当客户持任何他行银行卡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柜面进行取款或查询时,营业员视同该卡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民工银行卡;如果该卡不能取款或查询,说明发卡行没有开通该卡的农民工银行卡业务,营业员要提醒客户去发卡方银行查询。
4.客户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民工银行卡进行柜面取款时,该卡当日累计最高取款金额为5000元(含);该卡通过ATM渠道进行取款的当日累计最高取款金额为20000元(含)不变。
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民工银行卡取款手续费采用账户扣收方式,标准为交易金额的0.8%,下限1元,上限20元,由发卡方银行统一扣收。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作为受理方办理业务时,不为客户提供有关手续费的任何信息,如果客户有疑问,营业员要提醒客户去发卡方银行查询。
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民工银行卡查询交易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作为发卡方,向受理方提供的是账户可用余额。
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作为受理方时,由于银联公司未对农民工银行卡查询交易结果做约定,发卡方银行提供的余额,可能是账户余额,也可能是账户可用余额,如果客户由此产生误解,营业员要提醒客户去发卡方银行查询。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4.06•【文号】银办发[2007]74号•【施行日期】2007.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7]7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完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的功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建设了账户管理系统(二期),并对原试行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5] 13号印发)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账户管理系统(二期)运行后,对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的规定,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作为账户名称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以及以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作为账户名称的临时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机构应采取变更账户名称的方式,依据《业务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中的内设机构(部门)信息、资金性质信息、项目部信息等信息录入账户管理系统(二期);对于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还应收回原以手工注明账户名称方式发放的开户许可证,并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换发新版开户许可证。
二、在账户管理系统(二期)运行后,对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重要要素缺失的久悬银行结算账户,银行机构应按照《业务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账户管理系统(二期)进行备案;银行机构因网络等原因无法办理的,应将相关银行结算账户的清单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由其代为办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9.01.05•【文号】银发[1999]17号•【施行日期】199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17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监管办、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现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九年一月五日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享、商户共享、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五条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第六条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帐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条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帐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通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通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8.04.14•【文号】银办发[2008]97号•【施行日期】2008.04.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通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的通知(银办发[2008]9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现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通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以下简称特色服务)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确保特色服务工作顺利进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6]16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6]293号)要求,做好行内系统改造和各项业务准备工作,开通特色服务受理方和发卡方业务。
2008年5月7日前在湖南、贵州两省进行试点,6月30日前在其他农民工输出省份实现全面推广,并于6月10前将拟开通特色服务的省份的名单报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要积极协助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进行系统改造,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相关业务培训。
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规范业务处理流程,为农民工通过邮政储蓄银行营业网点柜面办理银行卡取款业务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确保农民工资金安全,维护农民工权益;要加强对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改善客户服务,确保银行卡系统稳定运行;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促进农民工银行卡业务的发展;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账户管理、现金管理、银行卡管理及反洗钱管理的规定,防范不法分子利用农民工银行卡进行欺诈、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1.07.11•【文号】银发[2011]177号•【施行日期】2011.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通知(银发[2011]17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为进一步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中国人民银行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以下简称助农取款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助农取款服务是通过银行卡收单机构在农村乡(镇)、村的指定合作商户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布放银行卡受理终端,向借记卡持卡人提供小额取款和余额查询的业务。
二、助农取款服务采用专门交易类型,由中国银联统一设置。
每卡每日累计最高取款金额不超过1000元(含)人民币。
严禁为信用卡(含贷记卡和准贷记卡)提供取款服务。
三、助农取款服务受理终端可使用固定POS机(销售点终端机)或带硬件加密功能的电话支付终端。
在固定线路通信网络缺乏或严重不稳定的情况下,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收单机构可布放屏蔽SIM卡(用户身份识别卡)漫游功能的移动POS机和带硬件加密功能的无线电话支付终端。
四、提供助农取款服务的相关机构,不得对余额查询业务收取费用。
收单机构通过受理本行发行的借记卡办理小额取款业务的,同城(不小于地级市行政区划)不得收费,异地不超过本行异地汇兑手续费。
收单机构通过受理他行发行的借记卡办理小额取款业务的,对持卡人的手续费收费标准不超过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取款手续费;各机构之间的手续费分配比例,由中国银联商会员机构本着“最大限度让利收单机构”的原则制定,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银行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银发[2009]17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银行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银行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2009年6月1日银发[2009]17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已经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标准的编号和名称JR/T 0055.1-2009《银行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第1部分:交易处理》;JR/T 0055.2-2009《银行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第2部分:报文交换》;JR/T 0055.3-2009《银行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第3部分:文件数据格式》;JR/T 0055.4-2009《银行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第4部分:数据安全传输控制》;JR/T 0055.5-2009《银行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第5部分:通信接口》。
二、本标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具体要求如下:(一)自标准实施之日起,中国银联银行卡信息转接系统应支持该标准中定义的所有交易,使系统符合该标准。
(二)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各商业银行的系统应符合该标准要求,对于需要进行系统改造的商业银行,其系统应于2009年底前符合该标准要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改造的商业银行应向人民银行说明延期原因,但最迟应于2010年6月底前符合该标准要求。
(三)自标准实施之日起,中国银联应建立相应监控机制,从申请入网机构系统联调测试和业务正式运行后交易报文审计等方面,收集汇总各入网机构在实际转接中未按规定填写报文和不符合该规范的情况,并定期向人民银行汇报;商业银行也应向人民银行反映上述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银行IC卡密钥管理规则(暂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银行IC卡密钥管理规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0.06.23•【文号】银办发[2000]181号•【施行日期】200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全国银行IC卡密钥管理规则(暂行)》的通知(银办发〔2000〕18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烟台、蚌埠住房储蓄银行、邮政储汇局:为规范全国银行IC卡密钥管理,现将《全国银行IC卡密钥管理规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文转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二000年六月二十三日附件全国银行IC卡密钥管理规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银行IC卡密钥统一管理,保证银行IC卡业务运行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银行IC卡密钥采用三级管理体制,即全国密钥管理中心(一级中心)、试点城市或商业银行密钥管理中心(二级中心)及发卡银行密钥管理中心(三级中心)。
第三条凡开展银行IC卡业务的银行、试点城市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所建立的密钥管理中心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银行IC卡是指在中国人民银行境内使用的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集成电路卡;IC卡密钥是指对银行IC卡信息进行加密变换的保密数据;PSAM卡是指银行IC卡终端设备的安全存取模块。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全国密钥管理中心是负责全国银行IC卡密钥管理的专门机构。
目前暂由上海分行代行全国密钥管理中心职责。
第六条全国密钥管理中心实施密钥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制作及管理全国消费主密钥(GMPK);(二)分发管理二级发卡母卡;(三)分发管理PSAM卡;(四)对二级中心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银发〔2016〕31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银发〔2016〕314号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有关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征信机构。
人民银行2016年12月14日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其他金融机构以及非银行支付机构(本办法统称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办发[2011]37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的通知(2011年2月15日银办发[201l]3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自2010年8月30日上线运行以来,全国已有12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接入该系统办理业务。
目前,系统运行总体情况良好,各项业务处理正常,资金清算准确无误。
但是,仍有部分银行机构不能及时反馈回执而导致业务超时、未按要求为客户及时入账、未正常受理签约业务等情况发生,一定程度影响了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的健康发展。
为加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确保其安全稳定运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遵守支付清算纪律,确保客户资金及时到账各银行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10]15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各项业务,并根据发起和接收业务权限开通相应业务,有效维护支付清算秩序,促进网上支付业务的健康发展。
收款银行机构应建立完备的客户账户信息检查及入账机制,收到“网银贷记业务”报文后,应根据“收款人户名”及“收款人账号”准确定位收款人并检查收款人账户状态后,及时反馈回执。
对于收款人账户无法正常入账的,应及时反馈“已拒绝”的业务回执,在“业务拒绝原因”中准确填写拒绝原因并向客户明示;对于可以正常入账的,应及时反馈“已确认”的业务回执,并在收到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发送的“已轧差”通知报文后,立即贷记收款人账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好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好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2.14•【文号】银监办发[2011]36号•【施行日期】2011.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好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36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国务院最近召开的抗旱减灾专题会议和全国粮食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对今年农业农村工作特别是水利改革发展和促进粮食生产作出明确部署。
为做好今年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领会会议精神,准确把握新形势下农村金融服务工作新要求今年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科学谋划“十二五”时期农业农村发展、重点研究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重要会议。
会议要求今年农业农村工作要坚决贯彻2004年以来连续七个中央1号文件的各项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加大落实力度,扎实开展工作,不断强化巩固完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
特别是会后发布的中央1号文件专门对“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作出重大部署,把水利作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领域,把农田水利作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任务,明确了水利建设5-10年工作目标。
会议提出要“大力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强调要“加强对水利建设的金融支持”。
国务院最近召开的抗旱减灾专题会议和全国粮食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重点针对去年10月份以来我国北方冬麦区持续旱情和粮食生产形势,部署抗旱减灾和农业生产工作,提出全面促进粮食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具体措施,这对农村金融服务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新的要求。
对此,各级监管部门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农业和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认清现阶段农村经济金融形势,增强大局意识,做好应对各种风险挑战的准备,把支持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作为应尽义务,在注重防范金融风险前提下,确保今年涉农信贷支持力度不减弱,涉农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其他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创新农村金融服务工作思路,扎实、深入、有效地做好农村金融服务和监管工作,为促进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作出新贡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银行卡卡片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银发[2009]16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银行卡卡片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银行卡卡片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2009年5月18日银发[2009]16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卡片规范》行业标准已经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标准的编号和名称JR/T 0052-2009《银行卡卡片规范》。
二、本标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商业银行新发行银行卡应遵循本标准。
对于不符合标准的银行卡,中国银联应不予入网;对于有特定性质的银行卡,应经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准予入网。
附件:银行卡卡片规范ICS备案号:JR/T 005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银行卡卡片规范Bank card specification2009-05-18发布2009-07-01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目次前言引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卡面设计要素5卡片物理特性6卡片介质7卡面字符印刷8卡片安全要求前言本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华夏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检测中心、中钞信用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云兵、杜宁、李曙光、马小琼、刘启滨、张艳、赵志兰、刘运、赵宏鑫、袁红斌、邓立峰、曹瀛、黄发国、刘志刚、张永峰、王飞。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通农民工银行
卡特色服务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银办发[2008]97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8.04.14
【实施日期】2008.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通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的通知
(银办发[2008]97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现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通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以下简称特色服务)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确保特色服务工作顺利进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6]163号)和《
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