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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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讲座同学们,大家好。我是石浦派出所延昌社区的民警金波。今天,很高兴有这个机会,来跟大家一起学习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方面的知识。下面,从一个小案例引出我们今天的话题。

一个16岁的在校学生黄某,因打网络游戏欠下同学张某50元的债。某天,对方向黄某下了最后通谍,要求他3日之内必须还清50元钱,否则就要打他。黄某感到很害怕,自己无钱还,又不敢向父母要,也想不出别的办法,于是他铤而走险,在第3天的下午,来到他舅妈家中,用刀威胁舅妈拿出钱来。他用电工刀刺向毫无防备的舅妈,又杀气腾腾地用刀刺向年仅3岁的表妹。由于他舅妈拼命呼救,黄某仓惶逃走,十几天后,黄某被警察抓回,成了杀人未遂的凶手。这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人就是指18周岁以下的人。我们把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叫做未成年人犯罪。那么,为什么要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怎样的一部法律呢?

今天下午利用一节课左右的时间,我们结合一些案件,共同来学习有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1999年6月颁布的,同年11月1日就开始实施,到现在已经有九个年头了。下面我们从三个方面来认识这部法律。

第一方面、性质

《预防未成年犯罪法》是一部典型的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法律。为什么这样说呢?这可以从该法的有关条文看出来。

第一条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

第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

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禁止开办上述场所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本法施行前已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上述场所的,应当限期迁移或者停业。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处

理中小学校周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维护中小学校周围治安的工作。

所以,它对于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维护家庭安宁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方面、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依据

1、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未成年人的思想意识、性格特征都没有定型,又正处在长身体、长知识时期,精力充沛,思想敏锐,求知欲旺盛,感情奔放,敢说敢为,是生理和心理突变的时期,这是未成年人的优点;但是未成年人知识浅,经验少,识别能力差,感情易冲动,思想易偏激,行为易过激,容易上当受骗。这是未成年人的弱点。这就决定了制定预防其犯罪的法律必须有别于其它一般的法律。

2、未成年人犯罪率呈上升趋势。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了全世界范围内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根据联合国权威机构不久前进行的一项调查表明,自八十年代以来,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上升,并呈现出低龄化、成人化、团伙化的趋势,犯罪类型也越来越多,仅以校园暴力事件而言,就涉及了打架斗殴、恃强凌弱、毁坏财物、殴打老师、强暴、凶杀等多方面的问题。如,有一天下午,某中学高二(2)班学生陈某与章某因上课前的一点小事就打了起来。当时,下了课还没离开教室,正在填写日记的任课老师上前将他们拉了开来,老师以为事情到此就算完了,又继续写班日记。可就在这时,陈某突然从上衣口袋掏出了一把手术刀刺向章某,刺在章的手臂上,章急忙跑开。失去理智的陈某又追上去,一刀捅在了章的腹部,章随即倒在血泊中,抢救无效死亡。同学们,你们看,因为一点点的小事而断送了年轻的性命,这是我们谁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章某死了,陈某也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两朵还未开放的花朵过早凋谢了,多么可惜。

正是基于以上两个方面的情况,我们国家出台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目的就是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更好地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方面、主要内容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共8章57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三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四章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五章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第六章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这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就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

接下来,我们重点讲讲与学校和同学们比较有关系的一些内容。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及严重不良行为的预防与矫治。

这分别是本法第三章和第四章的内容,也是本法的中心内容。

那么,什么是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呢?

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结合实际和案例,作些解释和强调)(一)旷课、夜不归宿,这我们都比较清楚,旷课是学校明令禁止的,不可以夜不归宿也是父母、教师教导再三的。

(二)携带管制刀具(公安部《对部分刀具进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梭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刀、双刀、三棱刮刀都属于管制刀具范围);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这些不良行为我们见得比较多,但我们千万不能参与;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不知道同学们有没有碰到过被索要财物的情况?这种现象在我们身边也存在,比如说,高年级的学生向低年级学生索要钱财,不给的话就打几下。我们如果碰到这种情况,一方面要学会保护自己,另一方面要向老师或者派出所民警报告,不能助长了这帮坏学生的不良之风;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这里的财物包括公家的财物,也包括私人的如同学的财物。)

我们学校的财物如教室的墙壁,门窗,桌椅,还有花草树木等等,是我们学校进行正常教学的物质保障,作为同学们是这些财产的直接受益者,理应更加爱护,怎么敢去偷、去毁坏呢?有一个农业银行的两位年轻的营业员,一位叫潘星兰,一位叫杨大兰。有一天清晨,她们正在银行金库值班,突然听到一阵响动。原来,两个蒙面歹徒,把4把匕首架在她俩脖子上,逼她们交出钥匙。潘星兰勇敢地与歹徒搏斗,身上被歹徒捅了11刀,左耳也被割掉,疼得她昏了过去。杨大兰趁另一个歹徒不注意,把歹徒推倒在地,大声呼救,可是,被歹徒连砍数刀,壮烈牺牲。潘星兰苏醒过来,发现银行的钱被盗,强忍剧痛,爬到外面报警。公安人员立即出动,不到48个小时,就抓住了那两个歹徒,追回了被盗的钱。潘星兰、杨大兰为保护国家财产,不畏强暴,把个人生死置之度外。我们应当向这种人学习,不是说学习他们怎样与歹徒搏斗,因为我们毕竟还小,能力有限,我们要学习他们的精神,那种爱护国家和人民财产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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